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
兰山区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区域金融稳定,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27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兰政发〔2017〕1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有关部署要求,按照“开正门、关后门、堵斜门”的工作思路,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完善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制的长效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领域。
1.消费返利平台、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
2.担保、小额贷款、投资咨询、财富管理、保险代理、第三方理财等信用中介机构;
3.股权投资、产权经纪、电子商务、典当、租赁、房地产、高科技开发、交易场所等资金密集型行业企业;
4.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社、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组织;
5.各类地方金融组织;
6.本地其他高风险行业企业;
7.非法集资活动高发区域户籍人员在本地注册登记的高风险行业企业、外地高风险行业企业在本地所设分支机构。
(二)重点行为。
1.未按规定进行企业登记、备案,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或与注册登记不符的;
2.未进行资金存管,违规设立和使用账外账户的;
3.未经许可开展或超范围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的;
4.夸大宣传,利益诱惑,明显不合常理的,如“消费送汽车”“一万返八万”等;
5.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的。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1月6日至1月15日)。各镇街、工业园、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辖区、本行业具体排查方案,进一步明确排查目标,细化排查任务,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启动排查活动。要强化宣传教育,在机关、企业、学校、写字楼宇、社区、村等地张贴《致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在街道、社区、村主要路口悬挂宣传横幅,充分利用基层网格,将社区、村及其内部组织的网格员,培训成为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力量,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并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二)自查自纠(1月16日至2月26日)。各镇街、工业园要对照排查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组织公安、工商、财税、农业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进行拉网式风险自查,全面查找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排查过程中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建立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台账(见附件)。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违规经营的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
(三)全面督导(1月17日至2月16日)。区打非办将组织金融、工商、农业、供销等部门组成4个督导组,对各镇街、工业园的宣传动员和自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采取看现场、听汇报,抽查个别村居、社区、企业、写字楼宇等方式,对发现的宣传部署不到位、排查不力、推诿责任、有错不纠等问题进行通报。
(四)总结核查(2月27日至3月中下旬)。各镇街、工业园、区直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和本行业专项排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所排查区域和行业的现状、风险情况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和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包括重点整治行业和领域的机构数量、存在问题以及整治措施、整治效果、下步打算、意见建议等),于3月6日前报送区打非办。3月中下旬,区打非办将组织打非成员单位对各镇街、工业园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核查。
四、责任分工
(一)区金融办在认真做好全区非法集资专项整治活动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情况汇总、信息沟通等工作的基础上,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对其日常经营行为实施行业监管。
(二)各镇街道、工业园负责辖区内排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整改落实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开展督导核查工作。
(三)区经信局负责企业非法高息吸储等非法集资风险排查。
(四)区农业局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协会以及涉及种植养殖方面,承诺高额回报、集资或变相集资等行为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
(五)区供销社负责资金互助部非法集资风险排查。
(六)区商务局负责典当行非法集资、放贷风险排查,对其日常经营行为实施行业监管。
(七)区工商局负责各类投资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第三方理财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负责对从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信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超核准经营范围的情况进行排查;负责对打着产品销售旗号,承诺高额回报、集资或变相集资等行为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查处各种形式的涉嫌非法集资内容的广告。
(八)区住建局负责对全区房地产行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
(九)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间组织非法集资活动情况的排查,并对其日常经营行为实施行业监管。
(十)区教体局负责民办院校等组织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对其日常经营行为实施行业监管。
(十一)区电视台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及时清理,同时拿出专门时段,播放有关防范非法集资内容的滚动字幕、视频短片等。
(十二)区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负责对全区新闻出版活动和印刷业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及时清理,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内容的非法出版物迅速组织查处。
(十三)兰山公安分局负责加强对全区重点非法集资案件的调度和督导,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问题依法立案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
(十四)其他企业主体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要将防控本行业范围内的非法集资活动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监测预警,及时发现苗头,向区打非办反馈信息,必要时向公众发出预警警示,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目标,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注意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协同推进。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落实整治责任,积极做好主管、监管包括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市场管理、税收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要立足工作职责,对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为进行排查,充分利用现有监管手段进行查处整治。
(二)着力防控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以防控风险为主、依法打击为辅,通过加强日常监管、防范预警、警示教育、限期清理、整顿规范等方式,着力化解非法集资存量风险,控制新增风险,稳妥处置已暴露案件。同时,注意风险隔离,讲究整治策略,依法依规、有节有度开展工作,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确保排查实效。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确保排查活动取得实效。要通过此次专项排查活动准确摸清本区域、本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底数,堵塞风险漏洞,化解风险隐患,同时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构筑非法集资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四)强化宣传维稳。通过宣传教育、风险提示等手段,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坚持整治与维稳并重,各镇街要落实属地维稳责任,建立由信访、公安、维稳及相关职能部门等组成的信访处理协同机制,及时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要积极回应集资参与人诉求,做好来访接待工作。
附件:镇街(行业)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附件
镇街(行业)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重点领域 | 排查机构数量 | 问题机构情况 | 整治情况 | 立案查处机构数量 | 未整治情况 | ||||
机构数量 | 主要问题 | 涉及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 | 整治机构数量 | 采取的 主要措施 | 机构数量 | 原因 | |||
合计 | |||||||||
注:1.重点领域请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本行业情况确定;2整治机构数量含整改、清理机构数量,不包含立案查处机构数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3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临沂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6〕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临沂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6]11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临沂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pdf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区学校冬季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6〕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冬季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现将《全区学校冬季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全区学校冬季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构筑校园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切实做好冬季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增强学校抵御火灾的能力,维护校园消防安全稳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17年1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学校冬季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在全区各学校开展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大排查、隐患大整改、责任大落实专项治理活动,有效增强全区各学校广大师生消防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学校火灾防控能力和水平,坚决预防和控制较大以上火灾发生,确保全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平稳。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校园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1、检查校园内建筑设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学校教室、宿舍等教学生活设施安全状况;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通畅达标;楼梯、走廊、护栏设计和体育设施等是否要求规范;围墙、门窗建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楼梯间照明设备(照明灯、应急灯)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及维护管理情况。
2、检查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校园防火设备是否齐全,防火教育是否到位;教学楼、宿舍消防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演练是否落实;电路、锅炉、电器、电教设备等重要设施设备使用是否正常;危险品、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妥善保管;用电及线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消防器材是否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3、检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情况。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是否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与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学生下课、放学离开教室和校园是否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和制度;校园内火灾事故发生应急预案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是否签订;学校日常消防安全教育及课时安排是否做到及时到位;学校消防安全检查是否正常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档案是否建立健全。督促各个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消防教育培训活动,建立健全各项活动台账,做到有记录、有存档。
(二)开展中小学校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活动
1、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分6期对全区学校分管负责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集中培训,以点带面,提高广大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火场逃生自救技能,教育师生会正确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真正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综合社会效应。
2、举办一次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各校每班每学期要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知识讲座。重点学习家庭防火常识、用火用电安全常识、火场逃生要诀等。
3、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各学校充分利用校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装备,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确保师生参与率达到100%。
4、开设一次消防安全主题班会。通过点评国内、省内的校园火灾案例,交流师生在日常生活中学习消防知识和成功逃生自救的经验体会,增强师生“珍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意识。
5、开展一次校园消防安全大排查。对校园内消防器材、应急照明设备是否完整好用、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和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学校班车是否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情况进行检查,全面消除火灾隐患,保证校园平安。
6、制定一套完整的学校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将《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中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特别是落实学校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制度。建立校外消防辅导员制度、消防安全宣传员、消防安全小教员制度,形成学校消防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三)落实教师课堂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加大巡课力度,推动教师的“一岗双责”落实,确保课堂、室外课、微机课、实验课的学生安全。
1、严格做好实验药品、用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2、严格做好课堂电子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3、严格做好室外课、活动课的安全监管;
4、加强对微机室、文印室、图书室、阅览室、实验室等易燃部室的日常管理。
(四)开展隐患集中整改活动
对全区学校历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对每个隐患,区教体局、兰山消防大队都要登记备案,逐个明确具体责任人,研究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限,限期销号。要定期通报隐患整改情况,对于重视不够,监管不力,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时间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11月30日)。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对本校开展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建立消防隐患排查台账,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区教体局和消防大队。
(二)组织实施阶段(12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区教体局与消防大队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火灾隐患自查台账、宣传教育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能当场整改的,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月28日前)。区教体局对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自查自评,总结经验做法,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镇街、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工作,具体抓好各项任务落实;要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机构和人员,层层建立责任制;要按照活动时间步骤和各阶段工作目标,细化内容要求,加大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保证整治效果;要加大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力度,为活动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明确责任,整改落实。各级各类学校要对照此次集中整治要求,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全面深入地组织校园安全隐患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及时消除隐患;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专业人员对辖区内的所有学校进行全面拉网排查,建立台账,限期销号;区教体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全专业人员采取“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办法进行抽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挂牌促改。
(三)及时通报,责任倒查。各学校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归类、建档并及时上报。区教体局将对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分级管理,动态监控,一周一通报,领导挂牌督办,逐项销号。对工作不落实,整改不认真而发生事故的,要实施责任倒查制,依据事实,严肃处理。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宣传工作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消防大队,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扎实做好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拓宽消防安全常识的普及范围,提高农村、社区群众自防自救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力度
近年来,农村火灾起数和伤亡人数均占全国总数的60%以上,上升幅度远远大于城市。尤其是入冬以来,由于用火、用电不慎导致的农村、社区居民火灾和煤气中毒事故时有发生,“小火亡人”、“煤气亡人”现象突出,严重影响了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和农村社会稳定。农村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薄弱环节,由于文化水平的限制和落后观念的影响,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微博等宣传媒介在农村地区难以发挥作用,多数农村居民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十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较差。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切实提升对农村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思想认识,根据农村、社区居民的喜好和生活习惯,进一步开辟宣传途径、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开创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新局面,全面提升农村、社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一)约谈培训消防网格长。消防大队要紧密结合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实际,认真制定约谈、培训计划。1月27日前,消防大队要组织消防监督员深入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针对镇街、和工业园区的消防工作负责人和村(居)委会消防工作负责人开展一次约谈、培训活动,重点培训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职责、消防检查巡查内容和方法、消防安全常识、逃生自救方法,培养一批农村、社区消防安全明白人,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切实提高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二)重点时段开展集中宣传行动。春节、元宵节及全国“两会”等重点时段,组织开展集中消防宣传行动,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组建一支消防宣传小分队,征用或租用一台宣传车辆,宣传车辆要配备高音喇叭和宣传展板,深入农村集市、街道等场所,利用随车广播、宣传展板和宣传材料,针对农村居民的生活习惯,重点宣传家庭火灾预防、火场逃生自救、安全用火、安全用电、安全用气、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等内容,向群众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同时要通过宣传近年来发生的亡人火灾和煤气中毒事故案例,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主动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
(三)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宣传。消防大队要充分发动、指导公安派出所和基层消防网格员,针对辖区内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居住场所,开展入户“送平安、送温暖”活动。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和公安派出所要尽快摸清辖区内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底数,建立重点人群消防宣传工作台账。要发动村居(社区)消防安全明白人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开展一对一帮扶,向重点人群讲授消防安全常识、逃生自救知识。同时,要结合消防平安社区建设工作,制作家庭安全检查表,帮助重点人群查改身边的消防安全隐患。
三、开辟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阵地
(一)建立一支电影宣传队。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主动和宣传部门联系,利用广电部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有利时机,联系确定一支农村电影放映队,深入农村开展户外公益电影巡回放映活动,播放公安部消防局、消防总队近期监制的3部消防主题影视作品及其他消防安全教育视频。消防大队要督促各镇街道、工业园区以村居(社区)为单位,组织村民(居民)观看,确保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到互联网等新媒体的难以覆盖的区域。
(二)建立一个消防安全宣传站。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依托村居(社区)广播站和乡村高音喇叭,在各村居(社区)分别建立一个消防安全宣传站,建立村居(社区)消防安全宣传站台账,并定期向农村、社区提供语音和图文宣传资料,资料内容以消防安全常识、火灾案例和逃生自救知识为主。同时,消防大队要督促村居(社区)消防安全宣传站每周定期播放消防安全教育内容,确保消防安全宣传站长期运行。
(三)建立一个消防安全宣传栏。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依托村居(社区)宣传栏、村民公开栏等设施,开辟一个消防安全宣传专栏,张贴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图文宣传资料,并定期更新。消防大队要定期向公安派出所、村居(社区)提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资料,并将村居(社区)宣传栏宣传内容纳入公安派出所消防宣传工作范围督导落实。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广泛发动。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及时对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与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同步进行部署,明确消防宣传教育的具体责任,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和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单位组织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宣传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开展冬春防火宣传行动,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认真研判冬春时节火灾特点和本地火灾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针对农村、社区火灾易发的重点时间、重点人群、重点部位,组织开展针对性、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活动。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精心组织策划,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具体任务、时间和组织人员,加大经费投入,确保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导,确保实效。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针对工作要求,统一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台帐,留存相关视频、图文资料,建档备查。区政府将适时进行督察考评,跟踪问效。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确定一名联络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相关工作,及时报送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动态。联络人名单请于1月10日18时前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兰山消防大队。联系人:金亚洲;电话:7305682。
附件:兰山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联络员统计表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0日
附件
兰山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联络员统计表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电话 |
备注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兰山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6〕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决定成立兰山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刘金波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李 震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研究室主任
魏云广 区水务局局长
成 员:商良坤区发改局副局长
沈照辉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财政监督管理局局长
黄红波 区水务局副局长
李爱华 区农业局主任科员
王军强 区物价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黄红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
临兰政办发〔2016〕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2015年6月,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57号)精神,结合兰山实际,区政府办公室出台了《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兰政办发〔2015〕32号)(简称《暂行办法》),文件载明了申报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0万元,且必须缴纳100万元依法合规经营保证金,交由区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进行托管等事项。
为进一步完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的运营管理,经研究决定,现将依法合规经营保证金由100万元降为20万元,余款80万元返还企业。《暂行办法》中的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旅游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6〕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旅游法》、《安全生产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根据《山东省旅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旅游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旅游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旅游安全事故,维护广大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区旅游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促进旅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职责,认真落实旅游安全工作责任
(一)落实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责任。旅游业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旅游安全监管责任,将旅游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区旅游局:负责督促、检查旅行社落实旅游安全制度和措施;组织、实施旅游安全及应急学习宣传,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护能力;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星级饭店、A级景区等涉旅企业的安全管理,未获得卫生、质监、消防等部门认证许可或认证许可过期的涉旅企业,不被推荐、评定、复核通过相应等级资质;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依法受理、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营造安全稳定的旅游目的地大环境。
兰山交通分局:负责旅游客运安全工作,加强对旅游客运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旅游客运行为。
区食药监局:负责旅游饭店、旅游餐饮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区质监局:负责旅游景区、公园游乐场等游乐设施设备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区消防大队:负责旅游景区、宾馆、餐饮娱乐、购物等旅游者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有关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兰山国土分局:负责有关旅游景区的地质灾害预测及防范工作。
区文化执法局:负责娱乐场所、网吧、文化保护单位等涉旅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区工商局:负责查处无证经营、无资质经营等不具备接待条件、无安全保障的旅游经营行为。
兰山公安分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旅游安全突发事件事发现场安全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旅游事故现场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查处各类危害旅游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区住建局:负责涉旅项目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商城管委会、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教体局、区文广新局、区畜牧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涉及商贸旅游、农业观光、休闲垂钓、水上运动、研学旅行、文化旅游等方面的场所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旅游安全工作,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旅游安全督导和检查。
(二)落实旅游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督促各旅游经营单位(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严格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进一步明确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兼安全机构负责人,落实各个工作岗位的安全职责,做到层层负责、到岗到人。要加强旅游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完善旅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防治等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夯实旅游安全基层基础工作。
三、强化措施,构建旅游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和游客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旅游安全工作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正确分析全区旅游安全生产形势,制定旅游安全工作计划,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重点问题。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经费及设施设备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促进旅游安全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各项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二)提升执法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旅游安全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执法局面,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升执法工作效能。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加大旅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力度,建立旅游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对发生旅游安全事故、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旅游企业要采取限制措施。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加强旅游安全公益宣传,普及旅游安全知识,加强旅游安全警示教育,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提高民众旅游安全生产素质。要加强以涉旅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为重点的专项培训,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导游等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管理,全面提高旅游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及安全预警机制,提高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确保旅游安全监管人员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履职到位。加大旅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对因旅游安全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或对旅游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严格追究责任。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山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临兰政发〔2016〕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9日
兰山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
为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事业,更加广泛地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构建更加完善、惠及全区人民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助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国发〔2016〕37号)、《山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鲁政发〔2016〕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根本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健身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大力提倡“人人热爱体育、全民健身强体”理念,通过立体构建、整合推进、动态实施,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扩大健身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
二、发展目标
(一)继续稳步增加参加体育锻炼活动人数
到2020年,初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兰山特色的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建成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设施体系、组织体系和健身指导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健身意识,稳步增加参与体育锻炼人数,使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生活方式。每周参加1次及以上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53%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达到38%以上。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
(二)更加健全的健身组织和健身指导、志愿服务队伍
充分发挥体育总会的作用,普遍建立具有一定群众基础运动项目的单项体育协会及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学生、少数民族等体育协会。各镇街、工业园区普遍建有体育组织,各类健身俱乐部、指导站、活动站点等明显增加,基层健身站点达到每万人6个以上。加强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全区新增社会体育指导员1000人,达到3500人以上,占常住人口的2.91‰。社会体育指导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建立志愿服务长效机制,经常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大幅提高。
(三)全民健身的科技服务能力大幅提升
以兰山区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市级标准)为平台,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选定具备条件的镇街、工业园区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点,国民体质监测达标率稳定在90%左右,监测能力和科技服务水平实现较大提高。
(四)全民健身服务业健康发展
体育消费总规模明显提高,全民健身成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拉动内需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新动力源。体育产品和健身服务企业有较大增加,培育形成一批知名企业和品牌。全民健身服务市场更加繁荣发展、规范有序。
三、工作重点
(一)大力弘扬体育文化,深入开展健身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作用,普及体育健身知识,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把身心健康作为个人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的重要能力,营造以参加体育健身,拥有强健体魄、健全心智为荣的个人发展理念和社会舆论氛围,发挥体育文化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等方面的独特价值和作用;大力宣传运动项目文化,弘扬奥林匹克精神、中华体育精神。宣传全民健身在健康中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传承和推广武术、健身气功、秧歌、龙舟等优秀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打造一批高质量的体育文化精品工程,办好一批社会效益显著的体育文化品牌活动。继续宣传打造“中国沂河龙舟争霸赛”、“国庆节龙舟邀请赛”、“万亩荷塘健身行”、“百村千人秧歌大赛”等品牌赛事。
(二)推动群众体育活动全面、深入发展
1、各镇街、工业园区要将社区群众体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统筹规划,加大投入,以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为重点,不断改善社区居民体育健身的环境和条件。各镇街、工业园区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完善体育健身指导站、文化活动中心、老年体协、体育健身站点等体育组织,围绕春节、端午、5月全民健身月、8月8日全民健身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策划组织形式多样、新颖活泼的主题健身活动。
3、推动赛事体制改革。政府主导办赛向社会化、市场化办赛转变,建立多元主体办赛机制。突出全民健身组织、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等作为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组织主体的作用。完善群众体育竞赛体系,制定赛事承办标准、奖励办法和评估办法,改革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的办赛模式,积极申办省、市重大赛事,并以承办省、市大型赛事为契机,大力实施体育惠民工程,实现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协调发展。
(三)促进体育社会组织创新发展
按照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抓好区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组织改革,推动其向社会化、法治化和高效化发展,提高承接全民健身服务的能力和质量。加强各级体育总会枢纽性体育社会组织的建设,带动各级各类单项、行业和人群体育社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到2020年,实现60%以上有条件的村(社区)建立健全体育总会。区级单项体育协会达到20个以上,全区全民健身站点达到500个以上。鼓励自发性的健身团队和健身站点等基层文化体育组织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推进体育社会组织品牌化发展并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试行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与星级制并行做法,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挂靠站点制度,落实在岗实名制。将全民健身指导员人才培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保持与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和行业人才队伍的互联互通,形成全民健身与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良性互动局面。到2020年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到3500人(超过2.91‰),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在岗人员达到300人以上。依托各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配送中心,整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源,满足社会对体育指导的需求。实施以“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为主题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推广科学健身理念和方法;大力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活动,配合做好全国第五次国民体质监测工作,适时掌握我区国民体质状况,提出应对措施。加强体质测试站(中心)建设,健全国民体质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国民体质监测网络体系。
(四)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和全民健身工程建设步伐
1、有计划地加快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到2020年,建有“三个一”工程(一个公共体育场、一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体育公园),各镇街、工业园区普遍建有“两个一”工程(一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或灯光篮球场、一个多功能运动场),社区、行政村建成一个多功能的文体广场,实现体育健身设施全覆盖;城区建成“15分钟健身圈”;重点推进足球场建设,大力兴建笼式足球场,到2020年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0.5块以上,城区要达到0.7块以上。
2、统筹兼顾、严格标准。利用彩票公益金支持有条件的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及空置场地,统筹推进多功能公共运动场项目建设。充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和空闲地等闲置资源改造建设为健身场地设施,合理做好城区空间的二次利用,增加群众健身的设施。重点扶持建设公共运动场、多功能运动场、足球场、拼装式游泳池等室外健身设施;新建居住区和社区严格落实“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的公共体育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已建或在建社区、商业住宅区等没有规划或已规划而没有落实建设的,要因地制宜地重新规划或落实规划建设。到2020年,全区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要达到2.0平米以上。
3、提高公共体育设施利用率。健全公益性开放评估体系,探索建立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机制;新建学校和有条件的学校应对体育场馆区域进行物理隔离改造,在教学活动之外的时间向社会开放。推进企事业单位、公园等符合全民健身需求的公共场所对全社会开放;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公共室外健身设施产权单位的管理维护责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公共室外健身器材进行定期巡检维修,确保群众健身安全。
(五)加快体育服务业发展,提高全民健身消费水平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精神,加快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业。要高度重视全民健身服务业在新时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加体育市场供给,形成规范有序的体育健身休闲市场,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消费意识明显增强,体育消费规模和水平明显提高,积极引导经营主体提供公益性群众健身服务,适时研究推出医保卡余额购买健身服务制度;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兴办全民健身服务业,增加全民健身服务从业人员,培育和形成一批有实力、有技术的全民健身服务企业和品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户外运动基地、汽车露营地、徒步骑行驿站等户外运动设施。充分发挥我区体育物流基地引领作用,拉长产业链条,形成聚集效应;积极申办和承办省内外高水平体育赛事,开发体育赛事资源,加快竞赛表演、场馆运营、体育中介等核心产业,提高服务业比重,优化产业结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健身俱乐部,开展第三方健身俱乐部星级评定工作,促进俱乐部规范发展。探索建立“联赛”制,制定资金扶持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建职业体育俱乐部。扶持建设一批城市体育服务综合体;积极推进全民健身与养老服务、运动康复、教育培训、休闲养生、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融合发展,加快体育传媒、体育会展、体育广告、体育旅游等新型业态发展,为社会提供专业化体育服务。
(六)统筹社会各类群体协调、均衡发展
1、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重视发展农民体育。合理统筹、组织、协调、配置社会公共体育资源。全面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全区城乡健身设施、健身组织、健身活动、健身指导等公共资源及服务要素的协调配置。以提高农民身心健康为重点,扎实推进有条件的自然村体育广场建设,继续加大对山区、省定贫困村等的扶持力度,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到2020年,全区所有乡镇和农村社区全面建成基层综合性文体活动服务中心,实现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健身组织、健身活动、健身指导全覆盖。镇街、工业园区和行政村(社区)体育总会按照“1+4”发展模式,“1”即1个体育总会、“4”即1个老年体育协会、1个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2个其他单项协会。各行政村(社区)成立1-2个健身团队,每年开展文体活动不少于5次。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2017年继续加大扶持力度,基本完成省扶贫工作重点村健身工程建设任务,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 2019年至2020年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2、重点发展青少年体育。大力普及青少年体育活动,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将提高青少年的体育素养和养成健康行为方式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保证学生在校的体育场地和锻炼时间;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名学生掌握2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养成锻炼习惯。加强学生体质状况和参加体育锻炼情况的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纳入初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作为升学的重要依据或参考;继续深入开展大、中专和职业学校学生“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组织举办好全区中、小学生运动会,开展好中小学生体育联赛;倡导“一校一品”体育项目格局优势,推进青少年喜爱的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游泳、武术、艺术体操等全面走进校园。重点发展校园足球运动,探索建立“教体结合”的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体系,建成一批覆盖中小学校的足球特色学校及高水平足球运动队;大力加强各类业余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和联动机制。
3、以社会化、制度化、科学化、生活化为目标,拓展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新领域、新空间和新路子。推进常态化老年人健身活动的开展,逐年提高老年人经常参加健身的人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区、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老年人体育协会,支持成立行业老年人体育协会。加强老年人体育设施配套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建有老年人体育活动中心。提升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站、点)的体育服务功能,实现老年体育工作有组织、有人员、有阵地、有经费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4、健全完善残疾人体育服务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标准,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加大残疾人专用健身器材设施投入,推动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对残疾人的免费开放,并设置明显标示;加快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健康咨询人员,开发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与康复项目,推进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广泛发展。适时开展残疾人体育竞赛活动,逐步提高我区残疾人竞技运动水平。
5、着力推进职工体育。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把职工健身列入工作计划,积极建设职工健身设施,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倡导每周健身3-4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将各单位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开展国民体质测试和举办职工运动会等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单位创建内容。
6、保护和挖掘传统民族体育项目,鼓励学校体育课和课外活动设置与传统民族体育项目相关的内容。广泛开展适合妇女和家庭的健身活动,丰富妇女和家庭的体育文化生活,促进妇女、儿童身心健康。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发展群众体育的工作机制。完善政府主导机制。区直各部门,各镇街、工业园区要加强对全民健身事业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事业的组织领导机构,做好宏观管理、政策制度设定、资源整合分配、工作监督评估和协调跨部门调动工作。要切实把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重点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范围,把政府支持全民健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持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的投入力度,确保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有效实施。
(二)完善部门协同机制。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放手发展群众体育工作思路和工作分工,制定工作规划、落实工作任务,完善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区体育办作为为实施全民健身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综合评估工作,并依据《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三条)参与居民住宅小区全民健身设施的竣工验收。发改、住建、国土部门完善规划与土地政策,要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体育用地。加强全民健身与精神文明、社区服务、公共文化、健康、卫生、养老、旅游等行业的融合发展,统筹谋划全民健身重大项目,构建功能完善的综合性基层公共服务载体。
(三)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丰富全民健身综合性保障。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大体育彩票公益金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消费补贴等途径,支持群众健身消费。制定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目录办法及实施细则,加大对基层健身组织和健身赛事活动的购买比重;建立多元化投资渠道。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推动财税等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引导公众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资助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区政府及其他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政策规定的比例税前扣除;强化全民健身的政策和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学习、宣传、贯彻体育法律、法规的力度,依法保障公民的体育健身权利,确保举办全民健身活动的安全。完善健身消费政策,将加快全民健身产业与消费发展纳入体育产业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体系;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各类媒体要运用多种宣传手段,传播体育文化。
五、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估制度和评价体系。建立全民健身科学评价体系。将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全区基本公共服务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保障内容加以落实。进一步明确全民健身发展的核心指标、评价标准和测评方法,为衡量我区全民健身发展水平提供科学依据。
完善全民健身评估制度。采用多层级、多主体、多方位的方式对全民健身发展水平进行立体评估。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对重点目标和重大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专项评估。定期反映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全民健身工程职责落实情况、财政资金保障情况、基本公共服务达标水平等情况。到2020年,区体育办将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政府。
(二)完善督查和奖惩机制。加强对《兰山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实施情况的督查。对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适时进行表彰,对未落实到位的对照政府责任清单进行问责。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6〕69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和《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20日
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和《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有关规定,在留足本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从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
第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层次,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级要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形成支持就业创业资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规定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资金申领程序要科学、严密,支付程序要阳光、透明、快捷。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省政府每年从省级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作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市级政府结合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每年可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本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八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创业示范平台奖补(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大学奖补、创业型城市和创业型街道(社区)奖补、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师资培训、创业训练营补助、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创业典型人物奖励、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经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省级按照每户4800元的标准,根据实际发放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情况对各市(不含青岛市,下同)给予补助。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对辖区内上年度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申请报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省财政厅复核后对各市给予补助。
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每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
第十条 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市对租用经营场地创业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减免的毕业年度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申领审核程序等由各市确定,所需资金由各地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对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农村贫困人口及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的生产经营主体 (单位) 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按照《山东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6〕6号)规定给予贴息和担保扶持。
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含中央及省市县政府出台的扶持创业担保贷款及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
中央财政贴息不足部分、省级贴息部分(含担保费)及奖补资金省级承担部分,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中央及省市县财政分担比例、具体扶持内容及资金申请拨付办法,根据我省修订后的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的生产经营主体不再重复享受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二条 创业示范平台奖补(创业孵化补贴)。各地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经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省级根据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每处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具体认定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5号)规定办理。驻鲁高校利用自有场地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经评估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每处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具体认定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97号)规定办理。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各地可根据孵化基地和园区入驻企业个数、存活情况、房租减免情况、服务情况、带动就业情况等因素,对孵化基地和园区给予奖补。有条件的市可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有条件的市对原安排的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可按政府购买服务原则调整支出方向,对认定的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
第十三条 创业大学奖补。根据《关于在全省创建创业大学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4〕45号),省级对经评估认定为省级示范创业大学的,给予每处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具体认定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按照《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评估认定暂行办法》(鲁人社办发〔2016〕63号)规定执行。
各市可根据创业大学建设运营、培训实训、创业成效等因素,对评估认定为市级示范创业大学的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大学开展培训实训、创业服务和创业大学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四条 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对评估认定的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评估认定的省级“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各市可参照省里做法,对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街道(乡、镇)和“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资金用于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省级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对省下达的职业培训计划,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给予补助。
省级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按照《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对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创业咨询师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给予每人1800元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申请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承担培训任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创业咨询师培训补贴标准参照省级补助标准执行,但不得与省级创业师资培训重复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第十七条 创业训练营补助。2016-2018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选拔500名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承担创业训练的机构申请创业训练营补助时,应提供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八条 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支持扶贫任务重的县(市、区)利用乡镇、村集体闲置土地、房屋创办厂房式“扶贫车间”,或设置分散加工的居家式“扶贫车间”。对与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签订承揽合同,并在12个月内给付达到当年省定贫困线标准以上报酬的“扶贫车间”,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扶贫车间”设立方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奖补资金时,应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花名册、承揽合同、报酬领取证明等材料,具体申领办法由各市制定。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扶贫车间”设立和管理运行支出。
第十九条 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对省级每年新评选的“山东省十大大学生创业之星”“山东省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10万、8万、5万、3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创业典型人物奖励资金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各市可参照省里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市级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办法,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经省政府同意,每年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扶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按《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4〕21号)执行。
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加强信息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人(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扫描保存资料电子文档,全程进行信息化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创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各市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可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具体实施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预算管理。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编制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文件,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后,按规定支付给奖补资金申请人(单位)。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通过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转拨至各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项目单位)。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责任制,及时审核拨付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第二十四条 加强决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并在相应明细附表中填列,按规定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通报,共同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3〕75号)同时废止。
(2016年12月20日印发)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临兰政发〔2016〕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21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转变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一)规范工商登记审批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并实行动态管理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录以外的,一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区工商局、区编办、区法制办、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工业园管委会牵头负责,区级各审批部门配合)
(二)规范与工商登记相关的行政审批行为。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经营者取得相关许可文件、证件后方可经营。(区工商局牵头负责,区级各审批部门配合)
(三)严格依法、公开透明实施行政审批。各审批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实施审批。推行网上审批,将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加强电子监察和法制监督,将审批标准和审批环节信息通过临沂政务服务网及各审批机关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各部门要健全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区政府办公室、区编办、区法制办、区政务大厅牵头负责,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工业园管委会、区级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一)严格按照分工履行监管职责。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要严格依法执行。对《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发〔2015〕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8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21号)已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相关审批项目,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按照区政府公布的“三定方案”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履行监管职责。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事项,由各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依法依规查处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审批事项经营等违法行为。不涉及行政许可的一般经营事项,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并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无明确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工商部门牵头监管,并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执行。(区工商局,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强化属地监管和跨部门协作监管。各职能部门对其监管范围内的经营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监管,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对监管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针对部分行业主管部门无专门执法力量的问题,按照省研究制定的具体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提请工商等有关部门牵头共同查处违法案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区工商局,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推进信息互联共享
(一)建立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履行“双告知”职责的信息化支撑平台。根据《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16〕68 号)要求,遵循全省统一的业务技术标准和规范,健全完善政务服务平台,2016 年底前实现省、市、县(区)政务服务互联互通。将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建立同级部门间的“双告知”信息推送、信息认领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相关信息的自动抄送、认领和反馈。在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前,建立应急过渡机制,在市政务服务平台设置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链接,各审批部门通过市政务服务平台登录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查询认领工商登记信息。(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务大厅牵头负责,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二)切实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有关要求,将各自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信用临沂”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及综合性政务网站等向社会进行多渠道公示,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落实到位。工商部门要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区工商局牵头负责,区级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三)实施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制度。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要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山东省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本级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以及《山东省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公布前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要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本级政务服务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区工商局牵头负责,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四)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认真落实国务院批复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打破信息的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着力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积极推动政府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和整合,健全完善全区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各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区工商局牵头负责,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配合)
(五)强化信息分类管理与协调合作。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区工商局,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一)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立政府部门间联动响应机制,从投诉处理、证照联动、监督检查、执法办案、失信惩戒等环节入手,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和《山东省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目录》,明确执法依据、执法层级、执法责任。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持续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减少执法层级,强化基层执法职责。实行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探索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落实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协调配合机制,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努力维护市场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区工商局、区编办、区法制办、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的抽查依据、抽查主体和抽查内容。建立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细化完善随机抽查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制定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结果的分析与运用,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并在“信用临沂”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及综合性政务网站公示。鼓励试点建立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区工商局、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全面推广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各部门和具有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对市场主体实施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管、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查询企业的完整信用档案,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区工商局、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鼓励开发“税易贷”“信易贷”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区发改局、区金融办牵头负责,各审批机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等38 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2016 年底前,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区工商局牵头负责,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四)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研判分析,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要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共同参与处置。(区工商局,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健全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提升网上搜索和监管效能,提高“以网管网”的能力。运用“互联网+”思维,探索政府、企业、消费者信息互动新模式,推进网络市场社会共治。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分工协作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深化部门合作,建立有效的发现机制,按照各司其职、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协同监管,加大对非法主体网站清理力度,加大对网上售假、侵权、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办案力度。(区商务局、区工商局、兰山公安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经信局、区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一)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管理,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纳税申报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守法经营。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区工商局,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推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扩大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度,发挥其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效衔接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纠纷处理、权益保护、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方面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区工商局,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鼓励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形成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倒逼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区工商局,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刻认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各项改革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推动工作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二)落实分工责任。科学筹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按照实施意见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结合兰山区和各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各项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到位。对已经明确时间进度的任务,要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对持续推进的各项任务,要抓紧研究规划,提出时间表、路线图,分步推进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抓好组织协调,其他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协同推进。
(三)注重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到改革中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进一步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在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领导下,商事制度改革组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考核通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问责,确保“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兰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6〕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兰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区调解仲裁委员会第一次组成人员会议选举产生调解仲裁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2名。调解仲裁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 任:刘金波 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李 震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研究室主任
王安申 区农业局局长
委 员:刘西刚 区法院副院长
沈照辉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财政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爱华 区农业局主任科员
刘广东 区林业局副局长
刘荣海 区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王军强 区物价局副局长
林祥宁 区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刘存山 区司法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李 生 区政府信访复核办副主任
李玉莲 兰山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殷学厚 兰山国土分局党组成员、地租征收处兰
山三所副所长
王绘萍 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科员
马松年 区妇联副主任科员
林 萌 区农业局党组成员、农经中心主任
姜自安 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王沂棱 区政府防汛抗旱办副主任
姜兆体 兰山区半程镇下艾崮村支部书记
姚现瑞 兰山区汪沟镇临沂庄村民
调解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王安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姜自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拨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双告知”制度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查询认领工作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6〕50号
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8 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21号)要求,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实行“双告知”制度。为推进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双告知”制度的落实,做好当前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查询认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鲁政发〔2016〕18 号、临政发〔2016〕21号文件精神,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双告知”信息的推送、认领和共享功能之前,是落实“双告知”制度的应急过渡期。目前,省工商局已完成“双告知”信息化支撑平台(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并已通过省电子政务外网与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链接,市政务服务平台已设置了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链接。在应急过渡时期,该平台作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查询认领平台。
二、在应急过渡时期,区级审批机关要通过市政务服务平台(http://15.14.11.80:8280)设置的链接,登录“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查询认领所属行业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根据职责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区级审批机关登录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附件2)已下发,各审批机关要及时认领,并通过用户名登录,查询认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各审批机关在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通过区政务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至区工商局,由区工商局定期集中汇总报省工商局处理。也可以直接与市工商局技术人员联系。
市工商局“双告知”技术支持人员:邢阳,联系电话:8128305。
附件:1.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操作说明
2.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双告知)账户、密码及有关说明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临兰政发〔2016〕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审核公告工作通知的要求,区政府组织开展了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和审核工作,依法确认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27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机构81个,依法受委托的组织机构5个。现将区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告。
一、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主体的行政机关(27个)
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山区教育体育局
兰山区科技局
兰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兰山区民政局
兰山区司法局
兰山区财政局
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兰山区水务局
兰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兰山区农业局
兰山区商务局
兰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兰山区审计局
兰山区统计局
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兰山区林业局
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兰山区物价局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兰山分局
临沂市市区国家税务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兰山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机构(81个)
兰山区农业机械局
兰山区档案局
兰山区体育办公室
兰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兰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办公室
兰山区地震办
兰山区知识产权局
兰山区电力行政管理办公室
兰山区节约能源办公室
兰山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兰山区旅游局
兰山区畜牧兽医局
兰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兰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兰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
兰山区烟草专卖局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兰山分局农村公路管理所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兰山分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兰山区粮食局
兰山区粮食监督检查大队
兰山区价格认证中心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临沂市市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临沂市市区国家税务局工贸开发区分局
临沂市市区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分局
临沂市市区国家税务局南坊分局
临沂市市区国家税务局半程分局
临沂市市区国家税务局义堂分局
临沂市市区国家税务局方城分局
临沂市市区国家税务局银雀山分局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兰山分局稽查局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兰山分局直属征收局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兰山分局半程中心税务所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兰山分局枣园中心税务所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兰山分局义堂中心税务所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兰山分局柳青中心税务所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兰山分局银雀山中心税务所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兰山分局兰山中心税务所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兰山分局方城中心税务所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兰山分局金雀山中心税务所
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枣园工商所
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李官工商所
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银雀山工商所
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山工商所
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金雀山工商所
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柳青工商所
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白沙埠工商所
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方城工商所
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汪沟工商所
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半程工商所
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义堂工商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沂州路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东关街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北园路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兰山路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西郊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车站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五里堡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金雀山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银雀山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站前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桃花涧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市场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大岭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红埠寺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育才路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大学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柳青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北京路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李官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南涑河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半程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白沙埠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枣园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义堂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朱保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方城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新桥派出所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汪沟派出所
三、依法受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机构(5个)
兰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兰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
兰山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兰山区食品药品投诉受理中心
兰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上述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今后,凡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9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重庆市城口县“十三五”东西扶贫协作规划》的通知
临兰政发〔2016〕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临沂市兰山区·重庆市城口县“十三五”东西扶贫协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3日
临沂市兰山区·重庆市城口县“十三五”东西扶贫协作规划
《临沂市兰山区·重庆市城口县“十三五”东西扶贫协作规划》,以《城口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秦巴山片区(城口)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年)》、《重庆市城口县乡村旅游总体规划(2016-2025)》、《城口县乡村旅游精准扶贫实施方案》等规划方案为参考,根据山东省《关于编制扶贫协作重庆专项规划的通知》(鲁发改支援〔2016〕948号)要求,以坚决限时打赢脱贫攻坚战统揽工作全局,通过实施县县对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一系列帮扶措施,完成新一轮脱贫攻坚目标。同时,根据省市扶贫协作意见,我区半程镇对口扶贫修齐镇东河村。
本规划编制期限为2016-2020年,基期年2015年。
一、现状分析
(一)基本概况
城口县地处大巴山腹地,重庆市最北端。全县幅员面积3292平方公里,辖2个街道23个乡镇、30个社区176个行政村,人口25.3万。境内最高海拔2686米,最低海拔481米。城口红色历史厚重,是川陕革命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庆市唯一成建制建立了县乡村苏维埃政权的县。城口生态优势明显,生态环境优良,气候资源丰富,常年平均气温13.9℃,夏季平均气温23.0℃左右。境内有各类动植物4900余种,被世界自然基金会列为中国17个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地区和11个优先重点保护区域之一。建有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重山国家森林公园和巴山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综合指数69.62、森林覆盖率64.5%,享有“中国生态气候明珠”“大中华区最佳绿色生态旅游名县”“中国老年人宜居宜游县”等称号。城口生态产品丰富,境内有野生天麻、太白贝母等名贵中药材500余种,被称为大巴山“生态药谷”;城口老腊肉、城口山地鸡、城口蜂蜜、鸡鸣茶叶等生态产品成为知名旅游商品。
修齐镇因取自《大学》“修身齐家”之意而得其名,2014年7月成为新一轮全国重点镇。修齐镇位于重庆市城口县东南部,镇政府驻地距县城16公里,全镇幅员面积165.8平方公里,现有耕地1.38万亩,林地13万亩,城(口)巫(溪)主干线、城口第一河(任河)贯穿全境,杉木河、石溪河、岚溪河南北相汇。镇辖11个行政村、77个村民小组,1个社区、9个社区居民小组,5657 户、2.13万人。镇域内锰矿储量达到350万吨,是全县重要的开采加工区。“旦坪商代遗址”被列为重庆市重点文物保护名录,“赵孝春牌城口老腊肉”成为市内外知名品牌。全镇现有贫困村5个(花坪村、茶丰村、东河村、兴华村、枇杷村),有建卡贫困人口776户3065人。
修齐镇东河村地处城口县修齐镇东北部,东与枇杷接界,南与家园相邻,西与白果接壤,北与岚山、仁桥相交,幅员面积13平方公里,辖8个村民小组,海拔高度在800—2400米之间。全村农户463户,1625人,有中共党员38人。2014年实施建档立卡工作后,有建卡贫困户99户386人,占全村总人口的24.5%。其中A类8户27人,B类71户284人,C类15户51人。2015年动态调整后有建卡贫困户99户386人,其中2015年已脱贫19户70人。
(二)贫困现状
城口县集“革命老区、边远山区、高寒深石山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于一体,是重庆市4个深度贫困县之一。全县176个行政村,新一轮贫困村占90个,占比51.1%;通过2015年脱贫攻坚,目前仍有79个贫困村,6556户贫困户、24049名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10.5%。70%以上贫困人口居住条件恶劣且居住分散,因灾因病因学返贫率常年在9%左右;2015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24元,远低于国家和重庆市平均水平。贫困群众就医难、上学难、饮水不安全、社会保障水平低等困难较为突出。
一是贫困程度深。全县贫困发生率10.5%,贫困程度深、扶贫成本高、脱贫难度大,因灾因病因残返贫现象突出。贫困群众就医难、上学难、饮水不安全、社会保障水平低等问题依然存在。
二是经济发展缓慢。目前,城口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处重庆市倒数位置,贫困地区群众收入来源单一,尚处于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时代,经济发展缺乏支柱性产业,商贸物流、金融服务、生态旅游等第三产业还处在起步阶段。
三是基础设施滞后。境内缺乏与外界联系的大通道,目前仍处在无高速、无铁路、无水路的交通瓶颈,境内丰富的生态资源和矿产资源得不到有效的开发利用。村道路通行水平低下,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行路难和运输难的问题还未根本改变。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依然存在,达到安全饮水标准的人口还不足80%。
四是生态环境脆弱。境内最高海拔2200米,最低海拔481米,大部分地方海拔在1000米以上,属典型的高寒深山区,生态脆弱,生态型贫困在高山地区普遍存在。到2015年底,全县还有3352户11563人需要实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
五是人口素质偏低。到2015底,人均受教育年限9年,远低于全国平均受教育水平。全县残疾人口16578人,占总人口的6.8%,所占比例重庆市最高。
二、总体要求
以中央扶贫开发会议及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东西扶贫协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为指引,贯彻落实中央和山东、重庆两省市关于扶贫协作一系列工作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限时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合力打好旅游发展攻坚战的要求,推进“扶贫+旅游”行动计划,着力完善基础设施,精心打造大巴山森林人家集群,务实发展乡村旅游,特色发展红色旅游,不断丰富旅游供给,积极开展宣传营销,大力实施旅游扶贫,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城口县综合性战略支柱产业,成为城口县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新支点。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帮扶项目资金投入,建立财政帮扶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积极组织结对帮扶,积极动员企业、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实施多层次、多形式帮扶。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规划引领的原则。立足“城口所需、兰山所能”,突出乡村旅游扶贫,聚焦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支援、资金支持,细化操作方案,制定具体可行措施。
三是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原则。结合帮扶实际,发挥兰山区自身优势,对建档建卡贫困人口实行“订单式”、“量身定做式”帮扶,实现帮扶措施和实际需求的精准对接,做到真扶贫、扶真贫、真脱贫。
四是坚持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由最初单向的扶贫解困,发展向经济合作、产业对接、互利共赢转变,从单一的经济援助向教育、文化、医疗等多领域合作转变,从单纯的政府行为向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对口协作机制转变,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可喜局面。
三、发展目标
到2017年,城口县发展乡村旅游扶贫示范片6个、示范村50个(其中贫困村25个,非贫困村25个)、示范户1500户,乡村旅游年接待人数突破100万人次,年旅游综合收入达到1.5亿元,带动3000户以上贫困户脱贫增收。大巴山森林人家达到1500家以上,乡村旅游业增加值达到地区生产总值的6%左右,初步成为城口县综合性战略支柱产业和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新支点。
到2020年,力争成功创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打造15—20个乡村旅游(大巴山森林人家)集群片区,大巴山森林人家达到3000家左右,建成2—3个特色旅游镇,15—20个特色旅游村,年接待游客达250万人次,乡村旅游总收入超过7.5亿元,吸纳2万农民就业,形成形式多样、个性突出、发展规范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和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乡村旅游发展格局,大巴山森林人家成为全国知名的乡村旅游品牌,城口初步成为重庆特色旅游基地、全国知名山地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全国旅游扶贫示范区。
四、主要任务
立足“城口所需、兰山所能”的帮扶思路,结合贫困地区发展实际需求,突出全域旅游扶贫,围绕乡村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乡村旅游大发展,通过乡村旅游实现脱贫攻坚。
(一)着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1、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参考到2020年前实现全部脱贫的目标,围绕乡村旅游发展,利用政府援助资金,为城口县贫困村实施美丽乡村基础设施示范工程,在城口县构建15—20个乡村旅游(大巴山森林人家)集群片区,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多样化发展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和多业融合发展的产业体系。
2、加快旅游产品开发。以城口县乡村旅游集聚带为核心区域,结合蔬菜、林果、畜牧、药材等农产品量大质优的特点,充分发挥兰山区现代农业品牌、市场、技术优势,支持城口县发展山地鸡、蜂蜜等特色农产品,帮助建立产业示范园,扩大生产规模,打造名优品牌,开拓销售市场,带动城口县农民增收致富。组织“临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城口行”活动,鼓励支持金锣集团、龙盛集团等龙头企业与城口县企业对接。
(二)促进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及社会事业发展
1、实施教育帮扶工程。每年培训城口县骨干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3-5人;在我区遴选1-2所中小学与城口县中小学建立结对关系,开展远程教学互动。
2、实施健康帮扶工程。由1家区属医院与城口县医院结对,帮助城口县医院提高诊疗服务水平。开通“健康快车”,组织医疗专家组成医疗卫生服务队,开展医疗巡诊和培训活动,每年为城口县培训医护人员3-5名。
3、加强就业信息对接。在城口县选择10-20个贫困家庭,重点帮助解决就业,实现一人就业全家脱贫;定期组织企业、劳务中介机构到城口县开展招聘活动,每年吸纳10-20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来我市就业。
4、推进文化产业协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帮助完善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大院、农家书屋等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实施一批文化扶贫项目,举办双向文化交流创作、文艺演出,拓展扶贫脱贫途径。
5、发挥社会团体作用。实施青年志愿者赴重庆服务行动计划,每年安排3-5名大学毕业生到城口县开展支援服务活动。搭建鲁渝爱心信息平台,汇集发布扶贫信息,实现政府、爱心企业、爱心组织、爱心人士“手拉手”“点对点”的精准帮扶。
(三)推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1、推进旅游宣传推介协作。搭建旅游协作平台,引入大型旅游产品开发企业,推进旅游市场联合开发,实现精品旅游线路对接,举办特色旅游产品推介会,做大做强城口县特色旅游业,吸纳更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脱贫。通过电视、报纸、微信、官方网站等渠道,实现双方旅游资源合作共享。
2、推进农产品市场开拓合作。充分发挥兰山在农村电商、现代物流配送等新兴产业上的优势,依托兰山优质农产品交易中心等资源,着力打造“鲁渝名品”农产品交易平台,搭建线上线下营销网络,为城口县山地鸡等特色农产品进入兰山市场提供便利服务。
3、推进中药材开发利用。发挥兰山医药企业科技研发优势与城口县中药材资源优势,深入开展生物制药领域的广泛合作,建立项目合作和科技创新互动平台,推进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借助中药材合作带动脱贫增收。
(四)加大人才智力支持力度
1、加强党政干部及就业培训。围绕“以产业培育人才,以人才推动产业”目标,将乡村旅游人才培育纳入培训计划,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提高基层干部和乡村旅游业主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识和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开展市场营销的水平。鼓励大学毕业生、专业志愿者、艺术和科技工作者驻村帮扶,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2、加强基层干部和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培训。每年为城口县培训基层干部5-10名、农村致富带头人5-10名,夯实基层人才基础,增强可持续脱贫能力;每年选派城口县急需农业技术人员2-3名,到城口县进行指导培训,组织两地2-5名企业家开展双向学习考察。
3、互派挂职干部。根据双方工作需要,选派县级领导、科级干部到对方挂职锻炼,促进资金使用、项目实施、信息对接等方面对接。
(五)实施县县精准对接扶贫
在推进临沂市与城口县东西扶贫协作的基础上,兰山区与城口县实施精准对接,实现“携手奔小康”。充分发挥兰山区搞活经济、发展产业的优势,精准对接城口县需求,提高结对帮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兰山区半程镇与城口县修齐镇东河村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采取帮助发展“一村一品”、农业技术培训等帮扶措施,推动东河村加快发展、如期脱贫。
六、项目资金安排
兰山区以“县县结对”与城口县“携手奔小康”方式,每年落实政府援助资金150万元,“十三五”期间,共安排政府援助资金750万元。
资金投向:用于支持城口县修齐镇东河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培育脱贫项目建设,包括建设村级公路10000米,建设徐家河坝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上茅坡子移民联建点、老木营移民联建点公共基础设施,发展中药材(金荞麦、广紫菀)种植1000亩、山羊养殖2000只、中蜂养殖500群,建设“大巴山森林人家集群片区”,新建老木营卫生室1个、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旁文体广场400平方米等。
按照1:1资金配套标准,城口县通过县级财政资金或群众自筹资金投入1000万元以上。
七、效益分析
(一)经济效益。大力培育发展乡村旅游、特色效益农业,加大贫困地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城镇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地区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到2020年,地区生产总值、人均GDP、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3%。
(二)社会效益。通过发展乡村旅游,进一步拓宽贫困农户增收渠道,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以旅游带动第三产业发展,同时,有利于保护原生态文化,将有效改善农村贫困群体的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农村面貌。
(三)生态效益。始终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环境并重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合理地规划各类建设项目,注重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片区生态环境。规划实施中,重点保护生物群落和天然植被,完善坡面水系,减少水土流失,减少自然灾害发生,预防环境污染,促进生态平衡。保护好民俗民居、古老村落,深入挖掘民俗文化,积极发展乡村旅游,让贫困群众在环境保护和生态效益中直接受益。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兰山区东西扶贫协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的审定、指导并监督实施。兰山区发改局和城口县扶贫办负责组织帮扶对接工作。建立与发展乡村旅游相适应的管理协调机制,对重点乡村旅游项目的规划、土地、资金、审批等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协调解决。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和乡村旅游行业自律组织体系建设,规范乡村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和旅游安全。
(二)健全交流机制。建立东西扶贫协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扶贫协作的问题和困难。定期开展两地高层互访活动,定期听取扶贫协作工作情况,推动扶贫协作各项工作落实。两地定期举办经贸活动,促进更多企业落户贫困地区,开发闲置资源。继续发挥互派干部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对西部地区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贫困村致富带头人的培训力度。
(三)完善帮扶措施。实施“携手奔小康”行动,着力推动两地精准对接,探索乡镇、行政村之间对口结对帮扶。把东西部产业合作、优势互补作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课题,大胆探索新路。在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支援、资金支持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精准发力。着眼于增加就业,建立和完善劳务输出对接机制,提高劳务输出脱贫的组织化程度。要实施人才支援计划,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向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领域合作拓展,帮助贫困地区提高社会服务水平。
(四)加强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国家和重庆市从财政、金融、土地、项目等方面支持乡村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新农村建设、生态农业发展等项目要向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项目倾斜。对乡村旅游发展相对集中区域,优先安排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支持惠农资金、社会资金用于乡村旅游设施建设。争取地方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用于乡村旅游(大巴山森林人家)集群片区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和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及各类经济实体投资乡村旅游业。建立乡村旅游(大巴山森林人家)集群片区补助机制,采取竞争入围等方式,对符合规划、通过验收的集群片区,按照先建设后补助、先实施后补助、差异化补助方式,对旅游规划、宣传营销、公共基础设施(游客中心、公共信息导向系统、步游道、公共院坝、停车位、旅游厕所、路灯、安防消防设施等)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进行补助。
(六)加强项目管理。健全完善扶贫项目库和台账,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坚决查处擅自调项、挤占、挪用、截留、骗取、贪污扶贫项目资金的行为。实行扶贫项目建设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杜绝弄虚作假和豆腐渣工程。每年对扶贫项目资金进行全面审计,确保扶贫项目资金用到刀刃上。
(七)强化目标考核。用严格的制度来要求和监督,两地共同制定考核评价指标。突出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保障资金投入,发挥扶贫效益,考核项目具体到给了多少钱、派了多少人、给了多少支持,以及脱贫的实际成效。把当地政府对东西扶贫协作工作责任纳入考核目标,激发农村基层组织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