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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2018年第17批拟征地告知书
2018-03-20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gtzyj/2019-000005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18-03-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2018年第17批拟征地告知书
索引号: lanshanqugtzyj/2019-0000050
发布机构: 兰山区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征地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18-03-20

临沂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临征公告〔2018〕13号

 

为临沂市兰山区2018年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临沂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后十里堡社区,兰山街道中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兰山街道后十里堡社区。

用途:商业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大义堂社区、化沂庄社区,义堂镇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大义堂社区、化沂庄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丈埠屯村、乾沂庄村、角沂庄社区,义堂镇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丈埠屯村、乾沂庄村、角沂庄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营子村,义堂镇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营子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营子村,义堂镇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营子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6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营子村,义堂镇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营子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7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营子村,义堂镇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营子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8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营子村,义堂镇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营子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9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营子村,义堂镇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营子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10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营子村、乾沂庄村,义堂镇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营子村、乾沂庄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11位置范围:兰山区方城镇东朱汪村,方城镇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方城镇东朱汪村。

用途:商业用地。

地块12位置范围:兰山区白沙埠镇东安静村、义和官庄村、小姜村,白沙埠镇东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白沙埠镇东安静村、义和官庄村、小姜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13位置范围:兰山区半程镇任家庄村,半程镇中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任家庄村。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14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大义堂社区,义堂镇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大义堂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15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乾沂庄村,义堂镇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乾沂庄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16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乾沂庄村、姜家岭村,义堂镇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乾沂庄村、姜家岭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17位置范围:兰山区义堂镇乾沂庄村,义堂镇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乾沂庄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18位置范围:兰山区马厂湖镇庙岭村,马厂湖镇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马厂湖镇庙岭村。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临沂市兰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3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亩补偿8.6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Ⅳ级区片每亩补偿6.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会同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26日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沂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荣庆 ;联系电话:0539-8051828。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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