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7〕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采购管理,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采购实施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临沂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6】115号)要求,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获取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和PPP项目的行为,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报区财政局备案后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所有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2017年以前已开工建设的),不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组织形式,都应实施政府采购。延续以前年度合同且未经政府采购的物业、保洁等服务类项目,应抓紧时间梳理,凡合同到期或经双方协商可以终止的,应重新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如终止合同涉及损害国家或单位权益的,应及时写明情况,报区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暂不实施政府采购。
二、强化政府采购内控管理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主体,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负责。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确认、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建立有效的采购风险防控体系,不断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
1、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购人应当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财务、采购、资产、业务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研究确定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决策事项。
2、明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人应明确政府采购内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备案,做好与财政部门的业务沟通和衔接等工作。
3、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采购人应根据业务流程及职责权限,设置预算、采购、验收等采购工作岗位,各岗位要彼此协调、相互制衡,以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采购人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建立健全部门内部采购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三、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采购人应厉行节约,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加强市场调查,货比三家,在详细了解市场价格和质量,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采购预算后,严格执行以下程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1、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采购人应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实施。年初不能明确具体用途的项目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临时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在资金下达后及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2、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资金指标下达后,采购人应及时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涉及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资金安排或使用财政性资金还款的借贷资金采购项目,须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预算评审的,采购人应提前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财政部门指定的评审机构评审。采购人应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年度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
3、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综合考虑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按照同等资质收费最低的选择标准,选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双方权责,确定付费标准和付费办法。
4、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做好信息公开,及时将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采购文件、采购公告和采购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要依法搞好政府采购监督,建立政府采购纠错机制,对违反政府采购程序、指定品牌型号、设置倾向性参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中标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等查证属实的政府采购行为,要依法合规责令废标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严格组织采购验收。采购人应严格执行验收经办人、责任人验收签字制度,强化对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验收和供应商售后服务情况的督查。严禁出现验收的采购产品与合同不符或以次充好现象,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或其他投标人共同验收。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结(决)算评审的,应委托区财政评审中心或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跟踪评审。
6、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凡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资金,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持资金拨付申请、政府采购项目说明书、合同副本、结算单和发票复印件(以下简称采购手续),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政府采购资金。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申请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未纳入预算管理但有资金来源并手续齐全的,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提交采购手续,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采购资金按有关规定经约定途径支付给供应商。
7、做好采购档案管理。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将采购资料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四、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采购预算执行管理,组织进行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审计部门要把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纳入正常的财务审计和专项审计范围。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凡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备案手续,不得支付采购资金;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7〕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区民政局、区编办、区扶贫办、区委农工办、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
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77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6号)和《兰山区脱贫攻坚行动方案》,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部门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扶尽扶。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坚持应保尽保。对符合农村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保障其基本生活。
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二、工作目标
根据我区贫困人口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低保政策规定及程序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给予政策扶持,切实巩固提升好我区脱贫攻坚成果,提高贫困群众满意度。
三、重点任务
(一)统筹资源,综合施策,加强政策衔接。充分发挥已经实行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扶贫开发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帮扶作用,让贫困人口获得更大的实惠。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严格按标施保,实现补差发放。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做到应扶尽扶。在脱贫攻坚巩固提升期内,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可通过医疗救助资金予以资助,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标准不高于低保对象资助标准;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要加强福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认真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80岁以上低保老人高龄津贴、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福利制度。
(二)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认定机制,加强对象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残疾、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将评估结果逐步与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保障对象。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为实现就业个人承担的参加培训、学习费用。对实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对象,就业后3 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3 个月后重新评估家庭经济状况,做出继续享受或降低、取消低保补助的决定。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相关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计入家庭收入,具体计算标准参照低保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家庭和扶贫对象认定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和扶贫范围: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2、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3、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的;4、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健全完善兰山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对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的有效作用,实现对贫困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准确查询,确保精准扶贫、精准救助。
(三)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标准衔接。巩固好农村低保标准和省定扶贫线“两线合一”,根据省定扶贫线标准变化情况,及时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继续巩固好农村低保标准和省定扶贫线“两线合一”,发挥好农村低保制度在脱贫攻坚战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作用,并及时将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 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在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对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管理衔接。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应将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别建档,一并管理,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对拟新增、调整或取消的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出审核意见,及时录入低保管理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区民政局、区扶贫办要根据动态调整的原则及时复核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脱贫的、新返贫尚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法定赡养义务人有赡养能力的进行核查并及时进行调整。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共享,加强信息衔接。区民政局、区扶贫办要定期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比对,指导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区扶贫办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为扶贫对象,并选择扶贫方式;区残联要与民政、扶贫、人社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区民政局要及时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等情况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便于扶贫部门认定扶贫对象,选择扶贫方式;区扶贫办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区民政局,方便区民政局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扶贫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同时对脱贫的农户作出降低补助标准或退出低保的决定。
四、实施步骤
(一)开展信息比对。4月底前,民政、扶贫、残联部门要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实施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情况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持证残疾人信息进行一次比对,准确全面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社会救助情况。以后按季度进行信息比对。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级民政、扶贫部门每年要开展联合督查,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查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沟通机制。各级民政、扶贫、农村工作、财政、统计等部门和残联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数据核对,形成部门合力。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完善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要求,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结合上级补助情况,足额安排本级投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并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区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提高工作能力。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在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现有编制内,根据辖区人口规模配备充实3-5 名专职民政工作人员;行政村和城乡社区要根据服务对象数量明确1-2 名民政协理员协助办理低保等民政事务。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社会力量承担。通过各级预算安排的用于社会救助方面的资金,统筹解决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加强“一门受理”窗口标准化建设,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四)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方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7年方城镇手足口病、麻疹、霍乱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方政发〔2017〕24号
各社区、村居、小学、托幼机构、医疗机构:
为做好全镇2017年手足口病、麻疹、霍乱等部分重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根据省、市、区关于对春夏季重点传染病防控方案等文件的要求及我镇实际工作情况,现制定《2017年方城镇手足口病、麻疹、霍乱等部分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意见》并印发给你们,望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方城镇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3日
2017年方城镇手足口病、麻疹、霍乱等
部分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意见
2017年全镇手足口病、麻疹、霍乱等部分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要在抓好常规监测的基础上,强化业务培训,及时开展重点传染病疫情调查和处理,加强社区健康教育宣传,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环境卫生,切实提高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重点传染病的暴发疫情得到及时调查和处置,最大限度的减少传染病的危害。
一、手足口病防控工作
按照“抓早、抓主动”的防控策略,早部署、早行动,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在技术上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手足口病防控技术方案的各项措施,规范开展手足口病流行规律、病原学及其危险因素的调查工作,加强健康教育宣传、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落实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以环境整治及接种疫苗和服用中药饮片为措施,切断各类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提高手足口病防控效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控机制
目前,我镇已进入手足口病的发病高峰期,也是夏季肠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我镇防控工作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进入4月份以来,日报告病例数超出了去年同期的报告人数。已居全区首位,为进一步做好我镇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尽快控制疫情上升的趋势,防止疫情的爆发和进一步蔓延,各有关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到当前夏季肠道传染病疫情形式的严峻性和防控工作的紧迫性,按照上级有关会议精神要求,加强对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以镇政府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机制,成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立各工作组和专家委员会。各村居、社区、小学、托幼机构也要建立相应防控机构,具体负责区域内的防控工作,应对重大疫情的发生。
(二)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和分析研判工作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和分析疫情动态,方城、新桥两家卫生院要指定专人随时进行疫情浏览分析,要提高对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敏感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镇政府和区疾控中心报告,并立即进行专题分析,召开疫情分析会商会,预测预警流行态势,判断发病趋势,适时调整相关防控措施,切实提高各项工作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疫情重点地区,要加大监测力度,积极开展重症病例的主动巡查工作。
(三)规范手足口病疫情处置
卫生院要安排防控队伍主动出击,深入村居、校区、疫点现场,落实好疫点疫区的消毒、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控制及群体性卫生行为干预,尤其要做好聚集性发病区域的防控工作,切实做到重心下沉、关口前移。要强化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防控工作,特别是抓好社区、村居、托幼机构、小学防控措施的落实。
高度重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指定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病例的流调工作,对所有标本采集病例、重症和死亡病例要全部进行详细、准确的流调,调查率要达到100%。加强聚集性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高聚集性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及防控措施落实规范调查处置率,所有聚集性疫情均需撰写调查处置报告并上报区疾控中心。聚集性疫情的调查处理率应达到100%,每月至少对辖区内一起聚集性疫情开展全面调查及采样工作,要求所有病例均进行个案调查并采样检测(双份粪便),调查报告要及时上报区疾控中心。
(四)步加大病例的管理工作
患者是手足口病的传染源,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是预防控制手足口病传播的关键措施。要加强医院感染控制工作,落实预检分诊制度,设立专门诊室。居家治疗的轻型患儿,发放居家隔离治疗病人指导书。由社区、村居及卫生室协同家长加强对患儿的管理,在治疗期间,要尽量避免外出,避免与其他幼儿接触,对其使用过的用具要进行认真消毒。
(五)广泛普及手足口病防控知识
各社区、村居、小学、托幼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单、宣传栏等方式,通过各种通俗易懂的形式,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普及防治知识,让群众明白手足口病可防、可治、可控,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儿童监护人的早期识别能力,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六)加强督导和检查,做好重点环节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
要加强对托幼机构、社区、村居、小学等重点部位和重点场所的督导和检查,村居、社区、小学及托幼机构要掌握7岁以下儿童人口资料,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坚持晨午检制度、缺勤缺课登记制度,落实消毒措施;各防控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婴幼儿家长手足口病防控知识健康宣教制度、晨检制度、手足口病转诊治疗登记制度;疾控机构要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深入辖区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学校、村居、社区进行巡回指导,要指导家长立即带患儿去定点医院(区人民医院)就诊,防止延误救治时机。
(七)推广中药预防手足口病工作
中医学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医学,在防治重大传染病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独特的优势,及时总结中药饮片预防手足口病的往年经验,充分认识手足口病的危害以及中医药在防治过程中的优势作用,医疗机构要按照《山东省中医药防治手足口病技术指南(2010年试行版)》的要求,针对手足口病的发病特点积极煎制中药饮片,及时让辖区内广大0-7儿童服用中药饮片预防手足口病。
二、麻疹防控工作
2017年以来,我镇麻疹疫情持续散发,并呈现由局部村落向其他社区、村居蔓延的态势,针对部分村居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效果并不理想,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因我镇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加剧了疫情防控难度,为有效做好全镇麻疹防控工作,降低流行强度,结合我镇区域性特点,提出以下防控措施。
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近几年来,通过提高麻疹疫苗常规免疫接种率、开展适
龄儿童疫苗补充免疫等综合防控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我镇麻疹扔呈现持续散发状态。省麻疹防控会议要求各地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联动机制,为此,结合当前开展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科学对待消除麻疹工作,全力构筑免疫屏障。
(二)夯实常规及补充免疫工作基础
卫生院要做好常规及补充免疫是消除麻疹的根本措施。要认真研究常规免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管理,突出重点,提高适龄儿童的常规免疫接种率,特别要提高首针麻疹疫苗的及时接种率,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补充免疫的目标人群的范围,切实落实各项措施,集中力量做好麻疹疫苗的常规及补充免疫工作,确保建立稳固的免疫屏障,防止形成扩大蔓延的态势。
(三)管理传染源
卫生院及村级卫生室对已经确诊或疑似病例的麻疹病人应严密隔离,及时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转诊至定点医院(兰山区人民医院)隔离治疗,切实加强麻疹病例的管理,并做好重点部位消毒,强化医务人员和陪护人员防护,防止院内交叉感染。麻疹流行期间,教育部门应严格要求各托幼机构暂缓接送和接收易感儿童入所入园。
(四)依法做好麻疹防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教育、卫生要认真履行传染病监督管理职责,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等重点场所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检查,督导有关单位认真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预检分诊、消毒隔离、缺课查询、晨午检等各项传染病管理制度。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霍乱防治工作
霍乱是一种烈性肠道传染病,我国两种甲类传染病之一,由霍乱弧菌污染水和食物引起传播,临床上以起病急骤、剧烈泻吐、排泄大量米泔水样肠内容物、脱水、肌痉挛少尿和无尿为特征。严重者可因休克、尿毒症或酸中毒而死亡。在医疗水平低下和治疗措施不力的情况下,病死率非常高,为有效防控霍乱疫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防控意见。
(一)肠道门诊及疫情监测
按照《山东省霍乱监测方案(试行)》的要求,卫生院按职责分工,继续规范和加强在5月1日到10月31日开设肠道门诊,并实行霍乱疫情每周零报告和疫源检索月报告制度,强化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的工作落实。
(二)开展环境整治服用霍乱疫苗
一是切断传播途径大力开展三管(管水、管粪、管饮食)、一灭(灭蝇)为中心的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切断传播途径。二是致力提高人群免疫水平,继续加大对相关传染病二类疫苗使用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发挥疫苗预防控制传染病的作用,对高危人群接种霍乱疫苗,减少阻止疫情暴发流行。
四、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环境卫生
以创建复核国家文明城市、卫生城市迎查为锲机,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教育、财政、宣传、环卫等有关部门积极参加,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全面落实各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各村居、社区要树立“大卫生”观念,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造福群众,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清洁城乡,保护健康”为主题对城乡环境卫生进行集中清理,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
积极宣传教育,牢固树立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习惯,重点做好社区、村居、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的健康教育宣传,各相关单位要成立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监督员、检查员,按照防控工作意见要求,具体做好各项工作的开展落实。
临兰统字〔2017〕15号
局各科室、队、站、所、中心: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统一安排,集中开展“不作为”“乱作为”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不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现就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通知如下:
一、严格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日和值班期间,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及时签到,按时签退,不准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自离岗;杜绝在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购物、听音乐、看小说、看电影、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严禁未经批准擅离职守,需请假的,严格按照局考勤办法履行请销假手续,实施外出审批单制度,在“外出审批单”上写明外出人员、时间、事由等内容,报办公室备案,同时科室做好登记。
三、严格会议纪律。凡局内会议,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参加、签到,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向分管领导请假,并说明情况;会议期间,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集中精力听会,严禁打瞌睡、玩手机、随意走动等与会议无关的事。确需提前离会的,要向分管领导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四、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间禁酒规定。局全体人员要不折不扣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临沂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禁酒的规定》,在工作日午间和值班期间一律不准饮酒,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酗酒,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自觉维护单位良好形象。
局全体人员务必高度重视,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毫不松懈反对“四风”,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推进作风建设制度化、常态化。对出现问题的,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临沂市兰山区统计局
2017年4月18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国科鲁班•精装智慧小镇”建设的意见
临兰政办发〔2017〕16号
相关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特色小镇建设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特色小镇在推动新型城镇化、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作用,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创建特色小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推进“国科鲁班·精装智慧小镇”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科鲁班·精装智慧小镇”建设有关情况
“国科鲁班·精装智慧小镇”是兰山区重点工程之一,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山东鲁班集团、兰山商城控股有限公司、上海飞乐音响有限公司、菏泽天华集团共同投资建设。小镇位于兰山区北城新区,南临长春路,东起沂蒙北路,西到祊河东路,北接三合十六街。小镇依托“中国市场名城”、“中国物流之都”的资源优势,建设以智慧精装为特色产业,电子商务、智慧仓储物流、教育养老、互联网品牌中心、工业定制化4.0、观光农业等商、文、旅协同发展的特色小镇,加快推动兰山商城转型升级。
二、政策扶持
为加快“国科鲁班·精装智慧小镇”建设,按照《山东省创建特色小镇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以下相关措施:
(一)积极主动向上协调,加大优惠政策争取力度,重点在用地指标等方面予以倾斜。积极报请市政府,尽力争取片区土地封闭运作政策,释放政策红利,加快周边区域公共基础配套建设。
(二)积极报请市政府,争取返还特色小镇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返回资金依法依规用于周边区域公共基础设施配套。
(三)区直有关部门、镇街道全力服务特色小镇建设,依法依规兑现上级给予特色小镇创建的优惠政策,加强对小镇的规划设计、公用事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服务,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对特色小镇内入驻的“双创”企业及引进的人才依法依规享受上级允许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特色小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特色小镇创建的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加大推进力度。
(二)推进责任落实。各参与部门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色小镇创建主体要积极作为,真抓实干,确保创建目标任务落实。
(三)优化创建环境。各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精简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政府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把 “国科鲁班·文化智慧小镇”建设成兰山区创业最佳、环境最美、宜居宜游的新型发展增长板块。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7〕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兰山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兰山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启动条件
2组织机构体系与职责任务
2.1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2.2值班调度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2.3火场指挥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2.4支持保障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3预警监测和报告处理
3.1火险预警级别
3.2林火监测
3.3信息报告和处理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4.2扑火指挥
4.3扑火原则
4.4扑火力量组织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工作总结
5.3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6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6.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6.3经费保障
6.4培训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解释
7.3预案生效时间
8附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
建立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得力的应急处置体系,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沂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兰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山区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
1.4.2密切协作、尽职尽责、形成合力、全面保障的原则。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
1.4.3快速反应、科学扑救、处置得当、确保安全的原则。以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居民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4.4完善机制、强化基础、预有准备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
1.4.5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预案启动条件
1.5.1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密切关注火情动态变化,经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1.5.2国家、省、市及其有关部门或区委、区政府领导有重要指示的,应启动本预案。
2组织机构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指 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林业局局长
成 员:区林业局、兰山公安分局、区人武部、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安监局、兰山交通分局、区卫计局、区旅游局、区广播电视台、区农业局、兰山消防大队、区教体局、区经信局、交警直属一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交警直属三大队、兰山国土分局、移动兰山分公司、联通兰山分公司等部门分管负责人。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区政府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决定与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的森林防火工作;防火期内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组织本区森林防火工作检查;向区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灾;宣布启动本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指定负责人到达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成立前线指挥部,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等问题;审查批准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表彰本区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承担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区政府、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森林火灾发生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报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镇、街道政府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建立应急信息保障体系,完善林火监测、预警系统和火灾扑救应急指挥系统;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培训工作;做好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的管理,指导各镇、街道做好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工作;落实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演练工作;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区政府、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根据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授权发布有关信息等。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值班调度组、火场指挥组和支持保障组等工作部门。
2.2值班调度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组长由区林业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
负责建立与火场指挥组的沟通联络;协调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任务处置森林火灾;根据火场指挥组提供的火场信息及时请示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扑火支援力量,必要时申请直升机参与灭火;森林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起草上报扑火信息和森林火灾事故总结报告;承办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3火场指挥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区林业局牵头,兰山公安分局、兰山消防大队分管负责人参加。
负责火场指挥,根据火情动态,制定扑火方案,使用扑火力量;与值班调度组建立起有、无线通信联络,保证火情信息传递畅通;根据扑火需要请示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扑火支援力量;承办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4支持保障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区防火指挥部值班调度组及时将火灾情况和各部门应承担的任务通告区政府办公室,区林业局、兰山公安分局、区人武部、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安监局、兰山交通分局、区卫计局、区旅游局、区广播电视台、区农业局、兰山消防大队、区教体局、区经信局、交警直属一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交警直属三大队、兰山国土分局、移动兰山分公司、联通兰山分公司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支持保障组,按照预案立即行动,完成各自担负的职责任务。
(1)区林业局:执行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扑火救灾工作部署;研究拟定森林火灾事故的紧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督促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火情处置工作;组织专业森林防火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救援服务;协助查处火灾起因;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火灾发生地对灾情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评估上报工作;提报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兰山公安分局:做好火灾发生地治安管理和火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3)区人武部:负责指挥民兵应急分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在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在森林消防专业队后面清理余火。一个专业队员后面跟上3名以上民兵带水进行余火清理,并间隔一定距离,留下一定数量人员看守火场,并在火场设置观察哨,及时把火场的有关情况上报现场指挥部,为领导进行科学决策指挥提供有利的依据。
(4)区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扑救森林火灾区级所需资金。
(5)区发改局:协调有关方面落实森林火灾基建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6)区民政局:与区林业局共同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灾民救济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供应工作。
(7)区安监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8)兰山交通分局:负责调集的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的公路无障碍运输工作。
(9)区卫计局: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
(10)区旅游局:负责全区风景名胜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11)区广播电视台:在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授权下,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火灾现场火险等级、火灾案件查处等信息和扑救森林火灾英模人物的宣传报道工作。
(12)区农业局:掌握农业受灾情况,负责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
(13)兰山消防大队:负责指挥全区消防部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调集大批消防车奔赴火场,支援火灾现场扑救工作,在林区道路上密集摆布消防水车,提前向作业区域洒水或者做好洒水作业准备。
(14)区教体局:加强对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应对森林火灾的安全教育,提高学校师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15)区经信局:负责组织扑火应急通信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保障区内扑火专用通信和信息安全。
(16)市交警直属一、二、三大队:负责疏导通往火灾现场各辖区路段的交通指挥工作,保证扑火队伍畅通无阻。
(17)兰山国土分局:提供火场地理信息资料。
(18)移动兰山分公司、联通兰山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确保救火期间通信畅通。
3预警监测和报告处理
3.1火险预警级别
受温度、湿度、降水量、风力等气象要素和林内可燃物载量、树种类别、树龄等森林因子的影响,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分为五级。一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低;二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低;三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高,需加强防范;四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林区需加强火源管理;五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极高,严禁一切林内用火。预报火险等级为四级及以上时,区、镇(街道)防火办应全员进入高度戒备状态,实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
3.2 林火监测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充分利用地面人工瞭望台、护林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及时向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组和值班调度组反馈火情动态。
3.3信息报告和处理
3.3.1报告的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要求:
各镇发生森林火灾时应立即上报区护林防火指挥部。
当出现下列之一的火情时,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属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国有林场发生的森林火灾;
(2)处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接合部的;
(3)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4)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
(5)起火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6)需要市里支援扑救的;
(7)上级领导赴火场现场指挥应立即报告。
3.3.2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森林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森林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
发生火情,镇政府要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半小时内,镇政府必须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发生1小时后火场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要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扑救火灾。
4.1.1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1.1.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森林消防专业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4.1.1.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1.1.3救治伤员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要指令医疗部门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受伤人员和死难者由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4.1.1.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电力、通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1.1.5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判断火灾现场的地形、林情和气象条件等环境,把握火情发展态势,在选择扑火队伍行进路线、集结地和扑火时,要时刻注意观察,科学指挥,灵活决策,避免蛮干,外地进行增援的队伍要有当地熟悉地形的人员带领上山,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1.1.6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1.1.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1.1.8火案查处
接到森林火灾情况报告后,当地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要立即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4.1.1.9发布信息
通过区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相关责任追究情况等。
4.1.1.10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经区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1.1.11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同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本预案启动后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区域,成立分区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方案,发布有关命令,全面组织各项紧急处置工作。火灾发生地政府、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分区指挥部以及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杜绝多头指挥现象发生。民兵应急分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在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区人武部具体负责民兵的组织指挥工作。
4.3扑火原则
4.3.1在扑火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首先保护扑火人员、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保护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在扑火战略上,坚持“快速出击、重点围歼、科学减灾”原则。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充分利用傍晚和凌晨风力较弱时的最佳时机,做到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提高一次性出动扑灭成功率。
4.3.3在扑火战术上,坚持“整体围控、各个歼灭、彻底清除、严防复燃”原则。利用灭火炮弹和手持灭火弹降低火势;迅速跟进风力灭火机队伍再次吹弱火势;再跟进2—3号工具队伍快速扑打明火;最后由洒水器材和铁锨工具队伍进行彻底清理。
4.3.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原则。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公安消防部队、民兵应急分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群众性力量为辅。专业队伍需及时进行体力休整和物资补充,要有预备队,有序轮换上阵。不得组织残疾人、孕妇、60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下的人员扑救森林火灾。
4.3.5 在落实责任制上,坚持划区包片原则。建立和落实扑火、清理、看守火场和火案追究查处责任制。
4.4扑火力量组织
4.4.1扑火力量的组成。分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性森林消防队伍。
4.4.2专业性森林消防队伍是扑救森林火灾的主要力量。森林消防(兼职)专业队按照区建大队、镇建中队的要求,7个有防火任务的镇都要组建森林消防专业队,登记造册,建制编队,并进行必要的训练。森林消防专业队由区、镇护林防火指挥部直接指挥。必要时,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进行统一调用。
4.4.3群众性森林消防队。森林防火重点镇在防火期内,要组织当地企业职工和社会劳动力,建立群众性森林消防队,并进行必要的扑火技能训练,作为扑救森林火灾的辅助力量。在明火扑灭后,采取划分区域、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办法,地毯式查找清理余火。并自带水桶向火场送水,用水彻底浇灭余火,有效防止死灰复燃。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明火扑灭后,留守人员要严密监视火场48小时以上,在查明余火全部扑灭后,经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方可全面撤离火场。区林业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按规定上报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森林火灾扑救结束后,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归还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森林经营者或当地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灾民的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对受伤人员的安抚,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火烧迹地进行更新造林,尽快恢复植被。
5.2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全面总结工作。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要求及时上报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5.3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区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依靠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建设起火场区域间的通信指挥网络,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
6.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根据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常用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3经费保障
6.3.1处置森林火灾所需抢险救灾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工作需要。
6.3.2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森林防火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切实资金保障。
6.4培训演练
6.4.1根据森林防火分级培训制度的要求,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对森林防火指挥人员、专业工作人员、护林员和扑火队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森林消防专业队,每年防火期内,必须进行1—2次扑火实战演习。
6.4.2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每年度要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一次实战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区政府处置森林火灾的基本规范,是指导我区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当地扑火预案的基本框架。在实施过程中,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并报区政府批准。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附件1:
关于启动兰山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请示
兰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
——年—月—日—时—分,————镇(街道)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我办报送了森林火灾的报告。
——镇(街道) ———— (具体地点) 有趋向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依据《兰山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建议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由区护林防火值班室协调有关支持保障部门,开展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兰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2:
森林火灾报告
兰山区人民政府:
经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确认,——年—月—日—时—分在我区 ——镇(街道) ———— (具体地点)发生了森林火灾,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森林火灾类别及灾情基本情况:
已采取的措施:
拟采取的措施:
兰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年 月 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充实兰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7〕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兰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进行调整充实,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指 挥:周兴金 区政府副区长
副指挥:朱文明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顾中渠 区林业局局长
成 员:侯庆宝 区人武部军事科科长
沈照辉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财政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 琪 兰山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魏珂萍 区农业局党组成员、优质农产品基地办主任
刘广东 区林业局副局长
公立新 兰山交通运输分局运管所所长
刘正兴 区旅游局副局长
苏振北 区教体局党委委员、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商良坤 区发改局副局长
刘永强 区安监局副主任科员
于万秀 区民政局主任科员
王建业 区经信局副局长
彭和元 区卫计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
张钦雪 区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李 毅 市交警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
刘加永 市交警直属二大队副大队长
樊吉勇 市交警直属三大队副大队长
吕 艺 兰山消防大队副大队长
徐 飞 兰山国土分局党组成员、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综合科副科长
李宜成 移动兰山分公司副总经理
马 勇 联通兰山分公司副总经理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顾中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充实兰山区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7〕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兰山区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充实,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周兴金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朱文明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顾中渠 区林业局局长
成 员: 李爱华 区农业局主任科员
李建堂 区水务局副局长
姚忠涛 兰山国土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余广彬 兰山环保分局副局长
沈照辉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财政监督管理局局长
商良坤 区发改局副局长
赵炳华 区工商局副主任科员
杜海霞 兰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郑远献 银雀山街道安监办副主任
肖颖颖 金雀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安华 柳青街道社会事务办副主任
冯汝彬 白沙埠镇副镇长
沈 艳 枣园镇副镇长
王亚伟 半程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王冠桥 李官镇副镇长
高 彬 义堂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姬光法 汪沟镇党委宣统委员
张立千 方城镇副镇长
王传栋 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兰山区林业局,顾中渠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兰山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7〕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确定对兰山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沈如茂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刘爱友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周兴金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王爱军 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商城分局局长
李 震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研究室主任
朱文明 区政府办副主任
胡梁勋 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臧艳丽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李洪利 区总工会主席
刘相星 区编办主任
苗润华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法制办主任
雷贵松 区发改局局长
董 胜 区经信局局长
毛士西 区卫计局局长
刘维军 区教体局局长
焦秀荣 区民政局局长
上官兰香 区食药监局局长
王 力 区商务局局长
程明珣 区财政局局长
赵德胜 区人社局局长
韩佃兴 区物价局局长
贾瑞德 区工商局局长
赵庆奎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国资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周兴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毛士西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部署要求、推进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协调促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落实;督促办理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临兰政发〔201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十九届兰山区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6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沂市兰山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建设大美新临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功能区、鲁南苏北经济发展龙头区、全国革命老区率先发展标志区,打造商贸物流名城、历史文化名城为目标定位,始终聚焦产业、着力创新驱动、紧抓生态文明、深化改革开放、推进惠民共享,把“全域发展、率先小康”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努力建设经济文化强、社会百姓富、生态环境美、文明程度高的新兰山。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开拓、创先争优,忠于职守、顾全大局;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廉洁自律,从严治政,维护政府良好形象。
第四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因公出市、出省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 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区长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实行工作补位制度,由确定的其他区政府领导同志代为处理分管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区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区长可委托副区长协助处理区政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发展经济、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要善于用发展的办法破解发展中的难题,用市场的手段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用改革的精神探索改革创新的路子,用社会的力量解决社会面临的问题,努力谋求突破发展。
第十条 组织发展经济,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强化资源集约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商城国际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第十一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培育和发展各类社会组织,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三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决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五条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后决定。对于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协商处理后,向区长报告。
第十六条区政府各组成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全区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专业机构作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涉及镇街道、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兰山商城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可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事项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及时调整完善。
第十七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应向本级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必须得到坚决贯彻落实。政府决策实施后要按规定进行评估并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完善。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区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群众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一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区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一般每季度举办一次。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三)部署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区监察局局长、区人武部部长固定列席;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三)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
区长委托区政府党组成员召集,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区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区政府集体决策的有关问题。
区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
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必须协调一致。凡涉及机构、编制、经费等方面问题的,议题提交部门须在会前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或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报请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区政府领导同志确定。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区长提出意见报区长确定。
第二十九条 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汇总审核后,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区长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第三十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因事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汇总后向区长报告。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凡通知要求参加人员不能或不能按时参加的,要事先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经同意后安排替代人员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呈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各专线服务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区长或副区长审定同意后印发。专题会议如涉及重大财政支出、政策变更或制定等重要内容的,会议纪要需由区长审阅后印发。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区领导报告。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尽量精简会议人员,控制经费开支。坚持开短会、讲短话,简化会议议程。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部门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事先征得区政府办公室同意、报经分管副区长批准。
第七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上级机关来文,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以及其他单位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承办。
区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请示、报告类公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送区政府的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审批。
向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和其他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送区政府领导签批,带有审批事项的公文,一般应先转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向区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呈送。区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交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
第四十条 凡上报区政府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区政府分管区长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印章,须经区长或区长授权副区长同意方可用印。区长印章,须经区长或区长授权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
第四十二条 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区政府及各部门统一使用协同办公系统(非涉密)进行公文传递和流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工作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一般不发正式公文。
第四十四条 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修和送审、送签。区政府领导不直接签处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
第四十五条 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办部门代拟草稿并起草发文说明,代拟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并由主办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会签。
第四十六条 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秘书科、综合科)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确需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应报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审定同意后,在文中加注“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由区政府授权部门行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行文,更不得对外发布指示性公文。
第四十七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和市政府以上国家行政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公文,由区长签发;
(二)以区政府名义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区长签发;
(三)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区直有关单位的区管干部行政职务任免公文,由区长签发;
(四)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区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国(境)的公文,由区长签发;
(五)以区政府名义对外发出的函件,由区长签发;
(六)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区长或区长授权分管副区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范围的,须请其他副区长审签;分管副区长认为必要时,可报请区长签发;
(七)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区长或区长授权副区长签发;
(八)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认为必要时,可报请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第八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查阅点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政府网站发布。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区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精简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建立一站式集中审批和网上办理模式,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完善便民服务网络平台。
第九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询问,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要加强同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积极支持区政协参政议政,认真及时办理政协提案。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信访制度,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及时处理通过区长公开电话、政府信箱等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网络民意,对重大决策方案进行舆情风险研判和评估,对重大决策事项民主决策过程、决策依据、决策出台后的成效和影响,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区政府各部门及各镇街道按照部门职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舆情搜集、涉及事项处置和引导工作;对于批评类新闻报道和网上舆情,应当及时主动回应,认真调查整改;对于不实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章 加强政务督查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区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区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导检查活动。
第五十九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区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
时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重要督查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基层督办。
(三)及时办结。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办理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区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六十条 收到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区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除有规定时限要求的外,一般应在 10 天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批示人。
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区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区政府办公室办理:
(一)区委、区政府领导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区级及以上领导的信函。
(四)区政府、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一章 加强纪律和廉政建设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三严三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认真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扎实做好群众工作,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标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部门和服务对象的送礼及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方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方城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方政发〔2017〕27号
各社区,镇直有关部门单位,村:
为更好地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能力,确保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镇政府对《方城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方城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方城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8日
方城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按照全面防疫、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的原则,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畜产品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兰山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各社区、镇直有关部门单位、村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财政预算。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本预案规定,统一指挥有关部门,通力协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扑杀的政策,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疫情的确认
当前,重大动物疫情主要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牛羊布鲁氏病、小反刍兽疫、狂犬病等。具体疫情的综合判定,由省、市动物防疫机构组织专家组确认。
二、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镇畜牧兽医站在镇政府和区畜牧局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负责收集分析疫情信息,组织协调社区、村和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发生疫情后,负责具体指挥和及时建议启动或者停止本预案。
(二)部门职责。
1、畜牧部门职责。
(1)作好疫情报告和疾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配合上级专家组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培训动物防疫和疫病控制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工作队,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8)评估封锁、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组织和承担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工作。
(10)负责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
2、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安排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经费。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公安部门职责。
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发病畜禽和同群畜禽的强制扑杀工作。
4、人民武装部门职责。
支持配合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5、交通部门职责。
负责优先运送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人员、药品和器械等物资,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6、卫生部门责任。
负责封锁区内与重大动物疫情相关人员的疫病防治工作;做好人群的预防和疫病监测工作。
7、工商部门职责。
负责加强对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取缔非法经营病死畜禽类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必要时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宣传部门职责。
负责制订宣传口径,加强对动物防疫对外宣传的监督管理。
9、林业部门职责。
(1)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在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2)督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监管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10、发改部门责任。
(1)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和资金安排工作,支持、监督国家有关项目的实施工作;
(2)负责与重大动物疫病有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和监测,保障市场价格稳定。
11、质监部门责任。
(1)组织制定、颁布有关畜禽产品质量标准,协助农业部门开展畜禽产品质量的检测和检验;
(2)负责畜禽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查处有毒有害畜禽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1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做好人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防护用品质量监督管理;
(2)负责查处人用药品非法销售给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及养殖场(户)的违法活动。
13、科技部门职责。
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应急技术储备,负责相关电信营运单位及时传递动物疫情的报告,保证疫点、疫区的通信畅通。
14、环保部门职责。
对畜禽排泄物、周边环境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行业协会应通报和教育同业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疫工作。
三、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发现疫情和临时应急处置。镇畜牧兽医局站、动物防疫监督所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重大疫情或接到可疑重大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在12小时内将疫情报告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对发病动物和与发病动物接触的人员、车辆等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流动,并监督实施消毒措施。
(二)疫病诊断与确定。区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采集病料,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在12小时内送指定的重大动物诊断实验室检验确诊;必要时,由指定专家组成员进行现场诊断确诊。疫情确认后,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上报、通报。
(三)疫情应急控制。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后,疫区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提出一级、二级、三级疫情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镇政府报告。区政府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启动预案,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畜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同时,发布封锁令,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在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动物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镇动物防疫监督所督促各社区、村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
(四)疫情的扑灭和预案的解除。疫情控制和扑灭后,所在地(畜牧)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停止预案,并报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建立区级药品(疫苗)、物资(器械)、人员、资金、技术等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镇政府每年安排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畜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区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采样送检工作,市畜牧兽医化验监测中心负责诊断工作,省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病毒的分离鉴定、毒力测定以及其他有关技术指导工作。该项监测工作一般一年进行两次,在疫情形势严峻的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对易感动物进行上述化验监测工作。
(四)人员保障。国家重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专家组,省、市兽医专家组负责为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供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组建扑灭重大动物疫病防疫预备队。
五、其他事项
1、各镇社区、村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落实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具体措施。
2、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遵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的具体规定。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兰山分局
关于印发《兰山区道路交通扶贫巩固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交政〔2017〕7号
根据全区扶贫开发工作安排,为落实全区农村工作暨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做好道路交通工程专项扶贫工作,结合部门职责,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扶贫的对象和范围
兰山区境内10个省定扶贫村(含25个自然村),均在汪沟镇,分别为柳树庄村、兴旺村、丰硕村、三义村、同富村、上三埝村、杏花社区、竹园村、沙岭子庄、柴胡山村。2016年计划修建扶贫道路17公里,实际修建21.8公里,投资1200余万元,解决了汪沟镇西北部10个贫困自然村的出行问题,并在扶贫道路建设的基础上开通了镇村公交,较好的改善了汪沟镇西北部贫困村以及沿线村居的出行条件。目前,在区领导和相关单位派驻第一书记的大力支持下,汪沟镇建成的110个产业扶贫大棚现已投入使用,但是涉及东北部、西部的15个贫困自然村都在偏僻山区,基础设施落后,交通闭塞,道路不通,给产业扶贫棚所生产的蔬菜等物资的外运带来极大的不便,为促进并服务于该区域的农业发展以及美丽乡村建设,修建交通专项扶贫道路,巩固提升交通扶贫工作,打通汪沟镇东北部、西部于新、老西外环连通,解决出行难的问题。
二、扶贫的内容及标准
1、扶贫的内容
本次扶贫的内容是对东北部、西部的15个贫困自然村道路进行新建、改建提升改造,打通汪沟镇东北部、西部于新、老西外环连通。
2、扶贫道路标准
本次扶贫村道路工程采用四级公路建设标准,路面宽比低于6米,路肩宽不低于1米,并按要求完成安保工程。
三、扶贫目标
本次扶贫的目标是2017年底之前完成扶贫示范道路24公里,其中新建15公里,改建9公里,估算总投资1700万元,规划镇村公交路线3:以老外环为起点,沿大杏花村向北,经埠山庄村、大柏山、土山头村,在姜家捻村东转向西,与镇村公交1号线连通。线路4:以新西外环为起点,向北途径许冯家村、刘家庄村、颜庄子村、石牛栏村后向东于镇村公交2号线连通。
四、工作措施
1、根据汪沟镇交通发展规划,对扶贫村公路网络进行总体规划和布局,做好规划设计工作。
2、协调汪沟镇政府,做好拆迁、占地、招投标等各项前期工作,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3、抓好工程质量监管、安全监管、进度控制等各项工作。
4、以在全区通镇村公交为契机,结合本次扶贫村建设的特点,协调汪沟镇、公交集团,做好镇村公交发展前期准备工作,保障后续规划的镇村公交顺利开通。
5、为保证扶贫道路建设资金,协调镇政府进行资金筹措,积极争取上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兰山分局
2017年3月20日
临兰政发〔2017〕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规范我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争取取得预期的结果十分重要,通过行政复议应诉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同样重要。特别是通过举证、质证、辩论、陈述,行政机关可以更清楚地认识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缺陷、不足或错误,客观地评价自身的行政执法水平,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提供生动的教材。各镇、街道和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区政府向各镇街、区直各部门以及工业园管委会发送的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向各镇街、区直各部门以及工业园管委会发送的行政应诉通知、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裁判文书等诉讼文书,由各单位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报主要领导导签批并转送法制科室处理(或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或人员,下同)。法制科室负责答复或答辩、举证,并委派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委托法律顾问负责答复或答辩、举证及出庭应诉。
三、规范答复或答辩、举证和出庭应诉工作
(一)依法答复或答辩、举证。法制科室应当积极收集、整理相关的证据、依据,组织撰写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行政应诉答辩状,核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或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管辖权限、回避等事项,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办理出庭应诉手续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在法定期限内向区政府法制办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答辩状及相关证据、依据。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复或答辩、举证。要提高答复或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复或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区政府法制办或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二)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含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是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法制科室应当在答辩举证期限内,根据被诉行政行为“谁分管谁出庭、谁决策谁出庭”的原则提出建议人选,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决定。人选确定后,法制科室应当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相关事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庭应诉。
(三)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生效的司法文书。认真执行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履行相关职责或义务,拒绝履行或推诿履行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
四、加强行政复议应诉能力建设
(一)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各镇、街道和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力量,明确分管领导,从机关工作人员中选调法律专业人才专职从事法制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行政决策、合同审查、行政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的职能作用,确保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组织旁听庭审。各镇、街道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旁听庭审制度,每年选择一至两起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典型行政案件,组织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通过以案释法方式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依法履职能力。
(三)强化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诉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1)法定期限内拒不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行政诉讼答辩状以及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的;(2)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4)拒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区政府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5)其他妨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违法违纪行为。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
临兰政发〔2017〕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和各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兰山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1、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2016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印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纲领性文件;2016年10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山东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2017年1月18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当前我区正处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的关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解决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大力提升全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明确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定期到基层或企业检查督导、调研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人社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4、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落实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5、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确保按规定数量和资格要求配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三、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6、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控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落实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降低安全风险。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力度。提高“科技兴安”水平,充分利用新科技、新工艺。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7、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级政府积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落实配套资金,统筹使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监督企业依法按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确保专户储存、专项使用。提高企业抵御风险能力,推进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8、提高全民安全生产素质。继续打造“安全生产月”活动品牌,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开展领导干部、执法工作人员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强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为重点的专项培训,抓好以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培训。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从业资格考试,健全机构、完善程序、严格考核,促进安全培训质量的整体提升。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
9、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安全生产力量,从机构建设、人员编制、干部配备、工作经费及设施设备等方面予以保障。开展执法业务培训,加快解决安监执法队伍专业技术力量不足问题,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2017年年底前,镇街中队标准化达标率达到100%,开展以现场实操为主的基层执法人员实训。新录用执法人员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在岗执法人员培训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2学时,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能力。
四、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10、扎实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将2017年作为双重预防机制深化年,突出企业主体,把双重机制抓实抓细,严防“两张皮”、走形式,以推进“两进四化”的方式把工作做实。“两进”:促进双重预防机制进班组、进岗位。通过建设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管理先进班组,督促企业突出抓好班组安全管理,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到班组、落实到岗位。“四化”:通过开展基层调研、标杆企业探索、安全专家支招等多种形式,把双重机制抓实抓细,实现体系操作简便化、企业落实全员化、风险管控标准化和隐患治理闭环化。职业卫生同步。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两个体系建设要统一要求,同步推进,一并检查,避免一条腿走路。
11、推进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督促企业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开展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治理。鼓励企业聘请专家排查隐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规章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12、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健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资质条件公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从业规范,由企业自主选择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调研企业聘请专业机构实行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可行性,重点考察企业托管后的事故率、现场安全管理、员工安全素质、企业应急救援等情况改善是否明显,吸取服务机构和被托管企业的意见建议,讨论建立成功的托管服务模式,改进工作中的不足,成熟后在全区逐步推广,以机构服务带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13、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高度重视系统性风险和隐患的排查治理,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隐患公告和隐患整改销号跟踪督办制度,量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并严格考核。实行事故企业隐患检查整改责任倒查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严格安全生产执法监察
14、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相关单位配合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强化执法监察,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15、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突出预防为主,强化治本攻坚。各相关部门要不间断地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排查,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重点抓好商贸物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涉氨制冷、粉尘涉爆等领域及事故易发环节和关键部位的安全整治,同时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实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
16、做到应急预案全覆盖。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全面掌握各类应急预案、队伍和资源情况,通过应急预案审查和备案,促进相关应急预案间的衔接。要督促企业制定完善本企业应急预案,做到所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都有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督促企业按要求完成应急预案评审、备案。
17、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应急演练,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各有关部门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本行业(领域)主要特点和易发事故环节的专业应急演练或综合性演练。企业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车间、班组的应急演练经常化。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要加强应急培训,提高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避险、逃灾、自救、互救能力。建立舆情监控制度,制订应对预案,防控因舆情处置不当造成重大影响。
18、增强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保证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到岗到位,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落到实处。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区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在全区形成以专业队伍为骨干、专兼职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化和技术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区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和区级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库,提升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和物资保障水平。
七、强化安全生产激励约束
19、健全责任考核奖惩机制。完善考核制度,统筹整合、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对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镇街、工业园区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有关部门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20、实行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诫勉约谈制度。依法依规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查明原因,准确定性,分清责任,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情况。深刻汲取各类安全事故教训,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区受警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和跟踪落实。对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对重大隐患整治措施不力的单位实行警示通报,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约谈。
21、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实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与项目立项、用地审批、银行贷款、证券融资等挂钩联动,对安全生产信用好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和保障。建立和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采取有效的限制措施。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8日
临兰民〔2017〕14号
各区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属社会组织: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社会组织2016年度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年检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在兰山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均应接受2016年度检查。相关工作按照登记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检内容和重点
年检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党的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制度情况、人员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等设立时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社会团体是否按《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规定要求和内部章程如期换届;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
(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包括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情况,社会团体落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乱评比、乱收费等情况。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情形;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无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情况,以及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执行《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情况。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社会团体是否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办字〔2014〕45号)和《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临组发〔2014〕23号)等文件精神,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并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七)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的情况;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攻坚、三引一促等方面的情况;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等。
(八)党建工作情况。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情况。已建立党组织的,要报送年度党建工作总结(包括党组织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党员教育管理、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情况)。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尚未建立的,要说明未建原因及整改措施。暂不符合建立党组织的,是否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及建立群团组织等。
四、年检时间
区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5月31日。
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视为未参加年检。
五、方法步骤
(一)网上填报。区属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山东社会组织网(http://www.sdnpo.gov.cn),在网站首页的“办事大厅”栏目下点击“登记年检在线申报”。用户名为社会组织全称或18位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为1。登录后,点击“管理”,在左侧栏目中分别点击“年检(年度报告)”“党建年检”,分别填写2016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电子文档、《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年检材料”。
(二)网上预审。区民政局受理网上年检材料,对填报信息进行预审,内容符合要求的,发送确认回执;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发送重新提报回执。社会组织可登录系统查看预审结果。预审通过后,按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三)报送纸质材料。
1.区属社会团体报送以下纸质材料:《2016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2份)、《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2016年度工作总结和党组织开展活动等材料(各一式1份)。
2.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2016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2份)、《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前置许可证原件(如需前置许可)、《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2016年度工作总结和党组织开展活动等材料(各一式1份)。
2016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社会组织,不需要提供《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它材料同上述要求一并提交。
各区属社会组织的纸质材料按要求报送兰山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地址:兰山区银雀山路58号(人民广场南侧)建设银行大楼二楼区民政局窗口,电话:0539—8226780。
(四)出具年检结论。区民政局对受理的年检材料作出年检结论。各区属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年检结论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持纸质年检材料和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到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加盖年度检查结论印鉴。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的,不再出具年检结论。区属社会组织应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网上填报信息应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填报内容不准确的,区民政局不予受理。
区民政局将按照《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年检期间在官方网站推送年度检查结果;并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抽调执法人员对部分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检查,并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财务抽查和审计,不断健全和完善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确保社会组织的规范化运作。
六、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一)社会组织在2016年度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重大活动及时报备,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金会法人基本条件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重大事项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或换届未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7.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核准、报批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8.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9.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10.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1.在2016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2.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3.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或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等财务管理问题的;
1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15.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6.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7.违反规定开展或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8.行业协会商会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兼任职务的,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内兼职未按要求进行调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19.公益性社会团体不符合公益性要求,存在侵害公众利益、违背捐赠人意愿或侵害受助人利益的;
20.公益性社会团体管理和使用公益捐赠财产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的;
21.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2.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或约谈的;
2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4.无正当理由,符合组建党组织条件而未建党组织的。
2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行为。
对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其中,对1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对1年未开展活动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对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将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七、有关要求
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本手段。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密切协作,健全完善党建与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切实了解和掌握社会组织党员数量、活动开展、支部建设等情况,认真检查、及时督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全面开展。
地 址:兰山区银雀山路58号建设银行大楼二楼区政务大厅民政局窗口。
电 话:0539—822678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兰山区民政局
2017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