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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

2018-05-04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18-000001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5-04
 成文日期  2018-05-04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发〔2018〕18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18-0000013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5-04
成文日期: 2018-05-04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兰政办发〔2018〕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兰山商城管委会:

《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生产通报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临沂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约谈是由区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与工作需要,对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1.发生死亡 1 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影响,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3.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

4.在巡查、执法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以及省、市、区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5.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打击治理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1.年内发生死亡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重大敏感时期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三)参照上述情形和工作需要,视情况约谈辖区内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遇重大活动或重大敏感时期,需调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务落实的,可紧急约谈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

第四条约谈会议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行业领域的区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

(一)需要约谈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由区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区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和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二)需约谈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的,由区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三)需约谈企业负责人的,由区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或经区安委会副主任授权,由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约谈,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四)紧急约谈可视情况确定约谈领导同志和被约谈人。

(五)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约谈。

第五条约谈程序

(一)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出约谈方案,对符合约谈条件的,提请区安委会约谈。如有多个单位需要约谈的,可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约谈。

(二)约谈方案经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向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会议的区有关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约谈原因、约谈对象、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等事项。

(三)被约谈单位和有关部门接到约谈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

(四)约谈会议首先由被约谈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再由区直有关部门提出指导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区安委会或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提出要求。

(五)约谈会议结束后印发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于30日内报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与约谈落实情况要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第六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邀请区级主流媒体参加约谈会议,适时进行报道。

第七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并抓好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8 年5月4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5月3日。


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生产通报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通过及时或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情况,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临沂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通报内容,主要是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条安全生产通报形式,主要以文件通报(包括电报或简报)、新闻发布(主流媒体、网络媒体)、会议通报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非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一般事故,由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全区该行业领域及企业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针对性措施等要求。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典型事故、敏感时期事故,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办公室向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通报,或者按照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求进行通报。

第五条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半月向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安委会通报一次全区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内容包括全区累计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分属地、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及整改情况;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执法检查企业覆盖率、行政处罚数据);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其他需要通报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下步工作措施建议。

第六条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一次全区安全生产情况,提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情况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全区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各属地单位、各行业领域发生事故统计数据情况、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原因等。

第七条区安委会在年度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通报上年度总体情况,按行业、地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规律特点,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下年度工作重点任务措施。

第八条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事故通报、区安委会办公室的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报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主要领导同志,区安委会副主任。

第九条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本行业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并与督查、巡查、约谈、重点关注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确保通报及时、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3日。


根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兰政办字〔2025〕13号),此文件有修改,有效期至2028年5月3日。修改后的内容,请查看临兰政办字〔2025〕13号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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