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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科技局

关于印发《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2-28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kxjsj/2025-000002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  2021-12-28
 成文日期  2021-12-28  效力状态  已废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科字〔2021〕24号
 标题  关于印发《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kxjsj/2025-0000021
发布机构: 兰山区科学技术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1-12-28
成文日期: 2021-12-28
效力状态: 已废止

临兰科字〔2021〕24号


各镇街、经开区,各有关单位,各科室:

为加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管理,提高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兰山区科技局

2021年12月28日


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管理,加强对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山东省科技计划目监督管理办法》、《临沂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监督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兰山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归口项目的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等监督工作。

第四条区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等为项目监督主体,对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实施进展情况。项目承担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实际实施进度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关键技术研发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2.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措施是否得力;会计核算是否按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账务处理是否真实;承诺的配套和自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科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不合理支出,有无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等情况。

3.实施效果情况。项目实施有无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有无获得重大标志性技术成果;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才队伍培养、经济效益提升等情况,成果转化应用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和作用情况。

4.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区级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平台建设项目、“一事一议”项目、公共服务平台与科技中介机构建设,以及企业研发投入补助项目等。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有查阅相关科技计划管理文件,参加科技管理工作会议和专家评审等活动,对科技管理行为实施检查,发布意见征求书等。

第七条监督检查采取由局组织人员直接参与、委托有关科技中介机构检查等方式方法。在各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报的基础上,由局职能科室提出需重点检查的建议项目,由局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小组决定并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由局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小组直接确定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第八条局职能科室要主动履行项目管理中的监督职责。年初要及早制定年度科技项目监督计划,向局科技计划监督小组提出需重点监督检查项目的建议,配合局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小组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监督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决定优先继续承担区级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对相关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委托评审单位、项目承担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终止项目,追缴已拨项目经费。对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

1.违反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管理制度和项目立项程序,有失公平、公正原则,收受利害人钱物或其他好处的。

2.编造虚假材料和信息,在项目论证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向管理人员、评审专家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的;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不履行项目任务书或不遵守有关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管理办法,造成非自然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运行的。

3.违反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挪用、侵占项目经费,以及不履行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管理等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对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机关和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对创新平台项目、科技人才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研发投入补助奖励等科技管理活动的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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