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鲁临环(兰山)责改〔2026〕55号) | ||||||||||||||||||||||||
| 2026-10-1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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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鲁临环(兰山)责改〔2026〕55号 姓名:刘实来 负责人:/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芝房村 2026年9月11日,我分局 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尿醛胶原料,热压和涂胶工序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污染治理设施未开启,污染治理设施连接的管道断开,使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6 年9 月 11 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6年9月11 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使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原因。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6 张);拍摄时间:2026 年 9 月 11日;提供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使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 年 9月 11 日;提供单位:刘实来负责的板材厂;证明内容:你(单位)责任人刘实来的身份证明。 5.证据名称:生产记录台账;提取时间:2026 年 9 月 11日;提供单位:刘实来负责的板材厂;证明内容:你(单位)持续违法时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生产、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生产和使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和产品,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我分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6 年 10 月 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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