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新桥卫生院行风建设规章制度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 ||||||||||||||||||||||||
| 2026-03-0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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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卫生院行风建设工作制度 行业作风建设工作是在中心党总支的领导下,围绕“以病人为中心,以九不准为准绳”工作主题,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开展工作。 一、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分管领导主抓,由行风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行风建设工作。成立医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院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坚持把加强医院业务管理工作与行风建设紧密结合,把行风建设工作与规范和强化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紧密结合。做到行风建设工作与医院临床工作同安排同部署。 三、落实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落实“一岗双责”制,强化部门、科室负责人在行风建设中的主体责任。 四、根据部门职责,积极协调各工作组各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一)强化宣传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大力加强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深入推进法制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培养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弘扬时代主旋律。 (二)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与安全。 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持续优化服务流程;继续开展惠民便民服务;严格医疗质量管理;以“四合理”管控为切入点,强化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等的采购使用监管。 (三)坚持依法监管,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从严执纪,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临床使用中的不正之风,加大医院“九不准”落实力度;坚决抵制商业贿赂,坚决打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五、加强制度建设,构筑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规定》、《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和《医用耗材管控工作方案》等相关制度,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落实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九项准则》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符合法定处罚处分情形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室中止或者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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