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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科技局

关于印发《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立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12-28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kxjsj/2025-0000022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  2021-12-28
 成文日期  2021-12-28  效力状态  已废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科字〔2021〕25号
 标题  关于印发《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立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kxjsj/2025-0000022
发布机构: 兰山区科学技术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1-12-28
成文日期: 2021-12-28
效力状态: 已废止

临兰科字〔2021〕25号


各镇街、经开区,各有关单位,各科室:

为加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管理,现将《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立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山区科技局

2021年12月28日


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立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立项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立项工作主要包括《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的制订与发布、项目受理、专家审查、行政决策、项目公示、签订合同等程序。项目实行专家审查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遵循科学决策、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兰山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负责组织计划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二章《项目指南》的制订与发布

第四条区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在调研座谈、征集社会各界建议的基础上,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项目指南》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项目指南》草案经局业务科室与局资源配置与农村社会发展科(以下简称“局资配科”)共同协商、修订后,报分管局长审核。

第六条局资配科根据《项目指南》审核意见进行再次修订,形成年度《项目指南》,报局领导班子会确定通过后,于每年7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章 项目受理

第七条项目征集采取主动设计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1.主动设计是指区科技局结合兰山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通过调研提出选题意向,并组织相关单位起草《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主动设计项目建议书》。主动设计项目原则上为揭榜制项目。揭榜制项目参照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拟订《兰山区重大科技项目“揭榜制”“组阁制”工作试点方案》,结合兰山区实际组织实施。

2.公开征集是指区科技局通过发布《项目指南》,收录申报的项目。

第八条项目由区科技局受理,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分类、建库。

第四章专家审查

第九条专家审查包括专家评估、评审、咨询。进行专家审查的项目应当已通过形式审查。

第十条专家审查采用同行评议的方式,按照所申报项目的学科领域,区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抽取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管理专家若干名,组成专家评审组。

第十一条采用专家独立评估、评审的方式进行专家审查。专家组就项目的技术与经济方案、项目承担能力、经费预算和安排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立项评估、评审,并提出具体的书面评估、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对评估、评审结果有较大争议的项目,可采用专家咨询的方式进行补充审查。

第十三条参加计划项目专家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对国家和项目单位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审查;

2.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的经济、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

3.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第十四条为保证计划项目专家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1.专家所在单位申请的项目;

2.专家家庭成员或亲属为所审查项目申请单位的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事先因正当理由而正式要求回避的专家;

4.其它有利益关系或应当回避的情况。

第十五条区科技局尊重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对此给予保密。专家对所审查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不扩散的责任和义务。专家若有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区科技局有权取消其资格,并由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区科技局可对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对专家名单予以充实调整。

第五章行政决策

第十七条区科技局各业务科室,组织对各相关领域科技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审查。

第十八条区科技局各业务科室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根据专家审查结论意见,结合业务科室现场核查意见、区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申请单位情况,对专家推荐项目进行初审。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局资配科对拟推荐立项项目进行统计汇总,经局党组(扩大)会议讨论、报区领导审核后,确定立项计划。

第六章 项目公示

第二十条区科技局通过政府网站、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开发布立项项目名单,并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局资配科对公告无异议的项目进行统一编制。召开区科技计划会议,下达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立项公示未通过的项目,区科技局在项目立项结束后,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办公室受理社会对计划项目有关问题的投诉,并对立项或实施过程中有重大争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及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对有关机构、人员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中出现的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行为,提出行政处分意见;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在立项计划下达半个月内,局各业务科室负责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四条区科技局建立计划项目数据库,加强对计划项目的管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的信息发布,实现科技计划资源和数据资源的共享。

第八章 项目核查

第二十五条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立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投入、设备人员保障和制度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核查。

第二十六条核查通过的项目由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核查意见书。区科技局根据核查结果出具拨款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核,财政资金到账后予以拨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创新平台项目、科技人才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资金奖励、研发投入补助奖励等科技管理活动的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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