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第十七中学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救助实施方案 | ||||||||||||||||||||||||
| 2026-04-2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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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汇编》等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解决我校贫困生因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问题,深入做好学生防流控辍工作,特制定本校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救助实施方案。 一、认定对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注册学籍在校非寄宿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建档立卡户 2、孤儿、亚孤儿(民政部门证明或孤儿证)。 3、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残疾家庭子女(民政部门鉴定的残疾证或县级医院以上的医学诊断证明)。 4、城镇、特困户、低收入家庭子女(民政部门鉴发的城镇、农村低保证)。 5、受灾户的家庭子女(社区委会及乡镇政府部门的受灾困难证明)。 6、贫困单亲贫困家庭子女(社区委会及乡镇政府部门的情况贫困证明)。 7、因病贫困家庭子女(社区委会情况证明及乡镇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8、军、烈属贫困家庭子女(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及军、烈属证)。 9、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民政部门鉴定的残疾证或县级医院以上的医学诊断证明)。 二、资助项目及标准 我校贫困生资助项目是义务教育阶段在校非寄宿贫困生生活费补助。我校资助贫困生的具体方式是在核定资助对象时,根据贫困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我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对资助对象进行资助,不随意改变资助方式,更不随意更换资助对象。补助标准是每生每年750元。 三、认定实施流程 1、信息公开。学校通过网络、班会、在校内醒目处张贴公告等方式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资助方式与标准、申请时间与评审办法等。 2、资助申请。学生或学生家长(监护人)向班级、年级提出书面资助申请,填写由年级统一发放《兰山区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评审公示。先由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后报送年级认定小组,年级认定小组评审、推荐至学校,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依据《兰山区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所记载的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对象确定后,学校应在《兰山区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将资助对象名单在学校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校及年级认定小组要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核实。 4、汇总上报。公示期结束后,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对象汇总,报送区教体局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助经费 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同区财政局按核定的资助对象和标准核拨到我校。学校财务室按资助花名册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或学生家长。 五、资助管理 学校校长为贫困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贫困生登记、核实及资助对象的公示、报送等工作。我校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贫困生资助工作制度,建立有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从制度层面保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地做好贫困生资助工作。 六、资助监督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校将贫困生资助政策、资助工作程序、资助对象及资助方式、标准等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接受广大教师、学生、家长的监督。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各方面的人员,对学校贫困生资助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确保有限的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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