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护综合性执法检查。组织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