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第十七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
2022-07-0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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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第十七加油站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2〕70号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第十七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YR6191 负责人:孔雪原 地址:205国道半程镇驻地 2022年5月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会同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检测不达标。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兰山)罚告字〔2022〕7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2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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