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尚迈百货用品店等3户市场主体:
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兰山区尚迈百货用品店等3户市场主体提交的经营场所登记材料与实际不符,涉嫌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
兰山区尚迈百货用品店等3户市场主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此行为破坏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和市场交易安全,属于违法情形,我局决定:
撤销兰山区尚迈百货用品店等3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该3户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同时作废。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60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兰山区尚迈百货用品店等3户市场主体名单
兰山区尚迈百货用品店等3户市场主体名单.xlsx
临沂市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