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置顶】高龄津贴补贴标准及办事指南 | ||||||||||||||||||||||||
| 2026-04-1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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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放范围 具有兰山区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和享受养老保险、优抚、特困供养、遗属补助等待遇叠加,不抵减。 二、发放标准 80-84周岁(含)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元的高龄津贴; 85-89周岁(含)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8元的高龄津贴; 90-99周岁(含)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的高龄津贴; 100周岁(含)及以上,每人每月发放600元长寿补贴。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符合发放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与户籍登记信息不符者,请提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更正)。村委会、居委会进行登记,并收集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居委会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报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批;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及时录入山东数字民政高龄津贴系统,区级民政部门核准;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核准后,实行按月发放,当月申请,次月发放。跨入高一档年龄段的老年人,按新的标准计发。 (四)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去世、户籍迁出兰山等原因,自丧失享受条件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村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居委会应及时进行注销登记并逐级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部门职责。民政部门作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各部门间的统筹协调,高龄津贴申请、发放、数据录入、档案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高龄津贴经费保障工作。 (二)数据归集。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人社、卫健、殡葬等数据的对接和疑点数据核实,每月对死亡、户籍迁入迁出、发放等数据进行比对,及时办理停发、补发或追回手续,确保精准发放,并及时录入山东数字民政高龄津贴系统。 (三)认证发放。要强化信息化手段的运用,通过数据比对、入户上门核查等方式,做好对老年人的提醒告知,并协助做好申请办理工作。同时,要简化认证方式,对行动不便、完全卧床等确有特殊情形的老年人,可通过对比社保信息、视频电话、亲属或村干部签字等方式替代现场申请、确认。发放方式上,原则上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特殊情形下,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采用方便老年人领取的方式发放。 (四)督导检查。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除追缴当事人非法所得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档案管理。建立高龄老年人信息档案,区、镇民政部门要将每月高龄津贴发放情况建档立卷,规范工作流程,健全档案管理和监督等制度,办理、存档高龄津贴停发、补发或追回手续。 五、咨询热线 兰山区民政局老龄科:8318138 兰山街道社会救助窗口:8029233 银雀山街道社会救助窗口:8179131 金雀山街道社会救助窗口:6372829 柳青街道社会救助窗口:6379837 义堂镇社会救助窗口:8561072 枣园镇社会救助窗口:8633130 半程镇社会救助窗口:8690132 李官镇社会救助窗口:8672986 汪沟镇社会救助窗口:2722058 方城镇社会救助窗口:5975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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