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山区人民政府
简体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公共数据开放 智能问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 >> 区长信箱 >> 信息详细 区长信箱
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60623008C181A880
标    题 农业农村局不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虚假回复
姓    名 江*
固定电话 177****1395
手    机 177****1395
发件IP 182.109.0.*
写信时间 2026-06-23
信件内容
事件完整时间线: 2026年3月22日,我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沂三尺鱼宠物用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涉嫌非法添加的兔粮 2026年3月26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受理投诉; 2026年4月21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书面回复称:涉诉产品已下架,因违法行为轻微不予立案;商家拒绝赔偿,终止调解;非法添加问题建议向农业农村局反映。但实际情况是该产品在我投诉至12345时仍在正常销售,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已下架"回复完全虚假,而且该商品销售千件,何为违法行为轻微? 2026年3月30日,我向兰山区农业农村局实名举报该兔粮非法添加问题,截至2026年4月21日,我未收到兰山区农业农村局任何处理回复。 2026年4月21日,我向临沂市12345投诉市场监管局虚假回复、农业农村局不受理举报,直到2026年5月12日,兰山区农业农村局才首次联系我,承认当时未受理我的实名举报,截至今日仍未出具任何处理结果;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未联系我。
我的明确诉求:督办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立即重新核查涉诉产品实际销售情况,纠正"产品已下架"的虚假回复,对商家的违法行为重新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督办兰山区农业农村局立即正式受理我2026年3月30日提交的实名举报,限期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处理结果;要求两个部门对我所有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加盖公章的书面答复;对两个部门工作人员虚假回复、超期不作为的行为进行问责;我已保留所有证据,包括产品仍在售截图、投诉记录、部门回复、通话录音等,可随时提供。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您好,收到您的诉求后已第一时间对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兰山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3月23日收到投诉举报人反映情况,于2026年4月21日通过12315平台回复告知投诉举报人。经工作人员现场检查落实,涉诉商家持营业执照,现场提供供货商资质及涉诉产品检测报告。经检查发现,涉诉产品外包装标注名称为萌宠专属全阶综合兔粮,商家在其页面有标注的“萌宠专属全阶综合兔粮”字样,现场商家下架链接产品,现商家已将链接内涉诉产品清空,不再售卖。

针对诉求人要求查处的问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我局不予立案;

针对诉求人要求赔偿的问题,经现场调解,涉诉商家负责人表示已给予诉求人退款。不同意诉求人提出的赔偿诉求,并表示拒绝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终止调解。

相关上述情况我局工作人员已通过12315系统回复告知投诉举报人,我局工作人员在处理诉求时积极协调,耐心处理,以事实为依据,认真履职尽,不存在诉求人反映不作为问题。

兰山区农业农村局:您反映购买的由山东瑞祥诺尔动物营养有限公司生产的“萌宠专属全阶综合兔粮”存在以下问题:1、该产品添加了兽药盐酸氯苯胍,属于药物饲料添加剂,而生产企业持有的《饲料生产许可证》【鲁饲证(2024)16190】仅为普通配合饲料资质,无权生产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涉嫌超范围无证生产。2、产品总经销临沂洁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仅持有营业执照,未向农业农村部门办理饲料经营备案,涉嫌无证经营。诉求我局依法核查生产企业的许可范围、原料使用合规性,核查经营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我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现将具体情况及法律依据说明如下:

(一)关于“涉嫌超范围无证生产”问题的核查情况

经核实,山东瑞祥诺尔动物营养有限公司持有《饲料生产许可证》【鲁饲证(2024)16190】,系合法合规的饲料生产企业。该企业生产的涉诉“萌宠专属全阶综合兔粮”中添加了抗球虫类药物盐酸氯苯胍,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46号公告“二、我部已完成既有促生长又有防治用途药物饲料添加剂、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的质量标准和说明书范本修订工作,现发布修订后的质量标准和说明书范本(见附件3),附件3金霉素顶混剂等15个兽药产品质量标准和说明书范本5. 盐酸氯苯胍预混剂质量标准与说明书范本”投诉超范围生产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涉嫌无证经营”问题的核查情况

根据《山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建立健全产品购销台账。从事网络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其网上标注的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或者住所一致。”未设定经营饲料产品需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办理经营备案事项。因此,投诉人关于临沂洁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经营”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您反映的山东瑞祥诺尔动物营养有限公司“超范围无证生产”及临沂洁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证经营”等问题,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中心)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法律依据向投诉人进行了说明,感谢您继续监督和提供宝贵意见。

处理对象 兰山区热线办
处理时间 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