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临兰政字〔2023〕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23〕17号)和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临政字〔2023〕25号)有关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全面调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更好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高效实施“四个强力攻坚突破”“四个着力提升”,锚定“首善之区”战略定位,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兰山实践”,奋力谱写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区建设新篇章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本次普查对象是在兰山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三)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镇街道(经开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创新手段,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将成立兰山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各镇街道(经开区)要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今明两年重点工作计划,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全区统一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好各项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解决好经费、人员、交通、办公场所等“四落实”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密切协作配合。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履行好“管行业管数据、谁主管谁负责”的职责,立足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区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负责和协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区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享方面的事项;区委政法委负责和协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区大数据局负责和协调数据处理环境所需要政务云资源方面的事项;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地图资料方面的事项;区统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普查表扬方面的事项。区商城管委会负责和协调商城各类市场内单位的普查工作。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单独组织实施普查的部门、单位,要按照全国普查方案统一要求和上级部门部署,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宣传在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强化激励任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区级财政和镇街道(经开区)财政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足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通报曝光。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
(三)创新手段方式。建立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实现部门行政记录和电子证照信息在普查中的广泛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成立兰山街道华前等15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复
临兰政字〔2023〕9号
兰山街道办事处、金雀山街道办事处、柳青街道办事处:
你们办事处报来的《关于成立华前社区居民委员会等3个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请示》(兰街办报〔2023〕5号)《关于成立开元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请示》(金政报〔2023〕4号)《关于成立三河口社区居民委员会等11个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请示》(柳青办报〔2023〕6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成立兰山街道华前、金雀山街道开元、柳青街道三河口等15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事项如下:
一、管辖范围
1、兰山街道华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四至为东至通达路,西至青杨路,南至涑河北街,北至桃园路,辖华前城市广场、河畔花园小区、恒大中央城市广场、殡仪馆家属院等小区(单位)。
2、兰山街道汇通社区居民委员会:四至为东至北园华府小区西侧,西至丝绸厂家属院西侧,南至涑河北街,北至成才路,辖汇通天下小区、瑞腾优卡、丝绸厂家属院、涑堤春晓、佳兴花园、北园花苑等小区(单位)。
3、兰山街道蓝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四至为东至涑河北街,西至通达路,南至涑河北街,北至桃园路,辖蓝湾国际小区、中侨阳光豪庭、涑河花园、千禧公寓、公安局家属院、鲁银小区、党校家属院、园林局家属院、疾控中心家属院、技师学院家属院、广电家属院、电大家属院、民政局家属院等小区(单位)。
4、金雀山街道开元社区居民委员会:四至为东至中丘路,西至即丘路,南至金坛路,北至金雀山路,辖开元上城小区、开元上府小区以及开元上城国际写字楼等小区(单位)。
5、柳青街道三河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四至为东至柳青河西路,西至府右路,南至祊河路,北至兰陵路,辖博物馆、科技馆、规划展览馆、三河口小学、百联华府、澜泊湾,澜泊湾一号等小区(单位)。
6、柳青街道五洲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四至为东至府右路,西至孝圣路,南至祊河路,北至智圣路,辖滨河阳光A区、滨河阳光B区、五洲华府等小区(单位)。
7、柳青街道金盾社区居民委员会:四至为东至沂蒙北路,西至大青山路,南至卧虎山路,北至北京路,辖金盾花园、新方嘉园、鼎峰新立方、金穗花园、馨景花园、怡和名居、环球国际等小区(单位)。
8、柳青街道御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四至为东至蒙山高架路,西至武汉路,南至卧虎山路,北至北京路,辖瀧璟、中元御桂园、龙盛乾园、滨河新天地、天阙府等小区(单位)。
9、柳青街道花半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四至为东至马陵山路,西至文峰山路,北至武汉路,南至广州路,辖花语馨苑、开元·花半里、爱伦坡、豪森名邸等小区(单位)。
10、柳青街道理想社区居民委员会:四至为东至蒙河路,西至沂蒙北路,南至成都路,北至南京路,辖泉府公馆、银丰雅园、理想家、环球香樟园等小区(单位)。
11、柳青街道金凤社区居民委员会:四至为东至汶河路,西至孝河路,南至成都路,北至南京路,辖金泰舒格兰一期、金泰舒格兰二期、凤凰水城、月澜锦城、月澜湾等小区(单位)。
12、柳青街道金菲社区居民委员会:四至为东至温凉河路、西至汶河路,南至南京路,北至南昌路,辖朴园小学北校区、宝德领航城、盈科嘉园、水景苑、城投·柳青玺悦、忻城嘉园、柳溪美庐、拉菲公馆等小区(单位)。
13、柳青街道奥体社区居民委员会:四至为东至沭河路,西至文峰山路,南至西安路,北至兰州路,辖奥体中心、工人文化宫、第一实验小学西安路校区、临沂六中太原路校区、中南林樾、儒辰璟宸府、云栖朗境、润地上府、云栖天境等小区(单位)。
14、柳青街道博观社区居民委员会:四至为东至沂蒙北路,西至茶山路,南至南昌路,北至太原路,辖临沂九中南昌路校区、双龙花园、泰美花园、博观新城一期、博观新城二期、昆仑家园、中央云璟等小区(单位)。
15、柳青街道科学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四至为东至茶山路,西至祊河路,南至南京路,北至西安路,辖临沂十二中、临沂二中北校区、中南君启、临沂居家养老中心、江山悦、应用科学城一期、应用科学城二期等小区(单位)。
二、社区组织设置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要按照“坚持党的领导、注重统筹联动、突出为民服务、力求务实管用”的原则,新建社区成立党组织,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推选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
三、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设置
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要按照不低于500平方米要求建设,设便民服务大厅、文体活动中心、社区综合办公室、党员活动中心等。社区工作者人数原则上按照辖区每万名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18人的标准配备。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兰文旅发〔2023〕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秩序,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用)》和临沂市《关于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兰山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信用兰山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兰山区域内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行政相对人包括依法登记或备案在本区域内从事文化和旅游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服务主体以及在本区域内擅自从事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公布、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区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归集、更新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 评价行政相对人信用的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行政相对人失信信息及行政相对人其他信息。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股东或者合伙人等基本登记注册信息。
(二)行政相对人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
(四)历年年度信用评价信息。
(五)其他反映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的失信信息包括:
(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二)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隐瞒、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为信息。
(四)在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信息。
(五)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受到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信息。
(六)在经营中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未履行相关义务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在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囤票或其他手段恶意炒作、操纵市场的行为;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以假唱欺骗观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
(七)违反信用承诺的信息。
(八)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其他信息包括:
(一)在日常经营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获政府、行业协会表彰奖励信息。
(二)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获政府、行业协会表彰奖励信息。
(三)积极承担社会治安治理和禁毒、禁烟等社会责任和义务,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公益活动获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公益组织表彰奖励的信息。
(四)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采取信用管理系统自动采集,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录入和行政管理部门依申报录入三种方式归集。
(一)行政相对人主要基本信息、行政相对人失信信息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其他政府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由信用管理系统从业务系统自动采集。
(二)信用管理系统无法自动采集的行政相对人失信信息,由兰山区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受市、区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对行政相对人授予表彰奖励的信息,由对应的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三)行政相对人部分基本信息和非文化部门或非文化和旅游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信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申报,经区文化市场行政部门审核后录入信用管理系统。行政相对人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区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证明材料。区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及时归集信息。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自信息记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信息归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修改。
第十一条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记录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自动转入历史信用信息。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许可之日至注销之日,许可证被吊销的,保存期限延长至吊销之日起满10年;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行政相对人信息保存期限为自记录之日起满10年。
第三章 信用宣传和信用承诺
第十二条 兰山区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日常管理、文旅执法、行政许可工作中积极开展文化和旅游行业诚信主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第十三条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应将文化和旅游行业诚信宣传作为日常重要工作,积极利用协会网站、微信等平台将信用宣传常态化,营造行业诚信经营氛围,提升会员诚信经营意识。
第十四条 全面推进兰山区文化和旅游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引导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签订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经营承诺书。
第四章 信用评价标准与等级
第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评价包括动态信用评分和年度信用等级。行政相对人动态信用评分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产生后,信用管理系统按照信用评分标准实时计算得出的分值。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是根据行政相对人年度内所有信用信息得出的信用评分按照标准确定的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信息纳入当年度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评级。兰山区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年度1月31日前公布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有效期为当年度公布日期至当年度12月31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人,不参加当年度信用评价:
(一)行政相对人上年度正常经营时间不足三个月的。
(二)其他不应参加当年度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评分采取加减分方式。行政相对人信用评分满分为100分,起评分为90分, 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加减分:
(一)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但免于行政处罚的,每项违法行为减3分。
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除按每项违规行为减3分外,再按照以下行政处罚情形累计减分:
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减2分;
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减3分;
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减5分;
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减20分;
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减30分;
同一案件处以多项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上情形最高分值减分。
(二)因擅自从事文化和旅游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减30分。
(三)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因经营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因经营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或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减20分。
(四)有违反信用承诺行为的,每次减3分。
(五)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的;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减30分。
(六)在经营中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未履行相关义务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减30分。
(七)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减12分。
(八)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隐瞒、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等以上行为的,减30分。
(九)同一行为符合上述多条减分情形的,按照最高减分标准减分。
(十)行政相对人年度内未有信用减分情形,且受到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经区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可按照以下标准加分: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8分;市级,加5分;区级,加3分。
第十八条 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可根据行政相对人动态信用评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日常检查频次。
第十九条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根据年度信用评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设为四个级别,分别为:A级(守信)、B级(基本守信)、C级(失信)、D级(严重失信)。
(二)年度信用评分大于90分评定为A级(守信)。
(三)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80分小于等于90分评定为B级(基本守信)。
(四)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65分小于80分评定为C级(失信)。
(五)年度信用评分小于65分评定为D级(严重失信)。
第二十条 行政相对人动态信用评分和年度信用等级由信用管理系统根据其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标准生成。
第二十一条行政相对人连续2年年度信用等级均为A级的,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红名单”(简称“红名单”)。
第二十二条“红名单”有效期二年。在“红名单”有效期内,列入“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违规受到一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或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时,从“红名单”删除。
第二十三条行政相对人连续2年年度信用等级均为D级的,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黑名单”(简称“黑名单”)。
第五章 信用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或列入“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相关网站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
(二)准许行政相对人使用和宣传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三)列入“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申请项目资金扶持或文化产业等优惠政策时,给予优先推荐。
(四)列入“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在兰山区文化和旅游系统政府招投标采购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五)列入“红名单”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备案、认证认可等业务时,可“容缺受理”。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在书面承诺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六)文旅市场执法部门相应减少检查频次。
(七)进入政府、行业协会评先评优候选名单。
(八)鼓励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激励措施。
(九)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8〕3号 ),上报红名单信息,建议其他行政部门进行联合激励。
第二十五条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从业。
第二十六条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区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举办文化和旅游市场法律法规培训班,对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
(二)文化市场执法部门相应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七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和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相关网站公示“年度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和“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黑名单”。“年度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公示日期自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公布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二)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将其列入专项整治行动或专题检查必检单位。
(三)对行政相对人法定负责人进行单独约谈教育。
(四)取消被列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在兰山区文化市场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资格。
(五)对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许可、注册备案、认证认可等申请的,从严审查,重点监管。
(六)建议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惩戒措施。
(七)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8〕3号 ),上报黑名单信息,建议其他行政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第六章 信用信息发布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归集、数据分析、查询、交换与发布的平台。
第二十九条兰山区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的发布。
第三十条信用信息的查询:
(一)公众可以查询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
(二)行政相对人经身份确认后可以查询自己的全部信息。
(三)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职权可以查询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信用信息的交换:
(一)与临沂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报送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和红黑名单信息。
(二)与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
(一)电子档案。自许可之日起自动生成行政相对人的电子信用档案;擅自从事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活动及本省区域外注册的行政相对人第一次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自动生成电子信用档案。
(二)纸质档案。纸质档案只作为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的证明性资料,由信息归集录入部门依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兰山区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录入、更新、上报信息的。
(二)延报、漏报、误报信息的。
(三)丢失或缺失信用管理原始证据资料,或资料未按规定归档的。
第三十四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因玩忽职守泄露行政相对人的保密信息和商业秘密,或者营私舞弊为行政相对人篡改、删除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兰政办字〔20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区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一、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2022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与严峻复杂的宏观形势,在区委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常委会、区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全区上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牢牢把握“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总体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区经济持续恢复、社会和谐稳定。2022年,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357.8亿元,同比增长4.2%。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7.6亿元,同口径增长7.1%,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6.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0.4%。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5.4%。
(一)农业生产稳步发展。聚力增产保供,突出抓好重要农产品生产,全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分别达到45.7万亩、17.5万吨以上。生猪存栏达到14.7万头,出栏18.9万头。实现水产品产量4046吨,产值5052万元,同比分别增长1.2%和2.1%。农业机械化扎实推进,争取农机补贴中央资金250万元。全区13个农机合作社完成小麦秸秆切碎还田作业面积7万亩,实施深松整地作业3.6万亩。打造长三角中心城市农产品供应基地22家,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新培育2个省级产业强镇、2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获批第四批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2021年度李官镇2万亩高标准农田项目已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市级验收。
(二)工业经济稳步向好。全区规上工业企业净增63家、达到707家,全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000.5亿元,完成工业技改项目118个、总投资71亿元。木业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五大主导产业支撑有力、全年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818.7亿元。战新产业从无到有,沂新精密电子玻璃、沂康中硼药玻项目实现年内招引落地、建成试产,钛时代复合钛锂电池、纬景锌铁液流电池、曜灵时代太阳能电池、美瑞斯医械智谷等集中开工、正加速推进。加快“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成功组织申报省市“专精特新”企业69家、国家级“小巨人”企业1家,300家企业“上云用云”。
(三)服务业持续恢复向好。商贸物流首善战略加快实施,“四个商城”加快建设,商城转型升级加快实现,全年分别实现市场交易额2900亿元、物流总额6300亿元。大力实施惠民消费促进行动,发放各类消费券830万元,拉动消费17.4亿元。会展经济不断助力消费市场提质增效,第二届RCEP博览会现场交易额2.3亿元,意向交易额7.5亿元,第三届山东体育用品博览会现场及意向成交额3.28亿元。直播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新建直播电商园区15处、电商专营区16个、主播孵化机构10家。“夜游沂河”加快破题,沂州里特色商业街入选全国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优选项目名录。
(四)城乡发展更趋协调。美丽乡村提质增色,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竞赛活动,着力提升村庄清洁行动和农村厕所革命工作实效,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实现日产日清,收集清运率达到100%;高标准推进乡村振兴集中片区建设,新建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10个;完成“四好农村路”建设168公里,路网延伸工程18条、路网提档38条。城市更新步伐加快,胜利完成前十片区征收,梨杭、陶然路等12个片区加快推进,全年完成征收330万平方米,新建居民楼332万平方米。89个老旧小区完成改造,惠及群众1.6万户。做好道路管护,修整沥青路面、人行道板18万平方米,完成祝丘路、中丘路等6条市政道路改造提升。抓好城乡绿化,全年建成口袋公园28处,新增绿地面积80万平方米。加快西城建设,完成兴业路等5条道路、木业生态科技城等5个片区路网建设。建制镇污水处理取得实效,累计安装小型污水处理设备261台、日处理能力7.2万吨。
(五)发展活力显著增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设立企业服务中心,将15项高频事项实现系统集成,深化“一网通办”,实行“一链办理”;全区新增市场主体8.14万家,总量达47.5万家;注册商标总量达到10万件,居全省县区首位;7家企业被认定为省级总部企业。创新活力不断增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317件,居全市首位;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00家、总量达到341家,居全市第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54家,获批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工程项目13项,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3.8亿元。新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2家,院士工作站2家,获评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1名,新增泰山产业领军人才2名。开放合作迈上新台阶,全年签约项目89个,合同金额530.5亿元,其中过100亿元项目1个,过10亿元项目14个;实现外贸进出口199.93亿元,增长17.4 %;实际到账外资1.3亿美元;临沂港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上线运营,完成市场采购出口13.4亿美元。项目建设提质增效,总投资366.6亿元的36个实施类省市重点项目全部开工,完成投资123.8亿元,成功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49个、资金需求76.9亿元,获批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11个、中央预算内资金1.02亿元,通过中长期贷款项目108个、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贴息贷款项目34个,企业融资需求有效缓解。
(六)民生福祉持续改善。就业创业实现稳中提质,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上岗6000余人;累计完成职业技能培训1.1万余人次。教育资源更加均衡,实施校建项目15处,新增学位2.1万个,新增公办幼儿园11所、公办园学位3200个,职业教育稳步推进,青岛理工大学临沂校区建设初具规模。基层医疗机构综合实力大幅提升,获批“山东省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改革试点。建设示范化医保工作站117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121万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1.2万人,1.3万困难群体应保尽保。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再提高10%。临沂康养护理中心、凯旋智慧养老中心投入运营,建成临沂市医养院,新增医养护理床位1740张。建设完成3处乡村书房,组织送戏下乡、公益电影放映2400多场次。移风易俗深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全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改善6.6%,圆满完成冬奥会、冬残奥会空气质量保障任务,水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同比改善5.7%,国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100%。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严厉打击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犯罪,平安兰山建设更加深入。安全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十五条硬措施”“八抓二十项”创新举措落地见效,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民族宗教、档案史志、工会、妇女儿童、青年等各项社会事业也取得新进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面对疫情和外部环境更加复杂严峻及诸多不确定性,全区经济恢复的基础尚不牢固,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仍然较大,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动能转换的任务仍然艰巨,全区发展动能亟待加强,市场主体和创新活力有待进一步激发,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生态环境、信访稳定、安全生产等“一排底线”压力仍然较大,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应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2023年计划安排
做好2023年工作,应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确保全年各项经济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2023年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为: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左右;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0%左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8%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左右;外贸进出口促稳提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约束性指标。
要完成上述预期目标,应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快产业升级,提升发展质量。推动农业提质增效。认真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积极新建高标准农田,加强粮食病虫害防控,切实保障粮食生产稳定。优化生猪产业布局,产能稳定在年存栏10万头以上、出栏15万头。加快天基玫瑰湖现代农业示范园、万亩荷塘等农业园区建设,持续提升李官蜜桃、方城甜瓜等特色品牌价值,新发展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家。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深入贯彻“十个一批”工业强市部署要求,依托“三区十园”平台,突出抓好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攻关、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等,力争规上工业产值增长20%左右,为全市工业产值“量质齐升、两年万亿”做出兰山贡献。高点布局2.2万亩战新产业园区,力争实现战新产业产值200亿元;加快先进制造、特种新材料等新兴及关联产业发展,力争新兴产业产值增长20%;持续推进木业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推进18.9平方公里的木业转型升级产业园区建设,加快构建国内齐全高端的木业产业集群;深入推进“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大力培育瞪羚等高成长型企业,加快骨干型企业培育步伐。深挖服务业发展潜能。聚焦“现代物流城”建设,提升“临沂商城、中国大集”首选度,年内完成市场交易额3100亿元、物流总额6800亿元。积极推进“水韵琅琊·夜游沂河”城市文旅综合体项目,组织开展李官桃花节等线上直播销售活动,切实拉动文旅消费,积极发展文旅产业。培育壮大消费市场,鼓励发展新零售、首店经济、宅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推广“到家业务”“无接触配送”等新型服务。培育发展夜间经济,打造一批夜游购物示范街区、美食示范街区等夜间经济集聚区、网红旅游“打卡地”。
(二)改革创新开放,增强发展活力。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深化区级领导领衔改革项目机制,突破一批重点难题,塑成一批经验优势。深化区镇事权改革,理顺责权关系,推进基层减负、工作增效。积极创建全域标准化创新发展先行区,完善“兰山标准”体系。继续做好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巩固转化工作,创出省级经验。加大科技创新赋能。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两年倍增计划,年内突破400家。抓好鲁南制药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支持临沂应用科学城创建国家级孵化平台,新增省级院士工作站、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3家,市级5家。聚焦战新产业,编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动态清单,争取立项省级以上科技项目3项、市级6项。扩大对外开放水平。围绕战新产业发展、总部经济突破、商贸物流转型、传统产业升级,瞄准国字号、央字头、500强,充分运用以投促引、以商招商、基金招商、园区招商等方式,力争招引落地过50亿元项目3个、过10亿元项目10个。主动融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布局,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抢抓RCEP签署机遇,加快发展高水平自由贸易。
(三)城乡统筹兼顾,推动融合发展。持续推动城市更新,片区化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加快补齐现代化基础设施短板,分批启动中心城市公园建设,激发城市活力。2023年计划完成征收拆迁面积200万平方米,建设居民楼300万平方米;建设百亩综合性公园1处,口袋公园50处;有序实施86个177万平方米老旧小区改造,惠及群众1.8万户;实施工业大道(金雀山路—罗庄界)、规划一路(原工业大道—琅琊王路)等市政道路建设提升;健全全区6座污水处理厂、261座分散式小型污水处理设备运营管理,确保高效运转、水质达标;集中连片、整村推进3000户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持续做好商谷片区、酉金湖片区、总部经济区、北城片区、国际陆港片区、老城区片区、理工大学片区、鲁南制药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做好义堂、枣园、方城、汪沟、半程、李官、白沙埠、马厂湖等镇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的城镇建设和村庄还建以及“三区三线”确定的工业园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高标准规划建设城乡融合示范区,持续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积极争创省级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继续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进行帮扶,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强化党建引领,壮大集体经济,建设“清廉村居”。
(四)坚持生态优先,加快绿色发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重点企业大气污染源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持续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多举措全力改善水环境质量,利用现场调研及第三方服务进行污染物溯源和协同排查,为水质治理提供科技支撑,利用“河长制”、网格化监管等方式,加密督查巡查、问题交办和跟踪督促。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有效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继续抓好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严格落实清单制、督导制、销号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彻底整改、限时归零。加强生态系统涵养保护。落实河(湖)长制,常态化推进河湖“清四乱”。按照“丰枯互济、旱涝调适、区域互补、生态涵养”的要求,深入推进现代水网建设,打造全省水系连通建设典型。实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加快宜林荒坡荒地造林绿化,稳步提升区域森林覆盖率。扎实推进节能降碳增效。坚持“双碳”引领,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推进煤炭压减,严格散煤治理。建立项目联合评审制度,综合评价安全、环保、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万元GDP能耗等指标,严把落地关口。大力推行“绿色生活”方式,推进公共机构节能低碳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五)兜底线惠民生,增进民生福祉。持续加大民生投入力度,确保民生支出占比始终保持在80%以上。全面落实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深入开展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持续推进“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促进新增就业及失业再就业人数平稳增长。加快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完成职业技能培训1.1万人。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推动党支部领创办合作社。持续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扩面1.2万人以上。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实现“应保尽保”。加快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幸福食堂建设进度,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水平。多措并举,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水平。实现机构专业化,调动社会积极性,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深化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大力实施集团化办学和教育“强镇筑基”行动;启动校建项目11处,年内农村中小学8处校建项目完工交付使用,火车站片区3处校建项目全部开工;积极扩充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大幅度提升学前教育公办率;实施普通高中学校“优质+特色”创建计划,推动高中特色多元发展;力争中医药职工中专新校区项目年内落地。以“体育强区突破年”为抓手,推动区体育中心场馆规划建设,构建区、镇、村社区三级健身活动体系,打造“十五分钟健身圈”。办好第四届山东省体博会,推动兰山区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力推进“三高共管、六病同防”医防融合试点工作,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加快推进区医院新院区、“医康教”综合体项目、3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抓好疫情防控工作,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倡导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新风,深化文明创建。完善区、镇、村三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持续推进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小广场、农家书屋、历史文化展室提质增效,促进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合理布局。深化应急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完成半程镇、李官镇、汪沟镇应急消防救援站建设任务,加强区级专业救援队伍和智慧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全面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完善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坚决防范有影响的安全事件发生。加强对粮食应急网点管理,实现储备粮集中储存。强化食品药品全链条风险管控,开展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和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积极争创“综合减灾示范区”。做好重点企业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深化“兰山之治”治理模式,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下大力气化解信访积案。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工作,严防危害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压实法治建设责任,统筹法治政府建设。做好档案史志、民族宗教、外事、侨务、退役军人事务等各项工作,加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障,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附件1
兰山区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计划指标表
指标名称 |
2022年 |
2023年 |
预计增幅(%) |
计划增幅(%) |
|
一、地区生产总值 |
4.2 |
6左右 |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同口径增长7.1% |
8左右 |
三、固定资产投资 |
16.2 |
15左右 |
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0.4 |
6左右 |
五、进出口总额 |
17.4 |
促稳提质 |
六、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5.4 |
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 |
七、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约束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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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八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临兰政字〔20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做好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向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丰富的后备资源,根据有关专家审查、论证意见,经研究,确定将十景点心传统制作技艺等四十五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第八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名单附后),现予公布。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为加快文化强区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兰山区第八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兰山区第八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传统技艺:十景点心传统制作技艺、鱼拓技艺、篆刻、鲁一斋八宝豆豉制作技艺、王氏菜刀制作技艺、羲之宴制作技艺、玲珑枕制作技艺、活馅蒸饺制作技艺、传统书画装裱修复技艺、谷状元粥制作技艺、香包制作技艺、珠算、兰山八大碗、花馍制作技艺、传统编织技艺、沂州古笔制作技艺、宋家挂汤烧鸡制作技艺、兰山绳编、盘扣制作技艺、传统建筑修复技艺、道庄牛肉汤制作技艺、银器制作与修复技艺
传统医药:孟氏膏药制作技艺、禹古城膏药制作技艺、顺治堂老黑膏药制作技艺、董氏牵正膏制作技艺、段氏鼻炎灵制作技艺、段氏褥疮复原膏制作技艺、段氏糖足溃疡复原膏制作技艺、段氏牙疼散制作技艺、段氏痔百消制作技艺、段氏疤痕复原膏制作技艺、王氏古法推拿、临沂足部推拿、张氏正骨、罗一手点穴正骨技艺、杨氏针灸疗法
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跛臁拳、迷踪拳、八极拳
曲艺:山东琴书、沂蒙快板
传统美术:陶瓷绘画、陶瓷书法、叶雕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
临兰政发〔20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先进工业强区建设,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力提速。对2023年一季度新增产值超过2000万元、增速不低于25%的制造业企业,在一季度末按照产值规模、增速等指标综合计算前50名制造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全年累计产值增速不低于20%且新增税收不低于100万元的,按照产值、税收等指标综合计算前20名制造业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产值、税收以统计部门、税务部门核定数据为准。(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二、支持产业链头部企业落地生产。新落地世界500强、央企独资制造业项目,根据当年度实际固定资产到位投资给予5%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中心、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三、支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重新认定的补助15万元。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额标准的50%执行。(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税务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当年度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制造业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六、支持企业数字赋能。设立数字化建设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每年从年度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技改项目中,评选10个“区级重大技术改造标杆项目”,设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八、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后,每跨过100亿台阶,一次性再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升规纳统后下一年度产值突破1亿元且增幅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九、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优先支持制造业企业纳入重点后备资源培育,并按《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临兰政字〔2022〕16号)规定享受财政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
十、支持企业人才、用地保障。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指标,合理降低工业用地成本。鼓励企业引进培育国家级高端领军人才、海外人才、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人才和技术人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兰山区分中心)
同一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同级同类财政奖补,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区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兑现2022年度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决定
临兰政发〔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2年,兰山区广大制造业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加快转型升级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技改投入、科技创新、产品升级、工业互联网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兰山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激励先进、树立榜样,激发企业信心和活力,促进全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临兰政发〔2021〕2号),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126家在2022年度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中表现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共计1655.7475万元。
兑现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山东新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企业改造提升专项资金”共计725.7475万元;
兑现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莱克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晟昌新材料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企业提档升级专项资金”共计240万元;
兑现临沂新明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万腾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数字化建设专项资金”共计320万元;
兑现山东吉诺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创新型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共计110万元;
兑现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企业绿色化发展专项资金”5万元;
兑现绿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明英工贸有限公司等85家企业“亩产效益评价专项资金”共计255万元。
广大企业要以获得奖励的企业为榜样,按照区委、区政府突破先进工业的目标要求,坚定发展信心,提振企业精神,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始终保持开拓创新、干事创业的激情,深挖潜力,锐意进取,为推动兰山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22年度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获奖企业名单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企业改造提升专项资金
1.区级重大技术改造标杆项目
一等奖(1个):山东华星重工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二等奖(2个):江花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晟昌新材料有限公司
2.设备投资补贴
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
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
山东新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企业提档升级专项资金
1.鼓励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
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2.鼓励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
山东莱克科技有限公司、临沂明英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龙盛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工业企业升规纳统
临沂兰城(枣园)建筑材料供应有限公司、山东金方岸铝业有限公司、临沂布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优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君诺管道有限公司、临沂市宝东板材厂、临沂中慧饲料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佳贵板材厂、临沂市兰山区增银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圣牧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源发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圣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亿鸿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鲁凯板材厂、临沂源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豪庭铝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浩隆板材厂、山东欢哥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鸿君家具有限公司、山东晟昌新材料有限公司
三、数字化建设专项资金
1.工业互联网平台示范项目
山东龙润建材有限公司(商品砂浆混凝土产业互联共生平台-惠建通面向产业链供应链协同)、临沂新明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NEBULA工业互联网平台-面向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山东万腾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腾云(木业)工业互联网平台-面向重点行业)
2.两化融合贯标企业
临沂兰城循环利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信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君诺管道有限公司、山东欢哥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朕玮建材有限公司、临沂市金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山东中磁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临沂市凯星水表有限公司、山东康雨管业有限公司、临沂金座木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临沂兰城(枣园)建筑材料供应有限公司、山东中迈电缆有限公司
3.2022年省级智能工厂
山东华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四、创新型企业培育专项资金
1.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
山东莱克科技有限公司
2.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山东吉诺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3.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
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欣康®单硝酸异山梨片)、山东莱克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制动液液压系统润滑油)
五、企业绿色化发展专项资金
2022年市级绿色工厂
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六、亩产效益评价专项资金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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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兰农字〔2023〕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强化示范引领,推动全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生产经营规模适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是指经区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应标准、程序认定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申报、评定和监测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须应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场所齐备。种植、养殖等产地环境良好,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经营土地规模相对稳定,流转年限原则上在5年以上(因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情况除外)或已连续流转3年以上、流转预期稳定,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有必要的场房、场地和办公设备,有醒目的家庭农场标识,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2.设施配套。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生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农业废弃物处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污染物排放等达到环保要求。
3.人员稳定。主要经营者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或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家庭成员参与生产经营不少于2人。
4.生产组织标准化。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产地准出、原产地可追溯;近3年无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问题等不良记录。
5.种植业。粮食作物种植面积50亩以上;棉花、油料水果、茶叶、露地蔬菜、中药材、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30亩以上。
6.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5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1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达到5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000只以上;兔年出栏500只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的,年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
7.林业。经营山林面积50亩以上,种植用材林、经济林、发展林下经济和从事苗木生产,经营面积50亩以上。
8.渔业。池塘养殖面积30亩以上;大水面养殖面积5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浅海滩涂等养殖面积100亩以上。
9.种养结合。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50%以上。
10.带动能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
11.生态效益好。按照绿色生态、循环高效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过程严格按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化肥、农药,农业资源利用率高,农业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第六条申报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需完整准确填写基础信息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基本情况、农场规模、经营状况、生产技术装备、带动农户增收情况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情况及流转合同复印件;
(三)上年度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四)厂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及经营过程等相关图片;
(五)从事水产养殖的,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其他证明权证和规范合同等;从事畜禽养殖的,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特殊种养业的,须提供特殊行业从业许可凭证复印件;
(六)其他。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七条区级示范场每2年认定一次,有效期3年。
第八条区级示范场评定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递交详实申报材料。
(二)镇街审核。各镇街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择优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对镇街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三)区级评定。区农业农村局对镇街推荐上报的区级示范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抽查,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区级示范场拟认定名单。名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农业农村局发文予以公布。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相应处理。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九条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实行3年一次的动态监测评价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进行抽查监测。
第十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区级示范场称号,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区级示范场:
(一)违反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
(三)出现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
(四)放弃或拒绝参加监测、未按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或材料弄虚作假;
(五)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区级示范场变更名称的,应在名称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以前评定的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继续有效,并纳入本办法监测与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兰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兰农字〔2023〕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示范社的管理、监督、指导、扶持与服务,充分发挥示范社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山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临沂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登记设立,达到区级示范社标准,并经区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合作社。
第三条 对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
第四条 区级示范社评定采取总额控制、镇街推荐、专家评审、媒体公示、联合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同时在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成员发生变更或者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备案。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按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对没有按时报送年报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或因其他事由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范围。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及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应不是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本年度盈利。
2.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批对接”、“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等,销售渠道稳定畅通。积极开展电子商务。
3.合作社建有自己的网站或网页,或能够有效利用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网络平台,进行产品推介宣传、社务管理。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区域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植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畜牧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3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到前面标准的50%)。农机合作社拥有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10台以上,拖拉机有耕、种、收、植保等配套机具20台套以上,全年农机作业服务面积达到 1万亩以上,年服务农户数1000户以上;渔业合作社池塘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工厂化流水养殖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湖泊、水库等养殖面积1000亩以上。合作社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普及推广新品种、新技术。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区域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六)产品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主要产品有注册商标和品牌,开展基地认证、产品认证,获得“三品一标”认证1项以上,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本区域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合作社或合作社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违规开展信用合作。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镇街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水利、自然资源局(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意见,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
第四章 评定
第七条 区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审组,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第九条 区级示范社评定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
评定程序:
(一)评审组根据镇街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审定的推荐意见,对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区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
(二)区联席会议参照评审组的复核意见,研究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三)入选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授予区级示范社称号,由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
(五)区联席会议将区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区级示范社名录。
第五章 扶持
第十条 国家、省、市涉农项目、人才培养、信贷资金、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等优先支持区级以上示范社。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对每年评定的区级示范社优先予以扶持,切实发挥区级示范社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章 监测
第十二条 建立区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区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区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区级示范社的监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区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具体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区级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报区联席会议确定后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二)区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将本社发展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材料包括:区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表,示范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财务决算、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
(三)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对辖区内区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核查无误后,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区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区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监测合格的区级示范社,区联席会议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区级示范社资格,从区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区级示范社及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相应减少其所在镇街下一年度的申报数量。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区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合作社名称,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逐级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程发〔2023〕21号
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乡村振兴战略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省、市委关于全面推行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围绕“一半乡村、一半城”发展定位,积极争创城乡融合示范区建设的先行起步区,制定了乡村振兴2023年度片区工作计划,具体汇报如下:
一、整体工作计划
(一)抓好村级党建工作。继续抓好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和制度建设,促进村干部转变发展观念、拓展发展思路,提升干部履职能力。落实好支部共建机制,开展政治理论联学、优势资源联享、党员队伍联建的“三联”共享机制。深入开展“四雁工程”,通过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凝聚人才,形成人才管理制度。认真推行党员积分管理,不断在工作中培养和锻炼党员。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打造第一书记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工作品牌。以党建为引领,创建党支部领办志愿服务品牌。
(二)提升产业发展项目。根据片区资源优势和成立的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整合资源,发展壮大产业优势。片区黄桃3600亩,以团埠子村的蜜桃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扩大种植规模,改良黄桃品种,提高黄桃质量。增加村民及集体收入。以片区内小闵庄湖羊养殖项目为基础,大力发展养殖业及农牧草地种植。围绕生产、增收谋划片区发展,依托天基玫瑰湖现代农业产业园、大峪村的乾隆沟游乐场,采摘园,团埠村的西海岸露营基地,尚庄子的民宿特色小吃等特色项目,在抓好农业主体的基础上发掘旅游资源,高标准打造片区观光旅游线路,将分散的旅游资源串联起来,同李官镇等周边乡镇形成联动,打造临沂城郊休闲旅游观光线路。该片区被打造成生态采摘、种植养殖体验、户外拍摄(网红打卡)、果树共享融合发展的田园牧歌。
(三)提升治理水平。一是创新开展各种形式的理论宣讲活动。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我们需要及时把二十大精神吹遍角角落落,让每一名党员群众熟知这些内容。二是开展各种评先树优及文化活动。继续开展“好媳妇”“好婆婆”“美在农家”“健康家庭”等各种评比活动,积极倡树文明新风,通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党的方针政策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人心。三是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积分制管理,定期评比表彰,实现村庄全天候、无缝隙、精细化管理。四是开展党组织领办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第一书记带领党员定期到困难党员和群众家中走访慰问,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四)办好服务民生实事。一是发挥阵地作用。片区村的党群服务中心都符合建设使用标准,服务设施基本达标,下一步充分发挥阵地优势,提高为民服务能力,提升为民服务水平。二是抓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要在巩固成效基础上,建立长效机制建设,持续推进任务的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聚焦“协同治理、分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要聚焦“补齐短板、提升水平”;村容村貌提升要聚焦“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和绿化美化行动,健全长效保洁机制。三是争创区级健康促进示范片区工作。片区十个村在争创省级卫生村的基础上,全面建设区级健康村。全镇20个村争创区级健康村,团埠片区争创区级健康促进示范片区。片区拟全面打造健康环境,宣传健康知识,帮助群众树立健康理念,养成健康习惯。目前健康环境墙体彩绘4000余平已经完成,24个健康小屋正在安装,正在筹建健康主题公园3处,打造健康步道2条。健康片区创建工作预计4月底完成。
二、片区各村2023年工作计划
(一)半程镇团埠子村第一书记工作组
一是抓党建。进一步抓好组织建设,认真推行党员积分管理,不断在工作中培养和锻炼党员。
二是创产业。完善蜜桃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合理运营;积极推动恒温冷藏项目完善工作,跟合作社进行合作,进一步增加村集体和村民收入。
三是强治理。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积分制管理,定期评比表彰;开展家风家训评选活动,举办美在农家和好媳妇、好婆婆评比。
四是办实事。完善党群服务和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精心装修,合理使用;进一步提升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提升蜜桃采摘园、在水一方等的休闲娱乐功能;修建完善健身广场、农村书屋等各项基础设施。
(二)闵沂墩村第一书记工作组
一是提高村级治理水平。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积极参与主题党日暨民情日活动;规范村级党组织运行机制,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日常值班等制度。
二是提升治理水平。积极响应上级要求,开展精神文明评选活动;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细化网格管理。
三是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村容村貌,清理整治村内飞线乱线等;利用好消防车等现有设施,定期巩固人居环境整治成果;督促公益岗认真履责,提升村民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的意识。
四是为民办事服务。平整村西塘坝;继续参与便民服务,宣传利民政策;继续探索产业振兴、强村富民道路。
(三)大峪村第一书记工作组
一是建强基层组织。巩固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加快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增强组织战斗力和公信力;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党员干部素质。
二是推进强村富民。立足特色资源,打造乾隆南巡景观雕塑。依托林地资源,打造精致露营;持续打造推广特色农家乐;开办集体水厂,带动村民增收。
三是提升治理水平。健全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村“两委”议事程序。协助村两委负责人抓班子、带队伍;协调派出单位送戏下乡、送书下乡。开展“好媳妇、好婆婆”“美在农家”评选;推动移风易俗;成立志愿服务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是为民办事服务。继续推动二期电网改造,申报推进强弱电下地项目;改造排水沟,修建淤水井;在村内合适位置规划停车位,持续定期开展环境整治;申报健康片区打造项目,争创区级健康示范村。
(四)大闵庄村第一书记工作组
一是借由村庄蜜薯生产合作社,大力发展蜜薯经济。力争打造优质农产品村,避免随市场波动逐流,以稳固农业经济带动村庄振兴发展,与周边村庄既联合发展,又要建设自身特色。
二是推动本村河道治理。逐步整治脏乱差与淤塞的河道状态,促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改善本村人居环境,争取市级美丽乡村。
三是计划进行危桥改造。第一书记工作组自去年就已经对接了镇上的危桥改造计划的工作人员,准备对危桥进行修理改造,将桥梁进行整修。
四是做好电路改造工作。大闵庄中电线杆林立,有着显著的空中“蛛网”现象,第一书记工作组计划通过拔除、清理、升级电线杆等方式陆续整理村庄电路,清理空中“蜘蛛线”,消除村庄电力隐患和安全隐患。
(五)邓家庄村第一书记工作组
一是加快邓家庄村养殖合作社运营。2023年2月新征养殖场占地12.7亩。加快养殖场地手续办理,尽快投入建设。预计可集体年增收10万元。
二是打造健康村模板。在争创省级卫生村的基础上,争创省级健康村。全面打造健康环境,宣传健康知识,树立健康理念,养成健康习惯,提高身心素养。
三是提升村容村貌。2023年重点整治村内河道及五条道路。清除河内垃圾、打通河边断头路、绿化补植村内缺失苗木。
四是抓好党建工作。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增强干部的战斗力执行力。
(六)中孙沟村第一书记工作组
一是加强党建阵地规范化建设和村居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打造村级便民服务示范点,美化、绿化、亮化村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二是成立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计划与山东申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谋划发展种植或养殖特色产业,增加村集体收入,带领群众增收致富。
三是打响全省首家村级文明实践阵地——蒲公英小院。以党建为引领,策划打造“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志愿服务活动,将对群众的关怀落到实处。
四是开展评先树优活动,倡树美德新风尚。开展好媳妇、好婆婆、好少年、美在农家评选,开展庄户剧团送戏、送电影下乡等,丰富村民文体生活。
五是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教育引导群众改变陈旧观念,破除婚丧嫁娶中铺张浪费、愚昧落后的陋习,做到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七)北张庄村第一书记工作组
一是以党建为统领,加强组织阵地建设。认真开展主题党日和民情日,加强党员集中教育学习,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活动。积极发展党员,加强村级事务管理。
二是多方沟通协调,争取扶持政策和帮扶资金。持续向区直单位和帮扶企业争取扶持政策资金。结合资金到位时间,完成危桥修建和部分路面提升,完善办公场所功能室。
三是走访慰问,关爱党员群众。利用重大传统节日,协调帮扶企业以及派出单位,捐赠物资,走访慰问党员群众。
四是举办形式多样的活动。倡树文明新风,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开展志愿服务和评选表彰和各种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组织多彩文艺演出活动。
(八)小闵庄村第一书记工作组
一是抓好党建工作。以党建为统领,抓班子带队伍,加强党员教育,争创先进基层党组织。装修提升村委办公场所,发挥党建阵地作用,打造群众满意的村级办公场所。
二是打造园林村庄模板。发挥单位业务职能,指导和帮扶村庄做好园林绿化提升和养护工作,利用村委南侧空闲地提升建设村级口袋公园,打造党建阵地和园林景观,形成良好的园林居住环境,不断提升村民的幸福感。
三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保障民生,用心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为村安装净水设备2台,让村民在家门口就能吃上纯净水。
四是提升村庄治理水平。完善村级网格治理和村规民约,大力整治村内“三堆五乱”,积极开展“好媳妇、好婆婆”“五好文明家庭”“美在农家”建设和评选活动,助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九)尚庄子第一书记工作组
一是建强基层组织。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抓好党建工作,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二是推进强村富民。加强和帮扶企业天基集团的合作,积极探索村企合作增加村集体收入。
三是提升治理水平。规范提升村内志愿服务队伍服务能力;落实好网格化服务制度;充分发挥公益岗位的作用;多组织开展文明宣传及评选活动。
四是为民办事服务。申请村内强弱电线路电网的改造;对中心街水渠进行盖板加装,补植绿化苗木等;打造好新建便民服务中心,充分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作用;提升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后孙沟村第一书记工作组
一是建强村党组织。继续加强村班子建设,进一步提高班子凝聚力、战斗力。扎实组织开展党员教育活动,强化党组织和党员管理工作,培养和发展年轻党员和后备力量。
二是提升治理水平。村内环境综合整治,村委东侧水沟、河道的提升与美化。打造区级健康示范村。
三是改善人居环境。继续完善提升村内美化、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居环境水平。
四是为民办事服务。村广场安装高清大屏幕,方便党员和群众的生活和学习,为数字乡村赋能。
(十一)半程镇团埠片区
一是半程镇团埠片区连片打造建设项目。突出片区特色,围绕“古驿新程,果香丽村”发展目标,继续对村与村公路沿线进行美化提升。同时激发创新与活力,在片区内植入旅游新业态,推动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打造既有美丽颜值,更有生活品质的团埠片区。
二是半程镇团埠片区重点建设产业项目。坚持以党建为引领,紧紧围绕今年乡村振兴重点内容,稳步推进产业项目建设。成立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大力发展产业项目,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带动村民增收致富,确保各项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三是半程镇团埠片区健康促进片区项目。积极推动推进健康促进与乡村振兴相融合,争创健康促进示范片区。通过健康片区打造,提升群众的健康意识和水平,推动健康片区的乡村经济快速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一是组织保障。调整充实团埠乡村振兴示范片区建设推进工作小组,完善乡村振兴督导员制度,统筹推进片区发展规划的实施;二是政策保障。围绕“钱、地、人、技术”要素,积极争取、用实用活土地供给、产业发展、财政倾斜、环境保护、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三是资金保障。开辟多方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凝聚多方力量、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切实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二)多方联动,压实责任。一是强化服务。镇党委、政府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靠上服务,全力支持、协助第一书记开展各项工作;二是强化主体。第一书记队伍切实发挥主体作用,扑下身子、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发挥政策水平高、发展思路宽、工作能力强、人脉关系广的优势,切实履行第一书记职责;三是强化配合。镇直各部门主动作为,积极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全力配合第一书记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一是提升群众参与度。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网络媒体等宣传途径,广泛宣传解读乡村振兴战略,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全镇上下全面支持、积极投入、共谋发展的良好局面;二是突出示范引领。及时宣传报道乡村振兴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强化示范引领效应,营造第一书记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中共半程镇委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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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兰山区科技工作指南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2023年“关爱女性健康 幸福千万家庭”家庭安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2023年“关爱女性健康 幸福千万家庭”家庭安康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2023年“关爱女性健康 幸福千万家庭”家庭安康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民生和社会保障的有关部署,关注妇女及家庭成员健康,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家庭成员健康权益,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及家庭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提升家庭幸福指数,推动全区“十四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进“关爱女性健康 幸福千万家庭”家庭安康工程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化“健康中国 母亲行动”,构建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引导广大妇女及家庭关爱自己、关注健康,提高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意识,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保障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内容
(一)家庭安康保障方案(200元,女性和男性可分开购买)
1. 保险期限
一年期,自中国人寿收费承保并出具团体保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于次年生效对应日24时合同终止。
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限内,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罹患约定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女性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男性罹患原发性食管、胃、结肠、直肠、支气管和肺、阴茎、前列腺及睾丸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支出的,包括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外出旅游(限国内)、乘坐公交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户内日常生活中的磕碰,户外被车刮伤、高空坠物砸伤、走路摔伤、电击、溺水等意外伤害,均按条款规定负责赔偿,其中意外费用补偿包括门诊和住院费用补偿。
注:因意外伤害引起的并发症导致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内容按保单所附《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国寿男性安康团体特定疾病保险》、《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执行。
(二)方法步骤
1. 强化宣传,实施推动(2023年3月-4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栏、新媒体等线上线下宣传阵地,做好宣传发动和启动工作,宣传推介家庭安康工程、普及家庭健康知识,提高群众知晓率和保健意识。
2. 层层部署,全面开展(2023年4月-6月)。各级各部门要将“关爱女性健康 幸福千万家庭”家庭安康工程作为专项重点工作进行推进,层层发动组织、大力开展投保动员、集中承保等工作。
3. 核查校对,集中突破(2023年6月-7月)。保险公司将对参保妇女信息核查、校对,做好财政补贴发放相关工作。日常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处理理赔案件,争取做到赔付服务满意率100%。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在家庭安康工程实施过程中,要本着服务基层、服务妇女的原则,将家庭安康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与改善妇女民生发展结合起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全面提高家庭健康水平和群众参保积极性。
(二)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区妇联与中国人寿兰山支公司要加强合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区妇联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并将调度情况予以通报。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业务指导及理赔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赔尽赔。
(三)审核相关材料,实行财政补贴。区财政局对所有参保的16-65周岁兰山区籍妇女每人补助5元,区妇联根据各单位提报的实有投保人数及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将补助金额直接拨付到中国人寿兰山支公司。
(四)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服务保障。各单位和中国人寿兰山支公司在实施家庭安康工程中,要热情耐心、严谨细致,坚持自愿参保原则和“人性化、便捷化”的服务要求,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做到理赔及时、服务到位,真正把家庭安康工程打造成民心工程。
临兰市监字〔2023〕19号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机关各科室:
现将《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服务活动,开展好各项维权、咨询和宣传服务工作,扩大消费维权社会影响力,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山区消费者协会围绕“提振消费信心”年主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导消费者树立依法、文明、健康、环保、节约资源的消费理念,进一步营造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组织领导
为扎实开展工作,我局成立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齐宝进、钱 英
副组长:李 强、刘 静、代伟成、韩琪深、郁 葱、李文全
刘学颂、王 磊、张 斌、李安君、左 辉、孙延照
王金玺、孙国华、崔 涛、范振华、王福常
成 员:朱升新、武 超、孙雪莲、翟玉强、刘兰涛、焦伟克、李 艳
张建新、姚 玲、车婧之、许永利、张恩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消费者权益保障中心,朱升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各项维权、咨询和宣传服务工作的协调与开展。
三、宣传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着力开展“提振消费信心”年主题涵义宣传,促进形成公平消费的社会共识。(责任单位:消保中心、新闻宣传科、各市场监管所)
(二)重点围绕网络直播营销、预付式消费、个人信息保护、汽车消费维权、农村消费维权、制止餐饮浪费等消费领域方面的消费知识进行宣传。(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各有关科室)
(三)持续关注共享式消费、直播带货、在线教育培训、长租公寓、社区团购、医疗美容等新兴消费业态和消费模式等方面的消费知识进行宣传。(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各有关科室)
(四)认真总结近两年处置的典型案例,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分析、发布消费提示,帮助消费者掌握消费常识,科学理性的做出消费选择,警示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新闻宣传科、消保中心)
(五)大力宣传《消法》、《产品质量法》、新修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任单位:新闻宣传科、有关科室、各市场监管所)
(六)积极鼓励各单位创新宣传方式,结合线上线下的模式,采取实物、真假商品识别、展板、图片等丰富多彩的宣传方法,提高宣传效果,同时将宣传情况及时反馈宣传科,进行跟踪报道。(责任单位:新闻宣传科、各科室、各市场监管所)
四、宣传形式及责任分工
(一)做一期电视访谈节目,区局党组书记或局长对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消费维权工作进行解读,以及如何做好今后的消费维权等民生工作。(责任单位:新闻宣传科、办公室)
(二)以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单位,开展设点集中宣传,局机关对应科室参与宣传,每个所挑选1至2个宣传点,也可结合普法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等方式灵活开展宣传活动,不拘泥于形式,确保达到宣传目的,局班子成员及联系所副科级干部指导市场监管所的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各市场监管所、消保中心)
(三)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所消费维权巡礼”活动, 各个市场所要精心组织材料,挑选典型维权案例、执法案例、先进维权人物等内容,及时报送给宣传科,每个所都要做一期消费维权情况3.15宣传专题报道。(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新闻宣传科、消保中心)
(四)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授牌仪式,大力推行线下无理由退货,优化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潜力,提振消费信心,叫响“红色沂蒙·诚信经营”放心消费品牌,由点到面,实现全城创建。(责任单位:消保科、消保中心)
(五)指导有关经营主体积极参与3.15宣传,特别是督促大型商超、市场、综合体等有关经营单位,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消费服务培训、消费知识竞赛以及通过抖音、宣传栏、电子屏幕、喷绘、公益广告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在活动中潜移默化的提高经营者自律意识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担当的意识。(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消保中心)
(六)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积极作为,有效借助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可通过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开设“3.15”专版专栏,大篇幅宣传区市场监管局消费维权工作。(责任单位:新闻宣传科、消保中心、各市场监管所)
五、时间安排
3月1日至3月31日。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因地制宜开展宣传活动,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凝聚消费维权合力。突出对消费年主题的宣传,集中展现消费维权工作亮点和工作成绩,积极营造浓郁的宣传氛围,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科学消费理念,社会各界维权共治合力。
(二)加强应急处置。各室所要高度重视“3.15”期间的矛盾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密切关注消费舆情热点,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避免“3.15”期间出现群体性投诉,做好“3.15”当天的24小时值班,第一时间处置突发舆情。
(三)统一着制式服装或正装。宣传期间一定要在岗在位,不得有空位,做到认真严肃,整洁大方,充分展示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的良好形象。
请各所分别于3月15日、3月31日将“3.15”活动照片、简报、总结报消保中心。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8〕86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 月28日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优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下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不同培训职业(工种)的成本、紧缺程度、培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市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由设区的市自行确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下达省级就业创业培训示范项目计划,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不低于1800元/人。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原则上控制在4000—6000元之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相同或可参照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80%执行。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为黄河滩区迁建居民、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和参加项目制培训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将补贴标准提高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有条件的市可参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补贴期限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2019-2021年)确定的16—24岁失业青年。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第十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其中,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为600元/人。
第十一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第十三条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市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确定。
第十四条 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对参加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创业咨询师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给予每人1800元创业师资培训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培训,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十五条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家政服务机构为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由设区的市通过招标选定2家左右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六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创业大赛奖励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八条 其他支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符合中央及我省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二十一条 省级(含中央补助)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三类。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各市、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和支出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以及就业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等指标,重点考核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中央和省就业补助资金提出分配意见,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拟实施国家级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
第二十三条 省级按规定提前通知各市、县(市)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除据实结算项目外,每年在省人代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四条 各市应在收到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市、县级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一)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申请补贴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二)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或项目制培训职业培训补贴。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学生证复印件、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相关人员《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培训机构为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生活费补贴协议书、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应在开班前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企业为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或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企业在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中,经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当地学徒培训计划的,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经考核拨付其余补贴资金。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职业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或项目制职业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由本人申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申请补贴人员《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个人银行账户,或代为申请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身份证,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需提供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材料。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证》、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就业困难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岗位补贴申请程序和提供材料参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就业见习补贴。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见习人员《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一条 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自愿填写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信息,申请人信息将与省民政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省残联残疾人信息库和省教育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库核对,核对通过者免予上传证照材料。核对不通过的,上传证照材料。通过网络核验及证照材料核对无误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省属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财务报表等。创业者《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三条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财务报表等,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四条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出台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政策的市、县(市、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申请此项补贴需提供的资料,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务协议、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家政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六条 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申请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经省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承担培训任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七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县级以上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从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不高于20%的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
(一)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按照省级统一规划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信息省级集中。
(二)对县级及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根据工作量和成效等,给予适当补助。
(三)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适当补助。
(四)对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根据孵化成功、带动就业等因素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奖补。
(五)对创业大赛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创业团队,给予奖励。
(六)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重点用于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就业创业测评和辅导、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有组织劳务输出、返乡创业服务活动、开展就业失业信息统计和城乡劳动力调查等。其中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不高于每人每年120元,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按照每户监测企业每年2400元给予补贴。
第三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各市、县(市、区)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单位和个人补贴的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扫描保存资料电子文档,通过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等信息平台,全程进行信息化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四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设立就业补助资金财政专户,也不得通过其他财政专户核算就业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机制,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民政、教育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要切实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动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动态反映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四十二条 各级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省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市、县(市、区)要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省级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该地区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其中,劳务派遣、电商等新型用工企业享受政策条件由设区的市自行确定。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规定的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以及《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8号)规定的企业吸纳外地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培训补贴、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有组织劳务输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参加职业培训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及审核要求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制定。政策实施期限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除有明确实施期限的政策外,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临兰政办字〔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规定》《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保证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2〕63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3〕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1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和科技创新发展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围绕全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面向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技术引领、公益优先、培养人才、服务创新”的原则,重点支持应用技术的科学研究,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培育发展新动能,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首善之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市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按支持领域分为科技创新类项目、创新创业扶持类项目、科技合作类项目和科技人才(团队)创新类项目等。根据实际需要,区科技局可对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四条凡列入本计划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区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各镇街、经开区)和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区评审(咨询)专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接受区科技局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区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评估、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四)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七)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项目管理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各镇街、经开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或下辖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
(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做好项目推荐和实施管理等工作;
(三)及时协调划拨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四)协助或受区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五)协调项目的实施推进,及时向区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
(六)实施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统计工作;
(七)配合区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二)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具备必要科研基础、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
(三)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四)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五)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六)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七)接受并配合区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等单位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八)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九条专业机构受区科技局委托,根据受委托权限,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工作。受委托的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根据受委托事项,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每年编制并发布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通知编制工作采取需求征集、座谈调研、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地方、行业协会等各方意见及建议,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内容,向社会正式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真实性、企业运营情况、申报资料规范等进行审核后向区科技局推荐。
第十四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组织,可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相关经济业务活动具有清晰的资金流向,财务独立核算。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鼓励跨地区整合创新资源,支持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产学研合作,与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项目。区外高校、科研院所可作为参加单位联合申报项目。
第十六条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且能实质性参与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
第十八条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得申报项目。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区科技局自主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并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区科技局自主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题论证、现场考察等形式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中要注重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二十条区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正式立项。公示被具名质疑的项目,区科技局对该项目进行复议。复议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
第二十一条项目立项后,由区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合同书(任务书)中的考核指标和目标任务等关键内容应与项目申报书中保持一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项目支持资金根据区财政下达财政预算额度,结合专家对项目已投入情况、技术水平、创新性、知识产权状况、预期成果和成效等情况作出的综合评价予以综合统筹安排。原则上支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3,技术水平高、带动作用强、创新性好的项目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三条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和法人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报送。在申报、评审、立项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项目评审(论证)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专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主体,区科技局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区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各方按照合同书(任务书)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的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应围绕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工作协同配合。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项目参加单位、除项目负责人外的一般研发人员、研究方案以及技术路线。上述安排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提出建议,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后实施。相关备案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七条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主要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或关键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以及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情况,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区科技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信息表。项目主管部门汇总本辖区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信息表报送区科技局。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随当年报告一并上报。区科技局不定期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项目实施中期,开展一次中期检查,全面审查项目实施成效以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局报告,同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终止、撤销等相关处理意见。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条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区级财政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包括事前补助、事后补助等。有关专项任务可采取经费“包干制”等资金管理方式。对区拨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项目一般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合同书(任务书)签定后首次拨付比例不高于资助额度的40%;在项目实施中期,根据中期检查情况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分年度拨款建议,另行拨付剩余资金。
第三十一条事前补助项目资金一般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采用经费“包干制”的实行定额资助,不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费用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并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有,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
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
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基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三)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后,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相关调剂需报区科技局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结余经费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五)差旅会议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业务性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等。
(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
第三十二条事后补助项目须在项目申报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编制绩效目标表,并在项目评审时确定补助资金额度。事后补助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本单位相关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其中用于研发人员及团队奖励资金不超过50%。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三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区科技局负责区级科研项目的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工作,完善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工作指引,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区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并将区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科研诚信评价范围进行记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区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结论,区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可以直接使用。
第三十七条区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根据国家、省、市、区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区科技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采取约谈、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验收、撤销、终止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书(任务书)到期后6个月内开展。奖励性后补助项目不再验收。项目验收重点评价形成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第四十条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区科技局审批。一般允许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十一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科技局自主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组织验收专家组,依据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各类项目可根据需要分别制定验收工作细则。
第四十二条项目实施结束后, 须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具体按《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财务专家一般不少于1人。验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验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的基础上,可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组织评议等方式,形成验收结论。
第四十四条经验收专家组评议,达到以下条件的项目为通过验收。
(一)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完整;
(二)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全部考核目标,或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主要考核目标且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代表性成果;
(三)经费使用合规。
第四十五条项目验收由验收专家组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进行逐项评判,对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项目验收突出对代表性成果和实施效果的评价,由承担单位筛选提交不超过5项代表性成果,经专家组评价,属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关键创新指标,且成果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的,其数量型考核指标可作为参考性指标。除特别规定外,经济效益等指标只作为验收考核的参考。
第四十六条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总结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科技局同意后,予以总结处理,不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四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的报告,并附已做工作的书面总结,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报区科技局审议,区科技局同意终止的,向承担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对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项目申请终止,不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
(二)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在国内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已无必要继续进行的;
(四)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转产或经营方式调整等变故,已不具备履行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
(六)项目负责人死亡、伤病、出国(境)、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新的项目负责人替代的;
(七)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第四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因停产倒闭破产等客观原因,无法配合主管部门正常履行项目验收程序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的报告,区科技局审议同意终止后,向承担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不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四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区科技局审核后,视情况给予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特殊情况下,可由区科技局研究后直接给予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且经督促后仍未改进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或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项目经费使用存在故意违规行为,不按要求或无法进行整改,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无故不接受区科技局、专业机构或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五)超过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项目实施期1年以上,仍不配合主管部门正常履行项目验收的;
(六)其他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第五十条项目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总结、申请终止、强制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原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不再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第五十一条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经费使用违规、不配合项目管理、终止或撤销项目、验收不通过等失信行为的,由区科技局对相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二条区科技局建立健全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投入综合绩效评价制度,完善考核评价细则,采取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评价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中长期创新绩效,主要评价区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与验收工作同步开展。
第五十三条区科技局建立项目验收绩效评估机制。对委托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组织验收的项目,不定期进行复核和抽查。对项目验收组织不规范、存在问题较多的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区科技局将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预定目标的,经同行专家评议认可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且不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对项目进行立项支持或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支持或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项目主管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等责任。
第五十五条建立重大创新补偿机制。对因技术路线选择有误、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重点项目,如项目承担单位认为在该研究方向上仍有重大探索价值,项目承担单位可在实施期内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并附已开展研究工作情况报告、经费使用审计报告以及新的项目研究工作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经组织专家评议,确认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且确有重大探索价值的,可同意其变更项目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继续支持其依托原有项目承担单位及研发团队,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并重新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另行约定项目实施期限、研发内容和考核指标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5日,原《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临兰科字〔2021〕20号)、《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临兰科字〔2021〕24号)、《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立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临兰科字〔2021〕25号)、《兰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临兰科字〔2021〕26号)同时废止。
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项目管理水平,切实规范对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兰山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委托,承担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区科技局负责专业机构委托工作,与专业机构签订《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对专业机构的受委托业务开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提供相应条件保障。
第四条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区科技局加强对专业机构建设、管理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等宏观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在专业机构管理任务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积极发挥协调作用,并提供相关条件保障。
第五条各专业机构依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参与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履行有关职责,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第六条专业机构按照委托任务情况,提出管理工作方案和管理费预算,区科技局根据任务工作量和专业机构绩效评估情况,采取政府采购的形式进行确定并拨付专业机构管理费。
第二章 专业机构的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制定所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管理工作方案,编制管理费概算。
第八条参与编制项目申报相关文件。
第九条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评估,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
第十条开展项目过程管理,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评估。
第十一条组织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按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并开展项目成果汇交,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组织项目结余经费核查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管理台账记录,开展项目管理过程实时原始记录,定期对项目管理台账进行整理、归档,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以便查询。
第十三条对参与项目评估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反馈。
第十四条受理各方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承担单位、参与人员和专家的申诉和举报;受理相关单位或个人对项目申请、立项和验收过程的异议、申诉以及对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报区科技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处理并反馈申诉人,开展信用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在任务委托期间,所管理的项目出现重大变化导致任务无法正常实施时,专业机构应及时向区科技局报告,提出调整或终止建议。
第十六条开展相关科技领域研发动向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建议,围绕承担的管理任务,协调与科研人员、公众及媒体的关系,组织开展项目管理、技术研发等相关研讨、交流和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承担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业机构的条件
第十八条专业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格与组织结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拥有相对健全的机构设置,设立有项目管理、行政、人事、监督和财务等部门。
(二)管理制度。有较为完善的项目管理、人事管理、经费管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信用管理、保密及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和全程留痕管理,建立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三)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要求的相对稳定、结构合理且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管理队伍;在相关科技领域具备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熟悉国家、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有关财政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建有规范的项目经费监督程序,具备对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四)管理条件。具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和较完备的办公系统,能够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开展项目管理。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并提供规范化企业服务。
(五)社会信誉。科技管理信用良好,运作规范,无违纪违法等记录。
第四章 专业机构的委托管理
第十九条参与项目管理任务的专业机构应该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业务水平,建成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机构设置、完善的规章制度、高素质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团队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区科技局结合项目管理任务需要和管理要求,从专业机构的项目管理能力、管理业绩、任务饱和程度、工作延续性以及管理工作方案可行性等方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专家评估评审等方式,择优确定拟承担管理任务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任务内容、范围;
(二)专业机构的工作职责;
(三)管理工作要求及考核标准、办法;
(四)管理服务费金额及拨付办法;
(五)委托期限;
(六)其它应规定事项内容。
第二十二条专业机构项目管理任务委托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委托期限届满或委托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专业机构应当在收到区科技局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局移交相关材料,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专业机构的运行规范
第二十四条专业机构应当依据各类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办法,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业机构应当依据相关管理规定选取和使用评审咨询专家。
第二十六条专业机构应当建立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可根据业务需求,聘请高水平专家参与项目管理。加强与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的人员交流与合作。定期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建立高水平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团队。
第二十七条专业机构应当落实科研诚信管理制度要求。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通知编制、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实施、结题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过程,对科技项目与经费、科研活动管理中涉及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其他科技管理专业机构等法人和机构,开展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八条专业机构人员在开展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制度以及兰山区有关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承担或参加本机构受委托管理项目的研究;
(二)作为专家参与项目评审、验收工作并领取报酬和各种费用;
(三)参与本机构受委托管理项目研究论文、著作、专利等署名,作为本机构受委托管理项目科技奖励的候选人参与评奖;
(四)索取或者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旅游和娱乐健身活动;
(五)在项目承担单位兼职,并领取报酬;
(六)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审专家输送利益,干预项目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七)泄漏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信息;
(八)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项目管理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九)其他有可能影响项目管理公正公平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针对项目管理中的风险点,完善内部监控流程和技术手段,做好事前预防、过程留痕和重点防控。
第六章 专业机构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条专业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在项目管理中,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保密规定,负责所承担管理任务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专业机构在项目管理中的保密工作接受区科技局的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按权限确定、调整保密事项,以及涉密项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三十二条专业机构应当建立保密管理责任人制度。制定本机构项目管理保密细则,建立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十三条专业机构应坚持先审后用的用人机制,保证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熟知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涉密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按要求办理文件移交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或者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专业机构管理涉密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科学技术保密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时应与相关评审专家签订保密责任书;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时应与项目责任主体签订保密协议书;年度工作报告中应单独说明项目保密情况;验收时应将项目保密工作情况列为验收内容;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时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相关部门授权专业机构使用、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未经该部门批准,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他单位向专业机构借阅、索取或抄录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出具正式公函,并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专业机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音像制品对机构自身或所管理的任务进行宣传时,不得涉及保密事项。
第三十七条专业机构发现泄密或者可能发生泄密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专业机构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专业机构在承担管理任务期间,负责相关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项目管理档案制度,对项目管理进行全程完整记录,保留相关文件资料。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安全,归档留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九条专业机构应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档案管理责任体系,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相关工作人员在离职时,须交清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借阅的档案以及过程记录、电子文档,不得擅自留存或处理。
第四十条专业机构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兰山区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形成、收集、整理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档案,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四十一条专业机构在其所承担的管理任务验收后,应按规定对相关档案进行统一保管。
第四十二条专业机构应按照档案数字化建设要求,积极开展档案数字化建设,逐步实现档案的全数字化管理,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八章 专业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第四十三条区科技局按照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对专业机构开展监督工作,督查和评估专业机构履行职责等情况,并做好信用记录。
第四十四条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专业机构履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专业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等,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区科技局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监督其整改。
第四十六条建立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专业机构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或因重大管理过失造成严重损失的,或存在泄漏国家秘密、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经区科技局审议后,解除委托合同,并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加强专业机构信用管理,专业机构的信用评价和监督评估结果作为专业机构委托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信用评价好的专业机构优先承担管理任务,对于连续实施的专项任务,可优先委托此类机构继续承担管理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5日。
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高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科技部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97号)《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办发〔2019〕15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0〕105号)《临沂市科技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临科字〔2021〕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是区科技局对参与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推荐、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科学道德、履行约定义务的诚信状况进行公正评价和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参与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承担(申报)人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受区科技局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
第四条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管理实施前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五条建立完善科研诚信审核机制。区科技局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项目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 行为评价
第六条守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承担(申报)人员遵守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履行诚信承诺,如期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约定内容等行为。
(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履行诚信承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完成相关合同约定等行为。
第七条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 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承担(申报)人员违反项目申报实施规定,未按规定签定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未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科技报告、重大变更事项等;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约定配套自筹资金;因自身原因被终止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未能通过项目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将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等行为。
2.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制度不健全,人员管理不规范,影响受托管理或服务工作开展;与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等行为。
3. 项目咨询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咨询评审意见;参加不熟悉领域咨询评审活动;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等行为。
4. 其他违规违纪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发生第七条(一)行为3次以上等。
2. 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隐瞒、迁就、包庇、纵容项目承担(申报)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等行为。
3. 项目承担(申报)人员在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项目申请书,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对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
4. 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利用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等行为。
5.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承担(申报)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等行为。
6. 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及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等行为。
7. 其他违法违纪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失信记录
第八条对具有本办法第七条(一)行为,且经区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责任主体,纳入一般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九条对具有本办法第七条(二)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相关规定,纳入严重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条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主要包括相关责任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所涉项目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对于法人机构责任主体,根据处理决定,记录信息还应包括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失信处理惩戒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十二条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获得区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嘉奖的,或对国家、省、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区科技局审定,可减少惩戒期限或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守信责任主体可以正常参与项目管理实施。区科技局对长期信用良好的管理机构和专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对信用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授权更多项目过程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对纳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区科技局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警告、诫勉谈话;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在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四)暂停项目执行或取消项目立项,核减、停拨或追回项目经费;
(五)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项目的资格;
(六)记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七)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四条(五)项惩戒措施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对法人机构责任主体取消2年以内(含2年)相关资格,对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3年以内(含3年)相关资格;
(二)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法人机构责任主体取消2至5年相关资格,对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3至5年相关资格;
(三)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法人机构和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
第十六条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及据此进行的惩戒措施,区科技局应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的法人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相关责任主体对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措施等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局提出复查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十八条区科技局应自收到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要将相关依据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区科技局委托,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区科技局开展科技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区其他科技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人才工程、创新平台等科技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科研诚信管理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5日,原《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临兰科字〔2021〕23号)同时废止。
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兰山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经费审计是指对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主要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审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调查审计等。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经费到位情况。重点审查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到位、项目资金预算可行性和偿还能力等。
(二)科技项目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包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内控管理制度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以及项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科技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情况。包括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四)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科目尤其是区拨经费预算科目的执行情况,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预算资金拨付的规范性及监管情况;设备购置预算的执行及管理情况,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开放共享等情况;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等问题。
(五)项目合同要求的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包括研发、产业化支出等情况,是否与预算相符,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第四条区拨款在20万元(含)以上的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在申请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选择和委托符合资格要求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承担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审计中介机构的基本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三)近三年未受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承担相关审计业务中没有不良记录。
第六条区拨款在20万元以下的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在申请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设有内审机构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未设内审机构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其财务管理部门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等主要支出的相关明细。
第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验收结题审计遵循程序:
(一)确定审计机构。由项目承担单位选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审计中介机构,并签订协议。
(二)准备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根据《科技计划项目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详见附件)的相关要求认真准备资料,由科技项目负责人签字、承担单位盖章。审计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其他资料。
(三)实行现场检查。审计时可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介绍,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和会计凭证,并就检查内容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四)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项目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依法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核实后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五)问题整改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在验收申请资料中附相关整改落实的佐证材料。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不得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调查审计以及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第八条区科技局对项目经费验收结题审计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对工作质量进行评价监督。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经费支出管理、会计核算方面有违反财经纪律和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审计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对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机构一经核实,将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审计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在科技项目经费审计中涉及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应按国家法律负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审计中介机构应本着公平、公正和友好协商的原则,为科技创新和项目研发提供优质服务,并按业类公允的标准收取项目经费审计费。项目经费审计费可以在该项目“间接费用”中的有关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按照《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对审计中介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在项目经费审计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并对相关失信行为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 年3月15日。
附件
科技计划项目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
1、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
2、科技计划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项目实施期间的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
3、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经费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情况,包括经费是否单独核算,账目设置及管理等。
4、实际参加项目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组全体成员名单。
5、实际收到专项经费拨款的日期与金额(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6、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外拨合同或协议,外拨经费的实际使用情况(附外拨经费银行汇款单复印件、外拨经费开支清单,并加盖合作单位财务专用章)。
7、有关技术水平、获得的专利、经济效益和配套物质条件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8、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相关的会计凭证及收支科目明细账;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预算调整及报批情况;项目经费账面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应付未付款项金额及使用计划,净结余金额。
9、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统计表,包括项目经费实际支出与预算比较统计表、购置设备费用清单、材料费用清单、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清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