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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科技局 兰山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2-28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kxjsj/2025-000002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  2021-12-28
 成文日期  2021-12-28  效力状态  已废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科字〔2021〕20号
 标题  兰山区科技局兰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kxjsj/2025-0000020
发布机构: 兰山区科学技术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1-12-28
成文日期: 2021-12-28
效力状态: 已废止

临兰科字〔2021〕20号


各镇街,兰山经济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山区科技局 兰山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8日


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推进协同创新,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临沂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兰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面向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技术引领、公益优先、培养人才、服务创新”的原则,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培育发展新动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第三条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是指根据全区科技发展要求而设立的以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按照项目性质,分为自主创新专项、产学研合作计划、科技创新平台等;按照项目形式,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专项项目、包干制项目、揭榜制项目、组阁制项目等。根据科技发展实际需要,区科技局可对项目类别进行优化调整。

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管理包括组织、立项、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等环节。

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绩效、协同、问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坚持需求导向,突出重点;统筹协调,联合推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实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实行项目单位法人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逐步建立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绩效评价体系,对科技计划专项参与主体加强监督,实行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临沂市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科技管理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

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4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区科技局负责全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管理及组织实施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区各类科技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规划;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完善科技创新管理体系;

(三)编制年度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指南,组织实施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征集和初审立项;

(四)指导并督促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验收,负责科技成果鉴定(评价),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并对其管理;

(六)对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进行年度检查,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其他具体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绩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区科技局提出的项目经费安排计划;

(二)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

(三)会同区科技局拟定、完善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项目组织单位为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开区科技及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指导申报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材料;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项目的初审和遴选;

(三)督促落实项目经费及相关保障条件;

(四)督促落实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五)按要求指导督促承担单位开展项目验收、科技成果鉴定(评价)、成果登记等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填报,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项目承担单位为在区内注册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按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要求编写有关项目资料;

(二)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组织研发队伍,落实经费及相关保障条件,完成项目预定的任务和目标;

(三)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提交验收及鉴定(评价)全部文件资料;

(五)在项目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委托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评审、评价、绩效评估及验收,对工作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评审工作;

(二)参与项目年度评估及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三)参与科技查新、知识产权检索、过程管理、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基本要求:

(一)符合科技创新发展的定位及支持重点;

(二)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定性定量清晰,一般2年内能够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产品或相关技术标准等;

(三)前期研究基础较好,组织实施机制和配套条件有保障,实施方案和经费配置合理、科学,操作性强;

(四)能够带动人才、平台、基地发展,完成后成果能够转化应用。

第十申报单位总体要求:

(一)在兰山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有一批优秀的研发团队,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

(三)有固定的场所,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科研基础、技术力量、必要的设施和资金投入等支撑条件;

(四)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五)符合各类专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统筹项目实施、人才团队培养和研发平台基地建设,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目标之一。

第十逐步建立区科技创新项目信息库,使之成为年度计划编制的主要来源。项目信息库不定期更新,项目经专家评审后择优入库,未入库项目不再重新推荐。

第十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立项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征集指南。区科技局面向全区广泛征集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指南,并结合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技计划及全区经济工作重点,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发布指南。区科技局研究制定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指南,面向全社会公开发布。

(二)申报受理。根据年度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指南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送至项目组织单位,经审核后报区项目受理部门。其中部分计划实行限额申报。申报项目由区科技局按照申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形式审查,并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分类、建库。

(三)评审论证。项目初审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或论证结果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

(四)立项审核。区科技局分别对评审后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经汇总各方审核意见后提出各类计划拟立项意见。

(五)立项审定。通过相关会议形式审定立项。

(六)立项公示。对拟立项项目在区政府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区科技局邀请有关专家、行业代表等进行复议,复议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结论。

(七)计划下达。通过立项审定、公示后,区科技局提出项目及经费编制计划,并下达。

(八)签订合同。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承担单位应在立项文件下达15个工作日内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

第十项目支持资金根据区财政下达财政预算额度,以及专家对项目投资总额、技术水平、知识产权状况、成果评价情况、对产业的带动作用、预期效益等条件作出的评审得分确定支持额度(原则上支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3,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可适当放宽)。

(一)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

(二)揭榜制项目支持额度不低于40万,最高100万。

(三)重点项目最高支持50万,科技含量高、对产业带动作用强的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20%。

(四)一般项目支持不超过30万。

(五)“一事一议”项目,根据项目规模、产业规划、人才计划等方面,专项研究后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第二十条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立项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投入、设备人员保障和制度管理等情况进行全方面审计核查,项目承担单位投入达到项目总投资十分之一以上且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核查意见书。区科技局根据核查意见出具拨款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拨款。

二十一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立项管理实施坚持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公正性原则,大力支持全区传统优势产业、重点扶持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组织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检查、督促并落实相关保障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第二十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实行项目执行报告制度。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组织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2月份上报区科技局;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3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监督评估、绩效评价。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和绩效评价,对不能按照合同(任务书)进行实施的,由项目组织单位责成承担单位进行整改。评估评价结果作为以后项目申报的依据。

第二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终止:

(一)实施主体发生变故,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正常实施的;

(三)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不能到位的;

(四)技术引进、科技合作等科研任务发生重大变故的;

(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需要调整或终止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或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科技局核准后执行。必要时,区科技局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或终止。

第二十调整和终止的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包括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区科技局核查备案,剩余经费经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核定数额或按项目开展进度占总任务的比例确定后,按有关规定返还资金下达部门。

二十八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市场变化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组织单位审核后报区科技局审批中止。项目中止后剩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

二十九由于技术骨干变动、管理不善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项目下达后未实施,区科技局商组织单位后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项目撤销后项目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对项目产出和效益进行绩效评价。根据项目类别,负责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绩效评价实行承担单位自评、第三方机构抽查、个体现场评价等方式,可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的方法开展。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政策制定、计划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等重大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为评价重点;

(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三)评价过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四)统一组织、分类评价;

(五)充分利用项目前、中、后期监管资料。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目标评价、项目效益评价、项目资金评价和项目管理评价。

(一)项目目标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目标的合理性、明确性、项目目标完成程度等;

(二)项目管理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资金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等;

(三)项目资金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资金分配合理性、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支出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四)项目效益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完成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的满意度等。

第三十三条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包括评价准备、项目单位自评、检查和核实、综合评价、评价总结等程序。

第三十四条区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项目实施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科技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总结分析项目组织实施经验,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提高项目组织工作质量。

第三十六条绩效评价的相关信息与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项目结题验收

三十八项目验收由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组织单位实施,具体验收工作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三十九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由区科技局制订)和有关验收材料,经组织单位审核后报区科技局审批。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经组织单位审核后报区科技局批准。

四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的,按区科技局批准调整后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四十一项目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四十二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执行工作总结(包括立项背景、实施过程、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经验教训等);

(四)项目执行技术报告(包括所获成果、专利、研制样机、样品,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等);

(五)项目经费使用报告;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四十三项目验收时,应组织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熟悉专业技术、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验收小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进行现场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形成验收意见。

四十四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任务不到80%,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的;

(六)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四十五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可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财政扶持资金要全部按原渠道退回。

第七章 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与成果

四十六加强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鼓励科技成果的转让和转化。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实施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国家和省相市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鼓励、引导对形成技术标准的成果集成示范和转化应用。

四十八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要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对于涉及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五十项目成果鉴定和评价按临沂市科技成果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五十一加强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实施形成的技术、产品、专利和标准等成果的示范和应用,并作为评估或验收时证明依据之一。

五十二建立健全规范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建立项目科技资源的汇交和共享机制。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数据共享的规定,按时上报有关数据和成果。

第八章 监督、奖励与处罚

五十三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组织单位、受委托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为项目监督主体,区科技局是项目监督工作的牵头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接受相关监督主体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五十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申报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并追回项目经费、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建议对其给予政纪处分:

(一)申报中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甚至申报虚假项目的;

(二)同一项目在年度不同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中重复申报的;

(三)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任务并造成损失的;

(四)不按时上报项目执行报告、绩效自评、项目检查、资金使用等材料信息,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而又不予整改的;

(五)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的;

(六)未通过验收、项目终止或撤销的。

五十五实行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对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申报人、项目负责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项目推荐、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科学道德、履行约定义务的诚信状况进行公正评价和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九章 附则

五十六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五十七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临兰科字﹝2018﹞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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