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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方城镇新桥卫生院公卫预防控制相关信息
2026-03-05    点击数:  
 索引号  lsqxqwsy/2026-000003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新桥卫生院  发布日期  2026-03-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兰山区方城镇新桥卫生院公卫预防控制相关信息
索引号: lsqxqwsy/2026-0000033
发布机构: 新桥卫生院
公开目录: 公卫措施
发布日期: 2026-03-05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落实政府应急处理措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突发事件发生后,新桥卫生院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职能科室和公卫疾控科组成,职能科室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辖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公卫科疾控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突发事件发生后,辖区镇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辖区镇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卫生院公卫科、疾控科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镇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4.镇直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5.镇直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6.镇直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7.加强院内安全保卫和各项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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