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雀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
| 2026-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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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取我院的相关信息,监督我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政务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通过区政府网站“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号、公开栏、电子屏等公开医院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院信息是指我院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生成、采集和掌握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医院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我院应当依法向社会及患者公开下列有关信息: (一)医院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医院资质、科室分布、人员标识及标识导引; (三)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五)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六)招标采购信息; (七)行风廉政建设与投诉;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在医院内部公开的信息: (一)领导班子姓名、职务及职责等; (二)医院重大决策事项及运营管理; (三)医院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工作进展及情况介绍; (四)人员的招聘和录用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七条 医院办公室会同信息科、宣传科等相关科室,制定医院信息公开的目录、发布及更新。 第八条 医院通过区政府网站“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号、公开栏,电子屏、制作宣传资料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发布信息。 第九条 医院在公众号、公开栏上公开信息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可以公开但尚不能通过公众号、公开栏公开的医院信息,医院可以采取其它形式公开。 第十一条 医院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本院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医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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