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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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水号 | 2026042400304AF7F78 | ||
| 标 题 | 明德花园物业问题 | ||
| 姓 名 | 陈** | ||
| 固定电话 | 187****0806 | ||
| 手 机 | 187****0806 | ||
| 发件IP | 112.8.48.* | ||
| 写信时间 | 2026-04-24 | ||
| 信件内容 | 申请人系明德花园业主,有知情权、监督权。业主常年居住在小区,与其他业主一样,自2023年兴华物业服务企业入驻本小区后,从未公示本小区的公共收益,小区的水柜收益,大门口道闸、地下车库入口道闸、电梯内广告收益,电信、铁塔设备租金收益,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租赁费,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收益等(不限于此),都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依据《民法典》第282条,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依据《民法典》第943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原始凭证、合同等资料)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不公开业主共有收益,没有经业主大会授权使用,足以证明其私吞公共收益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九百四十二条,小区绿地、树木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妥善养护、管理、保护的法定义务。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砍伐小区绿化树木;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树木损毁、死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有查处、责令整改、追责赔偿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已通过电话投诉(12345)反映未果,要求兴华物业服务企业公示公共收益未果,要求物业补种相关树木至今未得到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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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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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市民您好,收到您的诉求后已第一时间对接,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街道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在接诉求人反映后,金雀山街道街道工作人员联系物业负责人了解情况。您反映的明德花园小区各项公共收益,除了24部电梯广告收益7200元属于兴华物业收取,用于小区公共电费支出,其余各项公共收益均被业委会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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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对象 | 兰山区热线办 | ||
| 处理时间 | 2026-04-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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