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2021年“关爱女性健康 幸福千万家庭”家庭安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2021年“关爱女性健康幸福千万家庭”家庭安康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2021年“关爱女性健康 幸福千万家庭”家庭安康工程实施方案
为服务和保障妇女民生,促进妇女发展,进一步增强全区广大妇女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认真推动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5〕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1号)文件要求,按照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进“关爱女性健康幸福千万家庭”家庭安康工程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妇女权益,靠发展改善妇女民生,配合“巾帼健康行动”齐鲁行活动,引导妇女关爱自己、关注健康,为推进健康中国贡献巾帼力量。以发挥妇女“两个独特”作用,助力家庭发展及社会建设, 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内容
(一)家庭安康保障方案(200元,女性和男性可分开购买)
家庭安康 | 保障项目 | 保障金额 | 保费 | 参保对象 |
女性 | 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 | 40000元 | 100元 | 16-65周岁健康女性 |
意外身故、伤残保障 | 20000元 | |||
意外医疗费用 | 4000元 | |||
男性 | 罹患原发性食管、胃、结肠、直肠、支气管和肺、阴茎、前列腺及睾丸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 | 20000元 | 100元 | 18-50周岁健康男性 |
意外身故、伤残保障 | 20000元 | |||
意外医疗费用 | 4000元 |
1
、保险期限一年期,自中国人寿收费承保并出具团体保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于次年生效对应日24时合同终止。
2、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限内,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罹患约定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女性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男性罹患原发性食管、胃、结肠、直肠、支气管和肺、阴茎、前列腺及睾丸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支出的,包括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外出旅游(限国内)、乘坐公交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户内日常生活中的磕碰,户外被车刮伤、高空坠物砸伤、走路摔伤、电击、溺水等意外伤害,均按条款规定负责赔偿,其中意外费用补偿包括门诊和住院费用补偿。
注:因意外伤害引起的并发症导致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内容按保单所附《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国寿男性安康团体特定疾病保险》、《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执行。
(二)方法步骤
1、大力宣传,实施推动(2021年3月12日-4月12日)。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栏、新媒体等,做好宣传发动和启动工作,宣传推介家庭安康工程、普及家庭健康知识。
2、层层部署,全面开展(2021年4月13日-5月13日)。各级各部门要将“关爱女性健康幸福千万家庭”家庭安康工程作为专项重点工作进行推进,组织开展投保动员、集中承保等工作。
3、核查校对,集中突破(2021年5月14日-7月30日)。保险公司将对参保妇女信息核查、校对,做好财政补贴发放相关工作。日常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处理理赔案件,争取做到赔付服务满意率100%。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逐步推进落实。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在家庭安康工程实施过程中,要本着服务基层、服务妇女的原则,把家庭安康工程与改善妇女民生发展结合起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切实提高家庭健康和参保积极性。
(二)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区妇联与中国人寿兰山支公司要加强合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发挥各自的优势,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区妇联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并将调度情况予以通报。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业务指导及理赔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赔尽赔。
(三)审核相关材料,实行财政补贴。区财政局对所有参保的16-65周岁兰山区籍妇女每人补助5元,区妇联根据各单位提报的实有投保人数及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将补助金额直接拨付到中国人寿兰山支公司。
(四)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服务保障。各单位和中国人寿兰山支公司在实施家庭安康工程中,要热情耐心、严谨细致,坚持自愿参保原则和“人性化、便捷化”的服务要求,将家庭安康工程真正打造为“在发展中保障妇女权益,靠发展改善妇女民生,实现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民心工程。
临兰政发〔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区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兰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由决策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事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等内容。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决策机关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加强决策智库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并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定、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的,或者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启动
第十一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出单位组织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
第十二条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
拟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拟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形成分析预测报告。
第十六条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职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可以报请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协调。
第三章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征求意见及反馈情况,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
第十九条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相关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第二十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草案等材料于召开座谈会3日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决策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
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第二十四条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利害关系人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参加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
(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四)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民意调查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和代表性。
民意调查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民意调查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的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章专家论证
第二十九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三十条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参与论证的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其专业特长应当与决策事项相符合,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决策事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十一条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
(二)科学性;
(三)决策的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可控性;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形成书面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专家反馈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
第五章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第三十五条风险评估单位可以就决策事项的下列风险进行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 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的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
(六)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第三十六条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与步骤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受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有特殊困难的群体进行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确定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七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果;
(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提交决策机关。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但未评估的,不得提请决策机关讨论。
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径送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送请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等过程中就涉及相关重大问题征求意见的,司法行政部门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导。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四十条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申请书;
(二)决策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五)部门会签意见;
(六)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按规定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或者需要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四十一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开展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工作以及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决策机关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二)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正程序;
(三)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包括审查的基本情况、合法性审查结论等内容,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六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同意、原则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四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提供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四)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合规审查的有关材料;
(五)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九条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八章决策执行、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承担的任务及责任进行分解。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并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五十一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并作出处理。
第五十二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决策机关、决策执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决策机关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决策机关依法作出停止执行、中止执行决定或者修改决策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五十三条建立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具体工作。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五十四条依法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评估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第五十五条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决策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由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定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决策承办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执行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各镇街道、经开区及区直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临兰政办发〔202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审管互动工作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审管互动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确保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相对分离、权责一致、分工明确、沟通顺畅、有效衔接,实现行政审批精简规范、高效便民,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负责依法履行划转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审批服务职责,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依法履行划转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区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各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履行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相对集中行政许可
第四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在事项划转前,各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申请事项,划转时未办结的,各主管部门负责;各主管部门在事项划转前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各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制定标准化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实施清单,明确设定依据、实施对象、权限内容、办结时限、实施条件、申请材料、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审查方式及标准、办理流程、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依法实施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项目踏勘和验收等程序,制定操作规程,在承诺期限内出具结论。
第七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相关手续有欠缺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予以容缺受理进行审查,如在承诺期限内未补齐材料的,不予办理。
第八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将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书面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列入“失信名单”,不予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后补”等便利服务措施。
第三章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主管部门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主体。各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全过程进行监督;应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活动实行监督;应当依法在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决定后,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监督管理清单,明确监管依据、权限、程序和责任,对监管对象分级分类确定检查或抽检频次,重点对涉及安全生产、公共利益、节能环保、民生项目、工程建设等领域依法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对监管对象的检查或抽检、检测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整改复查情况,开展行政强制情况,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登记情况,发生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及处理情况,梳理形成监管档案和数据信息库。
第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高频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明确抽查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管人员,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审批监管信息衔接共享
第十三条审批与事中监管衔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各主管部门依托”临沂市审管联动平台”进行双向函告衔接,全程留痕。流程如下: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窗口人员受理事项,明确事项信息和需要事中监管的内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窗口人员通过”临沂市审管联动平台”向各主管部门推送《兰山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事中监管告知函》(附件1)——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办理后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兰山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事中监管办理结果告知函》(附件2)和审批要件影印件——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监管结果实施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与事后监管衔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托“山东政务服务网”建立审批事项数据库,所有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在办理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数据库,推送各主管部门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事后监管结果影响审批结果的衔接。各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承诺,需要变更、撤销、注销、吊销行政审批决定的,需在1 个工作日内通过”临沂市审管联动平台”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兰山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变更(或撤销、注销、吊销)行政审批决定告知函》(附件3)和相关证据资料的复印件,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各主管部门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性较强事项衔接。实行审查会商制度。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办理涉及生产力布局、资源开发、公共利益和各类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事项时,通过”临沂市审管联动平台”向各主管部门推送《兰山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会商函》(附件4),根据各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实施审批。
第十七条复杂评审踏勘环节衔接。各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业领域专家及特定资质机构名单,协助配合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展专业要求高、程序复杂的评审踏勘工作,并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内实施完毕,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各主管部门意见实施审批。
第十八条审批监管信息交换衔接。涉及需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会同各主管部门共同请示,确保事项审批合法、依规、有序。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移交的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涉及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将处置意见反馈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五章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
第十九条缺席默认,是指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并联审批的事项,参加审批的部门在接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并联审批通知后,未安排具有审批资格的审批人员参与并联审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核意见的,视为该部门默认同意审批。
第二十条超时默认,是指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并联审批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又未申请延期的,或者作出书面告知延期理由后,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办结的,视为该部门默认同意审批。
第二十一条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适用本制度中“默认”的有关规定,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承诺时限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缺席或超时部门承担缺席或超时审批责任,依法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事项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对区级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实行动态调整。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的,上级下放、按要求需承接的,应当申请增加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上级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应当申请取消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因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类别需进行调整的,实施主体发生变化的,事项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要素。
第二十四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各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委编办提出申请,并明确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要素和内容。区委编办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报请区政府审定,相应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清单。
第二十五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项的增加、调整和变更等情况,及时更新和公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明确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第七章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区政府分管领导,副召集人为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负责人,成员为各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协调解决审批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堵点问题,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重大审批项目研究确定审批意见,对涉及机制创新、流程优化、审管对接等重要创新举措论证把关。
第二十七条联席会议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下设办公室,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编发联席会议纪要,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业务骨干担任,原则上每季度末月下旬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召开联络员工作协商会,主要负责联席会议议题提报,汇总通报工作情况,协商处理审批监管衔接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和许可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各主管部门未尽告知义务的,对相关行政许可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开展的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未尽告知义务的,对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各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区政府或行政许可、监管行为的市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社会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了解有关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7月31日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21〕9号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兰山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倒逼生产方式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水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山东省水利厅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鲁水资字〔2017〕22号)和《临沂市水利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水利厅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临水资〔2017〕3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进一步提升全社会节水意识,促进高效节水技术推广和应用,构建节水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控制水资源消耗强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为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双控与双促相结合。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用水方式双转变,形成有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节水模式和消费模式。
(二)坚持制度创新与科技引领相结合。加强节水制度建设,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推动各行业节水,建立全社会水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形成高效用水制度体系。
(三)坚持政府指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加强政府对节水的引导和规制作用,落实目标责任,强化全区节水型社会达标考核工作。创新节水宣传教育方式,加强社会监督,逐步形成全社会广泛自觉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良好风尚。
(四)坚持统筹兼顾与稳步推进相结合。统筹考虑区域水资源条件、产业布局、用水结构和水平、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合理逐级分解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目标任务,积极稳妥推进全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
三、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三条红线”,不断强化用水需求管理和用水过程管理,切实推进机制创新,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形成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到2021年底,全区用水总量、万元GDP用水量下降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均控制在市级对兰山区下达的分配指标以内,电力、钢铁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实施生活节水改造,禁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降至10%以内;加强农业节水改造,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全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国家目标要求,高效节水灌溉率达到40%以上;加强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达到80%以上,工业用水计量率达到100%;按照政府主导、单位主责的原则,大力推进节水载体创建,全区50%以上重点用水行业企业建成节水型企业,50%以上公共机构建成节水型单位,20%以上居民小区建成节水型居民小区;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全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各行业节水
1. 农业节水方面。开展农业节水增产行动,积极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加快建立节水灌溉工程体系,实现从源头、输水、配水、灌水全过程高效节水。通过优化种植业结构、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完善养殖业节水配套建设,积极落实农业节水增产行动,加快重大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强化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和计量监测,开展节水型灌区建设。
2. 工业节水方面。加强高耗水行业用水管理,提高工业节水增效。重点开展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工业水循环利用,将用水效率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依据,推进节水型企业和园区建设。探索建立用水超定额产能的淘汰制度,倒逼企业提高节水能力;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求,从严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取水。
3. 城镇生活节水方面。加快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大力推广管网检漏防渗技术,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提高输配水效率和供水效益;大力推广普及生活节水器具,在不降低居民生活标准的前提下,逐步淘汰更新现有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全部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全面实施阶梯水价制度,深入开展节水型单位和居民小区建设。
(二)深入落实各项节水制度
1. 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控。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或增加取水的,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报审批部门进行审查。对未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同时,严格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对用水量接近或达到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的区域,严格限制或暂停取水许可审批,从源头上控制水资源利用量。
2. 强化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完善农业、工业、服务业和城镇生活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体系,把用水定额作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计划用水下达、节水型企业考核的重要依据,健全节水标准体系。开展高耗水行业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强化行业和产品用水强度控制。
3. 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将节水“三同时”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基本审批程序,区住建等部门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环节,强化节水“三同时”制度落实,确保节水设施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于建设项目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供水。
4. 发挥水价杠杆作用。加强用水计量设施智慧管理系统建设,不同性质用水必须分别安装计量设施进行计量,以此作为水资源有偿使用的依据。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推进农业水权制度建设,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严格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和特殊行业用水水价政策,全面落实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政策,健全农村生活用水价格管理机制。
5. 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将污水再生水利用作为控制用水总量,提升水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合理布局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及生态景观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并以工业园区为重点规划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积极推广区域性再生水的利用,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再生水利用项目。
6. 大力推进节水载体创建。积极推动节水型单位和节水型社区等创建工作,努力营造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建成一批“制度完备、宣传到位、设施完善、用水高效”的节水型单位和社区,加强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日常节水管理,示范带动全社会加强节水管理和技术改造,形成科学利用、合理开发的城市水资源管理体系,不断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
(三)积极推行节水新机制
以推进水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创新节水管理机制,逐步提升节水管理水平。在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方面,切实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全面推进各行业节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用水方式转变;在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方面,积极开展全区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建立预警体系,发布预警信息,严格水资源刚性约束;在水权交易和水市场建设方面,加快水权确权登记工作,细化确权至具体用水户,积极培育水市场,逐步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力争实现新增用水通过水权转让解决,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水效领跑者方面,积极做好灌区、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的推荐、遴选工作,研究建立相关激励政策,切实发挥领跑者示范作用;在合同节水管理方面,积极借鉴已有经验,在高耗水工业、公共机构等领域开展示范;在水效标识方面,对主要用水产品实施水效标识管理,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合作,加快节水产品推广普及,严格市场监管,推动标识实施。
(四)强化科技创新引领
加快建设节水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加强先进实用技术示范和应用,鼓励形成一批实用高效、有推广前景的节水示范园区。积极开展节水技术、产品评估及推荐服务,鼓励形成节水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和服务产品。鼓励非常规水利用技术创新与科学研究,积极引导非常规水利用、监控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加快成果推广应用,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
(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创新节水宣传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开展节水宣传,加大微博、微信公众号、水利行业门户网站等新媒体关于全区节水新闻的报道力度,多视角、多途径宣传节约用水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节水知识,积极营造全民参与节水的社会氛围。因地制宜开展节水教育实践活动,开展面向用水单位、社区和个人尤其是中小学生的节水知识、节水意识教育和培养,建设节水教育基地,组织节水载体建设专题培训、基础管理培训以及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技术业务培训,提升基层节水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行业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为推进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兰山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优势,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完善投入机制,加强资金保障。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节水投资稳步增长机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行合同节水管理等模式,形成基于市场机制的节水服务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为节水型社会创建提供资金支持。
(三)强化舆论监督,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主阵地作用,充分调动各种宣传资源、各类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积极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制定节水型社会建设激励政策,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尤其是城镇居民开展节水设施建设和技术创新,营造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兰退役军人发〔2021〕8号
各镇街道,经开区:
现将《兰山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兰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19)26号)、《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鲁退役军人发(2020)12号)、《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鲁退符军人字(2020)3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职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临政办发(2 019)13号)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临人社字(2020)7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推动全区退役军人实现稳定就业、稳健创业和美好生活,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要求
坚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决策部署,按照临沂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明确培训项目和标准,积极鼓励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适应性培训应培尽培。
二、培训类型
1、适应性培训。统一组织当年度退役士兵全员参加适应性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日,适应性培训也可与职业技能培训同期举办。
2、重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制定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明确培训项目、经费标准,打造“退役军人(企业)提单、政府列单、退役军人选单、机构接单、政府买单”的五单式培训模式,推动退役军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充分就业。鼓励支持我市高水平技工院校,面向退役军人开发新专业、新技能、新课程和新教材,承担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任务。
3、探索开展高端化就业培训。在消防、安防、国防教育等重点行业和企业,开展“订单式”“直通车”等形式就业培训,探索开展符合新旧动能转换、军民融合等国家战略布局的高新职业(工种)培训,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参加“金蓝领”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参评“技术能手”“首席技师”。
4、稳妥开展针对性创业培训。要将返乡创业退役军人纳入各级返乡创业培训计划,打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充分发挥导师作用,组织指导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鼓励支持推荐退役军人参加各级创业大赛。遴选具有持续发展和潜力的退役军人企业家。
5.打造完善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省、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等资源,对接本地网上招聘资源,不断充实完善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实现退役军人培训、企业招聘信息、退役军人就业需求互联共享。每年组织不少于2场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积极开展徽直播等线上招聘,推动线上线下同步招聘。
6、积极搭建创业平台。按照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标准,打造1家国家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1家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1家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
三、补贴政策
1、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补贴。退役军人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取得相应证书后,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同一工种同一等次不重复享受,且不得与《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件”)中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资金重复享受。适应性培训所需资金可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经费中列支。
2、“26号文件”培训项目资金补贴。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26号文件”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当年可享受一次免费培训(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2019年以后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未享受过“26号文件”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或免费培训的,可以选择临沂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所列培训项目,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已经享受过的不再重复享受。培训过程可采用工学交替、校企合作等形式,线上学习与线下实训相结合,推行学分制、弹性学制,期限不少于3个月。
3、其他项目资金补贴。依据《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鲁退役军人发(2020)12号),新录用和新转岗退役军人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的,根据培训项目档次人社部门给予企业不超过6000元/人的培训补贴。退役军人职工参加企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金蓝领”培训项目的,按规定向各级人社部门申请相应补贴。退役军人参加驾驶技能培训的,依据《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鲁退役军人字(2020)30号)确定承训机构,并实行定额补助。
四、承训机构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市级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名录,列入市级名录的培训机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承接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业务。
建立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名录,承接本区内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业务。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名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承训机构应在名录中列明培训的项目、收费标准、培训时长、就业方向、资格证书等信息。
五、培训费用支付
列入我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名录的承训机构在承接退役军人培训时,不得再额外向退役军人收取任何费用,参加培训的退役军人培训结束后,由承训机构汇总培训合格退役军人花名册、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身份证和退役证(转业证)复印件、考勤记录、培训手册(包含培训课程、师资、课时等内容)、培训影像资料、培训费用发票及开户银行账号等,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培训补贴。实行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的,由项目发起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承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结算。
六、其他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方案实施的统筹协调。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责任,积极开展,有序推进。
2、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效能。以各级退役军人事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为主体,充分吸收争取专家学者、社会爱心人士、军创企业家支持,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提升贡献力量。加强与人社、教育等部门交流互动,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工作效能。
3、加强跟踪评估,强化监督管理。要对职业技能培训效果实施跟踪评估制度,加强对承训机构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
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兰山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1年兰山区小麦(玉米)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农字〔2021〕18号
各镇、街道、经开区农业办:
为确保2021年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补助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年初工作计划,经研究制定了《2021年兰山区小麦(玉米)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1年兰山区小麦(玉米)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兰山区财政局
2021年5月11日
附件:
2021年兰山区小麦(玉米)保护性耕作
示范推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全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维护城乡群众身心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兰山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走在前列为目标定位,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统领,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推进农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速农机化转型升级和“两全两高”农机化发展为抓手,坚持“立足大农业,面向现代化,发展新农机”,着力围绕秸秆机械化切碎还田技术示范推广,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注重引导,强化管理,提高秸秆机械化综合利用水平,推动全区农机化发展继续走在前列。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是通过项目带动,补短板、强弱项,提高农机合作社综合竞争力,强化示范引领,努力扩大秸秆切碎还田技术实施面积,提高秸秆机械化综合利用水平,逐步将秸秆切碎还田转化为群众自发行动。
通过实施小麦(玉米)保护性耕作秸秆还田项目,加快秸秆切碎还田技术的示范推广,培育保护性耕作实施主体,推进以农机合作社组织为主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保护性耕作工作机制,有效提高粮食产量,解决秸秆焚烧、堆积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
三、项目申报
在小麦(玉米)生产重点产区和城市周边、国省道两旁、机场周围等关键区域,加强秸秆切碎还田项目示范点建设,依托农机合作社,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全面实施秸秆切碎还田作业在线监测,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订单作业,努力扩大小麦(玉米)秸秆切碎还田实施面积,以点带面,区域推进,带动全区小麦(玉米)秸秆切碎还田的全面开展。
1、补助范围。实施秸秆切碎还田项目的全区各街镇。
2、补助对象。实施小麦(玉米)秸秆切碎还田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本金20万元以上;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且在年检有效期内;登记备案的合作社成员不得少于5户。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有配备秸秆切碎还田装置的联合收获机械5台以上,耕、播、植保等配套机械齐全,农机具登记台账清晰、真实、详细,农机挂牌率、审验率及驾驶员上岗持证率均达到100%。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连续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农机安全责任事故。农机合作社安装智能监测设备的联合收获机在进行作业时,要纳入区农业农村局的智能监测系统进行统一监控管理,没有纳入监测系统管理的作业数据,不予承认。
(3)组织内产权清晰、分工科学、权责明确,农机作业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收益分配制度健全。有较完善的档案资料(包括合作社章程、社务制度、作业合同、会计账簿凭证等)备查,作业成本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近三年内,未被查实发现会计核算作假和违规分配营业所得。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场库房等。
3、技术要求。发挥农机合作社组织、机具和技术优势,强化示范引导,突出农机农艺融合,注重技术适应性,重点推广适宜的技术模式。秸秆切碎长度不大于10厘米,切碎长度合格率不小于85%,留茬高度不大于8厘米,田间秸秆、根茬粉碎后抛洒均匀,无堆积和条状堆积。
4、补助标准。对实施秸秆切碎还田作业且验收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每亩25元的标准补助。
5、组织申报。区农业农村局结合当地小麦(玉米)种植情况,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项目申报,填写小麦(玉米)秸秆切碎还田示范推广项目申报书(附件2)。区农业农村局将严把审核关,做好合作社资质审核,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并指导编制实施方案,审核后予以批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严格按实施方案开展作业,并与作业地村委会签订委托作业合同(附件3),明确作业地块、服务户数、作业标准、秸秆切碎还田作业面积等。
6、项目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合同约定实施作业,并严格按照作业标准进行实施。作业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要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作业公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安装智能监测设备的联合收割机进行作业的农机合作社填写《2021年小麦(玉米)秸秆切碎还田项目农机合作社信息化监测作业情况申报表》(附件4)。
7、检查验收。合作社作业完成后,区农业农村局进行检查验收。填写《2021年小麦(玉米)秸秆切碎还田检查验收情况表》(附件5)、《2021年小麦(玉米)秸秆切碎还田作业项目汇总表》(附件6)。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项目程序。兰山区结合本区实际,成立了以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规范项目实施程序,严格项目管理。对秸秆切碎还田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业合同制,重点抓好项目申报、实施、监管、验收、公示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项目实施质量。
(二)强化技术服务,严格项目作业。区农业农村局将切实加强技术指导,落实监督检查责任,确保农机合作社严格按照农机作业质量标准和机械化作业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作业。
(三)严格检查验收,实施绩效评价。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对实施进度进行跟踪检查,根据完成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坚决杜绝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现象发生,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做好信息化监测平台作业数据审核,采用信息化监测和实地检验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操作程序,确保项目质量。项目完成后,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检查验收,根据信息化监测平台验收结果,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机合作社法人银行账户,验收不合格的,资金不得拨付。项目结束后,形成验收总结报告。
附件:1、兰山区小麦(玉米)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补助项目领导小组
2、2021年小麦(玉米)秸秆切碎还田示范推广补助项目申报书
3、2021年小麦(玉米)秸秆切碎还田农机合作社订单(委托)作业合同
4、2021年小麦(玉米)秸秆切碎还田项目农机合作社信息化监测作业情况申报表
5、2021年小麦(玉米)秸秆切碎还田检查验收情况表
6、2021年小麦(玉米)秸秆切碎还田项目汇总表
附件1:
兰山区小麦(玉米)保护性耕作示范推广
补助项目领导小组
组 长:朱文明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付 伟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冯维吉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区农机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成 员:梁幼华 区财政局农业农村科科长
王晓东 区农业农村局财务科科长
韩海英 区农机发展促进中心推广站站长
洪 伟 区农机发展促进中心推广站副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机发展促进中心,冯维吉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2021年保护性耕作(小麦、玉米秸秆切碎还田)示范推广补助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业务主管部门:
实施合作社: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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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合作社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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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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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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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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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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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地点(镇街村) |
预计作业面积(亩) |
预计作业时间(天) |
自有作业机械(台) |
非自有作业机械(台) |
安装切碎装置(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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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部门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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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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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导单位 |
序号 |
单 位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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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 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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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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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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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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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地块四至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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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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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部门审查意见(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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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签 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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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书证明附件:
按照本实施方案正文要求提供或制作相关证明附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
(2)合作社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自有作业机械购置发票或其他产权证明材料;
(4)实施作业地块的平面图。
附件3:
2021年小麦(玉米)秸秆切碎还田
农机合作社订单(委托)作业合同
甲方:(合作社名称)
乙方:(村委会名称)
甲乙双方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双方签订如下合同:
一、作业内容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小麦(玉米)秸秆切碎还田作业服务。
2、作业地点:
3、作业总面积: 亩。
4、作业户数: 户(附明细)
5、作业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6、作业价格:按照当地小麦(玉米)联合收获机作业价格收取。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7、甲方要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内全部完成作业面积。
8、甲方要保证投入作业服务的农业机械技术状态良好,驾驶操作人员具备合法的资格,确保安全生产。
9、甲方要严格作业标准,秸秆切碎长度不大于10厘米,机收留茬控制在8厘米内,粉碎合格率85%以上,并均匀抛洒地表。
10、乙方合理安排调度机组,及时调解纠纷,保证机械作业和转移行驶安全无阻。
11、乙方负责联系和督促用户及时、足额向甲方机组人员交付机械作业费。
12、任务完成后,乙方应保证甲方机组安全返回或护送出境。
三、违约责任
13、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14、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其他事宜
15、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解决。
16、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上一级政府机关申请调解,也可向合同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1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8、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二O二一年 月 日
附件4:
2021年小麦(玉米)秸秆切碎还田项目农机合作社
信息化监测作业情况申报表
合作社名称:
序号 |
作业地点(细化到区镇村) |
作业机手 |
联系方式 |
作业面积(亩)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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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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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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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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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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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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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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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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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采用安装监测设备的联合收获机进行作业的农机合作社填写,报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结合监测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并存档备查。A4纸打印。
附件5:
2021年小麦(玉米)秸秆切碎还田检查验收情况表
合作社名称:
作业地点(镇街村) |
作业确认面积(亩) |
切碎还田作业价格(元/亩) |
作业日期 |
验收通过面积(亩)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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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检查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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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验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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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填写本表时,安装监测仪的联合收获机作业情况单独汇总。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存档备查各一份。
A4纸打印。
附件6:
2021年小麦(玉米)秸秆切碎还田项目汇总表
单位:区农业农村局(盖章)
序号 |
合作社名称 |
合作社负责人 |
所在乡镇 |
作业地点 |
作业面积(亩) |
验收合格面积(亩) |
验收合格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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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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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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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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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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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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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注:本表由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填报,在填写本表时,安装监测仪的联合收获机作业情况单独汇总。
程发〔2021〕43号
各工作区、村,镇直各部门:
为严格保密纪律,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加强机关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市、去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半程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施文山 党委书记
副组长:陈庆涛党委副书记、镇长
成 员:齐加元 党委委员、政协工作室主任
王志鹏 人大主席
陈国江 二级主任科员
姬光法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陈文强 党委宣统委员
姜自斌 党委委员、副镇长
汤晓磊党委组织委员
刘 谦 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晁德强 人大副主席
李 然 人大副主席
刘焕香 副镇长
吕学智 副镇长
吴文宇 副镇长
高 倩 社会事务办副主任
肖文凤 党建群团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高仕庆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副主任
王 盖 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杜广鹏 财经服务中心主任
刘淑真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王传金 网格化服务中心主任
陈 猛 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姬光法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刘焕香同志兼任。
中共半程镇委
2021年4月16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山东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20〕16号)和《临沂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20〕12号)精神,加快交通强国“四好农村路”试点建设,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和通行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全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按照年均比例不低于7%的要求,实施路面大、中修和预防性养护工程,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91%,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坚实交通保障,确保按期完成上级确定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管理养护体制
1.完善落实政策机制。区政府对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由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立健全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支持政策、规章制度和养护资金补助机制,争取和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落实区、镇街道(经开区)、村社区三级路长制体系,对各镇街道、经开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加强指导和考核。(兰山交通运输分局、区财政局)
2.建立健全管养机制。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各镇街道、经开区、相关部门农村公路管护职责任务清单和职责边界清单,报区政府同意后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牵头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监督指导各镇街道、经开区单独或整合其他站(所)统筹设置基层农村公路管护机构。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养护资金、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兰山交通运输分局、区财政局)
3.组织开展管养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乡村道路管护工作,指导和组织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管护工作。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方式组织村道管理养护工作;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鼓励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引导村民参与农村公路管护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经开区管委会,兰山交通运输分局)
(二)强化资金保障
1.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农村公路养护属于地方事权,区财政承担农村公路管护资金筹措主体责任,每年将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的2%—3%、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统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支持农村公路管护、提档升级、路面改善、危桥改造等,支持建设美丽乡村、“农村公路+”等示范路。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审计。(区财政局、兰山交通运输分局)
2.建立日常养护资金补助机制。省、市、区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按照不低于每年每公里“县道10000元,乡道5000元,村道3000元”标准执行。同时,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农村公路里程、养护成本变化、自有财力等因素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区财政局、兰山交通运输分局、区农业农村局)
3.建立养护工程资金补助机制。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总里程7%的规模编制养护工程计划,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相应养护工程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车购税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升级改造、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和危桥改造等。对于未列入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区财政部门应通过整合使用的省、市、区涉农资金、土地出让金等资金渠道建立补助机制,其中县道养护工程由区财政统一解决,乡道养护工程补助标准不得低于20万元每公里,村道养护工程补助标准不得低于6万元每公里。(区财政局、兰山交通运输分局、区农业农村局)
4.创新投融资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投资长效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其他经营性项目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公路养护。鼓励采用社会力量捐助,利用公路冠名权及绿化、广告和路域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经开区管委会,兰山交通运输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
1.全面推行以区政府负责同志为总路长的农村公路路长制,统筹全区农村公路工作。设立乡道、村道路长,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其中村道鼓励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担任。各级路长具体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和涉及问题的协调治理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经开区管委会,兰山交通运输分局)
2.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路长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工作,落实总路长的相关部署,对各级路长履职尽责情况监督评估,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对各级路长提报管理问题的办理落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推动落实乡道、村道管理任务,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经开区管委会,兰山交通运输分局)
3.区政府成立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专班,负责全区农村公路路长制统筹、指导、评估工作,健全政策体系,完善保障制度,加强对镇街道、经开区的指导监督。(兰山交通运输分局、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4.建立政府部门高效协作机制,落实成员单位责任。排查整治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打击破坏公路基础设施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整治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加大政府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的投入,严格使用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将路长制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开展绿色生态廊道建设,充分利用公路用地范围外两侧宜绿化地块进行绿化。开展公路沿线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为主要成分的规模以上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整治。查处公路沿线工业企业污染物乱排放等违法行为。按职责对公路横跨的河道上下游采砂进行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经开区管委会,兰山交通运输分局、兰山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兰山规划服务中心、商城规划服务中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兰山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交警直属一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交警直属三大队、交警高铁区域大队)
5.到2021年底,初步构建覆盖全区的县道、乡道、村道的路长制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完备的政府责任体系、高效的部门协同体系、科学的监督评估体系、有力的资金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多部门分工负责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经开区管委会,兰山交通运输分局)
(四)建立管护长效机制
1.推进市场化改革。建立“区为主体、行业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化,择优选取专业化队伍;小修及日常养护鼓励实行片区捆绑、条块打包。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经开区管委会,兰山交通运输分局)
2.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开展危险路段和桥梁集中整治,完善安保设施。加强路域环境整治,净化通行环境;构建以质量为核心的养护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将信用记录纳入相关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经开区管委会,兰山交通运输分局、兰山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交警直属一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交警直属三大队、交警高铁区域大队)
3.强化法制和信息化建设。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完善路政管理指导体系,建立区有路政员、镇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坚持绿色集约、融合发展、智慧创新等理念,探索废旧材料循环利用,推进“农村公路+”等多元融合,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提升农村公路信息化、智能化管护水平。(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经开区管委会,兰山交通运输分局、区大数据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专班,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兰山交通运输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单位、镇街道、经开区负责同志任成员。区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工作纳入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专班管理,统筹、协调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加强对各镇街道、经开区的指导监督、考核验收、宣传总结。
(二)强化监督评估。建立农村公路管护工作评估机制,区政府有关部门利用第三方机构评估、不定期明察暗访等方式实施指导监督,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区政府将把深化农村公路改革纳入到全区重点改革事项,加强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绩效、财政补助资金等挂钩,充分发挥改革激励作用。
(三)开展改革试点。要结合建设交通强国要求,围绕路长制、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美丽农村路、养护市场化、群众参与、政府考核、信用评价机制等主题,积极开展试点创建工作。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和督查,并遴选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试点项目进行全区推广,成熟一批,推广一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相关法律和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农村公路管护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爱路护路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公路发展的良好氛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临兰政办发〔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0〕5号),更好的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积极推进完善现行生育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以城带乡、以点带面,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3年,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广泛开展,全区至少建成1-2家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标准规范、方便可及的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初步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5年,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供给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和支持
1.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严格落实《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关于产假、增加产假、护理假和哺乳时间的相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依托各级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开展儿童早期发育风险筛查项目,为全区婴幼儿免费提供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视力筛查,提供针对性干预、矫正和治疗。对有需求的婴幼儿父母,探索通过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充分发挥群团、社团等社会组织力量,开展送婴幼儿照护知识进家庭活动。(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计划生育协会、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3.统筹推进公共场所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鼓励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哺乳室),支持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哺乳室),为婴幼儿照护提供方便。(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山交通运输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各相关部门要把独立占地的托育机构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在新建居住区,要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规范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不能满足托育服务需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区住建局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自然资源局、兰山规划服务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改革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5.盘活用好公共设施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托育服务功能。鼓励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区妇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
6.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基层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7.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托班延伸,增加托班规模,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8.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大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9.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种类托育服务机构,满足群众对市场化托育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0.规范登记和备案。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备案。各部门严格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开展“一次办好”服务。(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1.加强规范管理。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配备必备器材和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组建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生活环境。(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兰山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2.夯实人才保障。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职业(技工)院校根据婴幼儿照护发展需求,积极开设相关专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行污点禁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3.强化安全监管。落实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食品用药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部门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全区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兰山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兰山消防救援大队、区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4.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落实各镇街道、经开区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实施联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质量评估、动态管理等综合监管机制,通过开展联合执法、信息化监控等措施,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和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信息、质量评估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发展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山公安分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各有关部门专项规划,把托育服务作为新兴服务业和健康产业进行扶持,依法给予相关税费、土地、产业发展等优惠政策。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健康发展。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经开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认真研究制定有效的工作措施,建立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机制,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各项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
(三)强化督导落实。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管理,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加大舆论监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局兰山区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2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区发展改革局《兰山区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区第十九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一、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2020年,兰山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三促”任务,全区经济运行稳中有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一)综合实力持续增强。2020年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187.88亿元,增长3.6%;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0.35亿元,增长8.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0.2%;固定资产投资增长5.1%;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1915元,增长4.6%。实现进出口总额141亿元,增长26.8%。
(二)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动能转换成效显著。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三次产业占比调整为0.9:33.2:65.9,第三产业占比提高1.5个百分点。全力打造长三角农产品供应基地,5家农业龙头企业与上海相关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大力发展“河西”洋葱品牌,总产量近两亿斤,产值1.26亿元,农业生产稳步推进。深化两化融合,提高信息化水平,不断促进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总产值723.5亿元,同比增长6.2%;实现营业收入681.45亿元,利润34.71亿元。食品、木业、医药、机械、金属加工等五大主导产业完成产值580.66亿元,占全区规上工业总产值80.3%。中国木业生态科技城落户兰山,木业产业转型发展不断向质量高、效益好、结构优迈进。扎实推动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视频电商直播新业态、新模式,相关典型经验在全省层面推广。全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47.9亿元,同比增长5.1%,其中,营业收入过亿元的企业3家,实现营业收入78.4亿元。商贸物流转型升级不断加快,商城市场年交易额达到2439亿元、物流总额达到5380亿元。
(三)城乡发展协同展开,西城建设不断提升。围绕老城区、北城新区、西部新城、高铁片区开发建设,以重点片区、项目为重点,全年累计完成征收拆迁619.6万平方米,在建居民楼654万平方米。完成埠东小区等3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先行启动原定于2021年实施的19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完成231个村庄3.1万余户无害化卫生厕所规范升级,完成120座公厕建设任务。逐户排查鉴定1008户农村危房户,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城乡居民居住条件不断改善。全面完成176个城市供热改造任务,以及农村地区6000户清洁取暖建设改造任务,有效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实施聚才三路、前十街、水田路、王庄路等4条道路整体提升改造工程,对全区72条道路28座桥梁进行科学维护,累计修复破损路面35万平方米,城市出行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京沪高速扩容工程兰山段全段主线工程已完成通车,对外交通更加便捷。扎实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了233个村的清洁饮水问题。全力推进临沂西城建设,奋力打造产业西城,做好人、产、城一体化融合发展的文章,临沂西城发展建设蓝图全面展开。
(四)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创新活力持续释放。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163家,“E盟创客众创空间”通过科技部备案,鲁南制药手性制药技术创新中心成功转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目前全区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达到79家。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加快网上服务大厅建设,将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5516项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全部上线,全程上线”;加快事项流程再造,共精简材料565份,精简率为65%,95.8%的事项办理时限压缩到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提供一窗受理、一表填报、帮办代办、全程网办的“套餐式”服务,全年新增市场主体10.9万户,总量达32.8万户,市场活力不断增强。招商引资成效显著,通过“网上谈”“云招商”等方式拓宽招商渠道,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招商机构平台,大力宣传推介合作项目,全年到位市外资金115.6亿元,增长9.9%,利用外资突破1.5亿美元。
(五)社会事业持续完善,民生保障更加有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46个校建项目建设全面推进,兰山区特殊教育学校、商业学校新校区建成使用,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普惠率、公办率不断提升。卫生健康事业持续发展,兰山区人民医院新院、兰山区公共卫生应急能力提升项目进展顺利,“真情相伴与爱同行,‘医康养’服务新模式”被国家卫健委列为全国医养结合典型经验推广;严格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有关措施,建成9家核酸检测实验室,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果。重点文化活动精彩纷呈,组织开展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发放消费券百余万元;承办省“新时代乡村阅读季”暨农家书屋万场主题阅读推广示范活动、省文旅厅柳子剧团2020年公益惠民演出启动仪式等。开创性举办山东省首届体博会,市七运会取得少年儿童组和高水平组金牌总数、团体总分四项第一的最佳成绩,省级公共体育设施标准在全市率先达标。将“保居民就业”作为首要目标,2020年全区实现城镇新增就业9100余人。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为目标,不断提升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扎实推进“全民参保计划”。抓实扶贫政策精准落地,顺利通过省市遍访核查、验收评估。积极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攻坚行动,实施工业污染治理,狠抓黑臭水体整治,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深入推进平安兰山建设,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基层社会治理成效显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战果位居全市前列。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民族宗教、妇女儿童、退役军人、史志档案等各项社会事业也取得新进展。
二、2021年计划安排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全区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初步安排为:
———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5%左右;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7%左右;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5%左右;
———进出口总额保持稳定增长;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5%左右;
———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约束性指标。
工作中,突出抓好以下6个方面:
(一)稳步推进乡村振兴。立足物流条件便利、与长三角商务交流密切等优势,以逐步把兰山区打造成为长三角的农产品供应基地为契机,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示范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乡村振兴,开展美丽乡村建设,重点打造2个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继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探索建立城乡人居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力争全区村庄整治率达到100%;加快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建设,在各镇、经开区安装冬季清洁取暖设备。依托水墨琅琊茶芽山和金锣绿色康养等田园综合体,推动乡村旅游发展。
(二)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继续深化木业产业转型升级,围绕重点项目、重点任务,破解瓶颈、强化保障,加快推进木业产业园区建设,推动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打造木业新旧动能转换示范区、板材产业创新升级发展先导区、中国木作整装材料产业基地。积极推进工业技改,促进企业转型发展,力争技改投资实现增幅10%以上,保证工业经济稳中向好发展。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增强高新技术企业活力和科技含量,推进传统工业企业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有效融合。打造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产业技术交流互动平台,推动企业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优秀技术团队开展合作,争取新增国家级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1家,新增省级创新平台2家。
(三)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现代物流,继续沿G2建设新型科技物流基地,做好中通、圆通、荣庆等物流项目建设,促进一批物流园区进驻国际陆港片区。围绕商谷片区建设,做好新明辉智慧物流园、临沂商谷智慧产业园等项目建设,打造业态先进、功能完备的商谷示范区。大力发展“商城+”,积极引进电商直播平台,培育壮大一批本地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新“在线批发、网络直销”新模式,推动“线上+线下、虚体+实体”融合发展,推动“网上临沂商城”不断繁荣;推进展会业态创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培育壮大商城教体用品、木业板材、汽车用品、家电厨卫等全国性专业展会,打造“展会+线上直播”新模式。立足中心城区优势,积极发展城市金融、科技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培育发展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医养健康等生活性服务业。
(四)不断提升城市品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供销社片区等征收清障,加快陶然路北片区、刘家园片区等征收拆迁。坚持民生优先,做好城镇住房保障,保质保量完成112个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同步抓好改造后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切实提高老旧小区居住环境。优化城市交通,实施祝丘路、新华路、顺和街等道路提升改造工程,进一步提升城市交通承载能力;持续推进72条市政道路标准化维护,修复路面15.5万平方米、人行道板3万平方米,确保区管市政道路平整、结实、美观。提升城市绿化品质,围绕沂蒙路、金雀山路、通达路等重要主干道打造特色景观花街。全力推进西城建设,加速重点片区建设,提升西城区域承载能力;做好学校、医院配套建设,以兴业路、创业路等道路建设为重点,逐步完善西城路网,实现西城基础设施整体提升;做好总干渠水系、涑河综合治理等全域水系提升,加速城市森林公园、道路沿线绿化等项目建设,增添西城城市魅力;围绕西城发展,谋划一批补短板项目,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政策扶持。稳妥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规范推进北城片区、高铁片区、老城区、国际陆港片区、商谷片区、酉金湖片区、理工大学片区、鲁南制药片区及中心城区外重点片区等片区征地工作,满足城市高质量发展用地需求。
(五)深入实施改革开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模式,继续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和“一业一证”改革,让企业“拿证即开业”;打造工程建设兰山模式,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拿地即开工”和区域性评估由个例转为常态化,进一步增强投资活力。加快“数字兰山”建设,提升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水平,拓宽电子政务云网建设覆盖面,完善全区智慧社区服务体系,着力推进数字政府、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加快推进国家级数字档案馆创建。稳步推进省级“一带一路”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商城核心区、商谷片区、国际陆港片区联动发展,推动海外商城、海外仓建设,打造一带一路“东方商都”。推进招商引资,强化产业链条招商,建链补链延链强链,发挥好“招商地图”和项目储备库作用,抓实项目签约落地,力争全年到位市外资金120亿元。
(六)持续提高民生福祉。坚持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加大公办园学位供给,不断提高学前教育公办率;谋划启动新建、续建、改扩建11处校建项目,缓解大班额常态化化解压力;加大师资配备力度,切实提高全区师资队伍建设整体水平。持续完善卫生健康事业,推进兰山区公共卫生应急能力提升项目、方城中心卫生院综合楼项目等一批卫生领域项目建设,加强中医药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筑牢疫情防控关口,抓好疫情常态化防控。继续坚持把稳就业放在核心位置,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的援助帮扶力度。促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提升,年内优化提升不少于10个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8个历史文化展示室示范点;大力推进村级档案规范化建设“221”工程,年内争创村级档案工作1个示范镇街、10个先进村、20个合格村。筹办第二届山东(临沂)体博会,全力办好兰山区第八届运动会,积极争创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持续推进平安兰山建设,守牢平安稳定底线,深化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运行。压实法治建设责任,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突破。做好档案史志、民族宗教、外事侨务、退役军人事务等各项工作,加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障,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附件:1.兰山区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
2.兰山区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表
附件1
兰山区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
指 标 名 称 |
单位 |
2020年 |
2021年 |
|
完成 |
增长(%) |
增长(%) |
||
一、地区生产总值 |
亿元 |
1187.88 |
3.6 |
6.5 |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亿元 |
100.35 |
8.3 |
7 |
三、固定资产投资 |
% |
5.1 |
6 |
|
四、进出口总额 |
亿元 |
141 |
26.8 |
保持稳定增长 |
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 |
0.2 |
6.5 |
|
六、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元 |
31915 |
4.6 |
6.5 |
七、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约束性指标。 |
||||
附件2
兰山区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表
序号 |
片区名称 |
片区四至 |
1 |
葛家王平旧村改造片区 |
东至蒙山大道,西至后十小区,南至村中路,北至双岭路 |
2 |
和平机械厂片区 |
东至曹王庄工业园,西至宏达路,南至曹王庄工业园,北至建元置业公司用地 |
3 |
临沂大学家属院棚改片区 |
东至童星实验学校,西至临沂技师学院,南至育才路,北至前十大街 |
4 |
华丰鞋帽市场提升改造项目 |
一期:东至瑞沂兰山小区,西至通达路,南至兰山路,北至涑堤南路;二期:东至瑞沂兰山小区,西至通达路,南至兰山路,北至涑堤南路 |
5 |
临西六路打通及张王庄旧居改造项目 |
东至十三中兰山小区,西至水利总公司,南至水田路,北至顺和街 |
6 |
大岭医院片区 |
东至亿利达用地,西至村中路,南至大山路,北至原大岭粮管所地块 |
7 |
中医医院片区 |
东至中医院,西至临西四路,南至解放路,北至青年路 |
8 |
丝绸公司家属院片区 |
东至涑堤春晓,西至涑河国际,南至涑堤北路,北至北园路 |
9 |
职工中专片区 |
东至通达路,西至青杨路,南至成才路,北至育才路 |
10 |
华通园片区 |
东至临沂联通公司,西至后园社区,南至成才路,北至后园社区、前园社区用地 |
11 |
宋王庄旧居改造片区 |
东至宋王庄小区东区南北中心路,西至王庄路,南至宋王庄东区东西中心路,北至水田路 |
12 |
九龙金刚石工具厂片区 |
东至青杨路,西至林庄御园澜庭小区, 南至涑河北街,北至林庄御园澜庭小区 |
13 |
兰田建工片区 |
兰田建设集团地块 |
14 |
商务局片区 |
东至沂蒙路,西至原临沂商校,南至市五交站小区,北至金雀山路 |
15 |
刘家园片区(原人民医院东片区) |
东至东关农贸市场,西至刘家园街,南至农贸菜市场南出口(天元物业以北),北至解放路 |
16 |
陶然路北片区 |
东至新华路,西至羲之路,南至陶然路,北至金源路 |
17 |
畜牧局片区 |
东至城建锦绣府,西至城建锦绣府,南至军民路,北至城建锦绣府 |
18 |
东风东关片区二期(市检察院家属院) |
东至临沂第八中学,西至沂州路,南至考棚街,北至兰山路 |
19 |
临沂四小清河北路校区(傅屯社区五金市场改造项目) |
东至政府储备地,西至市场中间路,南至青龙河北路,北至铁路 |
义政发〔2021〕10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和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杜绝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全面掌握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数量和状态,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制度和安全隐患台账,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突出抓好企业特种装备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和特种装备管理部门依法监管责任的落实,深入展开隐患排查、隐患治理,确保特种装备的安全。
二、检查范围与检查方式
全镇范围内在用的特种装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叉车等)。主要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区、村摸底排查、镇监管部门抽查的方式。确保责任到位、检查到位、整改到位,切实做到“有检查、有记录、有结果”。
三、工作内容
1、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
深入扎实做好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对危险性较高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装备进行覆盖式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避免出现特种设备带病运行、超期未检等现象。同时,要加强对特种设备无使用登记、无证人员操作进行查处;坚决打击无资质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操作。
2、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扬“三进”活动
向有关单位发放电梯安全宣扬资料、讲授电梯安全知识,张贴正确乘坐电梯宣传标语,进行必要的安全演练,保持电梯应急电话畅通,专业检修人员时时在位,提高群众在应对电梯突发情况时的应急自救能力。
3、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度
下大力气完全摸清辖区内的底子,并对辖区内每台在用设备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催促企业依照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及时消除潜伏的安全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日常监察,抓实责任落实
依托法律法规、依托技术手段,依托大众和执法队伍,多措并举,全面掌握和排查在用特种装备安全隐患。加强动态管理,对新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登记,对已不构成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核销。催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装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能力。对隐患治理实行“全程跟踪”,强化工作责任,狠抓措施落实,要做到隐患不整改不放过、整改不达标不放过。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给予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整理。
(二)加强宣传,搞好培训
一是向企业宣扬特种装备安全的重要性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让企业牢记安全作业,形成设备定期检查、及时养护的意识,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检验周期,注意信息报送及沟通。二是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安全知识,发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进而推动特种设备监管工作水平进一步提提高。
五、工作方法
(一)摸排统计,托清底子
由各工作区、村对辖区范围内的叉车、压力管道、电梯、航吊、锅炉进行排查摸底,对电梯、锅炉类型、检修时间、叉车数量等进行统计上报。
(二)部门协同,联合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经贸办对摸排出现的问题提出专业意见,由专家给出专业意见并提出专业整改方案,整改过后市场监管部门与经贸办对相关单位进行抽查。对于有不合规的特种设备的企业,应该积极配合专家,采用专业方式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单位,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处以最严格的处罚。
义堂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临兰政办发〔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区政府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活动,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政府公共安全、服务设施项目;
(二)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项目;
(五)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区发改局会同住建、行政审批、项目主管部门等部门单位,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项目建设,负责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立项手续的审批。
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应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公路、农业农村、水务、教体、卫健、文旅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和投资评审工作;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等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和项目的预算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对项目资金的筹集、拨付、财务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部门申报、发改等相关部门初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每年第三季度末,区发改局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区委、区政府部署安排,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报通知。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商城、经开区于每年的10月底前申报下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表,报区发改局。
第九条区发改局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批、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财力以及政府债券发行情况,本着“先急后缓、量入为出”的原则,对所报项目的可行性、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投资主体、建设主体等进行研究论证,拟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须在每年年底前提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纳入下年度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计划,发改、财政部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年度投资计划及财政预算后向项目提报部门下达下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批复。
第十一条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但根据发展需要确需当年实施的项目,须先办理追加立项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审批手续仍按规定程序办理;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区政府会议纪要等批复文件作为立项审批的依据,并相应到发改及财政部门备案,列入当年发改立项及财政投资计划。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区政府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依据,未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增加项目或有重大变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论证、审批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并对有关文件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额2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委托设计部门进行限额设计,并由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初步设计投资额一般不得超过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确定的投资额。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评审,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除发生国家政策调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地质条件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发生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负总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实行甲方代表制度。甲方代表受区政府或部门委派,代表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管理和监督。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甲方代表职责权限,强化责任担当,相关各方不得干涉其职权范围内事务。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建设单位需到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核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单位组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公开竞争、择优选定。
第二十一条符合代建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项目采用自建还是代建,由项目单位根据情况申请,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后,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代建单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造价审核、跟踪、决算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变更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预算。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上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确因实际情况需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及审批权限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对可能造成工程预算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造价增幅10%以上或资金超20万元以上的变更),建设单位在变更前,要报原决策机构审批同意,经区政府领导签批后方可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变更,无论造价增加还是调减,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区财政项目监管员对变更部分进行现场勘测,现场签证后方可施工。未履行相关手续发生的变更事项不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各相关部门应监督做好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及时完成工程决算及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各项资金,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建设项目支出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
第二十八条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科学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认真编制年度用款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资金申请,由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结合年度财政支出预算情况,拨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和资金预算,下列情形财政部门不予确认,不予核拨建设资金。
(一)未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且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追加的建设项目;
(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追加建设项目;
(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工程变更建设项目;
(四)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时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和会计报表。
对应形成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相关支出,项目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会计核算,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项目完工后按规定转入公共基础设施等会计科目,并增补固定资产。涉及项目移交给其他部门的,按有关要求履行移交手续。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对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区发改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甲方代表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审。
第三十七条 区审计部门根据区政府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及项目支出预算制定年度审计计划,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和项目的预算、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规定,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二)干预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三)未按规定办理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土地、环评、安评、节能、人防等手续;
(四)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五)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在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下进行开工建设;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四)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五)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甲方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工程咨询机构、建设监理机构在对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政府采购、造价咨询、建设监理时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省、市对使用中央、省、市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 年3月31日。原《兰山区人民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临兰政办发〔2009〕39 号)同时废止。
注:
根据2024年7月25日发布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兰政办字〔2024〕19号)此文件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21〕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不断提升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品质,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28号)、《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0〕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改造范围。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的住宅小区(不含住宅拆除新建)。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小区。
(二)改造内容。对老旧小区及相关区域的建筑、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基础改造、完善和提升。
1、基础类改造。满足居民公共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主要是拆违拆临、安防、环卫、消防、道路、照明、绿化、水电气暖、光纤、建筑物修缮、管线规整等,突出解决基础设施老化、消防设施缺失、车辆停放混乱、环境脏乱差问题。
2、完善类改造。满足居民改善型生活需求和生活便利性需要,主要是完善社区和物业用房、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停车场、文化、体育健身、无障碍设施等。
3、提升类改造。丰富小区及周边区域配套服务,主要是完善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家政、商业设施以及智慧社区等。
(三)改造目标。到“十四五”末,在完成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基础上,确保完成2005年前建成老旧小区改造任务的85%以上,共改造老旧小区338个,建筑面积约630.84万平方米,惠及居民63382户(其他单体楼和改造内容较少的小区纳入就近小区进行改造)。其中,
1、2021年开工改造老旧小区93个,建筑面积约181.48万平方米,居民18761户(其中省级计划90个小区)。
2、2022年开工改造老旧小区81个,建筑面积约162.48万平方米,居民15453户。
3、2023年开工改造老旧小区59个,建筑面积约89.34万平方米,居民8155户。
4、2024年开工改造老旧小区54个,建筑面积约87.22万平方米,居民8687户。
5、2025年开工改造老旧小区51个,建筑面积约110.32万平方米,居民12326户。
(四)改造原则和工作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各方支持、多元融资、统筹推进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对老旧小区改造承担主体责任,负责落实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和长效管理责任。
二、组织实施
(一)编制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坚持居民自愿、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各街道、社区组织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原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征求小区业主意见,确定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内容及改造完成后的物业管理模式,形成改造项目清单后向区住建局提报书面改造申请。区住建局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兰山区老旧小区数据库,合理确定改造项目和时序,制定兰山区老旧小区改造总体计划(2021年-2025年)和分年度计划。
(二)严格工程质量管控。按照《山东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要求,完善《兰山区老旧小区改造流程指南》,分基础、完善、提升三类,对老旧小区和周边区域的改造内容进行丰富和提升。区住建局、区财政局会同各街道组织工程量清单编制以及招投标工作。依据设计做法,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层层把关,坚持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三)引导居民共同参与。充分调动业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邀请小区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工程设计人员等业主代表担当义务监督员参与改造,建立与小区改造施工方良好的沟通联络关系。积极引导业主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公共收益、捐资捐物等渠道共同出资改造,动员小区业主户内同步实施更新门窗、家电和装修等。
(四)强化专营设施协同改造。老旧小区内入户端口以外需要改造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产权属于专营单位的,由专营单位负责改造;产权不属于专营单位的,专营单位要主动承担专营设施设备改造费用。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专营单位出资改造,与老旧小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改造后的专营设施产权移交给专营单位,并由专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五)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简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征求居民意见编制的改造方案,由住建、发改、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审查批准。在不新增建设用地、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情况下,优化老旧小区改造土地、环评等手续。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按特种设备报批验收程序从简进行。
(六)加强物业服务管理。老旧小区改造后验收合格的,各街道负责确定物业管理模式。积极探索业主委员会、原产权单位、属地社区等为实施主体的多种物业管理模式。对于有业主委员会的老旧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实施主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对于有原产权单位的老旧小区,由原产权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成立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对于无业主委员会且原产权单位弃管或零、散、小的老旧小区,由所属的街道、社区兜底,成立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同时实施物业服务补贴,对接管老旧小区并签订3年以上物业服务合同的骨干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给予补助的方式激发物业服务企业主观能动性,做好“改造一个、确保管好一个”巩固老旧小区改造成果。
三、资金筹集使用
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省市奖补资金及专项债券,以及涉及老旧小区的民政、城建、文体、卫生、商务等渠道各类相关资金、专营单位和原产权单位出资等渠道,统筹政策资源,筹集改造资金,鼓励居民出资,吸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参与老旧小区改造。采取多元化投入改造模式,对于基础类改造,以政府出资为主;完善类改造鼓励居民出资,政府予以补助;提升类改造,鼓励市场主体投入,政府在资源统筹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营。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按上级文件要求给予资金补助。
四、任务分工
为确保老旧小区改造整治提升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经研究,成立兰山区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专班,统一组织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程。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推动工作落实。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1.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老旧小区调查摸底、上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机构实施综合整治改造和验收;组织指导改造后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改选等工作;制定落实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措施。
2.发改部门负责争取老旧小区改造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老旧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制定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标准。
3.公安部门负责监控系统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扰乱施工秩序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负责老旧小区改造施工车辆的规范管理。
4.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做好老旧小区改造社区协商、民意征求和群众参与等工作,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5.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6.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办理老旧小区内及周边新建、改扩建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等的规划、用地、不动产登记手续;依法查处小区内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7.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老旧小区计划编制、政策争取和招投标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老旧小区全过程改造和移交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进驻老旧住宅小区开展服务。积极做好小区的消防设施、电动车棚和微型消防站建设、消防车通道划线等工作。
8.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消防设施和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判定,指导推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验收工作。
9.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改造工程的审计监督工作。
10.行政审批部门指导做好项目立项等手续办理工作。
1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住宅新加装电梯受理登记注册,对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12.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及时处理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
13.体育部门负责对体育器材的配置、验收等工作。
14.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负责做好舆论宣传引导等工作。
15.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网络运营公司等专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同步完成改造或迁移任务;做好相关专业经营设施接收管理。
中共兰山区委 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兰发〔2021〕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临发〔2021〕1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总抓手,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实施乡村振兴“三步走”为路径,坚持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
2.目标任务。2021年,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不低于上年水平,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有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重点领域改革深入推进,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乡村建设行动全面启动,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提升,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农民收入增长快于城镇居民,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平稳过渡。到“十四五”末,现代农业强区建设实现重大突破,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大幅提高,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持续提升,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取得显著成效。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乡村发展活力充分激发。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基本健全,乡村文明程度得到新提升,农村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高。
二、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3.保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帮扶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继续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进行帮扶,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确保稳定脱贫不返贫。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调整优化制定出台新的政策措施,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确保政策连续性。(责任单位:区扶贫办、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教体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局、区残联等)
4.巩固拓展脱贫成果。把汪沟镇、方城镇作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镇,区级以上政策、资金、项目向重点镇倾斜。深入开展农村转移劳动者培训,优先为脱贫享受政策人口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多渠道促进稳岗就业,满足低收入人群就业需求,促进困难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健全完善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主动发现机制,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加大农村低收入人口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力度,坚决防止返贫和新致贫。稳步提高保障标准,2021年将及时调整、执行上级制定的全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到2025年全区城乡低保标准争取缩小到1.3:1以内。(责任单位:区扶贫办、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医保局、区科技局等)
5.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临沂市加强扶贫资金资产管理推进农村财务规范化建设办法》要求,分类摸清资金底数,明确所有权、放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落实监督权,促进扶贫资产长期良性运营、持续发挥效益。将扶贫资金资产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持续开展财政助力乡村振兴支持农村财务管理改革试点,推动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公开制度化、村财镇管电算化、审批管理便民化。扶贫资产收益优先用于项目运行管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剩余资金可用于设立村内公益岗位、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等。(责任单位: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等)
三、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6.大力发展粮食生产。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党政同责要求,抓好23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加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监管,确保2021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45.81万亩、总产达到17.5万吨以上。落实产粮大镇奖励政策,统筹土地出让收益向农业农村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兰山区粮食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广泛开展吨粮田、吨粮镇建设,实施耕地轮作试点,推广使用农业新品种。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加强粮食储备体系建设,开展粮食节约行动。(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等)
7.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实行“田长制”,严守耕地18万亩保护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格土地执法监管,严禁违规占用耕地造林绿化、挖湖造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深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推进“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实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年新增高标准农田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所得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耕地保护监督考核,落实耕地保护激励机制,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和监管。(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等)
8.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条。实施“十大”产业提质增效行动,依托乡村特色优势资源,统筹布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加快培育特色主导产业,立足县域布局特色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建设一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2021年争创1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10个乡土产业名品村,新增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6家,创建市级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2家,打造百亿级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1个以上。大力发展畜禽规模养殖,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生猪出栏量达到20.8万头以上,争创“中国肉类产业之都”。实施乡村旅游精品工程,打造一批乡村旅游重点村,到2025年底争创6个以上景区化建设村庄。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和科技示范园区建设,规范提升2个市级以上田园综合体,创建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推进沂蒙乡村振兴共同体建设,依托金锣科技园,发挥金锣集团产业、人才、资金等优势资源,打造集“政产学研金服用媒”于一体的沂蒙乡村振兴共同体先行区,搭建兰山区“北接南联”的沟通平台,“北接”中央有利政策,“南联”长三角、珠三角市场、人才等优势资源,带动周边建设一批不同主体、不同模式、不同路径、不同方向的乡村振兴共同体,抓好李官镇乡村振兴示范片区(整镇域)推进项目。(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9.实施乡村振兴“三步走”路径。围绕打造长三角中心城市农产品供应基地、休闲旅游“后花园”、产业转移“大后方”部署,规范基地标准,严格质量监管,健全产销体系,加快建设承接长三角中心城市产业转移示范区。按照经营组织化、生产标准化、管理智慧化、产品品牌化要求,学习推广兰陵县“五品五标”经验(即品类管理、品种优化、品质提升、品相改善、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标准化检测、标准化服务、标准化运输、标准化销售),重点打造长三角中心城市农产品供应基地9个,到2022年达到20个。持续开展乡村文化“十个双百”培育行动,培育一批涵盖农业、康养、研学等具有文旅功能的新业态项目,2021年接待长三角地区游客300万人次以上。深入开展临沂优质农产品“三年百城”系列推广活动,加强农产品品牌培育,持续扩大“生态沂蒙山、优质农产品”影响力和美誉度,2021年新增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数量3个。(责任单位:区委农办、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10.强化科技和物质装备支撑。深入开展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2021年市级农业科技园区达到5家,科技贡献率达到64%左右。推动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两全两高”农业机械化,加大山区丘陵小型智能化机械推广力度,2021年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2%。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进“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全面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推进田头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骨干冷链基地建设。打造区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快递进农村,2021年实现快递服务覆盖80%的行政村。(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兰山交通分局、邮政分公司营业局、区供销社等)
四、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11.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布局。2021年基本完成全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明确村庄布局分类。推动各类规划在村域层面实现“多规合一”,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做到规划应编尽编,实现规划管理全覆盖。对暂时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严格按照区镇两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用途管制和建设管控要求进行建设。深入推进“乡村规划师”试点,支持优秀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下乡服务,探索尝试金融参与村庄规划。注重乡村风貌,保留乡村特色,加强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制定规范村庄撤并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上楼,不搞大拆大建,严肃查处违规乱建行为,把握好工作时度效。(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委农办、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
12.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路、水、电、气、房、通讯等设施建设,着力推进往村覆盖、往户延伸。启动实施农村公路五年提质增效工程,持续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2021年新改建农村公路174公里;开展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2021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稳定保持在97%以上;实施乡村清洁能源建设行动,实施乡村电气化提升工程,推进燃气下乡,2021年农村清洁取暖率达到40%;健全农村危房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农房建设质量监管,3年内完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推进数字乡村试点建设,加大5G网络建设力度。加快农业农村数据资源主题库建设,开展智慧农业应用基地创建,建立农业农村大数据体系。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文化体育、公共照明等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兰山交通分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局、区大数据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等)
13.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启动半程镇美丽乡村示范片区(整镇域)推进试点。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持续推进农村改厕升级和后续管护长效机制建设,2021年90%的镇村实施规范升级。开展新一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持续推动农村污水治理任务,启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优先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2021年完成省市下达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目标。深入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和“美在农(我)家”活动,在义堂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实施乡村绿化攻坚行动,完善林长制体系,2021年村庄树木绿化率达到30%以上,创建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2个、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10个、市区级“美在农(我)家”示范村20个。持续推广节水、节肥、节药技术,全面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行动,实现农田灌溉用水总量零增长,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2021年水肥一体化面积达到5万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3%,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兰山生态环境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妇联等)
14.强化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农村教育、卫生、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实施强镇筑基教育工程,提高农村教育质量,2021年开工建设农村中小学1处,实施镇街农村学校危墙、老旧操场改造以及多媒体配备工程,大力改善镇街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全面推进健康乡村建设,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三年提升行动,打造农村地区15分钟健康服务圈。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提档升级,2021年建设市级以上示范标准化卫生室11家。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21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550元提高到每人58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250元提高到每人280元。加大对护理型养老床位和农村幸福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奖补扶持力度,实施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2021年新建、改扩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2处。(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局、区民政局等)
15.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加强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持续开展“七讲七进”宣传活动,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乡村、进社区。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在行政村居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推动自然村、小区、学校、公共场馆等建设文明实践点或基地。实施新一轮乡村文明行动。巩固提升文明村镇创建成果,贯彻落实《临沂市文明乡村条例》,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摒弃婚丧陋习、深化移风易俗”专项行动,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深入开展文化惠民活动,办好鼎益乡村文化节。扎实开展村党支部领办志愿服务队工作,在常态化志愿服务中增强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实施农村“法治带头人”培育工程,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到2025年新创建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10个。增强村民自治组织能力,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深化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打击农村非法宗教活动和黑恶势力干扰侵蚀,提升农村治安防范治理水平。开展农村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统筹做好农村安全体系建设。开展乡村治理示范创建,2021年培育市级乡村治理示范镇2个、示范村5个。(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兰山公安分局、区文旅局、区农业农村局等)
五、强化“三农”政策保障支持
16.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延包试点。做好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有效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加强基层宅基地管理队伍建设,推进宅基地管理规范化、常态化。加快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大力改造提升基层供销社,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争取乡村振兴政策集成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强化政策集成。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回头看”行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资产运营,探索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分离、分账管理。扶持村党支部创办“好项目”,多渠道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创新农业经营机制,实施家庭农场培育、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推动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建立完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服务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接机制。2021年,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覆盖行政村总数20%以上,市级以上产业化联合体达到2家。(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委组织部、区自然资源局、区供销社等)
17.推进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建设。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实现涉农贷款增速与新增占比、涉农贷款不良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增速、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贷款增速均优于全市平均水平。深入推广“央行资金产业振兴贷”,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扩面增量,实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全覆盖。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环境建设,支持构建域内共享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完善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考核机制,加强农政银担合作,优化农业信贷担保补助政策,确保政策性担保项目担保费率不超过0.8%,有效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建立健全“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2021年全区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达到6%以上,以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2025年达到10%以上,确保“十四五”末全区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搭建区镇村三级交易体系,打造集信息发布、流转交易、抵押贷款、鉴证管理于一体的农村产权综合性交易服务平台。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落实上级三大粮食作物基本险保险财政补贴政策。促进保险扩面提标增品,扩大农业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实施“财政补助+政府债券+水费收入”筹资模式。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2021年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面积1.26万亩。(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农商银行等)
18.强化人才和用地保障。放开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限制。将乡村人才振兴纳入党委人才工作总体部署,研究制定支持各类人才返乡助力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持续推进“四雁”工程,鼓励吸引优秀外出人才和农民工返乡创业。积极参与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培育申报。依托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团、“好青年”选培等平台,每年引进培养一批农业高端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深化基层职称制度改革,推广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制度,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2021年度培训120人。区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至少安排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编区镇级国土空间规划预留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项目用地。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保障设施农业用地需求。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完善审批实施程序,严格执行增减挂钩结余指标调剂机制,结余指标收益全部返还项目区农村。(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团区委、兰山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科技局等)
六、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
19.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加强党委农村工作机构和“三农”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乡村振兴工作体制。健全完善乡村振兴工作专班推进机制,制定实施乡村振兴分类推进方案,将脱贫攻坚中形成的组织推动、要素保障、政策支持、协作帮扶、考核督导等工作机制,运用到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中。区委农办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农委成员单位出台重要涉农政策要征求党委农业农村委员会意见并备案。区镇级党委要定期研究乡村振兴工作,各镇街道、经开区党(工)委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三农”工作上。建立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落实区级领导同志包镇、镇包村责任制。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扎实做好村“两委”换届工作,选优配强村“两委”成员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持续深化村党组织书记选配改革和专业化管理,探索构建“精选、优育、严管、真干、活用”的全链条“头雁”队伍建设体系。做好“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队管理、新一轮第一书记选派等工作,启动第二轮软弱涣散村党组织集中整顿。开展乡村振兴全面培训,对村党组织书记开展轮训。注重选拔使用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优秀干部,确保乡镇党政领导班子配有熟悉农业农村工作的干部。(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委农办)
20.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落实机制。强化乡村振兴督查,通过召开现场推进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定期调度督查等方式,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对各镇街、经开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开展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注重提拔使用乡村振兴实绩突出的党政领导干部。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将减轻村级组织不合理负担纳入减负督查重点内容。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持续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加强典型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共同推进乡村振兴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宣传部、区委办公室、区委农办等)
临兰政办发〔2020〕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校外培训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兰山区辖区内,经审批部门许可、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实施中等及以下与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及其他从事艺体、拓展综合素质等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二章 办学行为分类管理
第三条正面行为管理。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为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表彰、表扬或认可的,实行正面加分制度。每年度内每家校外培训机构最高加分为10分。
第四条负面行为管理。对辖区内校外培机构实行负面清单扣分制度。每一年度内赋予每家校外培训机构20分的基础分,区教育和体育局根据相关执法部门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扣分。
第五条黑白名单管理。对一年度内积分20分以上(含20分)的校外培训机构,将其纳入“白名单”。对一年度内积分少于10分(含10分)的校外培训机构,将其纳入“重点监督名单”。对一年度积分为0分及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当年年检为不合格并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第六条抵扣。被扣分的校外培训机构如有加分事项,可以用加分事项抵扣扣分事项。其中,一次性被扣完20分的校外培训机构,不能用加分事项抵扣。
第三章 正面办学行为认定标准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获得教育类国家级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一次性加8分;获得教育类省部级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一次性加6分;获得教育类市级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一次性加4分;获得教育类区级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一次性加2分,以上各类荣誉、表扬包含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在文明城市创建、扶危救困、志愿服务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非教育类活动获得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含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表扬的一次性加2分。
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在典型经验介绍、提供观摩学习点、承办各类校外培训机构集体活动等方面为推动校外培训行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经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一次加2分。
第四章 负面办学行为认定标准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20分:
(一)擅自设立、分立、合并校外培训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在培训场所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九)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8分:
(一)违反《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执法调查的;
(三)对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
(四)招生简章和广告没有向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拒不接受资金监管的;
(六)接受资金监管后将收取的培训费没有存入监管账户的;
(七)存在联合串通涨价及其他妨碍市场正常竞争行为的;
(八)给予中小学在岗教师回扣招揽生源的;
(九)选用未经审定的教材的;
(十)存在其他较为严重违反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4分:
(一)一次性收取学费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通过变相手段收取学费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
(二)培训内容和进度存在“超纲教学” “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等违规办学行为的;
(三)内部管理不规范,未按要求公示证照、收费、班级等信息的;群众投诉集中,同一问题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四)招生量过大致使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未达到3平方米,培训时间超过20:30,培训班名称不规范,招收与培训班次不符的学生的;
(五)因疏于管理导致损害受教育者或教职工利益的;
(六)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利用签订的书面培训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的;
(七)违反师德师风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
(八)不按规定报送年检等各类材料等致使整体工作延迟的;
(九)聘请中小学在岗教师、无教师资格证或者相应专业能力教师、以及聘用教师资质不全的外籍人员的;
(十)存在其他一般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
第五章 纳入与修复
第十三条纳入程序。区教育和体育局对拟纳入“重点监督名单”或者“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应书面告知相关培训机构,并告知其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相关培训机构依法提起陈述申辩的,区教育和体育局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提起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依法纳入“重点监督名单”或者“黑名单”名录。
第十四条修复程序。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违规主体向区教育和体育局提出修复申请的,区教育和体育局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重点监督名单”。非因主观故意被纳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符合政策法规要求的,违规主体应在“黑名单”集中公布前向区教育和体育局提出修复申请,由区教育和体育局决定是否允许修复。对已修复的主体,区教育和体育局将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黑白名单每年定期公布,区教育和体育局应将“白名单”“黑名单”通过区教育和体育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区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对列入“白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实行有效期2年的管理,在有效期出现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积分少于20分的,移除白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实行有效期1年的管理。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违法违规事实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违规主体应在“黑名单”集中公布前向区教育和体育局提出申请,区教育和体育局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黑名单”。列入“重点监督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实行有效期1年的管理,1年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年度积分从每年的2月1日起算,到1月31日为一个积分周期。
第十八条对纳入“白名单”“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有效期自区教育和体育局对外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仍面向中小学生从事相关培训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承诺在2021年6月30日前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也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