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山区人民政府
简体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公共数据开放 智能问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关于《兰山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6-08-06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00445296-0/20260806-00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26-08-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关于《兰山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00445296-0/20260806-00001
发布机构: 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公开目录: 政策及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8-06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监管的系列部署要求,补齐我区成人非学历教育培训领域的制度短板,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牵头起草《兰山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广泛凝聚各界的智慧力量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公开性与科学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7日,公众可通过以下指定渠道提交相关意见和建议:

1.邮箱:zck@ly.shandong.cn

2.联系电话:0539-8608900

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6年8月6日


《兰山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14号)《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的通知》(鲁教组办函〔2022〕19号)《临沂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临教职字〔2022〕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成人培训机构),是指在兰山区辖区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成人开展成人高考辅导、普通专升本辅导、考研辅导、高考复读、语言培训等文化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章 办学行为分类管理

第三条 正面行为管理。辖区内成人培训机构为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受到街道(乡镇)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表扬或认可的,实行正面加分制度。同类表彰在加分时只按最高奖项加一次,不重复累加;不同类奖项可以累加,每一年度内每家成人培训机构最高加分为10分。

第四条 负面行为管理。对辖区内成人培训机构实行负面清单扣分制度。以自然年为完整记分周期,每家机构初始赋予20分合规基础分。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扣分。

第五条 黑白名单管理。对一年度内积分20分以上(含20分)且年检合格的成人培训机构,将其纳入“白名单”。对一年度内积分少于10分(含10分)的成人培训机构,将其纳入“重点监督名单”。对一年度积分为0分及以下的成人培训机构,当年年检为不合格并纳入成人培训机构“黑名单”。

第六条 抵扣。被扣分的成人培训机构如有加分事项,可以用加分事项抵扣扣分事项。其中,一次性被扣完20分的成人培训机构,不能用加分事项抵扣。

第三章 正面办学行为认定标准

第七条 成人培训机构获得教育类国家级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一次性加8分;获得教育类省部级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一次性加6分;获得教育类市级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一次性加4分;获得教育类区级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一次性加2分;获得教育类街道(乡镇)级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一次性加1分。以上各类荣誉、表扬包含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 成人培训机构在文明城市创建、扶危救困、志愿服务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非教育类活动获得街道(乡镇)以上党委政府(含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表扬的一次性加1分。

第九条 成人培训机构在典型经验介绍、提供观摩学习点、承办各类成人培训机构集体活动等方面为推动社会成人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经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一次加2分。推荐参加市级层面展览、展示及其他活动的机构,一次加1分。

第十条 每季度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其他行政部门公开的举报渠道有效投诉量为0的成人培训机构,一次性加1分。

第四章 负面办学行为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成人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20分:

(一)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从事反党反人民、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封建迷信、传销、赌博等违法活动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经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仍未达标,持续影响正常教学开展的;

(四)擅自设立、分立、合并成人培训机构的;

(五)擅自改变成人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七)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或严重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引发重大舆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九)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一)在培训场所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二)拒不接受资金监管,经三次沟通催告仍拒不执行监管要求的;

(十三)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执法调查,或对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要求拒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四)培训内容不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不符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的;

(十五)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十六)年检不合格的;

(十七)实际终止经营,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不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

(十八)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行为的。

第十二条 成人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7分:

(一)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或擅自改变办学地址的;

(二)未取得线上办学许可证,擅自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的;

(三)招生简章、广告等成人培训机构名称与办学许可证不一致,或不使用规范简称的;

(四)存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受教育者的价格欺诈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实的;

(五)接受资金监管后未将收取的培训费存入监管账户,或变相逃避资金监管的;

(六)不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管与服务工作的;

(七)未按照规定配足配齐符合资质要求教师的,对成人培训机构内从业人员管理不严,从业人员违反相关工作要求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存在联合串通涨价及其他妨碍市场正常竞争行为的;

(九)培训材料编写或审核责任落实不到位,使用培训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十)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或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发较大舆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存在其他较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行为的。

第十三条 成人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3分: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内部管理不规范,未按要求公示证照、收费、从业人员资质和教育教学相关信息或公示材料不真实的;

(四)不能依法按时处理各类群众诉求,累计三次及以上被群众反复投诉仍未妥善化解,或引发群访事件的;

(五)不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或者迟到早退各类会议影响工作进度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或因疏于管理导致损害受教育者或教职工利益的;

(七)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未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经区教育主管部门调解后仍拒不按合同、法律规定退费的;

(八)未依法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或利用签订的书面培训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九)因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引发舆情或投诉的;

(十)不按规定报送各类材料致使整体工作延迟的;

(十一)发布歪曲国家考试政策、编造虚假录取信息、恶意诋毁教育招生制度、误导考生并造成大量群众投诉或舆情的不实言论;以公布学员考试成绩等行为宣传、炒作考试通过率、录取率的;对省域、市域、区域内的学校进行比较、评价、排名的;对提高分数和包过录取线进行承诺的;利用成人培训机构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快手等发布、转载任何未经官方发布、证实的信息的;

(十二)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违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学员个人信息,或泄露、篡改、丢失学员个人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存在其他一般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

第十四条 一个行为违反了多个扣分事项,按最高扣分执行。

第五章 积分管理

第十五条 成人培训机构积分管理一般以年度为积分计算周期。积分结果作为成人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是否合格和确定“黑名单”“白名单”“重点监督名单”(以下简称“三类名单”)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原则上每年度赋予每家成人培训机构20分的基础分。列入“白名单”的每家成人培训机构,基础分自每年度1月1日起获得;每年度1月1日尚处于“黑名单”“重点监督名单”有效期的成人培训机构,基础分自完成“修复”之日起获得。

第十七条 根据赋分结果,对成人培训机构实施“三类名单”管理,“三类名单”动态公布,原则上每一年公布一次。通过区教育行政部门官方微信公众号、区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列入“白名单”的成人培训机构,实行2年有效期管理,在有效期内出现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积分少于20分的,移除白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成人培训机构,实行1年有效期管理。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违法违规事实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违规主体应在“黑名单”集中公布前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黑名单”。列入“重点监督名单”的成人培训机构,实行1年有效期管理,1年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列入“黑名单”管理。列入“黑名单”当年度年检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成人培训机构有负面办学行为的,应制作《兰山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扣分告知书》,并由成人培训机构相关负责人在《兰山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扣分告知书送达回证》签字确认,作为积分依据存档。

第十九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采用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督查等多种形式,对辖区成人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开展全流程、常态化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按本制度规定实施记分管理的同时,依法由各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不得“以记分代替处罚、以监管代替执法”。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线索,区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第六章 异议与修复

第二十条 异议程序。成人培训机构对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黑名单”,或对一次性扣除20分的重大记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及相关佐证证据。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流程复核,调取原执法认定文书、违规行为佐证材料逐一核验,最终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正式告知申请人。

针对拟作出一次性扣20分、拟列入“黑名单”的重大处置决定,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正式向社会公布处置结果前,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涉事成人培训机构书面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成人培训机构在收到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区教育行政部门需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公开听证,以听证笔录作为最终作出处置决定的核心依据,未经法定听证程序不得直接向社会发布相关处置公告,充分保障成人培训机构的陈述、申辩与听证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修复程序。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的成人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违规主体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修复申请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重点监督名单”。非因主观故意被纳入“黑名单”的成人培训机构,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符合政策法规要求的,违规主体应在“黑名单”集中公布前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修复申请,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允许修复。对已修复的主体,区教育行政部门将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成人培训机构年度积分从每年的1月1日起算,到12月31日为一个积分周期。

第二十三条 对纳入“白名单”“黑名单”的成人培训机构,有效期自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外公布之日起计算。列入“重点监督名单”“黑名单”的,成人培训机构及其负责人本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