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兰政办发〔2009〕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兰山区人民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日
兰山区人民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切实管好用好政府资金,规范运作行为,发挥政府公共投资的最大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公共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符合总体规划原则,便民使用原则和合理利用资金原则。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要提前进行论证,注意保护环境,周密组织建设,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及相关的勘察设计、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工程监理等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遵守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建设项目建
议,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编制设计任务书,确定建设地点;
(三)经批准后,进行初步勘探设计;
(四)项目获得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正式立项;
(五)组织施工;
(六)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区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于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区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区级财力情况,本着“先急后缓、量入为出”的原则,提出下一年度拟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对区政府研究确定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项目的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规划、概算等基础性工作。区发改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把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予以立项管理。区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并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年度政府信用贷款规模,于每年12月底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确定后,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和预算组织实施,如有变更,应向区发改部门书面报告变更理由、规模、追加(减)投资数额,并向区财政部门书面报告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增加的项目或有重大变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负总责,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并逐步推行建设、管理和使用分离制。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要做到设计科学合理,并遵循先勘探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投资较大,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或者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其设计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听证会听证或通过公示向社会征集意见,必要时还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实行决策机构的票决制。
禁止边设计边勘探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招标)代理单位组织,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参与监督,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公开竞争,择优选定,并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整体采购。
单项施工合同在3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管理部门同意,报区政府批准后,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的项目或其他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国家
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监理等法人都可以参加竞标。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标底,也可以实行无标底招标。
编制标底要按照设计并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计量规则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要求进行编制,编制和审查标底应当严格保密。
经区政府同意,未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编制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查确定。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和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严肃查处违法串标的行为。禁止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禁止非法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组织参加投标,或者让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对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区财政部门不准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项目中标单位或承包商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签订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凡是需要财政拨付资金的项目,在合同签订之前,应将合同文本送区财政部门征求意见。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要在7日内将合同副本送区财政部门备案,作为项目拨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图纸设计经审查机构审查同意修改或变更设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实际要求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建设单位审查后认为应当修改的,书面报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对可能造成工程预算发生重大变化的设计变更(造价增幅达10%以上),建设单位在变更设计之前,要报原决策机构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设计变更后,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区财政等部门对设计变更部分进行现场勘测。并由上述单位现场签证后方可施工。设计变更文件和现场签证是追加(追减)项目预算的依据。
因施工条件的变化(非设计因素)引起施工费用增减,需追加项目预算的,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认可后,由建设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建设单位确认的,由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非设计因素变更预算申请书》,并组织施工、监理、财政进行现场勘察签证。签证后由财政部门出具《非设计因素变更预算通知书》,作为增减项目预算的依据。
未经设计部门变更,或未经现场签证,或应报原决策机构同意而未报经同意的,增加的费用不予追加预算,减少的费用加倍追减预算。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包括土地出让收益返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成、地租和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分成;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包括用于投资建设的预算外政府调控资金、接受捐赠或其他预算外资金等;
(四)政府性融资,包括国债转贷资金、由政府负责偿还的各项借款等;
(五)城市资产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六)上级专项建设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区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本着“政府决策,严格程序,财政统筹,加强管理”的原则,全方位、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和信用资金投入到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实行归口管理,“一支笔”审批制度。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各项资金和融资,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的支出和还款。做到以项目确定支出,政府统一审批,财政严格把关,资金跟着项目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计划中的各项资金来源,有关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组织收入,确保应收尽收,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用于投资建设的预算外资金,要按照部门预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统一纳入本暂行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贷款资金,本着“政府决策,财政统筹,统借统还”的原则,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结合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政府融资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有关政府融资平台承贷,承贷单位要及时将承贷资金到位额度、开户银行及账户等信息资料通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监管。区财政在年度城建支出预算中安排还本付息资金,用于偿还各项贷款。
第二十五条努力降低财政风险。区财政部门要合理调度资金,在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中按一定比例设立还款准备金,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项目贷款。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批复的投资概算,认真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实行“逐级申报,部门会审,政府审批”的办法,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经监理单位认可的拨款申请后,先送财政部门进行基础性审查,再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持审批文件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概算、工程进度、年度支出预算及政府资金调度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对工程款、设备材料采购费、勘察设计费等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经项目法人同意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或承包商。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工程投资概算和资金预算,对建设过程中需扩大范围、提高标准、追加投资的项目,要严格按工程项目原审批渠道审批,否则,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安排资金。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设立专门的基本建设账户、账簿,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时报送有关会计信息资料和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津贴、差旅补助以及交通通讯等经费开支,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标准执行,不准擅立名目,加大工程开支。工程建设期间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车辆等固定资产,在工程竣工后,要将实物或拍卖出售收入上缴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分为阶段结算和竣工结算,阶段结算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审核,财政部门审查确定。
第三十一条优化投资环境,减少和规范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收费,能减免的尽量减免,确需收取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其正常经费已列入财政预算的,不得再提取任何费用,确需提取的,要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属自收自支的单位,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提取有关费用,并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列支。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二条实行建设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区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项目派驻财政监督员。财政监督员由区财政部门选派。区财政部门也可根据需要聘请具有规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担任。财政监督员在财政部门和工程建设机构的领导下,配合有关方面参与施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控制和审核。尤其是涉及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等事项,必须由财政监督员参与确认,否则工程决算时不予承认。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决算审核制度。工程竣工后,工程的决算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送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审核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审定,审定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和转增资产的依据。工程决算审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区审计部门的监督,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审核的结果负法律责任,评审发生的费用,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支付。
第三十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确保政府投资使用合理有效,杜绝铺张浪费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加强政府投资档案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验收30日内,将有关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本、工程审批文件、变更设计资料、资金拨付款证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涉及工程的所有文件、数据资料整理归档,并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第三十六条区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建设、规划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交通、公路、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兰政办发〔2009〕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兰山区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工作规程》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日
兰山区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兰山区人民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临兰政办发〔2009〕39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所有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 使用上级国债资金(包括国债补助和国债转贷资金)和上级专项建设资金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工作规程。如上级另有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确立和设计论证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提出需经决策机构决策,并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并充分论证。
第五条 设计方案一经决策机构审定,不能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严格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预算编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方案设计后,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等
招标内容。招标人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时,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八条 组织招标方式。建设单位有权自行选择有执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到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将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工程量计算书在发售前,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条 投标文件递交后,建设单位应通知财政部门共同对投标文件进行封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工作,在公开招标前2-7个工作日应将编制好的工程预算资料加盖公章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报送审核的资料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工程施工图、预算书、人工材料分析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依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法规对报送的工程预算资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可以自行审核项目预算,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项目预算,并确定投标上限。未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投标上限的项目,不得开标。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项目预算,在开标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开标会议,应通知财政部门参加,对未公开的投标上限进行现场公布。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应根据中标金额和招标文件与中标单位在30日内签订合同书。合同书应在签订前报财政部门审查,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标准以下的,经区政府同意,未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编制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将预算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区发改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经贸、建设、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行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第四章 项目监管和监理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区财政部门选派财政监督员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财政监督员在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机构的领导下,配合有关方面参与施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控制和审核。尤其是涉及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等事项,必须由财政监督员参与确认,否则工程决算时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监理监督制度,经项目法人代表(或总指挥)同意,由建设单位聘用项目监理,并合理确定监理服务。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书在签订前报财政部门审查,签订后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法规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期间,应形成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抽检资料、监理日志等资料,监理资料随同竣工报告和竣工决算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监理质量作出书面评价,以便结算费用。
第五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增减幅度10%以内的变更,变更之前应报项目法人代表(或工程总指挥)批准;工程造价增减幅度10%以上的变更,要报原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实际要求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书面向建设单位反映,建设单位审查认为确应进行修改的,书面报原设计部门修改设计,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建设单位持设计变更通知书组织建设、监理、施工、财政等单位进行现场签证。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现场签证共同作为增减工程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因施工条件变化等非设计因素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减,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部门认可,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设计因素变更通知书,送施工、监理、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提出《非设计因素变更预算申请书》,并组织施工、监理、财政部门进行现场签证。财政部门签证审查后出具《非设计因素变更预算通知书》,连同现场签证作为增减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2000]14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工程量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工程量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依照设计和工程变更资料,对完成的工程量现场实地勘测验收。建设单位对工程量验收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员、法人代表(或项目总指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复核。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施工单位自验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项目法人代表(或总指挥)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财政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需要发改、质监、监察、检察、审计、统计、消防、气象、安监等部门参加的,应吸收其部门人员参加,有关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字的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项目决算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查,报送的资料主要包括:工程竣工图、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施工合同、工程监理报告、工程变更资料及核定单、竣工验收证明和建设单位现场签证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法规,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确定。财政部门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审定结果报财政部门确定。财政部门出具的决算审核报告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资产移交和资产登记的依据。
第八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三十条 设计、勘查、监理等其他各项费用拨付程序为:设计、勘查、监理等单位提出书面拨款申请,建设单位审查并报请项目法人代表(或总指挥)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领导签批后由财政部门进行基础性审查,再报区政府审批;区长批准后,由财政局长签署具体拨款指令,将资金直接拨付到设计、勘查、监理等收款单位。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程序为: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后,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款支付证书包括:监理单位审查的工程量完成清单、完成工程量质量评定等),报送建设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查并报请项目法人代表(或总指挥)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领导签批后由财政部门进行基础性审查,再报区政府审批;区长批准后,由财政局长签署具体拨款指令,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拨付程序为:质保期满,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对工程进行复验,出具书面保质期内工程保修和工程质量情况报区政府;区政府领导签批后由财政部门进行基础性审查,再报区政府审批;区长批准后,由财政局长签署拨款指令,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
第九章 项目资料交接传递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繁多,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资料交接收发登记制度,认真做好资料传递和登记工作。
第三十四条 资料交接单的内容主要包括:报送单位、接收单位、工程项目、报送时间,联系方式,报送资料的主要内容、移交人、接收人等,交接单由接收资料单位负责填写。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临兰政发〔201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订后的《兰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8日
兰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地方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 应急响应
3.2.4 指挥与协调
3.2.5 应急联动
3.2.6 区域合作
3.2.7 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2 社会救助
3.3.3 调查与评估
3.3.4 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保障
4.11 科技保障
4.12 法制保障
4.13 地质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考核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6.2 发布实施
7 附件
7.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简称分级标准)
7.2 区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3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4 区直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7.5 区级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6 分级响应级别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区各级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兰山区实际进行编制。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
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植物疫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分级处置的标准参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简称《分级标准》)执行,详细内容见7.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涉及跨镇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教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
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区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区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7.2。
(2)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人民政府(简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7.3。
(3)区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印发,报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区直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7.4。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5)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主办单位为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制定的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委副书记和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区政府和区武装部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区武装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1)对全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兰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决定和部署全区应急工作重大事项。(4)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专门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区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工作,与区政府办公室共同承担区政府总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区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指导全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办理区政府应急管理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区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城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兰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审核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城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协助区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件,协调指导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组织开展应急事项的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2.3 工作机构
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自然灾害类由区民政局牵头;事故灾难类由区安监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公共卫生事件类由区卫计局牵头;社会安全事件类由公安分局牵头),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城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地方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的日常事务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根据需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立健全24 小时值班制度。
2.5 专家组
区政府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健全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城市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流程示意图见7.5。
3.1 预测与预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区统一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预测预警数据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组成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需要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依次用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予以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区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由市或区人民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
(4)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建立防灾警报体系,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等各类灾害警报体系发布灾情警报。建立应急机构、灾情预测预报单位与人防部门的联系,明确灾情警报发布的权限和程序,由市、区政府下达命令发放防灾警报。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商要根据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并提供优先发布权限。
(5) 预警区域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机制的准备。
(6)预警预报信息的解除。有事实证明不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机关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经同意后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和有关部门;区政府(总值班室)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并尽快向区政府领导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还要及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政府总值班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区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镇、街道、工业园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突发事件涉及周边地区的,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城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及时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共同采取防范应对措施。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外侨办和有关部门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职工展开自救互救。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办理;社会安全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办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2.3 应急响应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区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请求或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经区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区应急委审议决定。分级响应级别见7.6。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一般突发事件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区政府有关领导、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属于一般突发事件,对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由区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市、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需要多个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牵头,其他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3.2.5 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事故单位技术人员、有关主管部门(单
位)和武装、公安、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计、食品药品监管和畜牧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并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武装、民政、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思想安抚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商务、物价、粮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8)应急通信:由通信管理、经信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宣传部门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0)涉外工作组:由侨办、台办、公安、商务、宣传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1)特种应急组:由公安、经信、金融、环保、卫计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2)综合组: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等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3.2.6 区域合作
区政府指导、鼓励各地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要加强与毗邻县区及镇街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3.2.7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市政府、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接到报告后,市政府、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做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1)事发单位、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单位、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单位、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安排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3.3.2 社会救助
各级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社会救助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 调查与评估
(1)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单位、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单位、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3) 区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报告。
3.3.4 恢复重建
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区政府办公室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 应急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满足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1 人力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各级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配备专业装备器材,组建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共青团、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2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对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区级预算。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发改、经信、商务、民政、林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处置突发事件专业应急物资。兰山交通分局负责全区应急物资运输的综合协调工作。区经信局负责全区工业企业生产的应急物资调度协调工作。建立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级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4.4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12小时内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路桥通行费。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协调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单位)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公安力量、武装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8人员防护
各级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工程、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经信、文广新等有关部门和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应急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4.10 公共设施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4.11 科技保障
科技部门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技术研发投入,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区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应急办依据全市应急平台建设数据标准体系,建立全区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整合各专项应急平台并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建立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整合各专项应急平台并纳入全区应急平台体系。
4.12 法制保障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3 地质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与市气象局进行沟通联系,加强地质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地质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信息服务。区水务局要及时提供河流、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
5.2 宣教培训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5.3 考核奖惩
区委、 区政府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全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对本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各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将应急管理工作作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和突发事件分级处置的依据(文中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自然灾害类
(一)自然灾害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2 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5000 间以上,1 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 20%以上,或 100 万人以上。
重大自然灾害:
1.死亡 10 人以上,2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 万人以上,2 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3000 间以上,5000 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 15%以上,或 50 万人以上。
较大自然灾害:
1.死亡 3 人以上,1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5000 人以上,1 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0 间以上,3000 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 10%以上,或 30 万人以上。
一般自然灾害:
1.死亡 3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3000 人以上,5000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0 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 5%以上,或 10 万人以上。
(二)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
1.预报沂河、祊河等主要河系将发生50 年一遇以上洪水,
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沂河、祊河等堤防、险工、涵闸等防洪工程多处发生重大险情;
2.沂河、祊河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或数条中型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漫溢,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3.辖区内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镇街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大中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5.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7.发生特大干旱或数镇街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8.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
1.预报沂河、祊河等主要河系将发生 20 年一遇以上、50
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预计沂河、沭河、祊河堤防、险工、涵闸等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2.沂河、沭河主要河道及重要支流发生重大险情;穿越城镇的数条主要河流同时发生决口漫溢等重大险情;数条主要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且发生重大险情;某条中型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镇街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5.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6.发生严重干旱或数县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发生中度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
1.预报沂河、祊河等主要河系将发生 10 年一遇以上、2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2.穿越城镇的数条主要河流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数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主要河道的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3.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小(一)型水库垮坝,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5.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6.发生中度干旱。
一般水旱灾害:
1.沂河、祊河等主要河系发生 10 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2.穿越城镇的主要河流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某条主要河道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数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某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部分镇街、工业园发生大暴雨;
3.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小(二)型水库垮坝,或某座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重要塘坝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5.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6.发生轻度干旱;
(三)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1.台风:预计未来 48 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
风力 14~15 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6 级及以
上)影响我区。
2.暴雨:过去 48 小时出现日雨量 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部分地区有日雨量超过 250 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 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 100 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过去 24 小时出现 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 24 小时部分地区仍将出现 10 毫米以上降雪。
4.寒潮:预计24 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 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 6 级以上; 或已经下降 16℃以上, 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0℃,平均风力达 6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高温:预计24 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 40℃以上。
6.干旱: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 1 个镇街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7.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区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橙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重大气象灾害:
1.台风:预计未来 48 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13 级)影响我市。
2.暴雨:过去 48 小时持续出现日雨量 100 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日雨量超过 250 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 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 50 毫米以上降雨;或预计未来 24 小时将出现 150 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过去 24 小时出现 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 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 5 毫米以上降雪;或预计未来 24 小时我市 1/3 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15 毫米以上降雪。
4.寒潮:预计24 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 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 6 级以上; 或已经下降 12℃以上, 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0℃,平均风力达 6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大风:预计未来 48 小时将出现平均风力达 11 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6.高温:预计24 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 37℃以上。
7.干旱:我区半数以上镇街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 1 个镇街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8.霜冻:预计24 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 5℃以下,降温幅度达 12℃以上,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已经降到零下 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3 月至 5月、9月至11月)。
9.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黄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较大气象灾害:
1.台风:预计未来 48 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0~11 级)影响我区。
2.暴雨:过去 24 小时出现 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 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 50 毫米以上降雨;或预计未来 24 小时我市 1/3 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100 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过去 24 小时出现 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 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 5 毫米以上降雪;或预计未来 24 小时我市 1/3 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10 毫米以上降雪。
4.寒潮:预计24 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 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 6级以上;或已经下降 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4℃,平均风力达 6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大风:预计未来 48 小时将出现平均风力达 9~10级大风天气。
6.沙尘暴:预计未来 24 小时将出现能见度小于 500 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7.低温:过去 72 小时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 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 48 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 5℃以上(11 月至翌年3月)。
8.高温:预计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 35℃以上。
9.干旱:我区半数镇街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10.霜冻:预计24 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 3℃以下,降温幅度达 10℃以上,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已经降到零下 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3 月至 5月、9月至11月)。
11.大雾:预计未来 24 小时我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能见度小于 500 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 200 米的雾;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2.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蓝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一般气象灾害:
1.台风:预计未来 48 小时将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8~9 级)影响我区。
2.暴雨:预计未来 24 小时将出现 50 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超过 100 毫米的降雨;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3.暴雪:预计未来 24 小时将出现 5 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过 10 毫米的降雪。
4.寒潮:预计48 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 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 5 级以上;或已经下降 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4℃,平均风力达 5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预计未来 24 小时将出现能见度小于 1000 米的沙尘暴天气;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6.低温:过去 24 小时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 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 48 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 5℃以上(11 月至翌年 3 月)。
7.霜冻:预计48 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 0℃以下,降温幅度达 8℃以上,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已经降到 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3月至5月、9月至 11月)。
8.大雾:预计未来 24 小时将出现能见度小于 1000 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 500 米的雾;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由于各种灾害在我区不同区域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四)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本区或邻区发生 5.0 级以上地震,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 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 万间以上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本区发生 7.0 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
1.本区或邻区发生 5.0 级以上地震,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震灾害:造成 50 人以上、300 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 0.5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0.3 万间以上、1 万间以下的,为重大地震灾害。
2.本区发生 6.0 级以上、7.0 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
1.本区或邻区发生 5.0 级以上地震,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 50 人以下死亡, 紧急转移安置 0.5 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0.3 万间以下,为较大地震灾害。
2.本区发生 5.0 级以上、6.0 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2.本市发生 4.0 级以上、5.0 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五)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 30 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为地质灾害灾情。
重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较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一般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 3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六)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0 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 30 人以上的,或者重伤 100 人以上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 公顷以上 1000 公顷
以下的,或者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 公顷以上 100 公顷以下
的,或者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 50人以下的。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 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 1 人以上 3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1 人以上 10人以下的。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三个以上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 24 小时以上;
4.铁路繁忙干线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 48 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全区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6.造成石油企业生产储存设施严重破坏,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50000 人以上;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7天或7天以上中断,造成沿线及周边省、市油气供应中断;
7.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8.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9.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两个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 24 小时以上;
4.铁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铁路繁忙干线 24 小时、其他铁路线路 48 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
6.造成石油企业生产储存设施损坏,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5000-50000 人;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3 天或 3 天以上中断,造成沿线城市及周边县区油气供应中断。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较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的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
1.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造成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危及 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损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省内三个以上市,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 24 小时以上的;
4.铁路繁忙干线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其他铁路线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 10 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
6.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一定程度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较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
1.造成 3 人以下死亡, 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损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省内两个以上市,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 12 小时以上;
3.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之外的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
特别重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兰山区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兰山区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兰山区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 3 人以上、10 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指在兰山区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 1 人以上、3 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
(三)火灾事故。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达不到以上标准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四)环境污染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 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五)城市供水系统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 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城市 3 万户以上、5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 24 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城市 1 万户以上、3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
停水 24 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一般(Ⅳ级):造成城市 5000 户以上、1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 24 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六)供热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 :
1.造成 5 万户以上居民停止供热,且48小时以内不能恢复供热,社会影响特别严重;
2.出现供热用煤储备量不足3天,严重影响城区正常供热;
3.发生群众集体上访且有过激行为,局面难以控制,造成
较为恶劣社会影响。
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Ⅱ级) :
1.造成 3 万户以上、5 万户以下居民供热停止,且48 小时以内不能恢复供热,社会影响严重;
2.出现供热用煤储备量不足5天,可能影响城区正常供热;
3.发生较大群众集体上访(100 人以上),造成一定社会影
响。
较大供热突发事件(Ⅲ级) :
1.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热停止,且 24 小时以内不能恢复供热,社会影响严重;
2.出现供热用煤储备量不足7天,影响城区正常供热;
3.发生一般性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社会影响较小。
一般供热突发事件(Ⅳ级) :
1.造成 5000 户以上居民供热停止,且 24 小时以内不能恢复供热;
2.供热企业生产设施设备、供热主管网等发生故障,使供热能力下降,造成部分居民小区室内温度连续 48 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
3.影响医院、学校等重点用户正常用热。
(七)城市燃气事故。
重大事故(Ⅰ级):连续 24 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3万户以上居民用气,危及到人员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较大事故(Ⅱ级):连续 24 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 1万户以上、 3 万户以下居民用气, 危及到人员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一般事故(Ⅲ级):连续 24 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 3千户以上、 1 万户以下居民用气, 危及到人员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八)大面积停电事件。
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山东电网减供负荷 30%以上,且减供区域涵盖兰山区。
2.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电力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山东电网减供负荷 13%以上、30%以下,且减供区域涵盖兰山区。
2.造成临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3.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电力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山东电网减供负荷 10%以上、13%以下,且减供区域涵盖兰山区。
2.造成临沂电网减供负荷 40%以上、60%以下,或者 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3.造成临沂电网负荷 150 兆瓦以上的县减供负荷 70%以上用户停电。
4.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电力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山东电网减供负荷 5%以上、10%以下,且减供区域涵盖兰山区。
2.造成临沂电网减供负荷 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3.造成临沂电网负荷 150 兆瓦以上,且全区减供负荷50%以上、70%以下用户停电。
4.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电力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5.不构成一般及以上大面积停电,但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者:
(1) ±660 千伏银东直流在正常满负荷运行方式下发生双极闭锁;
(2)因安全故障造成城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事故比例标准的 60%以上;
(3)发生特级或一级重要用户外部供电电源全部中断;
(4)兰山区域内减供负荷 40%以上。
(九)植物疫情
特别重大植物疫情:
1.新传入国家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在包括我省在内的 2 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或者在我省 2 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
2.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 3 个以上设区的市突然发生,或者在我市 10 个以上县区突然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 30个以上,危害巨大。
重大植物疫情:
1.省内未发生过的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突然发生;
2.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 2 个以上设区的市突然严重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 20 个以上;
3.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省内 5 个以上设区的市突然严重发生,或者在我市 10 个以上县区突然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 30 个以上。
较大植物疫情:
1.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 2 个以上县(市、区)突然严重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 10 个以上;
2.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省内 2 个以上设区的市突然严重发生,或者在我市 5 个以上县区突然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 20 个以上。
一般植物疫情:
1.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市 1 个县区突然发生;
2.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市 1 个县区突然严重发生。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 2 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或在一个县(市、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 10 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波及 2 个以上市,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现新发病例;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包括我省在内的 2 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省发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涉及我省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1.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 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 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 1 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 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 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且有流行趋势;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现新发感染者;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 2 个以上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中毒人数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药品安全事件,在全省范围影响大,波及范围广,蔓延势头紧急,已经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病情危重、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或者10人以上出现较轻病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15.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 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5 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0 例以上; 或疫情波及2个县(市、 区);
3.霍乱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10例以上、30 例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且有流行趋势;
5. 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病例死亡;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8.一次中毒人数 100 人以上,或出现 10 人以下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或死亡5 人以下;
10.药品安全事件,在市或县(市、区)辖区内影响扩大,蔓延势头有升级趋势,已经导致1人病情危重、或者5人以上出现较轻病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11.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 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 10 例以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 10例以下;
3.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4.一次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5.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病情可能危及生命;
6.药品安全事件,在一定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危害较为严重,具有较为明显的蔓延势头,已经导致1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7.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
1.一次事件伤亡 100 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涉及山东省并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 :
1.一次事件伤亡 50 人以上、99 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5 例的突发事件。
2.涉及我区并跨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 30 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3 例的突发事件。
2.跨县区的有较大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1 例的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三)食品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威胁2个以上省份(包括我省在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 10 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与相邻省份有 10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涉及我省并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 30 个以上;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5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的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 21 日内,在 1 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2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3 个以上;
2.口蹄疫在 14 日内,在 1 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5 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 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10 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内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园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
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区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内出现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园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较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6.已出现跨县区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7.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达不到以上标准的为一般群体性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保险)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国际上或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省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 国务院或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求我省协同处置,且对我省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省内发生的,具有全省性影响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4.省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1.对多个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市或省级金融管理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1.所涉及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金融管理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部门协调的
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伤亡人数100人以上;
2.造成我区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外国驻兰山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3.需要迅速撤离我区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
2.伤亡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 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区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兰山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4.需要尽快撤离我区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
5.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涉外突发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1.死亡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
2.伤亡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3. 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区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
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兰山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
一般涉外突发事件:
未达到上述标准且未造成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突发事件。
(四)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储存、运输生物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大规模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大规模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民用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市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大规模袭击外国驻临沂机构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8.防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
(五)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 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 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200千克以上, 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2000千克以上及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3000千克以上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3000株以上的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质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兽药、饲料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重大绝收、减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0千克以上200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0千克以上2000千克以下,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2000千克以上3000千克以下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0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2人死亡的命案或者杀人分尸、杀人焚尸、爆炸杀人、持枪杀人、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的命案;
2.抢劫现金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
1.抢劫现金25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5万元以下的案件;
2.杀死1人的案件、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7.2 区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3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一)自然灾害类
1、兰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兰山区地震应急预案
3、兰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4、兰山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5、兰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6、兰山区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7、兰山区救灾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8、临沂城区清雪铲冰工作应急预案
(二)事故灾难类
1、兰山区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兰山区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兰山区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兰山区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兰山区辖区内水域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兰山区烟花爆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兰山区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兰山区重特大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兰山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0、兰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兰山区民用爆炸器材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兰山区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3、兰山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4、临沂城区供水供热燃气事件应急预案
15、兰山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6、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三)公共卫生类
1、兰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兰山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3、兰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兰山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5、兰山区采供血应急预案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1、兰山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兰山区粮食应急预案
3、兰山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兰山区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
5、兰山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急预案
7.4 区直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
预案名称 |
制定部门 |
1 |
兰山区经信局综合应急预案 |
区经信局 |
2 |
兰山区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
区经信局 |
3 |
兰山区应急食盐供应预案 |
区盐务局 |
4 |
兰山区生活必需品应急预案 |
区商务局 |
5 |
兰山区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 |
区卫计局 |
6 |
兰山区手足口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
区卫计局 |
7 |
兰山区食盐供应及质量安全应急预案 |
区盐务局 |
8 |
兰山区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 感染性腹泻防治应急预案 |
区卫计局 |
9 |
兰山区霍乱防治应急预案 |
区卫计局 |
10 |
兰山区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 |
区卫计局 |
11 |
兰山区突发化学中毒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
区卫计局 |
12 |
兰山区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
区卫计局 |
13 |
兰山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
区卫计局 |
14 |
兰山区卫计局水污染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
区卫计局 |
15 |
兰山区卫计局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预案 |
区卫计局 |
16 |
兰山区救灾防病卫生应急预案 |
区卫计局 |
17 |
兰山区人感染H7N9 禽流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
区卫计局 |
18 |
兰山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工作方案 |
区卫计局 |
19 |
兰山区处置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兰山公安分局 |
20 |
兰山公安分局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工作预案 |
兰山公安分局 |
21 |
兰山公安分局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预案 |
兰山公安分局 |
22 |
兰山公安分局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
兰山公安分局 |
23 |
兰山区处置恐怖性事件工作预案 |
兰山公安分局 |
24 |
兰山区档案局(馆)安全事故灾害应急预案 |
区档案局 |
25 |
兰山环保分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兰山环保分局 |
26 |
兰山环保分局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兰山环保分局 |
27 |
兰山区大气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
兰山环保分局 |
28 |
兰山区突发性环境事故应急监测预案 |
兰山环保分局 |
29 |
兰山区突发性大气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 |
兰山环保分局 |
30 |
南涑河水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
兰山环保分局 |
31 |
陷泥河水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
兰山环保分局 |
32 |
兰山商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兰山商城管委会 |
33 |
兰山区教体局防汛应急预案 |
区教体局 |
34 |
兰山区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教体局 |
35 |
兰山区地震系统地震应急预案 |
区科技局 |
36 |
兰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农业局 |
7.5 区级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6 分级响应级别
针对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将响应级别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由省里根据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
Ⅲ级响应:由市级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市级人民政府预案的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救援指令,启动省有关部门预案的应急响应,参与救援行动。
Ⅳ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区级人民政府预案的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区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通知,启动市有关部门预案的应急响应,参与救援行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兰山区2015年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兰山区2015年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实施方案
为科学有效做好美国白蛾、杨小舟蛾、杨扇舟蛾及春尺蠖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推进现代林业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严密监测、科学防控、依法防治”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区施策、联防联治”的原则,以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目标,加大科技创新和投入力度,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实施重点飞防、辅助机械、人工防治,建立健全严密的疫情防控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防控目标
(一)重点防控区。包括城区、风景区等重要和关键区域等。监测覆盖率100%,测报准确率90%以上;防治率100%,无公害防治率100%;叶片保存率85%以上,有虫株率控制在0.1%以下。
(二)特殊防控区。包括桑、蚕、鱼、虾、家禽等养殖区等。监测覆盖率100%,测报准确率90%以上;防治率100%,无公害防治率100%;叶片保存率85%以上,有虫株率控制在1%以下。
(三)综合防控区。包括片林、林网等。监测覆盖率100%,测报准确率85%以上;防治率100%,无公害防治率90%;叶片保存率85%以上,有虫株率控制在2%以下。
三、责任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省市关于美国白蛾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方案要求,实行“分类施策、分区治理”的防治措施。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分为城防指挥部和镇防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区城市管理局和区林业局。
(一)城防指挥部。负责兰山街道、金雀山街道、银雀山街道、柳青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城防指挥部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该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制定实施方案、提供防治措施和指导检查。
(二)镇防指挥部。负责白沙埠镇、枣园镇、半程镇、李官镇、义堂镇、汪沟镇、方城镇、临沂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镇防指挥部办公室(区林业局)具体负责本负责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制定实施方案、提供防治措施和指导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深入宣传培训。采取悬挂宣传标语、张贴识别防治挂图、出动巡回宣传车、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向群众广泛普及美国白蛾、杨小舟蛾、杨扇舟蛾等林业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征、危害的严重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防治法律政策规定。要加强防控技术培训,保证普查监测人员会认、会查、会治,科学提高防治水平和成效。区城市管理局和区林业局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单位、公众参与查防、举报。
(二)精密组织实施。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对辖区内的防控工作负总责,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重要责任人。准备飞防的区域要将林业有害生物飞防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能实施飞防的城区由区城市管理局和兰山、银雀山、金雀山、柳青街道按照各单位自筹、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区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保证资金来源。区城市管理局、区林业局要做好责任区域的预测预报、督导检查工作,农业、水务、公路、交通、宣传等部门要认真履行防控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防控方案,建立工作机构,健全专业队伍,设立虫情信息员,定期排查、严密监控虫情动态,在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期实行周报告制度,在发生关键期实行日报告制度,及时将当地虫情发生发展和防治情况向区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三)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临沂市美国白蛾防控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责任: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因组织不严、工作不细、措施不力,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美国白蛾等林业有害生物疫情蔓延或爆发的;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未履行防控责任、未完成防控任务,或接到除治通知书后未按通知要求进行除治,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除治遗漏、疫情加重的;其它应该追究责任的防控工作过错。
临兰政字〔2014〕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49号)规定,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兰山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中央、省、市属驻兰山区企业和外地企业兰山区分支机构执行兰山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临兰政字〔2013〕3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8日
临兰政办发〔2014〕8号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4年度农业机械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状态,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4年度农业机械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验范围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范围内由农机部门核发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继续开展对危及人身安全的微耕机、卷帘机、脱粒机、铡草机、机动植保机、水稻插秧机、饲料粉碎机等农机具开展免费实地检验的试点工作。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农机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此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保障免费实地检验工作正常开展。
二、检验时间
2014年3月1日至3月31号,全区集中开展农机检验。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根据统一时间安排,做好准备工作。
三、检验的法律、法规依据及标准
(一)检验流程、项目、方法
1、检验工作的流程、项目和方法要严格按农业部颁布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执行。
2、对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的检验,按照市农机局《关于转发省农机局《关于印发<机动植保机械安全监理检验规范>等五个规范的通知》的通知》(临农机字〔2014〕2号)执行。
3、为全面提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防护性能,确保夜间行驶或停放路边的安全以及减少田间作业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按照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关于组织开展拖拉机粘贴农机反光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机监(执)发〔2010〕6号)精神和省监理站要求,在今年安全技术检验时,提倡粘贴农机安全专用反光贴。
4、根据农业部2010年第11号令要求,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要提供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对不上道路行驶、完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拖拉机所有人要签定书面承诺书。
(二)检验的法律、法规依据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4、《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5、《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决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及《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农机发〔2004〕5号)、《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农机发〔2007〕8号)
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农机监理费的通知》(农办机〔2011〕63号)
7、《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689号)
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
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10、《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1918—2009)
11、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机动植保机械安全监理检验规范》等五个规范的通知》(鲁农机安字〔2013〕22号)文件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验责任。加强对检验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年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制定详尽工作方案,落实农机监管主体责任,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倒查机制,切实把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广泛发动,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在年检工作中,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将农机安全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令第42号、43号等有关内容进行宣传,使每个农机户、机手了解年检的具体时间、地点、程序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在开展农机检审工作的同时结合农机集中整治和“平安农机”创建,必须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短期培训,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增强农机驾驶员的法律意识。
(三)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年检工作顺利完成。在年检工作开始前,要集中对农机检验人员进行专题培训,重点学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和标准,认真按照法规和标准开展年检工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实行“双人”签字。对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发全国统一制作的《检验合格标志》,并在《拖拉机行驶证》、《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副证上签章。增强检审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检审规定、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四公开”,杜绝“检不见车、审不见人”和“搭车收费”等违法违规现象,确保年检工作顺利完成。
(四)贯彻以人为本,方便人民群众。要以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为宗旨,实行服务承诺制,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简化办事程序。要深入镇街道、村庄,实行“一条龙”服务和“一站式”办公,一次性办结手续,方便广大机手。
(五)开展联合执法,强化安全检查。要以贯彻落实市公安局和市农机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公安、农机联合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公通〔2014〕15号)为抓手,建立与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深入开展无牌无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专项治理活动,杜绝无牌行驶、无证驾驶,坚决打击非法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等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农机“三率”水平,圆满完成2014年度全区农机检审工作任务。
五、检验的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至3月8日)。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采取出动宣传车、发放明白纸、张贴检验通知,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举办主题活动等方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全区掀起一个“强化农机管理,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的高潮。必须对所有农机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复训,教育驾驶员遵法守纪,不违法载人、不酒后驾车、不超载行驶,更不准无证驾驶及无牌行驶现象发生。
第二阶段为检验复训阶段(3月9日至3月22日)。组织农机驾驶员、操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机械常识、事故案例。驾驶操作员写出自我鉴定,区监理站组织其理论考试和审查。对农业机械的检验,要逐车严格检验,禁止走过场。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和核准的项目收费,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准搭车收费。年检收费一律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收据,做到一人一票,一机一票,坚持文明监理,热情服务,清正廉洁,严禁各类违规现象发生。
第三阶段为补检和总结阶段(3月23日至3月31日)。凡是未能参加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好补检工作,确保检验工作不留死角。
自4月1日起,所有未参加年检的车辆一律到农机监理站办理补检手续。对两年或两年以来未参加检验的农业机械,对其原始档案予以封存。
六、年度检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必须参加年度检验,联合收割机必须安装灭火装置。
(二)要结合年度检验,加大对牌证的清理力度,对车辆和驾驶员档案进行清理。对档案手续不齐全的,予以补充,无法补齐的收回牌证。
(三)有关单位要提前对微机、照相器材等进行安装调试,确保微机网络畅通,确保农机监理各项业务打印及时。要做好业务数据信息的传输工作,所有车检数据及时上传。
附件:2014年度全区农业机械年检时间表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
附件:
2014年度全区农业机械年检时间表
单 位
|
时 间
|
单 位
|
时 间
|
马厂湖镇
|
3月9日
|
白沙埠镇
|
3月17日
|
兰山街道
|
3月10日至11日
|
李官镇
|
3月18日
|
义堂镇
|
3月12日
|
金雀山街道
|
3月19日
|
柳青街道
|
3月13日
|
银雀山街道
|
3月20日
|
枣沟头镇
|
3月14日
|
汪沟镇
|
3月21日
|
工业园区
|
3月15日
|
方城镇
|
3月22日
|
半程镇
|
3月16日
|
|
|
注:根据市政府指示精神,划归高新区的马厂湖及银雀山办事处部分村庄的农业机械,一律到原所辖镇、办事处办理检验手续。
临兰政办发〔2013〕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
兰山区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规范优质农产品基地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地包括农、林、牧、渔基地。区级优质农产品基地分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两种。
第三条 鼓励、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主体建设优质农产品基地。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和对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择优进行奖励。
第二章 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标准
第四条 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围绕“三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要求,达到“十二有”标准,即有规模、有产业支撑、有龙头、有良种统供、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技术规程、有速测仪器、有档案、有准入和准出制度、有标志牌、有认证、有品牌。具体标准为:
1.基地集中连片,有一定规模。
农业基地:设施栽培面积50 亩以上,露地栽培面积200亩以上。
林业基地:经济林、丰产林栽培面积200亩以上,林下经济、种苗花卉栽培面积50亩以上。
畜牧基地:养殖小区(场)占地1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80头以上;奶牛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2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只以上,家兔存栏5000只以上,狐、貂、貉等特种动物存栏2000只以上。
渔业基地:池塘养殖面积50亩以上;水库养殖面积3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2.基地有产业支撑,是当地优势产业或是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型产业。
3.基地有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依托,按订单组织生产。
4.基地的种养品种是名、特、优、稀、新良种,有种苗统供措施。
5.基地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6.基地主要产品有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
7.基地投入品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采用先进的病虫害或疫病防控技术,推广统防统治、配方施肥或配方饲料,基本实现了标准化生产,有必要的投入品和生产记录档案。
8.基地建立了监控体系,有农残(药残)速测设备并开展定期抽测。
9.基地建立了追溯体系,有准入和准出制度。
10.基地美观,生产条件好,有专门的标志牌。
11.基地主要产品已受理申报或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
12.基地与批发市场、超市、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产品品牌,产品带标识销售。
第五条 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围绕“三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要求,达到“十二有”和“六个100%”标准。“十二有”即达到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十二有”标准;“六个100%”即100%订单生产、100%种苗统供、100%统防统治,100%配方施肥或100%配方饲料,100%标准化生产、100%品牌化营销。具体标准为:
1.示范基地集中连片,有较大规模。
农业基地:设施栽培示范基地100亩以上、露地栽培示范基地面积300亩以上。
林业基地:经济林、丰产林示范基地300亩以上(其中核心示范区面积100亩以上)、林下经济、种苗花卉基地的栽培面积100亩以上(其中核心示范区20亩以上)。
畜牧基地:养殖示范基地占地2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120头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肉牛现存栏1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蛋鸡存栏5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80万只以上;兔存栏1万只以上;狐、貂、貉等特种动物现存栏5000只以上。
渔业基地:池塘养殖面积100亩以上;水库增养殖面积6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2.基地有产业支撑,是当地有鲜明特色的优势产业或是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型产业,能带动当地的产业升级。
3.核心基地有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组织领办,是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具备销售能力的紧密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依托,100%实行了订单生产。
4.基地的种养品种是名、特、优、稀、新良种,有种苗统供措施,达到100%种苗统供。
5.基地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6.基地所有产品有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
7.基地投入品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全面采用先进的病虫害或疫病防控技术,推广统防统治、配方施肥或配方饲料,实行标准化生产,有完善的投入品和生产记录等档案,做到100%统防统治,100%配方施肥或100%配方饲料,100%标准化生产。
8.基地建立了监控体系,有农残(药残)速测设备并开展定期抽测。
9.基地建立了追溯体系,有准入和准出制度。
10.基地形象好,建设标准高,有规范的大型标志牌。
11.基地主要产品有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由于国家未开展水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畜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难度较大,因此,水产品、畜产品可放宽到无公害产品认证)。
12.基地产品有品牌,由龙头企业或合作社统一按标准采收、商品化处理、包装、销售,做到100%品牌化营销。
第三章 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计划制定、实施与验收
第六条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制定年度计划,把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到村社区、到地块,确保完成区下达的任务。
第七条 区里每年发布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项目申报指南,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按照申报指南和分配的申报数额要求,组织申报立项。
第八条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加强对基地建设的领导,加强协调与指导,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地建设的指导督查。
第九条 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项目竣工后,项目镇街道、工业园区要向区优质农产品基地和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区里组织各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按照项目计划指标和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条 区里每年年底对新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组织验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排出名次。
第四章 优质农产品基地的扶持政策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通过验收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示范基地,分别由区政府授予“区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区级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匾牌。
第十二条 对列入区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的,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项目扶持资金。对经过验收、排名靠前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加强对优质农产品基地的管理。对已建优质农产品基地设立统一格式的标志牌,标志牌式样由区优质农产品基地和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计,并对已建优质农产品基地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优质农产品基地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凡抽检不合格的或标准降低的基地,取消区级优质农产品基地称号,收回牌证,并按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