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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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水号 | 20251128002 | ||
| 标 题 | 兰山区青年路派出所不作为 | ||
| 姓 名 | 王** | ||
| 固定电话 | 176****6860 | ||
| 手 机 | 176****6860 | ||
| 发件IP | 60.217.33.* | ||
| 写信时间 | 2025-11-28 | ||
| 信件内容 | 本人被贵区许硕在网上进行交易欺诈,多次于许硕户籍所在派出所寻求帮助,遭拒无果,走投无路下只能在此进行举报,望领导给予帮助,感谢! | ||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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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市民您好,收到您的诉求后已第一时间对接,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民警已电话与您联系,告知需尽快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您未到派出所制作笔录材料配合工作,故暂无法受理案件。建议您尽快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下一步民警将依法对该事项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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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对象 | 兰山区热线办 | ||
| 处理时间 | 2025-1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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