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商贸物流园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7〕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商贸物流园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7日
全区商贸物流园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期省内外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我区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预防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发生,全面构建安全有序的商贸物流园区消防安全环境,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商贸物流园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全面排查治理商贸市场、仓储物流、大型商场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商贸物流市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范围
全区商贸市场、仓储物流及大型商场。
三、工作内容
(一)排查重点
1、单位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是否改变使用性质,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未抽中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是否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3、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消防产品是否符合标准;消防控制室管理是否规范达标;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并熟练操作。
5、单位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
6、电气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7、是否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单位是否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是否落实消防安全“十项”措施。
(二)治理措施
1、单位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2、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从重处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自脱岗,或者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予以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3、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一律责令改正,并依法从重处罚。
4、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5、对单位内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6、对在市场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7、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的,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
对排查治理中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提请区政府进行挂牌督办,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集中曝光。
四、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7年12月22日至12月31日)。各镇街道、经开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当前面临的消防安全形势,明确工作职责,层层发动部署,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行动。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在商贸市场通过广播、标语、横幅、板报等形式,大力宣传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营造专项治理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
(二)全面治理阶段(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各镇街道、经开区和兰山商城管委会要联合消防、商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商贸市场、仓储物流及大型商场开办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一般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和经整改后仍未达到安全条件的,依法予以关停和取缔。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4月1日至4月20)。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对镇街道、经开区、有关部门专项治理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街道、经开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细化任务,务求实效。各级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亲自带队检查督导,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推动工作。
(二)严格执法,消除隐患。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的,要责令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单位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予以改正;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报告区政府,进行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销案;对关系民生不能停止使用的特殊单位和场所,必须责令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消防安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实行“零容忍”,铁腕打击,严格依法查处,该关停的关停,该查封的查封,该重罚的重罚,该拘留的拘留,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做到查一个单位,放心一个单位。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力度,为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进行跟踪报道,个别典型要及时曝光。要跟踪报道被查处单位的隐患整改进度,发挥新闻媒体的震慑效应,警示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重视消防安全。同时,要利用消防微博、微信及时发布检查情况、曝光隐患信息;要畅通消防微博、消防微信、“96119”热线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形成全民曝光火患的良好局面。
(四)严格督导,务求实效。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街道、经开区和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7〕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7日
兰山区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76 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和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遏制火灾高发态势,全面提升全区消防安全环境。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遏制出租屋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内容
集中统一开展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全面摸清辖区出租屋、群租房底数,督促整改、消除堵塞安全通道、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明火、彩钢板搭建、超员住宿、“三合一”“多合一”等隐患;督促出租屋、群租房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人员,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并逐一制作张贴消防安全告知牌,标明住宿人数、管理人员、隐患问题、防火注意事项等信息。对出租屋、群租房违规住人、安全出口不足、消防设施损坏等达不到基本消防安全条件的,采取关停等强硬措施督促整改;对存在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要立即清人,确保安全;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隐患,要全程跟踪,严密监控,严格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不能保证安全的,要坚决关停整顿,防止发生火灾。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采取自查自纠、依法治理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分排查摸底、自查自改、集中治理、检查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2017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各镇街道、经开区对各自辖区内出租屋、群租房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店铺进行全面排查,逐户摸清出租屋及其消防安全情况,按照出租屋一户一档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出租屋档案,对普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逐户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阶段:自查自改(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4日)
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向社会发布治理公告,组织召开房屋出租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动员会议,明确房屋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治理工作要求,要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要求房屋出租人限期开展自查自改,自觉杜绝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
第三阶段:集中治理(2018年1月15日至全国两会结束)
进一步落实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责任,集中时间开展全面治理。根据实际,细化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对本次治理重点的出租屋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不具备出租屋基本消防安全条件的(见附件),必须在集中治理阶段结束前全部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拆除的,责令停止出租或营业。对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要组织专门工作组,帮助治理整改。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全国两会结束后一周内)
区政府将组织对各镇街道、经开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检查。凡纳入专项治理的出租屋、群租房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存在火灾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一律关停查封,确保所有登记在案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出租屋、群租房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采取措施,大力营造专项治理工作氛围,扎实开展治理工作。要结合实际,充分考察群众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既坚持依法办事,又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想方设法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责,督促房屋出租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整改火灾隐患,形成专项治理强势。对不履行自查职责、弄虚作假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出租屋,要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制,务必做到火灾隐患的整改有人检查、有人跟踪、有人落实,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
(三)广泛宣传,强化执法。要加强对全社会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和全社会对消防安全治理的认识。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治理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出租屋,要坚持禁止出租。
(四)筑牢基础,标本兼治。要认真解决因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不足而导致的火灾隐患,切实加强辖区消防装备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督促检查认真履行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的职能,对隐患严重难以整改,且出租屋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及时上报兰山消防大队,统一进行攻坚治理,尽力消除火灾隐患。要借助治理之机,加快建立健全出租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监督机制,规范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全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附件: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内容
附件
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内容
治理对象是三人及三人以上的居住出租房、违章建筑居住出租房、“三合一”出租场所、安全隐患突出的群租房。
(一)以下6种情形,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1.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违章建筑;
2.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棚户房、彩钢板临时建筑;
3.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
4.砖木结构建筑的6层及以上部分,木结构建筑的3层及以上部分;
5.与生产经营场所合用,防火分隔不到位的;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1.居住出租房应当符合《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976-2015)的相关规定;
2.居住出租房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居住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3.居住出租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4.居住出租房每个楼层应当按规定设置疏散楼梯;居住出租房的公共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宜小于1.1米,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3层及3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内存放电动车辆或者为电动车辆充电;
5.设置在3层及以上且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居住出租房,应当在公共区域处至少设置1部逃生软梯,并在各层外窗对应处设置启用装置。如不具备设置逃生软梯条件的,3层及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应设置逃生绳;
6.居住出租房的外窗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7.居住出租房应当安装漏电保护器,电气线路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且穿管保护;
8.厨房、卫生间、阳台不得作为居住间使用;居住出租房除厨房外,不得使用明火;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当与建筑内的其他部分采用实体墙和密闭门、窗分隔,并设置排风窗;居住出租房内不得存放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整改当前安全生产重点问题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7〕93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认真整改当前安全生产重点问题的通知》,对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研究,制定了整改措施,明确了整改责任单位。根据我区工作实际,为切实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当前面上存在的问题
(一)属地管理层面:一是部分地方抓安全生产的韧性和耐力不足,存有侥幸心理和松懈思想。二是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不严格。有的地方上项目忽视安全生产,没有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造成有些新建企业存在先天性的安全风险。三是小微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我区小微企业众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管理水平较差,一些地方在取缔散乱污企业上力度不强。
(二)部门监管层面:一是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理念不强。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之间的协作配合仍需进一步加强。二是部门执法力度还不平衡。三是“两个体系”建设进展不平衡。
(三)企业主体责任层面:一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穿透力较差,存在由管理层到车间再到一线岗位层层递减现象。二是部分企业全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有的三级安全培训落实不认真,一线员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基础较差,违章作业时有发生。三是部分企业技术管理团队专业素质偏低,专业人员缺乏。四是部分企业安全投入不足。
二、精准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重点问题
(一)关于重点行业领域有关问题
1.消防安全领域
存在的问题:一是兰山商城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问题较多,部分消防水源无水,电路线路老化,消防通道不畅通,一些单位还存在“三合一”“多合一”的现象。二是居民电动车存放在楼道等通道内,电动车充电存在安全隐患。三是一些人员密集场所、九小场所电气线路老化,用电线路存在二合一现象,与消防水源一条线,消防用电未采用“双回路”;老旧市场改造难度大且存在很多迫在眉睫待解决的问题。四是市场管理人员缺乏培训,不能熟练地使用消防设备,经营业户缺乏自救知识与逃生技能等。
应对措施:(1)继续深入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开展电动车充电安全专项整治,推进电动车棚批量建设。
责任单位:兰山商城、消防、住建、供电等部门、单位,各镇街、兰山经济开发区
(2)紧盯火灾防控关键环节,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消防栓无水、消防通道堵塞、“三合一”“多合一”等问题,坚决落实处罚和整改措施,切实消除隐患。
责任单位:消防大队,兰山街道、银雀山街道、金雀山街道、义堂镇等有关镇街,兰山经济开发区
(3)探索信息化平台管理,建设标准化物流园区。深入研讨实践融监控、治安、线路安全三位一体信息平台,加强实时监控预警,培育标准化物流园区,园区内所有车辆实行统一加油,取缔散乱加油车、加油点,严格实行货物收发实名制,严防夹带危险物品,统一管理代收货款,推广第四方物流,开展强制市场责任保险,实现安责险全覆盖。
责任单位:兰山商城,兰山街道、银雀山街道、金雀山街道、义堂镇等有关镇街,兰山经济开发区
(4)加快老旧市场改造步伐,彻底根治消防隐患。把老旧市场改造列入2018年重点工作,制订计划,加大措施,快速推进。加大对市场安保人员培训力度,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坚持应急演练常态化,培育经营业户风险意识与自救互救能力,整改二合一线路,确保消防线路、消防水道、消防通道畅通。
责任单位:兰山商城,兰山街道、银雀山街道、金雀山街道、义堂镇等有关镇街,兰山经济开发区
2.危化品领域
存在的问题:转型升级任务重、企业布局不合理、部分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较差、部分企业隐患较多等。
应对措施:
(1)开展新一轮评级评价行动。按照《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评级评价行动计划》部署,组织对全区化工企业开展新一轮评级评价工作,充分利用评级评价推动全区化工企业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经信、环保、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
(2)推进甲醛行业转型升级。加快组织甲醛企业退城入园、改造提升。
责任单位:区化工转型办,义堂镇、方城镇、枣园镇、兰山经济开发区
(3)加大危化品“打非治违”力度。着重解决好鲁南化工市场取缔后非法储存等非法违法问题。各镇、街道和兰山经济开发区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的行为要集中排查,发现非法行为上报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同时引导企业通过整合搬迁等方式进入化工园区,完善相关手续。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责任层层落实到镇(街道)和村居(社区)。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交通分局,安监局
(4)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待试生产项目台账,组织专家对项目试车方案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待试生产相关规定放开后,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试生产。
责任单位:安监部门
3.烟花爆竹领域
存在的问题:受利益驱动,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有所抬头。
应对措施:区政府和各镇街、经济开发区成立“打非”办公室,组织公安、安监、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行动。要落实镇街、村居“打非”责任,发挥基层派出所作用,利用摩尔探测仪等设备,提升“打非”工作的有效性。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纳入“打非”体系,协助“打非”。实行划片经营,形成相互监督机制,对于长期经营户和临时经营户减量化,按照不低于20%比例核减审批户数。
责任单位:公安、安监、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各镇街,兰山经济开发区
4.涉氨制冷领域
存在的问题:恒温库氨改氟工作进展缓慢,个别涉氨制冷企业加工车间仍存在液氨管线,部分企业卫生防护距离不足。
应对措施:(1)加强督查通报,督促进展慢的镇街和企业加大以氟代氨改造力度,2017年完成60%的恒温库氨改氟工作,力争2018年底完成全部恒温库氨改氟工作,将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的企业作为优先氨改氟企业。
责任单位:安监部门,各镇街,兰山经济开发区
(2)开展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彻底消除加工区域的液氨管线和速冻机未单独隔离的问题。
责任单位:安监、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单位,各镇街,兰山经济开发区
5.粉尘涉爆领域
存在的问题:部分粉尘涉爆企业安全基础较差,存在粉尘爆炸风险;部分板材加工企业导热油锅炉安装区域不合理,易引发火灾。
应对措施:
(1)继续开展粉尘涉爆领域执法检查,按照《临沂市刨花板生产加工企业粉尘涉爆基本规范》,结合兰山区关于治理散乱污企业的方案,联合执法,严格核准,对不合格的企业,坚决关闭取缔。
责任单位:安监、环保、消防、林业等部门、单位,有关镇街,兰山经济开发区
(2)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安监部门10月底举办了木材加工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治理培训班,下一步继续抓好培训,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木材加工企业锅炉及叉车安全培训检查力度,消防部门要加大消防培训检查力度。
责任单位:安监、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单位,各镇街,兰山经济开发区
(3)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林业、粮食、畜牧等部门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责任单位:林业、粮食、畜牧部门,各镇街,兰山经济开发区
6.冶金领域
存在的问题:企业对煤气作业、高温熔融金属作业风险辨识不到位,危险源管控措施不全面。
应对措施:开展高温熔融金属、煤气作业专项治理,彻底治理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等重大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安监、市场监管部门,有关镇街,兰山经济开发区
7.交通运输领域
存在的问题:一是“两客一危”车辆仍是监管重点、难点。二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及事故黑点需整改。三是应对团雾等恶劣天气措施有待加强。
应对措施:(1)抓“两客一危”源头隐患“清零”。交警部门要坚持源头和路面联动联控,确保“两客一危”车辆检验率、报废率、违法处理率100%。持续开展GPS动态监控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24小时动态监控制度。
责任单位:交警、交通运输部门
(2)加快推进交通安全隐患路段及事故黑点整改销号工作。
责任单位:各镇街,兰山经济开发区
(3)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恶劣天气造成的隐患。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以高速公路为重点,对冬季团雾多发路段、易结冰公路、桥梁、隧道、长下坡等重点路段和农村地区乡村道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加大对易产生团雾路段的巡查力度,制定防控预案,落实应对措施。
责任单位:交警,交通运输部门
8.学校安全领域
存在的问题:学校校舍及设施安全问题和校车运营安全问题。
应对措施:(1)加强校舍及有关设施维护使用管理。落实校长安全第一责任,加强对校舍及设施的巡查检查力度。
责任单位:教育部门
(2)切实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教育、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整治力度,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管理。
责任单位:教育、交警、交通运输部门
9.建筑施工领域
存在的问题:一是有的农村建筑市场监管不到位。二是部分建筑工地安全管理需要加强。三是存在非法转包、层层转包问题。四是对包零工的施工队伍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到位。
应对措施:(1)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和施工队伍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和施工队伍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明确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对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对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执法监察工作的指导力度。
责任单位:住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各镇街道,兰山经济开发区
(2)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全面实施安全行为管理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严格“危大工程”管理,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凡是没有按规定编制、审查、论证专项方案的不得施工。督促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建立健全治理“三违”行为排查、纠正、惩处机制,严厉整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责任单位:住建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3)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完善合同备案制度,严厉打击承发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责任单位:住建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10.旅游安全领域
存在的问题:一是旅行社租(使)用旅游车辆安全管理需要加强。二是部分旅游景区和游乐场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应对措施:(1)由旅游部门牵头,督促旅行社租(使)用有旅游营运资质的旅游车辆,并签订规范的旅游包车合同,同时加强与交通等部门的联合检查力度,确保游客安全。
责任单位:旅游、交通、交警部门
(2)由旅游部门牵头抓好景区安全管理,属于特种设备的游乐设施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
责任单位:旅游、市场监管部门
11.非煤矿山领域
存在的问题:仅存的1家企业采矿许可证已过期,被评级为“差”。
应对措施:强化监管,彻底关闭矿山企业,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责任单位:安监、国土、环保部门,汪沟镇
(二)关于专业委员会进一步形成合力问题
1.改进对行业领域和镇街、经济开发区的督导机制。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制定对全区行业领域和镇街、经济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督导制度。
责任单位:区安委会办公室,各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
2.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建议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区委、区政府专项考核范畴,在区委、区政府年度综合表彰大会上表彰先进单位;同时,适当增加安全生产考核权重。
责任单位:区委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
(三)关于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
1.打造企业管理专业团队。督促企业通过招聘、委培等方式,加快打造高素质的企业技术和管理团队。
责任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
2.强化执法倒逼。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列入执法重点,深入检查企业对《临沂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责任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
3.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追究力度。同时,用好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让严重违法企业付出沉重代价。
责任单位:安监等部门
4.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严格奖惩。
责任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
(四)关于安全生产培训问题
1.强化执法,建立“逢查必考”制度。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采用随机抽考、提问、实操的方式,检查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的掌握情况,以考促培,倒逼企业加强培训。
责任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各镇街、兰山经济开发区
2.加强全员培训。结合企业“两个体系”建设,突出企业危险岗位、关键环节、一线员工的现场安全培训。企业应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严格班前安全培训制度,推广“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责任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各镇街,兰山经济开发区
(五)关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问题
1.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播放公益广告。
责任单位:宣传、安监部门,新闻媒体
2.加大对严重违法企业的曝光力度。对严重违法典型企业,联合新闻媒体及时曝光,达到曝光一个,警示一片的目的。
责任单位:宣传、安监部门,新闻媒体
3.制作行业领域警示教育教材。根据不同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编制警示教育教材和警示片,由各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警示教材的制作、发放和教育培训。
责任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
4.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
责任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
(六)关于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问题
1.加强安全监管队伍专业化建设。通过考试和遴选方式,引进专业对口的监管人员。
责任单位:编制、人社部门,各镇街,兰山经济开发区
2.充分发挥基础网格安全生产作用。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网格,由网格员负责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责任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各镇街,兰山经济开发区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事故规律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牛鼻子”工程,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带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推进。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问题导向,制定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抓紧组织推进,力争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做到精准施策。要结合事故规律特点,抓住关键时段、关键地区、关键单位、关键环节,从构建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强化技术保障、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推进保护生命重点工程建设、加强源头治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入手,从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多个角度,制定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症下药、精准施策,力争尽快见到实效。
(三)加强督导,推动工作落实。要将重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大快严”调度体系,每周调度、通报一次问题解决情况。区政府每周召开一次各镇街、部门、经济开发区、兰山商城等单位参加的调度会议,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推进问题解决。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工作措施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兰山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7〕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兰山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沈如茂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刘爱友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桑立杰 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刘金波 区政府副区长
王 辉 区政府副区长
周兴金 区政府副区长
王翠宝 区政府副区长、半程镇党委书记
韩庆典 区政府党组成员、临沂四中党总支书记
冯学敏 区政府党组成员、临沂三中党总支书记
成 员:孙钦仕 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雷贵松 区发改局局长
赵德胜 区人社局局长
程明珣 区财政局局长
苗润华 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董 胜 区经信局局长
王 力 区商务局局长
上官兰香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食安办主任)
焦秀荣 区民政局局长
韩 东 区教体局局长
毛士西 区卫计局局长
管桂启 区文广新局局长
陈 伟 区科技局局长
程万里 区住建局局长
王金锋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王金生 区农业局局长
魏云广 区水务局局长
王思华 区统计局局长
管桂旭 区安监局局长
王成杰 区司法局局长
刘广济 区审计局局长
施文山 兰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宋瑞广 银雀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韩殿永 金雀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孙鹏飞 柳青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刘存才 白沙埠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继芳 枣园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孙 玮 半程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房庆良 李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振超 义堂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房师良 汪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丁祥华 方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苗润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7〕95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编号:LSQYJYA、预案版本号:2017-0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兰山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为明确各级有关部门处置重特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及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的依据
一、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 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88号)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9、《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1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11、《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36号)
12、《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1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
1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15、《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年5月1日实施)
16、《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二、主要技术标准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厅应急【2011】222号)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
5、《山东省烟花爆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鲁政办字〔2013〕100号)
6、《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安监发【2016】136号)
7、《关于印发兰山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2014.10)
1.2.1相衔接的上级预案及预案适用的事故类型
相衔接的上级预案为《山东省烟花爆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过程中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1.4重点监控目标
临沂市喜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储存仓库、临沂市吉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储存仓库、临沂市天天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储存仓库、临沂市隆禧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储存仓库,曾经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传统村庄:银雀山办事处七里沟村,白沙埠镇诸葛城村、东安静村、中安静村、西安静村,义堂镇麻庄村。
1.5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烟花爆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重特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各有关镇街道、各级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3)依法规范,科学应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烟花爆竹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救灾能力。
(4)反应快速,运转高效。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救援队伍、物资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一)设立兰山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现场指挥。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安监、公安、交警、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工会、监察、供销、经信、质监、交通、民政、人社、供电、保险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事故发生地政府领导组成。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具体承办指挥部及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宜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三)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救援组,各救援组应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快速实施救援。
2.2应急小组及其职责
1、警戒疏散组: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及维持现场秩序。
2、事故救援组:由兰山消防大队牵头,负责组织应急救援进行现场抢险救援及危险控制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消防部门支援,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技术保障组:由区安监局牵头,消防、环保、卫生、市场监管、交通、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烟花爆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计局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维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民政、人社、工会、供销部门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牵头,兰山公安分局、检察院、监察局、总工会等单位参加,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3危险源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建立本辖区烟花爆竹重大危险场所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危险场所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分布、地理位置以及危险危害级别等内容;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情况。同时,应加强对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3.2 预警
3.2.1 各镇街道安监办,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区政府、上级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3.2.2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
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烟花爆竹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预警:由区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由镇街道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3)黄色和蓝色预警:由镇街道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并报区指挥部备案。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一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逐级上报至省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1.2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1、事故情况报告
(1)区安监局值班室电话:8079180;
(2)兰山公安局值班电话:8184035;
(3)消防电话:119;
(4)急救电话:120。
2、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群众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2 响应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在迅速报告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同时,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
(2)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预案应急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3)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向上级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4)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指挥部应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5)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6)公安、交通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4.3扩大应急响应
启动本级预案和相应救援力量组织应急救援时,事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转入扩大响应。在启动基本响应程序的同时,迅速报请上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请求支援或申请启动高级别预案。
4.4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烟花爆竹重大爆炸、重大火灾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辖区依据有关法律,负责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设备征用。
4.5 信息发布
Ⅱ级及以上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Ⅲ级烟花爆竹事故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区政府负责一般发布,Ⅳ级烟花爆竹事故救援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镇街道负责。
4.6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根本消除,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4.7其他
由爆炸犯罪造成的群死群伤事件,必要时可由组长决定启动本预案,并立即报告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由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租用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或事发地镇街道负责解决;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返还的,由事故单位或事发地镇街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调查与评估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重大事故由省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镇街道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机构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应急救援有关单位和人员之间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必要时,要将通讯传输设备设在事故救援现场。
6.2 装备保障
针对可能发生重大烟花爆竹事故危险场所分布,各应急救援机构、骨干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配全救援装备,保证在应急情况下调用。
6.3 队伍保障
兰山区各级公安、医疗卫生机构是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队伍。同时要加强以镇街道为单位的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防护装备。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采取交通管制,保证救援车辆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救援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5 医疗卫生保障
兰山区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6 治安保障
兰山区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加强对事故现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和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7 物资保障
兰山区各相关成员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及烟花爆竹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6.8 经费保障
兰山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险,做好应急救援资金的必要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镇街道协调解决。
6.9 技术支持与保障
由区安监局、兰山公安分局建立和完善辖区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数据库,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各镇街道应根据辖区内烟花爆竹的数量和分布,建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
7监督管理
7.1 宣传
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和烟花爆竹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烟花爆竹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3 演练
7.3.1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3.2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3.3 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街道办及区安监部门。
7.4 奖惩
7.4.1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4.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区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接报突发事件不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贻误救援时机的;
(4)不服从上级有关部门统一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各烟花爆竹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1.2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区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区政府备案。
8.2 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区安监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7〕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号:LSQYJYA、预案版本号:2017-01)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建立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得力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防和处置能力,迅速、有效地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实施日期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主席令[2014]第十三号 |
2014-12-0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主席令[2007]第六十九号 |
2007-11-01 |
3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591号 |
2011-12-01 |
4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
2007-06-01 |
5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2006-06-01 |
6 |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国务院应急管理 |
2006-01-08 |
7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国办发[2013]101号 |
2013-10-25 |
8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安监总局令[2016]第88号 |
2016-07-01 |
9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
GB/T 29639-2013 |
2013-10-01 |
10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
AQ/T 9007-2011 |
2011-09-01 |
11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国办发〔2013〕101号 |
2013-10-25 |
12 |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20号 |
2012-05-31 |
13 |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鲁政办发[2009]56号 |
2009-02-07 |
14 |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鲁政发[2012]5号 |
2012-02-06 |
15 |
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临政发[2015]11 号 |
2015-06-12 |
16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
2011-12-01 |
17 |
临沂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临政办字〔2017〕66 号 |
2017-5-19 |
18 |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山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应急预案体系
兰山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是全区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资源所构成的救援系统。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相关保障系统等组成。本预案向上与《兰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向下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适用于兰山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应急工作:
(1)危险化学品一般及以上事故;
(2)企业、当地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
(3)上级领导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4)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5应急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工负责,紧密配合。
1.5.3属地管理原则。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负责制,事故抢险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1.5.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专兼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和经费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充分发挥生产企业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训练、演习、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和发挥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5加强监控,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2 事故风险描述
兰山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所涉及的危险性物质主要有:氯乙烯、丙烯、乙炔、汽油、光气、苯、甲苯、甲醛、甲醇、液化石油气、二硫化碳、液氨、液氯、二甲基甲酰胺(DMF)、氢气、乙醇、石脑油、原油、己烷、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丙酮、液化氯甲烷、异戊二烯、三乙胺、过氧化氢异丙苯、五硫化二磷、金属钠、电石、硝酸、发烟硫酸、溶剂油、硫磺、氟气、氧气、异丙苯、氰化物、氟化氢、溴、硫化氢等。
根据国内外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光气、液氯、液氨、苯、甲苯、甲醛、汽油、氯乙烯、丙烯、甲醇、DMF、氢气、液化石油气、二硫化碳、乙醇、氟气、氟化氢为主要危险物质。主要危险有: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进行辨识。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由区安监局、消防大队掌握并建立档案,以备救援时查阅。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组织体系:
区政府成立兰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下设兰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和11个工作组。
3.2机构组成
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事发地乡(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政府应急办、区安监局、兰山国土分局、兰山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兰山消防大队、区总工会、兰山交通分局、区经信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兰山环保分局、市气象局、区食药监局、区监察局、区文广新局、兰山供电部、驻兰山区有关通信部门、区危险化学品救护大队、区各大医院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危险化学品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3.3组织机构职责
3.3.1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按照本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等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灾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组建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顾问组,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急需的各类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协调占用场地,并在事故后及时归还或予以补偿;
(5)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周边人员和居民险情时,及时组织、指挥人员疏散、撤离和物资转移工作;
(6)参与对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工作;
(8)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3.2.2各救援小组组成职责:
指挥部下设11个应急救援小组:
(1)抢险救援组
组 长: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安监局分管负责人、消防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企业所属地政府分管负责人、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准确判断事故性质,根据事故性质迅速研究制定抢险救援实施方案和防止抢险救援过程中事故扩大的措施;根据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方案及措施;准确、及时向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汇报进展情况;调集并组织危险化学品救护及有关人员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2)物资保障组
组 长:区应急办主任
副组长:区安监局分管负责人、兰山供电部分管负责人、事故企业所属地政府分管负责人及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平时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了解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等型号及匹配用途;负责事故处置工作中的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集和准备工作;保障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所需物资、电力供应。
(3)群众工作组
组 长:事故企业所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事故发生后,负责安抚遇险者家属及群众,保持事故发生地群众的情绪稳定,确保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4)综合接待组
组 长:事故企业所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为抢险救援、新闻媒体、有关事故调查人员等提供食宿和所需交通工具。
(5)安全保卫组
组 长:兰山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兰山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兰山交通分局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协助救援工作组组织调动运输工具、维护事故现场附近现场交通秩序。
(6)医疗救护组
组 长:区卫计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卫计局分管负责人、食药监局副局长及各大医院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事故发生后迅速赶赴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协调各大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协调血站、防疫部门做好受伤人员供血和防疫工作。
(7)通讯保障组
组 长:区文广新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文广新局分管负责人、驻兰山区有关通信部门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保障事故单位现场指挥系统及内外部通信畅通。
(8)信息发布组
组 长:由指挥部指定
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安监局分管负责人、专家组组长
主要职责:提出对内、外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内、外新闻发布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组织舆论引导。
(9)事故调查组
组 长:由区政府指定
副组长:区安监局分管负责人、区监察局分管负责人、区总工会副主席、兰山公安分局副局长、检察院副检察长、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控制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一步核实遇险人员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家属资料等,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追查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10)善后处理组
组 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区民政局副局长、区安监局副局长、区总工会副主席、兰山公安分局副局长、区人社局副局长、保险公司经理、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灾后抚恤、生活救助,遇难者遗体火化及遇难者家属安抚等工作。
(11)专家组
组 长:由指挥部指定
副组长:区安监局分管局长,省、市、区专家库成员
主要职责: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建议;参加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提高决策的科学和救险效率。
4 预警及信息报告
4.1信息监测
4.1.1区危险化学品应急办统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加强对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4.1.2区危险化学品应急办建立全区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定期完成危险化学品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提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4.1.3区危险化学品应急办组织相关单位对全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较高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1.4 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每年制定危险化学品灾害与预防处理计划,并上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在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应急办备案。
4.1.5 各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安监办负责摸清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品种、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区安监局备案。
4.2预警
4.2.1.预警条件
各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安监办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兰山区安监局及区政府报告。
4.2.2.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共信息接警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和预警预测指标体系,建立各种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门调查系统,对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4.2.3预警级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前文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紧急程度、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应急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级。按照事故级别依次发布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
4.2.4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预警:由省救援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救援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由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省救援指挥部,经批准后,由省救援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黄色预警:由市救援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救援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4)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
4.3 信息报告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镇政府及区安监局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各镇政府及安监办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要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4.3.1信息接收与通报
区政府应急电话:0539-8185651
区安监局值班电话:0539-8079180
兰山公安分局值班电话:110
区环保局值班电话:0539-8118313
区经信局值班电话:0539-8223361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所属事发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区安监局。兰山区安监局接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兰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部,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通报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开展救援工作。
4.3.2信息上报
现场指挥部负责向上一级安监部门、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逐级上报到市政府总值班室的时间不得超过事发2 小时。
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安监部门和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 小时。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于1 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省安监部门和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7)需要有关部门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和事故时间。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危险化学品应急办接警后,应初步拟定救援的专业队伍、专家组成人员名单、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同时将以上情况报指挥部,需要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的,由指挥部总指挥发布启动命令,启动应急程序。
在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区危险化学品应急办要及时掌握、汇总和研判相关信息,通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重要信息迅速向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
4.3.3信息传递
如事故危及周边人员或居民,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周边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及财物转移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1)IV 级事故应急响应,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为主处理。
(2)Ⅲ级事故应急响应,由市救援指挥部启动并组织实施本预案。
(3)Ⅱ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逐级报告省救援指挥部,由省救援指挥部启动预案进行处理。
5.2 响应程序
5.2.1响应启动
5.2.1.1事故等级达到或可能达到Ⅳ级,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5.2.1.2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1)发生Ⅳ级及以上响应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接到镇(街道办、开发区)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事故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镇(街道办、开发区)行政区域;
(5)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启动。
(6)区领导有重要批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或区安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救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办公室,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送事故信息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成现场指挥部;应急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处置队伍、调配应急物资赶赴现场;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指挥部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5.2.2资源调配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配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和人员。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火灾、重大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漏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5.2.3扩大应急响应
事故救援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时,应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下令扩大应急响应:
5.2.3.1当事故救援过程中发现伤亡人数与企业报告不一致时;
5.2.3.2救援过程中发现危及救援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
5.2.3.3事故情况超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救援能力。
5.3 处置措施
5.3.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确保现场人员安全、控制事故的扩大,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5.3.2事故企业在第一时间是处置事故的主体,企业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立即组织本企业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5.3.3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修订、补充救援措施。
5.3.4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危险化学品应急组织明确要求增强救援。
5.3.5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5.3.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5.3.7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危险化学品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同时由当地政府、公安、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5.3.8进行事故抢救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因抢险救援的需要破坏现场时,必须做好记录。
5.3.9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3.10在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5.3.1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必须由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后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安全。
5.3.12 群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5.3.13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指挥部应成立由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气象等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检测、分析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环境、气象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4 应急结束
5.4.1应急结束的标准
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应急结束的确定程序
首先由事故发生地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政府详细核实遇险人员、被解救和遇难人员无误后,提出应急结束报告;然后由应急抢险指挥部确认;最后由总指挥批准。如有遇险人员未被解救时,应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并形成纪要,经应急指挥部全体会商通过,与遇险人员家属妥善沟通并签订赔偿协议后,才能确定。
5.4.3应急结束的发布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整体救援工作的结束由现场指挥部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后,由区危险化学品指挥部做出决定。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需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
6 信息公开
6.1信息发布部门及负责人
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时,由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指定一名信息发言人,负责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全过程的信息发布。
6.2信息发布程序
信息发布要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事故信息发布要经抢险救援指挥部核准,经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发布。
6.3通报原则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工作,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程序搞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7 后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期处置工作由事故单位所属乡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政府负责组织。各小组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7.1污染物处理
根据不同污染物的处置方法进行处置或委托环境保护部门协助进行处置,防止出现二次污染。
7.2生产秩序恢复
在事故原因调查准确、采取的措施后,指挥部安排企业组织维修人员对受事故影响的设备、设施进行修理或更换,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7.3医疗救治
医疗救护组对在事故中受伤人员妥善安排救治;对员工进行心理咨询,以消除恐慌心理。
7.4人员安置
群众安置组妥善做好伤亡人员和家属、转移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必要医疗条件。
7.5善后处置
7.5.1善后处置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7.5.2 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7.5.3 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7.5.4 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7.5.5 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7.6应急救援评估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区政府。
7.7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8 保障措施
8.1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 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应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办公室定期调度,保证预案的及时启动。(预案各应急单位及危险化学品相关单位通讯联络方式见附表)
8.2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完善的应急指挥系统。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迅速、准确决策。充分利用现有的有线、无线、图像监控等指挥和调度信息能力资源,保证迅速有效。
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完备的各类图纸资料,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8.3现场抢险装备和物资保障
8.3.1各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8.3.2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8.3.3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办公室应建立全区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信息库,掌握区各危险化学品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等型号以及匹配用途,与涉及应急救援设备生产的厂家建立信息联系。(应急装备物资见附表)
8.4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部队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企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并与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预案中涉及的部门及人员,要与有关部门保持工作联系,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补充相应的人员,保证预案的有效实施。(预案应急队伍通讯见附表)
8.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保证医疗救治和疫情控制及时、有效、安全。
8.7治安保障
要加强对重要人员、重点区域、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8.8经费保障
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按期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压金,要专门帐户存储;同时必须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金。确保所需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区政府有关部门将对风险抵押金和工伤保险等缴存情况进行监管。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8.9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专栏、专报、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矿区群众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9 应急预案管理
9.1 应急预案培训
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兰山消防大队、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等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9.2演练
区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演练评估报告要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安监局。
9.3 应急预案修订
本预案每两年修订一次。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区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区政府备案。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根据具体生产条件、自然灾害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制定《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修改补充。
9.4 应急预案备案
预案编制完成后,由兰山区安监局进行备案。
9.5 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兰山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10.1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
10.2兰山区危化品应急救援队联系方式
10.3兰山区危化品应急救援装备清单
10.4兰山区危险源分布表
附件
10.1有关部门、机构联系方式
序号 |
部门 |
联系电话 |
备用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兰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
8185651 |
||
2 |
兰山区安监局 |
8079180 |
||
3 |
兰山区经信局 |
8223361 |
||
4 |
兰山公安分局 |
8184035 |
||
5 |
兰山消防大队 |
7305682 |
||
6 |
兰山区卫计局 |
8184040 |
||
7 |
兰山环保分局 |
8118313 |
||
8 |
兰山交通分局 |
8223339 |
||
9 |
兰山商城管委会 |
2806009 |
||
10 |
兰山国土分局 |
8051797 |
||
11 |
兰山区总工会 |
8198232 |
||
12 |
兰山区人社局 |
8209030 |
||
13 |
市气象局 |
8312119 |
||
14 |
兰山区地震办 |
8182360 |
||
15 |
兰山区食药监局 |
5250182 |
||
16 |
兰山区监察局 |
8198589 |
||
17 |
兰山区文广新局 |
8198231 |
||
18 |
兰山区民政局 |
8198309 |
||
19 |
兰山供电公司 |
8705016 |
||
20 |
移动通信公司 |
8472607 |
||
21 |
联通公司 |
8292909 |
||
22 |
电信公司 |
7110000 |
||
23 |
兰山区人民医院 |
8184314 |
附件:
10.2兰山区危化品应急救援队联系方式
序号 |
队伍名称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兰山区公安消防大队救援队 |
0539-7305682 |
|
2 |
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应急救援中队 |
0539-2972119 |
|
3 |
沂河石化消防队 |
0539-8458092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附件:
10.3兰山区危化品应急救援装备清单
序号 |
救援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配备数量 |
责任人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便携式氧气自动复苏机 |
应急救援个人防护 |
1 |
兰山区安监局 |
8079191 |
|
2 |
防爆型头戴式照明灯 |
应急救援个人防护 |
10 |
兰山区安监局 |
||
3 |
抢险救援服 |
应急救援个人防护 |
10 |
兰山区安监局 |
||
4 |
跌倒报警仪(多气体检测仪) |
应急救援个人防护 |
1 |
兰山区安监局 |
||
5 |
连体水衣 |
应急救援个人防护 |
5 |
兰山区安监局 |
||
6 |
轻型防化服 |
应急救援个人防护 |
4 |
兰山区安监局 |
||
7 |
重型防化服 |
应急救援个人防护 |
1 |
兰山区安监局 |
||
8 |
折叠担架 |
应急救援个人防护 |
2 |
兰山区安监局 |
||
9 |
全封闭防化服 |
应急救援个人防护 |
1 |
兰山区安监局 |
||
10 |
防爆型搜索灯 |
应急救援个人防护 |
1 |
兰山区安监局 |
||
11 |
高靴 |
应急救援个人防护 |
5 |
兰山区安监局 |
||
12 |
透气孔安全帽 |
应急救援个人防护 |
20 |
兰山区安监局 |
||
13 |
橡胶靴 |
应急救援个人防护 |
15 |
兰山区安监局 |
||
14 |
防毒口罩 |
应用于有毒有害物质或气体的过滤 |
10 |
兰山区安监局 |
||
15 |
防电口罩 |
应用于静电防护 |
10 |
兰山区安监局 |
||
16 |
防毒面具 |
应用于有毒有害物质 或气体的过滤 |
5 |
兰山区安监局 |
||
17 |
马夹 |
应急救援个人防护 |
4 |
兰山区安监局 |
||
18 |
防噪音耳罩 |
应用于噪音的过滤 |
10 |
兰山区安监局 |
||
19 |
棉工作服 |
应急救援个人防护 |
20 |
兰山区安监局 |
||
20 |
绝缘手套 |
应急救援个人防护 |
10 |
兰山区安监局 |
||
21 |
耐碱手套 |
应急救援个人防护 |
10 |
兰山区安监局 |
||
22 |
防护鞋 |
应急救援个人防护 |
20 |
兰山区安监局 |
||
23 |
防爆面具 |
应急救援个人防护 |
4 |
兰山区安监局 |
||
24 |
安全带 |
应急救援个人防护 |
2 |
兰山区安监局 |
||
25 |
普通手套 |
应急救援个人防护 |
2捆 |
兰山区安监局 |
||
26 |
耐撞击眼镜 |
应急救援个人防护 |
10 |
兰山区安监局 |
||
27 |
耐酸碱眼镜 |
应急救援个人防护 |
10 |
兰山区安监局 |
附件:
10.4重大危险源分布表
序号 |
名称 |
地址 |
储量 |
级别 |
|
种类 |
储量(t) |
||||
1 |
临沂市朝阳化工有限公司 |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南楼工业园 |
甲醇 |
501.30t |
四级 |
2 |
临沂市浩源化工有限公司 |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圈里工业园 |
甲醇 |
901.50 |
四级 |
甲缩醛 |
593.40 |
||||
3 |
临沂瑞盛化学溶剂有限公司 |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周井铺工业园 |
甲醇 |
2848.23 |
四级 |
甲缩醛 |
466.30 |
||||
4 |
山东瑞星塑业有限公司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大柳汪村南 |
丙烯储罐 |
225 |
三级 |
5 |
山东天桥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前耿家埠社区工业园 |
甲醇 |
596.40 |
三级 |
6 |
临沂鑫岩化工有限公司 |
山东临沂工业园洪沟崖村 |
甲醇 |
1236.90 |
四级 |
7 |
临沂市海天化工有限公司 |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朱保工业园 |
甲醛 |
1200.00 |
四级 |
甲醇 |
100.00 |
||||
乙醇 |
0.00 |
||||
乙酸乙酯 |
0.00 |
||||
8 |
山东省宏光商贸有限公司 |
兰山区义堂镇周井铺村 |
甲醇 |
882.00 |
四级 |
9 |
临沂市金秋化工有限公司 |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代庄工业园 |
甲醇 |
1635.30 |
四级 |
10 |
临沂市兰山区金源甲醛厂 |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村 |
甲醇 |
597.00 |
四级 |
11 |
临沂市利恒化工有限公司 |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小义堂村 |
甲醇 |
500.00 |
四级 |
12 |
临沂市圣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兰山区经济开发区 |
丙丁烷 |
80.00 |
四级 |
煤油 |
15.00 |
||||
甲醇 |
40.00 |
||||
甲苯 |
10.00 |
||||
13 |
临沂盛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周井埔村 |
甲醇 |
300.00 |
四级 |
甲醇 |
300.00 |
||||
甲醇 |
300.00 |
||||
14 |
临沂市泰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工业园 |
甲醇 |
2170.05 |
四级 |
15 |
临沂市兰山区天德甲醛厂 |
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工业园 |
甲醇 |
1500.00 |
四级 |
16 |
临沂市万吉恒经贸有限公司 |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驻地 |
甲醇 |
710.00 |
四级 |
17 |
临沂沂河石化有限公司 |
临沂市兰山区化工工业园内 |
液化石油气 |
1034.00 |
二级 |
石脑油 |
7400.00 |
三级 |
|||
柴油 |
12245.50 |
||||
18 |
临沂市兰山区银河甲醛厂 |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南楼工业园 |
甲醇 |
870.00 |
四级 |
甲缩醛 |
322.00 |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六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临兰政字〔2017〕94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开区管委会:
为做好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和传承工作,为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丰富的后备资源,根据有关专家审查、论证意见,经研究,确定将锔瓷等十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第六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附后)予以公布。希望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兰山区第六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兰山区第六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传统技艺:锔瓷
陈家药酒制作技艺
冯记羊肉汤制作技艺
临沂传统修脚术
传统医药:七及连术散制作技艺
尤氏风湿壮骨贴制作技艺
扣刺拔毒带状疱疹针疗法、
尤氏深针刺疗术、
孟医堂中医针灸
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形意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临兰政发〔2017〕18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精神和省、市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法治兰山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律师工作特点,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我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公职律师队伍。
(三)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完成我区公职律师设立工作。
二、公职律师工作职责
(四)我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愿报名,经审查,择优选拔成为我区公职律师人选,并向司法行政部门申办公职律师证书。
(五)公职律师履行下列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六)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区委、区政府及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鼓励和支持公职律师积极参与社会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等公益法律服务工作。
(八)公职律师接受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接受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安排调度,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完善管理体制
(九)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公职律师的业务管理,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工作规则和培训、考核、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十)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对公职律师的监督指导职责,对违法执业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一)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对违规执业行为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行业惩戒。
(十二)公职律师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发〔2017〕15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 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 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各区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
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
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
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二、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兰山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由区物价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物价局,统筹负责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学习宣传、业务培训等活动,督促指导区直各部门单位抓好推进实施,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区级政策制定机关要研究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确定责任单位,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审查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机制于2017年9月底前基本建立。
(二)严格规范增量。区级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有关政策
措施时,要对照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制作《兰山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附件1)。
1.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作审查结论书。多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将审查结论书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自我审查,制作审查结论书。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政策措施,由所属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作审查结论书。
2.按规定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提交审查结论书;无需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要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一并报送审查结论书。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区政府审议的,要将审查结论书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
3.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制定政策措施有组织听证要求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4.区级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咨询,也可以征求区物价、商务、市场监督、法制等部门的意见。
5.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有序清理存量。区级政策制定机关要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开展摸底排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并将清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存量政策措施的责任主体与上述规范增量的责任主体相同。
1.存量清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涉及的政策措施要逐一出具《兰山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2.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 要于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完毕。
3.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区级政策制定机关要认真填写《兰山区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附件2)和《兰山区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附件3),于2017年12 月15日前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定期开展评估。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在定期清理的基础上,组织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督问责。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推诿扯皮等现象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自我审查制度,加强自我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加强学习宣传。要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统一广大干部职工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解与运用,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加强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为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1.兰山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2.兰山区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
3.兰山区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
4.兰山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1
兰山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政策措施名称 |
||||
审查主体 |
单位名称 |
|||
负责人 |
职 务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具体审查部门 |
部门名称 |
|||
负责人 |
职 务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政策措施类别 |
||||
政策措施制定背景、重要性、必要性 |
||||
审查方式 |
||||
审查结论 |
||||
填表说明:1、审查方式:严格对照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要写明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途径、形式,听取到的意见和建议及采纳情况。
2、审查结论填写:分别作出“可以实施”、“不予出台”、“政策调整”、或者“属于例外规定”的审查结论。属例外规定可以实施的必须说明理由。
3、 表内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外附纸。
附件2
兰山区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
报送单位(盖章):
审查机构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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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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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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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政策措施的总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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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果 |
分类 |
本部门和本部门牵头的政策措施 |
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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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继续实施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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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例外规定可以继续实施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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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修改调整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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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废止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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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数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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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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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承办人(签名): 年月日 |
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政策起草(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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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对需要修改调整和废止的政策措施必须一并附汇总清单。
附件3
兰山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
报送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
政策措施名称 |
文号 |
出台日期 |
制定单位 |
审查结论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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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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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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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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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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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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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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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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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填表说明:“审查结论”栏填写“修改”“调整”或“废止”。
附件4
兰山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 人:刘爱友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召集人:朱文明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办主任
韩佃兴区物价局局长
徐金中 区发改局副局长、服务业管理办主任
沈照辉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财政监督管理局局长
万胜新 区商务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张 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朱孟华 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成员:裴志祥 区经信局副局长
李公德 区教体局副局长、临沂七中党总支书记
刘中原 区科技局副局长
汤有秀 区民政局副局长
姚忠涛 兰山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
车贵利 区住建局主任科员
公立新 兰山交通运输分局运输管理所所长
王沂棱 区水务局副局长
姜自安 区农业局副局长
刘光霞 区文广新局副局长
朱凤亭 区卫计局卫生监督所党支部书记
宋晓丽 兰山环保分局副局长
郭华章 区国资局副局长
鲍晓红 区食药监局主任科员
王恒民 兰山地税分局副局长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兰山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领导小组的通 知
临兰政办字〔2017〕86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根据《中共兰山区委、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落实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兰发〔2017〕9号)要求,经研究,确定将原兰山区国土资源联合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更名调整为兰山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领导小组,现将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沈如茂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桑立杰 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成 员:冯连伟 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兰山分局局长
苗润华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法制办主任
刘新坤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马志晓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郭英亮 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丁雪健 兰山公安分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
姜开昌 区信访局局长(区委群工部部长)
雷贵松 区发改局局长
贾瑞德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陈焕海 商城工商分局局长
程明珣 区财政局局长
程万里 区住建局局长
王金锋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赵德胜 区人社局局长
魏云广 区水务局局长
姜良府 兰山交通分局主持工作
张洪群 兰山环保分局局长
管桂旭 区安监局局长
刘志文 兰山规划分局局长
石永强 商城规划分局局长
王金生 区农业局局长
闫德龙 区畜牧局局长
焦安君 市区国税局局长
时秀坤 兰山地税分局局长
何召华 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服务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兰山国土资源分局,冯连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临沂市兰山区司法局
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进驻方案
临兰司发〔2017〕28号
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为加快推进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升村(社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现根据省市区《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进驻方案》。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实际工作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局法律服务监督管理科反映。
2、 兰山区各镇街道“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进驻配档表 .doc
临沂市兰山区司法局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兰山区校车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7〕8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区政府决定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总召集人:王 辉 区政府副区长
召 集 人:孙佰祥 区镇域办主任
韩 东 区教体局局长
成 员:张作伸 区文明办主任
付文坤 区安监局副局长
朱孟华 区法制办副主任
苏振北 区教体局党委委员、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张 萍 区发改局副主任科员
王建业 区经信局主任科员
王军强 区物价局副局长
周树欣 区司法局副局长、普法办主任
刘 伟 区财政局副局长
宋永涛 兰山规划分局副局长
尤洪根 商城规划分局副局长
王恒民 兰山地税分局副局长
李文全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赵玉启 区总工会副主席
张 琳 团区委副主任科员
张克英 区妇联副主席
谭 强 市交警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
刘加永 市交警直属二大队副大队长
樊吉勇 市交警直属三大队副大队长
闫加方 兰山交通分局公路管理所所长
张玉新 兰山街道党工委委员
李慕华 银雀山街道宣统委员
相春国 金雀山街道宣统委员
王 静 柳青街道宣统委员
李云华 白沙埠镇人大副主席
王孝雷 枣园镇副镇长
吴传星 半程镇党委委员
张如华 李官镇人大副主席
张馨月 义堂镇副镇长
姬光法 汪沟镇宣统委员
朱朝华 方城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王 琛 工业园区文教办主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苏振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兰山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7〕83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省、市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兰山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周兴金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张洪群 兰山环保分局局长
王思华 区统计局局长
刘存华 区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成 员:颜 超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宝安 区发改局副局长、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
李凤英 区经信局中小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丁雪健 兰山公安分局指挥中心主任、党委委员
杨思乐 区财政局副局长、投资公司总经理
徐 飞 兰山国土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亚萍 区住建局副局长
公立新 兰山交通运输分局运管所所长
王沂棱 区水务局副局长
孙 晖 区水产中心主任
刘 伟 区农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宋晓丽 兰山环保分局副局长
赵振忠 区统计局普查办主任
韩其琛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刘荣海 区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林 樾 兰山地税分局法规税政科科长
崔大伟 区人武部保障科科长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临沂市兰山区司法局
关于转发临沂市司法局 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第七批“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临兰司发〔2017〕26号
各镇、街道、兰山经济开发区:
现将临沂市司法局、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第七批“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活动的通知》(临司发[2017]12号)转发,各单位请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和要求,务必于10月27日前,将第七批《“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一式3份及电子版报送兰山区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各单位限报一个村(社区)。
联系人:李桂林
联系电话:8234562
电子邮箱:lanshanpf@126.com
附:《关于开展第七批“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活动的通知》.doc
兰山区司法局
2017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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