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8 号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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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职工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_______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_______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或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____项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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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下一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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