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
临兰政发〔201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发展体育事业和产业是提高中华民族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体育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弘扬民族精神、增强国家凝聚力和文化竞争力。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6号文件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4〕13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区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根本目标,大力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创新体育产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扩大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体育产业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体育产业体系,实现产业体系日趋完善,产业环境明显优化,体育消费显著增加,产业基础基本形成的体育产业发展目标。
健全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2平方米,城市社区建成10分钟健身圈,新建社区和乡镇、行政村公共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基本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全覆盖。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占全区总人口的40%以上,人均体育消费支出大幅提升。
引导和培育体育产业规模发展,通过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和上下互动,形成合力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的工作机制,使体育产业规模持续增长,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培育发展一批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体育骨干企业,建成1至2家产业集聚度高、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国家级和省级体育产业基地、3-4家市级体育产业基地。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体育用品制造业与销售业、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中介培训、体育旅游等体育服务业协同发展,产业组织形态和集聚模式更加丰富,培育1-2项精品体育赛事和1-2项传统品牌赛事。
二、强化公共服务,培育消费市场
(一)大力营造全民健身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开辟健身指导、知识普及、项目推广等专题专栏,策划制作一批群众参与度高、趣味性强、有影响力的体育节目,加强体育文化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增强体育健身意识,培育体育消费观念。继续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营造重视体育、支持体育、参与体育的社会氛围。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把职工健身列入工作计划,积极建设职工健身设施,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活动,倡导每周健身3-4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中小学校要加强体育工作,广泛开展青少年阳光体育活动,促进校园体育活动多样化和体育教学专项化,普及游泳、乒乓球等运动,广泛开展超重学生康体服务,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名学生掌握2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
(二)加快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重点建设便民利民的中小型体育场馆、公众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多功能球场、健身步道等场地设施,将赛事功能与赛后综合利用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城市公园、广场、绿地、河流、湖泊等资源,建设群众身边的体育健身场地。到2025年,在实现全民和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全覆盖基础上,建成能承担大型比赛的体育场和体育馆;实施体育健身工程升级改造、健身场地扩建,对超出维护期的健身器材进行更换、维修,并形成一套成熟、完备的维修、维护常态机制;积极开展省级示范镇健身工程、省级示范农村新型社区健身工程建设工作。
(三)大力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优化体育社会组织功能,充分发挥体育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各级各类体育社会组织的引导、扶持和管理,制定完善体育社会组织规章,明确功能定位,促进其规范有序发展。逐步建立以体育总会为龙头,单项协会为纽带,健身组织为根基的体育社会组织体系,有计划地发展企事业单位、镇街、行政村(社区)等基层体育协会,对城乡社区体育社会组织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鼓励发展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和基层民办非营利性体育俱乐部,引导体育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公共体育服务。到2025年,体育单项协会和各类民办非营利性体育俱乐部数量达到100个以上。
三、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
(一)加快推进体育竞赛改革。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市场资源参与举办体育竞赛,推动政府主导办赛向社会化、市场化办赛转变。强化体育赛事公共服务,制定竞赛组织服务、安保服务、医疗服务、志愿服务等标准,降低赛事筹办成本。
(二)探索竞技体育多元化发展模式。探索我区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田径等优势竞技体育项目由单一“举区体制”模式向多元模式转变,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推动企业、俱乐部和学校联办高水平运动队,拓宽竞技体育发展渠道;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发展青少年训练营、体育俱乐部等机构,拓展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渠道。
(三)创新体育场馆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开放标准和服务标准,积极推动场馆的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为群众健身和举办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提供场地服务。以体育场馆为载体,整合周边资源,打造健身服务、场馆运营、竞赛表演、商贸休闲等多功能城市体育服务综合体。制定奖励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对体育场馆和场馆区域进行物理隔离改造,在教学活动之外的时间向社会开放,建立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第三方运营及管理机制。
(四)创新体育产业服务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体育”模式打造网络服务平台。利用临沂商城的电子商务优势,打造体育产业资源交易平台,改造提升市级国民体质监测与科学运动指导站,开通科学健身指导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规划建设“线上线下”体育消费平台,通过专业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移动服务终端(APP)等,为广大群众获取体育信息、参加赛事活动、预约健身服务、选购体育用品、加入体育微社区(运动圈)等方面提供在线服务。
四、加强规划引导,优化布局结构
(一)做大做强体育用品业。继续加大对体育用品制造业的扶持力度,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一批体育训练竞赛器材、健身器材、运动服装及相关体育设备生产企业,进一步提升我区在国内外体育用品制造业中的地位,在十三五期间,重点打造 2 至 3 个知名的体育用品品牌。推动我区体育产业集团化发展,着力扶持山东连胜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临沂庆华健身有限公司、临沂英迪凯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山东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等本土体育用品生产企业,利用中国体育用品城建设的有利时机,大力开展产业招商,有计划的引进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和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积极引进较高层次和具备较高水平的国际、国内体育赛事经纪公司,在我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科技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整合资源,扩大规模,提高我区体育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
(二)加快发展体育健身服务业。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广泛宣传全民健身理念和文明健康方式,激发群众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热情。积极推行工间、课间健身制度,倡导每天健身一小时。推广“运动处方”,发展运动医学和体育康复医学。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完善国民体质监测制度,为群众提供体质测试服务,引导大众体育消费,激发体育市场活力。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健身服务业,鼓励市场主体从事体育健身服务业经营,扶持上规模的健身场馆建设,规范健身场馆经营行为。鼓励市民进入健身场馆健身锻炼,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服务组织,广泛开展运动技能培训、健身指导培训、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健身服务业的发展。积极扶持规模较大、项目丰富的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推动体育健身服务业与健康服务业、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三)积极发展体育竞赛与表演业。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全民参与”的体育赛事市场化运作模式,把握体育竞赛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转变的机遇,推进体育赛事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进程,激发赛事活力,提高赛事影响力。继续承办好中国沂河龙舟争霸赛、国庆节龙舟邀请赛等品牌体育赛事。借鉴国内外体育赛事组织运作的成功经验,探索赛事的市场开发和运作模式,延伸体育赛事产业链,积极开发赛事冠名权、体育广告经营权以及体育文化衍生产品,形成良性发展的体育赛事产业经济链。扶持各体育协会承办各级赛事活动,创建特色品牌赛事,提升赛事活动水平。
(四)积极拓展运动休闲业。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山水生态自然资源,积极整合体育、文化、旅游、休闲、养生、农业、物流等各方面资源,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体育休闲旅游产业。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创建一批富有地方特色的体育运动休闲基地、精品路线和优秀项目,推动徒步山水游、户外拓展、垂钓、滑雪、跑马等体育项目的开展,促进观光、休闲、娱乐、度假、运动体验等为主要形式的运动休闲产业集群发展。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运动休闲产业,鼓励建设户外营地、徒步骑行服务站、自驾车营地等服务设施,支持发展以体育运动休闲为服务内容的俱乐部。积极扶持各类社会团体及体育协会组织发展壮大,充分发挥社团和体育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示范与带动,引导市民扩大运动休闲消费。
(五)发展体育彩票业。加大体育彩票发行宣传力度,加强体育彩票销售渠道建设,探索体育彩票销售新模式,扩大我区体育彩票销售规模,提升服务质量,展示诚信形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规范化管理,促进体育彩票业健康发展。
(六)大力推动康体结合。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加强体育运动指导,推广“运动处方”,运用竞技体育科技成果服务群众健身。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常规体检中增加体质检测项目,发挥我区特色优势,大力发展运动医学和康复医学,促进体育与运动康复、医疗卫生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开办体质测定、健康咨询和康复理疗等各类机构。继续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中小学校全面落实体育达标测试活动。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向全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七)大力发展足球等潜力项目。认真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创新足球管理模式,推动足球事业改革。普及提高青少年足球,实施校园足球行动规划和青少年精英足球培养方案,广泛开展校园足球联赛,探索建立“教体结合”的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体系。推动社会足球发展进度,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足球活动,不断扩大足球人口规模。加强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营管理,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时总结足球项目改革经验,促进篮球、乒乓球等普及性广、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的潜力项目加快发展。
(八)促进其他门类和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积极推进商业与体育融合发展,鼓励各地利用大型购物中心,建设多功能的购物、健身、娱乐综合体。大力发展体育培训、策划、咨询、经纪、营销和中介服务业,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推动体育与养老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教育培训等融合发展,支持金融、地产、建筑、交通、制造、信息、食品药品等企业开发体育领域产品和服务,促进体育传媒、体育会展、体育广告、体育影视、体育物业、体育文学创作等新型业态发展。加强体育产业行业协会、体育产业联合会等建设,培育发展多形式、多层次、多门类的协会和中介组织,促进各业态协调发展。
五、激活社会力量,吸引社会投资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向社会资本全面放开体育市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抓住产业结构调整机遇,积极实施出租出售、减租免租等措施,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将各行业的闲置房产改造为体育健身场所,发展体育产业。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主创业培训和辅导,帮助个人创办小微体育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多渠道开拓市场。支持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境外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引进一批国际知名体育企业和体育品牌,拓宽体育招商渠道。
(二)强化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工作机制,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科学制定购买程序和指导性目录,将全民健身活动与公益性体育竞赛组织承办、体育职业与运动专业技能培训、国民体质监测与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公益性体育文化产品创作与宣传、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传承与推广、公共体育设施运营与管理、公共体育规划政策研究与资讯信息统计分析、体育场馆设施和健身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公共体育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创新支持中小微体育企业的信贷品种。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支持外向型体育企业到国际发达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成立体育类专业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体育企业融资扶持力度。允许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入股组建体育企业。设立区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体育企业创新和小微企业、体育服务业发展等领域,促进创业创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落实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体育公益事业。
六、完善扶持政策,强化保障措施
(一)完善健身消费政策。将全民健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群众健身消费,引导经营主体提供公益性群众体育健身服务。根据上级人社部门医保卡余额用于购买健身服务的政策,开展医保卡用于大众化、基础性健身消费。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鼓励群众健身消费的优惠政策。
(二)完善规划布局与用地政策。新建居住区和社区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套群众体育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加强体育设施竣工验收和执法检查,对发现未达标准而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改变用途等情形的,严格追究责任。凡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鼓励基层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
(三)完善税费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体育企业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为提供文化体育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按照税法规定扣除。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贫困和农村地区体育事业发展。向体育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体育企业发生的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可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四)完善体育产业人才就业政策。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运动员等从事体育产业工作,并将其纳入地方政府创业扶持范围,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优惠和补助。鼓励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优先聘用体育专业人才从事群众体育健身指导工作。
七、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高度重视发展体育产业,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执行国家、省、市出台的文化、健康、养老等服务业产业方面的同等优惠政策,促进体育产业繁荣发展。建立发改、财政、文化、税务、工商、体育、规划、统计等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分析体育产业发展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选取体育产业发展有代表性的项目和区域,设立联系点制度,跟踪研究,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
(二)规范行业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推动制定完善我区的制度。建立体育产业统计制度,定期开展统计,发布体育产业研究报告。大力推进体育产业标准化工作。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体育组织、体育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体育市场规范发展。
(三)加强监督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发改、体育等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3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1 |
加强体育文化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增强体育健身意识,培育体育消费观念。 |
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局、区广播电视台、区体育办等 |
持续实施 |
2 |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把职工健身列入工作计划,积极建设职工健身设施,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活动,倡导每周健身3—4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区总工会、区直机关工委、区体育办等 |
2016年启动 |
3 |
中小学校要加强体育工作,广泛开展青少年阳光体育活动,促进校园体育活动多样化和体育教学专项化,普及游泳、乒乓球等运动,广泛开展超重学生康体服务,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名学生掌握2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 |
区教体局、区体育办等 |
持续实施 |
4 |
加强对各级各类体育社会组织的引导、扶持和管理,制定完善体育社会组织规章,明确功能定位,促进其规范有序发展。逐步建立以体育总会为龙头,单项协会为纽带,健身组织为根基的体育社会组织体系,有计划地发展企事业单位、镇街、行政村(社区)等基层体育协会,对城乡社区体育社会组织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鼓励发展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和基层民办非营利性体育俱乐部,引导体育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公共体育服务。 |
区编办、区民政局、区体育办等 |
2016年启动 |
5 |
制定竞赛组织服务、安保服务、医疗服务、志愿服务等标准。 |
区体育办、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团区委等 |
2016年启动 |
6 |
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开放标准和服务标准,推动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为群众健身和举办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提供场地服务。 |
区体育办、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区质监局等 |
2016年完成 |
7 |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对体育场馆和场馆区域进行物理隔离改造,在教学活动之外的时间向社会开放,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第三方运营及管理机制。 |
区财政局、区教体局、区体育办等 |
2016年启动 |
8 |
充分运用“互联网+体育”模式打造网络服务平台。利用临沂商城的电子商务优势,打造体育产业资源交易平台,改造提升市级国民体质监测与科学运动指导站,开通科学健身指导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规划建设“线上线下”体育消费平台,通过专业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移动服务终端(APP)等,为广大群众获取体育信息、参加赛事活动、预约健身服务、选购体育用品、加入体育微社区(运动圈)等方面提供在线服务。 |
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体育办等 |
2016年启动 |
9 |
推动我区体育产业集团化发展,着力扶持山东连胜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临沂庆华健身有限公司、临沂英迪凯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山东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等本土体育用品生产企业,利用中国体育用品城建设的有利时机,大力开展产业招商,有计划的引进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和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积极引进较高层次和具备较高水平的国际、国内体育赛事经纪公司,在我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科技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整合资源,扩大规模,提高我区体育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 |
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体育办等 |
持续实施 |
10 |
承办好中国沂河龙舟争霸赛、国庆节龙舟邀请赛等品牌体育赛事。借鉴国内外体育赛事组织运作的成功经验,探索赛事的市场开发和运作模式,延伸体育赛事产业链,积极开发赛事冠名权、体育广告经营权以及体育文化衍生产品,形成良性发展的体育赛事产业经济链。扶持各体育协会承办各级赛事活动,创建特色品牌赛事,提升赛事活动水平。 |
区体育办等 |
2016年启动 |
11 |
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山水生态自然资源,积极整合体育、文化、旅游、休闲、养生、农业、物流等各方面资源,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体育休闲旅游产业。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创建一批富有地方特色的体育运动休闲基地、精品路线和优秀项目,推动徒步山水游、户外拓展、垂钓、滑雪、跑马等体育项目的开展,促进观光、休闲、娱乐、度假、运动体验等为主要形式的运动休闲产业集群发展。 |
区发改局、区旅游局、区体育办等 |
持续实施 |
12 |
鼓励建设户外营地、徒步骑行服务站、自驾车营地等服务设施,支持发展以体育运动休闲为服务内容的俱乐部。积极扶持各类社会团体及体育协会组织发展壮大,充分发挥社团和体育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示范与带动,引导市民扩大运动休闲消费。 |
区发改局、区旅游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体育办等 |
2016年启动 |
13 |
继续加强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
区体育彩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持续实施 |
14 |
加强体育运动指导,推广“运动处方”,运用竞技体育科技成果服务群众健身。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常规体检中增加体质检查项目,发挥我区特色优势,大力发展运动医学和康复医学,促进体育与运动康复、医疗卫生融合发展。 |
区卫生局、区体育办等 |
持续实施 |
15 |
继续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中小学校全面落实达标测试活动。 |
区教体局、区体育办等 |
持续实施 |
16 |
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向全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
区体育办等 |
持续实施 |
17 |
认真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创新足球管理模式,推动足球事业改革。 |
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体育办等 |
2016年启动 |
18 |
实施校园足球行动规划和青少年精英足球培养方案,广泛开展校园足球联赛,探索建立“教体结合”的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体系。 |
区教体局、区体育办等 |
持续实施 |
19 |
积极推进商业与体育融合发展,鼓励各地利用大型购物中心,建设多功能的购物、健身、娱乐综合体。 |
区商务局、区工商局、区体育办等 |
持续实施 |
20 |
积极推动体育与养老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教育培训等融合发展,支持金融、地产、建筑、交通、制造、信息、食品药品等企业开发体育领域产品和服务,促进体育传媒、体育会展、体育广告、体育影视、体育物业、体育文学创作等新型业态发展。 |
区住建局、区文广新局、区工商局、区体育办等 |
持续实施 |
21 |
加强体育产业行业协会、体育产业联合会等建设,培育发展多形式、多层次、多门类的协会和中介组织,促进各业态协调发展。 |
区体育办、区民政局等 |
2016年启动 |
22 |
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主创业培训和辅导,帮助个人创办小微体育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多渠道开拓市场。 |
区人社局、区体育办、区工商局、区中小企业办等 |
持续实施 |
23 |
支持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境外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引进一批国内知名体育企业和体育品牌,拓宽体育招商渠道。 |
区体育办、区商务局等 |
持续实施 |
24 |
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工作机制,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科学制定购买程序和指导性目录。 |
区财政局、区编办、区体育办等 |
2016年完成 |
25 |
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创新支持中小微体育企业的信贷品种。 |
区金融办等 |
持续实施 |
26 |
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支持外向型体育企业到国际发达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劵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区金融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 |
持续实施 |
27 |
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成立体育类专业融资担保公司。 |
区发改局、区工商局、区体育办等 |
持续实施 |
28 |
设立区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投向体育企业创新和小微企业、体育服务业发展等领域,促进创业创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
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体育办等 |
适时启动 |
29 |
安排一定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群众健身消费,引导经营主体提供公益性群众体育健身服务。 |
区体育办、区财政局等 |
2016年启动 |
30 |
根据上级人社部门医保卡余额用于购买健身服务的政策,开展医保卡用于大众化、基础性健身消费。 |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体育办等 |
2016年实施 |
31 |
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套群众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
区住建局、区规划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体育办等 |
持续实施 |
32 |
对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体育企业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体育办等 |
持续实施 |
33 |
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
区住建局、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区供电公司、区体育办等 |
持续实施 |
34 |
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运动员等从事体育产业工作,并将其纳入地方政府创业扶持范围,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优惠和补助。 |
区编办、区人社局、区体育办等 |
持续实施 |
35 |
建立发改、财政、文化、税务、工商、体育、规划、统计等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分析体育产业发展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工商局、区体育办等 |
2016年完成 |
36 |
选取体育产业发展有代表性的项目和区域,设立联系点制度,跟踪研究,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 |
区发改局、区体育办等 |
持续实施 |
37 |
建立体育产业统计制度,定期开展统计,发布体育产业研究报告。 |
区体育办、区统计局等 |
2016年建立制度并持续实施 |
38 |
大力推进体育产业标准化工作。 |
区质监局、区体育办等 |
持续实施 |
临兰政办发〔2016〕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兰山区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
兰山区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人们的葬丧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和《临沂市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全面实行火葬,废除土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凡在本区域居住的公民,以及从事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开展文明经营活动。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城管、国土、卫计、环保、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宣传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工作,把殡改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建立殡葬服务站,承担本辖区殡葬管理、服务工作;村社区设立红白理事会,具体承办本村社区丧主户的丧葬事宜,为文明节俭办丧事提供服务,严禁借机牟利。
第六条 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批手续:
(一)建设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应经兰山区人民政府、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二)建立镇街道、工业园区殡葬服务站,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应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兰山区民政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七条 殡葬服务单位的事业性收费,应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殡葬事业单位开展有利于移风易俗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应报市、区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公民死亡后,除国家政策规定不实行火化的少数民族外,都要实行火化。对自愿实行火化的少数民族,应给予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自愿改革;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条 遗体运输由殡仪馆和镇街道、工业园区殡葬服务站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遗体运输业务。
公民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的殡葬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对骨灰的处理应尊重丧主的意愿,应安葬在指定的公墓或公益性公墓内,提倡采用骨灰入室安放(骨灰堂、骨灰塔、骨灰楼)、树葬、花葬、草坪葬等方式处理骨灰。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放花圈、搭设灵棚、抛洒、焚烧祭祀用品。
第十三条 禁止把骨灰盒外套棺木埋葬。
第十四条 禁止在以下区域建设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国道、铁路两侧1000米以内;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
(四)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十五条 经营性公墓属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墓地,天都陵公墓为兰山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属村(居)为当地村(居)民提供安葬骨灰的服务设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禁止在墓区内埋葬遗体或建立宗族墓地、搞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非法出租或买卖墓地。
第十七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地的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穴间隔不得大于60厘米,墓碑宽不超过50厘米,高不得超过60厘米。提倡使用卧碑或横碑。
第十八条 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当事人应当同公墓主办单位签订骨灰安葬协议,并一次性缴纳有关费用。缴费期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期满仍需保留墓穴的,公墓主办方应当在期满180日内通知户主办理继续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
第十九条 公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公墓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按时参加年检。
公墓应当保持整洁肃穆,做到墓区规划合理,环境园林化。
严禁在墓区饲养家禽。
第二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棺木和封建迷信用品。
第二十一条 查禁收缴的封建迷信用品,一律由民政、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监督销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兴办殡葬设施的;
(二)墓穴面积和墓碑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土葬遗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当地政府依法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乱占土地建造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六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对扰乱社会治安或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收缴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没款项全部上交国库。
第二十八条 殡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4月10日。
临兰民〔2016〕20号
各镇、街道,临沂工业园区:
为切实加强全区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彻底杜绝安全隐患。根据临沂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临民[2016]5号)和兰山区政府《兰山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兰办字[2016]3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1、要按照消防部门要求,抓紧联系有资质的消防施工公司进行专业规划设计,抓紧施工,配齐配全各类消防设施和设备,并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于6月底前完成养老机构的消防设施设备建设配备工作。
2、要按照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抓紧办理消防手续报备所需的施工许可、规划许可等材料手续,于9月底前完成养老机构的消防手续报备工作。
3、要按照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接各职能部门,抓紧办理消防、建设、房产、食品安全等材料手续,于10月底前完成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4、要按照区政府《兰山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兰办字[2016]3号)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一个休闲娱乐、安全舒心的生活环境。
兰山区民政局
2016年4月5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临兰政发〔201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商城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6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20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5〕44号)已公开发布。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区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部门统计职责
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并接受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制订本部门、本系统统计调查计划;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开展统计分析、咨询和监督;制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依法管理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包括准确及时向同级统计机构报送部门统计报表中的全部数据以及经依法审批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结果,提供宏观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财务、统计、业务资料,提供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发布统计公报、编印统计年鉴等所需资料,提供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安排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调度、整理的有关资料,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基本资料等;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内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协助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人员教育、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等。
二、依法开展部门统计
(一)规范统计标准使用。部门统计调查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统计标准;无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使用经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
(二)依法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各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申请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或使用失效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设立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建立动态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并定期公示。
(三) 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不迟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加强对基层单位依法开展部门统计的指导,对于基层单位拒不提供统计资料、弄虚作假、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应联合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依法查处;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单位,在依法查处的同时,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予以公示。
三、扎实推进全行业统计
各部门要在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统计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树立向全行业统计转变的观念,扎实推进全行业统计工作。对涉及联网直报的行业,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或有资质企业的联网直报统计工作,协助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摸清联网直报企业名录,及时将符合直报要求企业纳入联网直报;对规模以下、限额以下或不够资质的非联网直报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村(居)委会等不能联网直报的组织机构,要采取多种方法获取统计调查资料。对不涉及联网直报的行业,有关部门要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对存在部门管理交叉的行业,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指导下明确责任,杜绝重报、漏报现象,确保部门间行业统计的无缝对接。
四、加强信息平台建设
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月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建立联网交换数据实时交换平台,及时维护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依据有关部门职能和调查需要,通过签订部门间协议,依法授权其使用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要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数据上报渠道,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建立部门统计数据网络上报平台,适时实行部门数据联网直报。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标准,以及查询、交换和访问授权等信息共享方式的标准规范, 实现部门业务数据与平台统计数据的实时更新。发改、经信、住建等部门要及时将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相关审批资料提供给综合统计机构,确保及时纳入投资项目统计数据库,及时加载到亿元以上新开工投资项目监测平台;有关部门要按月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供全区的地区生产总值核算资料。
五、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每年都要抽取一定数量的报表单位开展集中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省、市统计制度方法的执行情况;部门统计数据报表制度完成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建立健全涵盖部门统计调查各环节、各岗位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部门统计数据主体责任,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明确部门统计调查管理责任,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公布、报出的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对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质量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六、依法依规公布统计数据
各部门经过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数据外,其余应按照规定以本部门名义对外公布,并及时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数据的公布,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或者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会同有关机构共同管理。各部门拟公布统计数据,要事先主动与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协调衔接,特别是各部门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掌握的数据有交叉的,以及涉及全区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 对区域经济社会有影响的统计资料,要与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公布。
七、提升部门统计数据质量
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全区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综合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职责,提高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牵头组织好对部门单位统计工作的年度考核。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关规定,明确分管负责人、机构和负责人员。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要健全组织网络和各项制度,配强统计人员,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培训,在业务经费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坚持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集中分析有关行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附件:1.2016年兰山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目标要求
2.2016年兰山区部门统计工作考核表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日
附件1:
2016年兰山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目标要求
一、组织领导(15分)
1.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工作经费,逐步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5分。
2.有本部门单位的统计工作制度,5分。
3.各部门应制定本部门单位的统计工作规划或工作计划,5分。
二、机构设置(15分)
1.各部门设立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有办公场所,有统计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10分。
2.各部门要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如电脑、电话、打印机等,5分。
三、档案资料(15分)
1.各部门应设置档案室,有专(兼)职档案管理员,5分。
2.档案室应配备档案橱等相关档案储存管理的硬件设施,5分。
3.及时整理各业务科室档案,规范入档,5分。
四、规范化建设(15分)
1.向区统计局报送部门统计规范化单位申请认定表,5分。
2.被市、区统计局复核认定为区部门统计规范化单位,10分。
五、数据的调查、使用与发布(40分)
1.各部门应如实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的统计数据,10分。每有一次不及时报送扣5分。
2.各部门开展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区统计局备案,4分。每有一次未备案扣2分。
3.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责任单位,每季度与区统计局沟通指标完成情况,16分。每少一次扣4分。
4.各部门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必须与统计部门核实并经区级有关领导签批,未经审核签批,不得对外公布、提供使用,10分。每有一次未经同意对外公布或提供与政府统计部门不一致的数据扣5分。
附件2:
2016年兰山区部门统计工作考核表
单位: 时间:
考核项目 |
评 分 标 准 |
计分 |
备注 |
组织领导 (15分) |
1.有统计工作分管领导。5分 |
||
2.有统计工作制度。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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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本部门统计工作计划。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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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15分) |
1.有统计办公室、有统计负责人、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统计人员。10分 |
||
2.有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5分 |
|||
档案资料 (15分) |
1.有档案室,有档案管理员。5分 |
||
2.配备档案橱等相关档案储存管理的硬件设施。5分 |
|||
3.及时整理各业务科室档案,规范入档。5分 |
|||
规范化建设 (15分) |
1.向区统计局报送部门统计规范化单位申请认定表。5分 |
||
2.被市、区统计局复核认定为区部门统计规范化单位。10分 |
|||
数据的调查使用与发布 (40分) |
1.及时向区统计局提供部门数据,10分。每有一次不及时报送扣5分 |
||
2.部门统计调查,必须依法到区统计局备案,4分。每有一次未备案扣2分 |
|||
3.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每季度与区统计局沟通1次,16分。每少一次扣4分 |
|||
4.统计数据对外发布,与统计部门核实并经区级有关领导签批,10分。每有一次未经同意对外公布或提供与政府统计部门不一致的数据扣5分 |
说明:本次考核共100分,得分情况按比例计入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食品安全“三安联动”工作制度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兰山区食品安全“三安联动”工作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兰山区食品安全“三安联动”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不断强化部门间相互衔接配合、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安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部门协作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食安办、公安分局、农业局、水务局、林业局、卫计局、食药监局、畜牧局分别指定专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
(二)协作联动工作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1、建立成员单位之间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汇总全区食品、食用农产品违法活动情况,分析总结违法犯罪案件的特点、手段和发展趋势,提出预防和打击的对策及措施;
2、组织对食品、食用农产品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负责对监管部门之间移送案件和线索的审核,对联合办理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会商研究;
3、筹备、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和工作例会,开展联合宣传、调研、检查等活动。
二、职责界定
区食药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
区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
区畜牧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
区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食用林产品(含干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
区卫计局负责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区水务局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
公安分局负责全区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对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食品违法行为迅速进行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其他涉及管理交叉、模糊不清或监管盲区、漏洞等事宜由协作联动领导小组会商,并确定具体负责部门。
三、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协商解决协作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议由协作联动工作办公室负责召集,会议地点由小组成员单位轮流安排,必要时可邀请区检察院及其他有关单位参加。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1、在执法工作中发现社会危害巨大、社会反映强烈、涉案案值较大、涉及面广的重大案件线索,需要联合部署的重要工作或者其他紧急情况;
2、案件移送过程中产生问题需协商解决的;
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争议的;
4、协作联动领导小组认为其他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
(二)执法协作制度
1、对于由公安部门或者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或案件调查,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2、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涉及需要查询当事人的食品监管信息、食用农产品监管信息或公安登记信息、网络信息以及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支持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3、各执法部门在不违反保密制度和工作原则的前提下,且认为对案件查办起重大作用的,可申请查阅其他相关部门的案件档案或卷宗;
4、其他应当配合协作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1、建立案件移送及交接工作流程
(1)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现场执法时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到场,必要时在案件现场办理移送交接手续。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发现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单上签字接收,且应在受案之日起3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7日内书面通知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7日内书面通知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退回案卷材料。
(2)公安部门在侦查案件过程中认为不构成犯罪,应由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查处的,应及时办理移送交接手续,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移送中存在疑点或难点问题的,相关部门应先行协商解决;存在争议的,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2、涉案证据保存及处理要求。
(1)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对查获的易腐烂、易变质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进行检验、鉴定,移送时,要提供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书;公安部门接受案件后,发现还有涉案物品需要扣押、取样、委托鉴定的,由公安部门负责。
(2)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涉案物品等需要保存留作证据的,原则上按照“谁先受理,谁先采集保存”的原则处理。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对公安部门决定立案的,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
(四)提前介入工作制度
1、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或者在联动执法行动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介入:
(1)发现违法行为的性质恶劣、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经现场初步清点计算涉案金额或财物数量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
(2)执法过程中,遇有当事人煽动并组织人员妨碍执行公务、毁灭证据,或暴力抗法、威胁恐吓执法人员等不配合检查的行为,需要公安部门参与、配合的;
(3)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存在逃匿行为,若不及时控制相关涉案人员会对案件后续处理带来严重影响的;
(4)其他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经媒体曝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5)公安部门应当提前介入的其他情况。
若发现明显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案件,公安部门应迅速立案侦查,无需再办理移送手续;对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不明确的,应先由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按照行政程序立案处理。
2、公安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或者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请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及时介入:
(1)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属于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案件;
(2)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应当配合的其他情况。
(五)信息互通制度
(1)充分发挥相关投诉举报电话作用,将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可共同监管的、有价值的情报信息互通共享,重大紧急情报信息应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
(2)各自确定一名执法人员作为联络员,随时互通、分析和归纳双方所掌握的、可共同监管和合作的案件线索。
(3)对于不属于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管辖范围的,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深入调查的情报信息,应当迅速将相关信息移交有关部门。
临兰民〔2016〕13号
各区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区管社会组织:
为做好2015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社会组织2015年度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二、年检范围
2015年7月1日前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年检内容和重点
年检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党的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注册资金等设立时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社会团体是否按章程规定换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设立是否符合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
(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社会团体遵守《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情况等。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有财会人员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无抽逃注册资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等。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社会团体是否贯彻落实关于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清理整顿和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文件精神,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并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七)党建工作情况。包括从业人员中是否有党员,党员的基本情况;社会组织是否建立党组织及群团组织,党组织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情况等。
(八)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的情况,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在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等。
四、年检时间和步骤
(一)年检时间:2015年3月15日至5月31日。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视为未参加年检。
(二)方法步骤:
1、网上填报。
登录山东社会组织网(http://www.sdnpo.gov.cn),在“网上办事大厅”栏目下点击“登记年检在线申报”。用户名为社会组织中文全称,初始密码为1。登录后,点击“网上年检”和“党建年检”,分别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和《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年检材料”。
2、网上预审。区民政局民管科受理网上年检材料,对填报信息进行预审,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社会组织可登录系统查看预审结果。预审通过后,按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3、报送纸质材料。通过预审的社会组织,按提示打印《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1份)、《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一式1份),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式1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前置许可证原件(如需前置许可)、2015年度工作总结和党组织开展活动等材料(各一式1份),报送区民政局民管科。
社会组织应主动将业务活动和党建工作等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4、出具年检结论。区民政局民管科通过审查年检材料,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作出年检结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年检结论作出后1个月内,到区民政局民管科领取年度检查结论材料。年检结果于8月31日前在兰山区民政局网站上公布。
五、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一)社会组织在2015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法人基本条件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或换届未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7.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核准、报批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8.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9.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10.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1.在2015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或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等财务管理问题的;
1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16.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违反规定开展或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9.行业协会商会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兼任职务的,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内兼职未按要求进行调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20.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1.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或约谈的;
2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行为。
对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民管科将按照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法规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对1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
区民政局民管科将根据年度检查情况,选择部分区管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抽查。
兰山区区民政局民管科:
电话:0539-8226780;
地址:兰山区考棚街区政务大厅一楼民政局民管科。
兰山区民政局
2016年3月15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2016年度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兰山区2016年度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0日
兰山区2016年度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造林绿化步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为抓手,以推进绿色兰山建设为目标,以重点区域绿化、美丽村庄、湿地修复等绿化工程为重点,植树造林,依法治林,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健康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新造林4600亩,新建苗圃4100亩,义务植树80万株,新建补植绿化道路10条、河流5条,创建市级绿化示范街镇1个,市级绿化示范村社区4个。
三、重点工程
(一)重点生态区域绿化工程
1、节点绿化。重点做好全区重点项目沿线绿化,在补植完善好现有主干道路绿化的基础上,做好主干道路与重点项目之间的节点绿化工作,结合现有绿化树种,通过乔灌花草结合方式,全力做好节点绿化。
2、沿路绿化。继续抓好省、县、乡各级公路及高速公路的绿化,提高已建成的通道林带水平。重点提升京沪高速、京沪—长深高速连接线、文泗路、229省道等道路的绿化水平。对新开通的各级公路,按照既定标准,高标准规划设计,高标准种植施工,努力建设精品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国省道按照每侧林带宽度不低于30米、县乡道路按照每侧林带宽度不低于10米或者栽植1—2行行道树的标准,对部分缺垄断行的地段,应栽尽栽,造补结合,构建生态兰山大框架。
3、沿河绿化。对沂河、祊河、蒙河、涑河、柳青河等河流两侧进行补植,对河流两侧林带缺失部分进行补植,通过开展森林抚育、景观改造、综合提升等工作,降低林分密度,提高林分质量,确保林带完整,打造林水相依的网格化绿色网络。
4、林网补植。对全区空白死角、缺行断带的林网进行补植完善,尽快达到田成方、林成网的标准。有条件的植树3行以上,增加林地面积,最大限度地发挥农田林网的生态防护效益,为农业生产构筑起完备的生态屏障。
(二)绿化示范村居工程。各镇街道、工业园区选择1—2个村社区,统一规划,高标准实施,确保村社区绿化取得显著效果。村社区绿化要以中心道路、小广场、庭院、四旁为重点,多种乡土树种,乔冠花草结合,形成一村一街、村村有景的绿化格局。
(三)全民义务植树工程。严格执行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按照“属地管理、见缝插绿”的原则,广泛宣传,大力发动,努力营造“植绿、爱绿、护绿、养绿”的浓厚氛围。加大空闲地绿化力度,对废旧砖窑、企业、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工业闲置占地等进行绿化,通过增绿、扩绿,做到绿化无缝隙,植树全覆盖,努力构建生态文明新兰山,迅速掀起全民义务植树新高潮。
(四)湿地修复工程。按照“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大柳青河湿地两侧生态屏障林补植提升工作,保障柳青河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五)苗木花卉工程。新发展苗木花卉4100亩,建设3万亩苗木花卉基地,继续扩大花卉苗木产业优势,全面提高花卉苗木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水平。有条件的镇要因地制宜,发展壮大花卉苗木产业基地规模,集中连片发展,努力形成“一镇一品”或“多镇一品”,带动从业农民增收致富。
(六)城区街镇驻地增绿补绿工程。对城区街镇主次干道两侧绿地、公共绿地和单位庭院实施增绿补绿,合理配置绿化苗木,打造绿化精品。
四、措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造林目标责任制,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工作区书记、有关单位、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健全机制,确保质量。积极推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专业造林”机制。一是实行专业队造林。对重点绿化地块,尽量通过招投标或组织具备专业资质、信誉好的园林公司进行造林,落实造林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二是把任务分解到单位、到村、到人、到山头路段,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造林绿化机制。相关部门及时做好土地调整、苗木调剂、技术服务等各项准备工作,大力推广科学造林,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严把苗木质量关,确保造一片、活一片。
(三)突出亮点,串点连线。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把2014—2016年度的造林点、村庄绿化、道路、河流、空闲地等绿化亮点串联起来,形成不少于20公里的环状绿化风景线路。线路确定后,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早动员、早安排、早部署,及时量化分解任务,抓紧对线路范围内的可植树地段进行补植完善,确保线路整齐美观,效果良好。
(四)加大宣传,强化管护。植树造林“三分栽、七分管”,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森林法》、《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的重要意义,努力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绿化意识。同时,加大执法力度,联合公检法等部门严厉打击乱砍滥伐和破坏绿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巩固来之不易的造林绿化成果,确保全区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附件:兰山区2016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分解表
兰山区2016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分解表
单位:亩、万株
单 位 |
新造林 |
新育苗 |
全民义务植树 |
兰山街道 |
0 |
0 |
5 |
银雀山街道 |
0 |
0 |
5 |
金雀山街道 |
0 |
0 |
5 |
柳青街道 |
0 |
0 |
5 |
白沙埠镇 |
600 |
500 |
7 |
枣园镇 |
600 |
500 |
7 |
半程镇 |
600 |
500 |
7 |
李官镇 |
600 |
500 |
7 |
义堂镇 |
600 |
500 |
10 |
汪沟镇 |
800 |
800 |
10 |
方城镇 |
800 |
800 |
10 |
工业园区 |
0 |
0 |
2 |
合 计 |
4600 |
4100 |
80 |
临兰民〔2016〕1号
各镇街道、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2016年全区民政工作要点》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山区民政局
2016年3月2日
2016年全区民政工作要点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区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的部署和“走在前列”的要求,以建设“大爱民政”为目标,适应新常态、抢抓新机遇、展现新作为,努力开创有兰山特色的现代民政工作新局面。
一、社会救助
1.实行社会救助信息化。推动困难群众数据库建设,建立健全困难群众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季度更新;对低保、五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核,摸清困难群众底数,做好社会救助信息与精准扶贫相关信息的有效衔接;利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提出救助申请和已享受救助的家庭或个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2.完善“救急难”工作。一是充分发挥基层“主动发现”作用,对精准扶贫中发现的贫困户及时实施救助。二是充分发挥区、镇(街道)“社会救助综合受理窗口”的作用,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畅通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的绿色通道。三是出台《兰山区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3.实行监督管理常态化。对社会救助信息在长期公示低保对象的基础上,对各类救助对象基本信息进行全面公示,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公示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
4.提高社会救助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不低于保障标准的60%;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救助比例达到70%;逐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
5.做好社会救助兜底工作。加强调研,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为做好兜底保障提供政策依据;制定社会救助兜底精准扶贫专项实施方案,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作用。
6.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积极开展“慈心一日捐”活动,进一步扩大社会捐赠,广泛发动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参与慈善捐赠活动。引导和支持慈善力量参与脱贫攻坚,设立慈善资金扶贫专户,专项用于扶贫脱贫。积极探索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二、防灾减灾救灾
7.完善减灾救灾机制。进一步健全各级救灾应急工作机制,修订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推进区级减灾委专家领导小组建设工作。探索建立以政府分级投入为主导、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以农村居民住房为核心的灾害保险机制。
8.加快推进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各镇(街道)建设一处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全面建成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有机结合的救灾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存放和保管工作。高效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积极开展救灾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9.加快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积极推进救灾减灾人才队伍体系建设,继续加强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业务培训和业务能力提升,夯实基层救灾基础。
三、双拥优抚安置
10.巩固提升双拥创城工作成果。做好春节和八一期间双拥工作,加强军民融合体制建设,督促各镇街道及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好拥军优属走访慰问活动。
11.建立新型优抚服务体系。区级建立优抚对象服务大厅,镇街道完善优抚对象服务站,村级建立优抚对象联络员,搭建区、镇(街道)、村三级优抚对象服务平台,加强优抚政务公开,畅通服务网络,实现优抚数据网络化、精细化管理,形成网络管理和人工服务相结合的全方位优抚对象服务体系。
12.稳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三公开一监督”的要求开展阳光安置。严格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以促进退役士兵就业为重点,加强退役士兵技能培训。
13.加强烈士纪念工作。加强茶山烈士陵园等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发挥好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作用。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
14.深化村(居)民自治。全面推进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开展建立村、社区协商制度,抓好示范点建设;村级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运行良好的村社区达到98%。
15.加强城乡社区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三年(2016-2018)行动计划,按照区政府《关于修订兰山区2010-2015年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的通知》要求,2016年力争建成全部规划社区的30%。认真总结推广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试点经验,加快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实现第二批6个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的投入使用。
16.创新社区治理方式。全力推进“四社联动”,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参与”要求,在城市社区试点开展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社区志愿者“四社联动”工作;加强社工队伍建设,2016年50%的城市社区配备社区专职工作者;加大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投入,2016年50%的城市社区服务中心面积达到500平方米。
五、社会养老服务和福利事业
17.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至年底全区养老床位达到5181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3张,其中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占比达到30%以上。建立区、镇、村三级互补的养老服务网络,发挥12349养老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作用,进一步规范服务内容、完善服务体系、拓展服务范围。继续开展好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
18.加强养老服务重点工程建设。加快区养老服务中心筹建力度,争取上半年开工建设。新建柳青街道老年公寓、白沙埠镇敬老院、义堂镇敬老院,扩建半程镇敬老院。推进杏花老年养护院等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新建农村幸福院24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2处。
19.强化消防安全管理。督导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场所按要求安装消防设施,配齐消防设备,保持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转。集中对敬老院消防设施进行改造提升,督促养老机构抓紧办理消防手续,确保消防安全。
20.落实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加强孤儿救助,建立健全孤残儿童信息档案,确保孤残儿基本生活费足额发放。做好节日走访慰问孤儿活动。落实“三无”人员供养制度、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和80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保障老年人生活。根据省市部署要求,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审批、发放工作。
六、社会组织管理
21.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引进专业力量筹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孵化社会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社会建设。建立社区层面社会组织服务基地,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提供沟通联系、项目发布或活动平台。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22.深化社会组织管理改革。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全面落实社会组织网上登记制度。
23.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继续抓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开展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加强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化建设,完善社会组织评估办法,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活动。开展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的发放和更换工作,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
七、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24.深入推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各镇街道按时间节点搞好地名普查外业调查、标准化处理等工作,完成普查数据库建设,编辑出版新的《兰山区政区地名图》。开展“平安边界和谐走廊”建设活动,完成年度边界联检任务,确保边界地区和谐稳定。
25.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启动我区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大力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在艾山公墓建设一处区级生态公墓园区,每个镇街道新增3处以上村级公益性墓地。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作用,宣传推进移风易俗,做到厚养薄葬,丧事简办,强化措施,巩固火化率,坚决杜绝土葬行为。
26.继续做好婚姻收养登记和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婚姻登记坚持依法登记,实行规范管理,公开办事制度和收费项目标准,增加办事透明度,提高婚姻登记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积极争创“3A”级婚姻登记处,实现婚姻登记合格率保持100%。严格收养登记程序,按规定办理收养,保持收养登记合格率100%。发挥各镇街救助管理咨询点和社区(村居)信息员作用,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实施关爱。
八、全面加强民政综合能力建设
27.切实增强改革和法治意识。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改革意识、法治意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社区治理、减灾救灾、军民融合等重点领域改革,搞好整体设计,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加强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加强调研,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加强建章立制,依托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业务手册,全面推动各项民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法普法教育,强化民政干部法治思维。开展规范民政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
28.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按照“五有五化两提升”的要求,实现基层民政工作机构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有制度理事、有手段成事,做到管理服务机制科学化、队伍专业化、内容标准化、程序规范化、手段信息化,全面提升民政综合服务管理能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全面完成民政网络升级改造,扩大养老服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试点范围,拓展和发挥民政门户网站功能作用,加快民政综合业务平台和业务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
九、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29.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牢牢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加强党员教育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与民政工作深入融合。加强支部班子和阵地建设,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发展党员,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挺在前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委实施办法,认真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深化整改落实,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升民政窗口单位管理服务水平。建设服务型党组织,不断增强战斗力、凝聚力。加强作风整顿,开展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执法不公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专项整治,提高群众满意度。
30.加强监督检查。采取专项督查、重点督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民政系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管理使用资金、实施民政设施建设项目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开展低保救助、优抚安置、慈善、社会养老建设等专项资金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向社会公布,实现预防关口前移。
31.打造“阳光民政”品牌。强化服务理念,规范业务流程,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和门户网站,培树先进典型。强化宣传意识,创新宣传方式,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打造“阳光民政”品牌。
临兰政办发〔2016〕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涉税信息采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5日
兰山区涉税信息采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税收保障工作长效机制,规范涉税信息采集、使用、反馈、考核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税单位,是指负有税收协助和税式支出协管义务、了解掌握涉税信息的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区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
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和区政府信息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完善协税单位范围、涉税信息内容、信息采集模板及信息报送方式等。
第二章 涉税信息采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是指协税单位了解和掌握的,与税收、政府非税收入及税式支出管理有关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证照管理信息;(二)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网络文化、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道路运输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建筑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信息;
(三)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
(四)动产、不动产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耕地占用审批,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许可,房产交易,房屋征收补偿等信息;
(五)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资,技术合同认定,境内企业对外投资,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等信息;
(六)企业用工、社保缴纳,外籍人员出入境,外籍人员就业,残疾人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机动车辆登记,驾培学校考试登记,旅馆入住登记管理等信息;
(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和调整,价格备案,医疗保险费结算,单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商业性文艺
演出、体育比赛、会展、彩票代办等信息;
(八)非金融企业买卖股票、金融期货、债券,企业经营贸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可对外发布的对外支付外汇资料;
(九)财政、国税、地税、金融、保险、消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邮政、电信、烟草等部门、单位的相关综合业务数据,及纳税人有关业务办理信息等;
(十)税收普惠政策形成的税式支出信息;
(十一)需要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涉税信息采集范围和信息报送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区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涉税费)信息业务需求。
第六条 协税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税收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报送的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总责。
第七条 协税单位应当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协税单位应当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涉税信息采集管理和报送工作。主要职责:
(一)督促指导内部相关单位、科室及本系统县区部门,协调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及时搜集、整理、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并对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及时汇总、报送涉税信息,并确保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对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的涉税信息报送质量等方面问题进行落实和整改,并组织对本部门、单位有关科室和镇街道部门涉税信息采集报送情况进行考核;
(四)接受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九条 协税单位应当按照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信息内容、采集模板和时限要求报送涉税信息,并确保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当月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报送;未按要求报送的,向区政府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条 协税单位应当通过区政务专网登陆区财税综合涉税信息管理平台报送涉税信息。未经批准,不得通过其他公共计算机网络平台进行数据传输。
第十一条 涉税信息实行按月(或按季、按年)报送制度。各协税单位应当于月度(或季度、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十二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财政、国税、地税等信息使用单位提出的信息需求,及时将有关涉税信息和收入征缴疑点信息推送给相关单位调查处理和分析利用。
第十三条 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征缴疑点信息调查处理和涉税(费)信息分析利用工作机制,整合征管系统信息资源,加强对信息数据的提取、加工、处理和综合利用,认真排查税收或政府非税收入征管风险点,强化财源动态监控,及时发现涉税(费)疑点信息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征管。
第十四条 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漏征漏管或逃避缴纳税费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征管范围,并清缴其未缴或少缴的税费及滞纳金。
第十五条 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应当以涉税(费)征管疑点信息调查落实为切入点,推进收入征管、重点稽查、纳税评估、联合办税等工作机制创新。
第五章 信息反馈
第十六条 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 15日内,通过财税综合涉税信息管理平台,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反馈一次涉税信息使用情况。内容包括:
(一)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推送疑点信息调查落实情况;
(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推送涉税信息分析利用情况;
(三)税收保障工作成效,包括税费追缴入库情况、新增纳入管理的漏征漏管单位数量、发现案件线索情况等;
(四)使用涉税信息过程中发现的信息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内容。
第十七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向有关协税单位反馈涉税信息利用等情况。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密
第十八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协税单位、信息使用单位在涉税信息采集、传输、使用、存储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及相关程序,确保涉税信息数据传输、存储、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未经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及相关涉税信息提供单位同意,信息使用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泄露涉税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致使涉税信息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税收保障工作纳入督查落实范围,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经费保障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安排税收保障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用于税收保障工作相关的网络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协税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组织领导、工作推进、信息报送质量、疑点信息调查落实、涉税信息分析利用绩效、信息使用反馈质量等。
第二十三条 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网上考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考核情况,及时通报各协税单位信息报送情况,以及财税部门疑点信息调查落实、涉税信息分析利用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涉税信息采集、使用、管理过程中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税收协助义务,信息报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拒不报送涉税信息的协税单位,以及疑点信息调查落实和涉税信息分析利用不力、信息反馈不及时的信息使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临兰政发〔201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兰山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之年,实现良好开局、安全起步,任务艰巨,意义重大。为扎实做好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市政府《关于采取有力措施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的意见》(临政发〔2016〕2号),结合全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实加强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安委会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区委、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商城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时兼任相关专业委员会主任,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政法等部门负责同志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安委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形势,调度工作,部署任务。强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牵头、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每两月对有关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综合督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月督导制度,由区政府各位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相关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月对所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二、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在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配备3-5名工作人员,承担监管职责,保证安监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办公经费、执法装备“五到位”。加强基层安监执法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在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设立若干执法中队,实行分片执法;对具备执法监察条件的镇街道(工业园区)安监机构,由区安监局实行委托执法。
三、严格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安监机构建设、队伍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打非治违、事故上报以及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的内容作为考核重点,进行量化打分;实行重点工作专项考核,考核情况及时通报;实行全年工作综合考核,全面评价,严格奖惩。加大科学发展观考核安全生产分值,纳入区委大督查重点工作。区安委会办公室对镇街道、工业园区和区直有关部门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情况在全区进行通报。
四、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黄牌警告、警示约谈和“一票否决”制度,对问题突出、工作推进差的镇街道(工业园区)和部门,进行黄牌警告、警示通报和约谈;对年度内发生较大或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镇街道(工业园区)和单位,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非治违”工作的问责规定,镇街道、工业园区辖区一个月内发现1处非法企业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镇街道、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
五、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加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提高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数额,落实科技兴安措施,保障安全监管、执法监察、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应急救援、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工作所必须的经费、手段及装备。
六、完善网格化实名制责任体系。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织密区、镇(街道、工业园区)、村居(社区)三级安全生产责任网格。明确各级网格工作职责和网格人员监管责任,全面实行企事业单位管理实名制,将所有管理对象全部列入网格化监管并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摸清全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监管领域边缘末端的情况,列出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形成“一镇一册”、“一行业一台帐”,逐一明确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形成全覆盖、无缝隙的安全监管体系。
七、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岗位管理实名制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的数据信息和重点行业监控系统建设,全面提升区级安全生产“六位一体”信息系统,确保年底前形成覆盖广泛、管理规范、区镇互联、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信息化体系。
八、推行安全隐患专业化排查。创新工作思路,学习借鉴企业购买服务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和在重点行业领域推行安全隐患排查“托管”服务的经验、做法,在全区所有生产经营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力争通过推行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切实解决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的问题,有效弥补政府安全监管人力、技术不足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专项资金,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对涉及公共安全、带有普遍性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参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九、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以执法检查为总抓手,以行政处罚为主要手段,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活动,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重点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第一次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及时依法处罚,并下达整改隐患指令书,限期整改;第二次检查,发现仍未整改的,实行黄牌警告,公开曝光,责令停产整顿;第三次检查,整改无望、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省、市、区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强化跟踪落实,督促企业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坚决立案查处,严格依法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顶格处罚和严厉追责措施;对边排查隐患、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依法从严处理;对发生较大事故的规模以下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对未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企业,一律从严处罚,切实通过最严厉的执法监察倒逼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同时,在全区范围推行随机抽查、暗查暗访式安全检查,日常暗查暗访由区、镇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暗查暗访式检查不低于安全检查总数的50%。
十、全员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引导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好“关键人”,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每年对全区安全生产审批许可企业及规模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关知识的计算机辅助考试。抓好技术管理上的“明白人”,督促企业按规定配齐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率100%,每年至少培训考试企业管理人员6000人次。搞好一线职工的安全培训,结合工会系统开展的“查身边隐患、保职工安全、促企业发展”活动,督促企业加强一线职工技术操作、应急避险等培训,定期对4000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夯实班组长责任,在危险性大的车间设立安全员,确保重点岗位人员相对固定;建立一线员工遵规操作考核制度,与职工薪酬挂钩。
十一、实施多元监督。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行安全生产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年底前在全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将非法建设生产、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企业及时纳入“黑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同时,充分依托新闻媒体,及时曝光事故隐患,形成倒逼机制,促进整改落实。实行事故隐患有奖举报,畅通举报途径,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举报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事故隐患线索,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建设和瞒报事故行为,真正让非法违法者无藏身之地。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的问题,认真对待,迅速查办,搞好反馈,并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兑现奖励。
十二、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预案,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确保预案管用实用。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和高效救援装备建设,切实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督促高危企业制定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遇到重大险情及时启动,提高应急处置效能。
十三、从严管控危险化学品行业。提高危险化学品项目准入门槛,加强企业现场管理。今后,我区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不再批准新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和涉及硝基物的项目。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停产停业或者搬迁。突出企业试生产阶段和检维修等环节的安全生产,对现有的试生产企业一律停止试生产,未经审核批准企业一律不得组织试生产。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检维修作业制度,提级管理检维修审批作业,动火作业必须经企业负责人审批,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抓好危化企业转型升级。搞好安全、环保、节能“三评级”和“一评价”,排出发展壮大、规范提升、关闭淘汰的企业名单,年底前完成80%的危化企业评级评价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现场管理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牵头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转型升级工作由经信部门负责牵头落实。
十四、加强消防安全监管。以兰山商城为重点,全面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及“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重大火灾隐患迟迟不整改、消防设施系统瘫痪或长期停用、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室内外装修、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等严重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三停”、临时查封和拘留等措施。此项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牵头落实。
十五、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重点抓好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安全隐患攻坚整治。严格工程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客车等重点车辆管理,实行联合执法,对“三超一疲劳”、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按规定上限处罚。此项工作由交警、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牵头落实。
十六、抓好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防范。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所有复查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一律重新申报。净化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批先建未报先建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此项工作由住建部门负责牵头落实。
十七、抓好烟花爆竹生产领域安全监管。严格监管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地下窝点和黑市场。严格大型集会、焰火集中燃放等群众性活动审批,不能确保安全的节庆活动,坚决停办。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由安监部门负责牵头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牵头落实。
十八、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完成全区所有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排查;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设备未注册登记、超期未检行为全部立案查处;对“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违法行为较多、安全隐患严重的企业一律予以封存、关停;全面完成特种设备许可单位的资质清理,对达不到许可条件、许可证超期的单位,一律予以吊销资质。同时,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运营单位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一律停止运营。此项工作由质监部门负责牵头落实。
十九、抓好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完成全区涉氨制冷企业综合评估和隐患的整改。凡到期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对证照不全的涉氨制冷企业,包装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企业,液氨管线通过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建筑物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此项工作由安监部门牵头协调质监、公安等部门负责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9日
临兰统字〔2016〕5号
各镇街道,临沂工业园区统计站:
为规范管理统计调查单位,及时确定一套表调查单位库,根据省局鲁统办字〔2016〕12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月度审核确认工作时间
2016年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确认工作从3月份开始进行,全区调查单位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每月20日。
二、月度审核范围
(一)新开业(投产)的调查单位。新开业(投产)的调查单位是指2015年第4季度及2016年新开业(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零和住餐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新开业或新纳入统计调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具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和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其中,工业、批零和住餐业调查单位要求申报时必须已达到规模(限额)标准,服务业调查单位按申报时月均营业收入预计全年能够达到规模标准。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调查单位要求申报时有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投资项目、且为尚未纳入一套表范围的法人单位。
2016年规模以上服务业审核范围增加了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的法人单位。
(二)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原调查单位。
(三)单位名称变更的原调查单位。
(四)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仅限3月份申报)。
1.因破产、注(吊)销(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除外)或不够统计规模(限额)标准的单位;
工业单位由国家局工业司根据年报资料确定退出单位名单,并于5月份月报时退出,各地区不再进行退出单位申报。
2.所属项目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新开业(投产)的调查单位。
所有单位均需提供材料包括:审核登记表、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除外)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经实行三证合一的单位,只需提供三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在税务部门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1)、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企业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表1)、最近1个季度的《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204-2表)(仅由所经营商品的品种在本表商品目录内的企业提供)。
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S204-3表)。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还需提供: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1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还需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此三类文件没有的项目,可提供整体设计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法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项目现场照片。其中,合同类资料或项目的整体设计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只需提供涉及项目名称、项目总概算、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双方签章、签订日期等合同主要内容页复印件,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二)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原调查单位。
所有单位均需提供材料包括:审核登记表、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单位的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证书)、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新单位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在税务部门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1)。
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新法人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还需提供:新单位中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新单位提供1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如没有月度表,则提供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三)单位名称变更的原调查单位。
所有单位均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审核登记表、营业执照(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他证明单位名称变更的材料。
(四)因破产、注(吊)销或不够统计规模(限额)标准退出的单位,以及所属项目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单位材料只需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退出单位一览表》。
四、审核材料上报方式
所有申报单位的审核材料通过调查单位审核确认系统上报。
五、其他有关事项
1、2月25日前可申报退出单位,请使用2015年年度审核登记表2进行申报。
2、批零、住餐业的破产、注销单位不能退,其他审核类型可以退出。
3、投资业单位已正式纳入一套表范围。在审批系统里,投资新入库单位(其他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审核类型填1,即新开业(投产)单位。国家将统一调整现有程序中的审核类型。
注意:
1、所有上报的基本情况表、证照复印表等表式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2、基本情况表所填写内容均为打印,不得手写;填表人的移动电话不得为空;本表公章加盖在表2的右下角。
3、所有证照复印件的发证机关印章必须清晰,名称字迹完整。
临沂市兰山区统计局
2016年2月18日
临沂市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临兰工商字〔2016〕1号
各科、室、所,直属局:
现将《临沂市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工作要点
2016年,全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十三届十一次全会、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经济发展新常态带来的趋势性变化和对改革提出的新要求,以“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走在前列”为目标,以商事制度改革为重点服务科学发展,以信用监管为核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健全体制机制为切入点维护消费者权益,以法治工商建设为主线加强队伍建设,努力为经济发展营造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十三五”工商工作的良好开局,为加快推进大美新临沂核心区标志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一、统筹推进改革,持续激发市场活力
1.巩固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积极做好存量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换发工作,促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全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应用。
2.深入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根据上级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及时告知申请人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准确向审批部门推送工商登记信息,确保工商登记与许可审批无缝衔接。
3.继续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分行业、分业态放宽住所登记条件、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积极推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推广应用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实现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照和公示。
4.进一步简化和完善市场主体注销流程,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5.加强对商事制度改革的跟踪评估,对企业名称登记改革等进行调研、跟踪,认真查找分析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及时上报并推动加以解决。
二、突出转型升级,全力推动科学发展
6.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三引一促”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实行领导带头、以上率下、全员招商,分解落实责任,突出以商招商,加大拜访对接力度,强化工作调度,确保完成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任务。
7.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强指导服务,发挥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商标权质押等登记职能,帮助企业化解融资难题,促进小微企业壮大发展。
8.发挥“个转企”牵头职责,加强工作协调、调度、督查,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指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实现壮大发展。
9.加大商标培育和驰名、著名商标争创力度,提高市场主体商标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
10.引导帮助广告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大力发展新媒体广告产业,推动广告产业园区集聚、互动发展,指导争创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
11.引导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重点培育一批特色电商镇、电商村,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融合发展。
12.坚持“抓覆盖、抓典型、抓培训、整体推进”的思路,进一步巩固非公党建成果。发挥个私企业党委的作用,深入推进“小个专”党建工作。
13.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大力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深入开展商标兴农、广告助农、合同帮农、经纪活农工作,全力推进新农村建设。
14.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服务和指导群众创业创新,脱贫致富。
三、强化市场监管,大力规范市场秩序
15.按照省、市局统一部署,强化竞争执法工作,严厉查处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影响大的经济违法案件。
16.强化公平交易执法,加大对公用企业滥收费用、强制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以及侵犯商业秘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医药、教育教学服务、公共服务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17.巩固无传销县(区)创建成果,依法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创新直销监管模式,健全“打、防、控、管”长效机制。
18.坚持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的原则,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执法,规范网络经营交易行为,加强事前规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网上网下一体化监管格局。
19.深入开展2016“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加大网络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健全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达到搜索率100%、建档率95%以上。
20.继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以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涉外商标为重点,依法打击侵权假冒行为,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积极拓展商标监管方式,构建企业自保、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
21.充分利用违法广告整治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的有利契机,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加大重点案件指挥、查办、督办力度。
22.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车用燃油质量检测力度,同时依法加大对多次抽检仍不合格加油站的处罚力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23.开展重点领域和行业的集中清理整顿,加强汽车、旅游市场监管。
24.扎实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工作,推进商品市场规范化管理。
25.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加大农资质量抽检和执法办案力度,依法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26.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法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经营行为。
27.强化执法联动部门协作,探索推进办案信息共享,增强执法合力。
28.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探索建立与新的商事制度相适应的查处无照经营新机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规范市场准入秩序。
四、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9.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认真总结去年年报工作经验,完善年报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督促市场主体履行年报公示义务,做到应报尽报。
30.着力提高市场主体即时信息公示率,督促市场主体自觉履行公示义务。深入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案件信息的公示率、及时率和准确率。
31.加大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抽查力度,完善抽查机制,规范抽查行为,探索“双随机”抽查实施的有效途径。按照省局部署,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确保抽查工作公平、公正。
32.发挥牵头作用,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依托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等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33.落实上级出台的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内部约束及部门联合惩戒的规定,推动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34.严格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移出管理,强化企业信息归集。
35.积极探索“互联网+”背景下的监管机制创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深入挖掘运用工商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发展、信用状况、活跃度和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发生规律的数据分析,强化市场监管。
36.认真做好2014-2015 年度国家级、省级“守重”企业公示工作,创新完善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机制,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五、加强消费维权,着力改善消费环境
37.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发挥专业服务机构和协会的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促进行业自律,实现社会协同治理,加快构建消费维权多元化工作格局。
38.根据省、市局统一安排部署,突出服装鞋帽、家用电子电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等重点商品,依法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
39.围绕消费热点、投诉焦点和维权重点,组织开展“红盾质量维权行动”,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问题的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房地产、汽车、家电等重点领域违法侵权行为。
40.强化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切实做好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从严打击售后维修、美容美发等行业侵权行为。
41.继续推进12315“五进”和“一会两站”建设,夯牢基层维权工作基础。强化互联网和移动互联受理渠道建设,进一步畅通诉求渠道,加强与省、市局、12345 市民服务热线和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
42.加强消费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深入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认真组织开展消费警示、提示发布工作,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积极鼓励健康、绿色、环保消费,努力培育新产业,扩大新消费,带动新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43.加大消费调查、消费满意评价等社会监督力度,推进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加大对商品抽检结果、查办消费侵权案件的公示、曝光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力。
六、强化队伍建设,夯牢工商事业发展根基
44.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一岗双责”,认真贯彻《准则》、《条例》,严守党的纪律,保持清廉本色,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45.坚持不懈狠抓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巩固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以打造“基层办事无障碍、企业办事无投诉、群众办事无难处”的优良环境为目标,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发生。
46.不断深化“结亲连心”活动,组织干部职工走进基层、服务群众,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47.继续深化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扎实做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验收工作,提高群众满意度。
48.围绕落实总局、省、市局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要求,制订具体措施,真情关心基层发展,真心解决基层问题。认真听取市场主体和基层部门的意见,精准完善政策,加大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力度,提升基层经费保障和工作水平。
49.坚持把学习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提升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制定实施系统队伍培训计划,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引导干部职工学业务、学管理、学技能。
50.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创新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加快培养政治强、业务精、敢作为、作风正的干部,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凝心聚力、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51.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完善容错纠错机制,为真正干事创业、廉洁自律的干部撑腰鼓劲,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干部有为有位。
52.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底线,用法治的方式、法治的手段推进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巩固改革成果。重大改革政策必须于法有据,监管执法必须依法实施,重大案件必须依法办理,切实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53.全面推进法治工商建设,不断完善法治工商评价体系和标准,强化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
54.积极顺应商事制度改革便利化需求,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对省局开发部署业务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推进网络改造,提升应急能力,确保网络和数据安全。
55.按照省局部署和要求,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张网”为基础,推进完善信息归集的技术方案和监管机制,加快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
56.探索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提高政务信息服务水平。
57.进一步丰富载体,拓展渠道,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答复依申请公开事项。
58.着力增强阵地意识,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科学处置舆情事件,牢牢把握舆论工作的主动权、话语权。
59.以推进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为契机,促进规范财务收支。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半发〔2016〕5号
各工作区、村(社区),镇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全镇扶贫开发工作,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经研究,现对半程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充实。充实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翠宝 党委书记
孙 玮 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工作室主任
副组长:陈纪晓 党委副书记
陈庆涛 党委委员、副镇长
成 员:邵真建 国土资源所所长
孙圣龙 交管所所长
李 然 农经站站长
王振锋 组织干事
高 倩 宣传干事
姜富修 人劳助理
公绪安 团委副书记
刘怀莉 妇联主席
范建涛 民政助理
徐桂青 经贸办副主任
尹国伟 司法所所长
丁国栋 财政所所长
徐怀猛 建设办副主任
周文华 农业办副主任
王佃香 文化站站长
王传金 计生办主任
刘淑真 审计办主任
孙自华 环保所所长
王相凯 统计站站长
崔元学 供销社主任
王孝志 兽医站站长
王立池 中国农业银行半程支行行长
路 遥 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半程支行行长
孙开喜 供电所所长
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扶贫办。
中共半程镇委
半程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5〕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山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Ⅴ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四)预案体系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政府有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操作方案共同构成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以《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依据,与其相衔接,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减缓空气重污染程度。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区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和优势,强化协作配合,共同提高快速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
3.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成立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指挥、决策。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相关区级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区住建局、兰山交通分局、区城管局、区卫计局、兰山环保分局及供电、交警等部门组成。(见附件1)
指挥部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发布、上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以及相关信息,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及时总结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预警
(一)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对连续2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200至500之间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黄色预警:对连续3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大于200,且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橙色预警:对连续3-5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300至500之间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红色预警:对1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00或连续5天以上大于300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二)预警条件
蓝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大于200, 且连续2天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黄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大于200,且连续3天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但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
橙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全市空气质量指数介于300至500之间,且连续3天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红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全市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00的重污染天气,或出现空气质量指数大于300且连续5天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三)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提前2天发布;
(2)若提前1天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4)当出现连续3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大于300且未达到500的重污染天气,且之后3天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当天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四)预警解除
预测24小时内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小于等于200,或出现全市空气质量指数3小时滑动平均值小于等于200,且预报未来2天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时,发布预警解除时间,其中,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四、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各镇街、工业园、区直有关单位和相关企业要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一)响应分级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措施
1.Ⅳ级响应措施
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日常检查。
2.Ⅲ级响应措施
(1)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4)在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
(5)市区工业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15%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6)除应急抢险外,市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公司、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
(7)除雨雪冰冻天气,每日对城市主干道进行至少3次洒水抑尘作业。
3.Ⅱ级响应措施
(1)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4)在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市区内机动车实行每日限制2个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5)市区工业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6)除应急抢险外,市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公司、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工地抑尘措施;
(7)除雨雪冰冻天气,每日对城市主干道进行至少3次洒水抑尘作业。
4.Ⅰ级响应措施
(1)向公众发送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
(3)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4)在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核定载质量为2吨(含)以上的货车通行,市区内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5)市区工业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5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6)除特殊情况外,停止所有建筑工地室外作业;
(7)除雨雪冰冻天气,增加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
其中,健康提示性信息重点包括: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3)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
建议性减排措施重点包括: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2)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3)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当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Ⅲ级及以上响应措施中,工业企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钢铁(含铁合金)、焦化、建陶、电力、水泥行业实行“一厂一策”,通过停止部分工艺生产段、压减部分负荷等应急措施实现;造纸、印染、板材等其他行业实行“一厂一案”,通过轮流停产等应急措施实现。
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同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秸秆等行为的监管。
(三)信息报送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于每日12: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至指挥部办公室。
五、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专项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重点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业企业减排、道路保洁、停止建筑作业和机动车限行等措施进行督察检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收集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业减排名单
附件1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为加强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领导、指挥和决策。
指 挥 长:张佃虎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季维良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李玉华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刘爱友 区政府副区长
纪丙坤 区政府副区长
桑立杰 区政府副区长、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宋敬华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王 蒙 市出租办主任、兰山交通分局局长
张成虎 市交警支队副县级侦察员、直属二大队大队长
安佰忠 市交警支队副县级侦察员、直属三大队大队长
岳洪波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应急办主任
王 力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金锣科技园管理办公室主任
邢 刚 区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贾瑞德 区纪委常务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
潘月胜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董 胜 区经信局局长
刘士礼 区财政局局长
洪 剑 区住建局局长
王德军 区城管局局长
刘艳君 区公路局局长
王安申 区农业局局长
刘维军 区教体局局长
付常明 区体育办主任
毛士西 区卫计局局长
张洪群 兰山环保分局局长
张 国 交警直属一大队大队长
纪建晖 区经信局党委副书记、节能办主任
何召华 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分中心主任
张 磊 兰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孙钦仕 银雀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田宗春 金雀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张灿彪 柳青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郑国田 白沙埠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工作室主任
宁金忠 枣园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孙 玮 半程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工作室主任
许步忠 李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思华 义堂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聂世涛 汪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政协工作室主任
丁祥华 方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张洪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单位名称 |
职 责 |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 |
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组织所属各部门按要求实施应急响应,督促辖区内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采取临时性限产、减产、限排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做好辖区内裸露土地和城中村改造及新民居工程施工的扬尘治理工作;禁止辖区内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负责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事件各项防范措施。 |
区委宣传部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督导广播电视台、临沂日报社、网络公司等做好预案及各类信息发布;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
环保分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系统,提高预报准确度;与气象局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完善大气污染源动态数据;参与应急期间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 |
交警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按照红色、橙色预警要求,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公众采取的措施,并完成预案要求的限行任务;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黄标车等违规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对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对相关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区住建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城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地、园林等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监查工作;负责混凝土搅拌站污染治理监查;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的环保治理措施,确保工地应急响应措施达到应急预案要求。 |
区城管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查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生物质等行为;组织实施城市环卫应采取的城市道路保洁、增加洒水频次、道路冲洗等措施;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备案登记、渣土运输的公司化运营及工地出入口防污染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公安、住建部门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和建筑工地的执法查处工作。 |
区监察局 |
对应急响应进行全过程监察,确保各项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
交通分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负责交通施工工地扬尘治理;负责散装物料车辆全封闭工作。 |
区农业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 |
区公路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在应急响应期间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 |
区财政局 |
保障专项资金用于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购置费用等。 |
区经信局 |
依据预案中工业污染源清单的有关要求,负责对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区教体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组织本市教育机构实施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停课等措施。 |
区卫计局 |
编制《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响应期间,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 |
区体育办 |
在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 |
供电部 |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供电进行依法管控;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按照程序采取停电措施。 |
附件3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业减排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煤炭消耗量(吨) |
锅炉吨位 |
二氧化硫排放量(吨) |
氮氧化物排放量(吨) |
烟尘排放量(吨) |
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
Ⅱ级预警响措施 |
Ⅰ预警措施 |
1 |
山东三维油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7300 |
50 |
371.28 |
204.75 |
55 |
停产1批次 |
在实施III级响应停产一批次基础上,增加1个批次停产 |
停产 |
2 |
临沂市兰山区名苑木业加工厂 |
2700 |
6 |
70.2 |
7.989 |
15 |
停产3批次 |
停产 |
|
3 |
临沂市宏亮石膏板厂 |
3000 |
10 |
58 |
8 |
13 |
停产1批次 |
停产 |
|
4 |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890 |
70 |
300 |
59 |
22 |
停产2批次 |
停产 |
|
5 |
临沂市昊硕石膏板厂 |
9300 |
100 |
30 |
32 |
停产3批次 |
停产 |
||
6 |
鹿牌保温容器(临沂)有限公司 |
8750 |
4 |
108 |
25 |
33 |
停产2批次 |
停产 |
|
7 |
临沂六合虹晨有限公司 |
1380 |
2 |
23.46 |
6.8 |
3.12 |
停产1批次 |
停产 |
|
8 |
临沂原山纸面石膏板厂 |
7890 |
100 |
25 |
44 |
停产3批次 |
停产 |
||
9 |
山东新港企业有限公司 |
9200 |
20 |
128 |
58 |
54.78 |
停产1批次 |
停产 |
|
10 |
山东千山木业有限公司 |
5000 |
4 |
84.33 |
17.89 |
13.89 |
停产2批次 |
停产 |
|
11 |
临沂兴华包装有限公司 |
7030 |
16 |
87.77 |
26.34 |
17.98 |
停产3批次 |
停产 |
|
12 |
临沂长青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
5620 |
10 |
90 |
18.4 |
17 |
停产3批次 |
停产 |
|
13 |
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 |
3000 |
2 |
60 |
15 |
9 |
停产2批次 |
停产 |
|
14 |
临沂市诚信纸业有限公司 |
1810 |
6 |
30.7 |
6.7 |
10 |
停产1批次 |
停产 |
|
15 |
山东福达木业有限公司 |
5789 |
2 |
65.89 |
15 |
20 |
停产2批次 |
停产 |
|
16 |
山东凯源木业有限公司 |
4470 |
20 |
60.89 |
18.11 |
10 |
停产3批次 |
停产 |
|
17 |
临沂瑞昊石膏板厂 |
8120 |
10 |
40 |
25 |
24 |
停产3批次 |
停产 |
|
18 |
山东忠诚家纺有限公司 |
1120 |
2 |
25 |
4.2 |
4.22 |
停产3批次 |
停产 |
|
19 |
临沂市广林科技木业有限公司 |
4420 |
6 |
60 |
14.78 |
11 |
停产2批次 |
停产 |
|
20 |
临沂金维食品有限公司 |
300 |
2 |
7.7 |
0.983 |
0.678 |
停产2批次 |
停产 |
|
21 |
临沂市天雨生物制品厂 |
825 |
2 |
22 |
3.3 |
6.33 |
停2产批次 |
停产 |
|
22 |
山东恒瑞木业有限公司 |
5030 |
6 |
45 |
12 |
10 |
停产3批次 |
停产 |
|
23 |
山东顺鑫焦业有限公司 |
200 |
97.89 |
110 |
压产15% |
压产30% |
压产50% |
||
24 |
临沂市兰山区 华兴新型墙体材料厂 |
3000 |
38 |
11.1 |
6.9 |
减少排风量15% |
减少排风量30% |
减少排风量50% |
|
25 |
临沂鲁班新型材料 有限公司 |
3000 |
38 |
12 |
7 |
减少排风量15% |
减少排风量30% |
减少排风量50% |
|
26 |
临沂万方源工贸有限公司 |
3000 |
40 |
10 |
12 |
喷雾干燥塔停产 |
喷雾干燥塔停产,烧成窑停产 |
喷雾干燥塔停产,烧成窑停产 |
|
备注 |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 1、在启动Ⅲ以上应急响应时,兰山区小型(2蒸吨以下锅炉)大气污染企业和所有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均应停产。 2、工业企业散装物料运输、建材运输车辆全部停止。 3、涉及重点企业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共26家,建陶企业在Ⅲ级响应时停止喷雾干燥塔生产、Ⅱ级响应时在喷雾干燥塔全部停产的基础上停止50%烧成窑停产(建成区内全部停产),Ⅰ级响应时全部停产;焦化企业Ⅲ级响应时压产15%、Ⅱ级响应时压产30%,Ⅰ级响应时压产50%;兰山区其它企业分为3批次停产,在Ⅲ级响应时,停产一批次,轮流停产。Ⅱ级响应时,兰山区企业停产Ⅲ级响应停产批次基础上,增加1个批次,轮流停产。Ⅰ级响应时,所有大气污染除涉及民生外应全部停产。 4、涉及民生的发电、集中供热等燃煤电厂、集中供热锅炉及其它因设备原因不能停产的企业,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在保障最低发电、供热的基础上,努力降低污染负荷,超常规运行污染治理,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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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部分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临兰政字〔2016〕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6〕8号)要求,区政府决定,调整23项区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8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2项,列入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0项,不再作为区级行政审批事项1项。现将相关目录予以公布,调整完成后,我区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类别。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应有关行政权力事项处理决定,及时对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和行政权力清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转变管理方式,及时完善对应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以及权力运行流程图,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对取消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及时研究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衔接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三份报送至区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区委大院11号楼三楼西侧)。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