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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方城镇中心小学考试管理制度
2026-04-24    点击数:  
 索引号  lsqfczzxxx/2026-00012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方城镇中心小学  发布日期  2026-04-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兰山区方城镇中心小学考试管理制度
索引号: lsqfczzxxx/2026-00012
发布机构: 兰山区方城镇中心小学
公开目录: 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 2026-04-24

兰山区方城镇中心小考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深入实施,切实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根据《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日常考试管理的通知》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强课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行小学一、二年级“乐考”工作的通知》等最新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中心小学各级教育科室部门实施和管理各分校学校考试工作的基本依据。考试管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本部校区负责制定政策规定并监督指导;教务处负责专业指导、命题审查及统筹管理;各年级分校负责具体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考试为中小学日常考试,指学校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为检验学生阶段性学习效果、服务教学改进而面向年级全体学生组织实施的考试,不含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具体包括学科单元诊断性测验、义务教育阶段期中考试(仅限特定年级)、期末考试。

第四条 考试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深化“双减”改革要求,深化课程改革和考试管理改革,坚持以评促教、以评促学,回归考试育人本质,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二章 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 考试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建立严格规范的考试管理机制,科学制定考试管理办法,明确考试范围与类别,优化命题与实施方式,严格控制考试频次与规模,强化考试安全风险防范,最大限度发挥考试的诊断发现、改进矫正、激励导向功能;引领学校、教师、家庭、社会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质量观、人才观,关注学生学习兴趣、态度、方法与习惯培养,使学生获得积极的生命体验,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快乐成长、全面发展”。

第六条 考试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基础性原则。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实际,遵循学科特点与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科学考察学生的学习素养、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准确反映教与学的过程和现状,为改进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二)发展性原则。树立为促进学生发展和改进教学服务的测量观念,不仅关注学生学业表现,更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潜能,了解学生发展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积极主动发展。

(三)开放性原则。全面考察学生综合素质,丰富考试形式与内容,推行开放性、探究性考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考查学生知识应用、实践能力和研究性学习成果,全面反映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发展水平。

(四)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考试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审核把关机制,杜绝考试随意性,确保考试工作规范有序。

第三章 考试类别、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考试类别与频次

(一)学科单元测验。属于教学过程中的诊断性考试,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组命题并组织实施,可探索学生自主命题。每个学科每个单元最多组织一次测验,侧重过程性诊断反馈,不得增加学生负担。

(二)期末考试。义务教育各年级(含三至六年级)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安排在学期末放假前一周。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全面推行“乐考”形式;其他年级期末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试题由学校命制或选用上级教研机构提供的题库试题。

(三)严禁面向各年级组织区域性或跨校际的考试,严禁超频次组织各类考试。

第八条 考试(考查)科目与形式

(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科学(仅限三至六年级)、道德与法治(仅限三至六年级);考查科目为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科技等校本课程。

(二)小学一、二年级“乐考”应基于核心素养,坚持教学评一致性,设计多元化、游戏化测评任务,鼓励学科融通,实现“五育并举”测评目标;采用现场评价、即时反馈方式,结果以等级、通关、荣誉激励等形式呈现,不得使用分数。

(三)其他年级鼓励采用开卷考试、实验操作、听力测试、辩论、情景测验、成果展示等多种考试、考查方式,坚持过程诊断反馈与期末考试相结合、规定内容与自选内容相结合、书面测试与口头测试及动手测试相结合、学科测试与特长测试相结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试命题

(一)严格依据国家学科课程标准和教学实际命题,强化核心素养立意,创新试题形式,逐步增加应用性、探究性、开放性和综合性试题比重;试卷结构、题型和难度设置科学合理,分量适宜,杜绝偏题、怪题。

(二)严禁向任何组织和个人购买试题、试卷。命题能力不足的年级或学科,由教务处统筹协调,选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命题的题库试题组卷。

(三)建立健全命题、审题制度,严格执行命审题人员分离制度,审核把关人员不少于3人;重点加强合规性、政治性和科学性把关,确保试题内容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杜绝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杜绝事实、概念、原理等方面的错误。

(四)教务处负责对学校命题进行指导、审查和质量监控,考试后及时组织命题质量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并反馈改进。

第十条 考试计划与备案

学校须在新学期开学前制定本学期考试计划,明确考试科目、类型、时间、命题主体等内容,在校内公示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

(一)除学科单元测验外,考试试题的印制、保存、传送须采取严格保密措施,防止试题泄露。

(二)合理设置考场,配备足额监考人员,明确监考职责;考试组织者应制定详细实施细则,细化考试环节和流程,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平稳有序进行。

(三)“乐考”活动应充分考虑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挖掘利用校内外资源,营造轻松愉悦的测评氛围,确保活动安全、有序、有效。

第十二条 试卷评阅

(一)各校区周密安排试卷评阅工作,评阅前须审查试题答案的准确性、合理性,组织试评并统一评分标准后再正式评阅。

(二)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宽严适度、始终如一的评阅原则,加强主观试题、开放性试题的阅卷质量管理,建立阅卷质量监测制度。

(三)“乐考”评价实行即时打分、现场反馈,评价人员需提前培训,确保评价标准统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考试结果呈现

(一)所有年级日常考试均实行等级评价,不得使用分数呈现;除英语学科采用ABCD等级,其他学科均采用优良中差评定试卷。

(二)考试结果不排名、不公布,由教师以适当方式单独反馈给学生和家长,保护学生隐私,缓解考试焦虑。

第十四条 考试结果运用

(一)考试成绩作为考察学生学业表现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强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应用价值。

(二)学校和教师应对考试结果深入分析,重点关注学生增值表现、潜在能力和短板弱项,反思教育教学得失,优化教学方法,推进教、学、评有机统一,实现以评促教、以评促学。

(三)严禁任何校区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按考试成绩给学生、班级、学校排名排队并公布名次;严禁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奖惩教师、学生的主要标准。

第五章 考试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规范竞赛与招生考试

(一)严格规范各类学科竞赛、考级等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统一考试、竞赛或考级活动。

(二)实行划片招生,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不得将各类竞赛证书、社会培训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三)学生自愿参与社会证书、等级认定考试获得的奖励与证书,可作为综合素质内容记入成长档案,但不得作为刚性指标量化赋分与升学挂钩。

第十六条 保障能力建设

(一)本部校区和教务处将命题、审题能力培训纳入教师专业发展计划,依托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开展专题教研和系统培训,持续提升教师命题、考试分析和多元评价能力。

(二)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在日常考试命题、组卷、阅卷、分析等关键环节的场景应用,提升考试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与问责

(一)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中心小学贯彻本制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学校工作考核重要内容,与规范化学校、教学示范学校验收及评先选优挂钩。

(二)教育督导机构、教研机构将本规定落实情况作为教育督导和教学评估的重要指标,及时向社会公告督导评估结果。

(三)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常态监督。

(四)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对违规组织考试、命题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违规使用考试结果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通报;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程序追究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试卷命制者、选用者和审核者一体同责;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机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中心小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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