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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51128002
标    题 兰山区青年路派出所不作为
姓    名 王**
固定电话 176****6860
手    机 176****6860
发件IP 60.217.33.*
写信时间 2025-11-28
信件内容 本人被贵区许硕在网上进行交易欺诈,多次于许硕户籍所在派出所寻求帮助,遭拒无果,走投无路下只能在此进行举报,望领导给予帮助,感谢!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您好,收到您的诉求后已第一时间对接,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民警电话与您联系,告知需尽快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到派出所制作笔录材料配合工作,故暂无法受理案件。建议尽快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下一步民警将依法对该事项作出处理。

处理对象 兰山区热线办
处理时间 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