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山区妇幼保健院复印病历流程、地点、收费说明和引导路线 | ||||||||||||||||||||||||
| 2026-03-0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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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兰山区妇幼保健院院内东一楼病案室 【咨询电话】:0539-6378162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
【收费说明】: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 (国卫医发(2013) 31号) 申请人申请复印病历,需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6.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7.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病历复印需交复印费,收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规定,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含打印等)病例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每张(含A4、B5纸)0.2元,双面复印或者复制(含打印等)的按2张计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9.患者出院十个工作日后,可复印病例,具体请提前联系病案室,以免造成不便,电话0539-6378162 【引导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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