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8 号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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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职工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事故时间:年月日
事故地点:
诊断时间:年月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受理________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____条第____款第____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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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社部令第13号)
下一条: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临政发〔200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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