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20年度造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临兰政发〔20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2020年“横向打擂台、纵向抓攻坚”活动要求,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快推进“绿满沂蒙”国土绿化行动,现就做好我区2020年春季造林绿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区2020年营造林生产计划2200亩,其中新增造林1000亩,退化林修复(含人工更新)1200亩;新建和提升森林生态廊道30公里;新育苗1000亩,农田林网新建和补植完善3000亩。
二、主要任务
2020年兰山区造林绿化工作主要做好“1573”工作,即:
“1”是深入推进林长制改革。在2019年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级林长、有关部门的综合力量,全面落实林长制绿化任务,进一步深化林长制改革,打造“兰山经验”。
“5”是突出抓好五项重点绿化工程。一是鲁南高铁沿线绿化。涉及白沙埠镇、枣园镇、方城镇3个镇26个村及半程镇、汪沟镇可视范围区域,全长30公里。二是京沪高速沿线绿化。京沪高速拓宽改造后两侧的绿化改造提升,全长34.2公里。三是李官茶芽山田园综合体项目绿化。大力实施山体彩化工程、全面提升山体景观和生态功能,打造四季常青四季常绿的效果。四是低产林改造项目。本着“适地、适树、适种源”的原则确定更新树种,对全区1000亩残次林、劣质林、树种不适林进行全面改造、带状改造、块状改造,带动全区范围内的品种更新与优化。五是天基鲁皖乐享果玩基地绿化。积极引导栽植各类名优精品果树,力争年底建成集旅游观光、采摘、科技展示于一体的高标准生态林业产业示范基地。
“7”是扎实推进七项工作。一是国土绿化造林。充分利用城乡荒山荒坡、道路两侧等闲置土地,扩大绿地面积;春季造林以前的采伐迹地,必须更新造林,春季造林后的,利用雨季或冬季进行造林;上一年度存在占用林地的镇街道、经开区必须筹划出相应的土地进行造林;要对镇山风景区、茶山、艾山等林长制任务重点片区进行查漏补缺,采取补植、新建,扩大林地面积,提高绿量。3月20日前,每个镇都要选定1-2个面积100亩以上的造林示范点。其中,李官镇要选定1个1000亩以上造林示范点,方城镇要在做好鲁南高铁沿线村居绿化的基础上选定2个200亩以上造林示范点,白沙埠镇、枣园镇也要以鲁南高铁沿线村居绿化提升为重点做好植树造林工作。二是森林生态廊道建设。以鲁南高铁、京沪高速两侧以及高铁站沿线道路绿化美化为重点,新建和补植生态廊道30公里。同时做好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主要河道两侧的高标准绿化、彩化提升,尤其是属于林长制任务的道路两侧,要作为绿化美化和提升补植的重点。实行一路(河)一景规划、乔灌草花相结合,常绿落叶并重,以绿为主、多彩协调的森林生态景观带。三是农田防护林建设。以平原地域为重点、高标准新建(完善)综合农田防护林3000亩以上。在树种选择上,优先采用深根系、窄冠幅的楸树等乡土树种。采取“宽林带、小网格”建设模式优化农田林网结构布局,对林网破损、断带缺苗的进行补植完善,特别是重点建设鲁南高铁、京沪高速两侧及茶芽山文康旅项目周围可视范围内的农田林网。四是森林村镇创建。将植树绿化纳入美丽乡村建设重要内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大力推进城镇庭院绿化、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等绿化美化;搞好农村道路、河渠、房前屋后、村庄周围、闲置土地绿化,建设一批集中连片、融合“一二三产”协调发展的绿色美丽新农村;鲁南高铁沿线村庄、厂房要建设围村林、围厂林,靠近高铁一侧要栽植至少3行以上常绿乔木;要积极开展森林乡镇、森林村居创建活动。以高铁沿线为重点,做好往年各级森林乡镇、森林村居的保持工作,切实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力争建成3个省级森林村居,1个市级森林乡镇、12个市级森林村居,60个区级森林村居。五是特色经济林建设。本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示范带动”的原则,以生态效益提高和农民收入增加为目标,结合低产林改造,在李官镇、汪沟镇、方城镇等低山丘陵地带加快发展榛子、油用牡丹、北美冬青等特色经济林。力争新建特色经济林500亩,完成低产林改造1000亩,确保3年1000亩的特色经济林任务。六是种苗花卉建设。新发展苗木及花卉1000亩,要因地制宜,发展壮大苗木花卉产业基地规模,集中连片发展,提高我区苗木花卉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水平,努力形成“一镇一品”或“多镇一品”,带动从业农民增收致富。七是义务植树工作。各镇街道、经开区都要落实好义务植树基地,抓住春季造林有利时机,集中开展一次义务植树活动。
“3”是全面强化三个保障。坚持“造管并举”的原则,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防火能力建设、森林资源保护三项体系建设,实现森林资源的全面保护、利用和管理。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侵占湿地及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做好美国白蛾防控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建设成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经开区要切实加强对造林绿化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是造林绿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造林绿化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涉及到重点任务的镇街,要成立工作专班,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员。林长制成员单位,要切实落实好部门责任,主动为领导做好参谋,配合好林长及所涉及镇街的绿化工作,确保林长制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把宣传引导贯穿到国土绿化行动全过程,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土绿化行动的重要意义、建设内容和政策措施,动员和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国土绿化行动中来。及时总结推广和宣传一批国土绿化先进典型,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有影响、可借鉴的绿化示范点和大片造林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加强资金保障。区里将加大对造林资金的投入,各镇街道、经开区也要拿出专项财政资金用于植树造林工作,最大程度上鼓励社会力量、造林大户投身于造林工作中。
(四)加强督查调度。各镇街道、经开区要按照下达的造林计划,尽快把造林绿化任务细化分解,确保按期完成绿化任务。区林业部门要做好定期调度,特别是要调度重点任务的工作进展。区政府将派出督导组,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力度大、措施实、效果好的镇街道、经开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 1.兰山区2020年营造林和飞防任务计划表
2.兰山区2020年度区级森林村居任务分配表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兰山区2020年营造林和飞防任务计划表
镇 街 (经开区) | 营造林任务(亩) | 新育苗面积(亩) | 飞防作业面积(万亩) | ||
合计 | 人工造林 | 退化林修复 (含人工更新) | |||
兰山街道 | 4.6 | ||||
银雀山街道 | 0.9 | ||||
柳青街道 | 2.0 | ||||
白沙埠镇 | 200 | 100 | 100 | 100 | 4.0 |
枣园镇 | 200 | 100 | 100 | 100 | 3.9 |
半程镇 | 400 | 200 | 200 | 300 | 7.0 |
李官镇 | 400 | 100 | 300 | 200 | 5.0 |
义堂镇 | 200 | 100 | 100 | 100 | 7.0 |
汪沟镇 | 400 | 200 | 200 | 100 | 5.8 |
方城镇 | 400 | 200 | 200 | 100 | 6.2 |
经开区 | 3.6 | ||||
合 计 | 2200 | 1000 | 1200 | 1000 | 50.0 |
附件2:
兰山区2020年度区级森林村居任务分配表
镇街(经开区) | 区级森林村居创建数 |
兰山街道 | 8 |
银雀山街道 | 2 |
金雀山街道 | 2 |
柳青街道 | 5 |
白沙埠镇 | 6 |
枣园镇 | 6 |
半程镇 | 6 |
李官镇 | 3 |
义堂镇 | 3 |
汪沟镇 | 8 |
方城镇 | 9 |
经开区 | 2 |
合 计 | 60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2020年女性安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20〕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2020年女性安康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2020年女性安康工程实施方案
为服务和保障妇女民生,促进妇女发展,进一步增强全区广大妇女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5〕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1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实施以“守护家庭健康助力家家幸福”为主题的女性安康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发挥妇女两个独特作用、以小家庭的和谐共建大社会的和谐为主线,积极开展女性安康工程,建立妇女特殊疾病风险保障体系,保障妇女健康权益,防范女性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切实服务社会民生,提高城乡妇女幸福指数,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二、工作内容
(一) 女性安康保障方案
保障项目 | 保障金额 | 保费 | 参保对象 |
原发于女性乳房、宫颈、子宫内膜、卵巢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 | 40000元 | 100元 | 16-65周岁健康女性 |
意外身故、伤残保障 | 20000元 | ||
意外医疗费用 | 4000元 |
1、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被医院确诊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等四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支出的,包括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外出旅游(限国内)、乘坐公交车或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日常生活中的磕碰,走路摔伤、车辆刮伤、电击、溺水等意外伤害,均按条款规定负责赔偿,其中意外费用补偿包括门诊和住院费用补偿。因意外伤害引起的并发症导致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方法步骤
1、大力宣传,实施推动(2020年3月12日-3月31日)。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栏、新媒体等,做好宣传发动和启动工作,宣传推介女性安康工程、普及家庭健康知识。
2、层层部署,全面开展(2020年4月1日-4月30日)。各级各部门要将“守护家庭健康 助力家家幸福”女性安康工程作为专项重点工作进行推进,组织开展投保动员、集中承保等工作。
3、核查校对,集中突破(2020年5月1日-6月30日)。保险公司将对参保妇女信息核查、校对,协助区财政局做好财政补贴发放相关工作。日常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处理理赔案件,争取做到赔付服务满意率100%。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逐步推进落实。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女性安康工程列入为妇女办实事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务求实效。
(二)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区妇联与中国人寿兰山支公司要加强合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发挥各自的优势,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区妇联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并将调度情况予以通报。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业务指导及理赔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赔尽赔。
(三)审核相关材料,实行财政补贴。区财政局对所有参保的16-65周岁兰山区籍妇女每人补助5元,区妇联根据各单位提报的实有投保人数及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将补助金额直接拨付到中国人寿兰山支公司。
(四)强化监督管理,做好跟踪服务。各单位和中国人寿兰山支公司在实施女性安康工程中,要热情耐心、严谨细致,坚持购买自愿的原则和服务至上、理赔及时的工作要求。要严格依法办事,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遵守各种制度和程序,防止“骗保”行为和理赔不到位、不及时等现象的发生。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推动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开区管委会:
《兰山区推动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推动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农民出行条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动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74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动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任务目标。按照“雨天不踩泥、晴天不起土”的基本标准,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硬化农村通户道路。到2020年年底,全区90%以上的行政村、村内90%以上的居住户实现通户道路硬化。
(二)实施范围。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所指行政村原则上为除纳入近三年内搬迁、撤村并居、社区和城区建设规划的村庄,以及远离村庄的散居户(15户以内)和常年无人居住户外的行政村。
(三)实施进度。2020年,全面启动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程实施,6月底前累计完成60%的剩余建设任务(按行政村数量);11月底前全面完成剩余建设任务,基本实现农村通户道路硬化;12月底前完成农村通户硬化道路验收及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二、建设标准和程序
合理选取硬化材料,有条件的村可以采用较高标准,采取水泥或沥青路面硬化;经济实力较弱的村可以采用块石、卵石、红砖、预制砖、风化料、建筑废弃料等建筑材料实施道路简易硬化。
(一)技术标准。根据《山东省村内道路硬化工程技术指南》的要求,主要分为干道路面(路面宽度3.5米以上)和巷道路面(路面宽度3.5米以下)两大类。
1、干道路面
1.1道路两侧应该设置排水,排水设施的形式、宽度应结合村内情况合理设置。
1.2干道路面结构包括面层和基层,基层要求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可选择水泥稳定砂砾(碎石)作基层,厚度在16cm以上,并经机械压实。具体技术要求可参照 JTG/T F20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
1.3沥青路面。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时,面层厚度不低于5厘米,基层建议采用水泥稳定碎石,厚度不低于16厘米。应由专业施工队伍施工,参照 JTG F40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1.4水泥路面。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建议采用强度不低于C30水泥混凝土,厚度不低于18厘米。施工工艺及施工关键点参照《山东省村内道路硬化工程技术指南》。
2、巷道路面
2.1.巷道路面应该合理设置排水设施,保障排水需求,具体排水形式可参照《山东省村内道路硬化工程技术指南》。
2.2水泥路面。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建议采用强度不低于C25水泥混凝土,路面总厚度12cm(路面宽度小于2.5米,可按照8-10cm施工)。巷道路面采用水泥混凝土形式时可不设基层。施工工艺及施工关键点参照《山东省村内道路硬化工程技术指南》。
2.3块石路面。块石路面要选用无风化、无水锈的石材,砌筑前应冲洗干净,大面朝下。临空面砌体应勾凹缝,勾缝应均匀美观。已完成砌体不得扰动,注意保持路面整洁和填缝饱满。填缝可采用砂土、水泥砂浆、风化料为主,地势较高的路段可采用白灰砂浆或白灰掺红胶泥填缝,水泥可采用普通水泥或矿渣水泥,生石灰应煅烧充分。施工工艺及施工关键点参照《山东省村内道路硬化工程技术指南》。
2.4预制砖路面。路面砖外观质量应整齐,不能有较大的正面脱皮及缺损、缺棱掉角。路面砖应有较高的强度、耐磨度和较低的吸水性,并确保吸水后强度不显著下降;多孔砖材应有较好的透水性。水泥、砂等要求参考水泥混凝土路面相关材料要求。施工工艺及施工关键点参照《山东省村内道路硬化工程技术指南》。
(二)建设程序和资料整理。各镇街、经开区要严格村内道路建设程序,安排专人负责工程档案的整理工作。对于建设程序不规范、工程档案不齐全的项目不予验收和补助。
1、工程招标。以街镇为建设责任主体进行招标。招标可以采取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等财政、审计部门认可的多种方式。
2、施工图设计。工程要有简易设计图纸,包括路线平面图、结构层示意图、排水设施、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等。
3、工程档案资料。包含设计图纸、招标资料、工程施工资料、监理资料、验收资料、工程审计结算报告等。
三、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村内道路硬化工程所在镇街和村居负责筹集建设资金,要多方筹集和落实资金,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村民自愿出资出劳、社会捐资捐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要整合、利用好涉农资金,统筹用于农村通户道路硬化。要规范筹资筹劳行为,引导农户自主完成土方工程,鼓励农户以自备砖、砂石、水泥建筑材料或以出工等形式积极参与建设。要加强农村通户道路硬化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对于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的村居,路面宽度大于3.5米(不含3.5米),水泥混凝土面层厚度不低于18cm、沥青面层厚度不低于5厘米的区财政按照4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路面宽度小于3.5米(含3.5米),水泥混凝土面层厚度不低于12cm(路面宽度小于2.5米,可按照8-10cm施工)和以块石、预制砖铺设道路的区财政按照27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采用风化料、建筑废弃料等建筑材料实施道路简易硬化的不予以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调查摸清实际情况。各镇街、经开区要对本辖区内村内道路状况进行调查统计,掌握通户道路工程量,实行一村一策,逐村建立工作台账。
(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各镇街、经开区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政策措施、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
(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镇街、经开区是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计划、落实推进措施、统筹资金安排,负责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程项目的监督考核、质量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的推进机制,加强对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的统筹、指导和服务,形成推进合力。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齐心协力推进农村通户道路硬化的工作格局。其中,兰山交通分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全面推动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工程量调查和补助资金筹措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通户道路硬化与其他乡村振兴工作的统筹协调;区自然资源局、兰山规划服务中心、商城规划服务中心负责在编制村庄规划时突出农村通户道路建设工作;区住建局负责统筹农村通户道路硬化与其职责范围内的农村基础设施的衔接实施;各街镇、经开区作为农村通户道路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质量安全和验收等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全程监理,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达标和施工安全。
(二)统筹实施推进。农村通户道路建设规划应与村庄规划有效衔接,与撤村并居、村庄建设改造、人居环境整治、生态风貌保护有机结合、协调推进。对近期拟实施绿化、路灯、排水以及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村庄,应与通户道路硬化统筹考虑,科学安排,避免造成投资浪费。
(三)确保工程质量。各镇街、经开区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开展施工现场质量巡查和验收。要建立落实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从施工组织、材料采购、质量监督、物料使用等方面严格把关。要按照市场化、物业化运作模式,落实专业队伍,与施工队签订保修返修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巡查与监督,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和村民的监督作用,确保建成群众满意工程。
(四)严格督导考核。区政府将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各镇街、经开区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定期督导巡查、第三方机构评估、不定期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实施进度、资金落实、工程质量、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监督,确保农村通户道路硬化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区政府督查办负责通村道路工程建设进度的督导工作,每周调度、通报工程推进情况。各镇街每月2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兰山交通分局。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2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兰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兰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保障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指导意见,制定《临沂市兰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畜牧产业振兴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障有效供给和增加农民收入”这一目标,科学划定禁养区,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推动全区畜牧业稳定绿色发展。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原则和依据
(一)划定的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2、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的原则;
3、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外,不得划定禁养区。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概念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区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域
1、兰山街道城建区;银雀山街道城建区;金雀山街道城建区;柳青街道城建区。
2、枣园镇政府驻地;白沙埠镇政府驻地;李官镇政府驻地;半程镇政府驻地;义堂镇政府驻地;汪沟镇政府驻地;方城镇政府驻地;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驻地。
3、白沙埠镇城建区;枣园镇城建区;义堂镇城建区;兰山经济开发区城建区。
4、临沂祊河省级湿地公园;兰山柳青河省级湿地公园。
5、刘庄水库一级和二级保护区。
6、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的建成区等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养区域。
五、畜禽养殖环境管理要求
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限期关闭或者搬迁。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禁养区外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畜禽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生产能力。
减少审批流程,鼓励禁养区外养殖场户提升改造现有的养殖圈舍及设施设备,实施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力度。鼓励养殖场户采用生物措施,实施生物除臭驱蝇技术,防止大气环境等污染,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不达标,拒不整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外排粪污造成污染的,应予以停养,并限期关闭或拆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主动意识,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禁养区外新建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对既有的畜禽养殖场区要落实粪污处理利用措施,对不达标的限期治理。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抓好本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关停、搬迁,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复养现象的发生。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行为。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规模养殖场的合理选址布局和生态养殖技术推广。相关部门要做好养殖场备案、动物防疫条件监管、落实环评制度等。住建、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本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养殖场给予公开曝光;对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典型和生态循环养殖典型,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兰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说明
1、兰山街道、金雀山街道、银雀山街道、柳青街道辖区全部为禁养区。
2、枣园镇:政府驻地范围东至蒙山北路、南至永安路、西至中环线、北至永安三路。城建区范围北曲坊、大朱坞、北店子和封闭片区涉及到村社区;东至蒙山北路、南至柳青街道,西至中环路,北至永安路。
3、白沙埠镇:政府驻地及城建区范围涑河路以西,北至永安路;涑河路以东、朱七路以西,北至茶山十路;朱七路以东,北至雄安大道。南至:长春路;东至:滨河西路;西至:枣园镇。
4、李官镇:政府驻地东至远大路、北至云泊湖大街、南至汶泗公路、西至朱七路。
5、半程镇:政府驻地东至三维路,西至金锣二路,北至玉平连接线,南至半程镇界。
6、义堂镇:政府驻地东至祊河,西至谷城路,南至创业路,北至长春西路。城建区东至祊河,西至新西外环路,南至镇界,北至祊河。
7、汪沟镇:政府驻地北至许寨路,南至闵寨路,东至柳青路,西至张闵路。
8、方城镇:政府驻地北至镇北外环路,南至文泗路,东至泉重路,西至文泗路。
9、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驻地及城建区东至西中环,西至西外环,南至解放路,北至义堂镇边界
10、临沂祊河省级湿地公园:西起周井铺东,东至兰山区西外环路,包括祊河河道以及两岸水系绿化带等区域,东西长5.6km,南北宽1.8km,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18°11′14.14″~118°15′30.09″,北纬35°10′19.13″~35°11′19′01″之间,面积504hm2。
11、兰山柳青河省级湿地公园:西北起西外环路,东南至北外环路(长春路)柳青河中桥,主要包括柳青河及其部分支流河道、水系绿化带和龙王河两侧的万亩荷塘;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18°15′57″-118°21′19″,北纬35°09′15″-35°13′08″之间;总面积649.5hm2。
12、刘庄水库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在120.14米兴利水位以下所有面积为水库管理范围,在防洪水位122.37米至兴利水利120.14米之间的土地属于刘庄水库保护范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招商引资项目综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20〕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招商引资项目综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招商引资项目综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促进招商引资项目服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专业化,强化项目协调,加快项目进程,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镇有关事权清单的通知》(兰办发〔2019〕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兰山区招商引资项目综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拟在兰山区辖区内落地的投资过3000万的招商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兰山区招商引资项目综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住建、应急管理、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二)组建评审委员会。为使评审工作更加专业化、科学化,从相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和聘请行业协会专家,组建招商引资项目综合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可行性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在领导小组的监督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可根据项目类型相应调整评审部门和成员。
三、评审内容
(一)产业政策。引进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是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否属于我区支柱产业和重点培育产业。
(二)规划布局。引进项目拟选址是否符合我区的产业功能区域定位,是否与周边已建、在建和其它待建项目具有相容性,是否符合国家及我区有关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要求。
(三)用地规模。引进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全区土地总体利用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目录要求,是否符合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原则,是否符合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规定,供地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政策。
(四)环保节能。引进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是否符合环保部门制定的规划要求,是否符合节能减排。
(五)质量效益。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产业用地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产效益等是否符合招商引资的相关规定。
(六)其它方面。安全、信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评审。
四、评审流程
(一)申报
凡是达成投资意向拟落地的项目,项目引进单位及时向区招商引资项目综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提交招商引资项目的评审材料。包括招商引资项目评审申报表、项目投资计划书或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二)初审
项目初审可以书面征求部门意见,必要时召开相关部门座谈会。项目初审由区商务局牵头,引进单位参与,分别向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主要了解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安全是否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选址是否符合国土规划要求、分析项目可行性和预期效益等,把产业政策、环保安全、投资强度、质量效益等要件作为项目准入前置条件,做好项目的初审把关,并出具初审报告。
对于需要实地考察论证的项目,由综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和聘请专家到项目投资方考察论证。
(三)评审
对拟综合评审的项目,在报综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评审办提请召开项目综合评审会议。评审办提前将项目评审资料推送至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供其调查、研究、论证和撰写项目评审意见建议等。
项目投资方或项目引进方在评审会上做好项目情况介绍。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据评审内容结合单位职责进行专业评价分析,达成一致意见后作出项目可行性认定。项目综合评审通过后,评审办5个工作日内出具招商引资项目综合评审意见书,并报区委、区政府。
评审会议原则上每个月集中组织一次,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综合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成员单位缺席视为许可项目准入。对投资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科技含量高并对兰山区拉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评审。对评审为再议的项目,要说明理由,项目单位需补充材料,对项目进行适当调整,重新提出申请,由综合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最后一次评审。
(四)入库
评审通过后的项目纳入兰山区招商引资项目库。评审办要将评审意见发送至项目引进单位。
五、结果使用
(一)强化结果使用。《兰山区招商引资项目综合评审意见书》作为项目签约、立项等手续办理的重要依据。
(二)明确任务分工。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城投集团和项目落地镇、经开区负责根据项目选址、用地规模等情况给予配备相关土地指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要分别做好项目立项、国土、规划、环评、能评、安评、水评、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审批办理工作,属于上级部门办理的,有关部门要对口协调积极推进。
项目落地镇、经开区要做好项目落地的服务协调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审批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确保项目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开工所需的相关手续。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联控应对处置预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函〔2020〕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联防联控应对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3日
兰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联防联控应对处置预案
按照国家、省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条例和鲁办发电[2020]10 号规定,特制定《兰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联控应对处置预案》。
一、工作目标与原则
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做好应对处置工作,全力保护我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组建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决定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统一部署、协调、督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疫情处置工作;统一调度疫情处置过程所需人员、物资、器材装备等;研究解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做好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医疗救治及善后处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联络、协调和承办区防控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组织制定预案、相关工作方案,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疫情调查、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及时报告疫情处置进展情况。
(二)加强部门配合,明确责任分工
1、区委宣传部:根据上级发布的权威信息,结合我区实际负责组织新闻报道,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做好网络及新媒体等舆论舆情监测,及时止谣辟谣;做好预防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2、区委政法委:根据职责在必要阶段领导动员基层综治力量参与疫情防控以及隔离观察等工作。
3、区发展和改革局:将传染病防控能力建设纳入政府重大规划。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及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负责制订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计划。
4、区教育和体育局:加强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落实各项卫生措施,防止疫情在幼儿园、学校发生暴发流行;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在疫情发生后,对幼儿园及学校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协助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控制措施。
5、区科技局:做好疫情防控以及临床救治等方面的科研立项,负责制订相关政策,扶持抗病毒药物生产和新药研发,并加强对中医药预防、治疗药物研发的支持。
6、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疫情处置所需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的生产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7、兰山公安分局:负责现场管制、安全区域封锁和事件发生地交通管制及安全保卫工作;妥善处置传染病事件引起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打击利用突发传染病事件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巡逻防范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趁机破坏的违法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舆情,阻止谣言传播。
8、区民政局:制定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管理方案;做好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9、区财政局:及时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做好因公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工作人员工伤评定工作,落实相关待遇补助。
11、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管医疗废弃物处置企业;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环境污染事件。
12、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疫情溯源追踪及调查处置工作,在必要阶段负责隔离治疗场所的规划和建设用地保障。
13、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严厉打击城区马路市场活禽交易,加强城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14、兰山交通运输分局:协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做好交通工具、候车场所消毒,做好体温检测相关设备的准备,协助做好进出旅客卫生检疫,开展健康宣传,及时发现可疑疫情,进行健康检查、隔离留验等处置;做好疫区车辆调配,确保及时运送防控处置所。需医务人员和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及时组织消除交通工具及相关场所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危害,做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15、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并协助做好禽畜间环境标本监测。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牧场、林区、河流的鼠害及其他传播疫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危害;负责有关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检验检疫和溯源工作。
16、区商务局:保障有关物资及时到位,确保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正常供应。
17、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做好健康教育宣传,落实旅游团队信息台账制度,掌握我区出入境旅游团队人员情况,视情发布旅游警示;配合做好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观察场所的确定和管理。
18、区卫生健康局:做好疫情防控的技术支持、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以及患者救治工作,具体承担区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9、区应急管理局:协助疫情处置单位建立有毒有害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运输信息数据库;动员应急人员、装备及物资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疫情调查处置。
20、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救治药品试剂、预防性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市场监管。依法监督检查农贸市场、活禽交易市场等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加强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交易管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交易,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对有肇事责任的经营者依法追究责任。加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相互串通、操纵市场、哄抬价格和趁机乱收费的违法行为。
21、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助政策;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作用,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过程中按规定及时支付各类参保人群医疗费用。
22、各镇街道、经开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追查辖区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做好相关场所、人员的隔离,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等防控措施;做好辖区内环境卫生工作,尤其是农贸市场等易滋生病毒的脏乱场所;严厉打击辖区内活禽交易、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发动村(居、社区)摸排疫情地区输入人员名单。
23、其他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做好本部门、单位防病知识宣传,积极配合做好疫情调查处置工作,落实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确定的防控措施。
三、加强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疫情监测。建立完善监测、预警系统,严格落实疫情监测、分析报告、信息通报等制度。
(二)预警。根据疫情发生危害程度和进程状况等,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三)疫情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人员发现疑似疫情后,要立即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区疾控中心接到报- 7 -告后,应立即向区卫健局报告。区卫健局组织专业机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核实和初步判定,经初步核实认为可能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应在 2 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报告分为初次、进程和结案报告。初次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现过程、病例的基本情况、主要症状和体征、可能的病因、波及范围、已经采取的措施、发展趋势及下步工作计划等,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做出进程报告,当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
(四)评估。疫情发生后,要迅速启动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评估工作。由专家组对疫情进行风险评估,初步判断危害程度分级,向区防控领导小组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疫情结束后,由专家组负责对疫情影响做出全面评估。
四、强化应急处置
(一)启动预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达到Ⅲ级以上时,区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市防控领导小组提请,由市防控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预案,同时向区政府报告,并由其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
(二)基本应急。区级预案启动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应按照预案和分类工作方案规定程序,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由各工作组分工协作,科学有序地迅速展开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在疫情平息后,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与教训,通过科学评价提出处理类似事件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扩大应急。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能有效控制,有扩大发展和蔓延趋势时,区防控领导小组要及时上报上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利用全市资源开展防治工作。同时,根据需要配合相关部门和团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四)信息发布。根据授权,由区防控领导小组上报上级防控领导小组核准后,指定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向媒体发布信息,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疫情信息。
(五)预案终止。根据疫情处置工作进展和专家组评估建议,区防控领导小组适时做出预案终止决定。预案终止条件:1.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经过一段时间后无续发病例出现;2.国务院或国家卫生健康委宣布解除疫情控制,在我区范围内未发生流行或流行终止的。
五、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处置技术组和临床专家组,开展相关防控技术和现场控制策略研究,为疫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强化专业知识培训,为临床救治争取时间。强化疫情监测,不断完善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社区监测报告网络、卫生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医院哨点监测网络、国境卫生检疫监测网络。
(二)救治机构保障。根据“分级救治、归口管理、强化功能、减少传染”原则,合理规划,加强疫情日常监测和监督管理,发现病人及时转诊,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疫情发生时紧急救治及时有效。定点收治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具体承担病人医疗救护工作,其联系方式要向社会公布。
(三)人员保障。区卫健局要建立规模适度、人才配备合理、专业素质高、精干高效的防控处置救援队伍,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演练,不断增强防控处置能力。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应保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一旦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能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展开工作。
(四)物资保障。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分工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储备种类包括日常监测所需物资,现场处置和医疗救护所需药品、疫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试剂等,个人防护用品,交通、通讯工具及必备生活物资等。
(五)经费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过程中所需医疗器械、消毒药械、药物、应急物资购置、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隔离观察定点宾馆等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
(六)机制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一旦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能及时调动人力和物资迅速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经开区和区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发挥好联防联控作用。
(二)严格控制疫情。严格管控措施,尽最大努力避免疫情扩散蔓延,严把输入关口,严格源头管理,严管发热人员,加大环境卫生整治。
(三)全力做好医疗救治。加强重症救治,落实集中病例、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四集中”措施,将重症病例收治到条件好的定点医疗机构,最大限度的降低病死率。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肃纪律,狠抓落实,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疫情防控工作不仅是业务问题,也是政治问题,要站在国家安全的高度保障疫情防控有序开展。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5G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临兰政办字〔20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加快5G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座谈会纪要》(〔2019〕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2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5G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19〕120号)等文件要求,加快5G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共建共享水平,进一步统筹社会资源,构建“智慧城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快5G通信网络规划建设,推进通信基站站址资源共建共享,全面提升5G通信网络覆盖范围和服务质量,为打造5G先锋城市、全省5G工业应用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0年底,实现5G规模化商用,基站建设总数达1000个,主城区5G网络信号全覆盖,重点连片区域优质覆盖,在远程医疗、智慧安防、智慧物流、智慧工厂、智慧园区、车联网、AR/VR等典型领域,打造一批5G行业应用示范标杆项目。
到2021年底,5G基站建设总数达2000个,实现主城区及重点镇街5G信号全覆盖,同时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5G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根据5G网络特点,充分利用现有基站资源,积极对接各电信运营企业需求,全力推进《临沂市5G通信基站布局专项规划》落地,各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确保5G基站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区详细规划,政府投资类新建项目需在设计时提前考虑5G信号覆盖。按照“政府定标准、单位作承诺、过程强监管”的原则,相关涉批部门制定统一标准,在通信企业提出规划审批时,涉批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反馈,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信企业采用承诺制,明确临时占用期限,并承诺限期恢复原状,对于造成损失的,承诺补缴补偿费,形成“统一标准、一次承诺、简化审批、全程监管”的工作模式。保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责任单位:各镇街、经开区,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大数据局、兰山规划服务中心、商城规划服务中心,区铁塔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电信公司、区广电公司)
(二)推进资源开放利用。明确“政府主导、铁塔统筹、开放共享、服务社会”的原则,大力推进社会资源与通信基站建设统筹共享,铁塔公司牵头梳理全市通信基站杆塔资源,全面实现资源共享,加快“通信塔”变“社会塔”,推进全市智慧化建设。2020年5月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相关单位、各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要严格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5G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19〕120号)中的相关规定,完成办公场所、公共设施等优先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免费开放工作。同步加大房地产企业和小区物业单位对居民住宅等场地的墙体、路灯杆、楼顶、管道等资源开放力度。其中,对于公共事业类灯杆,优先考虑用电安全、灯杆强度、灯容灯貌等因素,采用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方式进行建设部署。(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兰山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兰山交通分局、兰山生态环境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大数据局、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兰山规划服务中心、商城规划服务中心,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服分中心、区铁塔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电信公司、区广电公司)
(三)大力推进智慧杆建设。根据5G基建建设需求,本着“一杆多用、共建共享”的原则,科学控制增量,积极消化存量,分期分批将现有灯杆改造为智慧杆,全区新建道路要统一规划建设智慧杆。统筹汇总电信相关技术要求及5G基站分布情况,科学部署,减少杆塔重复建设投资。要加快推进5G智慧杆塔建设,制定详细规划、建设进度、建设目标等,力争在全市领先。(责任单位:各镇街、经开区,区工信局、兰山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兰山规划服务中心、商城规划服务中心、兰山交通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铁塔公司)
(四)推进重点区域场所通信网络覆盖。聚焦城市核心区、重要功能区、公共服务场所、交通枢纽、物流园区等重点区域,实施5G网络优先部署。通信基础设施与水、电、气设施一样,作为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涉及民生安全的关键点,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住宅小区、商超、商务楼宇等重点场所的电梯、地下停车场等区域通信网络覆盖的重要性,市场监管、工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牵头通信企业梳理重点区域场所的电梯、地下室等区域的通信覆盖情况,通信企业要负责做好重点区域场所通信网络覆盖标准建设,同时要明确责任分工,铁塔公司负责统筹建设,移动、电信、联通等积极配合,确保突发事件现场通信渠道畅通,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责任单位:各镇街、经开区,区工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兰山交通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铁塔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电信公司、区广电公司)
(五)加大电力保障。做好5G基站设施的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满足5G基站设施运营用电需求。一是供电单位要与通信、铁塔等单位密切配合,共同成立5G网络建设电力专项联合工作组,推进5G基站用电设施规划,提前做好电力改造预留。二是简化用电报装审批手续,采用批量申请、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快建设进度。三是发改、供电等牵头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上级电价政策,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坚持查处与规范并重,强化问题整改落实,对违规收费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对符合条件的各类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中的两部制电价。四是组织推进具备条件的5G基站转供电改直供电工程,对符合条件的新建5G基站实施电力直供,进一步降低通信基础运行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服分中心、区铁塔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电信公司、区广电公司)
(六)规范建设行为。参照水、电、暖等建设审批要求,进一步简化流程,实现基站建设审批“最多跑一次”。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9〕8 号)要求,将光纤到户、通信基础设施配套纳入工程项目设计、验收等各个环节。新改扩建道路应同步考虑通信基站、管道等基础设施布局;老旧小区、新建小区、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应预留通信设备机房、天线位置建设空间,有效解决通信基础设施进入难、落地难问题;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业主大会决议,配合做好现有住宅小区基站建设和维护,实现移动通信网络覆盖。(责任单位:各镇街、经开区,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兰山规划服务中心、商城规划服务中心,区铁塔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电信公司、区广电公司)
(七)加大保护力度。要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和网络基础设施保护,对因征地拆迁、城乡建设等造成通信基础设施迁移、损毁的,按照本地标准予以补偿,并及时协调补充替代站址,防止出现信号盲区。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巧立名目收取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赔偿费、场地占用费等费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网络基础设施、阻挠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各镇街、经开区,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局、兰山规划服务中心、商城规划服务中心、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兰山公安分局、区铁塔公司)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要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及时协调解决5G通信网络推广及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动社会资源与铁塔资源的开放共享,优化铁塔建设布局,提高铁塔使用效益,确保5G通信网络建设稳步推进。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落实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督查小组,定期组织实地督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工作滞后的单位要进行重点通报,督促整改,加快推进5G网络基站规划建设。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不得授权无《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通信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开展通信铁塔等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已经授权的应立即纠正。基础电信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5G基站建设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强化安全生产,加大建设力度,高质量完成5G基站规划建设各项任务。
(四)加大资金扶持。区财政局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支持5G网络建设、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示范应用;将工业企业利用5G改造提升生产设备等符合条件的成本费用纳入技术改造扶持政策范围;对符合首购条件的5G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五)营造良好环境。加强舆论引导,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解读5G通信网络建设意义,普及基站电磁辐射科学知识,促进社会各界正确认识电磁辐射等焦点问题,形成全区上下齐心协力、共同推进5G通信网络建设的良好氛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兰水字〔2020〕3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兰山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请各科室、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水务局
2020年1月21日
兰山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省水利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定的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积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新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维修及技术改造项目)。国家或省有专门规定、以及使用国外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五条 根据全区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由发展规划科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包括全区水利基础设施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及年度实施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病险塘坝除险加固等建设项目按照其专门管理办法进行立项批复。
第三章 项目法人组建及管理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
(一)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上岗前需经过培训;
(二)项目法人可设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职责。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代建相关职责;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主体,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工程建设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二)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四)负责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以及工程招标备案、工程开工报告备案、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等手续;
(五)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六)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七)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八)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九)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十)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十一)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十二)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九条 按照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的,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招标,并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向区纪委报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山东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部进入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其中,省级及以上审批的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须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事前报告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监督的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主要对招标准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内容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招标人的权责、招标程序、行政监督、投标单位条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等,严格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五章 建设实施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包括施工准备和工程建设两个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已经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或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
第十五条 施工准备的主要内容包括:
施工准备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实施经批准的应急工程、试验工程等专项工程;
5、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6、组织监理及主体工程招标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具备以下开工条件后,项目法人可以组织主体工程开工建设:
(一)项目法人已设立;
(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已批准;
(三)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四)建设资金已落实;
(五)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按规定选定并依法签订了合同;
(六)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
(七)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
(八)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
(九)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当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开工前交底和开工后检查制度。水利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方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列席参加。水利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后,施工、监理、检测、设计等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按照合同承诺履行各自义务,做好相应工作。
第六章 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大中型水利工程全面推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
第二十条 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包括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以行为监督为主,实体质量以第三方质量检测数据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工程验收前,应当及时办理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质量等级结论的核备或核定。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水利工程各参建方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工程开工前,应当认真落实参建各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制度。工程竣工后,应当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机构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进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南》要求,从制度管理、人员管理、施工管理、现场秩序、安全管理5个方面全面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倡导文明施工,提高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现代化水平。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水利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国家和省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包括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一)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二)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三)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二)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一般设计变更已履行有关程序;
(三)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四)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五)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六)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七)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八)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九)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规程组建,严格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
(一)对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现场查看工程建设情况,逐一认真查看主要工程、关键工程、控制工程的质量及运行管理情况;
(二)认真查阅工程档案资料,对工程施工记录、质量检测、质量评定、监理审核等内容的严格审查;
(三)审查工程初期运行及运行管理单位落实情况、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历次稽察、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及其他参建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验收责任。坚持“谁主持,谁负责”的原则,验收主持单位对工程验收工作负总责。项目法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其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政府验收应当在法人验收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成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作出验收结论。
第八章 工程档案
第三十三条 工程档案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当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第三十四条 水利工程档案必须真实、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并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装订整齐、签字手续完备。工程施工过程的图片、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应按种类分别整理立卷,并附以详细的语言或文字说明。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竣工图必须由施工单位在图标上方加盖竣工图章,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才能作为竣工图保存。
第三十六条 水利工程档案验收应当提前或者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凡档案内容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不得通过档案验收;未通过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者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内容以及验收意见,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稽察、审计和廉政建设
第三十七条 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接受有关部门对工程前期工作、计划执行、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资金管理等进行的稽察。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加强内部审计,区水务局财务审计科负责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审计。
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廉洁自律,严防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临兰政办发〔20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我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兰山区乡村之星”(以下简称区乡村之星),是指为兰山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在农业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及群众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区乡村之星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生产型、经营型、技术服务型、社会服务型和技能带动型农村实用人才的不同特点,重点从农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坚持上下联动、逐级选拔的原则,区乡村之星原则上每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10名,管理期限为2年。
第五条 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区乡村之星的选拔范围是,在兰山区范围内直接从事一线工作的生产型(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经营型(农业企业经营人才、农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技术服务型(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的各类人员)、社会服务型(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公益事业服务人员、文体艺术等各类人员)和技能带动型(各类能工巧匠、科技带头人)非公职农村实用人才。已当选省、市乡村之星并在管理期内的,不再参加选拔。
第七条 区乡村之星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发展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和推广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区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属全区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和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带头人;或在农村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区乡村之星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是:
(一)申报:由所在村或企业(合作社)推荐,填写《兰山区乡村之星申报表》、《兰山区乡村之星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提供相关成果资料、业绩证明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报所在镇街道(经开区)。
(二)初审:各镇街道、经开区对申报人员进行初审,查证、核实成果和业绩,提出申报名单,撰写《兰山区乡村之星推荐考察报告》,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三)评审: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镇街道、经开区报送的人选进行初评,按1:1.5的比例提出建议名单;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建议人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初步人选。
(四)考察:区委组织部牵头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初步人选进行全面考察。
(五)公示:在征求卫健、信访、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将区乡村之星初步人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和公示期间查实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取消评选资格,初步人选不再递补。
(六)审批: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评审、考察和公示等情况,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命名表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区乡村之星名单,报区政府命名,进行表彰。
第四章 待遇
第九条 区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年发放区政府补贴6000元。
第十条 区乡村之星纳入全区高层次人才库,优先推荐为省、市乡村之星,区里每年组织部分区乡村之星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区情、市情、国情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一条 积极支持区乡村之星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优先推荐为村“两委”干部人选、劳动模范人选等。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区乡村之星由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所在镇街道(经开区)和所在单位搞好配合。
第十三条 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区乡村之星档案,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乡村之星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任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批选拔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十四条 依托各类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培养区乡村之星,引导区乡村之星通过协会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服务。通过组织座谈会、研讨会、联谊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征求区乡村之星对乡村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建议,鼓励区乡村之星为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建言献策。
第十五条 区乡村之星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被选拔为市级及以上乡村之星的,不再按区乡村之星管理;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区乡村之星的,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加强对区乡村之星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区乡村之星的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7日起,有效期至2024年1月7日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20〕3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规范优质农产品基地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地包括农、林、牧、渔基地。区级优质农产品基地分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两
种。
第三条 鼓励、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主体建设优质农产品基地。区财
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和对优质农产品基地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择优进行奖励。
第二章 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标准
第四条 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具体标准为:
(一)基地集中连片,有一定规模。农业基地:设施栽培面积 50 亩以上,露地栽培面积 200 亩以上。林业基地:经济林、丰产林栽培面积 200 亩以上,林下经济、种苗花卉栽培面积 50 亩以上。畜牧基地:养殖小区(场)占地 10 亩以上;生猪年出栏 10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 80 头以上;奶牛存栏 150 头以上;肉牛年出栏 200 头以上;肉羊年出栏 500 只以上;蛋鸡存栏 2 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 10 万只以上;家兔存栏 5000 只以上;狐、貂、貉等特种动物存栏 2000 只以上。渔业基地:池塘养殖面积 50 亩以上;水库养殖面积 300 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
(二)基地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自建或以其为依托的合作基地。
(三)基地的种养品种是名、优、特、稀、新良种,有种苗统供措施。
(四)基地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基地主要产品有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
(六)基地投入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采用先进的病虫害或疫病防控技术,推广统防统治、配方施肥或配方饲料,基本实现了标准化生产,有投入品和生产记录档案。
(七)基地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开展质量检测工作。有农残(药残)速测设备并开展定期抽测,或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
(八)基地建立了追溯体系,有准入和准出制度。
(九)基地美观,生产条件好,有专门标志牌。
(十)基地应建立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产品合格证须随货同
行。
第五条 优质农产品示范基地具体标准为:
(一)基地集中连片,有一定规模。
农业基地:设施栽培示范基地面积 100 亩以上,露地栽培示范基地面积 300 亩以上。林业基地:经济林、丰产林示范基地栽培面积 300 亩以上(其中核心示范区面积 100 亩以上),林下经济、种苗花卉基地的栽培面积 100 亩以上(其中核心示范区 20 亩以上)。畜牧基地:养殖示范基地占地 20 亩以上;生猪年出栏 20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 120 头以上;奶牛存栏 500 头以上;肉牛年出栏 500 头以上;肉羊年出栏 1000 只以上;蛋鸡存栏 5 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 80 万只以上;兔存栏 1 万只以上;狐、貂、貉等特种动物存栏 5000 只以上。渔业基地:池塘养殖面积 100 亩以上;水库养殖面积 6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
(二)基地有产业支撑,是当地有鲜明特色的优势产业或是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能带动当地的产业升级。
(三)核心基地有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组织领办,是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具备销售能力的紧密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依托,
100%实行了订单生产。
(四)基地的种养品种为名、优、特、稀、新良种,有种苗统供措施,达到 100%种苗统供。
(五)基地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基地所有产品有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
(七)基地投入品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全面采用先进的病虫害或疫病防控技术,推广统防统治、配方施肥或配方饲料,实行标准化生产,有完善的投入品和生产记录等档案,做到100%统防统治,100%配方施肥或 100%配方饲料,100%标准化生产。
(八)基地建立了监控体系,有农残(药残)速测设备并开展定期抽测。
(九)基地建立了追溯体系,有准入和准出制度。
(十)基地形象好,建设标准高,有规范的大型标志牌。
(十一)基地主要产品有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水产品、畜产品可放宽到无公害产品认证)。
(十二)基地产品有品牌,有龙头企业或合作社统一按标准采收、商品化处理、包装、销售,做到 100%品牌化营销。
第三章 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计划制定、实施与验收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每年根据工作开展要求,下达优质农产品基地品牌创建奖励项目申报通知,各镇街道、经开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
第七条 各镇街道、经开区要加强对基地建设的领导,加强协调与指导,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地建设的指导督查。
第八条 优质农产品基地品牌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经镇街道(经开区)向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项目所在镇街道(经开区)农业办、财政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项目申报计划书进行验收。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对新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组织验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量化考核。
第四章 优质农产品基地的扶持政策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财政每年对新建标准园项目、新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新认证、新续展三品一标、新创建品牌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区直有关部门将对已建成的优质农产品基地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对已建成的农产品基地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或标准降低的基地进行督导,并按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2月28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兰山区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件编号 |
施行时间 |
有效期至 |
登记编号 |
起草部门 |
备案结果 |
备案号 |
1 |
兰山区审管互动工作办法(试行) |
临兰政办发 〔2019〕11号 |
2019年6月1日 |
2021年5月31日 |
LSDR-2019-002001 |
行政审批局 |
准予备案 |
临兰府法规备字〔2019〕1号 |
2 |
兰山区木业企业入园管理办法 |
临兰政办发 〔2019〕15号 |
2019年5月21日 |
2022年5月20日 |
LSDR-2019-002002 |
工信局 |
准予备案 |
临兰府法规备字〔2019〕2号 |
3 |
兰山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临兰政办发 〔2019〕19号 |
2019年7月5日 |
2024年7月4日 |
LSDR-2019-002003 |
应急管理局 |
准予备案 |
临兰府法规备字〔2019〕3号 |
4 |
关于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临兰政发 〔2019〕9号 |
2019年12月10日 |
2021年12月9日 |
LSDR-2019-001001 |
商城管委会 |
准予备案 |
临兰府法规备字〔2019〕4号 |
兰人社发〔2019〕46号
各镇街道,兰山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精准扶贫工作,促进农村劳动年龄段内贫困人员就业脱贫,根据《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区委、区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2019-2020年行动的实施方案》(兰发〔201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较集中的村(社区)开发10名巩固脱贫农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部分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脱贫。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公益性岗位界定
(一)农村公益性岗位概念。农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给予用人单位补贴,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农村贫困人员就业、渡过生活难关为主要目的而推出的一种救助性、保护性、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农村辖区公用设施维护、保洁、保绿、村道维护、劳动保障协理、社会治安协管等工作岗位。农村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农村年龄较大(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贫困人员或身体残疾的贫困人员。
(二)享受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申报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必须是处于特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男40周岁-60周岁、女40周岁-60周岁;系残疾人的:男16周岁-60周岁,女16-6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未脱贫或脱贫未脱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主要包括以下人员:(1)低保户家庭人员;(2)残疾人员;(3)无一技之长且通过市场渠道无法推荐就业的其他年龄较大的农村贫困人员。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户籍地系本村(社区);从事的公益性岗位必须在本村(社区)管辖之内。
二、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主体
自2019年开始,我区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根据扶贫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农村公益性岗位原则上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较集中的村(社区)开发,每个村(社区)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人。由村(社区)委会提出岗位开发申请,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审批。
三、农村公益性岗位认定和补贴申报程序
(一)村(社区)委会申报。坚持公开申报、最急需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优先安置原则,由村(社区)群众代表会议或全体党员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拟安置人选。对符合条件拟安置在农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社区)向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人社所)申报。
(二)材料审核。由镇街人社所、扶贫办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重点审核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报送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是否经集体研究、是否按要求公示等内容),初审合格的方可报区人社局审核。对镇街人社所上报资料,区人社局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反馈镇街人社所。
(三)安置上岗。根据区人社局最终反馈结果,镇街人社所通知相关村(社区)安排符合条件人员上岗,并指导村(社区)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农村公益性岗位就业协议。农村公益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后应按规定参加考勤,工资由镇街道安排各相关村(社区)按月统一发放。
(四)补贴发放。各开发使用农村公益性岗位村(社区)按规定享受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季度发放,采取“先发后补”的方式,即村(社区)按月发放农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后,由区人社局按季度将补贴拨付到村(社区)。镇街道人社所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凭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证明材料统一向区人社局申请上季度补贴,区人社局审核后将上季度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拨付到镇街道财政所,由镇街道财政所拨付到相关村(社区)。
四、所需材料
(一)农村公益性岗位初次确认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从业人员身份证、户口本(主页、本人页、索引页)、精准识别卡和《就业创业证》等材料复印件;
2.《兰山区农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报审核认定表》(见附件1)、临沂市兰山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协议(见附件2)、《兰山区农村公益性岗位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
3.从业人员电子版相片、群众代表会议或者全体党员会议集体研究拟安置人选活动电子版相片、会议记录电子版相片、公示电子版相片。
(二)农村公益性岗位申报岗位补贴时,提供以下材料:
工资发放证明(工资表或银行工资发放明细等)、考勤表等。
五、申报时间及期限
各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村(社区)务必于12月5日前完成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初次申报工作。镇街道人社所要严格把好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材料初审、调查工作关口,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并于12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区人社局终审。初次申报完成后,各相关村(社区)、镇街道人社所要严格落实“每季度首月3号前社区报送至镇街道、5号前镇街道报送至区人社局”申报工作要求,及时申请上季度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六、补贴标准和期限
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贫困人员可延长至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好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核关口。各开发使用农村公益性岗位村(社区)要如实上报补贴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齐全。驻村第一书记和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无驻村扶贫第一书记的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把关)要亲自履行好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查、核实第一责任人职责,重点实地调查好补贴申报资料真实性和农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情况,主动把好材料申报第一关口。镇街道人社所、扶贫办要履行好农村公益性岗位拟安置人选初审、补贴申报初审职责,人社所长、镇街扶贫办主任要列席参加村(社区)专题讨论农村公益性岗位有关事宜的群众代表会、党员会,协助村(社区)依法依规推荐农村公益性岗位申报人选、做好会议记录、留存相关视频;人社所工作人员要重点搞好对村(社区)上报材料的审核,指导村(社区)收集、整理、上报包括现场推荐申报人选会议视频、考勤表等在内的相关电子资料、纸质资料,完善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档案,搞好入户实地调查,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可靠。
(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经区人社局审核后确定符合享受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贫困人口,镇街道人社所要在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各相关村(社区)公开栏对外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公示无异议方能安排贫困人口上岗。
(三)依法依规搞好公益性岗位监管。农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认真工作,并对提供的信息材料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否则将承担相应工作责任和法律责任。各镇街道人社所要强化对农村公益性岗位监管,不定期到各工作岗位进行巡查,对在岗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坚决杜绝在岗人员不属于享受政策人员、吃空饷、人员安置优亲厚友等现象。
八、公益性岗位就业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出现下述情况的应予以解除协议或协议自动终止:
(一)从业人员已达到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或者死亡的;
(二)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包括已注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五)连续或累计病例、事假、旷工超过有关规定期限的;
(六)严重失职对村、村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七)擅自离岗或调换岗位,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
(八)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九)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上述规定外其他应予解除或自动终止协议的情况。
对解除或者终止公益性岗位就业协议的,镇街道人社所应于协议解除3日内将情况报送区人社局。
九、相关要求
各开发使用农村公益性岗位的村(社区)应按要求组织农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后,村(社区)应于上岗2日内与其签订农村公益性岗位就业协议。镇街道人社所应于上岗后3日内将其就业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并组织各使用农村公益性岗位的村(社区)尽快完善和上报补贴申报材料。按照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系统的要求,享受补贴人员就业登记日期和享受补贴的日期必须一致,未及时将就业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系统的,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系统将不认可当月岗位补贴。
十、已在岗人员安排
已安排农村公益性岗位且当前仍在岗的人员,相关管理办法按照本通知执行。
兰山区选派第一书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兰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兰山区财政局
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山区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发〔2019〕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经开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9]1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年底前,建立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成立并运行,相关部门依托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工作平台)开展工作。
2020年年底前,各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实现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
2022年年底前,市场监管领域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重点工作
(一)做好省工作平台推广应用。各相关部门负责省工作平台在本辖区、本部门的推广应用,使用省工作平台进行部门内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已建成的同类平台由各级相关部门做好与省工作平台的对接,实现抽查检查结果互联共享。(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规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相关部门根据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做好抽查事项的比对、认领和调整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区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导入省工作平台,通过门户网站、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抽查。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要严格控制抽查数量,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省级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建设标准,建立健全与部门抽查事项清单、职责相对应的“两库”,并根据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变动情况,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
检查对象涉及多领域监管业务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分库,确保检查对象全面、准确。各相关部门要将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收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参与。统筹本辖区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两库”的建立和维护工作,并将本辖区综合执法队伍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四)统筹制定抽查计划。统筹制定本辖区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年度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抽查事项,科学确定发起部门、参与部门,实现执法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安排,结合监管实际,本着统一组织、均衡开展、全面覆盖的原则制定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每年1月底前报本级市场监管局备案,并通过门户网站、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五)完善抽查检查实施机制。组织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门联合抽查的发起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发起部门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既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各参与部门要积极选配执法人员、执法装备,满足联合抽查工作需要。
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可采用综合联查、风险分类联查、专项整治联查等形式落实抽查计划,检查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条件的可开发抽查移动端APP,配置智能移动执法装备,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六)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或导入省工作平台并在公示系统(山东)公示。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抽查检查结果实现部门间互认共享,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的有效衔接,对违法失信行为落实联合惩戒,增强企业守法自觉性。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分析利用,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探索开展包容审慎监管,既大力支持新经济发展,又防控可能引发的风险。鼓励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七)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各相关部门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基本手段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实施检查、处置。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检查。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兰山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分管副区长为召集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落实上级政策,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分析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部门落实职责,组织开展考核评估等。相关成员单位要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切实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各项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中的免责和追责规定。
(三)积极培训宣传。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引导市场主体支持配合检查工作。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强化联合抽查理念和协同配合意识,不断提升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司法行政部门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和换证等工作。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兖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公告
临兰政字〔2019〕82号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我辖区内兖石铁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并公告如下:
一、兖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见下表:
兖石线K151+876-K179+000 |
||||||
序号 |
行别 |
线路起止里程 |
自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桥梁外侧起向外距离(米) |
备注 |
铁路与地方的区域关系 |
|
线路左侧 |
线路右侧 |
|||||
1 |
上行 |
k151+876-k156+700 |
15 |
义堂镇 |
||
2 |
上行 |
k156+700-k159+300 |
15 |
义堂镇-兰山经济开发区 |
||
3 |
上行 |
k159+300-k170+560 |
10 |
兰山街道(经开区)-银雀山街道 |
||
4 |
上行 |
k171+930-k172+083 |
10 |
银雀山街道 |
||
5 |
上行 |
k172+580-k173+300 |
10 |
银雀山街道 |
||
6 |
上行 |
k173+620-k178+100 |
8 |
银雀山街道-金雀山街道 |
||
7 |
上行 |
k178+100-k179+000 |
15 |
金雀山街道 |
||
8 |
下行 |
k151+876-k156+700 |
12 |
义堂镇 |
||
9 |
下行 |
k156+700-k159+300 |
12 |
义堂镇-兰山经济开发区 |
||
10 |
下行 |
k159+300-k170+560 |
10 |
兰山街道(经开区)-银雀山街道 |
||
11 |
下行 |
k171+930-k172+083 |
10 |
银雀山街道 |
||
12 |
下行 |
k172+580-k173+300 |
10 |
银雀山街道 |
||
13 |
下行 |
k173+620-k178+100 |
8 |
银雀山街道-金雀山街道 |
||
14 |
下行 |
k178+100-k179+000 |
15 |
金雀山街道 |
||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铁路沿线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群众应当及予支持和配合。
三、在铁路沿线从事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区医保局各科室、医保处:
现将《兰山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兰山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兰山区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6日
兰山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关于印发《临沂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临沂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临沂市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临医保发〔2019〕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坚持“谁执法谁公示”和“全面、准确、及时”原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笫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障权责清单、执法人员资格清单等信息公示,推动建立医疗保障网上信息公示平台,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信息网上公示,实现执法办案系统与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医保经办服务指南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等信息公示。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四条 下列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示:
(一)医疗保障部门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等信息;
(二)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执法岗位信息、联系方式、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医疗保障部门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受委托组织和执法人员的信息,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
(五)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釆取行政强制措施、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应当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
(一)检查、抽查的结果;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釆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釆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结果,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结果公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布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得向社会公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和程序
第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可以通过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在网络平台、办公场所公告栏等载体进行公开发布。
第十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在政府网站“公开栏目”公示相关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自执法决 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内容变更之日起7日内更新。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内容不准确的,相关科室、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更正申请,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后进行更正。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的,相关科室、单位应依据前款规定办理,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科室、单位应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检查、协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医保经办稽核人员和稽核职责、稽核程序等事项的信息公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兰山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临沂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临沂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临沂市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临医保发〔2019〕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实行全过程记录,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全过程跟踪记录、实时留痕。
文字记录包括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审计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证据材料等。行政执法文书的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音像记录包括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等。
第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医疗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健全执法制度、统一执法文书、建设执法系统、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医疗保障部门接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文字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建议改为: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予以文字记录。)
第八条医疗保障部门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提交申请、审查受理、补正更正、一次告知、核准驳回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九条医疗保障部门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予以文字记录。
第三章 调查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医疗保障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现场询问、调查取证情况进行文字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制作、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等文字笔录;
(四)封存资料的,制作、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制作、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法定机构进行审计、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制作、送达审计(鉴定、评审)委托书等文字记录;
(七)其他应当依法制作的文字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执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可以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医疗保障部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实施封存强制措施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实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 审查决定的记录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内容。
当事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医疗保障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对放弃陈述、申辩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听证会具体内容等予以文字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釆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第十五条 医疗保障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文字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文字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并由全体参与讨论人员签字。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记录
第十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必要时可以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二)邮寄送达的,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回执和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
(三)留置送达的,由两名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釆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和时间、在场人员等送达过程。
(四)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的,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五)公告送达的,文字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方式、公告载体,并留存文字公告。釆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可以音像记录送达过程,详细记录张贴公告的内容、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十七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文字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二十条 音像记录资料应当附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笫二十一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记录资料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行政执法案卷,依照档案管 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与案卷的归档、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可以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阶段和环节等不同情况,制定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检查、协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山区医疗保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合法合规、公正适当,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临沂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临沂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临沂市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临医保发〔2019〕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障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的法制机构为法制审核机构。
医疗保障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原则上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分开设置。法制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应当确定其他科室为法制审核机构。
第四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五条 医疗保障部门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结合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法制审核的程序
第六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法律依据等材料提交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基本事实、调查取证、适用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等;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立案(受理)审核表、拟定的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及决定书文本;
(四)法制审核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医疗保障部门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文字审核为主,重大执法决定涉及情况较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书面审核意见,连同送审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审核的,经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的,提出补充相关材料意见;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提出纠正审核意见;
(四)认为依法需要移送其他部门的,提出移送审核意见。
第十条 法制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一份交由法制审核机构留存,一份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机构提出补充相关材料或者纠正审核意见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有关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机构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制审核机构报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由于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情况特殊,应当经法制审核后再提请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期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