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意见》出台的背景
本次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省委、省政府针对涉企收费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一揽子制度化、规范化的措施和办法。总体上讲,《意见》的出台,坚持了问题导向,顺应了社会需求。从这次《意见》出台的过程来看,目的很明确,就是要加大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以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出台这个《意见》,也是要向市场主体传递明确的政策信号,引导各方面增强发展实体经济的信心和决心,为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关于《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简政放权、创新机制、提高效率、优化服务的“放管服”改革理念,着力构建公开透明、源头管控、行为规范、精准监管的涉企收费治理长效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优化营商发展环境,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
《意见》以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为重点,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线,共提出20条政策措施,涉及清理规范政府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重点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加强组织领导等5个方面。
(一)令行禁止、依法行政,严格管控政府性涉企收费。这方面的措施有4项:
一是加强收费源头管控。今后,除国家批准的涉企政府性收费项目外,对现行的政府性涉企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确保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同时,除中央和省级具有收费立项权限外,严禁各级巧立名目乱收费,“减项目、降标准”将成为今后政府性收费管理的主旋律。
二是强化收费政策落实。《意见》提出“两个必须”:对中央和省出台的政策,各级各部门单位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对项目取消后仍继续收费的,违规收取的资金必须全额清退,无法清退的,全部没收上缴省财政,并且要严肃执纪问责。
三是完善财政保障体系。涉企收费减免后,需要转由政府承担行政成本的,各级财政要负起减收增支双重责任,为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必要支持。
四是打造政府阳光收费。着力构建“七项清单一张网”:横向上,省级协同铺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等七项目录清单;纵向上,打造“统一规范、上下联动、公开透明”的省、市、县三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实现“所有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不收费”。
(二)正本清源、破除垄断,大力整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具体有4项措施要求:
一是实行费随事减。一方面从事项上,按照“事无例外皆下放”的原则,最大限度依法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从根本上减少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确需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另一方面从程序上,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因审批环节多和证明材料多而带来的重复收费。对区域内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实行“多评合一”、“多测合一”,缩短企业“收费链”。
二是切断利益关联。彻底清除“红顶中介”市场垄断,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收费,确需开展并收费的,要加快与主管部门脱钩或转企改制步伐。
三是培育中介市场。放宽中介机构准入条件,实行“非禁即入”,做到“三个一律”:一律取消各部门(单位)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打破地方保护、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
四是加强市场监管。价格监管方面,实行“分类定价、重点限价”,对于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由政府定价管理;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规范充分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实行市场定价;对环境评价、安全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收费重点监管,必要时实行最高限价。市场监管方面,建立中介机构市场竞争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制止涉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内外兼治、多措并举,全面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重点从4个方面进行清理规范:
一是严格规范收费行为。重点在收费标准、会费收取、信息公示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比如,收费标准必须符合规定程序,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否则企业一律拒绝、坚决抵制。任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都必须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二是加快推进脱钩改制。采取“五分离”、“四不得”措施,加快脱钩改制工作,即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和外事等与原挂靠单位分离;政府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授权委托行业协会商会行使行政职能,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行政影响力从事收费活动,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在职和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不得插手或干预行业协会商会活动。
三是严把登记审查关口。实行“两个严禁”: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防止重复收费以及假借部门名义收费。
四是强化内外治理监管。实行内外“双管齐下”:内部治理上,通过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回归服务本源。外部监管上,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每年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行业协会商会各项收费收取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四)抓住关键、深入清理,强化重点领域收费管控。这里指的重点领域,主要有4个:
一是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属市场主体间的收费行为,采取“放管结合建清单”来清理规范: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进一步放开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收费;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严格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今年年底前,省、市、县三级建立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二是规范金融领域收费。金融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凡未纳入名录的不得擅自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七不准”“四公开”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费、虚增收费。
三是大力降低交通物流收费。从严控制新设一级公路收费,到期收费站点该取消的必须取消;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抢险救灾等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坚决查处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乱收费;加大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力度,杜绝交通违规收费乱罚款现象。
四是清理取消涉企保证金。实行“一凡一律”: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对现行的涉企保证金清理,实行“四留两清两转”:保留工程建设领域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劳务工资4项保证金,清理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2项保证金金,政府采购领域投标和履约2项保证金转为信用担保形式缴纳。
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3月8日,听取了民法总则(草案)说明的代表们步出会场仍在热议草案内容。
作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重头戏之一——民法总则草案今天提请审议。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草案共11章,210条。
从生到死,从签合同做生意到结婚生子继承收养,老百姓的一切皆离不开民法,所以,民法也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大百科,它直接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
作为民法典总则编,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三次审议,其中一些看点值得关注,尤其是“权利法”色彩愈发明显,各界普遍呼吁的多项内容都在条文中得以体现。
看点:基本原则体现新发展理念
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草案第一章以确立民事基本原则为核心,并就立法宗旨、法律适用规则作出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基础上,草案结合30多年来民事法律实践,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
绿色原则被写入基本原则
突出生态环境保护是此次草案的亮点之一。近年来,屡现剧组损害生态环境的案例,电影《无极》摄制组为拍摄搭建了临时建筑物,破坏了碧沽天池周围部分高山草甸和高山灌丛植被,对周围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最终,剧组被处以9万元罚款,香格里拉县分管副县长因负有领导责任被免职。今后,如果再发生类似事件,那么就不仅仅是要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而且还要恢复原状。
草案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
“习惯”成为法律适用规则
在一些地区,入赘女婿对老人有赡养义务;拍卖的时候,拍卖师会习惯采用“三声拍卖法”,“1、2、3”之后,槌落成交;国际贸易中,FOB这种术语成为了交易规则……这些大家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或将都可以作为法院的判案依据。
此次草案对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作出了规定:一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二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就意味着,“习惯”今后也可以作为法律渊源,允许法院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时候可以适用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
为什么要把“习惯”写入民法总则?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一方面,是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而法律永远落后于现实,不可能面面俱到,立法者本身的预见能力也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从法律本身发展来看,最早的法律就是由习惯演变而来,一些民间的善良风俗来源于习惯,在现阶段习惯还是有适用的余地。”他同时强调说,适用习惯的一个前提是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下,才能适用习惯。换言之,习惯是法律的补充。
看点:自然人制度作了多项完善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也是构建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明确民事主体及其规则十分重要,而自然人则是最重要最古老的民事主体。此次,草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自然人制度作了多项完善。
明确胎儿具有继承受赠等权利
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这个胎儿可不可以继承父亲的财产?母亲怀孕的时候,胎儿就遭受了人身伤害,那么出生后,孩子可不可以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来维权?这些在以往的民事立法中是找不到根据的,这也就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缺乏相应的依据,造成法律对胎儿权利保护不足的后果。
草案专门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草案第17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标准
一个小学一年级的同学把自己的一支笔送给了同桌,这个行为会不会在法律上被认可呢?父母离婚,法官是不是可以根据一个8岁孩子的选择来判决抚养权归谁?这些问题的解决就要看这个孩子是不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自主意识,草案根据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的特点,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草案第20条规定:“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为什么会定为六周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解释说,主要考虑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此外,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在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看点:解决监护“空对空”难题
贵州毕节4名留守儿童因父亲长期在外打工、母亲被人拐跑而在家中集体自杀;亲生父亲性侵自己的女儿;失能老人因无人照料而被饿死……近些年来,不断有这样的悲剧发生,成为全社会之痛。
作为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监护制度对弥补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足十分关键。但对于监护制度,我国现行法律中虽多有涉及、从制度上讲似乎很完善,当一种监护缺位,似乎立刻可以用其他的监护弥补,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监护制度无法落地,这也是我国监护制度一直存在的最大问题。
针对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扩大被监护对象范围
伴随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老人,尤其是失能老人的监护成为了问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对成年人的监护则一直是空白点。此次草案弥补了这一空白,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是被监护人。这就意味着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被纳入到被监护人的范围。这些调整将有利于保护智力障碍者等人群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成为很多人纠结的问题。一些失独家庭的父母想选择一个自己信任的人将来作为自己的监护人,但是却没有法律依据。此次,草案第34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有专家解释说,这一规定明确了成年监护制度所特有的监护人决定方式——意定监护,即成年人可以在自己智力正常的时候,预先选定自己信得过的亲友或社会保障机构,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待自己年老智力衰退时,由自己选定的人担任监护人。
此外,为强调家庭责任,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草案同时增加规定:“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民政部门把监护责任“顶到前面”
2015年2月,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终法院撤销父母对女儿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孩子的监护人。该案成为《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后的典型案例。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治理能力的提高,不少观点都认为应当强化国家监护职能,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政府民政部门及时补位。此次,草案第33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对于这一规定,有专家表示,将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而且,从未来着想,由政府主导的养老院应发挥更大力量,因此让民政部门来承担相应监护职责是符合我国实际的。
完善撤销监护制度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实施侵害被监护人利益行为的恶劣事件。而现行法律仅有原则性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草案第37条细化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具体情形,包括: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严格恢复被撤销监护权条件
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南京虐童”案,男童养母李征琴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法院同时认为李征琴在今后较长时期内不再适合收养、监护儿童。不过,据媒体报道,在李征琴出狱后,男童仍然愿意跟她一起生活,并表示“不恨养母,都是为了我好”。办案人员也曾经介绍说,“小孩多次向检察机关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
基于此,草案赋予了原监护人“悔改权”。草案第3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看点:结合国情创新法人制度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现实当中,各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大量的存在并进行了大量的市场交易行为,从社会经济生活角度讲,完善法人制度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意义极为重大。可以说,法人制度是此次民法总则的立法重点,也是从一审以来社会意见反响最多、内容变化最大的部分。
适应需要创新法人分类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4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已经难以适应新的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完善。
为了反映不同法人在性质上的根本差异,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引导、规范和保护,促进其健康发展,并与我国民众的基本认知相符,草案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分类的基本思路,同时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赋予村委会居委会法人资格
鉴于目前有一些法人组织的设立和终止都相当特殊,如果按照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来区分不合适,根据现实需要,草案特别设立了特别法人一节,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规定为特别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我国特殊的经济制度。从一审到三审,一直有意见要求明确赋予其独立的法人地位。从调研结果来看,意见也十分一致,草案最终明确赋予了其法人地位,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
一直以来,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虽然在宪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都有自己的法律地位,但是没有明确的民事法律地位。调研发现,现实中由于没有民事主体身份和地位,很多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时无法从事一些民事行为,比如签合同,去银行开户等等,阻碍履行公共管理事务。鉴于此,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看点:加大民事权利保护范围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也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草案继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做法,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这一章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作为宣示性的要求,这也为民法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依据。
在人身权利方面,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在财产权利方面,草案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2016年8月19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学生徐玉玉遭遇电信诈骗,被骗走9900元钱的徐玉玉与父亲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回家途中身体出现不适入医院抢救,8月21日抢救无效死亡。事件一经报道,社会反响强烈。
针对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现状,一些业内人士提出,虽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并未起到相应的作用。“个人信息保护”也应该作为民事权利,从民商法、侵权法的角度破解电信诈骗、网络诈骗难题。
考虑到在信息化社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尤为重要,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社会当中享有的重要权利,草案专门作了针对性的规定。草案第11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有意见认为,之所以把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民事权利,其目的在于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一旦被滥用,那么受害者可以从侵权法的角度维权。
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保护范围
十八大以来,历次中央全会都强调,要完善对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保护。草案此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民事主体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草案第120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体现时代性,草案还专门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等进行保护。草案第131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同时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规定民事主体对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识、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中的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均为此次新增内容。
看点: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时造成受助人损害,做了好事还要赔偿,这几年,在见义勇为方面发生了很多典型案例。因此,此前的常委会审议当中,一些常委会委员一直都提出要重视这个问题,要求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今后“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救人未果反被追责”这种情况或将得以改变。
为了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草案第187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同时,草案第188条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看点:诉讼时效适应实践需要
为了不让法律权利睡大觉,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鉴于目前社会经济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此次草案对诉讼时效做出重大调整。
一般诉讼时效拟由2年增至3年
熟人之间借钱,司空见惯。但是钱借出去后,有时候很多人都不好意思张口要求还钱,也不愿意打官司,觉得可以先商量,这样容易一不留神就会过去几年。但如果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的规定,有人欠了你的钱却又不还,就要在两年内把他告上法院,否则就属于超过诉讼时效,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伴随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有必要适当延长。同时,考虑到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快经济流转,通信手段的现代化使行使权利更加方便,导致普通时效期间有缩短的趋势,草案在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后,对民事诉讼时效作出修改,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现行的2年延长为3年。
未成年人受性侵成年后仍可“算账”
有调研显示,农村留守儿童总数在不断扩大,而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一旦这些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受害人家属觉得耻辱,不少人都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有的受害人成年后开始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即使法院受理,依据现行诉讼时效规则,也不可能获得胜诉判决,导致这类案件的加害人往往能够逃脱法律惩罚,造成受害者终身遗恨。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草案此次对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诉讼时效起算规则作出重要调整。草案第194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如果儿童期遭遇了性侵害,那么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要求侵害方给予民事赔偿。
解读《山东省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
7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2号)。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的一项重大举措,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指导方案》
当前,从全国来看,安全生产“两重性”特征明显。一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全社会空前重视,事故总量保持下降;另一方面,重特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都很大。安全生产的基础仍比较薄弱、制度机制仍不够成熟,虽然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在减少,但仍依然没有迈出事故多、危害重的历史阶段。重特大事故频发是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最明显的短板,是冲击群众安全感最突出的问题,要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今年1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必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总书记的讲话从科学认识事故发生规律高度,提出了从源头上做好遏制重特大事故防范工作的工作要求,是我们开展工作的根本遵循。3月20日,国家安监总局在济南主持召开了部分省市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座谈会,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紧紧扭住遏制重特大事故“牛鼻子”,努力增强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有效性。4月28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要求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进一步提高对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重要性、紧迫性和事故规律性的认识,把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
从我省情况看,与全国状况基本相同。2012年至2015年共发生了14起重特大事故,造成241人死亡,遏制重特大事故任务十分艰巨和迫切。对此,省委、省政府极为重视,多次召开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源头防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决策部署和断然措施。省委书记姜异康、省长郭树清等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每一次发生重特大事故都亲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为迅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在研究总结我省安全生产规律特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指导方案》。
二、《指导方案》起草过程中把握的原则
《指导方案》是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指示要求,从3月下旬开始着手起草。在起草过程中,注重把握了以下原则:
一是将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采取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重大决策和断然措施,全部体现和落实到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体系中。如:持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强力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监管执法体系和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结合供给侧改革,加快化工、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险行业转型升级,从源头上降低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等。
二是参照国家的做法,征集了由省有关部门提供的保护生命重点工程。如: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和煤矿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示范工程、民爆生产线少人化工程、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学校安全管理平台建设工程、平安渔业建设工程,铁路运输安全环境和道口安全控制工程等。
三是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确定我省枣庄、泰安2个市作为全国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城市基础上,又确定淄博、潍坊、日照市和莱州、龙口、诸城、新泰市作为省级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城市。
四是结合我省安全风险特点和事故发生规律,在道路交通、消防、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建筑施工、水上运输、渔业生产、特种设备、民爆物品、电力、铁路交通等13个重点行业领域提出了遏制重特大事故防控措施。
按照上述原则,在起草过程中,反复征求了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17个市政府安委会和国家安监总局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进行了多次的修改和完善,对重点内容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论证。7月5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审议,原则通过了《指导方案》。7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
三、《指导方案》框架和主要内容
《指导方案》分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要求三个部分,同时提出了13个重点行业领域的防控措施。其主要内容:
一是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规律,提出了在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中应把握 “四个坚持”的指导思想,即:坚持源头治理、坚持关口前移、坚持过程管控、坚持科学施救。总体上来说,就要突出落实企业防范重特大事故主体责任,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源头治理挺在安全风险管控前面,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把构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挺在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上。
二是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工作目标。《指导方案》提出了“到2018年,在全省建立健全‘源头治理、风险管控、隐患整治、社会共治、智慧监管、应急管理’系统性、整体性的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体系,突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实现有效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别重大事故目标”。把目标分解开来,就是“六个构建”,具体内容在《指导方案》里已有明确的表述。
三是分别从防控工作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隐患整治、社会共治、智慧监管、应急管理”等六个方面,明确了重点任务。比如,在源头治理方面提出,利用安全、环保、节能、质效标准倒逼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转型升级,推进“五个一批”;在风险管控方面提出,逐步绘制出省、市、县以及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电子图;在隐患整治方面提出,持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始终保持对隐患整治和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严格做到“五个一律”;在智慧监管方面提出,加快建立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实现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治理在线监测和管控;在社会共治方面提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做到“三个必须”;在应急管理方面提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区域性的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等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和实训演练基地建设等等。
四是突出重点,明确了13个行业领域防控措施。主要是针对我省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特点和事故发生规律,在道路交通、消防、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建筑施工、水上运输、渔业生产、特种设备、民爆物品、电力、铁路交通等13个重点行业领域提出了112条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防控措施。
五是严肃问责,狠抓防控措施落实。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性、紧迫性,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来抓,紧紧扭住这个“牛鼻子”,抓紧抓实各项预防工作。要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防控措施执行到位、落实到位。健全完善遏制重特大事故责任制,进一步明晰政府、部门和企业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强化重特大事故指标刚性约束,实行重特大事故零控制“一票否决”。对在遏制重特大事故过程中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积极主动、被动应附、懒政怠政的必须问责到位,依法依规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日前,人社部办公厅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社部失业保险司负责人就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问:实施“护航行动”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失业保险功能不断拓展,2014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中采取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5年初,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今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文件又提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钢铁煤炭煤电行业企业,要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各地主动作为、开拓创新,积极推动政策落实,2015至今两年半时间,全国向近64万户企业发放稳岗补贴424亿元,惠及职工7926万人,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实践中仍存在区域进展不平衡、经办服务不到位、政策效应发挥不足等问题。为此,人社部下发《通知》,决定从2018年至2020年在全国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
实施“护航行动”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助力企业脱困发展、稳定就业岗位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失业保险援企稳岗的服务品牌。通过对企业提供“真金白银”的支持,提高企业履行稳定就业岗位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促进职工岗位稳定,从源头上减少失业,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问:“护航行动”目标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行动目标是实现“两个全覆盖”:即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政策全覆盖,符合申领条件企业的主体全覆盖,达到为企业脱困发展,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护航的总体目标。
基本原则是“三个并重”:一是坚持全面落实和适度拓展并重原则。既要指导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较强的统筹地区全面、规范实施,又要合理运用省级调剂金支持基金支撑能力不足一年的统筹地区适度推行稳岗补贴政策,力争让更多企业受益,提高援企稳岗整体效能。
二是坚持兜牢民生底线与助力企业发展并重原则。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突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暂时出现经营困难企业的政策支持,切实援助企业摆脱困境。
三是坚持加强管理和优化服务并重原则。既要加强基金监管,防范道德风险,又要以人为本,不断改进服务。
问:“护航行动”有哪些工作推进措施?
答:推进“护航行动”有六大工作措施:一是公平公正,推动政策全面实施。不仅要让政策在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且基金管理规范的统筹地区全面落地,还要使用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支持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统筹地区适度开展稳岗补贴工作。二是扶困扶危,加大精准帮扶力度。重点支持去产能任务较重的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以及发展前景好但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三是强化服务、增强政策可获得感。以“简化手续,缩短流程、高效便企”为原则,积极主动服务,按规定及时发放。四是严格审批,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对企业申领资格要严格把握、在经办过程要动态监管,同时加强跟踪问效,指导企业按规定使用资金。五是扩大宣传,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经办人员的能力素质。六是信息先行,提高稳岗政策效应。积极推广使用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深度挖掘数据价值,开展多角度分析。
问:“护航行动”从哪些方面打造服务品牌?
答:“护航行动”致力于打造服务品牌,坚持问题导向,对失业保险系统优化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发放流程上,着力解决审批流程繁琐问题,明确提出“简化手续,缩短流程、高效便企”的原则;在发放时限上,着力解决部分企业因多种原因未在申报期内申领而不能享受政策扶持问题,要求经办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受理,并按规定发放;在服务意识上,着力解决部分企业因不了解政策而不主动申报问题,要求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积极组织力量,将稳岗补贴政策及时送到企业;在提升服务能力上,着力解决对政策理解和把握不一致问题,要求各地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服务意识、业务素质和执行能力;在强基础服务上,针对信息化程度不高问题,要求各地积极推广使用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充分运用大数据思维,深度挖掘数据价值,开展多角度分析,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翔实、准确、鲜活的一手材料,切实提高政策效应。
问:《通知》对各地实施“护航行动”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对各地推进“护航行动”进行了部署安排,要求各地人社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好政策落实。省级人社厅(局)要全面部署实施,定期检查、调度、通报各统筹地区稳岗补贴工作进展,对尚未落实稳岗补贴政策的统筹地区,要加大督查整改力度,同时注意收集整理典型经验做法加以宣传推广,确保“护航行动”顺利实施。
问:稳岗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在减轻企业负担、保障职工权益、维护就业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数十万企业、数千万职工受益,是失业保险着眼防失业、稳就业打造的一枚定海神针。一是助推稳定岗位,树立职企双方共渡难关的导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动力转换,不少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以不裁员、少裁员为基本要求核发稳岗补贴,向企业注入资金,同时明确责任,既发挥失业保险助力企业发展的作用,也形成了企业和职工携手共渡难关的导向性作用。二是助力降本提效,增强企业生存发展的实力。政策规定,稳岗补贴既可以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保费用,也可以用于转岗培训、技能提升等相关费用,不仅保了职工生活,降低企业成本,也可以助力企业提升员工技能、优化队伍结构,从而增加企业转型升级、生存发展的实力。三是助增员工福利,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各级人社部门采取定期巡查、入企抽查等方式加强补贴投向情况指导,确保基金使用安全、补贴用于稳岗、职工切实受益。相当一部分享受补贴的企业没有把补贴一发了之,除用于职工生活、培训外,集中部分资金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拓展渠道,大力营造拴心留人的环境。
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补贴?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且基金使用管理规范统筹地区可以实施稳岗补贴政策。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稳岗补贴。人社部门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企业可以将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各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流程,企业可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具体办理事宜。
2017年9月25日,兰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临兰政发〔2017〕17号),现对政策解读如下:
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有哪些?
答: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发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问、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如何申请?
答: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经开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镇、街道(经开区)以及村(居)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
问.特困人员供养如何管理?
答:兰山区实行对特困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区民政局、各镇、街道(经开区)应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及时更新特困人员增减等信息,实现动态管理。特困人员档案由各镇、街道(经开区)管理维护,并将动态调整情况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备案。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街道(经开区)做好特困人员的主动发现、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以及分散救助供养对象日常生活照料等工作。
2016年以来,审计机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践行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坚持依法审计、客观求实、鼓励创新、推动改革,揭露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揭示重大风险隐患和结构性矛盾,反映体制机制问题,在促进政策落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推进民主法治和反腐败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6月23日,受国务院委托,胡泽君审计长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做了《国务院关于201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集中体现了上述审计理念思路,充分反映了审计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取得的积极成效。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坚持全面客观反映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进展。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适度扩大总需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经济社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审计工作报告从积极的财政政策力度加大、民生保障持续加强、财税领域改革不断推进、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等方面,全面反映了改革发展的总体成效,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重点反映了财政预算管理、重大政策落实、精准扶贫脱贫、社会保障、资源环保、金融和企业改革等领域成效。针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发展动能新旧转换中出现的一些暂时性困难,深化改革协调推进中发生的一些结构性矛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阶段性问题,坚持依法审计、客观求实、鼓励创新、推动改革,坚持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实事求是地揭示和反映,积极促进规范和解决,如审计反映的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口径不够衔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获取不规范、监管规则及标准衔接不到位等情况,有关部门正积极研究解决。同时,审计工作报告客观反映了截至目前各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下一步整改提出了建议,有利于推动从根本上避免或防止问题的发生。
二、坚持把推进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作为重中之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审计工作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持续开展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及时督促整改,并按季度公告审计结果。在各项审计中都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从项目确定到审计实施、审计处理、审计建议以及审计公告等环节,均充分考虑和密切关注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在综合汇总各项审计结果的基础上,深入归纳分析,紧密联系宏观全局,围绕“三去一降一补”重大任务落实,进行客观反映。如,在去产能方面,反映了个别地方和企业未严格落实淘汰化解产能相关要求,甚至出现违规增加落后产能现象;在去杠杆方面,反映了部分地区政府性债务增长较快,信贷资金投向需进一步优化,以及企业为“还旧”而“借新”的过渡资金利率较高等问题;在降成本方面,反映了营改增配套措施不够完善,涉企收费管控机制还不够健全,有些领域收费种类较多、标准偏高;在补短板方面,反映了一些地方落实扶贫攻坚等民生政策措施不完全到位,有的政府投资基金和支持小微企业措施未达预期效果;“放管服”改革方面,反映了有些领域和地方存在放不下、接不住、管不好等问题。
三、坚持持续推进提高财政管理绩效和深化财政领域重点改革。财政预算管理和执行情况历来是审计工作报告的“重头戏”。近年来,审计工作以推动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以促发展、促改革、促安全、促绩效为核心,全面审计财政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管理和决算草案等方面,重点关注制度建设、过程控制、绩效评价进展等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在“中央财政管理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中始终贯穿上述思路。如在预算执行管理方面,反映了部分项目预算安排未充分考虑上年度执行情况和政策要求、有关预算收支在各本各级预算间归属不够明确等问题;在转移支付管理方面,反映了专项资金安排交叉重叠、专项转移支付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决算编制方面,对照新预算法有关要求,反映了决算草案中部分事项列报不够完整的问题。与近年相关审计情况比较,今年审计发现财政预算管理中问题的范围、性质和频次均有所减轻,相关体制机制也逐步完善,如中央决算草案与向全国人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差异比上年明显缩小,反映出中央预决算编制水平和预算执行的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升;部门“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持续压减,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费用管理基本规范,问题主要发生在下属单位,涉及的数量、金额也大大降低。审计工作报告还进一步加大分析力度,反映基建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下达的间隔较长、部分预算和投资计划管理分配不规范、预算评审及绩效管理工作力度有待加强等政策绩效问题,有利于推动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财政管理。
四、坚持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近年来,各级财政民生投入逐年加大,审计对民生项目和资金的监督也逐年加强,今年的审计工作报告进一步突出反映了扶贫脱贫、医疗保险、保障性安居工程、水利及粮食收储等方面情况。特别是基于脱贫攻坚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将扶贫资金审计情况作为单独板块,客观反映了各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投入和资金整合力度,贫困群众生活水平明显提高,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面貌明显改善,同时揭示了有些地方存在的精准识别等基础性工作还不够扎实、有的地方存在追求短期效应倾向、扶贫资金统筹和监管还不到位等问题。在其他民生领域也都高度关注惠民政策目标的实现情况,着力反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如在医疗保险基金审计中,重点反映了部分单位和机构少缴少征医疗保险费、药价和收费不尽合理加重医保负担等问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中,重点反映了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在粮食收储资金审计中,重点反映了一些地区出现的售粮难、部分资金闲置及损失浪费等问题。通过及时反映、督促整改,一些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
五、坚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审计工作中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进一步增强对风险感知的预见性、敏锐性和时效性,及时揭示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如在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中,在客观分析审计地区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的同时,揭示了有些地方政府债务增长较快,有的还违规举债等问题;在金融审计中,揭示了部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万能险等筹资入市,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等问题;在企业审计中,揭示了部分企业业绩不实、负担较重、投资经营风险管控比较薄弱等问题;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骗取套取资金问题仍较突出,有的还形成损失浪费,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绩效。这些问题的揭示,有利于推动及时堵塞漏洞、妥善处置和避免损失,从而更好地防范风险,为经济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六、坚持严肃揭露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审计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要求,对重大违纪违法、重大损失浪费、重大风险隐患、重大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坚持查深查透。一年来,审计发现并移送的600多起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涉及公职人员1100多名,有关部门正在深入查处中。审计工作报告对上述问题线索进行了综合分析,归纳出“国有资产资源和公共权力集中领域问题较多”等4个特点和趋势,深入揭示了腐败案件与权力制约的关联,既对案件的多发领域、新型手段和客观条件进行逐一梳理,又有大数据分析和典型案例佐证,对推动反腐败标本兼治有着积极作用。
七、坚持从根本上推动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反映和揭示问题仅是审计的一个方面,推动完善制度、促进问题解决才是审计的最终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非常重要。审计工作报告最后提出的3条建议,每一条都是建立在审计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着眼于推动健全制度、完善管理、深化改革提出的。其中,“继续深化财税领域改革”的建议,其落脚点在“改革”,针对的是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转移支付分配不规范、营改增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切实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和风险防控”的建议,其落脚点在“风险”,针对的是跨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还不够衔接、企业境内外重大投资监管不到位、一些关键领域还存在风险隐患等问题;“着力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绩效”的建议,其落脚点在“绩效”,针对的是预算安排时考虑实际情况不够、财政支出结构尚需进一步优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时有发生等问题。这样,使审计发现的问题与审计建议相互呼应、有机统一,保障了在更广的领域、更深的层次和更高的层面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政府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兰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镇行政管辖区域范围。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因暴雨、台风(包括热带风暴)、洪涝、干旱、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等)、地质灾害、低温冷冻、高温中暑、雪灾等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案。
1、重大自然灾害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造成重大影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重大自然灾害。
2、特大自然灾害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特大人员伤亡,造成重大影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特大自然灾害。
(四)工作目标
切实做到以人为本,积极实施救助,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确保灾民基本生活需要,确保不发生因灾饿死、冻死人的现象,确保社会稳定。
(五)工作原则
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施救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镇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单位分工协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效能。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作用。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镇设立减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和防灾减灾工作。
(一)应急组织机构
镇设立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 为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减灾委办公室设在民政办。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镇减灾委
负责制定镇减灾工作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防灾减灾活动,指导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协调全镇抗灾救灾减灾工作;负责各级慰问团和核灾救灾工作组的有关接待工作。
2、镇减灾委办公室
承担全镇抗灾救灾减灾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镇减灾委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村和社区的灾情和抗灾防灾救灾工作汇报;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减灾工作情况并提出对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负责组织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减灾工作。
3、镇减灾委成员单位及职责
镇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小分队和专业抢险队参与抗救灾和紧急转移安置。
党政办: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桥梁;负责协调联络接待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
组织宣传办:负责抗灾救灾减灾工作宣传、培训并协助做好伤残、特困、老幼、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安抚、调解及其他相关事项。
民政办:负责全镇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依据水利、气象预报的雨情、水情综合分析研究,及时掌握灾情和发展趋势,并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报告灾情,做好救灾款、物的筹集和储备,加强使用和管理;及时制定救灾款物分配分案,开展救灾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抗灾、救灾和减灾的能力意识。
经贸办:负责加强对灾区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救灾应急和灾后恢复日常生活用品的组织供应,保证灾区的粮食供应。
农业办: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鼠害的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生产恢复;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以及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掌握、发布汛情、旱情,负责防汛抗旱工作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协助民政办做好农业查灾核灾工作;负责防灾设施的防控。
财政所:负责抗灾救灾减灾工作宣传、培训、演习经费和救灾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
城建办:负责灾区房屋规划,重建和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监测体系。
综合治理办:维护灾区治安秩序,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疏导交通;协助开展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
计生办、卫生院:负责做好灾民的医药卫生和防疫防病工作,确保医务人员和药品及时到位,做好灾区饮用水的检查和水源保护工作。
派出所:负责疏导救灾车辆,确保交通安全,加强治安防范,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供电所:负责灾区应急电力保障和电力设施的恢复工作。
学校:负责协调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安排好灾后学校教学工作,确保受灾学校及时复课,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重建修复工作。
三、应急准备和应急保障
当自然灾害发生时,镇应立即启用救助应急预案开展救灾工作。
(一)灾害预警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本镇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并及时通知各村和有关单位。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二)灾情报告
各村及居民个人对发现已发生或有可能造成危害的事件,应立即报告镇政府,根据灾情启动本预案后,迅速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小组。做好24小时值班和报告制度,保持信息畅通,领导小组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民政等部门报告情况。减灾委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民政局和有关部门,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三)应急保障
镇成立防灾应急领导小组,下设联络协调、抢险救灾、安置及生活救济、查灾核实四个小组,按照具体分工抓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联络协调组。由党政办牵头,组织宣传办负责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全镇救灾情况的收集、上下联络、组织协调、有关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和发送工作,编印救灾工作简报,搞好后勤服务等工作。
(2)抢险救灾组。由武装部牵头,城建办、供电、电信,负责灾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对自身无力抢修的,应第一时间上报上级单位。
(3)安置及生活救济组。由民政办牵头,综治办、计生办、城建办、团委、妇联,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
(4)查灾核实组。由民政办牵头,农业办、经贸办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四)信息报送和处理
灾情信息由减灾委办公室管理。
1、灾情信息报送内容
(1)灾情信息报送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乡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工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2、灾情信息报送时间
(1)灾情初报。减灾委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区民政局和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减灾委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减灾委办公室每天8∶00前将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减灾委办公室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镇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3)镇减灾委办公室核定灾情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济提供可靠依据。
四、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镇减灾委办公室应及时调查灾害发生和恢复重建期间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制定救灾工作方案,汇总后将全镇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区民政局。
并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二)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区和镇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
灾情稳定后,区和镇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
(三)总结评估
减灾委应针对灾害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进行年度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存在问题,修订完善本预案。
五、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镇按照本辖区人口人平0.5元的标准每年安排备灾、宣传、培训、演习资金预算和救灾资金预算,并随本级财力的年增长比例逐年提高,建立备灾、宣传、培训演习资金和救灾资金年度预算滚动增长机制。
2、财政所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二)物资保障
1、镇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点,每年年初应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
2、镇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签订救助物资应急购销协议,确保救灾应急需要。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减灾委可调(征)用救灾储备物资,救灾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通信保障
1、自然灾害救灾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
2、加强区、镇、村三级灾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区级2小时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四)装备保障
镇减灾委办公室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传真机等设备和装备。
(五)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镇、村应配备灾害管理人员。
2、各级减灾委要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六)社会支持保障
1、减灾委要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氛围。
2、要在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六、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1、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要开展减灾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宣传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对全镇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3、减灾委办公室应定期在灾害多发地区,组织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响应和指挥能力。
(二)奖励与责任
1、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救灾工作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救灾款物的;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附则
1、名词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台风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由镇减灾委进行修订和完善。
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镇党委批准后实施,由党政办印发,镇减灾委负责解释。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德衡律师:《农药管理条例》(2017)(以下简称“新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后,3月1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677号国务院令,4月1日新华社经授权正式发布。
新条例最大的改进是将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其次是恢复1997年5月8日农业部规章确定的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是取消了之前七类八种单位专营的规定;第三是提高了对农药使用者尤其是农药使用机构的要求。
现将新条例逐条予以解读,请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德衡律师:相比《农药管理条例》(2001)(以下简称“之前条例”),增加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目的。本法规制定过程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关于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了落实。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德衡律师:相比之前条例,删除消灭病虫草害的提法,规范为“预防、控制”。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德衡律师:相比之前条例,统一农药监督管理部门为农业主管部门,同时对之前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农药广告”和“农药运输”规定进行了删除。本条第三款所谓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是指涉及农药广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农药运输的交通运输部门,同时还有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卫生、海关等部门。
对于农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由农业主管部门管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农药生产、经营企业不再接受其他部门的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公布的正式法规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规定也进行了删除,只保留了对虚假试验报告出具单位的处罚和对登记试验收费的市场化管理规定。登记试验部门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会出台对其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德衡律师:相比之前条例,明确提出对农药管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德衡律师:相比之前条例,增加了农药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农药安全、有效性负责;同时增加行业自律规定,可能下一步行业协会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德衡律师:相比之前条例,增加了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的鼓励和支持目的规定,意味着会对专业化使用单位进行倾斜性鼓励和支持,同时在供给侧改革环境下,扶大除小,产业升级会进一步加强。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德衡律师:相比之前条例,增加新农药研制者可以单独申请农药登记;农药登记过程的管理机制明确为农药检定所负责登记,省级农药检定工作机构予以协助,这与当前实务中管理机制是一致的。
第八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德衡律师:相比之前条例,增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的专家,这将对生产企业在登记过程中申报危险化学品、是否涉及危险工艺等产生直接影响,生产企业在提交的申报材料中应当增加对生产原料和工艺的安全评价内容,这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将具有直接的影响;增加质量标准和检测方面的专家,这是顺应将产品标准改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作出的规定。
本条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的技术专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各相关部门代表等三个方面的人员组成。改变了原《条例》规定的国务院农业、林业等8个部门组成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部门签署意见后再由登记评审委员会作出评价,最后由农业部作出审批决定的体制。
第九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德衡律师:相比之前条例,取消临时登记规定。对登记试验变更管理体制。
本条对征求意见稿中60日期限改为40日,以便符合《行政许可法》第42条的规定。
新农药以外其他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只有新农药才需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同时,明确农业主管部门对新药登记试验的审查范围为:试验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有效减轻申请者负担。
第十条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德衡律师:相比征求意见稿,删减对登记试验单位的规定,授权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其管理和认定。
相比之前条例,增加登记试验单位对登记试验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德衡律师:相比之前条例,全面吸收2007年12月8日《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实施后取得的经验,增加对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的资料要求。
相比征求意见稿,对于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登记的,增加提交农药标准品和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资料要求。
预计新条例实施后监督过程中,不再会再出现标准品缺失或者备案标准难以查找等原因致使无法对监督产品进行检验的情况。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德衡律师:相比之前条例,作出与《行政许可法》一致的期限和行政许可准予或不准予应书面告知理由的规定。
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的时限尚未明确,“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的规定,可以预计新条例实施之后,农药登记期限将大大缩短。
第十三条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农药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情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规定、检验方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
德衡律师:新条例对农药生产许可、登记、经营有效期限全部统一为5年,改变了之前加工、复配批准证书3年、备案标准3年等多头管理情况下期限不一致的情况。
同时对登记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相比于征求意见稿该规定更加严格,之前规定企业分立、合并及主要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变更登记即可,现在是只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一律予以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
德衡律师:明确登记资料可以转让。这是对新农药研制者和农药生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措施。
第十五条国家对取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德衡律师:该条没有变化。
第三章 农药生产
第十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
德衡律师:进一步强调农药生产企业对农药安全、有效性的责任。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
(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德衡律师:相比之前条例,将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农药生产许可(批准)全部由农业主管部门管理,将农药生产许可权限下放至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这与《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一致。
对涉及安全、环保有规定的,还是由安全生产监督和环境保护部门管理,较征求意见稿规定,责任更加明确。基于该条规定,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全面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严格贯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德衡律师:以后农药生产许可证会详细载明住所和生产地址,这与之前核准过程中允许住所地和多个生产地址并存要求一致;对于生产范围如何记载后续会出台进行一步的规定。
第十九条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德衡律师:相比之前条例,明确委托加工规定,顺应《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较征求意见稿没有备案要求,这与《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8月1日)取消生产许可委托加工备案是一致的。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生产许可(批准)统一为生产许可后,对生产范围一致的,若南、北生产企业(泛指距离较远)可以相互委托,进一步缩短供货时间;同时该条对新农药研制者而言,完全可以委托企业代工。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该条仅对委托人提出对委托加工、分装的质量负责,但是新条例第52条第四款规定,若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德衡律师:相比之前条例,增加原料进货记录制度,并且要求将记录保存2年以上,这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精神一致,目的确保原料来源合法且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德衡律师:相比之前条例,强调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同时坚持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规定。因为归口统一管理质量标准,这将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允许偏差的规定、过程控制等将产生直接的变革性影响。
增加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并且要求将记录保存2年以上。该条最需要注意的是要求记录生产日期和批号,这对生产企业日常生产和发货将产生直接影响,结合新条例第22条对农药标签要求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规定,可以预料生产企业下一步的生产管理必须向精细化转变,同时会对生产企业订单制度和规模化生产提出直接现实的要求。
新条例2017年6月1日起实施,2个月准备时间和未来2019年5月31日前消化完库存包材将对中小企业产生巨大的压力。
第二十二条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
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
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德衡律师:相比之前条例,鼓励使用可回收包装。
对农药标签要求做出原则规定,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12月8日)增加可追溯电子信息码、食用农产品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等内容。
增设了“限制使用农药”,以后市场上农药产品可以根据标签上是否标注“限制使用”区分,限制使用农药只限于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单位定点经营。
第二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一致。
德衡律师:相比征求意见稿,删除使用多个商标误导使用者规定,规定更加科学,有利于生产企业在一个产品上同时标注集体商标、系列商标、产品具体名称商标以便品牌化发展。——据说是只能使用注册商标?
第四章 农药经营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德衡律师:相比之前条例,恢复《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农药条例以前从来没有设定农药经营许可,是农业部的实施办法!)对农药经营的行政许可制度;相比征求意见稿,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规定,由符合省级“限制农药经营布局规划”改为符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定点经营规定”。
将农药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德衡律师:相比征求意见稿,增加设立分支机构规定,内含鼓励做大做强或者发展连锁机构的指导意见,同时明确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负责。
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德衡律师:相比之前条例,要求采购的农药产品合法并建立采购记录。
第二十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德衡律师:相比之前条例,要求经营者也建立销售记录;同时增加经营者在出售产品过程中要具有“开处方”的过程,农药经营者“不得误导购买人”成为法定义务,误导购买人可能以后要承担巨大的经营风险。
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德衡律师:相比之前条例,对农药经营者明确经营场所要求。
第二十九条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应当依法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代理机构销售。
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应当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合格。禁止进口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办理农药进出口海关申报手续,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德衡律师:明确农药经营外国经营者的非国民待遇。
第五章 农药使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增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农药使用过程的技术指导义务。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人员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服务。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增加鼓励教学科研单位、专业合作或服务组织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十二条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药性。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增加农药减量要求;增加乡镇人民政府技术指导和服务的协助义务。
第三十三条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增加限制农药经营者的强制指导义务。
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明确农药使用者要按照标签内容要求使用农药以及农药使用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从正面要求农药使用者要严格按照标签标注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从反面明确农药使用者不得为的行为:扩大剧毒、高毒农药禁止范围,增加菌类生产和水生植物病虫害防治禁用范围。
第三十五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道内禁止沾染农药规定。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国家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德衡律师: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德衡律师:较征求意见稿,将废弃物鼓励措施制定主体由省级人民政府变更为国务院相关部门,并增加财政部,估计会有具体鼓励措施和资金支持。
第三十八条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增加事故报告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三十九条因防治突发重大病虫害等紧急需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生产、使用规定数量的未取得登记或者禁用、限制使用的农药,必要时应当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决定临时限制出口或者临时进口规定数量、品种的农药。
前款规定的农药,应当在使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使用。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基于依法行政要求,增加防灾减灾特别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职责。需要说明的是,较征求意见稿,新条例删除了监督抽查的规定。这意味着每年该监督抽查和建立诚信档案的职责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计划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助的机制变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常态化”履行“事后监管”职责。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创设性设立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及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等严厉措施,极大扩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权限。由此可以看出,归口管理加大职责同时加大权限以便于集中行使行政权力统一加强监督管理执法 集权切实加强管理。
新条例第52条第一款同时规定了对以上查封内容的没收权限。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农药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农药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有关生产企业、供货人和购买人,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农药使用者发现其使用的农药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经营者,并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增加农药召回制度。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植物保护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
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应当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增加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植物保护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的“事后监管”职责。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增加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视为假农药规定。未登记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假农药处理减轻了农业执法监管的检测取证的证明力,有利于维护农药登记制度的权威和农药使用者的权益。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删除过期农药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定向定期销售的规定,直接变更为属于劣质农药处理。
第四十六条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增加危废处置规定。
第四十七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德衡律师:农药登记资料可以转让,证件不可以转让。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增加同业回避禁止制度;较征求意见稿扩大了禁止从业的主体和行为范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增加渎职罪行为类型。
第五十条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农药登记评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除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增加对兼业人员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增加对登记试验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提高对无证生产或有证生产假产品农药生产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有证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处罚较生产假产品低一档处罚,体现行为与责罚相适应原则;明确委托生产假、劣农药的,实施双罚原则。
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增加对合法农药生产企业实施非法行为(违反条例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增加对合法农药生产企业实施违规行为(违反条例指引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提高对无证经营或者有证农药经营企业售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降低对有证农药经营企业售劣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现行为与责罚相适应原则。
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增加对合法农药经营企业实施非法行为(违反条例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增加对合法农药经营企业实施违规行为(违反条例指引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增加对境外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增加对农药使用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增加对农药使用机构违规行为(违反条例指引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增加对违法转让证件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增加职业禁止制度。从业禁止规定
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的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农药使用者可以向农药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农药经营者要求赔偿。属于农药生产企业责任的,农药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生产企业追偿;属于农药经营者责任的,农药生产企业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经营者追偿。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落实《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明确生产者和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原则。与原条例相比,本条系新增条款。本条主要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申请农药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与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登记试验费用。
德衡律师:较之前条例,增加登记试验费市场化原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德衡律师:相比于之前条例,本次新条例实施与公布间隔2个月时间;该时间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需要做好履行新条例的职责准备工作,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及原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积极开展部门规章清理工作,同时做好配套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照条例积极做好贯彻实施的应对工作;农药使用机构应当全面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组织解读 德衡律师集团-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律师团队
4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支持有哪些?
“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意见》第四条(十一)】
财政部:2015年,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为进一步激励见习单位积极性,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扩大了就业见习补贴支出范围。同时,考虑到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高校毕业生数量相对较少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发挥政策效果,允许以上三类地区扩大见习对象范围。
“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意见》第四条(十一)】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规定,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并将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鉴于困难人群中,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等四类重点对象贫困程度更深,因此,将求职创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四类重点对象,瞄准了最困难的人群,有利于确保政策的公平统一,也体现了对困难人群的进一步倾斜支持。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意见》第四条(十一)】
工商总局:继续加强对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农民工等就业重点人群的扶持。2016年,工商总局先后下发《工商总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立足部门职能积极帮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业创业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结合工商职能积极研究提出有利于扩大就业相关政策建议;配合相关部门,研究推进支持残疾人、返乡农民工、退役士兵创业的政策措施;与人社部、教育部联合开展了创业大学生数据比对分析工作,依托“百县万家新设小微企业周年活跃度”调查开展大学生创业活跃度调查;围绕“近几年个私经济吸纳就业情况”,组织专家撰写解读文章,大力进行宣传;配合民政部研究制定了《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工商登记信息核对办法》。各级工商部门完善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提供开业指导,落实优惠措施,综合发挥工商职能,为就业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地服务,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参与人力资源市场整治和农民工工作督查,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失业保险金可以怎么用?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意见》第五条(十七)】
人社部: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这一政策的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提升职工职业技能和职业转换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围绕发挥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发挥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鼓励广大企业职工积极参加在职技能提升培训,引导职工获得更高技术等级或一专多能,增强就业稳定性,提高岗位转换能力,降低失业风险。
二是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实行这一政策,可以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激励引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企业职工提高自身技能水平,提升劳动者素质,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有利于实现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
三是与现有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政策形成完善链条。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转岗职工等开展免费职业培训行动。目前财政就业促进资金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两项予以补贴。通过实施这一政策,可以使失业保险基金与就业补助资金形成互补,实现对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全覆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钢铁煤炭煤电行业企业,要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意见》第四条(十二)】
人社部:钢铁煤炭煤电行业企业去产能任务较重,需要安置职工较多,针对这部分企业暂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困难等原因而享受不到稳岗补贴的实际情况,文件通过适当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现有50%补贴标准等措施,加大对钢铁煤炭煤电行业企业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稳定就业岗位功能作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意见》第五条(十七)】
人社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用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增加稳就业资金规模”。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就业的功能,激励参保职工提升技能水平,从根本上增强其稳定就业能力,中央此次明确了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目前,财政部正会同人社部制定实施细则,尽快落实此项政策。
“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意见》第四条(十二)】
人社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有关要求,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将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上述三类企业扩大为所有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为使更多的企业能够享受稳岗补贴政策,进一步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此次中央进一步降低了稳岗补贴门槛,提高了稳岗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在就业创业中如何发挥作用?
“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意见》第五条(十六)、(十七)】
人社部:职业培训是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提升就业质量的根本途径。近年来,职业培训规模扩大、质量提升,“十二五”期间,全国累计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9875万人次,在稳定和扩大就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人力资源市场技工短缺的矛盾日益凸显,职业培训与经济转型升级不适应、不同步的问题依然存在,劳动者参与培训的意愿始终不强。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都对职业培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对职业培训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对接中国制造2025和人力资源市场未来需要,必须坚定不移大力发展职业培训,必须积极推动与经济转型相适应的培训转型,通过培训升级释放更多人才红利,更好支撑经济升级。
一是职业培训必须聚焦需求,增强有效性。职业培训必须跟着市场需求的指挥棒转,市场需要什么人才就培养什么人才,岗位需要什么技能就培训什么技能。这样的职业培训才能受到市场欢迎,劳动者的满意度、参与度才可能提高。职业培训还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要研究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加强对未来人才需求预测,拓展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等新产业培训内容。同时,要深化技能提升永无止境的理念,建立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为此,我们在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二是职业培训必须聚焦重点,增强精准性。职业培训必须适应重点人群特点,提供精准服务,并且要采取灵活的组织方式,努力提高机构和劳动者参训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为此,我们提出在现行直补个人补贴方式的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补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为适应新技术发展和青年人的特点,灵活设定培训时间,我们大力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新模式,提出支持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等方式。
三是职业培训必须聚焦转型,增强创新性。2016年5月6日,李克强总理在视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时明确指出,经济转型期职业培训也要转型,要加大人力资源的培养和培训力度,努力推动发展转向更多依靠人力人才资源和创新上来。为此,我们提出要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加速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健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四是职业培训必须聚焦企业,增强激励性。企业是用人主体,也是开展职业培训的重要力量。为鼓励企业大规模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使职工在能力提升后能够留得下、稳得住,实现稳定就业和高质量就业,我们提出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小微企业可以获得哪些支持?
“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意见》第一条(三)】
财政部:小微企业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新常态下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受制于资源禀赋和市场环境,小微企业往往创新能力较弱,技术水平较低,难以形成有效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因此,必须加快整合创新要素,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完善资源互补、知识共享和合作机制,坚决破除制约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小微企业与外部的技术、资金、人才、信息等资源形成对接,进一步释放小微企业创新活力。
协同创新是新常态下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升级优化的重要范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相对充足的人才和智力资源、技术与实验设备,是小微企业获取新知识、新技术的重要来源。鼓励和支持高校院所、大型国有企业面向小微企业开放共享基础性专利,集中释放一批新技术、新工艺,将最大限度调动小微企业参与协同创新的积极性和主体性,加快产品和技术信息的传播和扩散,有效提升小微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要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引导并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利用市场化、集群化、联盟化、协作化等手段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基础性专利开放共享,以专利资源为纽带,构建面向小微企业,高校院所、金融机构、专利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专利运用协同体,开展协同创新和专利协同运用,实现资源共享、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协同运行。
开放共享基础性专利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将紧紧围绕《中国制造2025》、战略性新兴产业十大领域,支持一批产业技术研究院、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开展产业共性技术标准创新、研制和应用,为全行业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者开放共享基础性专利,打破创业创新技术垄断和壁垒。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支持小微企业参加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以专利联合研发与协同运用为纽带,围绕重点产业领域,积极构建与政府、企业、金融资本和服务机构等共同参与的专利协同运用体系。二是开展订单式专利研发和运营,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实施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与高校院所、大型企业共同建立订单式专利技术研发机制,以获取核心专利为目的,开展研发创新和专利运营。三是鼓励小微企业加强基础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和孵化,推动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扩散。依托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等平台,推动知识产权创业和专利技术产业化,为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
“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意见》第一条(三)】
财政部:在降税减负方面,2014年,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2015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2015年,根据财政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同时,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扩大政策优惠面,2017年经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维持原标准不变;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清理涉企收费方面,根据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了《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会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对满足要求的小微企业取消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4项政府性基金。2017年以来,财政部印发发布了《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同时联合国会同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两项政府性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取消、停征或减免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都可按规定享受上述政策。
一、 什么是年鉴
现代年鉴起源于16世纪欧洲的英伦三岛。一个重要源头是古代的历书。随着欧美各国经济和科学文化的发展逐渐兴盛。19世纪至20世纪初是欧美主要工业化国家年鉴发展的鼎盛时期。
中国最早的年鉴是1909年由奉天图书馆印刷发行的《新译世界统计年鉴》。而第一部由中国人编纂的年鉴则是1913年上海神州编译社出版的《世界年鉴》。二三十年代逐渐增多达到40多种。80年代年鉴出版进入大发展的起步阶段,至今达3000种左右。
(一)年鉴的定义
“年鉴”一词,指的是一种现代形式的工具书。对于“年鉴”的定义,有很多种不同的解释和提法,《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汇集截至出版年为止(着重最近一年)的各方面或一方面的情况、统计等资料的参考书。而《中国大百科全书》、《辞海》的解释是以编年体书写的按年度连续出版的资料性工具书。目前年鉴界较为普遍的提法是“年鉴是逐年编纂连续出版的资料工具书。”理由是:逐年编纂和资料性大致说明了年鉴的内容;连续出版和工具书,则大体说明了它的表现形式。
(二)年鉴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年鉴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按收录内容的知识范围,可划分为综合性年鉴和专门性年鉴。综合性年鉴收录范围比较广泛,如《中国年鉴》、《湖北年鉴》、《宜昌年鉴》。专门性年鉴主要反映某一专题、某一学科以及介绍本专题有关的知识。如《中国经济年鉴》、《宜昌交通年鉴》。按收录内容的地域范围划分,可划分为国际年鉴、国家年鉴和地方年鉴。按形式分类,有以文字条目为主的,有以综述文章为主的,有以表格为主的,还有以形象化的图录为主的。
(三)年鉴的性质
年鉴的性质。这是一个涉及年鉴编纂工作和理论研究工作中带有根本性指导意义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认识也不统一,目前较流行的一个观点是认为年鉴属于工具书性质的书籍,是以编年体书写的按年度连续出版的资料工具书,其性质可以概括为资料性、年度性和检索性。
(四)年鉴的特点
年鉴与志书、年鉴与百科全书、年鉴与杂志之间有共同之处,但也有明显的差异。
年鉴和志书都具有文献资料性。
年鉴具有以下特点:
1.逐年编纂,连续出版。
2.收录广泛,资料密集。
3.编排系统,使用方便。
二、年鉴大事记的撰写
大事记,顾名思义是对本地区内所发生的自然和社会等各方面的重大事件,按照一定的时间顺序和方法,作高度概括的记述。《新华字典》中对“记”作为一种文体时的解释是:记是记叙和描写事物的书或文章,如日记、游记。大事记就是记述大事的文章。现在年鉴一般都有大事记这个栏目。
(一)大事记的作用
大事记的作用具体有以下几点:
1.主线作用,因为年鉴的框架结构是由各个不同的栏目组成的,和志书一样是横向排列,因此缺乏纵的方面的叙述,而大事记正好填补了这个缺陷。大事记与年鉴的其他栏目的关系是纵横关系,起到统领和大纲的作用。
2.检索作用。大事记多采用编年体写成条目式,读者要了解一个地方的大事或某些重大事件,翻阅大事记而不看后面栏目的内容就能一目了然。如需进一步了解和研究,则可按图索骥查阅有关栏目。
3.启示作用。由于大事记按年月日记事,既是一年情况的缩写,又是整部年鉴的提要,条目清楚,看了大事记以后,便于查找和理解其他内容,因此具有启示作用。
(二)大事记的体例
大事记的体例,实质上是指大事记的记述形式,也就是说用什么方式来反映大事。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编年体。这是采用最多的一种,即完全依事件发生的绝对时间顺序按年、月、日记载,即以时系人、系地、系事予以记述。其长处是在时间上给人以完整的概念,便于考察同一时期所发生的不同事物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及其影响;其不足是一个事物往往被分割在几个不同的时间去记述,往往把事物弄得支离破碎,首尾不联贯,而且难以其事,没有记事本末体那样清楚。
2.记事本末体。即以事立目,一事一条。各条又以时间为先后叙其始末、发展、经过。这种写法的长处是集中记录了一些大事、要事,由于事件时间跨度大,则影响同一时间内并发的许多次要事件的横向记录。同时,记事本末体强调首尾联贯,以至于篇幅较长,使大事记与后面的其他栏目在内容上有重复。
3.编年本末体。即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是以编年体为主,辅以记事本末体记述大事,对某事件集中于一处记其始末。此种体例在实际编写中运用较多,但两种体例混杂,不好把握,弄不好会有不协调之感,显得不伦不类。因此在实际运用中,我们认为还是要尽量以编年体为主,按照“大事突出、要事不漏、新事不丢、琐事不录”的原则来撰写大事记。在某些事例时间跨度不大,情况不是特别复杂,较易记述的情况下,可以兼以本末体。
(三)大事的标准和大事记的内容
撰写大事记,必须要明白什么是大事?如果这个概念不明确,我们编写时就会陷入盲目。关于大事的定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重大的或重要的事情。现在年鉴界一般认为大事主要是指年度内发生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大事、新事、特事和要事。大事记的内容归纳起来大致可以有以下这些。
1.行政区划和行政机构的变动。如乡镇建制的变动、行政村的变动,这些都是大事,是必须要记的。又比如招商局的成立、机构改革的进行这些都要作为大事记载。
2.重要制度、方针、政策的颁布和贯彻执行及落实。这方面的内容很多,每年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经济建设,凡是大的制度、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都要记载。
3.重要建设项目的开工及竣工。如道路、桥梁及城市建设等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其他重要建设等都在记述之列。
4.新鲜事物、新生事物的出现。如第一家民营企业、第一家破产企业、第一个公园等。
5.重要会议。国家、省及全市性的重要会议的情况。
6.重要人事变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选举后,主要领导人的人事变动。对一些部门则一般只记载主要领导人的变动,其他负责人的变动则不必记述。
7.领导人的考察和视察。主要记述中共中央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人的考察和视察情况,其他领导及到访的名人、学术团体及外宾则选所视察的事件较新,意义深远、影响重大的事件记述。
8.各行各业的重要改革和成就。如工业、交通建设中某些技术的革新,教育、卫生等进行的重要体制改革。
9.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如受到国家表彰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反腐倡廉的标兵等。
10.著名人物的逝世。
11.重大科技、工艺上革新与创造发明。比如获得市级以上的科技进步奖,以及各行各业等领域取得的重大成果。
12.人口的重大变化、迁徙。如三峡移民的迁出、迁入。
13.严重的自然或人为灾害的发生和抗灾措施等。如禽流感、重大旱灾、水灾等。
14.重大案件的侦破。年度内当地破获的重特大案件,要在坚持原则、尊重事实的前提下,以法律判决定案为准给予记载,不能人云亦云。
15.重要文物古迹发现、保护、破坏等。如天然塔的保护。
16.重大涉外事件。随着宜昌市对外开放的加快,来宜昌投资的外资、外企项目越来越多,其中的重大事件是必须记载的。
17.发生在本地的对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事。如2003年发生的“非典”疫情,2004年发生的禽流感。
18.奇异的自然现象和奇人奇事。奇异的现象不是迷信和道听途说的事,而是发生的真实的事和现象。
(四)大事记的撰写要求
大事记作为年鉴的一种重要体裁形式,有特殊的撰写要求,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
1.严格选材,突出大事。大事记记载的必须是大事、新事、要事和特事,防止事无巨细,见事即录,从而形成一般事湮没了大事、要事。作为大事可能涉及到每个部门、乡镇并不多,但我们不能为了增加大事的数量而将一些琐事收录。
2.要素齐全,言简意赅。所谓要素齐全,就是指在记述一件大事时,要将其背景、时间、地点、人物、活动、结果写清楚。大事记的时间性极强,某日发生的事情,必须记在当日,否则就是失误,而且时间必须放在第一。内容要简洁概括,只要求真实、准确、客观,一般事情,交代清楚,要素齐全即可,不需作评述、议论、总结;重大事情可以略做展开,必要时可以述及本末。每条大事记的篇幅应当尽量控制在250字以内。
3.一事一条,主题鲜明。大事记不能数事混杂,要做到一事一条。这样才能眉目清楚,主题突出,便于检索。为保持事件的连续性,有的条目跨越时间记述,或把经历时间较长的事件集中在一条记述,这种记法一般记在开始之日。
4.行文规范,统一语体。大事记要采用规范的记叙文体,行文要规范化,正确使用简称和缩写,书写格式和人物称谓等都要作一些统一的规定。如“计划生育局”不能简写为“计生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不能简写为“人劳局”或“人保局”,“中心人民医院”不能简写为“中院”等,缩写在同时代人们可以理解,但后人读时就难以捉摸了。
5.慎用“了”、“已”,杜绝夸张。按照大事记的时间概念分析,它所叙述的事件,属于“现在时”或“现在进行时”。如用“了”、“已”不记述,就在不知不觉中变成了“完成时”或“现在完成时”。因为大事记是按照日期编排事件的,事件自然发生或完成于当天,使用“了”、“已”二字,就变成当天之前的事情,自然就造成时间上的错误。因此,除非是补充叙述当天之前的经过、状况等情况,撰写大事记时,最好不要用“了”、“已”二字。大事记的写法应该是朴实无华,简洁概括,要素完整,叙述得当,所以切忌粉饰、夸张的词语。如“月日,三峡工程这项举世瞩目的、全世界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正式拉开帷幕,总投资达900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年鉴条目的撰写
(一)年鉴条目的类型
条目是年鉴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年鉴的基本基本信息单位,是年鉴的主体。具有内容充实、集中、紧凑、篇幅小、信息密度大等特点。年鉴条目的确立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年度性,它所记述的主要事实、事件应是本年度内发生的,一般不做历史回顾或预测未来;二是独立性,一事一条,独立成篇,不能兼收并蓄,成大杂烩;三是完整性,只有完整才能独立成篇。
年鉴条目由于内容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的类型。按其基本资料所涉及的范围可划分为两大类:一是综合性条目;一是专题性条目,专题性条目有的也称单一性条目。
1.综合性条目 是综合记述一个地区、部门、行业、单位发展全貌或综合报道社会生活中某方面重要情况的条目,其特点是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在刷新主要指标数据的基础上,对事物有分析、有理性说明,概括说明发展特点及存在在问题,借鉴意义和利用价值较高。像《宜昌年鉴》这样的综合年鉴,此类条目数量较大,分布也较广。以市级综合性年鉴为例,如果立一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目,前面未加任何限制词,那么,其反映面必须是全市的综合性信息。它既要有全局的情况,如全市的治理重点、措施、成效等,还要有局部的情况,如城市怎么搞,乡村怎么搞;政治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如何开展工作等等。因此,综合性条目的选题选材须有全方位的考虑,同一主题的任何一个重要方面和重要层次的材料都不应疏忽。在此基础上,运用浓缩信息的各种手段,如概括、总结、归纳,将分散、杂乱的信息熔炼成集中、系统的信息,综合地展现事物的,全貌。
综合性条目的表现形式大体有综述、概况和综合记事等三种类型。它们都承担着宏观反映事物的任务,都具有综合概括性强的特征。但综述条目偏重于揭示年度内事物发展变化的特点及其趋势,概况条目偏重于勾勒事物发展变化的基本概貌,综合记事条目则相对集中记载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覆盖某一侧面的重大事件和其他重要信息。由于反映的着重点有所不同,这三种条目在选题选材、内容要素要求等方面也有所区别。
(1)综述条目 年鉴的“综述”,是一个部门或其他社会领域整体情况的综合和概述,因此有的年鉴也称“概述”。“综述”的设置,各地不尽相同,有的直接以综述命名立目,如《中国百科年鉴》在工业、农业、外贸等部类文稿之首,分别设综述条目,综合概述整个部类的总体情况;更多的年鉴则设置综述分目,如河南、福建、安徽、广西及广州、武汉等地方综合性年鉴,均在工业、农业、商业、外贸等部类分别设置综述分目,由一个条目群组成并置于各部类文稿之首,从宏观上反映本部类所辖行业的整体面貌,起统领部类内各方面信息资料的作用。
综述条目,无论是介绍本部类所辖行业的基本情况,还是反映某一方面的工作,都应当体现综合概括的要求。比如立一个“造林绿化取得成效”的条目,在记述上要综合概括面上的全部重要情况,如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对发展林业,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制订了哪些政策,采取了哪些措施,解决了什么问题,取得了哪些成绩和效益等等。反映点的情况也要注意综合概括。综述条目所反映的“点”,从一定意义说,实际上也是代表全局的一个侧面,并非单一的、孤立的点。因此,列举事例,选择典型应通过对众多材料的概括和提炼,要使用能反映整体情况的综合性材料,不能仅仅列举某个点的情况来代替。这并非说在综述条目中不能出现具体单位或某个具体项目的情况,问题是应该在什么情况下出现,如何运用。有时即使已经有了综合性的事例和数据,为了进一步深化主题,仍可使用单个或单项的事例。但是,在这里应尽量选用那些最有代表性,最富于特色的典型材料。
综述条目在写作上与其他一般记事条目有所区别,它从标题到内容都具有很强的综述味道。这就是以纪实为主,加上一两句评述,起“画龙点睛”的作用,而其他一般条目则不允许评述。但是,这种评述必须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而且要言简意赅,鲜明准确,实事求是,不能渗进个人观点。某些问题或某项工作,如党政机关或权威部门已有确切评价的,要注意与之吻合,尤其是一些论断性语言,更要充分注意留有余地。首先,要提纲挈领,概括评述,如《宜昌年鉴》(2001)国内贸易的概述条目中,在反映商品零售由旺转疲的情况时这样概述:“市场基本特点:一季度旺盛,二季度平淡,三、四季度疲软”。寥寥数语,即综合概括出全年市场的基本情况及其特点,令人一看便能得其要领,大大增强了年鉴资料的思想性。其次,进行分析比较,进一步深化主题。综述条目中有不少内容,包括指标数据是有内在联系的,而这种联系只需稍加比较分析就能体现出特点,使主题进一步深化。因此,撰写综述条目不能仅满足于摆事实,列数据,而应当把它看作是一个深入研究,综合分析客观事物的过程。既有数据和情况,又有贴切分析的综述,才能给人以较大的启迪。分析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是边列数据边分析,溶分析于数据之中,用观点说明数据,用数据证明观点;二是对内容的细微变化进行分析,尤其是对那些引起经济现象进行多视角、深层次的比较和剖析,揭示事物发展变化的实质。比如讲生产发展,不能单写产值增长,速度加快,还应分析生产发展的因素,如产业结构及产品结构的比例,产供销渠道是否畅通,经济效益是否提高等等。通过这样的分析,文稿中的数据就活了,其主题自然愈加鲜明。
(2)概况条目 “概况”作为条目,在年鉴中承担记载相应社会领域全面情况的任务,是一个部门、行业基本面貌的概括和综合。它对于增强年鉴的综合反映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国内许多年鉴都设有此类条目,主要反映某个部门或行业基本情况及其他重要信息,如《宜昌年鉴》中的公安、种植业、畜牧业、轻工业、纺织工业、粮油等分目首列的概况条目。这种条目具有两个最显著的特点:一是全面性,二是概括性。全面性是“概况”题义本身的基本要求,概括性则是实现这一要求目标的方法和手段。
概况,顾名思义,是全面情况的概括或概要。一个行业的“概况”,是行业总体面貌的缩写。它犹如一面镜子,应能透视出年度内该行业的基本情况及其他重要信息。读者查阅一个行业的“概况”后,即使无暇阅读该栏目的其他条目,也能掌握该行业的最一般的情况。这并非要求“概况”事无巨细地兼收并容,但重要的情况一定不能忽略。如果“概况”里只有几个数据指标,别的什么也不提及,那么它就实现不了宏观反映行业全面情况的任务。诚然,由于事物无限,而条目篇幅有限。因此,必须用概括性对全面性加以制约。“概况”是要反映行业的全貌,但这种反映不是芝麻绿豆一把抓,而是要运用各种浓缩信息的手段,对年度内全行业发生的重要情况进行归纳概括,以尽可能少的笔墨将其基本状况和特点勾划出来。概况条目要在宏观上反映行业、部门或单位的全面情况,其内容应具备四个要素:一是行业、部门或单位基本情况;二是年度内实现的主要指标及取得的主要成绩;三是行业、部门或单位发展变化的新特点;四是存在的问题。第一个要素是公布家底,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行业(部门或单位)直接管理的单位、员工总数,固定资产原值、净值,生产或服务领域,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这一层内容不管当年有无变化,均需如实记录,使其具有连续性。第二个要素是介绍成绩,包括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突出成就,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果,以及获重大表彰、奖励的简要情况等。这层内容是行业发展速度、水平及效益的集中体现。必须每年精选收录,其中一些基本数据和用于说明某种观点的数据,还要进行纵横比较,以便读者使用。第三、四个要素是总结行业发展的特点及可资借鉴的经验,同时揭示行业存在的问题。这四个要素,既见指标数据,又见活动情况;既见事物发展变化的状态和结果,又见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和因素;既见成绩又见问题;体现了“概况”题义本身所要求的全面性。
专题性条目 年鉴的专题性条目,是单独记载某一具体事物的信息实体,它以社会生活中某个“点”的情况为内容,从微观上反映事物发展变化的状态和特征。这类条目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选题选材单一。专题性条目是以单个具体事物如某件事、某个人为反映对象,其主题、内容乃至条目的标题都具有很强的专一性,一个条目记述一件事情,不允许涉及与主题无关的其他内容。比如《宜昌年鉴》(2005)中“温家宝考察宜昌农业”、“举办第三届青少年科技节”、“安琪集团干燥塔发生爆炸”等条目,完全是单一性内容,均属专题性条目。而“整治校园周边环境”、“重要活动安全保卫”、“赴日韩招商”等,是以众多事件及情况为内容的条目,其人物、事件、时间、地点都各不相同,则不能视为单一条目。强调专题性条目选题选材的单一性,并非说凡单一事情都可以立目。单一事情能否单独立目,不是由编撰者主观愿望来决定,而是取决于事情本身的性质、地位和价值。因此,选题立目不能囿于某一部门、行业局部的范围来考虑,而应当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将具体事情置于整体形势或大背景下进行考察,看其是否称得上全局中的大事、要事、特事。比如说某个地区发生了一次洪灾,是否属于重大自然灾害,是否值得单独立目,不光要看受灾范围、损失程度,而且要作横向和纵向比较,看灾情在全市或全省居第几位,是否接近或超过当地历史上同类灾害的水平。此外,有些事情的涉及面虽不很大,但具有新颖、独特的意义,也应考虑单独立目,比如一些全市的“第一个”。这就是说,事件本身的性质和地位就决定了其具有单独立目的价值。二是内容记述具体。专题性条目既然是以某一具体的事物命题作文,其表现手法就不能像综合性条目那样概括、抽象,而必须以具体的实实在在的事实和数据,方能准确地反映事物,给人以确切的信息依据。否则,条目的信息价值就会大大削弱。因此,专题性条目的内容要素:事主、时间、地点、事情经过、结果等,不但要写全,而且要具体、周详。专题性条目在年鉴中所占比例甚大,为便于写作和研究,按其反映对象的不同,还可分为单一记事条目、会议条目、机构(团体)条目、产品(成果)条目及人物条目等五种小类型。它们都具有单一性条目的共同特点。其区别在于对材料的取舍标准,内容要素详略要求有所不同而已。下面逐一予以介绍。
(1)单一记事条目 是指那些记载某一具体事物、事件、社会或自然现象为对象,如一项工程、一次活动、一个自然现象等单项内容的条目。它是单一性条目中采用最多的一种,所报道的信息常以重大、新颖著称,内容往往较为精采、生动,是年鉴资料每年“换血”的主体。单一记事条目除交代事主、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和结果等基本内容要素外,要着重报道事件的发生和结果。比如写一座大桥建成通车,首先要写清大桥的名称、座落方位、工程竣工及正式通车时间。其次要介绍大桥的外观形状(长、宽、高度等)及内部结构、荷载质量、工程总投资等情况及数据。此外,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情况,如设计、施工单位,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等,也应予以说明。而大桥通车典礼仪式,对工程的预测性评价等情况则可省去或从简。
(2)会议条目 会议在国内社会生活中,往往是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产生后借以宣传报道的媒介和催产因素,尤其是党政领导机关和经济部门的一些重要会议,往往出台一批改革和经济建设的新政策、新措施、新方案,这类条目通常也是读者查阅的一个热点。对于会议条目的报道,要旨是避虚就实,突出一个“新”字。除交代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出席人员、主要内容和结果等情况外,应重点介绍会议取得的实质性效果,如党政机关重要工作会议,应着重记述会议研究讨论了哪些问题,作出什么重大部署,形成了哪些决议或决策,学术研讨会应重点介绍会上提出了哪些新的观点,取得什么成果或阶段性进展等。至于会议程序、场景、气氛等则省去或从略,更不要将与会领导人发言一一罗列。为了避免会议性条目充斥年鉴和报道流于形式之弊,对部门、行业每年工作例会以及一些未取得实质性成果的学术会议,一般不单独立目,可放在“概况”提及或以照片说明之。
(3)机构(团体)条目 即以有重要影响的某个行政、企事业单位或团体为反映对象的条目。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简要沿革、组织形式、基本职能和突出成就等。这类条目反映的对象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原来就存在的单位,一是年度内新成立的单位。前者着重介绍其现状及发展情况,后者则需详细交代单位成立时间、批准机关、隶属关系、内部组织形式及主要职能或业务范围等。对于一些新成立的经济联合体如“南宁化工集团公司”等,条目则需将其主要成员企业、联合形式,以及形成新组合后的经济实力、技术力量、生产经营的项目、规模或服务领域,以及年度内完成的主要经济指标等情况逐一介绍,使人们对这个新联合体有一个较为全面、完整的认识。
(4)产品(成果)条目 是以重要产品或重大科技成果为对象,内容包括:产品和成果名称、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完成时间、性能特点、获奖等级、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记载的内容大多是年鉴首次向社会发布的信息,为读者所瞩目,因而选择内容要素尤为讲究。比如“黄氏抗癌粉通过鉴定”等项目,介绍成果名称、研制单位(个人)、完成时间、鉴定单位等基本要素外,还须重点介绍其性能、效用及对社会产生的效果和影响。一些已应用于实际或已投入批量生产的成果或产品比如某种药品,还应介绍其临床验证的情况及相关信息,包括临床应用单位、范围、病例、效果,以及批准产品生产的单位、批文号、生产厂家、年内形成的生产能力、产品的注册商标等,使读者从中获取确切、实用的信息。至于产品研制过程、目的、意义等内容一般则省去,某些需说明研制原理的,也只能扼要而谈,毋需进行论证、推导及罗列化学方程式等,以免喧宾夺主。
(5)人物条目 人物活动是贯穿年鉴资料的一根主线。记述的对象是先进模范人物、重要新闻人物和逝世人物。国内出版的综合性年鉴对人物的记载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分散在各部类中,以叙事为主,“因事及人”的条目,如“巴杰获‘全国见义勇为好司机称号’”、“刘德方被命名为中国民间故事家”等;一是专设《人物》栏目,下分先进模范人物、新闻人物、逝世人物和历史人物等若干分目,以人物姓名为条题,分别进行介绍。前者与单一记事条目无甚差别,故不多赘,这里专谈后者,并着重谈先进模范人物与逝世人物。这种“以人系事”的条目,类似人物小传,以事实说话,不加任何褒贬之词。其内容一般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主要交代人物的概貌。内容要素包括:姓名、出生年份(逝世人物注明逝世年、月、日)、籍贯(直述×省×县人)、性别(只对女性注明)、民族(只标少数民族族名)、所在单位、职务或职称。以上要素的基本轮廊,一般不能缺项,其排列次序也尽量统一,以利编排和查考。第二个层次着重记述人物的行为活动。其要素包括:人物的主要学历、经历,主要事迹或对社会作出的重大贡献等。这一层内容时间跨度较大,枝蔓繁杂。为避免冗赘,在行文上可运用浓缩资料的手法进行概述,但要防止过于笼统,也不要写成鉴定式材料,在选材上则需择要而录,切忌眉毛胡子一起抓。一般而言,先进模范人物宜以当年或近年的事迹为主,属多年努力所取得的成绩可简单回溯。对专业技术人员,应着重介绍其负责或参与的重大研究项目及取得的成果,主要论著、论文以及获得省级以上各种奖励和其他荣誉称号等,逝世人物则概括其几个重要时期的主要经历和贡献。重要人物条目可配发本人近照,以增强其视观效果及资料价值。
(二)年鉴条目标题的设立
由标题、正文和作者署名组成。年鉴条目能否吸引读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条目标题是否醒目突出、引人注目。因而如何在文字有限的标题中将条目内容中最有价值、最吸引人的信息标出来,对撰稿人来说是必需的基本功。以下,笔者就综合年鉴条目标题的设立谈些看法。
1、条目标题所揭示的事实信息须完整具体。这是条目标题制作的基本原则。标题揭示的事实信息不能残缺、含糊不清。读者看了标题就知道条目中要讲的内容是什么,进而对要不要阅读这则条目、对条目具体内容感不感兴趣,做到心中有数。完整的条目标题一般由主题信息、动态信息及一些必要的修饰信息 (如 “首次”、“首个”)构成,它们都是条目标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全市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启动”、“宜昌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成立”、“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火炬传递点火起跑仪式在宜举行” (2007年《宜昌年鉴》)等标题直接标出条目事实的完整信息。
信息完整的标题需要标出条目的主题、动态,有时还需要标出确定的修饰信息。在条目标题的提炼过程中,要避免两种倾向:一是标题不能随意简化。条目标题直接标出完整、具体的事实信息,要求标题文字简练,简单明了地揭示出条目内容的完整信息。标题文字要 “像编辞书、打电报一样”,以最少的字词传达最丰富的信息。但是也不能为了简洁而硬性限制标题字数或随意简化。如有的文章提出年鉴标题字数 “不超过20个字”(宗洪表:《也谈如何提高年鉴条目的编写质量》,《年鉴信息与研究》2001年增刊)。有些年鉴为了减少标题字数而滥造生词、缩略语,如用 “机改”代替“机构改革”、“人医”代替“人民医院”,容易造成后人、国外人士费解。不少年鉴为减少标题字数而频繁使用静态标题,以事类名称作标题,如“新闻宣传工作”、“基层文联工作” (2007年《宜昌年鉴》)等等,造成信息残缺、空洞,这是不可取的,值得年鉴撰稿人和编辑注意克服和杜绝。二是标题不能过于形象化。我认为在坚持标出事实信息完整、具体的前提下,实现标题的形象化也是未尝不可的,但不能过于追求形象化。形象化标题虽然“形象生动,使读者有一种鲜活的感觉,愿意继续读下去”(王丽:《从年鉴条目标题的命名说开去》,《沧桑》2001年第1期),但如果太抽象,没有标出什么实在、有价值的信息,就可能适得其反。如有撰稿人用“‘牡丹’奇葩花香飘溢“和 “长城信用卡业务呈现一派生机”为作为年鉴文稿的标题,由于标题信息含糊、不明了,读者不看内容根本不了解条目究竟讲的是什么。后来编辑部根据内容用“牡丹信用卡发卡9万多张”和“长城信用卡发卡5700张”作为两个条目的标题,就标出了具体、完整的事实信息,既能引起读者的注意,也使读者一看标题就知道内容是什么了。
2、条目标题要准确反映条目的主要内容而不是次要内容。标题所含的主题词要醒目突出,能够让读者直接明白条目所讲内容的主要范围、领域。主题是构成标题的主干,是标题信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标题主题提炼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标题主题要与内容相符。如条目“全年接收档案资料48589卷” (2007年《宜昌年鉴》)标出的主题是 “档案资料”,条目主要内容必定是围绕这个主题及其隐含主题 “接收”展开;又如标题“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火炬传递点火起跑仪式在宜举行” (2007年《宜昌年鉴》)条目内容必定是围绕主题“火炬传递”以及“点火”展开。这里有两种错误倾向需要引起大家注意;一是标题小内容大,标题所标出的主题不能涵盖条目内容。如某年鉴中一条目标题是“民防通信站操作竞赛”,除反映标题主题所指内容外,篇幅较多的是与竞赛无关的通信设备更新及消毒清洁的情况;又如某年鉴记载中国建设银行某某分行 “发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余额35亿元”条目中多数篇幅是与主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及相关主题住房贷款、个人商业性贷款无关的内容,文题相差太大。对此类倾向,应该将条目分解为多个条目,或删除多余、次要的内容。二是标题大内容小,标题所标出的主题外延定得过大,超出了内容范围。如有年鉴在“开展劳动竞赛”大标题下反映内容仅为纺织女工操作比赛,在 “实施富民工程”大标题下只记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此类倾向,应将标题外延改小,改为与主要内容一致的小标题。(2)标题应单一主题。条目标题主题醒目突出,要求标题只含一个主题,不能有多个并列的主题。一个条目反映一个主题已成为年鉴界的共识,但仍有很多年鉴将两件或多件事合写一个条目,在标题上形成多主题并列。如《宜昌年鉴》(2006)采用的“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广州年鉴》(2005)“发行、印刷、复制业”、“人口增长与人口密度”这些标题,多个主题并存,标题主题不明确,增加了读者准确获取信息的难度。又如“加强法制培训,推行依法行政”之类两句话总结式标题,含有两个主题,标题重点是 "法制培训"还是 "依法行政",读者无法立即明了。(3)标题主题词宜前置。条目标题主题醒目突出,要求条目主题词尽量前置。主题词前置可以方便检索,更为主要的是可以让最关键的信息首先引起读者注意。如“宜昌市科学技术大会召开”(2007年《宜昌年鉴》)使读者首先注意到主题词 “宜昌市科学技术大会”,然后才注意到相对次要的信息“召开”。如果改为“召开宜昌市科学技术大会”则首先引起注意的是相对次要的信息“召开”,那效果就差多了;“宜昌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办公室成立” (2007年《宜昌年鉴》)与“成立宜昌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办公室”相比,前者主题信息“宜昌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办公室”能够首先入读者眼球;又如“购物中心建成开业3家”首先人眼球的是主题“购物中心”,而“3家购物中心建成开业”首先入眼球的是相对次要的信息“3家”。因此,我们在撰写年鉴条目标题时,主题词应尽量前置,其基本要求是标题的语法结构少用动宾结构,多用主谓结构,有时为使主谓结构词汇搭配合理,要考虑采用合适的动词。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考虑采用被动句式,如“市政府被授予全省‘村村通电话工程’建设先进单位称号”、“宜昌水运口岸升级被纳入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 (2007年《宜昌年鉴》)。或者考虑选用合适的动词,以与主谓结构相合。如“出台《规范行政审批的意见》(2006年《宜昌年鉴》)。当然,主题词前置也有例外,如果标题中有执行主体存在,主题词就不能前置。比如标题“武警支队完成押解在押犯人移监任务”,主题词就不能前置。
3、年鉴条目标题要尽量采用动态化标题。尽管有部分年鉴采用静态标题,如某年鉴 (2004年)规定“条目标题一般以名词与名词性词组为宜,尽量少用动态标题”。但绝大多数年鉴主要采用动态标题,这已成为年鉴标题的趋势,使用静态标题的越来越少。《宜昌年鉴》条目标题也主要采用动态标题,较少使用静态标题。静态标题多以工作性质、工作内容、行业分工、下属单位或事物状态等事类名称为标题,如“审计”分目下设财政审计、金融审计、基建审计等;“固定资产投资”分目下设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效果等。这种标题年年相同,成为常规标题,不能反映年度变化的事实。虽然一定数量的常规标题能够保证年鉴信息资料的连续性,但如果通篇是此类标题,则将破坏年鉴的年度特色,不能标出读者感兴趣的、有价值的亮点,一些 “新、大、特、要”信息亮点被淹没在大量静态标题中,读者无法立即获取感兴趣的、有价值的信息。而且频繁使用静态标题易使标题重复、雷同,令读者厌烦。因此,年鉴应该减少静态标题的比重,增加动态标题的比重,以能够更好揭示事物的年度变化信息。标出动态可以通过标出具体动作、标出地点、标出结果及标出数字等方式来实现。(1)标出动作。标出动作是年鉴标题标出动态,使事实信息具体完整的主要方式。如“组织‘人大网议日’活动”、“建立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开展宜昌对接重庆加快发展专题调研”、“公开选拔15名副县级领导干部”、“制定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整顿规范城区音像市场” (2006年、2007年《宜昌年鉴》)等标题,分别通过“组织”、“建立”、“开展”“公开选拔”、“制定”、“整顿”等动词标出了具体的动作信息。(2)标出结果。如“31个产品被评为湖北省名牌产品”、“《楚水巴山》获全国歌舞、杂技优秀剧目展演一等奖”、“宜昌市垃圾综合处理项目建成”等条目标题 (2007年《宜昌年鉴》))都标出了事实发展的明确结果,直接把事件的结果信息告诉了读者。(3)标出地点。《宜昌年鉴》(2007)含有地点的条目标题有80多条,如 “国务院参事考察团考察宜昌”、“五峰在武汉举办第二届品茶旅游节”、“创建世界水电旅游名城汇报会在京举行”、 “市优秀中学生代表团赴华盛顿郡交流学习”、“首届全国高山蔬菜研讨会在长阳举办”等标题都通过标出地点显示出动态。又如《浙江年鉴》(2002)中的“全国首家网上电信营业厅在杭州开通”、“《水乡古镇》特种邮票首发式在南洱举行”等标题,也标出了事件的发生地,从而将动态信息完整、具体地告诉了读者。(4)标出数字。数值、百分比一般在主题词前后作修饰成分、谓语成分。数字可以显示事物量化的成果及成效,是让读者明了事物动态、“怎么样”的最为准确、最为有效的方式。如“柑橘总产突破100万吨”、“关闭煤矿35处”、“枝城港年通过能力达580万吨”、“建设工程招标率、公开招标率达100%”、“兴发集团定向增发5000万股”等标题,都用数字来说明事物量化信息,抓住了事物年度变化信息。数字在优秀年鉴条目标题制作中出现的频率较高。2007年《宜昌年鉴》1800多个条目标题中,有160多个标题含有数字,约占标题总数的9%;而全国其他年鉴占的比例更高。如《上海年鉴》2005年卷2164个条目中,有488个标题含有数字,占标题总数的22·55%;《绍兴年鉴》(2004)1856个条目中有206个标题有数字,占标题总数的26·45%。两部年鉴数字条目所占比例之高,值得我们关注与借鉴。
4、年鉴条目标题要准确具体表述,多用确定性词语。条目标题表述必须是怎么样就怎么样,不宜多用不确定性词语。具体讲要避免以下两个倾向:一是不宜多用不确定性修饰词。如 “成绩显著”、“进一步发展”、“步伐加快”、“繁荣兴旺”、“发展迅猛”、“纵深推行”、“较好”、“较快”、“积极”、“新发展”、“新开拓”等不确定用词不宜在标题中频繁出现。这些不确定性词语在标题中出现易使读者对事物发展程度的了解停留于表面,无法立即知晓该条目具体、确定的事实信息,给人的感觉比较虚。而且频繁使用不确定性词易使标题雷同重复,没有新意。如“科技创新步伐加快”与“加快科技创新步伐”、“科技创新纵深推行”、“科技创新有新举措”等相似标题,揭示的信息比较模糊。这种标题表现形式在任何一部年鉴中都可以用,从标题上根本反映不出每部年鉴的个性特点、地方特点。全国各地一些优秀年鉴很少出现不确定性词语,而多采用准确、明确的词语,从而把事件明确、具体的信息标出来。如《上海年鉴》的条目“上海首个区行政投诉中心成立”、“零关税港货首次入沪”、“钢琴大型演奏会获大世界吉尼斯之最”等标题采用准确修饰词 “首个”、“首次”、“最”,即使信息明确、具体,又凸现了条目的亮点。近年来,《宜昌年鉴》向全国优秀年鉴学习,条目标题也较少出现不确定性词语,而是用准确、明确的词语来反映事实信息。二是不宜多用不确定性的动词。在用动词标出动作时,要努力标出事件的明确发展状态。不少事物有其发展状态,标题应根据不同情况标出事实是处于“启动”、“成立”、“完成”还是“继续”等明确的状态。以《宜昌年鉴》(2007)为例,标出"成立"或 "建立"的条目标题有29条,如 “建立精神文明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城乡救助体系”、“宜昌市柑橘产业协会成立”;标出事实“开展”的条目标题有65条,如“开展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标出“投产”、“成功”的有25条,如“稻花香集团‘151工程’一期竣工投产”、“国产首套大空分装置开车成功”等等。当然在有些情况下,采用某些不确定性词语也未尝不可。如果必须采用某些不确定性词语,就一定要采用与条目内容相符的词语。如 “突破性进展”要点出在什么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使标题揭示的事实信息较为明确、具体。如改“积极推动厂务公开向纵深发展”为 “厂务公开向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领域发展”,后者就显得较为具体、明确。又如,“招商引资向精细化工领域拓展”、“专利行政保护向会展业拓展“、“宝山创业园区以新材料为主要发展方向”(《上海年鉴》(2005))。条目标题如果不能点出具体、确切的信息,这个条目就没有多少存在价值,可考虑删除。
5、年鉴条目标题要条目的信息亮点。条目的信息亮点可以是新、大、要、特信息,也可以是动态信息。如 “上海首个区行政投诉中心成立”、“零关税港货首次入沪”、“钢琴大型演奏会获大世界吉尼斯之最”等标题,用确定性修饰词语标出了读者所关心的信息亮点 “首个”、“首次”、“最”。“‘文化中国丛书’在美国发行”、“小灵通用户突破100万户“等标题,分别用地点 “在美国”、数字 “突破100万户”等动态信息揭示出条目的新闻眼,反映了事物的年度变化。
(三)条目的撰写方法与要求
年鉴作为一种资料性工具书,与其他工具书在撰写方法与要求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与其他文章的撰写方法与要求更是相差甚远。我们的年鉴撰稿人大多是各部门写总结、写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的强手,在撰写年鉴条目时,往往会不由自主地出现与年鉴要求不相符的问题,使年鉴条目不伦不类。为此,有必要强调年鉴的撰写方法与要求,以保证年鉴的整体质量。
1、年鉴的文体文风
年鉴的文体文风是一种兼有说明文与记叙文特点而以说明文为主的文体。它不同于文艺作品、工作总结、新闻报道和评论文章。它的特点是以说明和叙述为主,直陈其事,不加议论、抒情、描写,用简洁平
实的语言记述浓缩的资料信息。
年鉴的文风与文体是一致的。要求简洁朴实,用语实事求是,资料翔实准确,靠事实和资料说话。杜绝空话、套话、假话。
2、把握与其他文体的区别
年鉴不同于辞书,年鉴对条目释文不做定性解释,不讲由来和沿革,不讲其优点和特点,只反映某一事情或某一工作在本年度内有哪些新的举措、新的变化、新的成效,现状如何,体现的是年度事实的资料性。其文体特点是以事实为基础的概括介绍性说明。
文艺作品可以充分运用修辞方法,以增强文章的感染力;年鉴条目释文要求简明扼要,用事实、用数据说话,所用修辞手法一般只限比较、排比和反复。如:某报纸上的标题"红丝带飘起关爱旗帜",内容是写某社区孤寡老人,只要在窗口挂起 "红丝带",就会得到社区人员的及时帮助;又如:"xx(地区)大张旗鼓地开展植树造林活动",这样的标题出现在报纸、杂志上,这样写是为了吸引人们的眼球,提高人们的阅读兴趣,增加感染力,从而扩大发行量。而年鉴中以 "老年关爱"、"植树造林活动"设立条目标题就可以了。
工作总结是写给上级领导和本单位干部看的,重在归纳做法、总结经验和找出差距;年鉴条目释文向社会提供信息、资料,重资料价值,为读者查找信息资料服务,没有必要详记过程、做法和经验,也不必为本单位评功摆好。
新闻报道引导舆论,语言生动、形象;年鉴不重在宣传,重在为读者提供信息资料服务。要求文字简练,即使介绍人物也只记载其主要事迹,而不描写外貌、性格和言谈举止。
3、文字语言的特殊要求
(l)语言要准确。
用词准确:年鉴语言必须字斟句酌,选用恰当的语言表述事物。不用“当前”、“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有关部门”、“大幅度增长”等模糊语言;以及“去年”、“今年”、“明年”、“近年来”等时间基准不清的词语。年鉴反映当年年度内的事,可用“年内”表述时间。
逻辑准确:语言要合乎逻辑,合乎现代汉语语言规范,比如要符合现代汉语语法、语言习惯等,不用“也许”、“可能”、“大概”。
资料准确:年鉴语言所表述的资料、信息要翔实可靠,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事物。如:提供的数据在不同地方出现时,应取得一致,不要自相矛盾;不要出现各分项数加起来与总数不符的情况。“概况”栏目中总的技术指标与各分目中的单项技术指标一定要一致。
(2)语言要规范。要使用规范化文字和词句。忌用仅在行业内部通用的用语和简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用字要规范:以国家1986年10月10日重新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不得使用停用的《第三批简化字》和不规范的汉字。
B.用词要规范。一是年鉴的立足点是第三人称,对人物的称呼,除引用原文外,应直呼其名。不用“我”、“我们”、“他们”等人称代词,也不用“同志”、“先生”、“女士”等称谓;如为反映其一历史事实和人物身份,必要时可加职衔,如 “x局局长xxx”、“x局党委书记xxx”等;不使用抽象泛指的集合名词,如“组织上”、“领导”、“上级”、“群众”等。
二是各种名称(组织机构、会议、单位、地址、职称、文件、活动等)要规范,除特载、专文、引文外,一律不用代称,如:“我局”、“我室”、“我处”、“我中心”、“我单位”等,应直接写单位名称;除约定俗成外,一般情况下不能用简称,一律使用全称,如“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活动”,不能写“双增双节活动”,“计划生育办公室”不能写“计生办”,“宜昌东部、夷陵西部”不能写成“宜东、夷西”等。若一个名称反复出现,可第一次写全称并注明简称,以后写简称。
三是在时间表述上,应明确说明年、月、日,不用“今年”、“明年”、“去年”、“上年”、“几个月”、“目前”、“不久以前”等时间代词。
四是不要使用出现歧义的词语。如:“上级指示”、“有人认为”、“由于种种原因”、“原领导班子”等。
五是外国国名、人名、地名、机构、报刊、学术名词等,均应译成中文,以新华社译名为准。
六是专业性强的名称、新名词或外来词第一次在文稿中出现时,应在文中加注。如:“党员保先教育”、“三城联创”、“五讲四美三热爱”等。专业性强的名词在行文中不能用简称。如混凝土不能写成“硷”。
七是学术名词遵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专用名词按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技术规范用语执行。
八是符合国家有关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地名起止用一字线“一”(占一个字的位置),如“小溪塔一鸦鹊岭”;时间起止、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范围用浪纹号“~”,如“8~9月”、“2500~3000”。
C.语言要简洁。年鉴要求简明扼要,文约事丰,用尽可能少的语言表达尽可能多的内容。要力避空话、套话、大话和穿靴戴帽、冗长、拖拉等不含信息量的语言。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忌总结句。不用工作总结、报告、讲话中常用的套语。如:“在xx正确领导下”、“在干部群众的支持下”、“在有关部门配合下”、“以xxx为指导”等。
二是忌附加句。年鉴行文在句式运用上,要浓缩用笔,字字落实。多短句,少长句;多主谓句,少定语、状语、补语等附加成分;多实词,少副词、助词、形容词、惑叹词等。如:“安全生产实现xx天,创造了历史性的辉煌成绩”、“奋进中的xxx(单位)将继续以xxx为宗旨,以xxx为目标,团结一心,扎实工作,面向新世纪,再创新辉煌”等。
三是忌“了”字句。年鉴稿子忌用“了”字句。如“召开了xxx会议”、“xxx领导发表了重要讲话”、“审议了xxx工作报告”、“通过了xxx决议”、“作出了xxx决定”、“提出了”、“实现了”、“进行了”、“改善了”、“步入了”、“取得了”等。这是因为年鉴记载的都是发生了的事,不必再用那么多“了”宇,否则只能影响年鉴语言的简洁性。
四是忌“为”字句。有的稿子一开头就是“为了……”、“为……”,然后记述事物的产生、发展。第一,年鉴是对事实原委开门见山的记述,与其开头写“为了什么”不如改成在结尾处作画龙点睛之笔。第二,另一类“为”宇句可直接用陈述句表述。如:“为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市环保局举办环境保护知识竞赛”,若将“为纪念”三个字去掉,这纪念的目的也自然明了。这样既合年鉴章法,又简洁顺达。
又如 “总数为”、“密度为”、“产值为”、“上升为”、“人均为”等句式,从语法上说得通,而从年鉴行文上则不够规范。去掉“为”字,不仅不影响文意,而语句更加简明利落。年鉴是信息载体,受篇幅限制,必须以有限的文字记载丰富的资料,应努力不虚着一语,不多用一字。这就是前面说的“文约事丰”。
五是忌“共”字句。此类句式在年鉴中大致有以下类型:一类是记总数、全数。如:“企业共xxx家”、“职工共xxx人”、“投资共xxx万元”;另一类是记全域、全范围数。如:“全市共”、“全局共”等。上述所列,既言总数、全数,报全市、全局、全行业,“共”的意思已经很明确,因此“共”字可略去。
六是忌“对”字句。“对”在一般文体中应用较多,年鉴则不宜用。“对”字句式一般以“对xxx进行了xxx”的形式出现。如:“对xxx单位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对全局工业企业进行了普查登记”、“对危险房屋进行了抢修”等。此类句式可去掉“对”,削去“了”、“进行”等附加词,改成“调查xxx单位的经营状况”、“普查登记全局工业企业”、“抢修危险房屋”等,这样,句子便由虚变实,简洁顺达(如果作为条目标题的话则注意应将主题词前置)。年鉴记述,重在实际发生什么,不在“进行了”什么,这是年鉴特性所决定的。
七是忌“已”字句。“已”在现代汉语中表示事情完成或时间已经过去。年鉴记载的是出版年上年实际完成或发生的事实,因此,“已”字可省略。如:“参加体育活动人数已达xx万人”、“己建成线路xx公里”等。
八是忌“于”字句。“于”在现代汉语中是介词,表示“在”的意思。如“他生于1980年2月5日”,“长江发源于青海”。很多人喜欢写“于xxxx年xx月xx日开工”、“于xxxx年xx月xx日建成”等,这里已经有了在的意思,所以于字可以省略。
总之,一部质量较高的年鉴内容应该做到:“多一字繁,少一字残”,不允许出现冗词赘句。
D.语言要明了。年鉴要多让事实和资料说话,少做一般性的评语和结论,用最直接的语言把信息传递给读者,不要把具体生动的语言变成抽象模糊的语言。不论是记述哪个部门、哪个行业的工作,都要介绍一些基本情况,年鉴撰稿人应提供具体资料和数据来说明,避免单纯使用 “有所进步”、“有所提高”、“有所改善”等类的模糊语言。
E.语言要平实。年鉴用语要做到“立言得体”,落笔之时掌握分寸。切忌用宣传说教语言和文学语言;不能有溢美之词,要留有余地,不要说得太绝对化。年鉴每年都要编辑出版,今年说得太满了,把工作成绩打了个满分,以后的文章就不好做了。事实上,事物总是在发展的,工作不可能没有缺点、没有疏漏、更不可能没有差距。对工作的成就、作出的贡献、发挥的作用,评价郡要恰如其分,忌用感情色彩强烈的词语,如不在文稿中写“荣获”、“狠抓”、“强化”、“优化”,而用“获得”、“抓住”、“加强”、“调整”。
有些词语应该严格限制使用,如:“作出了巨大贡献”、“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给予了很高的评价”,等等。获得金牌就写获得金牌,获得冠军就写获得冠军,是部优产品就写部优,是省优产品就写省优,不宜使用广告宣传式的语言,力求写实,不要写虚。
写人物,主要写先进事迹、光辉品德,不加颂扬性评语;写经济、科学、技术的成就及所达到的水平时,要严格限制使用“世界第一流的”、“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等提法。因为我们对于世界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不可能及时完全掌握,而且世界上科学技术发展很快,技术指标和纪录经常被突破,上述一类评语有时不一定恰当。
固然,年鉴的撰写方法与要求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掌握并熟练运用的,但只要持之以恒地按照年鉴的撰写方法与要求一以贯之,就一定会写出高质量的年鉴文稿来。
(四)结合实际工作写作年鉴条目
年鉴是以条目为主要载体,全面、系统、准确地汇辑一年内的重要时事、文献和统计资料,按年度连续出版的具有政府公报性质的综合性、资料性工具书。条目是年鉴的细胞,是年鉴构架的最基层组织,也是年鉴内容的最直接表现形式。年鉴条目大体分两类,即综合性条目与专题性条目。条目不仅构成年鉴的基本内容,而且决定了年鉴的质量。一部年鉴编得好不好,在指导思想端正、框架结构科学、记述内容合理、编排校审认真的情况下,就看其条目质量品位编得如何。要打造品牌年鉴,关键要提高条目的质量,就要做好以下工作。
1.广泛搜集条目的资料
资料是年鉴的基础,更是年鉴的生命,只有不断拓展资料信息,年鉴才能常编常新,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才能保持强劲的生命力。在年鉴资料的搜集过程中,首先要开阔年鉴资料信息的视野,既把握宏观的变化,又关注微观的变化,特别要注意把握本单位工作的全局,从众多的信息中筛选出本单位年度内在全市(县、区)中有影响的大事、要事、新事、特事。其次要拓宽搜集年鉴资料信息的渠道,除要发挥行政手段如通过工作总结、领导报告、简报等搜集信息资料外,撰稿人还要做一个有心人,平时主动搜集获取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信息资料,掌握社会管理、经济建设、改革发展中第一手材料。作为一个年鉴撰稿人,一定要注意平时的积累,不能等到编辑部催稿子的时候临时抱佛脚,找来工作总结掐头去尾应付。再次是在年鉴资料的选择上,要坚持求真务实的精神,注重年鉴的实用性,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运用辩正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研究问题,对搜集的资料进行认真鉴别、考证,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特别要注意年鉴资料的唯一性。地方的唯一性就是突出资料的特性,条目突出地方特色最为本质的东西也就是突出地方性。在资料的运用中,要不唯上、不唯权,贵在真,贵在实,不断章取义,不牵强附会,使资料在为现实服务中具有可信、可用、可鉴的价值。
2.深化条目的内容
年鉴的质量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条目质量的高低。条目是年鉴的主体部分,条目的立目标准,一是党和政府的重点工作,二是对全行业,对某个领域或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或起重要作用的事物。因此条目的内容就要体现一个 "准",把握一个 "全",突出一个 "新",力求一个"深"。"准"就是要求事实要准确,撰写表述要准确,提供的各类数据要准确。"全"就是要掌握全面的情况,在确定条目时力求全面,既要有反映工作概貌或工作综述的条目,又要有反映不同侧面的具体条目,而且还要有若干典型事例的条目。"新"就是要求条目的内容要新,必须记载各方面工作的新情况、新发展、新事物、新经验等,尤其是党和政府进行的重点工作。"深"就是要力求使确定的条目能够透过事物的表面现象而反映出其本质,也就是要从深层次挖掘能反映事物本质面貌的条目。年鉴的重要作用是为现实服务,为广大读者服务。这就需要年鉴深化条目的内容,既收录政府行为有存史价值和资治价值的条目,也要精选人民群众关注的条目,也就是说要注意选取实用性的条目。深化条目的内容,还要增加创新条目。年鉴在全方位选题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抓住事物的主流和本质,精选渐成就、新产品、新行业、新特点的创新条目,集中揭示事物发展的原因和效果。
3.增强条目的信息含量
年鉴的质量如何,是由条目的有效信息含量决定的。怎样才能提高条目的信息含量?一要对材料进行整体处理。应用概括手法,通过归纳提炼,抓住共同点,将材料综合成一个整体进行反映。二要把握材料的实质性内容。通过对材料的综合分析,概括出部门、行业和地区发展的特点。三要精选新鲜、主要、特殊、为独家所拥有的信息为条目,以精选的条目容纳精选的内容,展现事物发展的全貌,确保年鉴拥有信息的绝对权威。四是增加体现官书的权威性和群众喜闻乐见的信息含量。五是抓住创新性的信息为条目,这是年鉴必须捕捉的信息,是丰富和完善年鉴内容,在原有基础上的新拓展、新突破、新认识,是新情况、渐成就、新经验、新问题的具体揭示,也就是新举措、新事物的内容。只有紧紧抓住这个特点,条目的信息质量才能提高。如果缺失这些信息资料,那么就失去了年鉴的存史和参考的价值,也就丧失新鲜感和地方特色。
4.做好条目的审核
年鉴条目撰写完后,要进行认真的审核,审核的内容:一是审核是否符合事实;二是审核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三是审核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和对外宣传口径;四是审核是否符合科学常识;五是审核有无泄密;六是审核在语句、文字、标点符号等方面是否有问题和错误;七是审核数字的运用,尤其要注意百分比和倍数的用法,分项与总项的关系,文中数字与所附表格数字是否一致,小数点与分节号的问题;八是审核条目有无重复、遗漏;九是审核年鉴的设计风格是否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等等。做好审核工作,就是要把好年鉴的政治关、业务关、事实关、文字关、质量关,使年鉴坚持连续性,突出阶段性,体现年度特色。审核完毕后,要在稿件上签署审稿意见,并署名,以示负责。
1、新统计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2009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统计法》。这是一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比较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的《统计法》,是一部能够基本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的《统计法》,也是一部基本符合国际通行统计规则的《统计法》。
这次修订统计法一个大的背景就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1996年修改统计法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怎么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我们面临着很多挑战。现行法律的很多规定不太适应当前发展的形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统计工作和在原来计划体制条件下从事工作是完全不同的,1996年修改《统计法》时,市场经济体制刚刚提出来,发展还不充分,在那种情况下修改的统计法背景和现在是不一样的。
现在各种利益主体多元化,每种利益主体都有不同的利益考量和诉求。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的统计工作越来越重要,在认识国情、反映国力、把握国势和国家的决策管理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在科学研究特别是经济研究中,在广大公民的日常生活中,统计数据也越来越重要。比如说选择职业,统计数据是一个很重要的参考。
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国际交往越来越密切,我国的经济总量也越来越大,在国际经济舞台的分量也越来越重。中国的统计对全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所以中国统计数据的质量、重要性更加突出。另外一个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调查对象不配合的情况比以往更多了。由于我们的统计数据越来越重要,和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也更加密切了,他们干预统计数据的动机更强了。怎么通过修订统计法,建立更加有效的预防和惩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法律制度,就成为当务之急的事情。
2003年到2005年,在全国人代会上就有甘肃代表团,安徽、江苏、浙江代表团中的3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建议修改统计法的议案。200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组织开展了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2005年4月26日,蒋正华副委员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检查情况报告。在这份报告当中,蒋正华副委员长提出,现在统计工作中的很多问题都与统计法的不完善有关,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统计法。蒋正华副委员长报告以后,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
温家宝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很快就作出批示,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抓紧修订统计法。2005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党组召开扩大会议,决定正式启动统计法的修订工作,成立了统计法修订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向全社会发布公告,征求各方面对修订统计法的意见,这样统计法修订工作就正式启动了。经过4年多的努力,统计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这个过程是一个凝聚了各方面智慧的过程。
2、新《统计法》何时施行?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3、在新《统计法》中,如何有效的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体现在哪些方面?
这次修订统计法的基本宗旨就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统计的公信力。核心任务就是怎么有效的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具体可以从以下七个方面来说。
第一,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列入立法目的。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尤其把真实性摆在第一位。原来的统计法只是讲准确性,真实性、准确性这两个词意思非常相近,但还是有区别的,针对性不一样,强调的侧重点不一样。真实相对于虚假而言,准确相对于误差而言。为了提高新统计法的针对性、严肃性,在立法目的上增加了保障统计资料真实性的规定。
第二,明确禁止领导人员的行政干预行为。《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领导人员的"三个不得",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往往是行政干预统计数据的实施者,所以从法律上对这些主体进行严格的约束,规定他们在统计活动中"三个不得"是非常必要的。这是从法律制度上来预防和惩处这类统计违法行为。立法一般是前面有禁止性行为,后面就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就要给予处分。而且这种处分最重可以开除公职,是非常重的。
第三,依法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进一步明确对统计人员的要求,强化统计人员的职责。因为统计人员是政府统计活动的直接实施者,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数据要通过统计人员的手来实现,在统计法里对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作出了规定。
第四,对统计调查对象真实报送统计资料作出义务性规定,并明确了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现在有一些情况,地方或者部门,甚至有时候是统计机构,为了一定的目的,为了把这个数字能统计到符合他原来设定的目标,要求企业一开始在起报环节就按照上面的意图来报,就要求调查对象编造数据、篡改数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统计法里有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首先有这个硬性规定。然后又在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其中,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给予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保障了统计调查对象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对于有关方面要求调查对象编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他们也可以依法进行抵制。一方面,抵制是他的法定权力。另一方面,我听了你的要求,我做了假,我要承担责任的,可能我要被处分,甚至被开除,所以从自身利益的考量,他也会抵制。
第五,对监督检查作出新规定,加大对行政干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修订后的《统计法》中有很多制度规定,怎么保证它的落实,这个是非常重要的。这次修订统计法专门增加了一章,作为第五章。这一章给了统计机构很大的权力,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和统计违法案件过程中有很大的权力,保证查处的效果,责任人认定比较明确,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这是非常重要的修改。比如说很多信息都保存在计算机里面,我要看计算机里有没有违法的记录,我要看,你不能拒绝,拒绝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给看我就可以处理你,这就是很大的权力。为了把统计报表做出来,需要很多财务报表资料的支撑,很多统计数据来源于会计资料,那好,统计法就授权统计机构检查在做统计报表过程中相关的一些资料,比如原始记录、台账、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你就应该配合检查机构来接受检查,如果不配合,本身就可以处分、处罚你。
第六,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加大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原来统计法中,对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数据也规定了一些法律责任,主要是三类。第一类是自行修改编造统计数据的,这种情况极少,一般领导人不做统计,他不自己改数,是授意或者暗示,通过统计人员的手来改。第二类是授意、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编造、篡改统计数据。这类违法行为在实践中不是个别的,在一些地方还有不少这样的行为发生。但是在检查过程中,很难找到授意的证据、强令的证据,被授意和强令的对象都是他的下级,一般都要为领导担责任,所以找证据很不容易。第三类是对拒绝编造虚假数据、篡改资料的人进行打击报复,对这种情况要给予领导人处分,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从查处机制上,进一步保障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有关人员违法了,也查实了,该给处分,但是处分起来非常难,原来一直是这样,不容易落实。这次修改统计法规定了一个机制,因为统计违法行为主要由统计机构来调查,他们在调查过程中认为应当给有关人员处分的,就有权力同时也有责任提出处分的建议。因为很多是统计机构管不着的,地方的领导干部,一个县的县长,一个市的市长,统计局管不了,他并没有处分权,按照现在统计法规定,连处分建议权都没有,很多情况下很难落实这个处分。
这次修改统计法新增了一条非常有分量的规定,这是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他们新加的一条。新《统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该规定赋予政府统计机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的行为的处分建议权,将有利于发挥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中的作用;并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统计机构和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从机制上保障对行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4、有些人为了迎合某些领导人的意图,私自篡改统计数据,对他们的处罚是否会更严重一些?
一个调查对象被迫弄虚作假是一种情节,主动迎合上面的有关要求,这又是一种情节。所以在统计法里也规定,对于一般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给予5万元以上到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一般就是警告、记过等,有很大的区别。
5、《统计法》对各级统计机构、广大统计人员提出了哪些要求?
首先作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坚决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来履行自己的职责,法的执行首先是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工作。人大立法机关制定统计法的第一位考虑是这部法律是管统计局和其它统计机构的,统计机构是统计数据的生产者,统计数据准不准,是由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来做的,首先把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管住管好,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按照法律办事,如果严格实行这一条,那统计数据就有基本保证了。
各级统计机构、广大统计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统计法》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三个不得",不得编造、篡改统计数据,不得要求任何机构、任何个人编造篡改统计数据,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这"三个不得"是基本的,也是根本的要求。
还有很多很多规定,都是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说的,比如说调查项目的审批,怎么把审批关把好,让统计调查项目设计得更加科学、精简、高效,通过更少的调查项目、更少的调查对象、更低的调查频率来获得尽可能多的统计信息,获得尽可能准的统计信息,这是统计机构的一个基本职责。
6、《统计法》中,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管理有什么规定?
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要对录入、审核的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的一致性负责。调查对象报送的数据你要履行审核职责。统计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要承担责任,要被处分。调查对象报来数据,首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履行审核职责,看它准不准,有没有什么逻辑上的矛盾,和相关指标是不是衔接,和他以前的数据比起来是不是有畸高、畸低的情况,是不是有大的起伏,如果有这种情况就要询问到底是什么原因,如果一查确实是这么多那就放心了;如果一看,是调查对象的问题,确实是工作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出了问题要责令改正。这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权力和责任。
7、统计调查项目如何审批?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8、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有哪些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10、对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有什么处分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