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山区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程序、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 | ||||||||||||||||||||||||
| 2026-03-0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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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出生医学证明办公室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省市区规定规范办理《出生医学证明》,2020年12月10我省启用新版 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系统后,全部进行联网办理,进一步加强了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了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程序。 科室联系电话:0539--6378098。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兰山区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办公室。 一、首次签发: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年未办理的需另行提交资料,所需材料: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不可用,如无新版二代身份证或身份证无磁者以及超出有效期者请尽快到公安机关办理,否则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首次签发登记表; 3、新生儿必须取好大名; 4、新生儿母亲亲自到场办理,如是父亲来办理的,除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亲自填写签字按手印的授权委托书(不能代写,否则不予办理)。 二、线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根据省市区要求我院已启动线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不到现场也可以在家中线上申请办理,办理时请先关注微信《健康山东服务号》—医疗服务——绑定个人身份信息按流程提示操作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线上办理的条件: 1、新生儿出生后首次办证;2、已上报; 3、住院分娩一年内; 4、有丈夫身份证号; 5、父母证件类型必须是身份证且在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无效); 6、 已满18周岁。 三、补发: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县区卫生健康局或其指定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新生儿补办证件。 办理补发需提供材料: 1、父母双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到场,父母缺任何一方不予办理; 2、个人书面申请(父、母现场填写); 3、原签发机构(原出生医院)出具的: (1)原《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根复印件(或副页复印件)(均需盖章); (2)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复印病历(包含首页、出院、入院记录、分娩记录、剖宫产手术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等)(均需盖章); 4、新生儿户籍办理情况证明: (1)未落户的:需提交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过期作废); (2)已落户的:需提交新生儿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复印:户主是新生儿父母本人的:需复印孩子户口登记页、户主页、索引页;户主不是孩子父母本人的:需复印孩子户口登记页、户主页、父母登记页、索引页); (3)已落户后又注销户口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 5、特殊情况: (1)新生儿父母已离婚或未婚同居生育后分手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即离婚的:提交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交法院判决的判决书和生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另一方居民有效身份证件的书面申明(现场填写); (2)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等原因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申领时应提供死亡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材料和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3)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或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6、说明:(1)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只补发正页;(2)未办理落户的,需提供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否则不予补发副页。(3)已落户后又注销户口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否则也不予补发副页。 四、换发: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领人或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交回旧证。 1、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包括私拆副页、乱涂乱改、打印错误、字迹不清、项目不全、严重损坏、未加盖印章、身份证号码或其它信息发生变更等); 2、经公安机关证实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换发时应由新生儿父母、提出申请,原签发机构在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予以换发。新生儿父母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 2、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4、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和换发登记表等; 5、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或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6、特殊情况或出生超过一年的换发还需提交首次签发机构提供的产妇病例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入、出院记录、剖宫产手术记录)等。 特殊情况:(1)新生儿父母已离婚或未婚同居生育后分手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即离婚的:提交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提交法院判决的判决书和生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另一方居民有效身份证件的书面申明(现场填写); (2)申请变更新生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信息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只换发正页)。 (3)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等原因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申领时应提供死亡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材料和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注意事项: 1、孕妇入院后请及时将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所在派出所、所在社区等信息交给产房工作人员。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前请务必确认好新生儿名字,并书面提供新生儿姓名,请一定起好名字并确定不再更改再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不能更改,签发前请认真对照首次签发登记表核实其内容,确认正确。如果发现填写错误,及时更正,签字确认后由工作人员打印。 3、请新生儿母亲亲自现场办理,若有特殊情况需父亲办理,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新生儿母亲签名、按手印确认的授权委托书。 4、《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尽量在产妇住院期间办理,如有特殊原因未予办理,必须在新生儿出生后二个月之内来院办理。 5、《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和出生日期一定不能改,日期不能改成阴历,国家不承认。 6、《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为上户口时公安机关裁剪联,请各位家长一定不要自行裁剪《出生医学证明》副页。若自行裁剪由此导致不能上户等法律责任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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