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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4-09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zfcj/2025-000001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5-04-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兰保租办〔2025〕1号
 标题  兰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zfcj/2025-0000019
发布机构: 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4-09

兰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保租办〔2025〕1号

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兰山区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贯彻实施。

兰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临沂市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5年1月2日

兰山区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兰山区租赁型人才公寓(以下简称“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人才公寓作用,根据《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2〕95号)、《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政策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26号)、《临沂市市级租赁型人才公寓分配暂行办法》(临建发〔2024〕3号)和《临沂市市级租赁型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办法》(临人才公寓建办发〔2024〕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山区组织建设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工作。

第三条兰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重要政策和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临沂兰发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才公寓房源供应、运营管理和维修维护等。

第四条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高端优先、全程网办、逐步解决”的原则进行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五条人才公寓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不含博士以外的市内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各类高层次人才。第一个租期,申请人无需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第二个租期,申请人应当在临沂市内就业,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

2.申请人及配偶、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产),申请时未承租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且未享受相关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

3.每个家庭(含1人家庭)只能租赁1套人才公寓房源。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方作为申请人租赁人才公寓。

4.申请公告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六条兰山区租赁型人才公寓配租,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发布公告。根据可分配人才公寓房源情况,通过兰山区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发布项目申请公告。

2.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临沂市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系统”进行申报,按照要求填写并提报相关申请资料。

3.资格审核。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合格的,进入公示程序;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驳回补充相关材料,逾期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4.名单公示。根据人才资格审核情况,分类确定分配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摇号选房程序。

5.实施分配。组织开展公开选房,选房顺序按照人才层次依次从高层次人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选房,选完为止。同一人才层次,采用摇号排序,按序选房。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选房排序挑选房源并现场签字确认。选房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6.签订合同。申请人应在选房结果公示期满后7日内,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人才公寓租赁服务合同》,缴纳租赁押金等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房屋承租权。

第七条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贡献的人才,租赁区级人才公寓的,可一事一议,随来随租。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八条租金标准:人才公寓实行租期制,以3年为一个租期,最长不超过两个租期,最短不低于3个月,提前退租的,自退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第一个租期(3年)免租金;第二个租期第1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30%收取,第2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50%收取,第3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100%收取。第一个租期,承租人入住时,需缴纳3个月的市场租金作为租赁押金;第二个租期,承租人应提前预缴当年的租金。租赁期间的物业、水、电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九条承租人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人才公寓租赁服务合同》,缴纳租赁押金等相关费用,办理交接手续后即可入住人才公寓。入住后,由运营管理单位为其以及核准通过的同住人(包括承租人的配偶、子女)录入公寓身份识别管理系统。

第十条自承租人办理入住手续开始,公寓身份识别管理系统自动记录入住信息,以3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统计。3个月内,承租人实际入住天数低于总天数50%(含)的,应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空置天数租金,并退出人才公寓;承租人实际入住天数高于总天数50%、低于70%(含)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空置天数租金。确有特殊原因(包括异地出差、单位派遣、住院治疗等)的,承租人应及时向运营管理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承租人承租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租赁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租赁押金、水、电、燃气、采暖、有线电视、宽带、物业费、租金等相关费用;

2.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3.发现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向运营管理单位登记报修。因个人使用不当导致室内设施设备损坏、丢失或发生故障,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违反人才公寓相关管理规定的,运营管理单位有权作出警告、限期整改、解除租赁合同等处理。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承租人承租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单位有权与其解除租赁合同,按照相关程序办理退租手续,收回人才公寓。

1.承租人离开我市或主动退出人才公寓的;

2.承租人或配偶、子女在我市有自有住房(不包括集体土地 上的房产)的;

3.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或私自改造内部结构、改变住房用途的;

4.损坏承租房屋或设施设备,未在运营管理单位要求的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

5.违背公序良俗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6.隐瞒或虚假提供申请信息的;

7.租赁期满前未提出续租申请或续租申请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8.在日常核查中,发现不再符合人才公寓租住条件的。

第十四条承租人退租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物品搬出,退租当月租金按整月收取,未发生的租金予以退还。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人才公寓的管理运营工作,为承租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服务。运营管理单位要定期对设

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对各类报修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对不符合租住条件的,及时予以清退,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人才公寓的管理应当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十八条人才公寓管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运营管理单位违规占用、违规出租人才公寓或管理服务工作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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