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公益性公墓管理,规范其建设与使用,深化殡葬改革,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维护公墓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山区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运营与管理。
国家对烈士、军人、少数民族、宗教教职人员、华侨等特殊安葬(放)骨灰(遗体)的公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以政府调控方式为本辖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坚持政府主导、节地生态、因地制宜、总量控制、公益惠民原则;实行政府投资建设为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公益性公墓转为经营性公墓。
第五条 区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日常管理维护与使用,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并对管理员进行培训监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墓单位是指建设、经营或者管理公墓的组织。公益性公墓管理遵循“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确定公墓单位。
第二章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殡葬设施专项规划,严禁在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建设。建设前,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标准,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第八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根据服务逝者的区域范围由区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检查验收符合公墓建设条件的,做出同意建设的批复。农村公益性公墓,经镇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
第九条 公墓申请建立、建设、扩建、迁址、更名、变更法人、变更管理单位、关闭等,应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先设计后实施,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按照“集约化、生态化、园林化”要求,墓穴区和生态葬区合理搭配布局,适当融入本地区特色文化元素,形成科学合理的园区布局和绿化效果。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严格标准。按照单穴占地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占地不得超过0.8平方米规划,墓穴间距不大于60厘米,每亩地规划建设不少于200个墓位(400个穴位)。墓碑采用卧碑,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墓前尽量避免硬化。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不宜超过0.25平方米/格,设施设备应当符合骨灰寄存防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墓区内禁止建造豪华墓、宗族墓;可打造或预留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区域,并建有海葬、骨灰撒散等不留骨灰纪念设施,确保可持续发展。每处公墓需配建管理房、公共祭祀区和防火设施等,绿化率达到80%以上。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区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墓单位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矢量数据图;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履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配备管理维护工作人员,负责对墓区进行安全巡察、环境卫生、安葬祭扫、信息登记及设施维护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在服务场所公开展示:
1.《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2.批准建设的文件;
3.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
4.服务人员职责、照片及工号;
5.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不得以联营、转让、承包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公墓单位应当筹措资金,设立公墓管理运营维护经费,用于墓区日常办公、苗木绿化及基础配套设施的更换维修等,保持公墓的持续良好运行。
第十七条 公墓单位应当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墓(格)位使用管理档案和逝者信息档案等,确保信息可查询和追溯,鼓励公益性公墓运用数字化管理。
第十八条 公墓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安防、消防设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祭祀高峰期及其他日常活动安全有序。
第四章 公益性公墓的使用
第十九条 公益性公墓免费为兰山区户籍的居民提供安葬服务,实行划片管理;祖籍是兰山区的在外人员(经祖籍所在地镇街道核实)也可在兰山区安葬。
第二十条 公益性公墓须严格履行实名制管理程序,到沂蒙岭公墓安葬,由丧事承办人(丧属)持本人身份证、逝者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死亡证明、单位证明到沂蒙岭公墓管理办公室开具公墓使用介绍信。遗体火化后,逝者亲属或丧事办理人携带公墓使用介绍信、殡仪馆火化证明等材料到沂蒙岭公墓办理登记、签订安葬协议和安葬处理表等手续进行安葬,公墓管理办公室出具安葬证明。
到镇级公益性公墓安葬,需丧事承办人(丧属)持本人身份证、逝者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死亡证明(以上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村(社区)证明到公墓管理办公室(镇街道民政办)开具公墓使用介绍信,告知安葬的公墓。遗体火化后,逝者亲属或丧事办理人携带公墓使用介绍信、殡仪馆火化证明等材料到相应的公墓办理登记、签订安葬协议和安葬处理表等手续进行安葬,公墓管理办公室(镇街道民政办)出具安葬证明。
到村级公益性公墓安葬,需丧事承办人(丧属)持本人身份证、逝者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死亡证明、殡仪馆火化证明(以上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村(社区)办理登记、签订安葬协议和安葬处理表等手续进行安葬,公墓管理办公室(村社区)出具安葬证明。
第二十一条 墓位的使用要按照墓位编号顺序依次安葬,不得挑号、跳号使用,不得预留活人墓。
第二十二条 公墓不得接纳遗体土葬。拆迁坟墓及散坟整治中产生的骨灰(遗骸)存放至公益性公墓时,须先经火化、烘干、装盒、密封等专业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骨灰迁出手续时,应当要求办理人提供逝者直系亲属书面申请、身份证、联系电话及骨灰去向的墓(格)位证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墓应当规范文明祭扫工作,积极倡导绿色、生态、文明祭奠方式,提倡网上祭奠、代祭等便民服务。祭奠活动要在公共祭祀区域内进行,墓区内禁止焚烧祭祀用品,严禁破坏公共绿化苗木、墓碑、栅栏等设施。
村(社区)要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引导示范作用,推进移风易俗,简化丧礼,引导新去世人员入公墓安葬,严禁二次安葬、乱埋乱葬。
第五章 公益性公墓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级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公益性公墓的监督检查,对超标准建墓、违法占地、破坏生态、扰乱社会治安、跨区域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年检制度,区级民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公益性公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以上级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兰山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临兰民〔2022〕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兰山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草案稿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