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第三中学《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试行)》实施方案 | ||||||||||||||||||||||||
| 2026-04-2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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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批评教育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实施惩戒以服务教育、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促进学生个人的发展和素养的全面提升为目的,坚持教育在先,惩戒在后。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二章 惩戒行为 学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如不做值日、不按时完成作业,不做或抄袭作业;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如休息时间喧哗、打闹;上课时间发出怪异声响、起哄、严重坐姿不正;怂恿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秩序;考试作弊等; (三)无故迟到、旷课或逃学; (四)撒谎,欺骗家长和老师; (五)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带零食入校,不讲卫生、破坏环境卫生的; (六)偷窃他人或学校财物; (七)不遵守公寓管理相关规定,如不按时起床跑操、不请假擅自外出者、宿舍内吃零食、点外卖、卫生清扫不及时等相关行为; (八)吸烟、饮酒、化妆、穿怪异服装、说脏话等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九)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十)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 (十一)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十二)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 (十三)携带手机及危险品入校,屡教不改的; (十四)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的; (十五)侮辱打骂教师、同学、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 (十六)欺凌同学或者威胁、恐吓、勒索同学钱物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的; (十七)有早恋行为的。男女同学有亲密接触、有非正常拉手、拥抱、亲吻、隐秘约会等不雅行为的; (十八)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班规等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惩戒方式 教师、班主任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同时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一)批评教育。属于轻微的错误,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二)背诵。根据学生的错误原因,选择相关的经典名篇背诵,达到积累和潜移默化的教育目的; (三)体育锻炼。做一定数目的仰卧起坐、俯卧撑、跑步等,达到惩戒和锻炼身体相结合的目的; (四)校内公益服务。承担一定时间内某项值日工作、卫生清扫、其他帮扶等劳动; (五)检讨。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认识自身的错误行为,避免在以后的学习、成长中再犯类似的错误; (六)一节课教室内站立。离开座位到教室内特定区域站立,避免干扰正常教学活动; (七)没收物品。暂扣暂管限制学生带到学校的物品; (八)赔偿。对损害学校及学生的物品,要及时赔偿; (九)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严重的,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十)家长陪读。通知家长到校履行监护职责; (十一)停课反省。给予一周或两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十二)限制活动。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十三)全校通报。根据违规学生的违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学校将惩戒决定以通报的形式告知全校师生; (十四)记入学生档案处分。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十五)心理辅导。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学校心理咨询老师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第四章 惩戒程序 (一)班主任实施的惩戒方式和惩戒行为可以依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应当通过班级民主决定并经家长书面同意。 (二)成立学生教育惩戒委员会。 主 任:杜传强 委 员:吕金光 厉彦军 程 立 吴海园 王聿明 年级管委会成员 (三)对于情节比较恶劣的行为,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在实施惩戒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严重违纪学生予以训诫。学校可视具体情节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四)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在撤销之前不得成为各种奖励对象。当思想上正确地认识自己的错误,行动上有明显进步时,可申请撤销处分。 第五章 申诉制度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主 任:吕金光 副主任:厉彦军 委 员:程 立 吴海园 王聿明 年级管委会成员 (二)学生对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委员会执行权由政务处负责。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四)撤销由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的程序:个人书面申请,班主任、年级主任等签字后经政务处研究决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学校应当通过学校大会、班会、家长会、家长委员会等途径广泛宣传科学惩戒,引导师生及家长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方法等内容,提高师生及家长对惩戒教育的知晓率和认同度,理性地审视、评价和对待惩戒教育。 (二)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学校公布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对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常态化巡查,并将巡查结果纳入每学期教师绩效考核。 (三)建立违法惩戒究责机制。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惩戒权,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保障和监督教师、学校依法行使职权。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本实施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开始实施。 临沂第三中学 2026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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