临沂市金秋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 ||||||||||||||||||||||||
2022-03-0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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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金秋化工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1〕201号 临沂市金秋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66678835X 法定代表人:刘泉泉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代庄工业园 2021年12月1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20万吨甲醛、2万吨脲醛树脂、2万吨氨基模塑料项目中东生产车间北侧筛分工序配套安装的治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使用,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少量抛洒、泄露。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1〕20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1月20日递交陈述申辩申请书。经核实,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驳回你(单位)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0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1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2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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