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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相关法律、法规
2026-03-04    点击数:  
 索引号  lsqrmyy/2025-000006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人民医院  发布日期  2026-03-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相关法律、法规
索引号: lsqrmyy/2025-0000063
发布机构: 兰山区人民医院
公开目录: 医疗秩序
发布日期: 2026-0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五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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