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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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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7日  点击:

编号: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职工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_______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_______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或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____项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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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社部令第13号) 下一条: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临政发〔200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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