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兰民〔2016〕13号
各区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区管社会组织:
为做好2015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社会组织2015年度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二、年检范围
2015年7月1日前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年检内容和重点
年检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党的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注册资金等设立时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社会团体是否按章程规定换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设立是否符合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
(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社会团体遵守《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情况等。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有财会人员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无抽逃注册资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等。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社会团体是否贯彻落实关于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清理整顿和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文件精神,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并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七)党建工作情况。包括从业人员中是否有党员,党员的基本情况;社会组织是否建立党组织及群团组织,党组织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情况等。
(八)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的情况,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在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等。
四、年检时间和步骤
(一)年检时间:2015年3月15日至5月31日。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视为未参加年检。
(二)方法步骤:
1、网上填报。
登录山东社会组织网(http://www.sdnpo.gov.cn),在“网上办事大厅”栏目下点击“登记年检在线申报”。用户名为社会组织中文全称,初始密码为1。登录后,点击“网上年检”和“党建年检”,分别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和《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年检材料”。
2、网上预审。区民政局民管科受理网上年检材料,对填报信息进行预审,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社会组织可登录系统查看预审结果。预审通过后,按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3、报送纸质材料。通过预审的社会组织,按提示打印《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1份)、《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一式1份),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式1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前置许可证原件(如需前置许可)、2015年度工作总结和党组织开展活动等材料(各一式1份),报送区民政局民管科。
社会组织应主动将业务活动和党建工作等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4、出具年检结论。区民政局民管科通过审查年检材料,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作出年检结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年检结论作出后1个月内,到区民政局民管科领取年度检查结论材料。年检结果于8月31日前在兰山区民政局网站上公布。
五、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一)社会组织在2015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法人基本条件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或换届未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7.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核准、报批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8.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9.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10.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1.在2015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或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等财务管理问题的;
1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16.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违反规定开展或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9.行业协会商会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兼任职务的,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内兼职未按要求进行调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20.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1.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或约谈的;
2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行为。
对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民管科将按照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法规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对1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
区民政局民管科将根据年度检查情况,选择部分区管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抽查。
兰山区民政局民管科:
电话:0539-8226780;
地址:兰山区考棚街区政务大厅一楼民政局民管科。
兰山区民政局
2016年3月15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2016年度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兰山区2016年度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0日
兰山区2016年度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造林绿化步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为抓手,以推进绿色兰山建设为目标,以重点区域绿化、美丽村庄、湿地修复等绿化工程为重点,植树造林,依法治林,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健康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新造林4600亩,新建苗圃4100亩,义务植树80万株,新建补植绿化道路10条、河流5条,创建市级绿化示范街镇1个,市级绿化示范村社区4个。
三、重点工程
(一)重点生态区域绿化工程
1、节点绿化。重点做好全区重点项目沿线绿化,在补植完善好现有主干道路绿化的基础上,做好主干道路与重点项目之间的节点绿化工作,结合现有绿化树种,通过乔灌花草结合方式,全力做好节点绿化。
2、沿路绿化。继续抓好省、县、乡各级公路及高速公路的绿化,提高已建成的通道林带水平。重点提升京沪高速、京沪—长深高速连接线、文泗路、229省道等道路的绿化水平。对新开通的各级公路,按照既定标准,高标准规划设计,高标准种植施工,努力建设精品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国省道按照每侧林带宽度不低于30米、县乡道路按照每侧林带宽度不低于10米或者栽植1—2行行道树的标准,对部分缺垄断行的地段,应栽尽栽,造补结合,构建生态兰山大框架。
3、沿河绿化。对沂河、祊河、蒙河、涑河、柳青河等河流两侧进行补植,对河流两侧林带缺失部分进行补植,通过开展森林抚育、景观改造、综合提升等工作,降低林分密度,提高林分质量,确保林带完整,打造林水相依的网格化绿色网络。
4、林网补植。对全区空白死角、缺行断带的林网进行补植完善,尽快达到田成方、林成网的标准。有条件的植树3行以上,增加林地面积,最大限度地发挥农田林网的生态防护效益,为农业生产构筑起完备的生态屏障。
(二)绿化示范村居工程。各镇街道、工业园区选择1—2个村社区,统一规划,高标准实施,确保村社区绿化取得显著效果。村社区绿化要以中心道路、小广场、庭院、四旁为重点,多种乡土树种,乔冠花草结合,形成一村一街、村村有景的绿化格局。
(三)全民义务植树工程。严格执行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按照“属地管理、见缝插绿”的原则,广泛宣传,大力发动,努力营造“植绿、爱绿、护绿、养绿”的浓厚氛围。加大空闲地绿化力度,对废旧砖窑、企业、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工业闲置占地等进行绿化,通过增绿、扩绿,做到绿化无缝隙,植树全覆盖,努力构建生态文明新兰山,迅速掀起全民义务植树新高潮。
(四)湿地修复工程。按照“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大柳青河湿地两侧生态屏障林补植提升工作,保障柳青河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五)苗木花卉工程。新发展苗木花卉4100亩,建设3万亩苗木花卉基地,继续扩大花卉苗木产业优势,全面提高花卉苗木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水平。有条件的镇要因地制宜,发展壮大花卉苗木产业基地规模,集中连片发展,努力形成“一镇一品”或“多镇一品”,带动从业农民增收致富。
(六)城区街镇驻地增绿补绿工程。对城区街镇主次干道两侧绿地、公共绿地和单位庭院实施增绿补绿,合理配置绿化苗木,打造绿化精品。
四、措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造林目标责任制,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工作区书记、有关单位、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健全机制,确保质量。积极推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专业造林”机制。一是实行专业队造林。对重点绿化地块,尽量通过招投标或组织具备专业资质、信誉好的园林公司进行造林,落实造林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二是把任务分解到单位、到村、到人、到山头路段,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造林绿化机制。相关部门及时做好土地调整、苗木调剂、技术服务等各项准备工作,大力推广科学造林,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严把苗木质量关,确保造一片、活一片。
(三)突出亮点,串点连线。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把2014—2016年度的造林点、村庄绿化、道路、河流、空闲地等绿化亮点串联起来,形成不少于20公里的环状绿化风景线路。线路确定后,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早动员、早安排、早部署,及时量化分解任务,抓紧对线路范围内的可植树地段进行补植完善,确保线路整齐美观,效果良好。
(四)加大宣传,强化管护。植树造林“三分栽、七分管”,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森林法》、《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的重要意义,努力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绿化意识。同时,加大执法力度,联合公检法等部门严厉打击乱砍滥伐和破坏绿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巩固来之不易的造林绿化成果,确保全区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附件:兰山区2016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分解表
兰山区2016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分解表
单位:亩、万株
单 位 | 新造林 | 新育苗 | 全民义务植树 |
兰山街道 | 0 | 0 | 5 |
银雀山街道 | 0 | 0 | 5 |
金雀山街道 | 0 | 0 | 5 |
柳青街道 | 0 | 0 | 5 |
白沙埠镇 | 600 | 500 | 7 |
枣园镇 | 600 | 500 | 7 |
半程镇 | 600 | 500 | 7 |
李官镇 | 600 | 500 | 7 |
义堂镇 | 600 | 500 | 10 |
汪沟镇 | 800 | 800 | 10 |
方城镇 | 800 | 800 | 10 |
工业园区 | 0 | 0 | 2 |
合 计 | 4600 | 4100 | 80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2016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兰山区2016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
兰山区2016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工作方案
根据省、市统一部署,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鲁办发〔2015〕3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6〕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兰山区2016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任务分工
(一)工作任务。按照《通知》规定的工作对象、工作方式和技术要求,扎实开展2016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共同责任机制,依法查处整改违法问题,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科学评估国土资源管理成效,依法依规实施约谈问责;检验日常监管履职情况,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职责分工。区政府对全区2016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卫片执法”)负总责,采取警示约谈、严格问责等措施,督导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全面彻底整改违法问题。兰山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数据初审和实地验收,直接查处、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典型违法案件;审核镇街道、工业园区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图斑合法性判定以及卫片执法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对镇街、工业园区填报为实地已拆除、恢复土地原貌的地块逐宗核实。
镇街道、工业园区对本辖区卫片执法工作负总责,承担整改主体责任。兰山国土资源分局按照有关时间安排、政策界限和技术规范,依法依规查处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对监测地块的合法性判定以及卫片执法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区发改、财政、经信、住建、规划、工商、环保、交通、水务、供电等共同责任部门(单位)要按照《意见》规定,履行共同监管责任、落实共同监管措施,有效制止、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组织制止和拆除、复耕工作;对法院作出裁定的违法案件,依法、及时组织落实强制执行措施。
二、时间安排
(一)部署开展。3月10日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按照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发工作方案,抓紧启动工作。
(二)查处整改。3月20日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完成遥感监测图斑合法性判定工作,同步推进违法用地用矿问题查处整改。区政府将根据整改情况,对整改查处工作不力的镇街道、工业园区开展警示约谈;对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三)数据初报。卫片执法信息系统开放后,即行开始录入数据。3月20日前,结合土地变更调查“二上”,完成土地卫片数据初报工作。兰山国土资源分局组织审查和查处整改成效评价,适时予以通报。
(四)督导检查。3月31日前,区里将根据卫片数据初审情况,对违法形势严峻、整改推进迟缓、初报数据问题较多的镇街道、工业园区进行重点督导。
(五)数据终报。6月10日前,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全面完成查处整改和数据终报工作。
(六)总结验收。6月20日前,组织区级验收,总结上报工作情况。对问题突出、查处整改不力的实施问责,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扣分。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共同责任。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全面贯彻《意见》精神,坚持党政同责,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体系,明确共同责任部门(单位)及其职责分工,建立共同监管工作机制和监督检查、考核问责机制,督促共同责任部门(单位)严格履行共同监管责任,依法、及时、有效地制止、查处、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二)提升查处整改实效。要把查处整改成效作为评价卫片执法工作的第一标准。对于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按照“既处理人、又处理事”的原则,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全部立案,履职到位率达到100%,查处整改到位率不低于80%,不达标准的不予通过验收。对违法用地,要做到罚没款收缴到位、拆除复耕到位、没收到位、党政纪或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完善手续;应当拆除的要坚决拆除,并达到复耕条件,全面消除违法状态。
(三)强化监督检查措施。符合以下条件的镇街道、工业园区,纳入约谈范围,责令限期整改:一是经自查整改后,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0亩,其它土地超过20亩,且比例超过5%,或者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问题依然严重的;二是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虽未达到5%,但整改成效不明显的;三是以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实地已拆除、土地整治、地质环境治理等名义弄虚作假,瞒报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问题,情节严重的;四是立案率、履职到位率、查处整改到位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在区级验收前仍不能整改到位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意见》对相关镇街道、工业园区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并在2016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扣分。
临兰统字〔2016〕5号
各镇街道,临沂工业园区统计站:
为规范管理统计调查单位,及时确定一套表调查单位库,根据省局鲁统办字〔2016〕12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月度审核确认工作时间
2016年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确认工作从3月份开始进行,全区调查单位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每月20日。
二、月度审核范围
(一)新开业(投产)的调查单位。新开业(投产)的调查单位是指2015年第4季度及2016年新开业(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零和住餐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新开业或新纳入统计调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具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和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其中,工业、批零和住餐业调查单位要求申报时必须已达到规模(限额)标准,服务业调查单位按申报时月均营业收入预计全年能够达到规模标准。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调查单位要求申报时有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投资项目、且为尚未纳入一套表范围的法人单位。
2016年规模以上服务业审核范围增加了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的法人单位。
(二)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原调查单位。
(三)单位名称变更的原调查单位。
(四)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仅限3月份申报)。
1.因破产、注(吊)销(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除外)或不够统计规模(限额)标准的单位;
工业单位由国家局工业司根据年报资料确定退出单位名单,并于5月份月报时退出,各地区不再进行退出单位申报。
2.所属项目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新开业(投产)的调查单位。
所有单位均需提供材料包括:审核登记表、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除外)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经实行三证合一的单位,只需提供三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在税务部门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1)、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企业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表1)、最近1个季度的《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204-2表)(仅由所经营商品的品种在本表商品目录内的企业提供)。
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S204-3表)。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还需提供: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1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还需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此三类文件没有的项目,可提供整体设计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法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项目现场照片。其中,合同类资料或项目的整体设计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只需提供涉及项目名称、项目总概算、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双方签章、签订日期等合同主要内容页复印件,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二)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原调查单位。
所有单位均需提供材料包括:审核登记表、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单位的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证书)、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新单位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在税务部门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1)。
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新法人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还需提供:新单位中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新单位提供1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如没有月度表,则提供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三)单位名称变更的原调查单位。
所有单位均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审核登记表、营业执照(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他证明单位名称变更的材料。
(四)因破产、注(吊)销或不够统计规模(限额)标准退出的单位,以及所属项目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单位材料只需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退出单位一览表》。
四、审核材料上报方式
所有申报单位的审核材料通过调查单位审核确认系统上报。
五、其他有关事项
1、2月25日前可申报退出单位,请使用2015年年度审核登记表2进行申报。
2、批零、住餐业的破产、注销单位不能退,其他审核类型可以退出。
3、投资业单位已正式纳入一套表范围。在审批系统里,投资新入库单位(其他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审核类型填1,即新开业(投产)单位。国家将统一调整现有程序中的审核类型。
注意:
1、所有上报的基本情况表、证照复印表等表式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2、基本情况表所填写内容均为打印,不得手写;填表人的移动电话不得为空;本表公章加盖在表2的右下角。
3、所有证照复印件的发证机关印章必须清晰,名称字迹完整。
临沂市兰山区统计局
2016年2月18日
临兰民〔2016〕1号
各镇街道、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2016年全区民政工作要点》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山区民政局
2016年3月2日
2016年全区民政工作要点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区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的部署和“走在前列”的要求,以建设“大爱民政”为目标,适应新常态、抢抓新机遇、展现新作为,努力开创有兰山特色的现代民政工作新局面。
一、社会救助
1.实行社会救助信息化。推动困难群众数据库建设,建立健全困难群众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季度更新;对低保、五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核,摸清困难群众底数,做好社会救助信息与精准扶贫相关信息的有效衔接;利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提出救助申请和已享受救助的家庭或个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2.完善“救急难”工作。一是充分发挥基层“主动发现”作用,对精准扶贫中发现的贫困户及时实施救助。二是充分发挥区、镇(街道)“社会救助综合受理窗口”的作用,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畅通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的绿色通道。三是出台《兰山区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3.实行监督管理常态化。对社会救助信息在长期公示低保对象的基础上,对各类救助对象基本信息进行全面公示,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公示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
4.提高社会救助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不低于保障标准的60%;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救助比例达到70%;逐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
5.做好社会救助兜底工作。加强调研,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为做好兜底保障提供政策依据;制定社会救助兜底精准扶贫专项实施方案,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作用。
6.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积极开展“慈心一日捐”活动,进一步扩大社会捐赠,广泛发动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参与慈善捐赠活动。引导和支持慈善力量参与脱贫攻坚,设立慈善资金扶贫专户,专项用于扶贫脱贫。积极探索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二、防灾减灾救灾
7.完善减灾救灾机制。进一步健全各级救灾应急工作机制,修订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推进区级减灾委专家领导小组建设工作。探索建立以政府分级投入为主导、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以农村居民住房为核心的灾害保险机制。
8.加快推进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各镇(街道)建设一处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全面建成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有机结合的救灾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存放和保管工作。高效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积极开展救灾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9.加快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积极推进救灾减灾人才队伍体系建设,继续加强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业务培训和业务能力提升,夯实基层救灾基础。
三、双拥优抚安置
10.巩固提升双拥创城工作成果。做好春节和八一期间双拥工作,加强军民融合体制建设,督促各镇街道及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好拥军优属走访慰问活动。
11.建立新型优抚服务体系。区级建立优抚对象服务大厅,镇街道完善优抚对象服务站,村级建立优抚对象联络员,搭建区、镇(街道)、村三级优抚对象服务平台,加强优抚政务公开,畅通服务网络,实现优抚数据网络化、精细化管理,形成网络管理和人工服务相结合的全方位优抚对象服务体系。
12.稳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三公开一监督”的要求开展阳光安置。严格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以促进退役士兵就业为重点,加强退役士兵技能培训。
13.加强烈士纪念工作。加强茶山烈士陵园等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发挥好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作用。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
14.深化村(居)民自治。全面推进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开展建立村、社区协商制度,抓好示范点建设;村级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运行良好的村社区达到98%。
15.加强城乡社区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三年(2016-2018)行动计划,按照区政府《关于修订兰山区2010-2015年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的通知》要求,2016年力争建成全部规划社区的30%。认真总结推广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试点经验,加快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实现第二批6个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的投入使用。
16.创新社区治理方式。全力推进“四社联动”,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参与”要求,在城市社区试点开展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社区志愿者“四社联动”工作;加强社工队伍建设,2016年50%的城市社区配备社区专职工作者;加大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投入,2016年50%的城市社区服务中心面积达到500平方米。
五、社会养老服务和福利事业
17.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至年底全区养老床位达到5181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3张,其中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占比达到30%以上。建立区、镇、村三级互补的养老服务网络,发挥12349养老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作用,进一步规范服务内容、完善服务体系、拓展服务范围。继续开展好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
18.加强养老服务重点工程建设。加快区养老服务中心筹建力度,争取上半年开工建设。新建柳青街道老年公寓、白沙埠镇敬老院、义堂镇敬老院,扩建半程镇敬老院。推进杏花老年养护院等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新建农村幸福院24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2处。
19.强化消防安全管理。督导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场所按要求安装消防设施,配齐消防设备,保持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转。集中对敬老院消防设施进行改造提升,督促养老机构抓紧办理消防手续,确保消防安全。
20.落实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加强孤儿救助,建立健全孤残儿童信息档案,确保孤残儿基本生活费足额发放。做好节日走访慰问孤儿活动。落实“三无”人员供养制度、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和80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保障老年人生活。根据省市部署要求,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审批、发放工作。
六、社会组织管理
21.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引进专业力量筹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孵化社会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社会建设。建立社区层面社会组织服务基地,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提供沟通联系、项目发布或活动平台。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22.深化社会组织管理改革。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全面落实社会组织网上登记制度。
23.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继续抓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开展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加强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化建设,完善社会组织评估办法,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活动。开展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的发放和更换工作,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
七、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24.深入推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各镇街道按时间节点搞好地名普查外业调查、标准化处理等工作,完成普查数据库建设,编辑出版新的《兰山区政区地名图》。开展“平安边界和谐走廊”建设活动,完成年度边界联检任务,确保边界地区和谐稳定。
25.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启动我区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大力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在艾山公墓建设一处区级生态公墓园区,每个镇街道新增3处以上村级公益性墓地。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作用,宣传推进移风易俗,做到厚养薄葬,丧事简办,强化措施,巩固火化率,坚决杜绝土葬行为。
26.继续做好婚姻收养登记和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婚姻登记坚持依法登记,实行规范管理,公开办事制度和收费项目标准,增加办事透明度,提高婚姻登记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积极争创“3A”级婚姻登记处,实现婚姻登记合格率保持100%。严格收养登记程序,按规定办理收养,保持收养登记合格率100%。发挥各镇街救助管理咨询点和社区(村居)信息员作用,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实施关爱。
八、全面加强民政综合能力建设
27.切实增强改革和法治意识。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改革意识、法治意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社区治理、减灾救灾、军民融合等重点领域改革,搞好整体设计,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加强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加强调研,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加强建章立制,依托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业务手册,全面推动各项民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法普法教育,强化民政干部法治思维。开展规范民政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
28.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按照“五有五化两提升”的要求,实现基层民政工作机构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有制度理事、有手段成事,做到管理服务机制科学化、队伍专业化、内容标准化、程序规范化、手段信息化,全面提升民政综合服务管理能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全面完成民政网络升级改造,扩大养老服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试点范围,拓展和发挥民政门户网站功能作用,加快民政综合业务平台和业务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
九、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29.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牢牢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加强党员教育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与民政工作深入融合。加强支部班子和阵地建设,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发展党员,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挺在前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委实施办法,认真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深化整改落实,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升民政窗口单位管理服务水平。建设服务型党组织,不断增强战斗力、凝聚力。加强作风整顿,开展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执法不公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专项整治,提高群众满意度。
30.加强监督检查。采取专项督查、重点督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民政系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管理使用资金、实施民政设施建设项目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开展低保救助、优抚安置、慈善、社会养老建设等专项资金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向社会公布,实现预防关口前移。
31.打造“阳光民政”品牌。强化服务理念,规范业务流程,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和门户网站,培树先进典型。强化宣传意识,创新宣传方式,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打造“阳光民政”品牌。
临兰政办发〔2016〕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涉税信息采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5日
兰山区涉税信息采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税收保障工作长效机制,规范涉税信息采集、使用、反馈、考核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税单位,是指负有税收协助和税式支出协管义务、了解掌握涉税信息的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区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
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和区政府信息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完善协税单位范围、涉税信息内容、信息采集模板及信息报送方式等。
第二章 涉税信息采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是指协税单位了解和掌握的,与税收、政府非税收入及税式支出管理有关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证照管理信息;(二)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网络文化、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道路运输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建筑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信息;
(三)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
(四)动产、不动产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耕地占用审批,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许可,房产交易,房屋征收补偿等信息;
(五)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资,技术合同认定,境内企业对外投资,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等信息;
(六)企业用工、社保缴纳,外籍人员出入境,外籍人员就业,残疾人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机动车辆登记,驾培学校考试登记,旅馆入住登记管理等信息;
(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和调整,价格备案,医疗保险费结算,单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商业性文艺
演出、体育比赛、会展、彩票代办等信息;
(八)非金融企业买卖股票、金融期货、债券,企业经营贸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可对外发布的对外支付外汇资料;
(九)财政、国税、地税、金融、保险、消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邮政、电信、烟草等部门、单位的相关综合业务数据,及纳税人有关业务办理信息等;
(十)税收普惠政策形成的税式支出信息;
(十一)需要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涉税信息采集范围和信息报送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区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涉税费)信息业务需求。
第六条 协税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税收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报送的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总责。
第七条 协税单位应当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协税单位应当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涉税信息采集管理和报送工作。主要职责:
(一)督促指导内部相关单位、科室及本系统县区部门,协调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及时搜集、整理、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并对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及时汇总、报送涉税信息,并确保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对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的涉税信息报送质量等方面问题进行落实和整改,并组织对本部门、单位有关科室和镇街道部门涉税信息采集报送情况进行考核;
(四)接受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九条 协税单位应当按照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信息内容、采集模板和时限要求报送涉税信息,并确保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当月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报送;未按要求报送的,向区政府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条 协税单位应当通过区政务专网登陆区财税综合涉税信息管理平台报送涉税信息。未经批准,不得通过其他公共计算机网络平台进行数据传输。
第十一条 涉税信息实行按月(或按季、按年)报送制度。各协税单位应当于月度(或季度、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十二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财政、国税、地税等信息使用单位提出的信息需求,及时将有关涉税信息和收入征缴疑点信息推送给相关单位调查处理和分析利用。
第十三条 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征缴疑点信息调查处理和涉税(费)信息分析利用工作机制,整合征管系统信息资源,加强对信息数据的提取、加工、处理和综合利用,认真排查税收或政府非税收入征管风险点,强化财源动态监控,及时发现涉税(费)疑点信息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征管。
第十四条 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漏征漏管或逃避缴纳税费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征管范围,并清缴其未缴或少缴的税费及滞纳金。
第十五条 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应当以涉税(费)征管疑点信息调查落实为切入点,推进收入征管、重点稽查、纳税评估、联合办税等工作机制创新。
第五章 信息反馈
第十六条 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 15日内,通过财税综合涉税信息管理平台,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反馈一次涉税信息使用情况。内容包括:
(一)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推送疑点信息调查落实情况;
(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推送涉税信息分析利用情况;
(三)税收保障工作成效,包括税费追缴入库情况、新增纳入管理的漏征漏管单位数量、发现案件线索情况等;
(四)使用涉税信息过程中发现的信息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内容。
第十七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向有关协税单位反馈涉税信息利用等情况。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密
第十八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协税单位、信息使用单位在涉税信息采集、传输、使用、存储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及相关程序,确保涉税信息数据传输、存储、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未经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及相关涉税信息提供单位同意,信息使用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泄露涉税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致使涉税信息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税收保障工作纳入督查落实范围,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经费保障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安排税收保障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用于税收保障工作相关的网络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协税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组织领导、工作推进、信息报送质量、疑点信息调查落实、涉税信息分析利用绩效、信息使用反馈质量等。
第二十三条 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网上考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考核情况,及时通报各协税单位信息报送情况,以及财税部门疑点信息调查落实、涉税信息分析利用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涉税信息采集、使用、管理过程中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税收协助义务,信息报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拒不报送涉税信息的协税单位,以及疑点信息调查落实和涉税信息分析利用不力、信息反馈不及时的信息使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临兰政发〔201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兰山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之年,实现良好开局、安全起步,任务艰巨,意义重大。为扎实做好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市政府《关于采取有力措施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的意见》(临政发〔2016〕2号),结合全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实加强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安委会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区委、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商城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时兼任相关专业委员会主任,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政法等部门负责同志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安委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形势,调度工作,部署任务。强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牵头、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每两月对有关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综合督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月督导制度,由区政府各位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相关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月对所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二、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在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配备3-5名工作人员,承担监管职责,保证安监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办公经费、执法装备“五到位”。加强基层安监执法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在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设立若干执法中队,实行分片执法;对具备执法监察条件的镇街道(工业园区)安监机构,由区安监局实行委托执法。
三、严格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安监机构建设、队伍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打非治违、事故上报以及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的内容作为考核重点,进行量化打分;实行重点工作专项考核,考核情况及时通报;实行全年工作综合考核,全面评价,严格奖惩。加大科学发展观考核安全生产分值,纳入区委大督查重点工作。区安委会办公室对镇街道、工业园区和区直有关部门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情况在全区进行通报。
四、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黄牌警告、警示约谈和“一票否决”制度,对问题突出、工作推进差的镇街道(工业园区)和部门,进行黄牌警告、警示通报和约谈;对年度内发生较大或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镇街道(工业园区)和单位,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非治违”工作的问责规定,镇街道、工业园区辖区一个月内发现1处非法企业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镇街道、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
五、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加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提高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数额,落实科技兴安措施,保障安全监管、执法监察、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应急救援、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工作所必须的经费、手段及装备。
六、完善网格化实名制责任体系。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织密区、镇(街道、工业园区)、村居(社区)三级安全生产责任网格。明确各级网格工作职责和网格人员监管责任,全面实行企事业单位管理实名制,将所有管理对象全部列入网格化监管并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摸清全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监管领域边缘末端的情况,列出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形成“一镇一册”、“一行业一台帐”,逐一明确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形成全覆盖、无缝隙的安全监管体系。
七、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岗位管理实名制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的数据信息和重点行业监控系统建设,全面提升区级安全生产“六位一体”信息系统,确保年底前形成覆盖广泛、管理规范、区镇互联、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信息化体系。
八、推行安全隐患专业化排查。创新工作思路,学习借鉴企业购买服务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和在重点行业领域推行安全隐患排查“托管”服务的经验、做法,在全区所有生产经营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力争通过推行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切实解决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的问题,有效弥补政府安全监管人力、技术不足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专项资金,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对涉及公共安全、带有普遍性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参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九、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以执法检查为总抓手,以行政处罚为主要手段,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活动,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重点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第一次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及时依法处罚,并下达整改隐患指令书,限期整改;第二次检查,发现仍未整改的,实行黄牌警告,公开曝光,责令停产整顿;第三次检查,整改无望、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省、市、区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强化跟踪落实,督促企业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坚决立案查处,严格依法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顶格处罚和严厉追责措施;对边排查隐患、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依法从严处理;对发生较大事故的规模以下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对未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企业,一律从严处罚,切实通过最严厉的执法监察倒逼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同时,在全区范围推行随机抽查、暗查暗访式安全检查,日常暗查暗访由区、镇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暗查暗访式检查不低于安全检查总数的50%。
十、全员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引导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好“关键人”,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每年对全区安全生产审批许可企业及规模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关知识的计算机辅助考试。抓好技术管理上的“明白人”,督促企业按规定配齐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率100%,每年至少培训考试企业管理人员6000人次。搞好一线职工的安全培训,结合工会系统开展的“查身边隐患、保职工安全、促企业发展”活动,督促企业加强一线职工技术操作、应急避险等培训,定期对4000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夯实班组长责任,在危险性大的车间设立安全员,确保重点岗位人员相对固定;建立一线员工遵规操作考核制度,与职工薪酬挂钩。
十一、实施多元监督。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行安全生产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年底前在全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将非法建设生产、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企业及时纳入“黑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同时,充分依托新闻媒体,及时曝光事故隐患,形成倒逼机制,促进整改落实。实行事故隐患有奖举报,畅通举报途径,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举报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事故隐患线索,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建设和瞒报事故行为,真正让非法违法者无藏身之地。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的问题,认真对待,迅速查办,搞好反馈,并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兑现奖励。
十二、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预案,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确保预案管用实用。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和高效救援装备建设,切实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督促高危企业制定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遇到重大险情及时启动,提高应急处置效能。
十三、从严管控危险化学品行业。提高危险化学品项目准入门槛,加强企业现场管理。今后,我区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不再批准新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和涉及硝基物的项目。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停产停业或者搬迁。突出企业试生产阶段和检维修等环节的安全生产,对现有的试生产企业一律停止试生产,未经审核批准企业一律不得组织试生产。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检维修作业制度,提级管理检维修审批作业,动火作业必须经企业负责人审批,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抓好危化企业转型升级。搞好安全、环保、节能“三评级”和“一评价”,排出发展壮大、规范提升、关闭淘汰的企业名单,年底前完成80%的危化企业评级评价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现场管理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牵头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转型升级工作由经信部门负责牵头落实。
十四、加强消防安全监管。以兰山商城为重点,全面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及“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重大火灾隐患迟迟不整改、消防设施系统瘫痪或长期停用、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室内外装修、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等严重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三停”、临时查封和拘留等措施。此项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牵头落实。
十五、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重点抓好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安全隐患攻坚整治。严格工程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客车等重点车辆管理,实行联合执法,对“三超一疲劳”、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按规定上限处罚。此项工作由交警、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牵头落实。
十六、抓好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防范。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所有复查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一律重新申报。净化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批先建未报先建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此项工作由住建部门负责牵头落实。
十七、抓好烟花爆竹生产领域安全监管。严格监管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地下窝点和黑市场。严格大型集会、焰火集中燃放等群众性活动审批,不能确保安全的节庆活动,坚决停办。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由安监部门负责牵头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牵头落实。
十八、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完成全区所有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排查;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设备未注册登记、超期未检行为全部立案查处;对“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违法行为较多、安全隐患严重的企业一律予以封存、关停;全面完成特种设备许可单位的资质清理,对达不到许可条件、许可证超期的单位,一律予以吊销资质。同时,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运营单位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一律停止运营。此项工作由质监部门负责牵头落实。
十九、抓好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完成全区涉氨制冷企业综合评估和隐患的整改。凡到期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对证照不全的涉氨制冷企业,包装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企业,液氨管线通过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建筑物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此项工作由安监部门牵头协调质监、公安等部门负责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9日
临沂市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临兰工商字〔2016〕1号
各科、室、所,直属局:
现将《临沂市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工作要点
2016年,全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十三届十一次全会、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经济发展新常态带来的趋势性变化和对改革提出的新要求,以“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走在前列”为目标,以商事制度改革为重点服务科学发展,以信用监管为核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健全体制机制为切入点维护消费者权益,以法治工商建设为主线加强队伍建设,努力为经济发展营造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十三五”工商工作的良好开局,为加快推进大美新临沂核心区标志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一、统筹推进改革,持续激发市场活力
1.巩固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积极做好存量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换发工作,促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全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应用。
2.深入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根据上级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及时告知申请人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准确向审批部门推送工商登记信息,确保工商登记与许可审批无缝衔接。
3.继续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分行业、分业态放宽住所登记条件、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积极推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推广应用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实现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照和公示。
4.进一步简化和完善市场主体注销流程,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5.加强对商事制度改革的跟踪评估,对企业名称登记改革等进行调研、跟踪,认真查找分析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及时上报并推动加以解决。
二、突出转型升级,全力推动科学发展
6.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三引一促”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实行领导带头、以上率下、全员招商,分解落实责任,突出以商招商,加大拜访对接力度,强化工作调度,确保完成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任务。
7.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强指导服务,发挥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商标权质押等登记职能,帮助企业化解融资难题,促进小微企业壮大发展。
8.发挥“个转企”牵头职责,加强工作协调、调度、督查,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指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实现壮大发展。
9.加大商标培育和驰名、著名商标争创力度,提高市场主体商标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
10.引导帮助广告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大力发展新媒体广告产业,推动广告产业园区集聚、互动发展,指导争创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
11.引导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重点培育一批特色电商镇、电商村,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融合发展。
12.坚持“抓覆盖、抓典型、抓培训、整体推进”的思路,进一步巩固非公党建成果。发挥个私企业党委的作用,深入推进“小个专”党建工作。
13.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大力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深入开展商标兴农、广告助农、合同帮农、经纪活农工作,全力推进新农村建设。
14.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服务和指导群众创业创新,脱贫致富。
三、强化市场监管,大力规范市场秩序
15.按照省、市局统一部署,强化竞争执法工作,严厉查处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影响大的经济违法案件。
16.强化公平交易执法,加大对公用企业滥收费用、强制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以及侵犯商业秘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医药、教育教学服务、公共服务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17.巩固无传销县(区)创建成果,依法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创新直销监管模式,健全“打、防、控、管”长效机制。
18.坚持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的原则,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执法,规范网络经营交易行为,加强事前规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网上网下一体化监管格局。
19.深入开展2016“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加大网络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健全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达到搜索率100%、建档率95%以上。
20.继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以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涉外商标为重点,依法打击侵权假冒行为,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积极拓展商标监管方式,构建企业自保、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
21.充分利用违法广告整治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的有利契机,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加大重点案件指挥、查办、督办力度。
22.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车用燃油质量检测力度,同时依法加大对多次抽检仍不合格加油站的处罚力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23.开展重点领域和行业的集中清理整顿,加强汽车、旅游市场监管。
24.扎实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工作,推进商品市场规范化管理。
25.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加大农资质量抽检和执法办案力度,依法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26.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法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经营行为。
27.强化执法联动部门协作,探索推进办案信息共享,增强执法合力。
28.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探索建立与新的商事制度相适应的查处无照经营新机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规范市场准入秩序。
四、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9.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认真总结去年年报工作经验,完善年报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督促市场主体履行年报公示义务,做到应报尽报。
30.着力提高市场主体即时信息公示率,督促市场主体自觉履行公示义务。深入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案件信息的公示率、及时率和准确率。
31.加大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抽查力度,完善抽查机制,规范抽查行为,探索“双随机”抽查实施的有效途径。按照省局部署,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确保抽查工作公平、公正。
32.发挥牵头作用,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依托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等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33.落实上级出台的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内部约束及部门联合惩戒的规定,推动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34.严格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移出管理,强化企业信息归集。
35.积极探索“互联网+”背景下的监管机制创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深入挖掘运用工商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发展、信用状况、活跃度和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发生规律的数据分析,强化市场监管。
36.认真做好2014-2015 年度国家级、省级“守重”企业公示工作,创新完善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机制,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五、加强消费维权,着力改善消费环境
37.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发挥专业服务机构和协会的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促进行业自律,实现社会协同治理,加快构建消费维权多元化工作格局。
38.根据省、市局统一安排部署,突出服装鞋帽、家用电子电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等重点商品,依法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
39.围绕消费热点、投诉焦点和维权重点,组织开展“红盾质量维权行动”,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问题的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房地产、汽车、家电等重点领域违法侵权行为。
40.强化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切实做好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从严打击售后维修、美容美发等行业侵权行为。
41.继续推进12315“五进”和“一会两站”建设,夯牢基层维权工作基础。强化互联网和移动互联受理渠道建设,进一步畅通诉求渠道,加强与省、市局、12345 市民服务热线和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
42.加强消费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深入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认真组织开展消费警示、提示发布工作,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积极鼓励健康、绿色、环保消费,努力培育新产业,扩大新消费,带动新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43.加大消费调查、消费满意评价等社会监督力度,推进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加大对商品抽检结果、查办消费侵权案件的公示、曝光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力。
六、强化队伍建设,夯牢工商事业发展根基
44.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一岗双责”,认真贯彻《准则》、《条例》,严守党的纪律,保持清廉本色,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45.坚持不懈狠抓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巩固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以打造“基层办事无障碍、企业办事无投诉、群众办事无难处”的优良环境为目标,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发生。
46.不断深化“结亲连心”活动,组织干部职工走进基层、服务群众,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47.继续深化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扎实做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验收工作,提高群众满意度。
48.围绕落实总局、省、市局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要求,制订具体措施,真情关心基层发展,真心解决基层问题。认真听取市场主体和基层部门的意见,精准完善政策,加大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力度,提升基层经费保障和工作水平。
49.坚持把学习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提升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制定实施系统队伍培训计划,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引导干部职工学业务、学管理、学技能。
50.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创新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加快培养政治强、业务精、敢作为、作风正的干部,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凝心聚力、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51.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完善容错纠错机制,为真正干事创业、廉洁自律的干部撑腰鼓劲,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干部有为有位。
52.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底线,用法治的方式、法治的手段推进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巩固改革成果。重大改革政策必须于法有据,监管执法必须依法实施,重大案件必须依法办理,切实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53.全面推进法治工商建设,不断完善法治工商评价体系和标准,强化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
54.积极顺应商事制度改革便利化需求,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对省局开发部署业务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推进网络改造,提升应急能力,确保网络和数据安全。
55.按照省局部署和要求,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张网”为基础,推进完善信息归集的技术方案和监管机制,加快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
56.探索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提高政务信息服务水平。
57.进一步丰富载体,拓展渠道,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答复依申请公开事项。
58.着力增强阵地意识,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科学处置舆情事件,牢牢把握舆论工作的主动权、话语权。
59.以推进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为契机,促进规范财务收支。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半发〔2016〕5号
各工作区、村(社区),镇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全镇扶贫开发工作,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经研究,现对半程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充实。充实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翠宝 党委书记
孙 玮 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工作室主任
副组长:陈纪晓 党委副书记
陈庆涛 党委委员、副镇长
成 员:邵真建 国土资源所所长
孙圣龙 交管所所长
李 然 农经站站长
王振锋 组织干事
高 倩 宣传干事
姜富修 人劳助理
公绪安 团委副书记
刘怀莉 妇联主席
范建涛 民政助理
徐桂青 经贸办副主任
尹国伟 司法所所长
丁国栋 财政所所长
徐怀猛 建设办副主任
周文华 农业办副主任
王佃香 文化站站长
王传金 计生办主任
刘淑真 审计办主任
孙自华 环保所所长
王相凯 统计站站长
崔元学 供销社主任
王孝志 兽医站站长
王立池 中国农业银行半程支行行长
路 遥 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半程支行行长
孙开喜 供电所所长
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扶贫办。
中共半程镇委
半程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5〕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山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Ⅴ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四)预案体系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政府有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操作方案共同构成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以《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依据,与其相衔接,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减缓空气重污染程度。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区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和优势,强化协作配合,共同提高快速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
3.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成立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指挥、决策。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相关区级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区住建局、兰山交通分局、区城管局、区卫计局、兰山环保分局及供电、交警等部门组成。(见附件1)
指挥部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发布、上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以及相关信息,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及时总结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预警
(一)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对连续2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200至500之间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黄色预警:对连续3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大于200,且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橙色预警:对连续3-5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300至500之间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红色预警:对1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00或连续5天以上大于300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二)预警条件
蓝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大于200, 且连续2天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黄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大于200,且连续3天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但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
橙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300至500之间,且连续3天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红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全市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00的重污染天气,或出现空气质量指数大于300且连续5天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三)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提前2天发布;
(2)若提前1天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4)当出现连续3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大于300且未达到500的重污染天气,且之后3天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当天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四)预警解除
预测24小时内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小于等于200,或出现全市空气质量指数3小时滑动平均值小于等于200,且预报未来2天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时,发布预警解除时间,其中,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四、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各镇街、工业园、区直有关单位和相关企业要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一)响应分级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措施
1.Ⅳ级响应措施
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日常检查。
2.Ⅲ级响应措施
(1)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4)在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
(5)市区工业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15%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6)除应急抢险外,市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公司、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
(7)除雨雪冰冻天气,每日对城市主干道进行至少3次洒水抑尘作业。
3.Ⅱ级响应措施
(1)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4)在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市区内机动车实行每日限制2个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5)市区工业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6)除应急抢险外,市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公司、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工地抑尘措施;
(7)除雨雪冰冻天气,每日对城市主干道进行至少3次洒水抑尘作业。
4.Ⅰ级响应措施
(1)向公众发送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
(3)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4)在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市区内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5)市区工业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5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6)除特殊情况外,停止所有建筑工地室外作业;
(7)除雨雪冰冻天气,增加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
其中,健康提示性信息重点包括: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3)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
建议性减排措施重点包括: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2)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3)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当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Ⅲ级及以上响应措施中,工业企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钢铁(含铁合金)、焦化、建陶、电力、水泥行业实行“一厂一策”,通过停止部分工艺生产段、压减部分负荷等应急措施实现;造纸、印染、板材等其他行业实行“一厂一案”,通过轮流停产等应急措施实现。
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同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秸秆等行为的监管。
(三)信息报送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于每日12: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至指挥部办公室。
五、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专项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重点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业企业减排、道路保洁、停止建筑作业和机动车限行等措施进行督察检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收集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业减排名单
附件1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为加强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领导、指挥和决策。
指 挥 长:张佃虎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季维良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李玉华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刘爱友 区政府副区长
纪丙坤 区政府副区长
桑立杰 区政府副区长、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宋敬华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王 蒙 市出租办主任、兰山交通分局局长
张成虎 市交警支队副县级侦察员、直属二大队大队长
安佰忠 市交警支队副县级侦察员、直属三大队大队长
岳洪波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应急办主任
王 力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金锣科技园管理办公室主任
邢 刚 区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贾瑞德 区纪委常务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
潘月胜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董 胜 区经信局局长
刘士礼 区财政局局长
洪 剑 区住建局局长
王德军 区城管局局长
刘艳君 区公路局局长
王安申 区农业局局长
刘维军 区教体局局长
付常明 区体育办主任
毛士西 区卫计局局长
张洪群 兰山环保分局局长
张 国 交警直属一大队大队长
纪建晖 区经信局党委副书记、节能办主任
何召华 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分中心主任
张 磊 兰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孙钦仕 银雀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田宗春 金雀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张灿彪 柳青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郑国田 白沙埠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工作室主任
宁金忠 枣园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孙 玮 半程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工作室主任
许步忠 李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思华 义堂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聂世涛 汪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工作室主任
丁祥华 方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张洪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单位名称 |
职 责 |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 |
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组织所属各部门按要求实施应急响应,督促辖区内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采取临时性限产、减产、限排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做好辖区内裸露土地和城中村改造及新民居工程施工的扬尘治理工作;禁止辖区内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负责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事件各项防范措施。 |
区委宣传部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督导广播电视台、临沂日报社、网络公司等做好预案及各类信息发布;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
环保分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系统,提高预报准确度;与气象局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完善大气污染源动态数据;参与应急期间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 |
交警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按照红色、橙色预警要求,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公众采取的措施,并完成预案要求的限行任务;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黄标车等违规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对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对相关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区住建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城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地、园林等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监查工作;负责混凝土搅拌站污染治理监查;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的环保治理措施,确保工地应急响应措施达到应急预案要求。 |
区城管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查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生物质等行为;组织实施城市环卫应采取的城市道路保洁、增加洒水频次、道路冲洗等措施;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备案登记、渣土运输的公司化运营及工地出入口防污染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公安、住建部门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和建筑工地的执法查处工作。 |
区监察局 |
对应急响应进行全过程监察,确保各项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
交通分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负责交通施工工地扬尘治理;负责散装物料车辆全封闭工作。 |
区农业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 |
区公路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在应急响应期间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 |
区财政局 |
保障专项资金用于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购置费用等。 |
区经信局 |
依据预案中工业污染源清单的有关要求,负责对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区教体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组织本市教育机构实施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停课等措施。 |
区卫计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响应期间,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 |
区体育办 |
在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 |
供电部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供电进行依法管控;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按照程序采取停电措施。 |
附件3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业减排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煤炭消耗量(吨) |
锅炉吨位 |
二氧化硫排放量(吨) |
氮氧化物排放量(吨) |
烟尘排放量(吨) |
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
Ⅱ级预警响措施 |
Ⅰ预警措施 |
1 |
山东三维油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7300 |
50 |
371.28 |
204.75 |
55 |
停产1批次 |
在实施III级响应停产一批次基础上,增加1个批次停产 |
停产 |
2 |
临沂市兰山区名苑木业加工厂 |
2700 |
6 |
70.2 |
7.989 |
15 |
停产3批次 |
停产 |
|
3 |
临沂市宏亮石膏板厂 |
3000 |
10 |
58 |
8 |
13 |
停产1批次 |
停产 |
|
4 |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890 |
70 |
300 |
59 |
22 |
停产2批次 |
停产 |
|
5 |
临沂市昊硕石膏板厂 |
9300 |
100 |
30 |
32 |
停产3批次 |
停产 |
||
6 |
鹿牌保温容器(临沂)有限公司 |
8750 |
4 |
108 |
25 |
33 |
停产2批次 |
停产 |
|
7 |
临沂六合虹晨有限公司 |
1380 |
2 |
23.46 |
6.8 |
3.12 |
停产1批次 |
停产 |
|
8 |
临沂原山纸面石膏板厂 |
7890 |
100 |
25 |
44 |
停产3批次 |
停产 |
||
9 |
山东新港企业有限公司 |
9200 |
20 |
128 |
58 |
54.78 |
停产1批次 |
停产 |
|
10 |
山东千山木业有限公司 |
5000 |
4 |
84.33 |
17.89 |
13.89 |
停产2批次 |
停产 |
|
11 |
临沂兴华包装有限公司 |
7030 |
16 |
87.77 |
26.34 |
17.98 |
停产3批次 |
停产 |
|
12 |
临沂长青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
5620 |
10 |
90 |
18.4 |
17 |
停产3批次 |
停产 |
|
13 |
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 |
3000 |
2 |
60 |
15 |
9 |
停产2批次 |
停产 |
|
14 |
临沂市诚信纸业有限公司 |
1810 |
6 |
30.7 |
6.7 |
10 |
停产1批次 |
停产 |
|
15 |
山东福达木业有限公司 |
5789 |
2 |
65.89 |
15 |
20 |
停产2批次 |
停产 |
|
16 |
山东凯源木业有限公司 |
4470 |
20 |
60.89 |
18.11 |
10 |
停产3批次 |
停产 |
|
17 |
临沂瑞昊石膏板厂 |
8120 |
10 |
40 |
25 |
24 |
停产3批次 |
停产 |
|
18 |
山东忠诚家纺有限公司 |
1120 |
2 |
25 |
4.2 |
4.22 |
停产3批次 |
停产 |
|
19 |
临沂市广林科技木业有限公司 |
4420 |
6 |
60 |
14.78 |
11 |
停产2批次 |
停产 |
|
20 |
临沂金维食品有限公司 |
300 |
2 |
7.7 |
0.983 |
0.678 |
停产2批次 |
停产 |
|
21 |
临沂市天雨生物制品厂 |
825 |
2 |
22 |
3.3 |
6.33 |
停2产批次 |
停产 |
|
22 |
山东恒瑞木业有限公司 |
5030 |
6 |
45 |
12 |
10 |
停产3批次 |
停产 |
|
23 |
山东顺鑫焦业有限公司 |
200 |
97.89 |
110 |
压产15% |
压产30% |
压产50% |
||
24 |
临沂市兰山区 华兴新型墙体材料厂 |
3000 |
38 |
11.1 |
6.9 |
减少排风量15% |
减少排风量30% |
减少排风量50% |
|
25 |
临沂鲁班新型材料 有限公司 |
3000 |
38 |
12 |
7 |
减少排风量15% |
减少排风量30% |
减少排风量50% |
|
26 |
临沂万方源工贸有限公司 |
3000 |
40 |
10 |
12 |
喷雾干燥塔停产 |
喷雾干燥塔停产,烧成窑停产 |
喷雾干燥塔停产,烧成窑停产 |
|
备注 |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 1、在启动Ⅲ以上应急响应时,兰山区小型(2蒸吨以下锅炉)大气污染企业和所有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均应停产。 2、工业企业散装物料运输、建材运输车辆全部停止。 3、涉及重点企业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共26家,建陶企业在Ⅲ级响应时停止喷雾干燥塔生产、Ⅱ级响应时在喷雾干燥塔全部停产的基础上停止50%烧成窑停产(建成区内全部停产),Ⅰ级响应时全部停产;焦化企业Ⅲ级响应时压产15%、Ⅱ级响应时压产30%,Ⅰ级响应时压产50%;兰山区其它企业分为3批次停产,在Ⅲ级响应时,停产一批次,轮流停产。Ⅱ级响应时,兰山区企业停产Ⅲ级响应停产批次基础上,增加1个批次,轮流停产。Ⅰ级响应时,所有大气污染除涉及民生外应全部停产。 4、涉及民生的发电、集中供热等燃煤电厂、集中供热锅炉及其它因设备原因不能停产的企业,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在保障最低发电、供热的基础上,努力降低污染负荷,超常规运行污染治理,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部分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临兰政字〔2016〕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6〕8号)要求,区政府决定,调整23项区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8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2项,列入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0项,不再作为区级行政审批事项1项。现将相关目录予以公布,调整完成后,我区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类别。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应有关行政权力事项处理决定,及时对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和行政权力清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及时完善对应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以及权力运行流程图,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对取消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及时研究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衔接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三份报送至区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区委大院11号楼三楼西侧)。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3日
临兰政办发〔2009〕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兰山区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工作规程》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日
兰山区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兰山区人民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临兰政办发〔2009〕39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所有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 使用上级国债资金(包括国债补助和国债转贷资金)和上级专项建设资金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工作规程。如上级另有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确立和设计论证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提出需经决策机构决策,并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并充分论证。
第五条 设计方案一经决策机构审定,不能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严格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预算编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方案设计后,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等
招标内容。招标人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时,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八条 组织招标方式。建设单位有权自行选择有执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到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将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工程量计算书在发售前,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条 投标文件递交后,建设单位应通知财政部门共同对投标文件进行封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工作,在公开招标前2-7个工作日应将编制好的工程预算资料加盖公章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报送审核的资料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工程施工图、预算书、人工材料分析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依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法规对报送的工程预算资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可以自行审核项目预算,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项目预算,并确定投标上限。未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投标上限的项目,不得开标。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项目预算,在开标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开标会议,应通知财政部门参加,对未公开的投标上限进行现场公布。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应根据中标金额和招标文件与中标单位在30日内签订合同书。合同书应在签订前报财政部门审查,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标准以下的,经区政府同意,未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编制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将预算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区发改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经贸、建设、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行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第四章 项目监管和监理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区财政部门选派财政监督员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财政监督员在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机构的领导下,配合有关方面参与施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控制和审核。尤其是涉及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等事项,必须由财政监督员参与确认,否则工程决算时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监理监督制度,经项目法人代表(或总指挥)同意,由建设单位聘用项目监理,并合理确定监理服务。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书在签订前报财政部门审查,签订后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法规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期间,应形成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抽检资料、监理日志等资料,监理资料随同竣工报告和竣工决算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监理质量作出书面评价,以便结算费用。
第五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增减幅度10%以内的变更,变更之前应报项目法人代表(或工程总指挥)批准;工程造价增减幅度10%以上的变更,要报原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实际要求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书面向建设单位反映,建设单位审查认为确应进行修改的,书面报原设计部门修改设计,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建设单位持设计变更通知书组织建设、监理、施工、财政等单位进行现场签证。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现场签证共同作为增减工程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因施工条件变化等非设计因素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减,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部门认可,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设计因素变更通知书,送施工、监理、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提出《非设计因素变更预算申请书》,并组织施工、监理、财政部门进行现场签证。财政部门签证审查后出具《非设计因素变更预算通知书》,连同现场签证作为增减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2000]14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工程量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工程量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依照设计和工程变更资料,对完成的工程量现场实地勘测验收。建设单位对工程量验收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员、法人代表(或项目总指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复核。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施工单位自验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项目法人代表(或总指挥)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财政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需要发改、质监、监察、检察、审计、统计、消防、气象、安监等部门参加的,应吸收其部门人员参加,有关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字的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项目决算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查,报送的资料主要包括:工程竣工图、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施工合同、工程监理报告、工程变更资料及核定单、竣工验收证明和建设单位现场签证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法规,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确定。财政部门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审定结果报财政部门确定。财政部门出具的决算审核报告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资产移交和资产登记的依据。
第八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三十条 设计、勘查、监理等其他各项费用拨付程序为:设计、勘查、监理等单位提出书面拨款申请,建设单位审查并报请项目法人代表(或总指挥)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领导签批后由财政部门进行基础性审查,再报区政府审批;区长批准后,由财政局长签署具体拨款指令,将资金直接拨付到设计、勘查、监理等收款单位。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程序为: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后,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款支付证书包括:监理单位审查的工程量完成清单、完成工程量质量评定等),报送建设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查并报请项目法人代表(或总指挥)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领导签批后由财政部门进行基础性审查,再报区政府审批;区长批准后,由财政局长签署具体拨款指令,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拨付程序为:质保期满,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对工程进行复验,出具书面保质期内工程保修和工程质量情况报区政府;区政府领导签批后由财政部门进行基础性审查,再报区政府审批;区长批准后,由财政局长签署拨款指令,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
第九章 项目资料交接传递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繁多,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资料交接收发登记制度,认真做好资料传递和登记工作。
第三十四条 资料交接单的内容主要包括:报送单位、接收单位、工程项目、报送时间,联系方式,报送资料的主要内容、移交人、接收人等,交接单由接收资料单位负责填写。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临兰政发〔201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订后的《兰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8日
兰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地方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 应急响应
3.2.4 指挥与协调
3.2.5 应急联动
3.2.6 区域合作
3.2.7 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2 社会救助
3.3.3 调查与评估
3.3.4 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保障
4.11 科技保障
4.12 法制保障
4.13 地质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考核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6.2 发布实施
7 附件
7.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简称分级标准)
7.2 区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3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4 区直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7.5 区级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6 分级响应级别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区各级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兰山区实际进行编制。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
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植物疫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分级处置的标准参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简称《分级标准》)执行,详细内容见7.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涉及跨镇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教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
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区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区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7.2。
(2)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人民政府(简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7.3。
(3)区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印发,报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区直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7.4。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5)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主办单位为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制定的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委副书记和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区政府和区武装部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区武装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1)对全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兰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决定和部署全区应急工作重大事项。(4)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专门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区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工作,与区政府办公室共同承担区政府总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区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指导全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办理区政府应急管理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区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城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兰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审核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城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协助区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件,协调指导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组织开展应急事项的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2.3 工作机构
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自然灾害类由区民政局牵头;事故灾难类由区安监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公共卫生事件类由区卫计局牵头;社会安全事件类由公安分局牵头),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城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地方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的日常事务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根据需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立健全24 小时值班制度。
2.5 专家组
区政府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健全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城市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流程示意图见7.5。
3.1 预测与预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区统一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预测预警数据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组成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需要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依次用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予以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区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预警信息的发布权限。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由市或区人民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
(4)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建立防灾警报体系,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等各类灾害警报体系发布灾情警报。建立应急机构、灾情预测预报单位与人防部门的联系,明确灾情警报发布的权限和程序,由市、区政府下达命令发放防灾警报。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商要根据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并提供优先发布权限。
(5) 预警区域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机制的准备。
(6)预警预报信息的解除。有事实证明不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机关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经同意后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和有关部门;区政府(总值班室)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并尽快向区政府领导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还要及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政府总值班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区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镇、街道、工业园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突发事件涉及周边地区的,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城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及时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共同采取防范应对措施。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外侨办和有关部门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职工展开自救互救。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办理;社会安全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办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2.3 应急响应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区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请求或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经区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区应急委审议决定。分级响应级别见7.6。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一般突发事件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区政府有关领导、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属于一般突发事件,对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由区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市、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需要多个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牵头,其他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3.2.5 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事故单位技术人员、有关主管部门(单
位)和武装、公安、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计、食品药品监管和畜牧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并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武装、民政、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思想安抚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商务、物价、粮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8)应急通信:由通信管理、经信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宣传部门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0)涉外工作组:由侨办、台办、公安、商务、宣传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1)特种应急组:由公安、经信、金融、环保、卫计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2)综合组: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等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3.2.6 区域合作
区政府指导、鼓励各地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要加强与毗邻县区及镇街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3.2.7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市政府、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接到报告后,市政府、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做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1)事发单位、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单位、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单位、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安排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3.3.2 社会救助
各级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社会救助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 调查与评估
(1)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单位、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事发单位、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3) 区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报告。
3.3.4 恢复重建
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区政府办公室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 应急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满足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1 人力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各级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配备专业装备器材,组建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共青团、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2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对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区级预算。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发改、经信、商务、民政、林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处置突发事件专业应急物资。兰山交通分局负责全区应急物资运输的综合协调工作。区经信局负责全区工业企业生产的应急物资调度协调工作。建立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级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4.4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12小时内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路桥通行费。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协调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单位)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公安力量、武装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8人员防护
各级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工程、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经信、文广新等有关部门和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应急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4.10 公共设施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4.11 科技保障
科技部门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技术研发投入,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区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应急办依据全市应急平台建设数据标准体系,建立全区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整合各专项应急平台并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建立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整合各专项应急平台并纳入全区应急平台体系。
4.12 法制保障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3 地质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与市气象局进行沟通联系,加强地质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地质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信息服务。区水务局要及时提供河流、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
5.2 宣教培训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5.3 考核奖惩
区委、 区政府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全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对本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各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将应急管理工作作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和突发事件分级处置的依据(文中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自然灾害类
(一)自然灾害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2 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5000 间以上,1 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 20%以上,或 100 万人以上。
重大自然灾害:
1.死亡 10 人以上,2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 万人以上,2 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3000 间以上,5000 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 15%以上,或 50 万人以上。
较大自然灾害:
1.死亡 3 人以上,1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5000 人以上,1 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0 间以上,3000 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 10%以上,或 30 万人以上。
一般自然灾害:
1.死亡 3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3000 人以上,5000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0 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 5%以上,或 10 万人以上。
(二)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
1.预报沂河、祊河等主要河系将发生50 年一遇以上洪水,
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沂河、祊河等堤防、险工、涵闸等防洪工程多处发生重大险情;
2.沂河、祊河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或数条中型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漫溢,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3.辖区内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镇街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大中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5.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7.发生特大干旱或数镇街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8.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
1.预报沂河、祊河等主要河系将发生 20 年一遇以上、50
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预计沂河、沭河、祊河堤防、险工、涵闸等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2.沂河、沭河主要河道及重要支流发生重大险情;穿越城镇的数条主要河流同时发生决口漫溢等重大险情;数条主要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且发生重大险情;某条中型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镇街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5.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6.发生严重干旱或数县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发生中度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
1.预报沂河、祊河等主要河系将发生 10 年一遇以上、2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2.穿越城镇的数条主要河流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数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主要河道的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3.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小(一)型水库垮坝,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5.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6.发生中度干旱。
一般水旱灾害:
1.沂河、祊河等主要河系发生 10 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继续上涨;
2.穿越城镇的主要河流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某条主要河道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数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某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部分镇街、工业园发生大暴雨;
3.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小(二)型水库垮坝,或某座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重要塘坝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5.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6.发生轻度干旱;
(三)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1.台风:预计未来 48 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
风力 14~15 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6 级及以
上)影响我区。
2.暴雨:过去 48 小时出现日雨量 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部分地区有日雨量超过 250 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 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 100 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过去 24 小时出现 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 24 小时部分地区仍将出现 10 毫米以上降雪。
4.寒潮:预计24 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 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 6 级以上; 或已经下降 16℃以上, 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0℃,平均风力达 6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高温:预计24 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 40℃以上。
6.干旱: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 1 个镇街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7.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区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橙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重大气象灾害:
1.台风:预计未来 48 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13 级)影响我市。
2.暴雨:过去 48 小时持续出现日雨量 100 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日雨量超过 250 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 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 50 毫米以上降雨;或预计未来 24 小时将出现 150 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过去 24 小时出现 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 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 5 毫米以上降雪;或预计未来 24 小时我市 1/3 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15 毫米以上降雪。
4.寒潮:预计24 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 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 6 级以上; 或已经下降 12℃以上, 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0℃,平均风力达 6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大风:预计未来 48 小时将出现平均风力达 11 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6.高温:预计24 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 37℃以上。
7.干旱:我区半数以上镇街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 1 个镇街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8.霜冻:预计24 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 5℃以下,降温幅度达 12℃以上,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已经降到零下 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3 月至 5月、9月至11月)。
9.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黄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较大气象灾害:
1.台风:预计未来 48 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0~11 级)影响我区。
2.暴雨:过去 24 小时出现 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 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 50 毫米以上降雨;或预计未来 24 小时我市 1/3 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100 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过去 24 小时出现 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 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 5 毫米以上降雪;或预计未来 24 小时我市 1/3 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10 毫米以上降雪。
4.寒潮:预计24 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 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 6级以上;或已经下降 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4℃,平均风力达 6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大风:预计未来 48 小时将出现平均风力达 9~10级大风天气。
6.沙尘暴:预计未来 24 小时将出现能见度小于 500 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7.低温:过去 72 小时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 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 48 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 5℃以上(11 月至翌年3月)。
8.高温:预计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 35℃以上。
9.干旱:我区半数镇街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10.霜冻:预计24 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 3℃以下,降温幅度达 10℃以上,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已经降到零下 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3 月至 5月、9月至11月)。
11.大雾:预计未来 24 小时我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将出现能见度小于 500 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 200 米的雾;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2.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发布蓝色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
一般气象灾害:
1.台风:预计未来 48 小时将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8~9 级)影响我区。
2.暴雨:预计未来 24 小时将出现 50 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超过 100 毫米的降雨;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3.暴雪:预计未来 24 小时将出现 5 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过 10 毫米的降雪。
4.寒潮:预计48 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 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 5 级以上;或已经下降 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4℃,平均风力达 5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预计未来 24 小时将出现能见度小于 1000 米的沙尘暴天气;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6.低温:过去 24 小时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 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 48 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 5℃以上(11 月至翌年 3 月)。
7.霜冻:预计48 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 0℃以下,降温幅度达 8℃以上,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已经降到 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3月至5月、9月至 11月)。
8.大雾:预计未来 24 小时将出现能见度小于 1000 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 500 米的雾;或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由于各种灾害在我区不同区域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四)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本区或邻区发生 5.0 级以上地震,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 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 万间以上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本区发生 7.0 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
1.本区或邻区发生 5.0 级以上地震,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震灾害:造成 50 人以上、300 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 0.5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0.3 万间以上、1 万间以下的,为重大地震灾害。
2.本区发生 6.0 级以上、7.0 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
1.本区或邻区发生 5.0 级以上地震,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 50 人以下死亡, 紧急转移安置 0.5 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0.3 万间以下,为较大地震灾害。
2.本区发生 5.0 级以上、6.0 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2.本市发生 4.0 级以上、5.0 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五)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 30 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为地质灾害灾情。
重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较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一般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 3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六)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0 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 30 人以上的,或者重伤 100 人以上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 公顷以上 1000 公顷
以下的,或者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 公顷以上 100 公顷以下
的,或者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 50人以下的。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 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 1 人以上 3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1 人以上 10人以下的。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三个以上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 24 小时以上;
4.铁路繁忙干线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 48 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全区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6.造成石油企业生产储存设施严重破坏,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50000 人以上;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7天或7天以上中断,造成沿线及周边省、市油气供应中断;
7.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8.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9.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两个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 24 小时以上;
4.铁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铁路繁忙干线 24 小时、其他铁路线路 48 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
6.造成石油企业生产储存设施损坏,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5000-50000 人;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3 天或 3 天以上中断,造成沿线城市及周边县区油气供应中断。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较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的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
1.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造成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危及 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损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省内三个以上市,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 24 小时以上的;
4.铁路繁忙干线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其他铁路线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 10 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
6.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一定程度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较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
1.造成 3 人以下死亡, 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损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省内两个以上市,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 12 小时以上;
3.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之外的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
特别重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兰山区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兰山区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指在兰山区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 3 人以上、10 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指在兰山区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 1 人以上、3 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
(三)火灾事故。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达不到以上标准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四)环境污染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 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五)城市供水系统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 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城市 3 万户以上、5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 24 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城市 1 万户以上、3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
停水 24 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一般(Ⅳ级):造成城市 5000 户以上、1 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 24 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六)供热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 :
1.造成 5 万户以上居民停止供热,且48小时以内不能恢复供热,社会影响特别严重;
2.出现供热用煤储备量不足3天,严重影响城区正常供热;
3.发生群众集体上访且有过激行为,局面难以控制,造成
较为恶劣社会影响。
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Ⅱ级) :
1.造成 3 万户以上、5 万户以下居民供热停止,且48 小时以内不能恢复供热,社会影响严重;
2.出现供热用煤储备量不足5天,可能影响城区正常供热;
3.发生较大群众集体上访(100 人以上),造成一定社会影
响。
较大供热突发事件(Ⅲ级) :
1.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热停止,且 24 小时以内不能恢复供热,社会影响严重;
2.出现供热用煤储备量不足7天,影响城区正常供热;
3.发生一般性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社会影响较小。
一般供热突发事件(Ⅳ级) :
1.造成 5000 户以上居民供热停止,且 24 小时以内不能恢复供热;
2.供热企业生产设施设备、供热主管网等发生故障,使供热能力下降,造成部分居民小区室内温度连续 48 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
3.影响医院、学校等重点用户正常用热。
(七)城市燃气事故。
重大事故(Ⅰ级):连续 24 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3万户以上居民用气,危及到人员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较大事故(Ⅱ级):连续 24 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 1万户以上、 3 万户以下居民用气, 危及到人员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一般事故(Ⅲ级):连续 24 小时以上停止供气,且影响 3千户以上、 1 万户以下居民用气, 危及到人员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八)大面积停电事件。
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山东电网减供负荷 30%以上,且减供区域涵盖兰山区。
2.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电力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山东电网减供负荷 13%以上、30%以下,且减供区域涵盖兰山区。
2.造成临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3.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电力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山东电网减供负荷 10%以上、13%以下,且减供区域涵盖兰山区。
2.造成临沂电网减供负荷 40%以上、60%以下,或者 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3.造成临沂电网负荷 150 兆瓦以上的县减供负荷 70%以上用户停电。
4.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电力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1.造成山东电网减供负荷 5%以上、10%以下,且减供区域涵盖兰山区。
2.造成临沂电网减供负荷 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3.造成临沂电网负荷 150 兆瓦以上,且全区减供负荷50%以上、70%以下用户停电。
4.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电力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5.不构成一般及以上大面积停电,但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者:
(1) ±660 千伏银东直流在正常满负荷运行方式下发生双极闭锁;
(2)因安全故障造成城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事故比例标准的 60%以上;
(3)发生特级或一级重要用户外部供电电源全部中断;
(4)兰山区域内减供负荷 40%以上。
(九)植物疫情
特别重大植物疫情:
1.新传入国家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在包括我省在内的 2 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或者在我省 2 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
2.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 3 个以上设区的市突然发生,或者在我市 10 个以上县区突然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 30个以上,危害巨大。
重大植物疫情:
1.省内未发生过的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突然发生;
2.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 2 个以上设区的市突然严重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 20 个以上;
3.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省内 5 个以上设区的市突然严重发生,或者在我市 10 个以上县区突然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 30 个以上。
较大植物疫情:
1.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 2 个以上县(市、区)突然严重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 10 个以上;
2.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省内 2 个以上设区的市突然严重发生,或者在我市 5 个以上县区突然发生,或者疫点数达到 20 个以上。
一般植物疫情:
1.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市 1 个县区突然发生;
2.省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市 1 个县区突然严重发生。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 2 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或在一个县(市、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 10 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波及 2 个以上市,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现新发病例;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包括我省在内的 2 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省发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涉及我省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1.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 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 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 1 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 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 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且有流行趋势;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现新发感染者;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 2 个以上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中毒人数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药品安全事件,在全省范围影响大,波及范围广,蔓延势头紧急,已经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病情危重、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或者10人以上出现较轻病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15.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 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5 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0 例以上; 或疫情波及2个县(市、 区);
3.霍乱在 1 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10例以上、30 例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且有流行趋势;
5. 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病例死亡;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8.一次中毒人数 100 人以上,或出现 10 人以下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或死亡5 人以下;
10.药品安全事件,在市或县(市、区)辖区内影响扩大,蔓延势头有升级趋势,已经导致1人病情危重、或者5人以上出现较轻病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11.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 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 10 例以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 10例以下;
3.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4.一次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5.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病情可能危及生命;
6.药品安全事件,在一定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危害较为严重,具有较为明显的蔓延势头,已经导致1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7.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
1.一次事件伤亡 100 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涉及山东省并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 :
1.一次事件伤亡 50 人以上、99 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5 例的突发事件。
2.涉及我区并跨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 30 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3 例的突发事件。
2.跨县区的有较大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1 例的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三)食品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威胁2个以上省份(包括我省在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 10 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与相邻省份有 10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涉及我省并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 30 个以上;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5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的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 21 日内,在 1 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2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3 个以上;
2.口蹄疫在 14 日内,在 1 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5 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 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10 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内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园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
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区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内出现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园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较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6.已出现跨县区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7.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达不到以上标准的为一般群体性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保险)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国际上或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省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 国务院或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求我省协同处置,且对我省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省内发生的,具有全省性影响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4.省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1.对多个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市或省级金融管理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1.所涉及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金融管理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部门协调的
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伤亡人数100人以上;
2.造成我区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外国驻兰山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3.需要迅速撤离我区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
2.伤亡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 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区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兰山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4.需要尽快撤离我区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
5.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涉外突发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1.死亡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
2.伤亡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3. 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区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
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兰山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
一般涉外突发事件:
未达到上述标准且未造成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突发事件。
(四)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储存、运输生物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大规模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大规模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民用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市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大规模袭击外国驻临沂机构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8.防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
(五)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 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 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200千克以上, 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2000千克以上及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3000千克以上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3000株以上的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质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兽药、饲料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重大绝收、减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0千克以上200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0千克以上2000千克以下,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2000千克以上3000千克以下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0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2人死亡的命案或者杀人分尸、杀人焚尸、爆炸杀人、持枪杀人、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的命案;
2.抢劫现金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
1.抢劫现金25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5万元以下的案件;
2.杀死1人的案件、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7.2 区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3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一)自然灾害类
1、兰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兰山区地震应急预案
3、兰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4、兰山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5、兰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6、兰山区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7、兰山区救灾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8、临沂城区清雪铲冰工作应急预案
(二)事故灾难类
1、兰山区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兰山区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兰山区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兰山区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兰山区辖区内水域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兰山区烟花爆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兰山区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兰山区重特大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兰山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0、兰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兰山区民用爆炸器材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兰山区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3、兰山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4、临沂城区供水供热燃气事件应急预案
15、兰山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6、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三)公共卫生类
1、兰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兰山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3、兰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兰山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5、兰山区采供血应急预案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1、兰山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兰山区粮食应急预案
3、兰山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兰山区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
5、兰山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急预案
7.4 区直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
预案名称 |
制定部门 |
1 |
兰山区经信局综合应急预案 |
区经信局 |
2 |
兰山区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
区经信局 |
3 |
兰山区应急食盐供应预案 |
区盐务局 |
4 |
兰山区生活必需品应急预案 |
区商务局 |
5 |
兰山区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 |
区卫计局 |
6 |
兰山区手足口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
区卫计局 |
7 |
兰山区食盐供应及质量安全应急预案 |
区盐务局 |
8 |
兰山区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 感染性腹泻防治应急预案 |
区卫计局 |
9 |
兰山区霍乱防治应急预案 |
区卫计局 |
10 |
兰山区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 |
区卫计局 |
11 |
兰山区突发化学中毒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
区卫计局 |
12 |
兰山区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
区卫计局 |
13 |
兰山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
区卫计局 |
14 |
兰山区卫计局水污染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
区卫计局 |
15 |
兰山区卫计局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预案 |
区卫计局 |
16 |
兰山区救灾防病卫生应急预案 |
区卫计局 |
17 |
兰山区人感染H7N9 禽流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
区卫计局 |
18 |
兰山区应对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工作方案 |
区卫计局 |
19 |
兰山区处置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兰山公安分局 |
20 |
兰山公安分局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工作预案 |
兰山公安分局 |
21 |
兰山公安分局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预案 |
兰山公安分局 |
22 |
兰山公安分局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
兰山公安分局 |
23 |
兰山区处置恐怖性事件工作预案 |
兰山公安分局 |
24 |
兰山区档案局(馆)安全事故灾害应急预案 |
区档案局 |
25 |
兰山环保分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兰山环保分局 |
26 |
兰山环保分局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兰山环保分局 |
27 |
兰山区大气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
兰山环保分局 |
28 |
兰山区突发性环境事故应急监测预案 |
兰山环保分局 |
29 |
兰山区突发性大气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 |
兰山环保分局 |
30 |
南涑河水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
兰山环保分局 |
31 |
陷泥河水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
兰山环保分局 |
32 |
兰山商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兰山商城管委会 |
33 |
兰山区教体局防汛应急预案 |
区教体局 |
34 |
兰山区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教体局 |
35 |
兰山区地震系统地震应急预案 |
区科技局 |
36 |
兰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农业局 |
7.5 区级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6 分级响应级别
针对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将响应级别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由省里根据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
Ⅲ级响应:由市级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市级人民政府预案的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救援指令,启动省有关部门预案的应急响应,参与救援行动。
Ⅳ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区级人民政府预案的应急响应,必要时,由区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通知,启动市有关部门预案的应急响应,参与救援行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兰山区2015年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兰山区2015年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实施方案
为科学有效做好美国白蛾、杨小舟蛾、杨扇舟蛾及春尺蠖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推进现代林业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严密监测、科学防控、依法防治”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区施策、联防联治”的原则,以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目标,加大科技创新和投入力度,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实施重点飞防、辅助机械、人工防治,建立健全严密的疫情防控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防控目标
(一)重点防控区。包括城区、风景区等重要和关键区域等。监测覆盖率100%,测报准确率90%以上;防治率100%,无公害防治率100%;叶片保存率85%以上,有虫株率控制在0.1%以下。
(二)特殊防控区。包括桑、蚕、鱼、虾、家禽等养殖区等。监测覆盖率100%,测报准确率90%以上;防治率100%,无公害防治率100%;叶片保存率85%以上,有虫株率控制在1%以下。
(三)综合防控区。包括片林、林网等。监测覆盖率100%,测报准确率85%以上;防治率100%,无公害防治率90%;叶片保存率85%以上,有虫株率控制在2%以下。
三、责任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省市关于美国白蛾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方案要求,实行“分类施策、分区治理”的防治措施。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分为城防指挥部和镇防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区城市管理局和区林业局。
(一)城防指挥部。负责兰山街道、金雀山街道、银雀山街道、柳青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城防指挥部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该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制定实施方案、提供防治措施和指导检查。
(二)镇防指挥部。负责白沙埠镇、枣园镇、半程镇、李官镇、义堂镇、汪沟镇、方城镇、临沂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镇防指挥部办公室(区林业局)具体负责本负责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制定实施方案、提供防治措施和指导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深入宣传培训。采取悬挂宣传标语、张贴识别防治挂图、出动巡回宣传车、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向群众广泛普及美国白蛾、杨小舟蛾、杨扇舟蛾等林业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征、危害的严重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防治法律政策规定。要加强防控技术培训,保证普查监测人员会认、会查、会治,科学提高防治水平和成效。区城市管理局和区林业局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单位、公众参与查防、举报。
(二)精密组织实施。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对辖区内的防控工作负总责,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重要责任人。准备飞防的区域要将林业有害生物飞防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能实施飞防的城区由区城市管理局和兰山、银雀山、金雀山、柳青街道按照各单位自筹、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区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保证资金来源。区城市管理局、区林业局要做好责任区域的预测预报、督导检查工作,农业、水务、公路、交通、宣传等部门要认真履行防控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防控方案,建立工作机构,健全专业队伍,设立虫情信息员,定期排查、严密监控虫情动态,在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期实行周报告制度,在发生关键期实行日报告制度,及时将当地虫情发生发展和防治情况向区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三)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临沂市美国白蛾防控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责任: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因组织不严、工作不细、措施不力,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美国白蛾等林业有害生物疫情蔓延或爆发的;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未履行防控责任、未完成防控任务,或接到除治通知书后未按通知要求进行除治,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除治遗漏、疫情加重的;其它应该追究责任的防控工作过错。
临兰政字〔2014〕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49号)规定,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兰山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中央、省、市属驻兰山区企业和外地企业兰山区分支机构执行兰山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临兰政字〔2013〕3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