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解读:《临沂市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 ||||||||||||||||||||||||
| 2026-09-2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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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1、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优化行政许可服务,根据《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兰山区烟草专卖局结合全区实际对《临沂市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临兰政办字〔2023〕35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订。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目标任务 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进一步优化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配置,提升管理服务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大局,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修订内容 与原《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 1、市场单元布局模式的变化。第五条将原《规定》中按照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划分市场单元,修改为以街道、乡镇为界限设置市场单元。合并后,市场单元数量由338个调整至11个,零售点间距标准由80米调整至50米,市场容量6778户保持不变。第七条新增了特殊区域零售点规划数量设定规则。解决原市场单元划分过细、许可资源配置不均衡的问题。 2、许可资源分配方式的变化。第八条将原《规定》中许可资源配置模式,由轮候排序模式修改为集中时点放号模式。第九条明确了集中时点放号规则。第二十一条明确了集中时点放号时间、市场单元明细、容量数量公示方式。提升许可资源配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特殊群体办证优抚政策的变化。第十一条细化因公牺牲军警(消防员)或烈士家属、因公致残退伍军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资格认定标准和优抚措施。 4、特殊情形许可政策的变化。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新增规模零售点设置要求。第十四条修改因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或道路规划等原因,申请变更的准入条件;明确持证人死亡后的许可政策;新增供销合作社改制、先证后照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政策。 5、不予设置零售点业态类型的变化。第十七条新增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不予设置零售点的业态类型。 四、涉及范围 1、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兰山区内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及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兰山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含沂河新区白沙埠镇)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雪茄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五、其他 1、文件有限期 本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 2、关键词解释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撤村并居安置地无沿街的除外)、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七、解读机关:临沂市兰山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解读人:吴云照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39-5912313 电子邮箱:ly-lszmk@sd-tobacco.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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