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学生休学办法政策及解读 | ||||||||||||||||||||||||
2024-07-2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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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依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七条规定: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规定: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2.办理流程。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到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将所需材料上传至“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给予办理休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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