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1、制定背景。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在2025年3月25日发布的教基厅函〔2025〕5号等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做好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招生工作,同时结合兰山区实际,制定的方案内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义务教育;(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二、目标任务
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落实就近入学或相对就近入学原则。
三、涉及范围
适用对象:1.小学入学的适龄儿童。2.小学毕业初中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
适用范围:金雀山街道、银雀山街道、兰山街道、柳青街道、义堂(朱保)镇、半程镇、枣园镇、方城(新桥)镇、汪沟镇、李官镇、兰山经济开发区及沂河新区白沙埠镇。
四、与上级政策异同
认真贯彻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临沂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2025年兰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与上级政策相同点
严格实行就近入学政策、严格落实免试入学要求、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加强流动儿童入学保障、落实特殊群体支持措施、落实“教育入学一件事”。
(二)政策细化点
1.学区管理更细致:《方案》的第一条基本原则中第三条对于学区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坚持学区一体化管理原则”。学区内公办的小学和初中学校招生采取一体化的形式进行管理。
2.常住人口子女入学审核批次更明确:《方案》第二条招生办法中的第四条“办法说明”部分,对入学批次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即共有5个录取批次,采取依次录取的方式使录取流程更为公开、透明。
3.随迁子女积分规则更灵活:《方案》第二条招生办法中第二类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对积分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4.新增未来政策衔接:明确自2030年起,城区非九年一贯制初中不再实行对口直升,提前为教育资源均衡化调整预留时间。
五、其他
1.常住人口房产要求:作为入学依据的自有房产,须为住宅性质(工业用房、公寓、车库等无效),产权人须为适龄儿童本人或监护人,产权份额不少于50%,且需在2025年8月31日前实际交房入住。
2.随迁子女证件时效:随迁子女入学的居住证、职工社保/纳税申报信息需在2025年7月29日前办理完成,否则平台无法读取信息。
3.文件有效期:方案仅限用于指导2025年兰山区的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招生。
六、关键词解释
一网通办:指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通过“爱山东”APP完成四级实名认证后,在线填报入学信息,无需线下提交纸质材料,实现“零跑腿”“一次办好”。
阳光分班:学校在招生结束后,通过随机方式划分班级,不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确保班级生源均衡。
多渠道咨询:设立区招生办公室(临沂第六中学三级部,电话0539-8184032)及各学区、各学校咨询电话,方便为家长服务答疑;招生信息通过网站、微信、爱山东APP等多平台公布,保障知情权。
七、解读机关
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解读人:周云剑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39-8184032
电子邮箱:jjk@ly.shandong.cn
区政府网站:大家好,今天我们邀请到兰山区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区教体局党组书记、局长付红军同志做客在线访谈。付局长,欢迎您!
付局长:主持人好,大家好!很高兴能通过在线访谈这个平台和大家沟通交流。借此机会,首先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全区教育工作的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感谢!
区政府网站:好的,感谢付局长。7月22日,我区出台了《2025年兰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广大群众有一些不了解的问题,我们想请您给我们做一些重点介绍,首先请付局长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出台这份实施方案的核心背景和总体目标是什么?
付局长:好的。为进一步优化兰山区教育资源配置,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我区人口变化、城区发展及学校布局调整的新形势,结合国家、省、市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最新要求,制定了这份实施方案,力求招生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区政府网站:付局长,请问,这份实施方案在招生范围划定上,和往年相比有哪些关键调整,主要考虑因素是什么?
付局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区划整体上保持相对稳定,落实就近入学。同时,根据教育资源布局调整的实际状况,在做好需求测算,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相关学校招生片区予以调整优化
区政府网站:很多家长反映不清楚“爱山东”APP的报名操作,能否再梳理一下关键步骤?
付局长:没问题。报名的核心步骤可以总结为“三步走”:第一步,下载“爱山东”APP,完成四级(L4)实名认证,这是基础,没认证的话无法填报信息;第二步,进入“教育专区”→“义务教育招生专区”,选择“临沂市兰山区”,再选小学或初中学段;第三步,根据家庭情况填报信息——常住居民子女直接申报片区内学校,随迁子女先填信息等积分,再于8月11-12日(一次申报)、8月14日(二次申报)选有空余学位的学校。这里要提醒家长,填报时务必核对户籍、房产信息,填错了会被驳回修改,耽误时间。
区政府网站:如果随迁子女一次、二次申报都没被录取,该怎么办?
付局长:这种情况我们会兜底保障。首先,我们会在二次预录取结束后,再次统筹全区公办学校的空余学位,组织线下申报,确保“应入尽入”。
区政府网站:最后,想请付局长介绍一下,方案实施过程中,如果家长对招生结果有异议,或者遇到问题需要咨询,有哪些官方渠道可以求助?
付局长:我们开通了多种咨询渠道。一是咨询电话,区教体局设立了专门的招生咨询服务电话:0539-8184032,工作日的8:30-12:00、14:00-17:30有专人接听解答;二是现场咨询,家长可到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现场咨询,也可到各招生学校现场咨询或拨打学校招生电话进行咨询。
一、修订背景和意义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修订发布《实施办法》是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具体举措,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生动体现,旨在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开展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助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2017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件)。安责险制度实施以来,经过各地区、各保险机构积极主动探索,在经济补偿和事故预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较好服务了安全生产大局。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责险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法律规定,切实解决安责险工作中存在的投保覆盖不充分、事故预防服务机制不畅等问题,应急管理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对140号文件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注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新要求,紧扣我国安责险发展现状,强化问题导向,积极构建以安责险为纽带、技术服务机构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体系,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治理新格局。
二、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6章48条,包括“总则”、“投保与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监督与管理”、“附则”。相比140号文件,《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应当投保安责险的行业、领域范围;对安责险产品条款和费率厘定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增加“事故预防服务”专门章节,细化强化了事故预防服务规范要求,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方式、费用投入和使用、数据建设等方面均提出了相关要求;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细化了监管约束措施,要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支持引导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
三、执行范围
《实施办法》明确了应当投保安责险的行业、领域范围,即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并在“附则”中明确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具体含义,细化了投保单位类型,为各地区组织推动投保和有关监管工作提供了指导依据。
《实施办法》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有利于齐抓共管,推动安责险在高危行业、领域全覆盖,切实保障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办法》对提升安责险保障功能、规范安责险条款制定、费率厘定提出的要求
一是提高了保障额度。将生产安全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责任全国最低保障限额由30万元提升至40万元,各地可在全国最低保障限额之上,结合实际确定当地最低保障限额。据了解,目前有的地区最低保障限额已达80万元。
二是扩大了保障范围。明确安责险应当覆盖投保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将临时聘用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等有用工关系的人员纳入从业人员范畴,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三是增加了条款和费率有关要求。明确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充分征求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布安责险行业标准条款,并要求各保险机构统一执行;费率方面,明确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发布本地区各行业、领域的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并根据安责险业务的总体盈利亏损情况和市场实际风险情况及时调整,供保险机构参考使用。
四是优化了理赔服务。建立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确定的保险赔偿金。
五、《实施办法》对完善事故预防服务机制、提升事故预防服务质量提出的要求
《实施办法》增加了“事故预防服务”专门章节,着力构建多方参与、各尽其力、协同配合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体系。
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实施办法》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要求被保险人应当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对服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是细化保险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要求。保险机构要加强事故预防服务风控团队和专业能力建设,规定保险机构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项目类型,要求各地区通过制定事故预防服务细则或标准,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被保险人的服务项目及频次。
三是切实发挥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要求保险机构为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投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受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服务报告。
四是强化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保障。明确了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投入用途,须以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或减少事故损失为主要目的,应当专门用于被保险人的事故预防和相关技术支持工作;要求保险机构应当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制定事故预防服务专项预算,据实支出;各省(区、市)组织实施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制定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年度预算目标。同时,《实施办法》进一步压减保险有关成本,规定保险机构承保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安责险,支付佣金比例不得高于5%,更好保障事故预防等支出,把钱用在刀刃上。
六、《实施办法》对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责险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质效提出的要求
《实施办法》明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全国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深化事故预防服务监督,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被保险人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相关数据。鼓励保险机构建立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事故预防服务业务数据、费用台账、制度标准、服务档案进行采集和存储,加强内部管理。
支持有关保险行业组织建设全国安责险信息共享平台,对安责险信息进行归集和分析,为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投保单位提供保险机构和保单信息查询等服务,为安责险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提供信息支持。
七、《实施办法》中的监督约束措施
一是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对应省级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职能分工,规定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安责险联合工作机制,有利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明确了惩戒措施和监管手段。针对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和受委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安责险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若干违法违规情形,提出了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手段,以确保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为安责险制度规范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三是明确了建立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公示制度。通过该项制度增加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四是理顺了异地投保有关管理问题。针对各方反映较多的异地投保问题,明确中央企业或集团型企业分支机构安责险的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是规范了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为防止出现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现象,进一步强调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或对市场份额进行分割、分配,或违规干预安责险市场经营活动,防止安责险制度在执行中变形走样,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更好地发挥《办法》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作用,现对《办法》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
第二节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六节交通运输企业
第七节冶金企业
第八节机械制造企业
第九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十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第十一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第十二节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解读】
本条是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明确提出:“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关决策部署,新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政策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解读】
本条是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的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等12类行业企业。与原办法相比,本次修订增加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电力生产与供应两类企业,主要考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工业炸药、工业雷管等民用爆破器材,由于产品性质的特殊及生产过程的危险性,生产活动中易发生爆炸事故,属于高危行业。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基础产业,电力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全局。随着电力系统规模不断扩大,新设备新技术新领域带来的新风险,特别是首台首套设备、特高压设备在电力系统推广应用,以及电化学储能的快速发展与规模化应用暴露出的新问题新风险需要采取防治措施,鉴于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有必要加大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此外,基于与其他非煤矿山开采作业活动、安全生产投入方向以及安全监管的差异化,本次修订将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单列。
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上述行业领域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解读】
本条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定义。
国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危险性较高的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是一个广义范畴,指为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条件,提升安全生产水平进行的资金投入。从2004年开始,国家为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相继出台了煤矿及其他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煤层气抽采利用优惠政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一系列经济政策,同时安排各类国拨专项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尾矿库治理,以及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能力建设,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的建立。在企业层面,需要建立实施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为安全生产投入提前作出财务安排,保障资金来源,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此条款与法律相衔接,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责任、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方式、费用性质、列支渠道等。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二)支出有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三)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四)监督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解读】
本条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总体原则,是对原办法第三条内容的修订。
随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政策的深入实施,原办法“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已基本达成共识。为应对安全生产新形势,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新办法提出“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效”原则,继续优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堵塞监督管理漏洞,保障资金规范有效使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落实。
——筹措有章。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
——支出有据。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进行安全生产投入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并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管理有序。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变相挤占、挪作他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清晰反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
——监督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并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保障制度有效实施。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
(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
(二)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
(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
(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解读】
本条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的概括性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主要是对12类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的共性支出内容进行归纳概括,强化相关行业企业、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向的总体把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具体支出范围界定为: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等方面。不同行业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和事故的预防具有不同要求,其安全生产费用支出方向也有一定差异,具体见办法第二章规定。
本条中,对于企业投产时按照“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不在支出范围内;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于承运人责任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险。
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涉及工资总额、税收等问题的,按照工资管理、税收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因此,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等)支出则不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由于部分企业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面存在界定划分不清、列支存在争议等问题,为解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列支界定难点问题,解读分行业列举了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负面清单,对不宜列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进行明确。对于不在规定范围和负面清单中的某项具体支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由企业结合“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安全隐患或事故风险”等原则,参照办法规定精神,合理判断、规范列支。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解读】
本章在原办法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和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基础上整合修订形成,结合12类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设置12个专节。
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
第六条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解读】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煤炭生产行业的属性内涵。
本次修订增加了“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规定。主要考虑到部分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已经形成正常的生产能力,安全风险与正常生产矿山相差不大,且近几年基建矿山易发生重大事故,2022年贵州三河顺勋煤矿边建设、边生产,发生重大顶板事故,死亡14人。按基建矿井建筑安装工程造价2.5%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远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投入要求,规定其按照煤炭生产企业相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
(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四)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的规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解读】
本条是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关于计提基础。煤矿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与开采方式、矿井设计能力和原煤实际产量都有一定关系,有些费用受开采方式影响,有些费用受设计能力制约,有些费用又随实际产量的变化而变化,难以确定各项因素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影响程度。从实际投入看,安全生产费用受实际产量影响最大,因此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按原煤实际产量提取。原煤实际产量包括:生产矿井的生产煤量和工程煤量,不包括洗选煤和外购原煤。
关于按灾害程度分类。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与矿井灾害程度有着直接关系,且地下矿山安全风险远高于露天矿山,矿井灾害程度越重,其安全生产投入越大。因此,在提取标准上按照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容易自燃煤层和水害隐患严重矿井、其他井工矿、露天矿分类确定提取标准。
关于修订内容。考虑到近几年我国部分地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水害隐患严重矿井安全生产投入状况,同时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分布广,自然发火严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且随着工作面向深部延伸,受断层、水、火、瓦斯威胁更大,安全生产投入逐年增加,原办法提取标准已无法满足实际的安全生产投入需要。本次修订将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提取标准由吨煤30元提至吨煤50元,明确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提取标准为吨煤30元。对于多种灾害并存矿井,如煤矿既是冲击地压矿井,又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办法规定从高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即按照吨煤50元提取。
此外,办法更新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增加了冲击地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对应类型划分依据,即“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2021〕156号)的规定。
第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室等支出;
(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解读】
关于智能化建设,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急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8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意见提出五个方面保障措施,其中包括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智能化发展长效机制,将煤矿相关智能化改造纳入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范围,探索研究将相关投入列入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解读】
关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与“职工教育经费”的关系:2006年,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意见明确: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该规定针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进行了明确。
结合本办法和上述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支出可列入职工教育经费,也可列入安全生产费用,但不得重复列支,同一类型支出列支渠道应当保持一致。
(九)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解读】
本条是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十七条修订,增加了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推广应用支出。同时,根据近几年企业安全生产需求,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预案制修订、重大危险源检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定校准等支出内容纳入使用范围。
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提出:研究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列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关于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是考虑到事故隐患随着生产活动的进行而产生、发展,现场一线工作人员往往最早发现,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治理、消除隐患至关重要,适当的奖励能鼓励并建立安全人人有责的氛围。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9〕1号)明确要求“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保费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范围”。
关于煤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相关费用,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费用可列入“安全生产咨询”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其灾害治理费用可根据本条第(一)~(三)款、第(五)款相关内容进行列支。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负面清单
类 别 |
名 称 |
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 |
1.掘进、回采过程中的生产设备的购置和非“四化”建设改造支出; |
2.液压支架的购置费用、维修费用; |
|
3.地面煤流生产线系统以外的环保用防控粉尘设施支出。 |
|
应急能力建设支出 |
1.应急救援人员工资及劳务费; |
2.外援救护服务支出,如应急救援协议年费、外协医疗急救服务年费; |
|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现场清理、人员接待、伤害赔偿与补助、抚恤金、罚款等费用。 |
|
安全检查、评价、咨询支出 |
1.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费用; |
2.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体系审核、报告审核、专家工时费用等服务支出。 |
|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
1.职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护用品等劳保用品支出(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要求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使用的防护用品支出除外); |
2.防疫物资购置支出。 |
|
安全生产宣教培训支出 |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非安全生产相关的岗前培训费、考试费、办证费等费用。 |
安全“四新”推广应用支出 |
“四新”(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等前期费用。 |
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
普通机械设备(如采煤机、掘进机、挖掘机、胶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液压支架等)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费用。 |
其它直接相关支出 |
1.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之外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支出; |
2.爆炸品库建设以及购买生产用爆破器材、爆炸品费用支出; |
|
3.保障和完善生产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技改维修、技术服务、物料器材、更新拆除等支出; |
|
4.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薪酬、社保、岗位风险津贴,保安岗位人员工资; |
|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费用; |
|
6.列入煤矿维简费使用范围的项目支出、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日常运营费用等。 |
注:以上清单支出范围不宜列入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需要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二节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第九条非煤矿山开采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回采、闭库等有关活动。
【解读】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非煤矿山开采行业的属性内涵。
本次修订调整了非煤矿山开采企业适用范围。一是将尾矿库回采列入非煤矿山开采范畴,主要考虑到尾矿库回采对坝体安全参数、地下水埋渗、排洪系统稳定性等会产生影响,近年来因回采操作不当引发多起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加强尾矿库回采的安全防范措施,通过明确回采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要求,为回采工作提供安全资金保障;二是将原纳入非煤矿山开采范畴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煤层气(地面开采)单列。
第十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解读】
本条是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经对全国非煤矿山重点地区的矿山进行抽样调查和研究测算,本次修订调整了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金属矿山地下矿山提取标准由每吨10元提至每吨15元,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提取标准由每吨2元提至每吨3元、地下矿山提取标准由每吨4元提至每吨8元,小型露天采石场提取标准由每吨1元提至每吨2元。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次修订将原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修订为“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
其中,“低品位矿”是指按我国部、省级发布的相应矿种现行地质勘查规范相关规定,介于该矿床一般工业指标中边界品位和(最低)工业品位之间的矿产资源。低于边界品位可利用的矿产资源,属于超低品位矿。“尾砂”是指选矿厂在特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将矿石磨细,选取有用成分后排放的废弃物。
第十一条尾矿库运行按当月入库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
尾矿库回采按当月回采尾矿量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解读】
本条是尾矿库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本次修订将尾矿库开采细分为尾矿库运行、尾矿库回采两类规定提取标准。其中,运行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提取标准为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提取标准为每吨5元;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回采提取标准为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回采提取标准为每吨1.5元。
基于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发布的《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有关要求,考虑到尾矿库闭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周期较短,删除闭库尾矿库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要求。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防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智能化、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销库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解读】
本条是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十八条修订。由于非煤矿山矿种多、数量大、地质条件复杂,其事故类型也存在多样性,包括冒顶坍塌、中毒窒息、边坡垮塌、爆炸、透水、坠罐跑车、尾矿库溃坝、火灾等事故类型。特别是地下矿山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露天矿山边坡垮塌事故、尾矿库溃坝事故隐患易引发重大事故,成为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防治重点。为遏制重大事故发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重点灾害防治,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避险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配置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尾矿库监控等十二个方面。与原办法相比,除增加其他行业企业相同增加的支出内容外,补充增加防冒顶片帮设备以及尾矿库销库费用支出。
关于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相关费用,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费用可列入“安全生产咨询”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其灾害治理费用可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相关内容进行列支。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负面清单
类 别 |
名 称 |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护支出 |
1.“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 |
2.保障和完善生产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技改维修、技术服务等支出; |
|
3.环保用防控粉尘等设施设备支出。 |
|
应急能力建设支出 |
1.应急救援人员工资及劳务费; |
2.外援救护服务支出,如应急救援协议年费、外协医疗急救服务年费; |
|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现场清理、人员接待、伤害赔偿与补助、抚恤金、罚款等费用。 |
|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支出 |
1.重大危险源起火、爆炸、毒气泄漏等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善后处理等费用; |
2.隐患项目治理过程中环保治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支出; |
|
3.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后委托第三方实时监控运营支出。 |
|
安全检查、评价、咨询支出 |
1.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费用; |
2.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体系审核、报告审核、专家工时费用等服务支出。 |
|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
1.职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护用品等劳保用品支出(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要求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使用的防护用品支出除外); |
2.防疫物资购置支出。 |
|
安全生产宣教培训支出 |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非安全生产相关的岗前培训费、考试费、办证费等费用。 |
安全“四新”推广应用支出 |
“四新”(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等前期费用。 |
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
生产专用机械设备(如矿车、凿岩机、掘进机、挖掘机、采矿台车、钻机、电机车等)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其他保险费用。 |
其它直接相关支出 |
1.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薪酬、社保、岗位风险津贴,保安岗位人员工资; |
2.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之外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支出; |
|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费用; |
|
4.爆炸品库建设以及购买生产用爆破器材、爆炸品费用支出; |
|
5.列入非煤矿山企业维简费使用范围的项目支出、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日常运营费用等。 |
注:以上清单支出范围不宜列入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需要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十三条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是指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
【解读】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的属性内涵。
基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与其他非煤矿山开采的作业活动、安全生产投入方向以及安全监管的差异化,本次修订将石油天然气开采单列,按照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范围表述,对其行业属性内涵重新定义。鉴于煤层气(地面开采)开采技术工艺与常规天然气相似,规定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
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参照危险品储存企业执行。
【解读】
本条是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根据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对原油和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投入测算,调整并细化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分类提取标准,石油开采企业提取标准由每吨原油17元提至每吨原油20元,天然气开采企业提取标准由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提至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补充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提取标准,基于实务中,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油田工程技术服务企业与油田企业结算的工程总费用通常包含甲方单位提供的油套管、水泥、泥浆、陶粒、石英砂等材料费用,从工程计价角度,预算时甲供材必须进入综合单价,但工程结算时一般由甲方直接扣款,若不剔除甲供材而直接采用项目整体工程造价测算安全生产费用,将较按照实际工程建设造价计提的比例虚高,这部分费用不应作为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基数,因此,规定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鉴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安全风险高,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油气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增加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规定,由于其物品性质及储存方式与危险品储存相似,规定参照危险品储存企业执行。
第十五条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油气井(场)、管道、站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监测、监控、防井喷、防灭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蚀、防颠覆、防漂移、防雷、防静电、防台风、防中毒、防坠落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野外或海上作业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解读】
本条是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容易发生井喷、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另外考虑到钻井平台、钻井船等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一旦失稳将会导致倾覆或设施失控漂移,容易导致群死群伤及重大经济损失;油建、海油工程包含大量现场施工作业,存在高处坠落、坍塌等事故风险。根据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风险特点和各种类型事故预防措施,本次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了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内容,具体包括油气井(场)、管道、站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监测、监控、防井喷、防灭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蚀、防颠覆、防漂移、防雷、防静电、防台风、防中毒、防坠落等设施设备支出。新增野外或海上作业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内容,以及其他行业共性增加的支出内容。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负面清单
类 别 |
名 称 |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护支出 |
1.“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 |
2.环保用防控粉尘等设施设备支出; |
|
3.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置、建(构)筑物、施工作业装备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技改维修、技术服务等支出。 |
|
应急能力建设支出 |
1.应急救援人员工资及劳务费; |
2.安保防恐支出、外援救护服务支出(如应急救援协议年费、外协医疗急救服务年费)以及征调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发生的消耗、运输等支出; |
|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现场清理、人员接待、伤害赔偿与补助、抚恤金、罚款等费用。 |
|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支出 |
1.重大危险源起火、爆炸、毒气泄漏等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善后处理等费用; |
2.隐患项目治理过程中环保治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支出; |
|
3.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后委托第三方实时监控运营支出。 |
|
安全检查、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
2.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体系审核(如ISO9001、ISO14001、ISO45001)、报告审核、专家工时费用等服务支出。 |
|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
1.职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护用品等劳保用品支出(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要求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使用的防护用品支出除外); |
2.防疫物资购置支出。 |
|
安全生产宣教培训支出 |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非安全生产相关岗前培训费、考试费、办证费等费用。 |
安全“四新”推广应用支出 |
“四新”(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等前期费用。 |
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
生产专用机械设备(如测井设备、钻井设备、采油采气设备、井下作业设备、油气集输设备、海洋钻采平台设备等及相关的配件和工具等)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费用。 |
其它直接相关支出 |
1.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之外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支出; |
2.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薪酬、社保、岗位风险津贴,保安岗位人员工资; |
|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费用; |
|
4.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费用,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生产设备、运行成本等。 |
注:以上清单支出范围不宜列入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需要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井巷工程、矿山建设参照建设工程执行。
【解读】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的属性内涵。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与条例保持一致,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建设工程的概念。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解读】
本条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与标准。
本次修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依据与标准,增加了“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规定,明确了提取频次为按月计提,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过程中结合工程进度于月末提取。提高了矿山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由原2.5%上调到3.5%;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在原标准基础分别上调1.0%;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提取标准均在原标准基础上调0.5%。标准的调整主要考虑到各地反映矿山建设工程、铁路轨道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作业环境复杂、安全风险较高,且近几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亟需加强安全生产投入,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意义重大。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具体财务处理中,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一般指中标价或合同额。
此外,多数企业反映因受建设管理程序制约,建设施工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列入标外管理”无法得到落实,低价竞标和变相挤占安全生产费用现象依然存在。安全生产费用应属于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很多建设单位招标发包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包含在报价中,这样势必会导致费用落空。为此办法修订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
对于新办法实施前已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办法明确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即: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上述合同原则上指正式合同,合同或协议中至少对总价、单价、计价方式、工作范围、权利义务等某一或某些应当约定的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解读】
本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时间和金额。
建设工程初期安全生产投入明显高于施工过程中,但企业普遍反映,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的资金审核和支付明显滞后于工程进度,不利于项目安全生产投入,应对发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及时履约、按时支付等方面进行规定,以保障项目前期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为此,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分包)单位支付至少合同总安全生产费用的50%。该项费用应以预付款的形式向承包(分包)单位支付,随工程进度按实际发生额度进行抵扣。对于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量大的跨年度项目,允许按照年度预算安全生产费用的至少50%予以拨付。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安全生产费用前期投入大,后期投入相对较小,可能存在按合同履约完毕后安全生产费用仍有结余的情形。鉴于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源于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资金,同时确保工程承包单位足额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办法规定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工程结束后应当按照原路径退回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解读】
本条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十九条修订,将原办法中“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修订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增加了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防触电、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支出内容,以及与其他行业共性增加的支出内容。内容的修订主要基于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第(九)项:“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监管,推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督促企业对临边、洞口、攀登、悬空和交叉作业部位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护,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严防高处坠落事故。推动智慧工地建设,实施建设施工全生命周期管理”。需要在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强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对于企业投产时按照“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则不应当包括在内。此外,房屋、交通、水利、通信等领域建设工程施工环节或多或少涉及带电作业,触电事故也时有发生,施工企业需要配备防触电设施设备用于保障工人安全,为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支撑。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负面清单
类 别 |
名 称 |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护支出 |
1.“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 |
2.非正常损耗(如质量不合格、失窃)导致的费用; |
|
3.因第三方责任损坏(如被车撞毁),可向第三方索赔的费用; |
|
4.非安全专用的防护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 |
|
5.其他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认定不属于的费用。 |
|
应急能力建设支出 |
1.应急救援人员工资及劳务费; |
2.外援救护服务支出,如应急救援协议年费、外协医疗急救服务年费; |
|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现场清理、人员接待、伤害赔偿与补助、抚恤金、罚款等费用。 |
|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支出 |
1.与工程项目无关的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 |
2.重大危险源发生起火、爆炸、毒气泄漏而发生的救援、善后处理等费用; |
|
3.隐患项目治理过程中环保治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支出; |
|
4.行政主管部门因项目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处以的罚款。 |
|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
与工程项目无直接相关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
安全检查、评价、咨询支出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需要开展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支出; |
2.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体系审核、报告审核、专家工时费用等服务支出。 |
|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
1.职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护用品等劳保用品支出(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要求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使用的防护用品支出除外); |
2.防疫物资购置支出。 |
|
安全生产宣教培训和现场作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支出 |
1.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非安全生产相关岗前培训费、考试费、办证费等费用; |
2.发包人、监理或施工单位与工程的安全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广告宣传费用。 |
|
安全“四新”推广应用支出 |
“四新”(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等前期费用。 |
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
泥浆泵、搅拌机、抹平机、钢筋切断机、挖机、旋挖钻、装载机等普通施工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费用。 |
其它直接相关支出 |
1.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支出; |
2.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之外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支出; |
|
3.建设施工单位为员工租房办公生活的租金、工地板房、集装箱式临建设施支出; |
|
4.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薪酬、社保、岗位风险津贴,保安岗位人员工资; |
|
5.爆炸品库建设以及购买生产用爆破器材、爆炸品费用支出; |
|
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费用; |
|
7.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支出。 |
注:以上清单支出范围不宜列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需要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是指经批准开展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物品,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的活动(不含销售和使用)。
危险品运输适用第六节规定。
【解读】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危险品生产与储存行业的属性内涵。
本次修订了危险品生产与储存行业属性范畴,明确其适用范围不含危险品销售和使用。基于在港口领域,危险品的范畴还包括列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等国际公约中的物品,在原办法第四条“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表述中增加“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危险品储存企业,是指从事危险品储存活动的企业。“不含销售和使用”是指从事不储存危险品的经营企业以及危险品使用企业不属于办法要求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解读】
本条是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近几年,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重特大事故频发,2015年8月1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死亡165人。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死亡78人。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一旦发生事故会导致群死群伤,负面影响和心理冲击巨大,根据对事故的调查分析,间接导致事故原因普遍存在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为进一步防范遏制危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本次修订提高了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由4%上调到4.5%;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由2%上调到2.25%;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由0.5%上调到0.55%。
超额累退计提举例说明:比如某危险品生产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1200万元,其中1000万元按照4.5%提取,剩余的200万元按照2.25%提取,然后相加。计算方式如下:
M ≤1000万元,按M×4.5%计提;
1000万元<M≤1亿元,按1000万元×4.5%+(M-1000万元)×2.25%计提;
1亿元<M≤10亿元,按1000万元×4.5%+(1亿元-1000万元)×2.25%+(M-1亿元)×0.55%计提;
10亿元<M,按1000万元×4.5%+(1亿元-1000万元)×2.25%+(10亿元-1亿元)×0.55%+(M-10亿元)×0.2%计提。
第二十二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解读】
本条是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二十条修订,扩大了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与原办法相比,增加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预案制修订、重大危险源检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定校准等支出内容。
基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9〕11号),本次修订将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以提升危险品领域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防范化解危险品领域系统性安全风险。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负面支出清单
类 别 |
名 称 |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护支出 |
1.“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 |
2.防爆工器具(如防爆工具、防爆掀等工具)购置支出; |
|
3.生产类装置及通用附件的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 |
|
应急能力建设支出 |
1.应急救援人员工资及劳务费; |
2.外援救护服务支出,如应急救援协议年费、外协医疗急救服务年费; |
|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现场清理、人员接待、伤害赔偿与补助、抚恤金、罚款等费用。 |
|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支出 |
1.重大危险源起火、爆炸、毒气泄漏等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善后处理等费用; |
2.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 |
|
3.隐患项目治理过程中环保治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支出; |
|
4.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后委托第三方实时监控运营支出。 |
|
安全检查、评价、咨询支出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
2.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体系审核、报告审核、专家工时费用等服务支出。 |
|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
1.职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护用品等劳保用品支出(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要求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使用的防护用品支出除外); |
2.防疫物资购置支出。 |
|
安全生产宣教培训支出 |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非安全生产相关的岗前培训费、考试费、办证费等费用。 |
安全“四新”推广应用支出 |
“四新”(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等前期费用。 |
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
1.根据环保要求需定期开展的泄漏与修复(LDAR)检测费用; |
2.压力容器反应釜清理费、叉车维修费及保养费用; |
|
3.生产设施、普通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费用。 |
其它直接相关支出 |
1.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之外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支出; |
2.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薪酬、社保、岗位风险津贴,保安岗位人员工资; |
|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费用; |
|
4.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费用,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生产设备、运行成本等。 |
注:以上清单支出范围不宜列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需要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六节交通运输企业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的铁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过驳、仓储;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解读】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交通运输行业的属性内涵。
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取得快速发展,逐步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轨道交通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运营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未来几年,新开通运营城市数量不断增多,已开通运营城市网络规模持续扩大,新增运营里程迅速增加,对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是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大容量城市交通系统,其安全状况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需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予以保证。《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意见》(交运发〔2014〕201号)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保障运营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足额投入和规范使用”。所以,本次修订调整了交通运输范围,在交通运输领域增加城市轨道交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条件规定、第八十二条“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规定,无自有运输工具的平台类物流企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不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范围。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普通货运业务1%;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1.5%。
【解读】
本条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与标准。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与标准维持原办法规定不变。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及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测设备支出;
(四)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九)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安全检测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解读】
本条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二十一条修订,扩大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考虑到在交通运输领域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增加了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直接相关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同时根据加强安全生产监控监测信息化的需求,此次修订增加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测设备、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安全检测等支出内容。
2019年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快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安装,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性能,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本次修订将车辆视频监控装置支出纳入。考虑到办法出台前,交通运输领域已实施强制性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为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衔接,办法明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可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负面清单
类 别 |
名 称 |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护支出 |
1.按照“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 |
2.客货运输的通航建筑物(含船闸和升船机)和航运枢纽大坝设施设备和关键部位日常运行监测和维护支出; |
|
3.道路、港口、铁路的养护费用。 |
|
购置、安装和使用车辆定位、视频监控、船舶导航定位和电子海图等支出 |
购置、安装和使用船舶集装箱定位及物联网设备支出。 |
应急能力建设支出 |
1.应急救援人员工资及劳务费; |
2.外援救护服务支出,如应急救援协议年费、外协医疗急救服务年费; |
|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现场清理、人员接待、伤害赔偿与补助、抚恤金、罚款等费用。 |
|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支出 |
1.重大危险源起火、爆炸、毒气泄漏等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善后处理等费用; |
2.隐患项目治理过程中环保治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支出; |
|
3.监控设备安装后委托第三方实时监控运营支出。 |
|
安全检查、评价、咨询支出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
2.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体系审核、报告审核、专家工时费用等服务支出。 |
|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
1.职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护用品等劳保用品支出(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要求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使用的防护用品支出除外); |
2.防疫物资购置支出。 |
|
安全生产宣教培训支出 |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非安全生产相关的岗前培训费、考试费、办证费等费用。 |
安全“四新”推广应用支出 |
“四新”(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等前期费用。 |
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
1.普通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
2.道路运输车辆的检测费用、年审费用、维修费。 |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支出 |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承运人责任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费用。 |
其它直接相关支出 |
1.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之外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支出; |
2.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薪酬、社保和岗位风险津贴,安检、保安岗位人员工资; |
|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费用; |
|
4.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费用,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生产设备运行成本等。 |
注:以上清单支出范围不宜列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需要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七节冶金企业
第二十六条冶金是指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生产活动。
【解读】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冶金行业的属性内涵。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本次修订了冶金行业属性定义,将原办法“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修订为“冶金是指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生产活动”。
第二十七条冶金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解读】
本条是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与标准。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与标准维持原办法规定不变。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方法参考“第五节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第二十一条的解读案例。
第二十八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高温、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雷、防窒息、防触电、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解读】
本条是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二十二条修订,扩大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冶金生产过程中既有生产工艺所决定的高热能、高势能危害,又有化工生产具有的有毒、易燃、易爆和高温高压危险,还有建筑、运输生产中容易发生的机械伤害、起重伤害、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危险性,特别是高温熔融金属冶炼生产过程中易发生的钢水、铁水喷溅爆炸、煤气中毒或爆炸等事故,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针对冶金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环节和重点部位采取措施。本次修订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内容中,增加了防高温、防雷、防窒息、防触电等设施设备支出,此外增加了与其他行业同样新增的支出内容。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负面清单
类 别 |
名 称 |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护支出 |
1.“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 |
2.生产类设施设备(如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保温、运输、吊运等生产用设施设备)的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 |
|
应急能力建设支出 |
1.应急救援人员工资及劳务费; |
2.外援救护服务支出,如应急救援协议年费、外协医疗急救服务年费; |
|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现场清理、人员接待、伤害赔偿与补助、抚恤金、罚款等费用。 |
|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支出 |
1.重大危险源起火、爆炸、毒气泄漏等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善后处理等费用; |
2.隐患项目治理过程中环保治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支出; |
|
3.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后委托第三方实时监控运营支出。 |
|
安全检查、评估评价、咨询支出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
2.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体系审核、报告审核、专家工时费用等服务支出。 |
|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
1.职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护用品等劳保用品支出(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要求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使用的防护用品支出除外); |
2.防疫物资购置支出。 |
|
安全生产宣教培训支出 |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非安全生产相关的岗前培训费、考试费、办证费等费用。 |
安全“四新”推广应用支出 |
“四新”(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等前期费用。 |
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
1.普通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
2.特种设备(比如叉车、行车等)的维修费用。 |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费用。 |
其它直接相关支出 |
1.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之外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支出; |
2.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薪酬、社保和岗位风险津贴,保安岗位人员工资; |
|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费用; |
|
4.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费用,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生产设备、运行成本等。 |
注:以上清单支出范围不宜列入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需要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八节机械制造企业
第二十九条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石油炼化装备、建筑施工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本办法所称机械制造企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不含第十一节民用航空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8类企业。
【解读】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机械制造行业的属性内涵。
原办法定义为: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基于矿山机械包括冶金矿山机械,海洋工程装备、建筑施工机械需要在机械范围予以明确,办法对机械制造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将“冶金矿山机械”修订为“矿山机械”,将海洋工程装备和建筑施工机械补充纳入机械制造范畴。实际执行中,定义第一款所涉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考虑到机械制造企业范围宽泛,部分机械制造企业在实操中无法认定的,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3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解读】
本条是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依据与标准。
随着应急管理部不断深入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鼓励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和智能化建设,鼓励新装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等引进,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断加大。经对机械制造企业的典型调查和研究测算,本次修订提高了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分别由原来的2%、1%、0.2%提至2.35%、1.25%、0.25%。
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方法参考“第五节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第二十一条的解读案例。
第三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解读】
本条是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机械制造企业普遍人员密集、工艺流程复杂、设施设备多,且生产制造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危险源和危害因素,安全风险较高。机械制造企业存在的危险主要有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灼烫、振动、噪声、粉尘等危害,需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环节和重点部位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本次修订将原办法第二十三条(一)中的“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修订为“防辐射和隔离操作”,表述更为严谨,避免造成二者只能选一的理解歧义。并在原办法使用范围基础上,增加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重大危险源检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安全生产评估、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定校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 号)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机械制造企业并未列入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范围,考虑到未来安全发展需求,给机械制造行业预留支出口径。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负面清单
类 别 |
名 称 |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护支出 |
1.按照“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 |
2.生产类设施设备(如加工装备、工艺装备、仓储运输装备、辅助装备等)及通用附件的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 |
|
应急能力建设支出 |
1.应急救援人员工资及劳务费; |
2.外援救护服务支出,如应急救援协议年费、外协医疗急救服务年费; |
|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现场清理、人员接待、伤害赔偿与补助、抚恤金、罚款等相关费用。 |
|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支出 |
1.重大危险源起火、爆炸、毒气泄漏等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善后处理等费用; |
2.隐患项目治理过程中环保治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支出; |
|
3.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后委托第三方实时监控运营支出。 |
|
安全检查、评价支出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
2.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体系审核、报告审核、专家工时费用等服务支出。 |
|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
1.职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护用品等劳保用品支出(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要求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使用的防护用品支出除外); |
2.防疫物资购置支出。 |
|
安全生产宣教培训支出 |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非安全生产相关的岗前培训费、考试费、办证费等费用。 |
安全“四新”推广应用支出 |
“四新”(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等前期费用。 |
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
1.普通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
2.特种设备(比如叉车、行车等)的维修费用。 |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费用。 |
其它直接相关支出 |
1.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之外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支出; |
2.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薪酬、社保和岗位风险津贴,保安岗位人员工资; |
|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费用; |
|
4.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费用,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生产设备、运行成本等。 |
注:以上清单支出范围不宜列入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需要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九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三十二条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解读】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烟花爆竹生产行业的属性内涵。
本次修订维持原办法烟花爆竹生产行业属性定义。
第三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解读】
本条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与标准。
原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设置4个标准档次,即: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根据对湖南浏阳市、醴陵市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典型调查,本次修订调整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档次与标准。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安全生产费用分别按照4.0%、3%、2.5%提取。
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方法参考“第五节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第二十一条的解读案例。
第三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含防护屏障)、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墙(网)与栏杆、防高温、防潮、防山体滑坡、监测、检测、监控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解读】
本条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下列事项所需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一)安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二)工(库)房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改造;(三)重点部位和库房监控;(四)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五)风险评估与安全评价;(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八)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配备;(九)应急救援训练及演练;(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其他需要投入资金的安全生产事项。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技术进步,采用本质安全、性能可靠、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工艺,使用安全、环保的生产原材料。本条基于原办法第二十四条修订,对“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其包括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含防护屏障)、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墙(网)与栏杆、防高温、防潮、防山体滑坡、监测、检测、监控等设施设备支出。此外,新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重大危险源检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安全生产评估、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定校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内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负面清单
类 别 |
名 称 |
安全设施设备维护支出 |
1.“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 |
2.生产类装置及通用附件的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 |
|
应急能力建设支出 |
1.应急救援人员工资及劳务费; |
2.外援救护服务支出,如应急救援协议年费、外协医疗急救服务年费; |
|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现场清理、人员接待、伤害赔偿与补助、抚恤金、罚款等费用。 |
|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支出 |
1.重大危险源起火、爆炸、毒气泄漏等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善后处理等费用; |
2.隐患项目治理过程中环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支出; |
|
3.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后委托第三方实时监控运营支出。 |
|
安全检查、评价、咨询支出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
2.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体系审核、报告审核、专家工时费用等服务支出。 |
|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
1.职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护用品等劳保用品支出(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要求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使用的防护用品支出除外); |
2.防疫物资购置支出。 |
|
安全生产宣教培训支出 |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非安全生产相关的岗前培训费、考试费、办证费等费用。 |
安全“四新”推广应用支出 |
“四新”(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等前期费用。 |
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
普通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费用。 |
其它直接相关支出 |
1.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之外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支出; |
2.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薪酬、社保和岗位风险津贴,保安岗位人员工资; |
|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费用; |
|
4.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费用,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生产设备、运行成本等。 |
注:以上清单支出范围不宜列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需要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十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第三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解读】
本条是适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行业的属性内涵。
民用爆炸物品为本次修订新增行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工业炸药、工业雷管等民用爆破器材,由于产品性质的特殊及生产过程的危险性,生产活动中易发生爆炸事故,属于高危行业,本次修订将其纳入适用范围。
第三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解读】
本条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与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是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作为计提基数,按照超额累退计算提取率的方法,并规定按全年提取总额平均到每月提取。一方面符合民用爆炸物品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增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性;另一方面便于实际操作,利于与会计核算等国家有关政策配合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的确定,主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测算依据与意见。
第三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屏障、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解读】
本条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十个方面具体使用范围。其中,对于企业投产时按照“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则不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另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更换到期0类、I类和Ⅱ类专用设备、厂区外部最小安全距离维护等费用不宜列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负面清单
类 别 |
名 称 |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护支出 |
1.“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 |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更换到期0类、I类和Ⅱ类专用设备支出; |
|
3.生产类装置及通用附件的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 |
|
应急能力建设支出 |
1.应急救援人员工资及劳务费; |
2.外援救护服务支出,如应急救援协议年费、外协医疗急救服务年费; |
|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现场清理、人员接待、伤害赔偿与补助、抚恤金、罚款等费用。 |
|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支出 |
1.重大危险源起火、爆炸、毒气泄漏等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善后处理等费用; |
2.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 |
|
3.隐患项目治理过程中环保治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支出; |
|
4.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后委托第三方实时监控运营支出。 |
|
安全检查、评价、咨询支出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费用; |
2.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体系审核、报告审核、专家工时费用等服务支出。 |
|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
1.职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护用品等劳保用品支出(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要求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使用的防护用品支出除外); |
2.防疫物资购置支出。 |
|
安全生产宣教培训支出 |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非安全生产相关的岗前培训费、考试费、办证费等费用。 |
安全“四新”推广应用支出 |
“四新”(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等前期费用。 |
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
生产设施、普通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费用。 |
其它直接相关支出 |
1.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之外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支出; |
2.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薪酬、社保和岗位风险津贴,保安岗位人员工资; |
|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费用; |
|
4.购建爆炸品库支出; |
|
5.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费用,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生产设备、运行成本等。 |
注:以上清单支出范围不宜列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需要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十一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第三十八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军工危险化学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解读】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的属性内涵。
考虑到2017年国家国防科工局印发的《军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对火炸药及其制品重新进行了定义,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属性内涵,将原办法“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修订为“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军工危险化学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军工危险化学品是指军工单位研制或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产品及中间品。
第三十九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一年度军品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军工危险化学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解读】
本条是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与标准。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十三条修订。根据国家国防科工局的意见与测算依据,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上一年度军品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超额累退方式计提,划分5类企业提取标准。与原办法相比,5个分类标准维持不变。本次主要对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分类进行了修订:基于国家国防科工局对火炸药及其制品重新定义,将第一款“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修订为“军工危险化学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火炸药、推进剂、弹药(含战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导弹发动机、燃气发生器等”;基于计提依据的不同,将原第二款“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的核工程单列至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核工程按照工程造价3%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解读】
本条是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中核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与标准。
核工程原属于第三十九条(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基于核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区别于年度营业收入计提方式,本次修订将核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进行单列。
第四十一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含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四)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解读】
本条是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二十五条修订。武器装备是在高速、高压、高过载、强对抗、全天候等恶劣环境条件下具备高效毁伤和对抗能力的复杂高技术产品,其高危险性与生俱来且不断演变发展。根据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的实际情况、特点,办法规定了不仅包括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还包括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的配备和维护保养;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等十四个方面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与原办法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相比,本次修订新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重大危险源检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安全生产评估、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内容。将这部分内容列入使用范围,主要考虑到当前企业安全发展需求的变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还应当包括安全生产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应用、安全风险防控和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投入,增强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应对能力。《“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9〕1号)分别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尚未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要求强制实施的高危行业领域范围,但考虑到未来安全发展需求,为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预留支出口径。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负面清单
类 别 |
名 称 |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护支出 |
1.按照“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 |
2.生产类装置及通用附件的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 |
|
应急能力建设支出 |
1.应急救援人员工资及劳务费; |
2.外援救护服务支出,如应急救援协议年费、外协医疗急救服务年费; |
|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现场清理、人员接待、伤害赔偿与补助、抚恤金、罚款等费用。 |
|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支出 |
1.重大危险源起火、爆炸、毒气泄漏等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善后处理等费用; |
2.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后委托第三方实时监控运营支出。 |
|
安全检查、评价、咨询支出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费用; |
2.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体系审核、报告审核、专家工时费用等服务支出。 |
|
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
1.职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护用品等劳保用品支出(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要求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使用的防护用品支出除外); |
2.防疫物资购置支出。 |
|
安全生产宣教培训支出 |
1.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非安全生产相关的岗前培训等支出; |
2.非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
|
3.非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
|
安全“四新”推广应用支出 |
“四新”(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等前期费用。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费用。 |
其它直接相关支出 |
1.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之外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支出; |
2.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薪酬、社保和岗位风险津贴,安检、保安岗位人员工资; |
|
3.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建档费用,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费用; |
|
4.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费用,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生产设备、运行成本等。 |
注:以上清单支出范围不宜列入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需要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十二节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第四十二条电力生产是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地热、潮汐能等其他能源转换成电能的活动。
电力供应是指经营和运行电网,从事输电、变电、配电等电能输送与分配的活动。
【解读】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电力生产与供应行业的属性内涵。
电力生产与供应为本次修订新增行业。电力是重要基础产业,电力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全局。目前我国有火力、水力发电等主要形式,以及核能、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新型能源发电形式,与电力生产有关的环节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等。
近年来,随着电力系统规模不断扩大,新设备新技术新领域带来新风险,特别是首台首套设备、特高压设备在电力系统推广应用,以及电化学储能的快速发展与规模化应用暴露出的新问题需要采取措施治理。考虑到电力行业安全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本次修订将电力生产、供应企业纳入办法适用范围。
第四十三条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一)电力生产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
6.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电力供应企业,提取标准如下: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亿元的,按照0.5%提取;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至1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至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3%提取;
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解读】
本条是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依据与标准,通过合理测算并参照国家相关部门意见确定。
第四十四条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及安全状况的完善、改造、检测、监测及维护,作业场所的安全监控、监测以及防触电、防坠落、防物体打击、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防雷、防误操作、临边、封闭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不含水电站大坝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支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治理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路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解读】
本条是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按照办法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精神,结合电力生产与电力供应企业实际情况,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十个方面具体使用范围。对于企业投产时按照“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水电站大坝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支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治理支出,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则不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负面清单
类 别 |
名 称 |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护支出 |
1.“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 |
2.生产类装置及通用附件的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 |
|
3.环保用防控粉尘等设施设备的支出。 |
|
应急能力建设支出 |
1.应急救援人员工资及劳务费; |
2.新建应急救援基地,新建应急中心; |
|
3.外援救护服务支出,如应急救援协议年费、外协医疗急救服务年费; |
|
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现场清理、人员接待、伤害赔偿与补助、抚恤金、罚款等费用。 |
|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支出 |
1.重大危险源起火、爆炸、毒气泄漏等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善后处理等费用; |
2.水电站大坝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支出; |
|
3.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治理支出; |
|
4.用于监控设备运行状态的视频设施安装后委托第三方实时监控运营支出。 |
|
安全检查、评价、咨询支出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费用; |
2.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体系审核、报告审核、专家工时费用等服务支出。 |
|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
1.职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护用品等劳保用品支出(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要求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使用的防护用品支出除外); |
2.防疫物资购置支出。 |
|
安全生产宣教培训支出 |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非安全生产相关的岗前培训费、考试费、办证费等费用。 |
安全“四新”推广应用支出 |
“四新”(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等前期费用。 |
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
汽车起重机、随车吊、高空作业车、斗臂车等普通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费用。 |
其它直接相关支出 |
1.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薪酬、社保和岗位风险津贴,保安岗位人员工资; |
2.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之外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支出; |
|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费用; |
|
4.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费用,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生产设备、运行成本等。 |
注:以上清单支出范围不应列入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需要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解读】
本章基于原办法第四章监督管理修订,针对基层单位提出的制度办法“执行难、监督难”的问题,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责任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解读】
本条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制度建设规定。
针对企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无人管、不会管”等问题,办法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职责、程序等,确保规范提取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解读】
本条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管理规定。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三十二条修订。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需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以有限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杜绝盲目无序投入的现象。因此,企业需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与原办法相比,删除了“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规定,落实“放管服”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第四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解读】
本条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管理规定。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二十七条修订。企业通过专项核算,准确归集、合理使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不再对企业提出专户核算要求。鉴于不同类型行业企业支出凭证纷繁复杂,办法列举了发票、收据、转账凭证三类凭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取得的其他类型凭证应能证实支出真实、金额准确、用途合规。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支付职工的各种薪酬、福利不应当包括在内。为鼓励基层人员主动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本次修订将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
考虑到安全生产投入的不均衡性,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年度间可能结余,也可能超支,因此,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同时,为能够更加直观反映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的,应当于年末补提。由此造成的相应费用年内少记等问题,应在中期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解读】
本条是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特殊情形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规定。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十六条修订。煤矿、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施工等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为当月开采的原煤、原矿产量、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等,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特殊生产经营阶段不造成安全生产费用计提影响,但若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则无法操作。为此,本次修订将原办法“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修订为“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当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即先以不完整年度收入推算得出年度完整收入,再依据年度完整收入和计提标准计算得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当年末调整补提,同时下年度按照推算的当年完整收入计提。
第四十九条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连续两年补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补提数提高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且其提取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解读】
本条是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标准的规定和原则。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十五条修订。为避免企业随意提高标准,取消原办法关于“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规定,明确“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连续两年补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可以按照最近一年补提数提高提取标准”,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需求实际,通过量化提高操作性。
对于新办法修订出台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地方产业结构特点和安全重点情况出台的相关文件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标准不一致的,要“按孰高原则”,即地方确定的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因此取消原办法“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的规定。主要考虑:一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与行业差别,灾害重的地区安全生产投入多,费用支出大,相关行业企业按以上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后,仍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应允许地方差别;二是安全生产投入是一种强制性投入,办法规定的标准是一个最低标准,为了保障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应该就高不就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以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
第五十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解读】
本条是缓提安全生产费用的条件规定。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十四条修订。在调研中,部分企业反映原办法“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缓提少提程序复杂,标准不明确,不利于企业操作。原办法关于“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不符合部分企业经营实际,存在一刀切现象,导致部分企业专项账户结余过多。
简化缓提和少提程序,新办法修订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第五十一条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
【解读】
本条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不足的程序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为防止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只提不用进行利润调节,对于一些特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好,实际安全生产投入确实达不到应计提金额60%的(以提取主体应计提金额60%确认),可以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说明。新办法增设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率不足60%情况下的程序要求:一是要求企业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二是要求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实现社会监督和部门监督有机结合。
第五十二条企业同时开展两项及两项以上以营业收入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标准分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对各项合计营业收入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解读】
本条是混业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规定。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修订。随着企业多元化发展需要,混业经营愈发普遍。基于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的混业经营企业,比如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冶金行业,但同时也有机械制造,相关风险不同,办法中对冶金行业和机械制造的提取标准不同,存在按哪项业务标准核算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处理问题。此外,企业由于市场经营环境的变化,存在某年度不同业务类别收入占比可能发生变化,为充分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与安全生产投入需求,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企业同时开展两项及两项以上以营业收入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标准分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对各项合计营业收入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将原办法中“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修订为“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取标准”。
举例说明:
1.分别核算:某企业业务为危险品生产和危险品运输服务,该企业2022年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其中危险品生产收入3500万元,危险品运输收入1500万元。则该企业2023年应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为:
[1000万元×4.5%+(3500-1000)万元×2.25%]+1500万元×1.5%=123.75万元。
2.不能分别核算:某企业业务为危险品生产和危险品运输服务,该企业2022年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不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危险品生产营业收入占比高。则该企业2023年应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为:
1000万元×4.5%+(5000-1000)万元×2.25%=135万元。
第五十三条企业作为承揽人或承运人向客户提供纳入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服务,且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高于自客户取得营业收入85%以上的,可以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解读】
本条是对部分特殊行业净额计提的特殊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重点解决贵重金属冶炼加工等企业,由于原材料价格因素导致以营业收入为基数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与实际安全生产投入需求不相匹配的问题,例如黄金、铜等加工企业,只简单对原材料进行压延等,产品的原材料外购成本占了营业收入绝大部分,如果按营业收入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远高于实际需要。办法规定,企业作为承揽人(承揽人是指承揽合同中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约定工作并向对方交付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或承运人(承运人是指经营海上、铁路、公路等客货运输业务的企业)向客户提供纳入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服务,且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高于自客户取得营业收入85%以上的,可以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的净额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具体适用范围以签订的合同是否为承揽承运合同为准。
第五十四条企业内部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主体,主体之间生产和转移产品和服务按本办法规定需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各主体可以以本主体营业收入扣除自其它主体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即剔除内部互供收入)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解读】
本条是企业存在内部互供情况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规定。
基于部分连续生产企业存在内部互供收入而导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重复计提现象,为此,办法新增了企业存在内部互供情况下的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规定,即明确企业内部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主体,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时将内部互供收入应予以扣除。
举例说明:
例如某A企业下属有B分公司和C分公司,其中B分公司生产危化品并存储,C分公司负责危化品存储及销售,B分公司危化品全部销售给C分公司,实现收入1000万元,C分公司将从B分公司购买的危化品全部对外销售实现收入1200万元。对于A企业真正实现对外收入为1200万元,如果以B分公司和C分公司收入直接加总的2200万元营业收入为A企业计提依据,增大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营业收入计提基数。因此对于同一企业下属不同分公司之间的内部互供收入应予以扣除,避免重复计提。
第五十五条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子公司转出资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处理,集团总部收到资金作为专项储备管理,不计入集团总部收入。
集团总部统筹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解读】
本条是集团统筹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订。考虑到企业集团统一组织的应急能力建设,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工作的需要,允许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基于部分企业就哪个层级企业集团可以统筹、统筹资金财务处理方式、使用方向等方面疑问,本次修订进行了明确,即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所属子公司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一定比例统筹使用,子公司转出资金作为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处理,集团总部收到资金作为专项储备管理,不计入集团总部收入,并明确了集团统筹的安全生产费用的四方面主要用途。
第五十六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和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整改支出。
【解读】
本条是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优先原则。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二十六条修订。国家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标准是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最基本要求,为使安全生产费用首先用于安全生产条件最薄弱环节,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要优先保障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和重大隐患整改所需的基本投入。本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将原办法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更新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为表述更为严谨规范,将“安全生产标准”修订为“法定安全生产标准”,“行业主管部门”修订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但不得重复开支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解读】
本条是维简费的衔接规定。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二十八条修订。维简费是在成本中列支,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在上世纪60年代中期,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订的《关于改革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中将技术组织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和劳动保护费三项费用,与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维简费)合并为一种资金,统称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简称更改资金)。该办法规定:煤炭、林业、冶金等采掘、采伐企业的开拓延深费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按照产量提取并计入成本,不再提取基本折旧基金。2004年《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将原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方面的支出分离出来,单独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维持原维简费提取标准不降低。当前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维简费制度仍继续执行,为保持政策的衔接,正确区分煤炭、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办法进行了明确。
第五十八条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解读】
本条是企业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后结余安全生产费用处理规定。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并不改变企业行业性质,因此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第五十九条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下列情形除外:
(一)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二)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第(一)和(二)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有存续企业的,由存续企业管理;无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部股东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
【解读】
本条是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情况下对结余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理规定。
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可能出现的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情况,其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处理予以明确。企业因调整业务不再需要承担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责任的,办法明确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转本期收益,满足企业经营管理战略调整的客观需要;企业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时,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转入“清算损益”,便于清算企业的资产。
基于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情形包括矿山企业、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本次修订对该两种情形并入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条款,对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的用途、管理进行特别明确,即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要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要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对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进行补充规定:有存续企业的,由存续企业管理;无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部股东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六十条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部按规定统筹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本条是安全生产费用资金管理的权限界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企业的一种生产性资金,有专门用途,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企业,因此,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除集团总部按办法规定事项统筹使用外,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即政府部门不得抽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弥补政府部门经费不足,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得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解读】
本条是有关监管部门具有安全生产费用监督检查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是法定要求,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贯彻实施。
第六十二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解读】
本条是对企业违规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规定。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三十六条修订。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处理处罚依据,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增加实施联合惩戒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失信主体要及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提高执法工作严肃性和震慑力。对于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名单的企业和人员,将相关信息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解读】
本条是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规定。
本条基于原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订。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时间和金额,相应增加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履约、不按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等违规行为的约束。建设领域安全监管涉及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为避免多部门重复处罚,本次修订明确上述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增加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处理处罚规定。
第六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本条是相关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追责规定。
按照有权必有责要求,办法增加对相关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解读】
本条是安全生产费用会计、税收的衔接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自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自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别参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解读】
本条是对办法规定范围外其他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指导性规定。
办法主要针对危险性系数高、安全基础薄弱的行业企业,强制性提取必需的安全生产费用,以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范安全风险。对于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不强制要求采用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使用管理模式,据实列支即可。
考虑到自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自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较高,办法规定其分别参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经营领域涉及办法规定范围时,需遵循企业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七条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特定行业具体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纳入定期统计分析。
【解读】
本条是对有关地方政府部门推动办法实施的相关规定。
鉴于全国各地区产业结构安全风险差异化特点,为进一步增强办法的实用性,鼓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地区实际研究制定与办法配套的特定行业具体实施办法,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全面掌握各地区、各有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纳入定期统计分析,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调查统计工作的制度化,提高监管效率。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应急部负责解释。
【解读】
本条是办法解释权属部门规定。
办法由财政部、应急部联合制定发布,办法解释权属于财政部和应急部。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同时废止。
【解读】
本条是办法生效的时间。
本办法于2022年11月21日印发,办法所涉企业于印发之日起按新办法规定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同时废止。
一、背景依据
1、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法律依据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二、目标任务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明确检查职责,做到依法有据、严格规范、精准高效、持续优化兰山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1、政策要点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共计三部分二十二条内容,具体对行政检查主体、梳理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合理制定和统筹行政检查计划、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优化检查方式、开展预约式涉企指导服务、严格规范第三方辅助服务、加强行政检查执法监督等进行了明确。
2、重要措施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规定:在开展检查活动中,采取明确行政检查概念,公告涉企检查主体、编制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推行涉企行政检查“一张表单”制度、实行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强化平台推广应用、落实《涉企行政检查平台使用管理规定》,严格规范第三方辅助服务、拓宽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加强行政检查执法监督等一系列措施。
四、适用范围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在兰山区范围内适用。
五、与上级政策异同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明确全区27个行政执法部门和10个镇街道的检查职责,界定责任分工,压实主体责任,确保《方案》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在重点任务中的
(一)明确行政检查概念中,在段尾增加了“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明确知悉上述概念”,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做进一步要求。
(七)实行分级分类监管中,上级原文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分级分类监管的全过程指导”,修改后为“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分级分类监管的全过程指导,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公布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组织开展专项督导,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十二)强化平台推广应用中,上级原文为“确保入企报备率、扫码率达到100%”,经过研究,增加了对企业监督评价的要求,修改后为“确保入企报备率、扫码率、企业监督评价率达到100%”。
(二十一)加强人员队伍建设中,增加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完善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推进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在职级晋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执法检查一线倾斜”,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六、其他
关键词解释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
七、解读机关:兰山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
解读人:马丽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39-8198515
电子邮箱:lsqsfjxzzfjdk@ly.shandong.cn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十五五”规划谋划之年要求,推动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为妇女儿童办实事长效机制,根据《兰山区“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兰山区“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要求,兰山区今年继续开展为妇女儿童办实事活动。
二、制定目的
提升兰山区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临沂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临沂市2025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五件实事清单的通知》,区妇儿工委办公室按照上级要求,下发《关于报送2025年关爱妇女儿童实事项目通知》,相关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牵头实事项目,对应撰写了本部门实事项目。区妇儿工委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后,起草印发了《兰山区2025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五件实事清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相关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最后形成了《兰山区2025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五件实事清单》正式稿。
四、亮点直击
《实事清单》清单共计15条内容,其中:
妇女儿童医疗方面有5条;
未成年人关爱保护的内容有6条;
妇女就业创业方面有1条;
丰富妇女儿童文化供给方面有2条;
妇女儿童权益维护方面有3条。
另外:今年创新性的内容有以下三条:
一是落实“三令”制度。二是实施家庭教育“蒲公英”计划。三是实施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免申即享”。
其中“免申即享”是在信息系统实现参保女职工数据信息自动抓取,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实现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免申即享”。
五、实事清单与上级政策内容异同
市政府的相关政策更注重从全市层面进行规划和部署,而兰山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了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事清单。
在妇女儿童权益维护方面,增加了在审理离婚、抚养及涉及妇女儿童的案件中依法发出人格权禁令,有效防止父母一方或者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在家庭教育指导方面,实施家庭教育“蒲公英”计划,确定活动开展阵地,设定开展家庭教育活动场次,确保工作走深走实。
在优化妇女儿童文化服务供给方面,明确打造20处传习驿站和悦读驿站。同时,特别提出了建设儿童友好公园和12338妇联维权服务中心建设等特色项目。
与上年政策的相比,今年的政策内容增加了适龄女孩二价HPV疫苗免费接种,孤困儿童关爱帮扶,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免申即享”等项目。保留了低收入妇女“两癌”免费检查,妇女儿童体质监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建设儿童友好公园等项目。同时《实事清单》详细列出了各项措施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并强调了各牵头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各责任单位要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把实事办好,有助于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
解读人:兰山区妇联党组成员、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中心主任郭艳艳
单位:兰山区妇联
电话:0539-8198080
地址: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
一、背景依据
1、制定背景
原《兰山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临兰政办发〔2022〕1号)已到期,需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最新批复(鲁自然资规〔2025〕2号)及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兰山区实际调整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2、法律依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目标任务
1、出台目标
规范兰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确保补偿公平合理,维护群众权益,推动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三、主要内容
1、政策要点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临兰政办发〔2025〕1号)共74大项,214小项,对土地征收涉及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青苗等进行划分,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补偿标准。
2、重要措施
普通居民涉及的赔偿明细:
(1)住宅房屋
砖混房屋:1300元/平方米(含旧料损失及拆建人工费);
砖瓦房屋:1100元/平方米;
草房:1000元/平方米。
住宅楼(个人宅基地):一层1300元/平方米,二层1000元/平方米,三层及以上700元/平方米。
(2)装修补偿
全装修:100元/平方米(地板砖、门窗套、吊顶齐全);
部分装修:50元/平方米。
企业涉及的主要赔偿明细:
(1)厂房及生产设施
框架厂房:650-900元/平方米(根据层高、跨度调整)。
砖混彩钢板房:400元/平方米;彩钢复合板房:200-380元/平方米(按檐高、跨度分级)。
烟囱:金属烟囱15-30元/米;垒砌烟囱:高度5米以上1000-12000元/座(按高度递增)。
(2)机械设备及基础设施
变压器:30KVA-315KVA对应4800-19400元/台(仅搬迁费)。
锅炉:0.2-6吨对应1500-15000元/台(仅搬迁费)。
地磅:100吨以上10000元/台,每降10吨减10%。
化粪池:居民户300元/户,企业单位160元/平方米。
其他
(1)附属设施
围墙:砖墙120元/平方米,土坯墙70元/平方米,铁艺围墙100元/平方米。
大门:铁皮/铁栅式80元/平方米,电动伸缩式900元/米。
水井:土井160元/米,砖井4000元/口(深5-10米),机电井3000-10000元/眼。
厕所:简易厕所200元/个。
地面/道路:水泥地面40-90元/平方米,沥青硬化100元/平方米。
(2)青苗及种植补偿
粮食作物(如小麦、玉米):1800元/亩;经济作物(如花生、棉花):2500元/亩。
果树:幼龄期40元/棵,盛果期400元/棵(如苹果、桃树)。
苗木/苗圃:7000-12000元/亩(根据密度和长势)。
(3)生产辅助设施
围墙/围挡:铁艺护栏80元/平方米,铁丝围网20元/平方米。
水渠/水池:土筑15元/立方米,砖砌100元/立方米。
钢架平台:H钢承重80-160元/平方米(根据型号)。
(4) 特殊行业补偿
温室/弓棚:塑料薄膜拱棚10-90元/平方米(按跨度、骨架分级)。
畜禽舍:砖混结构2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00元/平方米。
鱼塘/藕塘:土筑5000-7000元/亩,混凝土10000元/亩。
(5)电力及通讯设施
电力线路:低压线杆1500元/杆;通讯广播线杆:1500元/杆。
照明线杆:水泥杆150元/杆,木杆100元/杆。
(6)其他等
迁坟:2500元/座(含工料费,双棺每增加1棺加600元)。
光伏设施:迁移费1-2元/瓦(有国家电网协议按上限)。
注意事项:
(1)抢栽抢建:预公告后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2)评估机制:特殊绿化树、景观树、规模化养殖设施等可由评估机构定价。
(3)政策例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按国家或省级标准执行,不适用本文件。
四、涉及范围
1、适用对象
兰山区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
2、适用范围
兰山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五、与上级政策异同/新旧政策差异
(一)与上级政策异同
1.政策框架与结构
(1)上级政策(山东省),以分类表格形式明确补偿标准,涵盖房屋、附属设施、青苗等类别,侧重基础性、通用性标准。强调“抢栽抢建不予补偿”“特殊项目评估确定”等原则性规定。
兰山区的政策内容主要是:细化了政策,使分类更细化:如房屋分为住宅、沿街营业房、厂房等,并按层高、跨度、结构进一步细分(如住宅楼按一层、二层、三层以上区分补偿)。新增本地特色类别:如“台田石堰”“石灰池”“桑园”等,体现区域农业和地理特征。动态调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施工成本变化,部分补偿金额高于省级标准(如机电井深度补偿)。
2.具体补偿标准对比
(1)房屋补偿
① 上级政策
按结构分类(钢筋混凝土、砖混、钢结构等),补偿标准为面积×单价,含旧料损失及拆建人工费。
示例:砖混房屋650-1000元/㎡,钢结构厂房300-900元/㎡。
② 兰山区细化
住宅楼分层补偿:
一层1300元/㎡,二层1000元/㎡,三层及以上700元/㎡。
沿街营业房按用途分级:
一层2700元/㎡,二层1700元/㎡,三层及以上1300元/㎡。
厂房补偿细化:
框架厂房按层高、跨度调整(如层高>5米、单跨>15米补偿650-900元/㎡)。
彩钢复合板房按檐高、跨度分级(如檐高>6米、跨度>15米补偿380元/㎡)。
(2)附属设施
① 上级政策
围墙按材质(砖墙、土坯墙)补偿,如乱石基砖墙80-160元/㎡。
水井按深度和材质补偿(如砖井4000-6000元/眼)。
② 兰山区细化
围墙分类扩展:
新增铁艺围墙(100元/㎡)、铁丝围网(20元/㎡)等类型。
水井深度分级更细:
机井按深度分段补偿(如深100米补偿10000元/眼)。
新增设施补偿:
独立门楼(350元/个)、太阳能热水器(150元/个)、监控探头(60元/个)等。
(3)青苗及种植补偿
①上级政策
粮食作物1800元/亩,经济作物2500元/亩,盛果期果树400-600元/棵。
特殊品种或栽培方式由评估机构确定。
果树分期细化:
初果期260元/棵,盛果期400元/棵,衰老期200元/棵。
特色作物补偿:
桑园(2年生以上6500元/亩)、桂花园(7000-12000元/亩)。
苗木密度限制:
苗圃每亩7000-12000元,按密集程度和长势现场确定。
(4)其他设施
①上级政策
电力线路、涵洞按规格补偿(如变压器30KVA补偿4800元/台)。
简易桥、涵洞按跨度和材质定价。
②兰山区细化
电力设施扩展:
地磅按吨位分级(100吨以上10000元/台)。
桥梁分类更细:
田间农桥500元/平方米,石拱桥1600元/平方米[^2.24^]。
新材料设施:
光伏设施迁移费1-2元/瓦,参照是否有国家电网协议。
兰山区政策在山东省框架下,通过分类细化、本地化补充、动态调整实现精准补偿:
1.结构更复杂:如房屋按用途和层高细分,厂房按工业参数分级。
2.覆盖更全面:新增区域特色设施(如台田石堰)和现代化设备(如光伏)。
3.操作性更强:明确旧料归属、自行拆除要求,细化密度限制和评估规则。
(二)新旧政策差异:
根据2022年《临兰政办发〔2022〕1号》和2025年《临兰政办发〔2025〕1号》文件对比,新旧政策差异分析如下:
(1)新增补偿项目
第6项 框架厂房(2025年新增)
类别规格:2.2米<层高<5m,单跨≤15m,补偿标准650元/平方米;层高≥5米,单跨≤15米,补偿标准780元/平方米,备注:单跨15m以上的,跨度每增15米加30元/㎡,最高900元/㎡。
(2)修改补偿项目
第35项 光伏设施(原“光伏电池板”修订) ,补偿标准:原:光伏电池板1元/瓦,修订为:光伏发电 1-2元/瓦,备注新增:如有国家电网并网协议参考上限,否则参考下限。
电力通讯线路(第72/73项),低压线路/通讯广播线路:原:1300元/杆,修订为:1500元/杆。
果树补偿要求(第62项),新增备注:果树与其他作物占地重叠的,只补偿一种。
装修标准(第17项),名称修订:原:民房装修,修订为:住宅装修
燃气补偿(第31项),备注新增:清洁取暖改造工程享受政府补贴的不予补偿。
树木胸径定义(说明第3条),地径测量点:原:地面以上10公分,修订为:地面以上20公分。
六、其他
1.注意事项
借用墙不计入补偿面积;门窗不完整、墙体未装修等情况需扣减补偿。
2.文件有效期
2025年5月31日—2028年5月30日。
3.关键词解释
(1)建筑面积:指房屋实际建设面积,含多层建筑分层计算。
(2)旧料损失:补偿费用包含拆除后旧料价值及人工成本。
七、解读机关: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科
解读人:荣庆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39-8051728
电子邮箱:lsqzrzyjzdk@ly.shandong.cn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政策的支持引导作用,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适应兰山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对《关于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临兰政发〔202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出调整修改。
(二)依据
《关于聚力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行动的意见》(鲁办发〔2024〕1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41号)
《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临兰政发〔2023〕2号)
《临沂市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临工信字〔2022〕49号)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临兰政发〔2021〕2号)
二、目标任务
统筹抓好增量培育、升规纳统、企业增效,推动制造业向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进一步提升“专精特新”“瞪羚”等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为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三、新旧政策的差异
(一)与2023年政策的差异:
《实施意见》在项目支持、企业培育和绿色制造等方面进行了更为细致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规定。支持项目方面,将重心从单纯的产值和税收增长,转移到数字化技术改造升级、工业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数字类体系评定等方面;企业培育方面,加大了对创新型、高成长型以及专业化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有利于引导企业注重创新和专业化发展,提升企业在细分领域的竞争力;绿色制造方面,扩大了绿色制造的奖励范围,将绿色供应链企业纳入其中,体现了对绿色产业链建设的重视,从而推动整个制造业的绿色低碳转型。
(二)本次修订的差异:
兰山区产业结构持续优化,新兴产业蓬勃发展,为适应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构建更具针对性、实效性的企业支持政策体系,将“二、支持项目”部分中的“(一)企业改造提升专项资金”、“(二)企业提档升级专项资金”的两条内容全部删除,旨在更加精准服务企业、激励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兰山区工业经济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四、涉及范围
兰山区制造业企业
五、执行标准
所涉及的各类奖补资金按照“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执行。
特殊情况:
1.如本意见有关条款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不能继续执行的自行废止。
2.国家、省、市新出台较本意见更优惠的规定按照上级最新规定执行。
六、其他
(一)注意事项
相应政策调整及执行按照制定部门及落实部门规定为准。
《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临兰政发〔2023〕2号)自9月13日起废止。
(二)关键词解释
独角兽企业:指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估值超过10亿美元,且具备独有核心技术、独特竞争优势和市场潜力的未上市公司。
瞪羚企业:指跨过创业初期后,在较短时间内以超常规速度发展,并且无论在技术、商业模式还是产业组织形式上都有强大创新能力的企业。
七、解读机关:兰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徐冠华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39-8116706
《兰山区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已由区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工程咨询院市场咨询部主任、高级工程师吕永恩对《计划》进行了解读,具体如下。
兰山区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立足"十四五"收官之年的关键节点,提出了一系列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务实举措。这份计划以5.5%的GDP增长为目标,围绕现代物流城建设、先进工业突破、乡村振兴等六大领域展开部署,具有目标明确、产业布局前瞻、民生保障优先三大亮点。
在产业发展方面,计划提出的"433"产业集群战略颇具前瞻性,尤其是氢能、激光等未来产业的布局体现了创新思维。现代物流城建设方案中关于打造"全国供应链票据生态建设示范区"的构想,符合数字化经济发展趋势。乡村振兴计划中创新的片区化发展模式和循环农业体系也值得肯定。
值得关注的是,计划中房票安置"兰山模式"和现房销售试点等房地产新政,在稳定市场预期的同时,也对地方财政可持续性提出考验。民生领域保持80%以上的支出占比彰显政府担当,但公益性岗位扩容需要与职业技能提升相结合,避免低质量就业。
总体而言,这份计划既符合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运行态势,又延续了稳中求进的工作风格。若能妥善解决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兰山区有望在区域高质量发展中走在前列,为"首善之区"建设交出满意答卷。
专家简介:吕永恩,现任山东省工程咨询院市场咨询部主任,高级工程师,在项目包装策划及资金申报领域深耕多年,拥有广泛且极具深度的业务涉猎,积累了深厚的行业经验。
2025年1月2日,根据兰山区租赁型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实际,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印发了《兰山区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现就文件内容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市部署要求,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提高人才公寓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才居住需求、提升居住满意。经深入调查、细致研究,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形成了《兰山区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2〕95号);
(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政策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26号);
(三)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临沂市市级租赁型人才公寓分配暂行办法》(临建发〔2024〕3号);
(四)《临沂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租赁型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临人才公寓建办发〔2024〕1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兰山区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共八章二十条,分为总则、准入管理、配租管理、租赁管理、退出管理、运营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八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了具体的申请条件。人才公寓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不含博士以外的市内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各类高层次人才。人才公寓实行租期制,以3年为一个租期。第一个租期,申请人无需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第二个租期,申请人应当在临沂市内就业,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2)申请人及配偶、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产),申请时未承租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且未享受相关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
2、规范了具体的申请流程。申请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流程:发布公告、个人申请、资格审核、名单公示、实施分配、签订合同等。
在个人申请环节,申请人才公寓时应上传或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单身承诺)等关系证明:(2)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留学归国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3)其他相关材料。
其他相关材料是指:依据当次租赁型人才公寓申请公告中规定的提报材料为准。
3、规范租赁管理的内容。通过明确租金标准、统计入住信息、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内容,严格人才公寓的租住管理。
租金标准为:第一个租期(3年)免租金;第二个租期第1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30%收取,第2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50%收取,第3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100%收取。具体项目的市场租金价格由运营管理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第二个租期,承租人应提前预缴当年的租金。租赁期间的物业、水、电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入住周期:人才公寓以3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统计入住信息。3个月内,承租人实际入住天数低于总天数50%(含)的,应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空置天数租金,并退出人才公寓;承租人实际入住天数高于总天数50%、低于70%(含)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空置天数租金。确有特殊原因(包括异地出差、单位派遣、住院治疗等)的,承租人应及时向运营管理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承租人履行的义务:(1)按照租赁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租赁押金、水、电、燃气、采暖、有线电视、宽带、物业费、租金等相关费用;(2)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工作;(3)发现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向运营管理单位登记报修。因个人使用不当导致室内设施设备损坏、丢失或发生故障,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4、确定了限定退出的各种情形。规定退出人才公寓的多种情形,避免房屋不当使用、长期空置等问题。退出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承租人离开我市或主动退出人才公寓的;(2)承租人或配偶、子女在我市有自有住房(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产)的;(3)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或私自改造内部结构、改变住房用途的;(4)损坏承租房屋或设施设备,未在运营管理单位要求的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5)违背公序良俗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6)隐瞒或虚假提供申请信息的;(7)租赁期满前未提出续租申请或续租申请审核不符合条件的;(8)在日常核查中,发现不再符合人才公寓租住条件的。
承租人退租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物品搬出,退租当月租金按整月收取,未发生的租金予以退还。
5、提升运营管理。强化运营管理单位的工作责任,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
6、加强监督管理。运用社会和群众监督等多种方式,对人才公寓的管理及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与上级政策异同说明
该办法的制定参考了《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2〕95号)、《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政策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26号)、《临沂市市级租赁型人才公寓分配暂行办法》(临建发〔2024〕3号)和《临沂市市级租赁型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办法》(临人才公寓建办发〔2024〕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明确,例如:申请条件。市在第二章第五条中规定“1.在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毕业生(含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归国本科及以上毕业生);2.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兰山区结合实际对上述内容进行了修改,改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不含博士以外的市内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政策解读人:胡敬美
联系电话:0539-8069606
一、背景依据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做好经济工作至关重要。区发改局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提前谋划、深入调研,衔接省市区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广泛征求意见后,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审议,最终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
二、目标任务
2025年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为:分为地区生产总值、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进出口总额等6个方面。
其中:在地区生产总值方面:增长5.5%左右
三、涉及范围
《兰山区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适用于全区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以文件明确的具体内容为准,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四、新旧政策差异
现代物流城建设方面。
2024年侧重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搬迁,1866家物流企业成功搬迁;
2025年转向国际化、数字化和生态化,强调重点推进现代物流城二期和地产品产业城“两城”建设,致力于打造全国供应链票据生态建设示范区。
先进工业发展方面。
2025年更注重产业集群化和科技转型,目标更具体,明确产业分层发展路径,创新的提出了构建“433”产业体系,主要从木业、食品、医药、机械四个传统产业,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三个战新产业和低空、氢能、激光三个未来产业发力。
城市品质提升方面。
2025年主要通过“房票安置兰山模式”、租赁型人才公寓、资金监管“2+N”模式等创新政策,稳定房地产市场,提升资金使用透明度,防范交付风险。
民生福祉方面。
2025年更注重品牌化和系统性整合,如新增了“兰有优学”品牌建设任务,推动9家医疗机构融入全市医疗集团等措施,新增金融风险防控,对民生短板精准补强。
五、解读机关: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张蕾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39-8300771
电子邮箱:lsqfzhggjbgs@ly.shandong.cn
兰山融媒讯1月9日下午,兰山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24年全区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措施和成效。
发布人:
刘元迅 兰山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庄 明 兰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代主任
2024年以来,兰山区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工作来抓,锚定“首善之区”战略定位,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全区政务服务效能稳步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满意度持续提高。《创新普惠票据融资服务模式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于今年7月荣获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十佳创新案例第二名。自2022年市里启动十佳案例评选以来,兰山区连续三年获评十佳案例。
一、聚焦企业全周期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一是推进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优化企业服务中心,将企业全生命周期涉及的高频事项全部纳入专区实行“一链办理”,2024年以来,新增市场主体51328家,总量达到462061家,总量和新增均居全市第一。二是加快涉企事项集成办改革。推进纸质、电子营业执照二维码“二码合一”,实现市场主体多维度信息“一码获取”。实现51个企业证照“三联办”主题服务事项全程网办,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联办、联变、联销”。三是探索推进“代位变更”改革。创新实施“代位变更”“股权变更一件事”集成服务和推进简易注销、代位注销常态化,有效解决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变更难、退出难问题。2024年以来,共办理各类变更登记25629件,注销登记52103件。
二、聚焦项目建设强保障,跑出项目建设加速度。一是优化“1223”帮代办服务机制。围绕“拿地前”、“开工前”、“投产前”3个时间节点,制定《兰山区建设项目事项手续办理服务清单》交付省市重点项目使用。主动服务项目建设,为临沂兰城3GW无人机电池项目等22个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二是深化“灯塔”工程手续办理服务质效。通过实行施工图审查优先审查、施工材料优先预审、配套手续提前办结,为全区重点项目提供精准帮代办服务,纵向对接市级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手续,横向联动区直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开通手续办理“绿色通道”。目前,全区重点项目累计线下帮办155次,线上帮办224次。三是加大项目建设保障力度。运用“一件事”思维,形成《兰山区工程建设手续策划申请单(一企一策)》,同步交付省市重点项目企业试行运用。提升“建设项目施工一件事”办理水平,完善要素保障机制,发挥“亲情会客厅”部门会商作用,保障重点项目落地投产。目前,临沂义晟生态板材新材料建设项目已按照“一件事”的模式完成全流程帮代办,沂蒙新质产业园6家入园企业全部纳入“一企一策”全流程帮代办服务范围。
三、聚焦政务服务强基础,构建利企便民新格局。一是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发挥“沂i企”企业全生命周期综合服务平台作用,梳理发布区级惠企政策73条,政策兑现事项65项,免申即享事项377项,实现惠企政策一站推送、审批服务一网申报、服务项目一页呈现、企业诉求一键直达。开展“春雨行动”,深入企业推广“沂i企”平台及“电子营业执照”+“惠企政策服务”应用场景,先后走访产值过亿元企业320家和规上企业753家,企业平台入驻率超90%。组织开展惠企政策直播活动26场,累计观看8万余人次。二是推动业务办理更加便捷。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抓手,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落实21个国家部署“一件事”,100个省级部署“一件事”,8个市级特色“一件事”。充分发挥沂蒙政务云客服优势,采取“线上+线下”运行模式,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7x24小时”“淘宝式”服务。2024年以来,兰山区沂蒙政务云客服累计接听企业群众电话20.5万个,“7x24小时”智慧导服平台累计受理事项6001件。三是推动“快勘智办”转型升级。依托“兰山数智踏勘云”平台,推进踏勘标准由“电话咨询”向“即时获悉”转变,通过短信链接形式向申请人推送踏勘标准3000余条;踏勘时间由“单向等待”向“双向奔赴”转变,开发“自助踏勘”系统模块,平均减少踏勘等待时间60%以上;踏勘方式由“面对面”向“云上见”转变,为200余家企业提供“云辅导”服务,踏勘一次通过率由60%提升至90%,减少重复踏勘30%;踏勘形式由“现场勘”向“多元勘”转变,为600余家企业提供远程指导及远程踏勘服务。相关工作经验被市委改革办《改革与制度创新》(第15期)刊发推广。
四、聚焦获得电力出实招,提高办电用电获得感。一是精简办电资料。营业窗口“一次性告知”、容缺“一证受理”,推行线上办电,实现资料电子化传递、收取和存档,实行办电资料免费邮寄、现场收资和移动作业应用,确保用户办电“最多跑一次”,力争“一次都不跑”。二是压减办电环节。强化业扩报装全流程管控,加快办电速度,提高客户获得电力便利度,将电网内部办电环节分别压减为高压用户3个环节和低压用户2个环节。三是增强供电可靠性。220kV银雀山变电站投运,优化了城区供电网络架构,提高了供电可靠性,有效保障了“先接入、后改造”政策的落地实施,为保障战新产业园周围企业供电,组织开展大规模电网设备检修239项,各类设备故障同比压降47%,城市、农村供电可靠率均提升至99.99%。
五、聚焦政府采购强定力,优化财政服务提效能。一是深化政府采购领域流程再造。推广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1+N”模式,节省了外地评审专家往返时间、费用,提高了交易效率,实现优质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同时有效排除评标现场人为干扰因素,有利于维护采购环境公平公正,遏制围标串标情形发生。二是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告知承诺制度。供应商投标时,只需在上传交易系统的投标文件中附上一个承诺函,便可省去财务报告、缴纳税收、缴纳社保等证明材料,顺利通过供应商资格审查,切实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同时减少因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存在瑕疵导致的无效投标,提高了中标成交率。三是建立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完善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档案,用于相关行为主体失信行为的记录和认定,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信用评价各阶段相互评价。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平台等渠道,采购代理机构可实时查询供应商基本信息和信用记录,与各交易主体实现信息共享,实现“信息多跑路,企业群众少跑腿”。
六、聚焦法治建设强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厚植安商惠企法治沃土。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启用商城法庭,打造山东法院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临沂)基地,持续深入开展“企业进基地司法护发展”活动,参观学习46批次940人。2024年以来,知识产权案件收案1339件,结案1119件。二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开展“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年”活动,推动案件评查、长期“挂案”等8个专项行动落地落实,组织案件评查,评查整改重点案件33件,推送并督促整改预警信息3000余条,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两巡查、两推送、两提醒”工作机制,有效杜绝超期立案、超期分流问题。开展行政执法领域“六不”突出问题整治,向区纪委监委移送问题线索37条。强化检察法律监督,监督立案、撤案117件、提起刑事抗诉13件。三是打造简案快审兰山品牌。以简案快审为基础,做实简繁分流,持续完善“一体推进、多元融合”诉调联动机制,高标准打造集前端矛盾预防、中端多元解纷、后端速裁快审等多种功能的简案速裁中心和联动解纷中心,构建起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性疏导、实质性化解和综合性治理。相关经验做法《全力打造简案速裁新样板》被最高院《人民法院报》刊发。
答记者问题
一、目前兰山区在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兰山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精神,坚持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强力推进国家和省市部署121个、区级新增3个“一件事”,力促政务服务迭代升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今年以来全区累计办理各类“一件事”业务约10.6万余件。
一、重构业务流程,夯实服务基础
聚焦“四减一增”,重构跨部门业务流程,形成“一张表单”“一套材料”,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申报材料、办事环节、服务时限平均压减38%、53%、74%。比如,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就是将涉及行政审批、综合执法、消防等3个部门的4个事项整合为“一件事”,之前企业需跑3个部门提交18份材料,改革后只跑一窗,材料精简为9份。再如,残疾人服务“一件事”是在办理残疾人证的同时集成办理关联业务12项,实现残疾人业务“统一受理、一站办理”。今年累计为1647名残疾人提供“一件事”服务,在全市残疾人服务“一件事”现场推进工作会上作典型发言。
二、线上线下联动,升级服务体验
线上强化数据赋能,搭建政务服务平台“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线下拓宽服务渠道,分领域设置“一件事”专窗,为“一件事”提供业务引导、咨询、办理、兜底服务。个人服务方面,聚焦入学阶段,推出教育入学“一件事”,区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与“爱山东”APP深度融合,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方便家长掌上一次申请,办事实现零跑腿,今年共办理新生入学申请7.9万余件。企业服务方面,围绕项目立项到开工建设全流程,运用“一件事”思维,制定“一企一策”,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灯塔工程“管家团队”职能,为项目提供“私人订制”服务;成立由12个职能部门组成的重点项目申报会商和问题会商工作小组,通过集成联动,确保重点项目快落地快开工快投产。今年以来,已为7个省市重点项目提供“一件事”全链条服务,精简材料40%,平均提前2个月开工建设。
三、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效
一是前移服务窗口,推进“一件事”就近办。开办餐饮店、企业信息变更等“一件事”下放镇街道办理;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就近在区法院诉讼大厅设置专窗;辖区内13家助产机构均可办理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业务。二是延伸服务触角,开展“一件事”上门办。区残联每月开展上门评残主动服务,实现办事零跑动;柳青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在金信乐享汇市场成立流动办公桌,现场为商户办理“开办餐饮店”业务,一次性办理证照30余件。三是创新宣传模式,开展“高效办成一件事”宣传“赶大集”、“高效办成一件事”政策直播活动,通过“面对面”交流互动,让企业群众及时了解办事流程和要求。四是打造“快勘工作室”开创“数勘智办”新模式,将“一件事”涉及踏勘事项从现场搬到云端,踏勘周期由原来的3至5天,缩短到现在的最快几分钟。推出踏勘前“云辅导”,踏勘一次通过率由60%提升至98%,有效减少重复踏勘次数30%以上,该成果被省营转办、市改革办刊发。
二、2024年以来,针对市区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要求,区纪委监委主要作了哪些工作
答:2024年以来,兰山区纪委监委锚定“首善之区”定位,将监督推动“无事不扰·有事办好”营商环境品牌建设,作为护航工作开新局、谋新篇的重要抓手,通过塑品牌、创平台、强监督,推动护航工作与中心大局紧密结合,助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一是深化全域共建,推动打造“一个品牌”。我们立足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从政府无事少干扰企业、企业有事尽全力服务的逻辑,提出创建“无事不扰·有事办好”营商环境品牌,作为区委书记攻坚项目高位推动,印发营商环境品牌创建方案,先后召开动员会、推进会、调度会,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其中,“无事不扰”以让企业更舒心为导向,全域推行“企业宁静日”,全流程压减入企频次;“有事办好”以让企业更顺心为目标,全链路打造企业诉求“收办、帮办、快办”工作机制,全区政务服务效能明显提升。在监督工作中,我们紧扣护航优化营商环境专责机关定位,持续深化“双线推进、一体创建”工作思路,立足“两办督察+纪检监察”监督模式,对11个镇街、开发区和18个区直部门单位品牌创建工作开展联合督导调研,发现重视程度不够、工作落实不力等问题12个,约谈提醒25人次,制发问责预警6份。
二是拓展护航模式,创设优化“两个平台”。一方面,以“无事不扰”为目标,优化涉企执法联合检查平台。针对突出问题,区纪委监委持续深化涉企执法问题攻坚,聚焦“日常调度、督导通报、平台推广、定期培训、案卷评查、责任追究”六个方面,先后开展5次涉企联合检查平台使用情况专项督查,以“小分队”形式随同12个执法部门开展“融入式” “伴随式”“体验式”检查96次,发现突出问题32个,查处涉企执法问题11起11人。同时督促区司法局牵头,围绕安全生产、养老服务、危险品运输等97个领域,梳理“综合查一次”检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标准,确定实施主体、牵头单位和协同部门,推动跨系统、跨领域联合执法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今年以来,各执法部门共开展联合检查1025次,联合检查率达28%,非现场执法检查占比30%,执法次数压减35%。兰山区涉企联合检查平台提报计划、完成检查、联合检查等3项数据位列全市第一。另一方面,以“有事办好”为目标,创设“营在兰山”企业诉求办理平台。区纪委监委先行先试,依托热线首发运行模式,联合区政府营转办和热线首发办,建立“营在兰山”企业诉求办理平台,按照“归口收集、精准分办、分级督办、晾晒评价”的运行模式,有机整合巡视巡察、干部走访、企业直报、包保提报等12种问题收集方式,形成覆盖广、数字化、全要素的企业诉求数据库。平台自7月26日上线以来,共录入收集诉求158件,办结151件,推动“点对点”解决实际问题63个、“点到面”整改共性问题8个,企业满意率达98.6%。
三是聚力铁纪护航,健全完善“三项措施”。在塑品牌、创平台的同时,我们立足纪检监察机关职能职责,严查开路、深化治理、警示教育同步发力,以强有力监督执纪问责全力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是坚持“一体化办案”严纠严查。对内优化3个协作片区,室组地合力攻坚,巡察、案管、信访深度参与;对外构建“1+22”监督贯通体系,定期移交审计执法司法类问题线索,建立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受理处置绿色通道,紧盯“扰企、劳企、伤企”等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典型问题,立案83起88人,处分80人,留置13人。严肃查办了一批涉案金额大、企业反映集中的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件。深入分析企业诉求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典型案件2期5人。二是坚持“全周期管理”堵漏固本。聚焦生产运营、市场销售、政策需求、融资用工、技术改造等关键要素,对审查调查、日常监督、“心廉心”活动、护航“小分队”等多种渠道发现的损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通过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廉情抄告单等形式,推动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防范风险。如,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企业开办存在信息共享程度低、跨部门办事链条不衔接等问题,督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将企业“全生命周期”涉及的登记注册、社保医保、银行开户等高频事项,全部纳入兰山政务服务“一链办理”。三是坚持“警示性教育”常态长效。建立“案情通报、信息共享、案件剖析、督促整改、警示教育”五项协作机制,组织开展案例剖析会22次、纪法教育活动10期,拍摄《执法“蚁贪”之祸》等警示教育片4部,督促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等系统集中开展廉洁教育,编排的小戏小剧《清风护航》参与全市巡演。
三、“营在兰山”平台的创新和亮点是什么?在服务企业中发挥了什么独特作用?
答:通过“营在兰山”平台,我们实现了精准化、全面化诉求收集。平台整合了全区22个部门及各镇街的领导帮包、企业秘书等企业诉求收集渠道,为全区78个镇街、区直部门单位配置录入账号,全面整合区直各部门的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定期甄别汇总巡视巡察、干部走访、包保提报等方式反映的企业诉求,形成覆盖广、数字化、全要素的企业诉求数据库。同时,不同于热线首发,“营在兰山”平台更聚焦企业生产经营,不仅可以征集企业诉求,还可以收集意见建议;不仅包括涉法涉诉类问题,更可以实现点对点反馈;不仅企业可以主动反映、定向上报,镇街和政府部门更是主动下沉、广泛收集,仅区纪委监委就以开展“进企业·听诉求·解难题”活动为契机,动员164名纪检监察干部深入528家企业,收集诉求70余条。
实现了高质量、全覆盖诉求办理。按照“归口收集、精准分办、分级督办”的运行模式,平台将企业诉求以工单、函告等方式,精准推送部门单位和属地镇街,定期调度办理质效,定期梳理典型案例,定期入户走访企业,实现了企业诉求闭环办理、营商问题闭环整改、干部作风闭环检验。平台上线以来,共录入企业诉求158件,办结151件,推动“点对点”解决实际问题63个、“点到面”整改共性问题8个,企业满意率达98.6%。
实现了制度性、服务性重塑提升。针对企业反映突出问题,不仅就事论事推动帮助解决,更立足长远做实未诉先办,督促责任部门深挖问题根源,研究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小切口“破题”,大纵深“解题”,推动相关部门镇街健全完善相关制度40余项。如,针对某初创企业准入准营前反映的行业规范认识不清、政策解读不明等突出问题,督促区行政审批局从“必办套餐、可选套餐、关联套餐、热点避坑、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提醒”5个维度,梳理形成餐饮、超市、美容美发、药店等高频行业“一类事”从业指南,帮助企业破除信息偏差,切实降低企业开办成本。
来源:兰山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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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何要制定普惠性养老机构收费标准?
答:2024年8月省民政厅、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35号)(以下简称《办法》),10月省民政厅、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引》,按照文件规定,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照料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其中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上级部门要求需制定并印发该文件。
问:养老机构如何申请为普惠性养老机构?
答:按照《办法》规定,经自评设立条件、服务质量达标,有意向开展普惠养老服务的机构,均可自愿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申请。兰山区辖区内养老机构向兰山区民政局申请,区民政局开展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按照省文件规定,实施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以及纳入普惠养老城企联动项目范围的养老机构,视为普惠性养老机构,执行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标准。
问:普惠性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包括哪些,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收费项目按照定价形式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床位费和照料护理费,这两个收费项目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规定了具体收费项目的最高限价(见下表),每一个普惠性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区民政局会同发改局与养老机构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认定为普惠养老机构后,各项收费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床位费、照料护理费不得高于机构承诺的收费上限。
兰山区普惠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试行)
项目 星 级 |
一星级 |
二星级 |
三星级 |
四星级 |
五星级 |
|
床 位 费 |
单人间 |
1100 |
1300 |
1600 |
2200 |
2800 |
双人间 |
600 |
700 |
900 |
1200 |
1600 |
|
多人间 |
400 |
450 |
500 |
600 |
750 |
|
护
理
费 |
自理 (能力完好) |
400 |
500 |
600 |
800 |
1000 |
部分自理 (轻度失能、中度失能) |
1000 |
1200 |
1500 |
1800 |
2100 |
|
完全不能自理 (重度失能、完全失能) |
1700 |
1900 |
2200 |
2600 |
3200 |
|
备注 |
注:此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标准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与养老机构以合同的形式约定。 |
|||||
第二类是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这两个收费项目执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其他服务收费包括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以合同形式约定。
问:养老机构的星级怎么确定的?
答: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具体由民政部门负责评定。
问:入住老人如何获得养老机构收费标准?
答:养老机构在经营场所进行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依据等有关信息公示,相应门户网站也会公示,可自行查阅咨询。
问:养老机构针对具体老人的服务内容怎么约定?
答: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服务合同里对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养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都有具体的约定。
问:合同期内退养费用如何结算?
答:合同期内退养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若因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问:入住老人可否提出个人养护要求?
答: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人需求,结合实际可以提供个性化服务以及代办服务,但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具体约定可双方协商。
问:文件执行期是什么时间?
答:文件有效期为一年,自2024年12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9日。
1.扶持对象是哪些?
答:政策扶持对象为:区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等新型农业经营示范主体。其中扶持项目应为2024年度新上提升项目,所报项目不得与其他项目补贴重复。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示范层次较高的示范社和村党组织领办的合作社。
2.如何申报?具体奖补范围有哪些?
答:2024年兰山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由各实施主体申报,镇街审核推荐,区农业农村局将根据申报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奖补项目。
奖补范围:主要包括①购置农机具、农产品烘干、仓储、清选包装、检测等设备设施;②建设果园、鱼塘、养殖场、生产基地等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③购买财务管理软件等;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行业机构或专业人才为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指导、财务管理等服务;⑤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创建和绿色优质农产品品牌创建;⑥申请专利商标;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建立标准化生产制度,实行农产品追溯系统管理。
3.项目补贴方式是什么?
答: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经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付。
4.对申报项目投资概算是否有要求?
答:项目投资概算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情况编报。
5.项目补贴资金是补贴到县级以上的示范社、示范场,还是由相关部门统一使用?
答: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经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补贴资金直接兑付主体。
6.对申报的项目数量是否有限制?
答:同一个主体,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但每个项目可从中选择建设多项内容。
7.区农业农村局是否组织或者推荐第三方进行验收?
答:项目完成后,主体完善验收资料,提出验收申请。镇级验收合格后,可提请区级农业农村组织验收。不组织或推荐第三方验收。
8.主体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项目申请书;企业介绍(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现状和发展优势分析、发展规划、发展措施、投资金额、资金来源、质量安全管控措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质量认证、土地流转合同、各项管理制度、奖励荣誉及打分表相关业务工作证明材料等。
9.往年已承担过能力提升项目的主体,今年能否继续申报?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有扶贫资金的,是否能承担项目?今年已承担其他方面涉农项目的经营主体,能否承担能力提升项目?
答:3年内已承担过能力提升项目的主体,原则上不可以申报。今年享受过其他方面涉农项目补贴的项目,原则上不可以申报。
10.与国有企业合作建设服务中心的服务组织(合作社),是否能承担能力提升项目?
答:区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符合通知中规定条件的都可以承担。
11.项目实施时需要招标吗?如需招标,有什么要求?区级统一组织招标还是由主体自行招标?
答:不需要招标。
12.合作社租用公司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所使用的土地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为公司,合作社能否申请项目?
答:批准建设用地或者设施农用地的主体必须是示范社或示范场,才可申报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