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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9-05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jytyj/2019-0001085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18-09-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重大事项】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jytyj/2019-0001085
发布机构: 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公开目录: 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 2018-09-05

教基一[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

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经费和其他经费时将与《办法》实施情况和成效挂钩。

五、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环境

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重点介绍必要性、重要性和预期成果。要取得家长理解和支持,使《办法》家喻户晓。要让教育部门认识到《办法》对于科学决策的价值,让学校感受到对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

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部

2013年8月11日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应用水平的通知

鲁教基字〔2013〕49号

各市教育局:

为充分利用山东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我省普通中小学学校和学生信息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对我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和平台应用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中小学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学籍信息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对学籍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同时为学籍管理工作提供必备的条件保障。要选配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同志负责管理平台工作。要加强管理和培训,规范信息变动程序,确保管理平台内所有数据准确、安全。今后,我厅将逐步把中小学学籍信息与学生入学、升学、毕业、学校表彰、经费拨付、统计等信息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以充分发挥学籍信息在教育管理中的作用。

二、规范单位及个人信息采集

(一)单位信息。学校及主管单位要规范填报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姓名,不能使用单位简称;若单位信息发生变化要及时更新,学校因更名、合并或撤销的要及时在管理平台修改或注销。

(二)学生信息。要按照要求准确采集入学新生及监护人的完整信息,正确录入管理平台;转入学生要尽快分配班级,完善基本信息。学生照片(小学可分低年级、高年级两次采集)随新生建籍工作同步更新,学校可在毕业前依据学生毕业信息全部更新一次。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每学期初要清查核对学籍和在校生数据,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对管理平台历史数据中存在的错误信息,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要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督促学校尽快核查修改。

三、严格管理学籍注册、学生转学、休学等程序

学籍注册、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要根据学籍管理规定规范办理,纸质手续存档备查。义务教育阶段学籍问题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普通高中学生学籍问题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对于平台信息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逐级上报,不得以无管理权限为由推诿。

(一)新生注册。每学年初新生报到后,学校要按照管理平台规定的字段信息及时采集学生信息并录入管理平台,学生信息注册上报工作要于10月20日前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必须于10月31日前完成审核。11月1日,管理平台关闭各学段新生注册程序。建籍期间,入学新生不允许转学。

学校不得违规抢注未报到学生的学籍,不得空挂学籍。因信息重复等原因不能注册学籍的,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二)转学。学生因户籍、监护人工作发生变动等原因申请转学,如符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并在管理平台同步操作。对手续齐全、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方和转出方均可在管理平台发起转学申请,不得推诿刁难。教育主管部门要在收到学校提交的转学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要在管理平台退回学校提交的信息。根据《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全国联网后学校不得随意接收无转学手续的学生,对确无学籍的学生要认真审查材料,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休学、复学。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休学申请,如符合休学条件,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及时在管理平台为其办理休学手续。起止时间按照管理平台审核通过的时间计算,休学期满方可申请复学。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书面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休学期满,仍不能正常学习的,必须先办理复学手续后,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四)信息修改。学生因居住地、户籍信息等发生变化需要修改注册学籍信息的,学生或其监护人应携带有效的证明原件,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在管理平台进行相应操作,同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管理平台信息冻结。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前2天,冻结考试年级学生的学籍信息修改、转学等学籍变动操作;报名结束后恢复学籍异动功能;成绩下发后恢复信息修改功能;每年4月1日起,冻结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基础信息和发展报告信息。

四、规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

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综合素质评价等以平台信息为准,作为中考或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学生发展报告纸质档案必须与管理平台数据同步、一致。

高中段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即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按学期上报,从新学期开始到下一学期开始前为信息填报期,超过期限不能补报。为了保证今后省、市信息的共享,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我厅参照普通高中评价模式在管理平台提供网上评价信息的存放管理,学校客户端及评价管理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

五、强化信息安全意识,严防平台信息泄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强对管理平台信息的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对在学籍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玩或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加强管理平台信息安全教育。要强化电子学籍系统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明确工作职责,将信息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二)电子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学籍档案永久保存。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只能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与教学工作,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管理平台系统中的数据。对擅自公开、泄露、扩散相关信息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安排专人担任学籍管理员,并为工作人员配备专用计算机。各级各类用户要管理好自己的账户密码,定期修改。任何人不得使用公共场合计算机登陆平台,避免因账户泄露造成系统数据丢失或泄密。

六、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所有涉及学籍管理的常用表册,如义务教育证书、毕业证书、学生名册、转学证、学籍卡等,都必须从管理系统产生打印数据。所有学籍变动操作,均要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履行完纸质手续后,由学籍管理员在管理平台上进行相应操作处理,纸质手续永久存档备查。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31日

山东省教育厅文件

鲁教基字〔2007〕26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八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高中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

第三章转学与借读

第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第十一条 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

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

第十五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九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五章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二十九条 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章学生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该批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章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基础教育 中小学 学籍 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12月28日印发

校对:梁斌言 打字:张艳波 共印40份

临沂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13年)

一、学籍管理权限

1、省教育厅建立全省统一使用的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系统,对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实行统筹管理。

2、高中学生学籍日常管理以市教育局为主(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以省教育厅为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日常管理以县区教育局为主。

3、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通过学校、县区教育局、市教育局逐级向省教育厅报送学生学籍异动材料和信息。

二、学籍异动要求

1、凡符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中关于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有关规定的学生,无需学生或监护人单独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可由县区或学校统一到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定期集中办理(转往外省的可由学生或监护人单独到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

2、学籍管理规定: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三、学生转学

1、高中学生在本市内跨县区转学

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持学生本人当地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或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等材料,到转出学校打印转学证由学校和分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再到转入学校盖章,同时由转入学校向平台提交转入申请后,再持转入学校盖章的转学证回执到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向平台提交转出申请。

2、高中学生本省内跨市转学

学生持本人当地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或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到转出学校打印转学证并由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加盖公章,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加盖公章。转入学校接到盖章的转学证后可向平台提交转入申请。转出学校接到盖章的回执后,向平台提交转出申请。

3、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

A、接收学校同意证明信(必须由学校、所属主管县区教育局签字并加盖公章)和复印件。

B、学生本人本地身份证(或本地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或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C、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

D、转出省(市、区)级或市级(部分)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转学证、学籍证明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等。

E、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接收手续。

4、高中学生由我省转学到外省(市、区)

A、转出学校同意转出证明信或转学证原件(必须由学校、所属主管县区教育局签字并加盖公章)和复印件。

B、转入地接收学校、学校主管教育局同意接收证明信原件和复印件。

C、转入地当地学生本人身份证(或当地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D、学生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签名确认办理手续:经市教育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保留复印件,盖章同意办理转出手续。

E、转学证上不需要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的可以不到不到省教育厅办理手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由市教育局代为打印(已加盖山东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专用章)。

F、不转学籍到省外报考,需要出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的,并由家长提交保留学籍申请,由学校在平台提交打印成绩申请,由市教育局审批打印。

特别提示:学生一旦转出,学籍即刻注销,且无法恢复,省、市教育部门不再负责高中毕业证发放、高考报名等一系列事宜。

5、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

A、由学生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B、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学生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

C、学生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到转入地,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D、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四、学生休学、复学和退学

1、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高中学生休学,需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和1000元以上药费单据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材料),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2、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3、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4、学校向平台提交休学申请后,学生持休学证明到县区教育局审批,县区审批合格盖章后,方可报请市教育局审批。对申请休学的,可及时上报手续,及时审批。

5、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6、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7、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8、学生主动退学需提交申请,并由学生或家长本人签字确认后,学校才可向平台提交申请。

五、学生升级、跳级与留级

1、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2、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六、学生更名

1、高中新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高中学生注册学籍时,姓名必须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使用的姓名一致,不得随意使用同音字或近音字代替,更不得随意更名。

2、高中学籍一经注册无特殊情况三年内不得更名。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由学校打印带照片的更名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原件(能体现出现用名和曾用名)和复印件(粘贴在更名申请表上),经学生本人、监护人、学校签字盖章后,集中报所属县区教育局审核签字盖章。

3、由市教育局审核签字盖章后,定期集中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七、在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开始,和成绩发布之前,停止办理高中段省、市外转入和市内转学,以及重要信息修改等相关异动。在初中学生学业考试报名开始至成绩上传平台之前,停止办理八年级学生学籍异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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