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优饰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 ||||||||||||||||||||||||
2022-06-0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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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优饰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2〕61-1号 临沂优饰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F1CDM7D 法定代表人:尤金元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葛疃村西 2022年4月2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脲醛胶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建成投产。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2〕61-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6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2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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