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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科技局

关于印发《兰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2-28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kxjsj/2025-000002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  2021-12-28
 成文日期  2021-12-28  效力状态  已废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科字〔2021〕26号
 标题  关于印发《兰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kxjsj/2025-0000023
发布机构: 兰山区科学技术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1-12-28
成文日期: 2021-12-28
效力状态: 已废止

临兰科字〔2021〕26号


各镇街、经开区,各有关单位,各科室:

为加大科技改革创新力度,深化项目管理水平,现将《兰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兰山区科技局

2021年12月28日


兰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探索和建立我区科技投入绩效评价制度,根据《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对科技计划项目既定目标实现程度、科技项目的完成结果、投入产出效益、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区科技局立项下达,并安排相应区级科技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

第四条区科技局成立项目绩效评价办公室(根据项目类别,分别由相应业务科室负责),负责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评价重点;

2.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3.评价过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4.统一组织、分类评价;

5.充分利用项目前、中、后期监管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绩效评价工作由区科技局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区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发布绩效评价通知、文件;

2.确定绩效评价范围的科技计划和项目,组建绩效评价工作组或选定科技中介机构;

3.制定(审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4.组织协调绩效评价工作;

5.审定绩效评价报告;

6.研究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按时提交自评报告;

2.按要求如实提供绩效评价所需的数据和资料;

3.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4.按照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组织整改。

第九条受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2.按照上级委托要求和有关规定,并依据科学的方法,独立、客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保守与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绩效评价内容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目标评价、项目效益评价、项目资金评价和项目管理评价。

1.项目目标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目标完成程度等;

2.项目效益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完成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3.项目资金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支出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4.项目管理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资金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等。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1.目标指标,包括目标的合理性指标、项目完成程度指标;

2.效益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和生态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和生态效益指标对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和对生态无直接影响的科技计划可不选用,具体评价指标应根据不同科技计划类别的特点分别设置下级指标;

3.资金指标,包括资金投入指标与资金使用指标。资金投入指标主要包括财政资金到位率、自筹资金到位率、其他资金到位率;资金使用指标主要包括项目支出与预算的相符性、支出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4.管理指标,包括项目管理指标与财务管理指标。项目管理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财务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财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涉及到设备购置的项目,还应设置资产管理指标,评价资产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5.影响指标,包括项目示范和扩散效应指标,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影响指标,其他影响指标。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应根据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开发以及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项目的目标和特点,分类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分类组织评价。

区科技局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评价内容、评价指标等进行充实或调整。

第四章 绩效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工作应与项目中期检查评估、项目监理和项目实施管理相结合,并充分吸纳前期项目管理工作的结论。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工作主要程序如下:

(一)评价准备

区科技局选定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计划,自行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选取计划中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标和评价办法,下达项目绩效评价通知文件。

(二)项目单位自评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开展项目实施期自评工作,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有关材料。

(三)检查和核实

绩效评价工作办公室根据项目单位自评情况,组织人员到部分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和基础数据核实工作。

(四)综合评价

自行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对基础资料和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确定项目评价结果,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区科技局审定。

(五)评价总结

绩效评价工作办公室进行绩效评价工作总结,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同时将评价工作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分析科技计划中各项目的绩效评价情况,对各科技计划整体目标的实现程度、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价,形成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结果,按规定撰写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区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项目实施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科技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总结分析项目组织实施经验,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提高项目组织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的相关信息与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参与绩效评价活动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绩效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在评价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不配合或干扰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的,视同为不诚信行为,区科技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不提供相关绩效评价基础信息的项目,视同项目目标没有达到。

第二十二条区科技局工作人员和科技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的,区科技局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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