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市兰山区某某模板厂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 ||||||||||||||||||||||||
| 2026-07-2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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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兰山区某某模板厂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除尘系统锁气泄灰报警装置故障。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对以上行为立案调查。 裁量基准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9号第A档的规定,拟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壹万元(¥10000)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木质粉尘属于高风险可燃性粉尘,锁气泄灰报警装置是防范除尘系统回火爆炸的重要安全防护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该企业除尘锁气泄灰报警装置发生故障,安全防护设施失效,无法及时发现堵管积灰隐患,极易引发管道回火和粉尘爆炸事故。各粉尘涉爆企业要引以为戒,加强除尘防爆设施日常检修维护,坚持每日巡检,确保所有安全设备正常投用,及时整改设备故障隐患,严防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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