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兰政办发〔2009〕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兰山区人民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日
兰山区人民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切实管好用好政府资金,规范运作行为,发挥政府公共投资的最大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公共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符合总体规划原则,便民使用原则和合理利用资金原则。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要提前进行论证,注意保护环境,周密组织建设,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及相关的勘察设计、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工程监理等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遵守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建设项目建
议,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编制设计任务书,确定建设地点;
(三)经批准后,进行初步勘探设计;
(四)项目获得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正式立项;
(五)组织施工;
(六)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区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于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区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区级财力情况,本着“先急后缓、量入为出”的原则,提出下一年度拟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对区政府研究确定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项目的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规划、概算等基础性工作。区发改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把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予以立项管理。区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并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年度政府信用贷款规模,于每年12月底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确定后,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和预算组织实施,如有变更,应向区发改部门书面报告变更理由、规模、追加(减)投资数额,并向区财政部门书面报告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增加的项目或有重大变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负总责,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并逐步推行建设、管理和使用分离制。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要做到设计科学合理,并遵循先勘探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投资较大,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或者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其设计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听证会听证或通过公示向社会征集意见,必要时还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实行决策机构的票决制。
禁止边设计边勘探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招标)代理单位组织,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参与监督,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公开竞争,择优选定,并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整体采购。
单项施工合同在3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管理部门同意,报区政府批准后,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的项目或其他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国家
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监理等法人都可以参加竞标。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标底,也可以实行无标底招标。
编制标底要按照设计并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计量规则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要求进行编制,编制和审查标底应当严格保密。
经区政府同意,未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编制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查确定。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和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严肃查处违法串标的行为。禁止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禁止非法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组织参加投标,或者让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对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区财政部门不准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项目中标单位或承包商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签订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凡是需要财政拨付资金的项目,在合同签订之前,应将合同文本送区财政部门征求意见。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要在7日内将合同副本送区财政部门备案,作为项目拨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图纸设计经审查机构审查同意修改或变更设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实际要求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建设单位审查后认为应当修改的,书面报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对可能造成工程预算发生重大变化的设计变更(造价增幅达10%以上),建设单位在变更设计之前,要报原决策机构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设计变更后,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区财政等部门对设计变更部分进行现场勘测。并由上述单位现场签证后方可施工。设计变更文件和现场签证是追加(追减)项目预算的依据。
因施工条件的变化(非设计因素)引起施工费用增减,需追加项目预算的,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认可后,由建设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建设单位确认的,由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非设计因素变更预算申请书》,并组织施工、监理、财政进行现场勘察签证。签证后由财政部门出具《非设计因素变更预算通知书》,作为增减项目预算的依据。
未经设计部门变更,或未经现场签证,或应报原决策机构同意而未报经同意的,增加的费用不予追加预算,减少的费用加倍追减预算。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包括土地出让收益返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成、地租和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分成;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包括用于投资建设的预算外政府调控资金、接受捐赠或其他预算外资金等;
(四)政府性融资,包括国债转贷资金、由政府负责偿还的各项借款等;
(五)城市资产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六)上级专项建设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区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本着“政府决策,严格程序,财政统筹,加强管理”的原则,全方位、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和信用资金投入到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实行归口管理,“一支笔”审批制度。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各项资金和融资,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的支出和还款。做到以项目确定支出,政府统一审批,财政严格把关,资金跟着项目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计划中的各项资金来源,有关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组织收入,确保应收尽收,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用于投资建设的预算外资金,要按照部门预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统一纳入本暂行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贷款资金,本着“政府决策,财政统筹,统借统还”的原则,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结合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政府融资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有关政府融资平台承贷,承贷单位要及时将承贷资金到位额度、开户银行及账户等信息资料通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监管。区财政在年度城建支出预算中安排还本付息资金,用于偿还各项贷款。
第二十五条努力降低财政风险。区财政部门要合理调度资金,在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中按一定比例设立还款准备金,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项目贷款。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批复的投资概算,认真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实行“逐级申报,部门会审,政府审批”的办法,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经监理单位认可的拨款申请后,先送财政部门进行基础性审查,再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持审批文件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概算、工程进度、年度支出预算及政府资金调度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对工程款、设备材料采购费、勘察设计费等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经项目法人同意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或承包商。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工程投资概算和资金预算,对建设过程中需扩大范围、提高标准、追加投资的项目,要严格按工程项目原审批渠道审批,否则,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安排资金。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设立专门的基本建设账户、账簿,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时报送有关会计信息资料和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津贴、差旅补助以及交通通讯等经费开支,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标准执行,不准擅立名目,加大工程开支。工程建设期间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车辆等固定资产,在工程竣工后,要将实物或拍卖出售收入上缴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分为阶段结算和竣工结算,阶段结算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审核,财政部门审查确定。
第三十一条优化投资环境,减少和规范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收费,能减免的尽量减免,确需收取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其正常经费已列入财政预算的,不得再提取任何费用,确需提取的,要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属自收自支的单位,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提取有关费用,并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列支。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二条实行建设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区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项目派驻财政监督员。财政监督员由区财政部门选派。区财政部门也可根据需要聘请具有规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担任。财政监督员在财政部门和工程建设机构的领导下,配合有关方面参与施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控制和审核。尤其是涉及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等事项,必须由财政监督员参与确认,否则工程决算时不予承认。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决算审核制度。工程竣工后,工程的决算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送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审核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审定,审定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和转增资产的依据。工程决算审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区审计部门的监督,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审核的结果负法律责任,评审发生的费用,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支付。
第三十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确保政府投资使用合理有效,杜绝铺张浪费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加强政府投资档案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验收30日内,将有关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本、工程审批文件、变更设计资料、资金拨付款证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涉及工程的所有文件、数据资料整理归档,并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第三十六条区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建设、规划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交通、公路、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兰政办发〔2014〕8号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4年度农业机械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状态,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4年度农业机械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验范围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范围内由农机部门核发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继续开展对危及人身安全的微耕机、卷帘机、脱粒机、铡草机、机动植保机、水稻插秧机、饲料粉碎机等农机具开展免费实地检验的试点工作。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农机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此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保障免费实地检验工作正常开展。
二、检验时间
2014年3月1日至3月31号,全区集中开展农机检验。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根据统一时间安排,做好准备工作。
三、检验的法律、法规依据及标准
(一)检验流程、项目、方法
1、检验工作的流程、项目和方法要严格按农业部颁布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执行。
2、对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的检验,按照市农机局《关于转发省农机局《关于印发<机动植保机械安全监理检验规范>等五个规范的通知》的通知》(临农机字〔2014〕2号)执行。
3、为全面提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防护性能,确保夜间行驶或停放路边的安全以及减少田间作业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按照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关于组织开展拖拉机粘贴农机反光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机监(执)发〔2010〕6号)精神和省监理站要求,在今年安全技术检验时,提倡粘贴农机安全专用反光贴。
4、根据农业部2010年第11号令要求,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要提供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对不上道路行驶、完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拖拉机所有人要签定书面承诺书。
(二)检验的法律、法规依据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4、《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5、《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决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及《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农机发〔2004〕5号)、《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农机发〔2007〕8号)
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农机监理费的通知》(农办机〔2011〕63号)
7、《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689号)
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
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10、《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1918—2009)
11、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机动植保机械安全监理检验规范》等五个规范的通知》(鲁农机安字〔2013〕22号)文件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验责任。加强对检验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年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制定详尽工作方案,落实农机监管主体责任,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倒查机制,切实把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广泛发动,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在年检工作中,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将农机安全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令第42号、43号等有关内容进行宣传,使每个农机户、机手了解年检的具体时间、地点、程序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在开展农机检审工作的同时结合农机集中整治和“平安农机”创建,必须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短期培训,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增强农机驾驶员的法律意识。
(三)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年检工作顺利完成。在年检工作开始前,要集中对农机检验人员进行专题培训,重点学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和标准,认真按照法规和标准开展年检工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实行“双人”签字。对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发全国统一制作的《检验合格标志》,并在《拖拉机行驶证》、《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副证上签章。增强检审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检审规定、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四公开”,杜绝“检不见车、审不见人”和“搭车收费”等违法违规现象,确保年检工作顺利完成。
(四)贯彻以人为本,方便人民群众。要以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为宗旨,实行服务承诺制,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简化办事程序。要深入镇街道、村庄,实行“一条龙”服务和“一站式”办公,一次性办结手续,方便广大机手。
(五)开展联合执法,强化安全检查。要以贯彻落实市公安局和市农机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公安、农机联合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公通〔2014〕15号)为抓手,建立与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深入开展无牌无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专项治理活动,杜绝无牌行驶、无证驾驶,坚决打击非法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等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农机“三率”水平,圆满完成2014年度全区农机检审工作任务。
五、检验的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至3月8日)。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采取出动宣传车、发放明白纸、张贴检验通知,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举办主题活动等方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全区掀起一个“强化农机管理,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的高潮。必须对所有农机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复训,教育驾驶员遵法守纪,不违法载人、不酒后驾车、不超载行驶,更不准无证驾驶及无牌行驶现象发生。
第二阶段为检验复训阶段(3月9日至3月22日)。组织农机驾驶员、操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机械常识、事故案例。驾驶操作员写出自我鉴定,区监理站组织其理论考试和审查。对农业机械的检验,要逐车严格检验,禁止走过场。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和核准的项目收费,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准搭车收费。年检收费一律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收据,做到一人一票,一机一票,坚持文明监理,热情服务,清正廉洁,严禁各类违规现象发生。
第三阶段为补检和总结阶段(3月23日至3月31日)。凡是未能参加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好补检工作,确保检验工作不留死角。
自4月1日起,所有未参加年检的车辆一律到农机监理站办理补检手续。对两年或两年以来未参加检验的农业机械,对其原始档案予以封存。
六、年度检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必须参加年度检验,联合收割机必须安装灭火装置。
(二)要结合年度检验,加大对牌证的清理力度,对车辆和驾驶员档案进行清理。对档案手续不齐全的,予以补充,无法补齐的收回牌证。
(三)有关单位要提前对微机、照相器材等进行安装调试,确保微机网络畅通,确保农机监理各项业务打印及时。要做好业务数据信息的传输工作,所有车检数据及时上传。
附件:2014年度全区农业机械年检时间表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
附件:
2014年度全区农业机械年检时间表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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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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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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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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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厂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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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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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埠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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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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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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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至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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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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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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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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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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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雀山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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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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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青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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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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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雀山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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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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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沟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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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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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沟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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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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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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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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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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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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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程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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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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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市政府指示精神,划归高新区的马厂湖及银雀山办事处部分村庄的农业机械,一律到原所辖镇、办事处办理检验手续。
临兰政办发〔2013〕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
兰山区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规范优质农产品基地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地包括农、林、牧、渔基地。区级优质农产品基地分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两种。
第三条 鼓励、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主体建设优质农产品基地。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和对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择优进行奖励。
第二章 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标准
第四条 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围绕“三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要求,达到“十二有”标准,即有规模、有产业支撑、有龙头、有良种统供、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技术规程、有速测仪器、有档案、有准入和准出制度、有标志牌、有认证、有品牌。具体标准为:
1.基地集中连片,有一定规模。
农业基地:设施栽培面积50 亩以上,露地栽培面积200亩以上。
林业基地:经济林、丰产林栽培面积200亩以上,林下经济、种苗花卉栽培面积50亩以上。
畜牧基地:养殖小区(场)占地1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80头以上;奶牛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2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只以上,家兔存栏5000只以上,狐、貂、貉等特种动物存栏2000只以上。
渔业基地:池塘养殖面积50亩以上;水库养殖面积3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2.基地有产业支撑,是当地优势产业或是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型产业。
3.基地有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依托,按订单组织生产。
4.基地的种养品种是名、特、优、稀、新良种,有种苗统供措施。
5.基地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6.基地主要产品有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
7.基地投入品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采用先进的病虫害或疫病防控技术,推广统防统治、配方施肥或配方饲料,基本实现了标准化生产,有必要的投入品和生产记录档案。
8.基地建立了监控体系,有农残(药残)速测设备并开展定期抽测。
9.基地建立了追溯体系,有准入和准出制度。
10.基地美观,生产条件好,有专门的标志牌。
11.基地主要产品已受理申报或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
12.基地与批发市场、超市、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产品品牌,产品带标识销售。
第五条 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围绕“三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要求,达到“十二有”和“六个100%”标准。“十二有”即达到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十二有”标准;“六个100%”即100%订单生产、100%种苗统供、100%统防统治,100%配方施肥或100%配方饲料,100%标准化生产、100%品牌化营销。具体标准为:
1.示范基地集中连片,有较大规模。
农业基地:设施栽培示范基地100亩以上、露地栽培示范基地面积300亩以上。
林业基地:经济林、丰产林示范基地300亩以上(其中核心示范区面积100亩以上)、林下经济、种苗花卉基地的栽培面积100亩以上(其中核心示范区20亩以上)。
畜牧基地:养殖示范基地占地2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120头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肉牛现存栏1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蛋鸡存栏5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80万只以上;兔存栏1万只以上;狐、貂、貉等特种动物现存栏5000只以上。
渔业基地:池塘养殖面积100亩以上;水库增养殖面积6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2.基地有产业支撑,是当地有鲜明特色的优势产业或是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型产业,能带动当地的产业升级。
3.核心基地有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组织领办,是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具备销售能力的紧密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依托,100%实行了订单生产。
4.基地的种养品种是名、特、优、稀、新良种,有种苗统供措施,达到100%种苗统供。
5.基地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6.基地所有产品有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
7.基地投入品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全面采用先进的病虫害或疫病防控技术,推广统防统治、配方施肥或配方饲料,实行标准化生产,有完善的投入品和生产记录等档案,做到100%统防统治,100%配方施肥或100%配方饲料,100%标准化生产。
8.基地建立了监控体系,有农残(药残)速测设备并开展定期抽测。
9.基地建立了追溯体系,有准入和准出制度。
10.基地形象好,建设标准高,有规范的大型标志牌。
11.基地主要产品有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由于国家未开展水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畜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难度较大,因此,水产品、畜产品可放宽到无公害产品认证)。
12.基地产品有品牌,由龙头企业或合作社统一按标准采收、商品化处理、包装、销售,做到100%品牌化营销。
第三章 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计划制定、实施与验收
第六条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制定年度计划,把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到村社区、到地块,确保完成区下达的任务。
第七条 区里每年发布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项目申报指南,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按照申报指南和分配的申报数额要求,组织申报立项。
第八条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加强对基地建设的领导,加强协调与指导,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地建设的指导督查。
第九条 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项目竣工后,项目镇街道、工业园区要向区优质农产品基地和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区里组织各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按照项目计划指标和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条 区里每年年底对新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组织验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排出名次。
第四章 优质农产品基地的扶持政策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通过验收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示范基地,分别由区政府授予“区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区级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匾牌。
第十二条 对列入区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的,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项目扶持资金。对经过验收、排名靠前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加强对优质农产品基地的管理。对已建优质农产品基地设立统一格式的标志牌,标志牌式样由区优质农产品基地和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计,并对已建优质农产品基地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优质农产品基地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凡抽检不合格的或标准降低的基地,取消区级优质农产品基地称号,收回牌证,并按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