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森林村居”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临兰政办字〔2018〕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开展森林城市建设的总体部署,倾力打造“党建铸魂 兴林富民”林业党建品牌,进一步改善城乡生态面貌、优化乡村人居环境、加快美丽乡村建设,结合兰山区实际,自2018年起至2020年,利用三年时间开展“森林村居”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推动森林城市建设向城镇和乡村延伸,统筹兼顾林地、绿地、湿地生态建设,着力打造“周边森林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果化、绿地景观化、农田林网化”的森林村居。
(二)主要目标。每年将20%的村居纳入森林村居示范创建,每年命名森林村居不少于60个。
二、建设原则与类型
(一)建设原则
1、规划引领,坚持科学施策。按照“因地制宜、景观优美、效益兼顾”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森林村居” 绿化专项规划或建设方案,拓展村居造林绿化工作空间,明确绿地面积、绿地率、绿地布局、植物种类等要求,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实施。
2、突出特色,坚持分类施策。按照适地适树的要求,突出绿化特色,展现乡村风情,深入发掘文化内涵,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绿化模式,一镇一策、一村一景、一街一特,打造不同类型的森林村居。
3、统筹兼顾,坚持精准施策。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落实建管责任,注重建管并重。注重统筹协调,做到“规划建绿”与“见缝插绿”相结合,成片造林与零星植树相结合,扩大绿化空间,努力增加绿量。
(二)建设类型
1、生态旅游型。以促进村居绿色发展和森林生态休闲旅游为目标,依托具有较高开发利用价值的生态旅游资源,通过提高旅游场所建设水平、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增添生态文化魅力等手段,建设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优良生态景观和市场吸引力的生态旅游型森林村居。
2、休闲宜居型。以满足居民休闲需求、健身锻炼、文化娱乐等为目标,依托区域内的森林绿地,通过增加休闲游憩绿地、改善街道绿化、整治生态环境等手段,建设人居生态环境绿色清新舒适的休闲宜居型森林村居。
3、林业产业型。以发展林业产业和壮大村居经济为目标,依托当地的林业资源优势,通过发展经济林、丰产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和林产品加工等手段,建设具有兰山特色的林业产业型森林村居。
(三)建设任务
1、增加绿量提升绿质。充分利用村居空闲地开展植树造林,增加绿地面积,推广建设带状森林和平地森林。在重点生态区位,因地制宜实施人工造林、间伐改造更新、补植等技术措施,调整树种组成,提升绿化质量。综合实施造林补绿、拆违建绿、矿山复绿、见缝插绿等措施,选择景观效果好、经济价值高的优良乡土树种,丰富绿化景观,提高绿化水平。
2、实施生态环境整治。结合村居环境综合整治,对村居周围宜林荒山荒坡、进村道路沿线、村居主次街道两侧、农户庭院房前屋后等进行绿化,因地制宜发展围村林、护路林、护堤林、游憩林,打造村居绿化示范点、宜居社区示范点,建设生态秀美家园。
3、建设生态休闲场所。加快街心公园、小游园、综合公园等公共场所绿化,对景观单调和生态稳定性差的林分进行改造。每个森林村居新建设一处绿化广场,提高绿化景观质量,宣传生态科普知识。
4、搞好水域环境绿化。按照生态化、景观化治理的要求,对村居河道、溪流、汪塘、水库、沟渠周边环境进行绿化,做好生态护坡、岸滩绿化,栽植水生植物,努力改善水生态环境,实现 “水清、流畅、岸绿、景美” 。
三、创建程序
(一)建设与申报。按照《兰山区森林村居建设评价标准(暂行)》(见附件1)评价指标要求,调查摸清绿地资源状况,科学编制森林村居建设规划,分类指导进行绿化建设。每年10 月底前,填写《兰山区森林村居申报表》(见附件 2),以镇街道、经开区为单位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验收与复核。对申报创建的“森林村居” ,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综合评选出森林村居不少于60个,由区委、区政府授予“兰山区森林村居”称号。对已有的“森林村居” 实行动态管理,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进行考核,抽查合格的保留“森林村居”称号;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森林村居标准的,取消其称号。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协调指导作用,定期调度工作情况,组织现场观摩,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各相关部门实行分工协作,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党政齐抓共管、部门统筹协调、村居各负其责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把森林村居建设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美丽乡村建设内涵、提高群众满意度的重要举措。每年的省、市、区级美丽乡村示范村、示范片和美丽乡村达标创建村,要优先安排村居绿化。每年新申报的上级美丽乡村达标创建村,必须实现村居绿化达标。
(三)整合资源力量。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森林村居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团体通过资助、捐赠等方式,建立“财政奖补、村居自筹、村民共建、社会参与”的机制,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提高群众植绿、爱绿、护绿的意识,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
(四)健全管护制度。要结合村情实际,制定集体管护、承包管护、专人看护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村居绿化管护制度,明确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对缺株断档的苗木及时进行修剪、补植,对造成树木死亡、丢失或损坏的,限期补栽。执法部门要依法打击各种毁林毁绿等违法行为,切实巩固村居绿化成果。
附件:1、《兰山区森林村居建设评价标准(暂行)》
2、《兰山区森林村居申报表》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兰山区森林村居建设评价标准(暂行)
一、组织领导
1、森林村居建设纳入村“两委”重要工作内容,成立森林村庄建设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2、编制森林村居建设规划,定位准确,制定年度绿化实施计划,落实森林村居建设资金。
二、建设指标
(一)森林生态建设
1、村居绿化以乡土树种为主,乡土树种数量占村居绿化树种使用数量的80%以上,形成自然健康的森林生态系统。
2、山区、丘陵、平原村域范围林木绿化率分别达到60%、30%、20%以上;中心村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建有宽度不少于30米的围村林带,形成村居森林生态保护屏障。村居内主要街道两侧各栽植一行以上适宜的行道树或种植适宜的花、灌、草,并做到宜林地段全部绿化。建有一处以上公园绿地,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5平方米以上。
3、村域绿化乔木树种达到10种以上,人均村内乔木数量达到3株以上。
4、村域内主要道路、水系绿化率均达到75%以上。建有中心公园、休闲健身场所等1处,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宜林荒山(滩)绿化率达到90%以上,平原区域林网林带控制率达85%以上,无明显缺株断带。
5、农户庭院根据群众植树习惯全部栽植上适宜的乔、灌、花、藤本等植物。
(二)森林文化建设
1、村域内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得到有效保护,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
2、制定森林村居管护规定或相应村规民约,村内绿化配备管护人员,管护责任落实。生态公益林管理规范,管护责任落实,生态补偿资金按要求发放到位。
3、大力宣传生态文化,建有1处以上生态科普知识宣传场所或橱窗,标志、标牌健全。
附件2
兰山区森林村居申报表
镇(乡)名称 | 村(社区)名称 | |||||
总面积(亩) | 总人口 | 人 | ||||
村庄类型 | 山区/丘陵/平原 | 林木绿化率(%) | ||||
乡土树种数量占绿化树种数量 比例(%) | 绿化乔木树种 种类数量(种) | |||||
宜林荒山(滩) 绿化率(%) | 主要道路、水系 绿化率(%) | |||||
平原农区林网林带控制率(%) | 生态科普知识宣传场所或橱窗(处) | |||||
建成区 | 绿化覆盖率 % | 围村林带平均宽度 米 | ||||
公园绿地数量 处 |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平方米 | |||||
人均拥有乔木数量 株 |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2018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8〕8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2018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2018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鲁农财字〔2018〕63号)、《关于做好2018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鲁农科技字〔2018〕26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临农科教字〔2018〕13号)文件精神和全市科教工作会议要求,立足兰山区农业发展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的战略要求,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的重要途径,以服务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为导向,以满足农民需求为核心,以提升培育质量效能为重点,根据乡村振兴对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通过就地培养、吸引提升等方式,分层分类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快构建服务“三农”、手段先进、灵活高效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逐步建立常态化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我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人才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任务
2018年,根据省、市安排,全区共承担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是:1、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110人(含青年双创带头人,由市级统一组织培训)。其中:种粮大户20人,果菜茶种植大户50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以及农产品加工人才30人,青年双创带头人10人;2、推荐遴选15名省级现代青年农场主(具体由省实施培训)。
(二)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实施内容
(一)严格遴选培育对象。根据山东省农办科〔2016〕21号、22号文件,结合兰山区实际,在充分调研和统筹考虑农业从业人员状况和人才需求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新型职业农民遴选标准,优先培育真正从事农业生产、迫切需要提升素质和生产技能的农民。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农业,积极服务农村,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
2、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的;
3、在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符合兰山区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并达到一定产业规模的;
4、愿意长期留在农村从事农业,有强烈现代农业发展愿望,对新型职业农民具有荣誉感向往的。
(二)确定学员遴选途径。1、在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www .ngx.net.cn)自行申报和主动到各级农业部门报名的农民;2、各镇街组织推荐从事农业生产、迫切需要提升素质和生产技能的农民。
(三)分层分类开展培训。坚持分类施策和因材施教,遵循成人学习特点和农业生产规律,大力推行“一点两线、全程分段、实训服务”培训形式,强化模块化培训,突出职业素养、“三农”新形势、质量安全、绿色发展、信息化手段应用等内容模块,提高培训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第一课,培训分两段进行,其中一段重点培训生产操作技能,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另一段重点培训经营管理知识,集中培训时间安排7天,不少于42学时。
1、生产技能培训。探索采用集中授课和“田间课堂”相结合、外出参观的培训模式,累计学时不低于48课时。一是集中授课。组织全体学员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进行集中授课指导。二是“田间课堂”培训。按照培育产业的不同,分小班授课,少理论,多实践,培训内容切合主导产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存在主要问题。采取“三员协同”授课方式,安排三位教师协同授课,其中一位辅导员,负责主持田间学校实施流程;一位农技专家,负责田间课堂理论指导、问题解答等;一位乡土专家,负责现身说法、经验讲解等。 三是现场教学。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每个培训班安排不少于1次的外出考察交流,组织优秀学员到省内、省外及周边县区优秀观摩点学习先进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2、经营管理培训。根据农时季节,采取异地集中培训模式,由临沂市农广校(临沂市农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指导,在市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开展集中培训,主要提升参训学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营销能力,累计学时不低于42学时。
(四)明确培训机构
1、农民田间学校。根据市农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民田间学校建设的意见》和新型职业农民生产技能培训需求,按照统一建筑标识、统一培训流程、统一培训装备、统一师资队伍、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团队建设活动的“六统一”标准,通过区农业局考察审核,确定兰山区清春蔬菜种植合作社田间学校、兰山区禾雨植保农机服务合作社田间学校、兰山区万木竹柳园家庭农场田间学校、兰山区日旭生态有限公司田间学校、兰山区绿农瓜菜种植合作社田间学校、兰山区孝圣园蔬菜苗木种植合作社田间学校等7家农民田间学校。
2、实训基地。按照“自愿申报、考察审核、张榜公示”的办法,根据产业特点和参训农民产业类型,由区农业局遴选确定8所区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即:兰山区鼎益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实训基地、兰山区绿农瓜菜种植合作社实训基地、兰山区清春蔬菜种植合作社实训基地、兰山区孝圣园蔬菜苗木种植合作社实训基地、兰山区瑶池雪莲藕专业合作社实训基地、兰山区康之源家庭农场实训基地、兰山区日旭生态有限公司实训基地,兰山区朝阳蔬菜种植合作社实训基地等,具体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实操技能集中培训任务。
3、培训师资。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要求,在全区遴选一批熟悉“三农”、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特别要吸收农业生产一线的乡土专家和基层农技人员,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库、土专家信息库、讲师团和导师团,根据培训对象和内容的不同聘请适合的专家授课。
(五)认定管理
1、科学认定。根据兰山区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科学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条件和标准,报区政府同意和市农业局备案。对具有一定从业技能和发展能力、产业发展具备一定规模、自愿接受职业农民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农民;未参加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但已达到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认定合格后由区政府或委托区农业局颁发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2、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认定机关或认定委托机关对其产业发展情况、带动增收情况、参加教育培训情况等,按年度由培训实施单位实施跟踪服务。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资格退出机制,实行三年复审制,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出,重新培训考核认定。
(六)完善信息化手段。推进职业农民培育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开展职业农民在线学习、在线服务试点,支持整区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按培育对象线上学习情况支付在线学习的费用。将“云上智农”APP、“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农技汇”APP应用纳入培训课程,通过信息化手段推动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全面提升农民信息化应用水平。今年所有的培训班、培育学员、教师课程安排均要求实现上线可查。
(七)完善政策扶持。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扶持力度,保证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提高政策支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创设职业农民扶持政策,引导土地流转、产业扶持、人才奖励激励、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八)搞好跟踪服务。以服务新型职业农民创业为目标,开展周期跟踪指导和服务。一是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服务平台,创建学员QQ群,打造学员网上交流平台;二是积极组织优秀职业农民跨市、跨省、出国(境)考察交流,学习外地先进实践经验;三是支持职业农民成立专业协会或产业联盟,实现抱团发展,发动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农技推广机构对接开展为职业农民服务。
四、实施进度
(一)准备阶段(2018年10月)
1.制定方案、安排部署。2018年10月底前,搞好培训调研,制定并上报实施方案。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学员,登记造册,经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为培训对象,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2.建立培训学员和师资库。把在全区范围内选拔出来的学员和培训教师,经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员和师资库。
3.征订编印培训教材。结合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需求,除征订上级统编教材外,组织专门人员编写通俗易懂的教育培训教材。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10月-2018年12月)
1.集中授课。围绕产前、产中和产后发展关键环节研究教育培训内容,科学设置教学培训课程,每班根据农时季节进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
2.生产实践。组织学员到附近农业产业基地及示范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进行学习考察实习。
3.跟踪指导。建立导师制度,安排教师对学员进行跟踪指导,建立培训教师和学员的长期联系制度,并将跟踪服务指导情况作为指导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在系统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职业农民开展一对一教学指导和跟踪服务。
(三)总结考核阶段(2018年12月底)
1.考试评定。通过集中培训和生产实践后,对学员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学员的知识技能水平、产业发展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定,对评定合格的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建立个人档案,列入人才信息库。
2.提交报告。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模式、认定办法、扶持政策和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管理办法和政策支持体系,提交工作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项目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农业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见附件1),全面负责项目协调管理、资金落实、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具体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会议的召集、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工作制度、培训制度、认定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等;通过整合农业局及相关业务局科室站所培训资源,组建了兰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家团(见附件2),具体负责全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技术培训、材料汇编等工作;成立了一支由农广校专职教师和镇农技站负责人组成的田间课堂辅导员队伍(见附件3);组建兰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专家组,严格认定程序,确保认定质量。
(二)严格督导考核。领导小组强化督导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检查档案整理和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抽查学员培训情况等方法推进项目的有效实施。及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自查,重点检查培训方案实施、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工作措施等落实情况,及受训对象的满意度和实际收益。
(三)严格经费使用。严格按照项目经费使用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按照“钱随事走”的原则,分培育环节和内容规范资金支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授课人员的讲课费、食宿费、交通费、学员食宿费、交通补助,以及实习实训、参观交流、培训场所租用、培训资料和耗材购置、培训证书印制、组织招生、认定管理、跟踪服务、信息化手段利用等方面的支出。设立项目专账,专人负责,做到专款专用(见附件4)。
(四)加大宣传力度。认真总结经验,注意发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以及新型职业农民在发展现代农业、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带领群众致富等方面的典型事迹,及时推广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扶持政策,加快形成全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具特色、稳步推进的良好格局。
附件1:
兰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沈如茂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周兴金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王金生区农业局局长
程明珣 区财政局局长
赵德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英娣 区科学技术局局长
刘存才 白沙埠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继芳 枣园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金锦 李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振超 义堂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房师良 汪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 刚 方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亚伟 半程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兰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金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兰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家团名单
团 长:刘 伟 区农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团长:王印芹 区农广校校长
成 员:刘中聚 临沂市农业局农技站研究员
徐德坤 临沂市农业局植保站研究员
赵 理 临沂市农业局农技站农艺师
王献杰 临沂市农业局蔬菜办研究员
陈修会 临沂市农业局果茶中心研究员
王瑞良 临沂市农业局蔬菜办高级农艺师
魏珂萍 兰山区农业局基地办研究员
张守维 兰山区农业局农技中心高级农艺师
刘翠颖 兰山区农业局果树中心研究员
沈素华 兰山区农业局农技站高级农艺师
马 骋 兰山区农业局经作站高级农艺师
胡乃志 兰山区农业局执法大队高级农艺师
附件3:
兰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田间课堂辅导员
王印芹 区农广校高级农艺师
王洪建 区农业局科教科高级农艺师
孙然峰 区农广校农艺师
王永美 区农广校农艺师
高 扬 区农广校农艺师
潘宜献 白沙埠镇农技站站长
张敬涛 李官镇农技站站长
相廷峰 方城镇基地办主任
张为练 义堂镇农技站站长
周文华 半程镇农技站站长
季相奎 汪沟镇农技站站长
张克学 枣园镇农技站站长
附件4:
兰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使用预算表
(共计100人)
支出项目 | 支出说明 | 金额(万元) | |
田间课堂培训 | 讲课费 | 共开设4个班,每班培训4次 | 1.6 |
出发租车费 | 每次600元,共16次 | 0.96 | |
场地租赁费 | 田间课堂场地、实训基地租赁费每处每次各1000元,分别16次,共32次 4处,各6次; | 3.2 | |
学员误餐费 | 学员每人次35元,每人4次,100人共400人次 | 1.40 | |
生产技能集中培训 | 场地使用费 | 会议室每天1500元,共1期2天 | 0.30 |
学员食宿费 | 每人每天130元(住宿费60元,早餐10元,中、晚各30元),100人,2天 | 2.60 | |
专家授课费 | 专家授课费半天每位1000元,2天,共4讲 | 0.40 | |
经营管理培训 | 场地使用费 | 会议室每天1500元6天,1个班7天,其中1天实习 | 0.90 |
学员食宿费 | 每人每天130元(住宿费70元,早餐10元,中、晚各30元),100人,共1期7天,餐饮7天,住宿6天 | 8.50 | |
专家授课费 | 专家授课费半天每位1000元, 1个班7天,其中1天实习,共12讲。 | 1.20 | |
培训材料及教材 | 培训教材 | 省校、市校配发教材及自编、自购教材 | 1.00 |
培训材料 | 经营管理市校统一印制材料费,优秀学员奖品购置费,学员手册、照片拍摄及洗印、明白纸、教师和学员胸牌等的印制费,大白纸、签字笔、考察学习感言、培训日程、考试试卷、水彩笔等教具购置、维护费用。 | 0.70 | |
宣传及信息化管理 | 制作宣传及广告牌制作安装费 | 宣传片、专题讲座拍摄及优秀职业农民典型事迹制作、播出费;各培训基地室内外广告牌等制作安装维护费 | 1.00 |
考察实习食宿 | 生产技能集中培训考察 | 误餐费每人次35元,100人,1天 | 0.35 |
优秀学员外出学习 | 每人每天150元,40人,共3天 | 1.80 | |
培训管理 | 培训期间学员药品、人身意外保险等费用。 | 0.20 | |
学员学习用品 | 笔、笔记本、学员包等,每人每次10元,100人。分田间课堂、生产技能集中培训和经营管理培训共三个阶段训。 | 0.30 | |
学员交通租车费及考察学习教学指导费 | 技能集中培训、经营管理培训(集中培训和考察、经营管理培训和考察总共4个项目,7个镇100人每个项目用4辆车共计16次车,优秀学员外出学习用车3次,共计19次,每次平均1000元;教学指导费共计5000元 | 2.40 | |
认定评审、管理 | 专家评审费每人200元、学员认定证书、会议室租赁费等等。 | 0.20 | |
耗材费及其它不可预见支出 | 学员报名表、签到表、花名册、评审材料、总结、迎查材料档案、打印机墨盒、存档用移动硬盘和其它支出等 | 0.99 | |
10个“双创”人才培育 | 学员带资,由省市农业部门统一组织培训 | 3.00 | |
合计 | 33.00 |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8年兰山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8〕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8年兰山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兰山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散煤清洁化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13号)和《临沂市散煤清洁化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全市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情况定期调度的通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山区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临兰政字〔2018〕76号)等规章制度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主体落实、分工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重点攻坚、有序推进”的治理原则,突出煤炭经营监管、严控煤炭质量、清洁煤炭推广等重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格督导,确保全面完成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
(一)加强储煤场地管理,抓好规范提升整治。储煤场地应密闭式存贮,落实密闭大棚、地面硬化、院内经营、喷淋降尘等措施,鼓励采用煤炭集装箱运输方式,从根本上防止煤炭扬尘污染。对已取缔网点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由所在镇街、经开区不定期巡查,严防死灰复燃。对新发现非法散煤网点要及时上报清理,严格按照清理取缔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所在镇街、经开区落实取缔任务。
(二)强化煤炭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煤质标准。全区范围内,除电厂用动力煤按相关标准执行外,禁止使用和销售含硫量超过0.6%,灰分超过15%的煤炭,禁止煤炭洗选,定期开展工业用煤和煤炭经营专项检查。
(三)健全完善配送体系,实现散煤清洁化替代。2018年,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居民取暖用煤清洁化推广工作,推广清洁煤炭(型煤、无烟煤)型煤1万吨,节能环保炉具1000台。依托市散治办确认的6家散煤网点,建立健全清洁煤炭仓储和配送体系。
三、时间节点
(一)散煤网点清理
1.从10月开始,开展为期3个月的散煤网点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各镇街、经开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完成散煤网点清理任务。
2.区经信局联合兰山环保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兰山国土分局等部门成立联合督导组,定期对各镇街、经开区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二)全面开展清洁煤炭配送
3.建立购销台账。各镇街、经开区建立清洁煤炭购销台帐,载明订购居民基本信息、购销渠道等信息。
4.推广节能环保炉具。积极引导用户将传统炊事采暖炉更换为节能环保炉具,实现煤炉匹配,提高热效率,减少烟尘排放。
5.开展煤炭配送。各镇街、经开区根据分配任务,统筹安排,确保12月31日前完成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的推广任务。
(三)检查考核
6.开展考核工作。区政府成立检查考核组,重点从散煤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实施、治理进度、宣传引导等方面,检查考核各镇街、经开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实际成效。对上报的居民订购信息不真实,推广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约谈问责。
四、部门责任分工
(一)各镇街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散煤清洁化治理的责任主体,对区域内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负总责,每周五上午11:00前将推广情况调度表(附件2)填好后报督导单位;负责制定并落实工作方案,完善政策措施,禁止高硫、高灰劣质煤炭销售使用,引导鼓励居民使用清洁煤炭,按时完成任务目标;负责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辖区内清洁煤炭销售、监管和推广力度。
(二)节能部门牵头负责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清洁煤炭储备配送体系;依法加强煤炭市场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会同市场监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环保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一旦发现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燃用劣质散煤活动,交由市场监管、交警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环保部门负责对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测。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行为,重点对非法散煤网点、流动销售散煤车进行处罚。负责落实煤炭质量标准及辖区内获得资质认定煤炭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地、用煤单位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开展检定。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储煤场地建设土地管理方面的工作。
(六)公安部门负责对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予以处置。
(七)交警部门负责对流动销售散煤的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煤炭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管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镇街、村居三级网格化管理体系,统筹协调落实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各镇街、经开区要成立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推进,形成责任层层压实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监管执法。各镇街、经开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煤炭储运执法检查。节能、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从严查处本区域内不符合标准的煤炭经营点和销售、使用劣质煤炭的行为。
(三)加强宣传发动。各镇街要制定清洁煤炭宣传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方案,利用上街宣传、发放明白纸、悬挂标语、播放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清洁煤炭推广和节能环保炉具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居民用煤的安全、节能和环保宣传,积极引导使用清洁煤炭,杜绝使用劣质散煤,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清洁煤炭推广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调度督导。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街进行一周一调度,半月一通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滞后时间节点的,通报批评。对未完成散煤清洁化治理任务目标的镇街(经开区)要向区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附件:1.2018年兰山区清洁煤炭及节能环保炉具推广计划表
2.兰山区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计划周调度表
3.兰山区备案散煤网点
附件1
2018年兰山区清洁煤炭及炉具推广计划表
序 号 | 单 位 | 2018年计划目标 | |
合 计 | 兰山区 | 清洁煤炭(无烟煤、型煤)吨 | 炉 具(台) |
10000 | 1000 | ||
1 | 兰山街道 | 300 | 30 |
2 | 银雀山街道 | 200 | 20 |
3 | 金雀山街道 | 200 | 20 |
4 | 柳青街道 | 200 | 20 |
5 | 李官镇 | 300 | 20 |
6 | 白沙埠镇 | 1000 | 100 |
7 | 汪沟镇 | 1500 | 200 |
8 | 半程镇 | 1000 | 100 |
9 | 义堂镇 | 1500 | 150 |
10 | 枣园镇 | 1000 | 100 |
11 | 方城镇 | 2000 | 200 |
12 | 经开区 | 800 | 40 |
附件2
兰山区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推广计划周调度表
镇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 | 清洁煤炭已推广量(吨) | 节能环保炉具已推广量(台) | 备注 | |
无烟煤 | 型煤 | ||||
1 | 兰山街道 | ||||
2 | 银雀山街道 | ||||
3 | 金雀山街道 | ||||
4 | 柳青街道 | ||||
5 | 李官镇 | ||||
6 | 白沙埠镇 | ||||
7 | 汪沟镇 | ||||
8 | 半程镇 | ||||
9 | 义堂镇 | ||||
10 | 枣园镇 | ||||
11 | 方城镇 | ||||
12 | 经开区 | ||||
附件3
兰山区备案散煤网点
序号 | 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临沂市兰山区华文煤炭销售部 | 枣园镇小林庄村及205国道西 | 张洪喜 | 18605396*58 | |
2 | 范尊军散煤销售点 | 枣园镇大桥村(枣园镇永安路与大枣沟头东环路交汇处向北1000米) | 范尊军 | 13583956*13 | |
3 | 临沂市兰山区爱芳煤炭经营部 | 经开区老俄黄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处向南200米路西 | 马爱芳 | 135896681*1 | |
4 | 临沂市兰山区德华煤 碳经销处 | 义堂镇义堂镇尤村(朱里工业园路东200米路北) | 尤建奇 | 158539155*6 | 片区规划已拆除,正在变更中 |
5 | 临沂市兰山区百美煤 炭经销处 | 白沙埠贾家村 白沙埠中学东侧文化路路南100米 | 宋百美 | 130539395*8 | |
6 | 临沂市兰山区松传煤球销售部 | 汪沟镇汪沟镇西集前村229省道与西集前路口东300米 | 仝传松 | 134681195*2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供暖季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8〕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兰山区各燃气企业:
《临沂市兰山区供暖季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兰山区供暖季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兰山区供暖季天然气市场稳定供应,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置因上游气源紧张、突发极寒天气等造成天然气供应短缺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供暖季天然气供应短缺造成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鲁供保〔2018〕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沂市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11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190号)等。
1.3 工作原则
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部门、分级负责制,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处置天然气供应短缺事件。努力做到以人为本,民生为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储备,预防为主。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山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供暖季天然气供需失衡的防范和应对工作,起止时间:从2018年11 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为切实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工作的领导、协调,成立兰山区供暖季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2.1.1 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经信局主要负责同志,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
成员: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兰山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兰山规划分局、商城规划分局、兰山交通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兰山国土分局、区安监局、区物价局、交警一、二、三大队分管负责同志,山东奥德燃气公司、山东奥德燃气公司兰山公司、中裕燃气公司主要负责人。
2.1.2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天然气供应状况和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启动和终止预案。
(2)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3)根据上游天然气供应商、天然气经营企业的资源情况,统筹协调天然气应急供应,下达应急供应指令,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调配天然气气源,组织资源的投放,必要时采取行政调度措施。
(4)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落实区政府下达的指令。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及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
在供暖季节期间,组织开展辖区内天然气供应运行监测、预警、调节、应急准备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天然气供应出现紧急突发事件时,在积极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和上游气源单位的同时, 报请总指挥授权, 统一协调区域内天然气可用资源。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镇街、经济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配合协调处置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及应急保障工作。
区委宣传部:指导各新闻媒体做好正面舆论引导,稳定民心。
区住建局:建立天然气供应信息管理体系,监测天然气市场供求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向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理建议,组织协调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天然气资源,加强保供信息分析调度,保障天然气供应。加强对各种天然气供应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督促城燃企业加快储气能力建设,落实保供期间企业储气能力。出现用气缺口气量短缺,要严格按照《天然气利用政策》要求企业采取限制工业用气和引导工业用气错峰生产等方式,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气。协调加气站相关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应急调峰储气设施项目建设核准及优惠政策的争引。
区经信局:积极与上级部门和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临沂分公司对接,争引上游气源对我区加大支持力度;定期上报政府储气设施和储气能力建设工作推进情况;督促应急调峰能力建设,根据预案要求引导实施“压非保民”、错峰生产等措施;督促发电企业做好电力供应工作,督促供电企业做好电网改造升级工作。
区应急办:协助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综合协调等工作。
兰山公安分局:维持汽车加气站治安秩序,协助处置因天然气供应短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交警一、二、三大队:维持天然气应急运输车辆的交通秩序。
区财政局:负责天然气供应短缺应急处置经费的筹集与使用。
兰山规划分局、商城规划分局:负责天然气调峰储气设施建设规划选址。
兰山交通分局:负责应急情况下天然气运输车辆的组织和运输协调,并负责使用天然气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营调度。
区市场监管局:维护天然气市场经营秩序,查处扰乱市场供应秩序等违法行为。负责天然气站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天然气计量违规行为。
兰山国土分局:负责天然气调峰储气设施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企业在供气短缺情况下安全运行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价局:监测天然气市场价格,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相应对策措施建议,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2.4 天然气经营企业职责
负责制定本企业燃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执行区政府关于应急状态下天然气调拨、运输、供应等方面的指令及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天然气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建立稳固的天然气供应渠道,做好日常天然气气源储备;制定应急状态下减少、暂停供气的用户顺序;加强天然气供需情况统计分析和上报,及时预警短缺情况;要安排专门力量开展天然气用户用气普查工作,全面梳理下辖用户,掌握真实信息。
3、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
3.1 预警与预防机制
燃气主管部门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态,出现天然气供应短缺苗头时,提出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理意见,报请区指挥部决定发布预警信号。
3.2 预警分级及响应措施
依据对市场供应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不同,天然气供应短缺预警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区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后启动应急响应,并确定信息发布范围,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各天然气经营企业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应急状态,认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3.2.1 红色预警及一级响应
当天然气上游供应不正常,日供气量连续5 天达不到应供气量的 80%,且不能保证后续气源足量稳定供应或部分天然气经营企业的静态 LNG(液化天然气)库存量小于 3 天市场需求量,且后续存在采购、运输困难时,发布红色预警同时启动一级响应:区指挥部报请市天然气保供小组协调周边地区对兰山区予以气源支援,做好信息分析调度工作,协调宣传部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各天然气经营企业按照保民生、保公共服务和保重点的原则,协调调入气源,加大车载天然气气源的补充量,同时优先保障居民日常生活用气,根据可中断调峰用户清单,按照预先制定的减供、停气顺序,增加减供、停供的工商业用户。
3.2.2 橙色预警及二级响应
当天然气上游供应不正常,日供气量连续4 天达不到应供气量的 85%,且不能保证后续气源足量稳定供应或部分天然气经营企业的静态 LNG 库存量小于 4 天市场需求量,且后续存在采购、运输困难时,发布橙色预警同时启动二级响应: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信息调度、气源保障、舆论宣传、市场稳定工作,住建部门视天然气经营企业供气状况采取临时调配措施,各天然气经营企业按照保民生、保公共服务和保重点的原则,协调调入气源,加大车载天然气气源的补充量,优先保障居民日常生活用气,根据可中断调峰用户清单,按照预先制定的减供、停气顺序,分级采取工商业减供、停供措施。
3.2.3 黄色预警及三级响应
当天然气上游供应不正常,日供气量连续3 天达不到应供气量的 90%,且不能保证后续气源足量稳定供应,或天然气长输管线需抢修,预计 12 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供气,且可能对供气造成影响,或全区天然气经营企业的静态 LNG 库存量小于 5 天市场需求量,且后续存在采购、运输困难时,发布黄色预警同时启动三级响应: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信息调度、舆论宣传相关工作,组织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解决外调能源的道路运输问题。住建部门组织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启动天然气供应调剂、补充供应措施,根据可中断调峰用户清单向用气大户通报情况,告知其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启动减供措施,同时筹措资金,加强应急气源采购。
3.2.4 蓝色预警及四级响应
当天然气上游供应不正常,上游下达供气短缺通知书,或天然气长输管线需抢修,停气时间超过12 小时,且已对局部供气造成影响,或全区天然气经营企业的静态 LNG 库存量小于 6 天市场需求量,且后续存在采购、运输困难时,发布蓝色预警同时启动四级响应:区指挥部做好信息分析监控、舆论引导工作,住建部门掌握每日天然气供应信息及后续气源情况。天然气经营企业要拓宽气源采购渠道,加大车载天然气气源的补充量,按级别提前通知用气大户及可中断用户,做好调峰准备,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天然气供应信息。
3.3 设施安全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特别加强对各种天然气供应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设施周边治安的维护,防止破坏天然气设施等群体性事件发生。
3.4 信息报告
发生天然气供应短缺时,天然气经营企业应立即核实情况,在确认情况后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在接到有关短缺事件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区指挥部和市保供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3.5新闻发布
发生天然气供应短缺时,宣传部门应根据审查程序及时发布新闻信息,确保信息内容全面、准确,内容应包括供应情况、应急状态和相关应对措施等。
3.6应急终止
全区范围的气源能够持续正常稳定供应7 天后,由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及终止应急响应,由区委宣传部向媒体发布通告。应急状态解除后,各有关部门及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认真分析和总结应急工作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区指挥部。
附件:兰山区供暖季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
兰山区供暖季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指挥:刘金波 区政府副区长
副总指挥:董 胜 区经信局局长
雷贵松 区发改局局长
程万里 区住建局局长
张克存 区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成 员:潘月胜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产办主任
薛 冰 区应急办副主任
李玉然 区住建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李 伟 区经信局副局长
李宝安 区发改局副局长、重点项目管理办主任
丁雪健 兰山公安分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
杨晓光 区财政局副局长、金融办主任
靳世伟 区安监局副主任科员
李文全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徐立民 区物价局副局长
谭 强 交警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
虞召军 交警直属二大队副大队长
樊吉勇 交警直属三大队副大队长
徐 飞 兰山国土分局党组成员、市土地整理中心综合科副科长
孝文峰 兰山规划分局副局长
闫泓霏 商城规划分局副局长
赵 涛 兰山交通分局运管所所长
凌云志 兰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挂职)
邵泽鑫 银雀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肖颖颖 金雀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安华 柳青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汤晓磊 白沙埠镇人武部长
张恒志 枣园镇副镇长
陈文强 半程镇宣统委员
杨志永 李官镇人大副主席
刘为学 义堂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狄炳晨 汪沟镇宣统委员
杨 瑞 方城镇人大副主席
徐有福 兰山经开区发展服务局局长
孙 炜 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尚修磊 山东奥德燃气兰山分公司总经理
刘建彰 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及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临兰政办字〔2018〕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二)预警发布
(三)预警解除与调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三)应急响应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五)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三)信息联络保障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二)预警信息公开
七、应急培训
八、应急演练
九、应急宣传教育
十、责任追究
十一、附则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5、《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6、《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9、《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10、《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11、《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12、《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13、《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98号);
1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鲁环函〔2018〕503号);
15、《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8〕2号);
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山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公开、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宣传教育、责任追究、附则11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工业源项目清单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区环保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市交警直属一、二、三大队、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兰山交通分局、区农业局、区文广新局、区卫计局、兰山环保分局、区体育办、区公路局、兰山供电部和各镇街、经济开发区政府负责同志组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督导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兰山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经开区均要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二)机构职责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承担区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制定和完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区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发布落实等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随空气质量预报发布健康防护性提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
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通知后,及时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三)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预警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提前升级预警并发布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须按照区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各镇街、经济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和分工,确保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清晰,做到“一厂一策”。
(2)应急预案必须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减排措施。
工业源。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鼓励产能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同行业内企业采取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应急减排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并尽可能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工业源应急减排的目标和措施要落实到具体企业、企业生产线、工艺环节。
移动源。对不同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管控措施,可按照应急管控措施估算减排量。
扬尘源。对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减排措施,有条件的县区应估算减排量。
(3)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
(4)应急减排途径:
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流程,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进一步降低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移动源。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在主城区和建成区限行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限行区域;谨慎使用单双号限行的强制措施;电动汽车不采取限行措施。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开挖、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扬尘源主要通过降低活动水平实现;料场实现全覆盖,加大工地洒水抑尘频次;加大道路清扫及洒水频次,确保抑制道路扬尘。
(5)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要剔除以下7种类型企业或行为:①僵尸企业;②虚假企业;③已取缔或计划取缔“散乱污”企业;④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燃煤小锅炉;⑤已纳入常规性管理的黄标车;⑥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⑦已列入调整产业结构或化解过剩产能而搬迁的企业。
(6)减排基数应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基础排放量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其中,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当地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分季节的PM2.5源解析结果确定。
(7)减排措施要明确应急减排量的计算方法: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燃煤机组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不计算应急减排量;②已列入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其污染物减排量按1.2倍核算;③因市场不景气或环境质量改善提标等原因出现生产负荷不饱和生产的企业,其污染物减排基数按实际生产负荷计算。
(8)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适当调整并上报备案,但污染物减排比例必须达到应急响应期间相应级别的减排目标要求。
2. 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指引。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通过对水泥、焦化、燃煤电厂(未实现超低排放)、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的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停止室外喷涂、建筑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提示。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城市建成区、县城区内,禁行重型柴油货车,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强化对建筑、道路、拆迁工地作业的监管(应急抢险工程除外),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施工。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提示。在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等相关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施工作业。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时,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制定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信息联络保障
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预案清单进行调整的,要及时公布最新的应急实施方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环节等。
(二)预警信息公开
1.公开的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的组织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公开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七、应急培训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八、应急演练
清单企业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各清单企业要在每年采暖季之前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九、应急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责任追究
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各部门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要加大对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根据国家、省、市应急工作小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兰政办发〔2016〕37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
单位 |
职责分工 |
1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生产企业编制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负责发布本辖区预警信息、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等。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2 |
区委宣传部 |
协调区广播电视台、区内各网站等做好各类信息发布,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会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面引导舆论。 完成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3 |
区委督委办 |
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4 |
兰山环保分局 |
负责本区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系统,提高预报准确度;完善大气污染源动态数据。参与应急期间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会同区发改局、区经信局等监督停产限产企业落实响应措施;配合区住建局、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做好城市扬尘污染控制;配合市交警直属一、二、三大队、区交通分局督查机动车禁、限行情况;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5 |
区住建局 |
负责监督和指导兰山区落实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控制措施。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6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检查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焚烧生活垃圾等行为;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保洁、增加洒水、冲洗频次等措施;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备案登记和渣土运输的公司化运营及工地出入口防污染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公安、住建部门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和建筑工地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园林绿化工地扬尘防治;督促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城区裸露地面扬尘防治。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7 |
市交警直属一、二、三大队 |
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镇街、开发区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并督查执行情况。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预先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公众采取的相应的交通管制和车辆限行措施,同时对限行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黄标车等违规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监督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负责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8 |
兰山交通分局 |
负责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制定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公交运力增加情况,保证居民正常出行;配合市交警直属一、二、三大队审查各镇街、开发区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方案并开展督查;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9 |
区发改局 |
参与落实和督促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0 |
区经信局 |
会同区环保分局督促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1 |
区公路局 |
负责在应急响应期间普通国道、省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2 |
区教体局 |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本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3 |
区体育办 |
在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4 |
区卫计局 |
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特别是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的做好应急期间(特别是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5 |
区财政局 |
为区重污染天气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6 |
区农业局 |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7 |
兰山供电部 |
负责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依法进行供电管控;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措施。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8 |
区广播电视台 |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宣传工作。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以电视新闻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实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临兰科字〔2018〕31号
各镇街、兰山经济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兰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山区科学技术局 兰山区财政局
2018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激发科技创新潜能与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59号)、《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二条意见》(临发〔2017〕13号)文件精神,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在兰山区注册经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的奖励经费。
第四条奖励资金适对象: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备案批复的企业,含期满3年重新认定的企业(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批文为准)。
第五条奖励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第六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含期满3年重新认定的企业,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奖励的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兰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批文;
(四)科技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对象。
第九条区科技局负责对全区奖励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公示期满后,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计划,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鼓励各镇街、经开区制定配套政策,共同加强培育、推动中小微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三条获得奖励资金企业应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18日。
附件:《兰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兰山区科学技术局 兰山区财政局
2018年11月2日
附件
兰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8〕9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沂市兰山区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临沂市兰山区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186号)部署要求,确保高质量完成交接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交接内容
(一)社会保险费交接内容。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交接包括工作情况衔接、现有基础数据交接、征缴服务承接和信息化系统对接等四个方面内容。
1.工作情况衔接
(1)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费各险种计费及征缴、服务、管理等政策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人员配备;社会保险费审核、征缴模式、操作流程以及2017年和2018年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情况。
(2)目前税务征收机构设置职责及税收申报征收模式、操作流程及税收征管情况。
2.现有基础数据交接
(1)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信息 (含单位参保登记信息、职工参保登记信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信息等)。
(2)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 (档次)信息。(3)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应征信息。(4)社会保险缴费入库信息。(5)社会保障卡发放信息。(6)当地平均工资信息。
(7)特殊缴费业务信息。 (8)异常业务信息。 (9)对账信息。 (10)办理税务登记情况。 (11)其他需要交接的信息。 3.征缴服务承接 征缴服务承接以县区为单位,社会保险费现有第三方代征点承接至税务部门。 4.信息化系统对接 (1)人社部门配合上级做好优化改造“金保”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系统相关工作。
(2)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3)财政、税务部门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与人民银行对接共同联调联试税库银系统。
(4)人社、税务等部门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交接后数据交互办法及其他制度。
(二)非税收入交接内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分批进行。交接内容包括工作情况衔接、基础数据资料交接、征缴服务承接和信息化系统对接。
1.工作情况衔接
(1)非税收入经办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人员配备;非税收入审核、征缴模式、操作流程以及2017年和2018年非税收入征缴工作情况。
(2)目前税务征收机构设置职责及税收申报征收模式、操作流程及税收征管情况。
2.基础数据资料交接
(1)缴费人登记资料。
(2)缴费人缴费信息。
(3)有关代码表。
(4)每项非税收入交接前一年度征缴明细情况。
(5)截至交接日现行有效的非税收入政策。
(6)其他需要交接的数据资料。
3.征缴服务承接
征缴服务承接以县区为单位。
4.信息化系统对接
(1)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2)财政部门配合上级优化改造非税收入和票据管理系统。
(3)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与人民银行对接共同联调联试税库银系统。
(4)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制定非税收入交接后数据交互办法及其他制度。
二、交接方式
(一)工作情况衔接及基础资料交接。采取“分次分级”的方式进行,即按照时间节点,第一次交接截至交接日期时的存量数据资料;第二次交接新产生的增量数据资料。每次交接时,按照同一时限,根据工作情况、征缴数据集中级次,部门联动完成交接事项。在基础资料交接前,相关部门要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做到规范齐全。
交接可以通过介质传递、信息共享平台交换、纸质移交等方式进行。交接完成后,交接双方需在数据资料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二)信息化系统对接。采取“系统各自优化、平台共同搭建、统筹协调推进”方式进行,确保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系统运行平稳,与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能够按照要求及时、准确传递。
三、交接步骤
各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加强衔接配合,确保按时完成职责交接各项任务。
(一)社会保险费交接工作任务
1、2018年10月份,人社部门根据征管职责的划转工作需要,配合上级部门提出金保系统本地化改造需求,同步启动系统优化开发。税务、人社部门根据征管职责划转实际,按上级要求共同完成电子税务局、缴费方式拓展等金税三期特色软件和金保系统优化改造。
2、2018年10月份,人社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为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提供制度保障;提供机构设置及征缴、管理、服务业务模式和流程相关资料,传递费源、档案资料、政策规定及其他信息资料,共同研究下步衔接意见。
3、2018年11月10日前,税务、人社部门根据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实际,联合评估电子税务局、委托第三方代征、自助缴费终端、社会保险费专业厅等各种缴费渠道的服务和征管承载能力,优化资源配置。按照社会保险费统筹级次,财政、人社、税务等部门要及时研究2019年社会保险费预算目标。
4、2018年11月20日前,完成业务技术联合培训、征收窗口设置和应急预案。人社、税务、财政部门联合编制《社会保险费征收操作手册》,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税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完成征收窗口设置,制定、演练应急预案。税务、人社部门要重点研究了解辖区内缴费人数据、分布和缴费习惯,协作建立缴费人清单和管理台账。
5、2018年11月20日前,完成存量数据的清洗、迁移和交接,按上级部署开展预生产环境的联调测试;2018年12月31日零时完成增量数据的清洗、迁移和交接。根据上级税务部门、人社部门联合制定的数据交接方案、时间节点及工作流程,按照即定的交接范围、要求和 “先清理、后移交”、“清洗一批,迁移一批”原则,人社部门对数据进行归集、清洗和比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税务部门接收数据后,要对数据进行检查、比对、清洗、核实、转换、关联,投放到金税三期系统。对匹配不上的异常数据,且人社部门不能核实修正,如在近期未发生缴费行为的,原则上不予接收;如近期发生缴费行为的,职责划转后缴费人首次申报缴费时,对其进行提醒,引导其到社保经办机构变更参保登记。
6、2018年12月10日前,按上级部署完成生产环境征缴系统全业务全流程联调测试。人社、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完成对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本地特色软件和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流转、初始化数据验证、征收业务流程、缴费服务等环节的全业务全流程进行联调联试、模拟运行,确保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规则匹配、对接顺利,能够完全满足社会保险费新征管模式下的工作需要。
7、2018年12月10日前,梳理社会保险费政策文件、完成工作检查验收并发布社会保险费划转征收公告。人社、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完成社会保险费政策文件的梳理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情况的检查验收。发布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完善政策咨询、缴费咨询热线功能,面向社会和缴费人开展社会保险费培训宣传。
8、2018年12月31日前,加强舆情监控应对、总结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税务、人社等部门继续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征缴及服务业务的模拟运行。各部门实施零报告制度,加强舆情监控应对,确保自2019年1月1日起税务部门按照新征收方式全面顺利开征社会保险费。税务、人社等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划转工作总结。
9、2019年4月1日前,完成征期跨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同时征收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划转工作。人社部门继续做好2018年征期跨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同时征收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工作。
(二)非税收入交接工作任务
1、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划转工作;对我省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以归入或划入部门为主、划出部门配合”,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划转工作。
2、2018年10月31日前,对明确划转的非税项目,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规定的存量基础数据资料;2019年1月1日税务部门正式征收前提供增量的基础数据资料。
3、2018年11月20日前,税务、财政部门及相关非税收入征管部门联合开展非税收入政策、基本知识和征缴管理技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4、2018年12月10日前,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按上级部署开展系统联调联试工作,以及共享平台数据流转、征收管理系统测试、初始化数据验证、申报缴费渠道测试、收入入库等环节的全业务全流程测试,确保为非税收入征收提供完备的信息化支持。
5、2018年12月10日前,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完成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情况的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督导抓好整改落实。
6、财政、税务、相关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按照上级部署的要求,共同落实非税收入征管信息互联互通实施方案和对账办法(包括交接后数据交互的对象、手段、流程以及交互规范等内容)。
7、财政、税务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上级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办理非税收入缴 (退)库等工作。
8、非税收入征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按照“先清理、后移交”的原则,根据明确的内容和要求,做好征缴基础数据资料的归集、清洗、移交等工作。
9、2020年底前,完成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管,各相关非税收入征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和工作需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交接事项,及时协调解决征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专项组成立社会保险费交接工作专班和非税收入交接工作专班,分别负责我区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要建立联席会议、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确保按时完成交接任务。工作专班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席会议、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确保按时完成交接任务。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二)严格落实责任。严格落实交接工作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交接工作有序开展。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措施的研究、推进实施和督导调度。
(三)强化部门配合。各镇街与人社、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切实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扎实建立工作协调解决机制,共同防范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和正常缴费秩序,确保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交接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共同做好对缴费人的政策辅导,并通过新闻媒体、新媒体及时公告有关事项,使缴费人尽快了解交接内容。各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交接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山区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字〔2018〕8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兰山商城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5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兰山区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8〕12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临政字〔2018〕136 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区标准化综合改革,提升兰山标准建设水平,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要求,聚焦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发展农业“新六产”、商城国际化、新型城镇化、民生事业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标准化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依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加大培育和对标先进标准力度,进一步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夯实标准技术基础,完善标准化政策措施,健全标准化制度体系,积极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协调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加快形成符合兰山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为加快建设现代生态产业强区提供强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完成临沂市标准化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在我区部署的标准化重点建设项目及兰山特色标准化重点建设项目,建立起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标准化综合协调推进机制;健全完善有利于标准化创新发展的制度政策;努力打造一批在全国全省全市有引领示范效应的标准化创新基地、推广应用平台和试点示范项目,培育一批体现兰山优势和特色的先进标准,创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兰山经验、兰山模式,初步形成覆盖经济社会重点领域,以国际标准为引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基础、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补充的新型“兰山标准”体系,助推“工业、服务业、城市建设”三大升级版建设,服务兰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标准化管理体制
1、完善标准化管理体系。依法实施标准化管理,形成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高效运行、协同推进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区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贯彻标准化法律法规,指导区直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在全区范围内组织标准制订和实施,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标准供给结构。依法深化标准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政府与市场共同发挥作用的标准供给体系。鼓励具有相应能力的社团组织制定先进适用的团体标准,扩大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有效供给,促进新技术、新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推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企业自行制定高水平的企业标准,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加快新技术、新产品进入市场的步伐。(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民政局、区经信局等部门和各街镇、区经济开发区配合)
(二)创新标准化工作机制
1、建立先进标准培育机制。建立技术、专利、标准协同机制,引导企业走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高端化的创新路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以争创标准“领跑者”、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为契机,建立领先标准培育机制,加快建设国际标准创新项目培育库、企业标准“领跑者”培育库和团体标准“一品一标”培育库,培育一批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标准,以先进标准推动质量品牌高端化。支持我区优势资源在优势领域建设国家和省级、市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标准创新平台,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先进标准。(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街镇、区经济开发区配合)
2、创新标准实施机制。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制度,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重要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推广“标准+认证”模式,推动先进标准实施。加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力度,培育一批标准化试点精品项目。探索建立标准化统计指标体系,纳入企业统计制度,支持全区重点制造业产业集群,建设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和标准化培训实训基地,强化标准的发布解读、宣贯培训和示范推广。对接国家、省标准化公共服务云平台建设,推动标准化信息公开共享和分析使用。(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牵头,区经信局、国土分局、区住建局、交通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环保分局、区安监局、区食药监局等部门和各街镇、区经济开发区配合)
3、完善标准监督机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依法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进行监督,保障标准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信用约束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对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纳入对企业的执法监督和质量信用评价,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镇、区经济开发区配合)
(三)构建新型标准体系
1、加快国际标准创新步伐。把握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支持我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订,及时调整国际标准创新项目培育库,推进标准互认、国际标准合作和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机制建设,以标准打造兰山制造形象,提升行业市场话语权,以标准“走出去”带动兰山装备、技术、服务、品牌“走出去”。到2020年,力争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1项以上。(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制定更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食品、木业、医药、有色金属、水表制造为依托,在机械制造、医药等领域创新先进标准。以智慧物流、医养健康、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五个园区”为依托,在智慧物流、医养健康、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等优势领域创新先进标准,瞄准国际标准制定先进标准,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攻坚行动,服务兰山产业加快发展。到2020年,力争主导和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5项以上。(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区文广新局、区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各街镇、区经济开发区配合)
3、培育壮大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引导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推动全区重点产业集群和优势农产品发展。健全完善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在食品、木业、医药、机械制造、智慧物流、医养健康等重点行业领域广泛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行动,建立企业标准“领跑者”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指导,着力培育一批具有世界眼光、瞄准国际标准、体现兰山优势、代表先进水平的领先标准,引领质量提升和品牌高端化。到2020年,培育团体标准2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中自主制定的标准比例达到85%以上。(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环保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街镇、区经济开发区配合)
(四)强化标准化支撑保障
1、强化人才保障。推动将标准化纳入区委党校教育培训课程,提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标准化意识和管理标准化工作的能力。把标准化列为企业家培训项目的重要内容,推动建立企业家标准化联盟。加强对企业技术人员的标准化培训,着力培养复合型人才。推荐和定期组织我区标准化技术人才到国内一流标准化专业高校、培训基地和技术机构学习和交流,探索建立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等的合作与对接,着力培养懂规则、懂外语、懂标准的复合型技术人才,培育壮大我区标准化人才队伍。(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人社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投入力度。统筹标准化建设和相关领域资金,积极支持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各项标准化扶持、资助和奖励政策。将标准化工作纳入财政预算计划,为实施标准化战略提供经费保障。(区财政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3、完善扶持政策。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和土地、项目审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承担国际或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给予重点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标准化实力强、水平高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优先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区发改局、国土分局、区科技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4、强化法治保障。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配套制定相关政策性文件,为标准化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区市场监管局、区法制办牵头,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环保分局等部门配合)
5、提升服务能力。大力发展标准服务业,培育新型标准创新组织和服务机构,形成以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为导向,覆盖全领域、全链条的标准化服务支撑体系。支持标准化科研机构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拓展市场化服务业务。鼓励民间资金参与标准化创新和服务机构发展,引导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参与标准化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第三方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标准研制、推广实施和比对评价等工作。(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编办、区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四、重点工程
(一)实施乡村振兴标准提升工程
1、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标准化。围绕我区培育和发展农业“新六产”计划,在粮食、蔬菜、果品、食用菌、畜牧养殖等领域培育一批支撑区域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团体标准,实现农业标准化、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重点是制定孝河莲藕、汪沟黄瓜、方城西瓜、金锣生猪养殖的品牌标准,争取主导、参与制定分类定级、种苗繁育、社会化服务等领域国家标准。以半程、白沙埠、汪沟、方城等镇为载体,培育畜牧养殖、莲藕、有机瓜果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标准化生产基地,倾力打造标准高、质量优、效益好的兰山农业品牌形象。(区农业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2、完善农村人才培训标准化。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培训行动,建设乡村振兴标准化培训实训基地,加大农业标准化推广服务力度,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标准化水平。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标准化实训行动,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标准化实训,引导新型职业农民以标准化的理念和方法推进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开展农村专业人才标准化培育行动,依托高等院校、中等技工学校和职业院校,加强对农业职业经理人、经纪人、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等的标准化专业教育,着力打造一支既懂专业技术知识又懂标准化知识的复合型农村专业人才队伍。开展小农户标准化普惠行动,充分发挥农科大讲堂、“庄户学院”、农民讲习所的平台作用,让优秀致富能手、“土专家”、“田秀才”等现身说法,提高农民标准化意识。实施乡村就业创业标准化促进活动,学习沂南县朱家林支持青年返乡创业的经验做法,提升乡村创业创新平台的服务功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区市场监管牵头,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局和各街镇、区经济开发区配合)
3、完善农村文化规范标准化。围绕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弘扬优秀乡村文化、推进移风易俗等领域,加强标准化建设,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领域标准化建设,强化农民社会责任、规则、集体和主人翁意识。实施爱诚孝仁“四德工程”,探索制定传统美德、“兰山好人”等评选标准,引导农民群众爱党爱国、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加强乡村文体设施建设标准化工作,提升各类活动场所建设、管理、服务规范化水平。健全完善文明村镇建设和认定标准,持续开展文明村镇、星级文明户评选,提升乡村文明程度。(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发改局、区文广新局、区民政局、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和各街镇、区经济开发区配合)
4、完善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化。以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工程为载体,落实省市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维护全过程的标准规范以及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及治理技术指南,完善村庄道路建设、验收、管护等技术标准,以及农民自建住宅建筑样式、基本形式、结构构造等工程标准,保障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取得实效。借鉴费县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的先进经验,推动以标准化理念推进建设、适用和管理,逐步实现农村“七改”标准全覆盖。加大农村新型社区标准化建设力度,完善涵盖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基本要求、社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与环境要求、公共服务保障、运营管理、综合评价等各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将小而散、空心化严重的村庄规划建设为古香古色、功能完善、宜居宜业的农村新型社区。(区委农工办牵头,区住建局、交通分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环保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体局、兰山供电部和各街镇、区经济开发区配合)
5、完善乡村治理标准化。指导各街镇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探索开展农村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推动农村党支部健全基本组织、建强基本队伍、完善基本制度、开展基本活动,强化基本保障,努力提升农村基层党建工作整体水平。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在农村殡葬改革、产权流转交易、土地托管、高标准农田、生产资料供应、疫情疫病防治等领域,积极探索农村综合改革经验模式。加强精准扶贫标准化建设,为打赢精准扶贫攻坚战提供标准保障。(区委组织部、区扶贫办、区农业局负责,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畜牧局配合)
(二)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标准领航工程
1、全面提升工业产品标准化水平。全面落实《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品牌兰山”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临兰政发[2018年6号]),紧密衔接产业转型升级,以标准引领“兰山制造”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一是按照“一业一策、敲开核桃”的要求,改造提升食品、木业、医药、装备制造、有色金属等传统产业。实施“百企百项百亿”技改工程,引领企业瞄准行业顶端、技术前沿,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二是引导新材料、新医药、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积极将企业专利技术纳入标准内容,推动技术创新与标准研制同步,鼓励掌握自主创新技术的企业将关键共性技术、专用性技术和产品技术转化为先进标准,加大创新技术向标准转化力度,使专利技术快速形成核心竞争力,加快培育形成新动能。三是瞄准国际标准提高水平,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引导重点产业集群制定实施高水平的团体标准,以先进标准助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形成新动能。四是引导规模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通过标准引领产品质量提升,借助标准实现管理有序化。四是加大对中小企业标准化推进力度,培育
一批以标准提质量、实现品牌高端化的中小企业标准化示范典型。(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区卫计局、区林业局、区食药监局和各镇街、区经济开发区配合)
2、加强服务业标准化建设。重点在智慧物流、医养健康、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领域,执行规范类基础标准,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重点在医养结合、商贸物流、休闲文化创意等生活性服务业领域执行服务基础要求和服务质量评价标准,推动生活性服务业精细化、品质化,重点打造一批服务业、旅游业等标准化示范项目。(区发改局牵头,区文产办、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文广新局、区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商城管委会配合)
3、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标准化。实施化解过剩产能标准倒逼工程,强化质量、安全、环保、能耗等标准的硬约束,以标准倒逼过剩产能加速化解和落后产能加快淘汰。建立健全支撑我区新旧动能转换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体系,形成服务绿色发展的标准倒逼机制。围绕贯彻落实《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实施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工程,积极培育和发展省级、国家级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推动完善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等领域标准体系,不断提高全区循环经济发展水平。以美丽乡村建设和评价标准实施应用持续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区经信局、区住建局、环保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区节能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着力推动标准化与品牌建设深度融合。实施标准品牌化工程,鼓励和引导企业制定、实施先进标准,打造标准品牌,以标准的影响力增强品牌的生命力,提升品牌的含金量和美誉度,实现标准化与品牌深度融合,推动兰山品牌高端化发展。(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区农业局、区旅游局、区食药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三)实施公共服务标准保障工程
1、全面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围绕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发展服务优”的政务环境,强化审批事项标准化管理,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建立具有兰山政务服务特色和要求的政府服务标准体系。强化依照标准实施管理,引导部门通过实施标准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能。在全区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试点工作,探索以“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为主线的政务公开标准化模式。(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区编办、区市场监管牵头,区直有关部门配合)
2、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围绕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重点完善公共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减灾救灾、公共文化体育等社会服务领域的建设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推动城乡、区域之间标准衔接,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加强教育区域布局、学校办学条件、督导评估等标准化研究,完善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标准体系。(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文广新局、区卫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3、积极推进社会治理标准化建设。围绕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把标准化的理念和方法融入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中,以标准固化和推广社会治理的成功模式和先进经验,推进全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学习“济南12345市民热线”服务标准化经验,推动《政府热线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实施;学习费县人民检察院基层群众诉求服务标准化试点和费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标准化试点建设,推广服务群众诉求与创新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做法,积极探索社会治理标准化建设的“兰山样板”。(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责任制,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对商城消防、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领域构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预防、检测、评估、管理等标准体系,切实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提升。以《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依据和准绳,强化标准实施监督,严格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生产执法查处,确保食品安全底线。推动食品行业协会和龙头食品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建立健全食品、药品、保健品安全标准体系,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区安监局、区食药监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兰山消防大队配合。)
5、扎实做好新型城镇化标准化建设。加快国家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建设,着力以标准化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加快建立贯穿设计、生产、施工、运维全过程的建筑标准体系,以及覆盖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的成套技术标准体系。突出经济效益和生产、生态、生活融合发展,学习、借鉴浙江特色小镇建设领域标准,引导我区特色小镇健康发展,促进特效小镇实现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各镇街配合)
五、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全面启动,深化改革(2018年)
制定全区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全区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完成企业标准“领跑者”、团体标准、试点示范项目、标准化技术组织等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标准化人才、经费、政策、服务等保障措施;启动乡村振兴标准支撑工程、新旧动能转换标准领航工程和公共服务标准保障工程,启动重点标准制定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建立国际标准创新项目培育库、企业标准“领跑者”培育库、团体标准“一品一标”培育库;建立标准化工作考核机制,将标准化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实施第一年考核。
(二)第二阶段,全面推进,深入实施(2019年)
调整完善企业标准领跑者培育库、团体标准“一品一标”培育库、各类标准培育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完善标准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启动企业标准化年度统计工作;乡村振兴标准支撑工程、新旧动能转换标准领航工程和公共服务标准保障工程,完成系列重要标准制定;各类创新基地、创新平台高效运行,完成标准制定、推广应用等年度任务;各类试点示范项目完成建设工作。
(三)第三阶段,全面完成,总结提升(2020年)
全面完成全区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任务;标准化体制机制高效运行;标准化制度政策保障有力;企业标准领跑者培育库、团体标准“一品一标”培育库建设取得实效,培育出一批领先标准;持续深入乡村振兴标准支撑工程、新旧动能转换标准领航工程和公共服务标准保障工程,各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和团体标准培育工作基本完成,初步建立起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符合兰山特色,以国际标准为引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基础、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补充的新型兰山标准体系;粮食、蔬菜、果品、食用菌、畜牧养殖等优势领域的相关标准制定任务全面完成;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考核验收;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制度、机制和经验模式;兰山标准化建设水平和品牌效应进一步提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战略实施和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推进重大工作改革,研究制定重大政策措施,部署试点工作年度计划,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导各单位全面完成试点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文件起草、会议召开、协调推进、督导落实、情况调度、信息通报(简报)等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推进部门共建。建立全区部门联合推进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市级层面的政策支持,在实践中创造兰山经验模式。把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全区深化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举全区之力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加强考核评价。开展标准化工作考核评价,督促各街镇、各部门依法落实标准化管理职责,形成强有力的工作导向。建立科学规范的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评估体系,对试点工作实施动态评估,保证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委督查办负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对实施标准化战略、开展全区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兰山标准建设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标准化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中典型经验做法,树好标杆示范,宣传好理念方法,讲好标准化故事,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为全区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广新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2018年秋冬季和2019年度造林绿化奖补办法》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8〕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2018年秋冬季和2019年度造林绿化奖补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2018年秋冬季和2019年度造林绿化奖补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乡村振兴战略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绿满齐鲁 美丽山东”国土绿化行动,精心打造“党建铸魂 兴林富民”林业党建品牌,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快美丽乡村建设,特制定本奖补办法。
一、奖补范围和原则
(一)奖补范围:
1、人工造林:各镇街道、经开区、部门单位、公司实体或个人开展的2018年秋冬季和2019年度人工造林。
2、村庄绿化:2018年和2019年度村、社区绿化。
(二)奖补原则:
1、人工造林: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进行资金奖补。对各级已安排奖补资金的营造林任务不再进行奖补。
2、村庄绿化:达到省、市、区级以上森林村居标准。
二、资金奖补标准
(一)人工造林:根据是否是新造林(即林地一张图林地范围外)和造林规模进行相应资金奖补,具体标准如下。
属于新造林的:
1、连片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0元/亩;
2、连片面积在50-1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0元/亩;
3、连片面积在20-50亩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元/亩。
属于更新造林的:
1、连片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0元/亩;
2、连片面积在50-1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元/亩;
3、连片面积在20-50亩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元/亩。
(二)村庄绿化:通过省级森林村居验收的奖励5万元;通过市级森林村居的验收奖励3万元;通过区级森林村居验收的奖励2万元。
三、奖补程序
(一)人工造林:
1、造林开始前,以镇街道、经开区为单位制定造林设计方案,并报区林业局备案,同时成立工作班子,负责组织实施造林。
2、造林结束后,各镇街道、经开区首先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同时把验收后符合奖补政策的造林绿化小班上报区林业局。
3、区林业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人员对各镇街道、经开区上报的造林小班进行全面实地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时用GPS卫星定位仪逐小班测量,对照林地一张图,判读新增造林和更新造林面积,同时检查栽植密度、成活率、苗木质量规格等情况。
4、检查验收结束后,区林业局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出具检查验收报告并按标准进行奖补。
5、在年度林地变更中,符合要求的,纳入新增林地。
(二)村庄绿化:
1、年初以镇街道、经开区为单位提出森林村居申请,同时一并上报绿化方案。
2、年底区林业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标准进行奖补。
3、同一年度省、市、区森林村居不重复奖补。
(三)奖补资金拨付:
奖补资金属绿化资金,由区林业局下拨到各镇街道财政,再由各镇街道按照实际造林绿化情况进行拨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8〕8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奖励扶持办法
为加快推进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鼓励各类社会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加快建立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职业农民队伍,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兰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职业农民。
二、实施“四优先”政策。职业农民享有“四优先”政策,即:优先保证涉农优惠扶持政策;优先申报安排涉农项目扶持;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享受科技推广等各项配套服务。
三、促进资源要素流转。鼓励和支持职业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入股、联营、托管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村各种资源要素进入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向职业农民流转。
四、加大项目配套扶持。对面向农村的涉农项目及惠农补贴重点向职业农民倾斜。
五、优先提供科技服务。积极主动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系,组建专家团队,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业农民实行对口帮扶,各涉农单位优先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进村入户、联户结对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六、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对职业农民实行优先贷款,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七、扶持产品营销体系。支持和帮助职业农民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及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品牌。建设各级各类农产品销售市场,在大中城市建立农产品营销网点,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
八、对取得《兰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新型农民,上报区委组织部列入“兰山区农村实用人才库”,可参与乡村之星评选。
九、开展区级优秀新型职业农民评优表彰活动。每年评选30名对农业发展规模大、示范带动农民致富能力强、积极为其它农户提供农业技术支持、为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新型职业农民,授予“区级优秀新型职业农民”荣誉称号。并且从区级优秀新型职业农民中推选出更优秀的人员参加市级优秀新型职业农民评选活动。
十、优化队伍建设环境。各涉农部门要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切实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在接受培训学习和干事创业方面的合法权益。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8〕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78号)要求,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179号)。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大棚房”问题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于9月7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省委于8月22日召开常委扩大会议,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农业大棚私建“大棚房”等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10月8日,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深入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具体措施。各镇街道、经开区、各有关部门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打好“攻坚战”和“持久战”,切实将“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各项工作任务抓实抓到位,坚决守住耕地保护和全市粮食安全根基。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经开区要尽快成立“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职能部门承担共同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及时解决清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专项行动提供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国土资源、农业以及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切实摸清问题底数
各镇街道、经开区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解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实施方案》(附件1)明确的重点整治范围,对设施农业项目逐个入棚入园实地查看,切实摸清“大棚房”问题底数,建立台账,销号管理。排查清理阶段结束后,凡因工作不细不实,辖区内“大棚房”违法问题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转办或发生其他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四、严格分类推进整改
各镇街道、经开区要对排查出的“大棚房”问题准确定性,分类处置,做到“一案一策”。应当拆除的,必须无条件拆除到位;应该整改的,要按照有关政策实施整改。清理整治要坚持农地农用的根本原则,该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坚决退还,该恢复设施农业用途的要彻底恢复。
五、切实强化责任落实
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要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对查处整改不彻底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工作推进迟缓、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实施约谈、问责,对反面典型进行公开曝光。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大棚房”等违法行为。各镇街道、经开区要设立举报电话,专门受理群众举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区政府《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附件1)有关要求开展工作。《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兰山区农业局关于印发﹤兰山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国土资兰分字﹝2018﹞74号)不再执行。
附件:1、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
2、临沂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成员名单
3、“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4、“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
(此件不予公开)
附件1
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78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17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营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整治范围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辖区内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大棚房”等问题。各镇街道、经开区要开展拉网式、台账式等形式的排查清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要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二)坚决清理整治整改。要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坚决退房还地,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要按照标准进行整改。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三)严格执法惩治惩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坚决追回。
(四)严肃执纪问责。对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公职人员,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普遍建档立卡。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利用耕地的规范管理,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利用土地的责任意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根据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和设施农业等用地政策和管理办法。
四、责任分工
(一)区政府成立兰山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专项行动,调度通报进展情况,联合开展督导检查,指导和督促各镇街道、经开区落实清理整治任务和要求。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兰山国土资源分局,承担日常工作。区农业局派工作人员到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集中办公。原兰山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组并入兰山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二)各镇街道、经开区承担实施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负责专项行动组织落实,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整治整改等工作。要将清理整治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镇(街道)、村组。
(三)国土资源和农业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区政府统一部署下,加强专项行动指导和督促,各尽其责、共同负责,加强配合、联合行动,落实专项行动各项措施。
五、工作安排
(一)排查清理阶段。各镇街,经开区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逐个入园入棚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各镇街,经开区政府统计汇总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形成排查清理报告,报区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
(二)整治整改阶段。10月中旬起,各镇街道、经开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督促辖区各部门组织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和问责追责。区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对重点地区查处整治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对弄虚作假、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
专项行动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各镇街道、经开区要及时调度汇总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周二下午4时前向区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情况随时上报。12月9日前,各镇街道、经开区要在认真总结清理整治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区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联系人:王彬(兰山国土资源分局),电话8052210,电子邮箱:0539-8052210@163.com。
孙超(兰山区农业局),电话5250118,电子邮箱:lsqjdb@126.com。
附件2
兰山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协调推进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周兴金 区政府副区长
王翠宝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刘存华 区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孙立庆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张 震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办公室主任、兰山分局党组书记
王金生 区农业局局长
成 员:丁雪健 兰山公安分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
沈照辉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财政监督管理局局长
肖胜光 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兰山大队大队长
姜自安 区农业局副局长
刘广东 区林业局副局长
夏晓菲 兰山国土资源分局纪检组长
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兰山国土资源分局,肖胜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协调推进小组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结束后自行撤销。
附件3
兰山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_______________镇(街道)(盖章)单位:个、亩
单位 |
设施农业情况 |
违法违规建设情况 |
违法违规 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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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塑料 大棚 |
日光 温室 |
连栋 温室 |
其他 |
小计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其他 |
耕地 |
其中基本农田 |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
总计 |
||||||||||||||||||||||
注:Ⅰ类指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
Ⅱ类指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Ⅲ类指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附件4
兰山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
_______________镇(街道)盖章:单位:个、亩、万元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占地 面积 |
建设 地点 |
土地 流转 起止 时间 |
棚 数 |
建设主体 |
计划整改到位时间 |
|||||||||
主体 名称 |
建设 总投资 |
其中享受财政补助 |
始建 时间 |
违规 性质 |
违规 面积 |
|||||||||||
占用 耕地 |
其中占用基本农田 |
|||||||||||||||
中央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
镇(街道)、村 |
*年*月 — *年*月 |
*年 *月 |
Ⅰ、Ⅱ、 Ⅲ、其他 |
|||||||||||||
注:1.本表是违法违规情况明细表,要求逐个项目填写,项目是指各种资金来源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如一次性投资建设的10个棚,视为1个项目,在一行填写。
2.违规性质可分为Ⅰ、Ⅱ、Ⅲ类及其他,其中Ⅰ类指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Ⅱ类指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Ⅲ类指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8〕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非法加油站点油品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严重污染环境,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活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环保督察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治理工作,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从现在开始到2018年年底,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汽、柴油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防治大气污染,实现成品油市场法治化、管理规范化。重点治理以下行为:
(一)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擅自通过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辆等销售成品油的行为。
(二)未通过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未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预核准,擅自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点的行为。
(三)存在污染土地、水源等破坏环境的行为以及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销售过程中存在偷逃税款、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的行为。
(四)加油站点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行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加油站点违法经营构成犯罪的行为以及未落实实名制销售散装汽油有关规定,形成公共安全威胁或造成案件、事件的行为。
二、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
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今年以来排查发现以及12345举报、上级转交办的非法加油站点和非法流动加油车。各镇街、经开区要对辖区内的非法加油站进行详细地排查,建立台账,切实做到全覆盖、无盲区。
各镇、街道、经开区和区直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负责,部门配合”的原则。各镇、街道和经开区要落实辖区内的主体责任,直接负责辖区内所有非法加油站点的经营设施、设备的彻底拆除,根据摸底情况和拆除取缔任务,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措施,组织基层安监、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力量采取查封或没收经营设施、罚款、拆除违章建筑等措施,确保对非法加油站点加油机、油罐、罩棚等经营设施及流动加油车的彻底取缔、拆除工作的完成。对前期已经取缔治理完成的要加强巡查,确保不出现反弹。各相关职能单位要针对非法加油站点及流动加油车存在的安全、环保、非法经营、消防、违建、土地、规划、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法,积极作为,尽职履责。
整治行动结束后,区政府将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包片督导”原则到各镇、街道、经开区对照镇街、经开区台账,进行督导,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延长专项治理时间,限期整改。同时,各镇街道、经开区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本次专项行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建章立制,防止非法加油站点死灰复燃。属地政府要确立具体基层监管单位,确保对辖区进行后续监管,确保责任到人。
三、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兰山区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治理活动协调推进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全区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治理工作,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通报。各镇街道、经开区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要靠上具体抓。各镇、街道和经开区都要成立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治理工作机构,按照属地治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相关职能单位对镇街道、经开区进行包片督导(附件3部门包镇街分工表),协助所包镇街道、经开区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对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摸底排查、集中治理、检查验收等阶段负有全程督导责任,随时掌握所包镇街道、经开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分析专项治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包片单位每10日对所包片区进行一次实地督导,重要时期应当增加实地督导频次。区政府将组织安监、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执法。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公布专项举报电话,确保群众参与,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和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对各种抗法、充当利益保护伞等行为,交付相关司法和纪检部门严肃查处,确保专项行动有效开展。
附件:1.兰山区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推进小组成员名单
2.属地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3.区直部门包镇街(经开区)督导分工表
附件1
兰山区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推进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金波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董 胜 区经信局局长
管桂旭区安监局局长
张克存区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成 员:李 伟 区经信局副局长
丁雪健 兰山公安分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
刘永强 区安监局副局长
周可宝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闫加方 兰山交通运输分局公路所所长
宋永涛 兰山规划分局副局长
闫泓霏 商城规划分局副局长
徐 飞 兰山国土分局党组成员、市国土局土地整理中心综合科副科长
余广彬 兰山环保分局副局长
闵令涛 区税务局副局长
夏继宝 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张钦雪 区电视台总编辑
王文超 兰山消防大队参谋
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董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属地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镇、街(经开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直接负责拆除、取缔辖区内所有非法加油站点及流动车辆,彻底铲除非法加油站点及流动加油车的经营设施,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检查非法加油站点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特别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依照《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非法加油站点,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的罚款。对存在危险化学品及其他严重易燃、易爆品等安全隐患的非法加油站点进行查处。
交通部门:负责检查成品油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是否有效,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车辆。负责对停车场、物流园区内非法加油站点及流动加油车进行监督和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对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站点进行立案查处,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打击非法加油站点经营过程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买卖汽油等非实名制行为、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消防部门:负责检查非法加油站点违反消防规定储存汽、柴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不落实、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验收不合格等消防安全隐患,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经信部门:负责检查非法加油站点是否存在成品油方面核准手续,有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经销劣质汽、柴油,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重点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当前汽、柴油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假冒他人名称或商标销售成品油的行为。负责检查非法加油站点计量制度、加油机铅封、加油机强制检定等工作,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国土部门:负责检查非法加油站点用地是否具备合法用地手续。依法查处非法加油站点违法占地行为。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的非法加油站点,依法拆除未经规划许可的各类设施。
环保部门:依法查处污染土地、水源等破坏环境的行为,查看是否办理环评手续、拥有油气回收装置,依法查处不符合环保要求行为。
税务部门:负责对非法加油站点的偷逃税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服分中心:对非法加油站点采取停电措施。
电视台:负责协调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热线办:将相关热线举报案件转交属地热线办进行办理。
附件3
区直部门包镇街(经开区)督导分工表
包片督导单位 |
包片督导范围 |
区安监局 |
义堂镇 |
兰山交通分局 |
柳青街道 |
兰山公安分局 |
兰山街道 |
兰山消防大队 |
半程镇 |
区经信局 |
枣园镇、汪沟镇、兰山经济开发区 |
区市场监管局 |
金雀山街道、银雀山街道 |
区综合执法局 |
白沙埠镇、李官镇 |
兰山环保分局 |
方城镇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兰山区第三次国土调查的通知
临兰政字〔2018〕7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开展第三次国土调查的工作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兰山区第三次国土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查清全区土地利用现状,细化和完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立足于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支撑创新驱动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等各项工作需要,同步完成多个专项调查任务和成果分析,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和数据共享应用平台,实现土地调查成果的共享与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
二、主要任务
在兰山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和现有资料,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开展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建立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三、时间安排
第三次国土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为确保完成任务,调查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2018年10月底前,开展调查准备工作。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开展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案编制、宣传等工作。
(二)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全面开展调查工作。组织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三)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第三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形成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完成调查工作验收、数据上报、成果发布等。
四、组织实施与经费保障
第三次国土调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摸清我区土地资源家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撑服务新旧动能转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三次国土调查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各司其职,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圆满完成全区第三次国土调查任务。区政府确定成立兰山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兰山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调查工作中的具体组织和协调。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由兰山国土资源分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兰山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区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镇街道、村社区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本次土地调查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要积极筹措、统筹安排,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第三次国土调查顺利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和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实调查工作人员和技术队伍,做好调查人员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择优选择调查队伍和项目监理单位,实施调查工作全流程监管。
(二)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按时报送调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准确。
(三)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传媒手段及新媒体渠道,通过新闻报道、政策解读等方式对第三次国土调查进行全面、广泛的宣传报道和积极舆情引导。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土地资源国情认知和国策意识,进一步强化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粮食安全底线的广泛共识,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兰山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兰山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翠宝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刘存华 区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张 震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办公室主任、兰山分局党组书记
成员:殷学厚 兰山国土分局党组成员
李宝安 区发改局副局长、重点项目管理办主任
许延山 区住建局主任科员
李建堂 区水务局主任科员
张庆钰 区林业局主任科员
范建勋 区民政局副局长
何秋杨 兰山环保分局副局长
宋永涛 兰山规划分局副局长
闫泓霏 商城规划分局副局长、办公室主任
姜自安 区农业局副局长
赵振忠 区统计局普查办主任
刘荣海 区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邓洪星 区公路局副局长
闫加方 兰山交通运输分局公路所所长
朱 林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赵欣华 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理
张 波 兰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 刚 银雀山街道城建办主任
吴传星 金雀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史立庆 柳青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志华 白沙埠镇副主任科员
丁国栋 枣园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王富涛 半程镇副镇长
鲁同华 李官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卢永生 义堂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
唐加峰 汪沟镇副镇长
王连银 方城镇政府副镇长
徐有福 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发展服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兰山国土资源分局,由殷学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以及各时间节点完成第三次国土调查各阶段工作。领导小组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临兰政办发〔2018〕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社会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社会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社会服务工作管理,提高选聘社会服务机构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节约财政资金,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购〔2015〕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购买人,以财政性资金(包括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向中介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购买社会服务,均应遵守本办法。购买招标代理等第三方付费的社会服务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是指经市场监管、民政或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依法登记设立的中介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接受购买人委托,向购买人提供的公证性、代理性、技术服务性等与社会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服务,即为购买人从事的组织、评价、代建、科研、环评、能评、规划、勘探、设计、造价、监理、采购、招标、评审、论证、审查、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会计、审计、评估、法律顾问、物业管理等有偿服务活动。
第四条 购买社会服务应坚持权责明确、公开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购买预算
第五条 购买社会服务预算由购买人负责编制。购买人应根据国家规定、行业收费标准和预算编制标准,确定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目标要求,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合理测算服务项目所需资金,科学编制本单位购买社会服务预算。购买社会服务预算应明确服务内容和采购方式,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下达。
第六条 购买社会服务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照现行投资评审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三章 购买方式
第七条 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分为政府采购方式和自行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定点采购。由购买人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织实施。
(二)自行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由购买人自行组织实施。
第八条 购买人应根据服务项目的购买预算选择采购方式。经财政部门批复的同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类服务项目应合并购买,不得人为拆分、化整为零。
(一)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下同)以上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定点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工程服务100万元,其他服务15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已组织定点采购的,应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未组织定点采购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评审等自行采购方式,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购买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接服务机构。
(一)按区政府与相关合作伙伴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符合向特定单位购买社会服务要求的;
(二)落实区政府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标,对承接服务机构有特殊要求的;
(三)在服务类事业单位过渡期内需要由原事业单位继续承担有偿服务的;
(四)为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的;
(五)购买预算金额较小,经公告只有一家报名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且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购买人也可以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服务机构。
第十条 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购买人应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报财政局备案,按财政局确认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购买人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自行确认采购方式。
第四章 购买程序
第十一条 对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接服务机构的,购买人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人应先按本办法规定,以竞争性评审方式选定一个具备相应领域专业特长的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按购买人委托组织采购活动。
(二)发布采购公告。设计、勘探和监理等工程服务招标应当在相应工程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发布公告;其他项目应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为:公开招标不少于20天,竞争性评审不少于10天,单一来源采购不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确认中标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邀请意向承接服务机构报价,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邀请3家以上服务机构投标。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和购买人代表一起组成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进行比较和评价,推出中标候选人名单。购买人应当确认排序第一名的为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四)合同公示。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并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合同金额、承接服务机构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对采用定点采购方式确定承接服务机构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组建服务机构库。定点采购组织人(购买人或业务主管部门,下同)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3家以上服务机构,组建服务机构库。
(二)签订框架协议。组织人应与入围的服务机构签订框架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定点期等内容,以及组织人、购买人和服务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
(三)确定承接服务机构。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或框架协议约定了价格标准的项目,应按规定执行价格标准;没有价格标准的,在选择使用服务机构时应组织入围的服务机构报价。购买人应组织3名以上单位采购人员,综合分析评比服务质量、价格等各项因素,择优选取承接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对采用竞争性评审或定向委托等自行采购方式确定承接服务机构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邀请报价。购买人应在区政府网站部门信息公开栏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或以书面邀请函的形式,邀请服务机构报价。报价邀请应写明项目情况、预算、服务人员和设备要求等内容。
(二)确定成交人。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的应邀请意向承接服务机构报价;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的应邀请3家以上服务机构报价。购买人应由3名以上单位采购人员(或委托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小组,根据报价、信誉和服务质量等情况对各报价人进行比较和评价,形成推荐意见,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确定成交人,并签订服务合同。
(三)成交结果公示。服务机构确定后,采购人应及时在区政府网站部门信息公开栏上公示成交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合同金额和承接服务机构等相关信息。购买人应将购买过程和结果向单位有关会议汇报并在本单位公示。
第五章 验收与费用支付
第十四条 合同实施完成后,购买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等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于定点采购服务项目、因项目内容变更而导致合同金额变动的服务项目,购买人应及时将合同完成、变更情况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购买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接机构支付服务费,不得向被服务对象或其他关系人转嫁费用。服务费支付程序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纪律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购买人应及时将采购公告、邀请函、报价文件、比较和推荐意见、合同和验收报告等采购活动记录整理成册,妥善保管,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购买人应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服务机构严格履行合同,按时完成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对服务机构没有按照合同期限履约的,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或者不能得出结论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应相应扣减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支付服务费用。
对服务机构恶意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一经查实,购买人应立即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或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财政、监委、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购买社会服务的监督、审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委托服务机构、违反购买社会服务预算管理规定、选聘中介机构过程中有违规行为或放任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2、竞争性评审项目采购公告、采购人员评分表和成交结果公告
3、定向委托项目采购人员评价意见和成交结果公告
4、政府购买服务文件
5、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6、政府采购项目书面推荐供应商审批表
7、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
附件1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
|||||
采购方式 |
适用项目 |
使用范围 |
主要特点 |
时间 |
主要法律依据 |
公开招标 |
工程服务 |
100万元以上 |
通过公告邀请三家以上服务机构报价,由评审委员会按综合评分法或最低价评标法推出中标人。 |
20天 |
招标投标法 |
其他服务 |
150万以上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
|||
竞争性磋商 |
服务 |
2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 |
通过公告邀请三家以上服务机构报价,经多轮磋商后,由磋商小组按综合评分法评选出中标人。 |
10天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
竞争性谈判 |
服务 |
2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 |
通过公告邀请三家以上服务机构报价,经多轮谈判后,由谈判小组确定符合条件、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人。 |
3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 |
单一来源采购 |
服务 |
20万元以上,符合只有一家服务机构的条件 |
经公示后,邀请意向服务机构谈判,由谈判小组与服务机构进行谈判,确定服务价格。 |
5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 |
定点采购 |
服务 |
公开招标数额以下 |
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三家以上定点服务机构。由采购人在定点服务机构中按事先确定的规则选择承接服务机构 |
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
竞争性评审 |
服务 |
20万以下 |
通过公告或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报价,由3名以上采购人代表评议后确定中标人。 |
无 |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暂行办法 |
定向委托 |
服务 |
20万以下,符合条件的只有一家服务机构 |
由采购人邀请意向服务机构进行谈判,由3名以上采购人代表与服务机构谈判议定服务价格 |
无 |
|
附件2
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项目公告
(参考文本 )
(服务购买方)拟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对以下项目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现将项目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金额(人民币):
三、购买服务内容:
四、对服务提供方资质要求及应提交材料:
五、提交材料时间、地点:
1.时 间:201 年 月 日至 201 年 月 日(北京时间)。
2.地 点: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七、附件:竞争性评审文件
年月 日
竞争性评审评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报价人 |
报价得分 (30分) |
服务质量得分 (30分) |
信誉得分 (20分) |
业绩得分 (20分) |
…… |
合计 |
1 |
|||||||
2 |
|||||||
3 |
|||||||
4 |
|||||||
采购人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购买服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删除评分项、调整分数分配比例;
2、由采购人员独立对各报价人进行评分并填写本表。
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项目结果公告
( 参考文本 )
(服务购买方)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组织实施了以下项目的购买活动,现就购买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二、购买服务内容:
三、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人民币):
四、确定的服务提供方(乙方):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六、其他内容:
年月日
附件4
项目编号:
本文件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项目的参考文本,服务购买方应结合项目特点和具体要求修订相关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文件
单位名称: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报价邀请函3
第二章 社会服务机构须知5
第三章 项目说明及要求
第四章 授予合同20
第五章 附件26
第一章报价邀请函
****单位拟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对以下 项目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现将项目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金额(人民币):
三、购买服务内容:
四、对社会服务机构资质要求及应提交材料:
五、提交材料时间、地点:
1.时 间:201 年 月 日至 201 年 月 日(北京时间)。
2.地 点: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一、响应文件的组成
社会服务机构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报价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响应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2.报价明细表;
3.社会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
4.拟投入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5.拟投入本项目设备情况表;
6.社会服务机构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
7.社会服务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和有关说明;
1、社会服务机构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将具体服务内容详列清单进行报价。
2、投标报价为完成本项目各项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险、材料、食宿、交通、水电费、管理费、营业税金等。如果报价中有缺项,应视为漏报项价格已分摊在其它项目中。社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项目,应先填写该项目的实际价格,并注明免费,此项不计入总价或合计价。
3、每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单价和合价,任何有选择的单价和合价将不予接受。
4、“报价一览表”不允许涂抹、修改,表中相应内容的报价必须计算正确。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响应文件正本用A4幅面的纸张打印,装订成册,按要求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社会服务机构代表必须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3、无论报价结果如何,社会服务机构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第三章 项目说明及要求
1、项目名称:
2、项目概况:
3、服务时间:
4、服务期限:。
6、项目预算价 元,高于预算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5、付款方式:
二、服务要求:
附件一:
(服务购买方):
经研究,我们决定参加 项目(项目编号: )采购并报价。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
1、我方已仔细阅过竞争性评审/定向委托文件并完全接受贵方要求。
2、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内容真实有效。
3、如果我方成为成交社会服务机构,我们将履行贵方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并按我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按期、保质、保量提供服务。
4、我们理解,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你们有选择成交社会服务机构的权利。
5、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6、我方的响应文件有效期自开启响应文件之日起60日内。
7、与本次采购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帐 号:
社会服务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分项序号 |
分项名称 |
人员工资 |
社会保险费 |
材料费 |
交通费 |
设备租赁费 |
... |
税费 |
利润 |
合计 |
1 |
||||||||||
2 |
||||||||||
3 |
||||||||||
报价总金额合计(大写) |
小写 |
|||||||||
说明:1、社会服务机构必须按自身实际情况认真编制报价明细表,且报价总金额不得高于预算价,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
2、本表务必填写清楚,准确无误;
3、投标报价为完成本项目各项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社会保障、材料费、交通费、管理费、营业税金等。
4、本表不够可按相同格式加以扩展。
社会服务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名 称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金 |
|||||||
注册地址 |
经营地点 |
注册或成立时间 |
|||||||
项目联系人 |
职 务 |
电 话 |
|||||||
职工人数 |
工程技术人员 |
资产总额 |
|||||||
开户银行 |
开户名称 |
账 号 |
|||||||
单位主要资质 |
|||||||||
质量保证体系 |
|||||||||
驻临沂服务机构 |
|||||||||
机构名称 |
地 址 |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
说明:1、该表填写必须清楚,准确无误,真实有效;2、对本表中任何内容的修改,必须加盖公章予以确认;3、该表后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招标公告中要求的相关行业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社会服务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报价人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址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管理 人员 |
||||||||
技术 人员 |
||||||||
服务 人员 |
||||||||
报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全权代表:(签字或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序号 |
购买单位名称 |
购买 内容 |
合同 总价 |
签订合同时间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注:表格可按相同格式扩展。
社会服务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
社会服务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社会服务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项目编号:
本合同文本仅作为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项目的参考合同文本,适用于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项目。双方签订合同时应结合项目特点和具体要求修订相关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参考文本 )
年月日
甲方(购买主体):
乙方(承接主体):
甲方(购买主体):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接主体):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鲁政办发〔2013〕35 号)、《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购〔2015〕11 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政府购买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项目内容
1、甲方通过 方式(采购方式)确定由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
2、服务内容及数量(可另附明细附件):
3、服务地点: 。
4、服务期限:自 年月 日至 年月 日。
第二条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可另附明细附件)
第三条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
1、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金额为(大写 ): 元(人民币 ¥)。
2、报价明细:
3、乙方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第四条付款方式(根据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和服务类型选择以下任一种付款方式)
甲方以□国库直接支付□国库授权支付□单位资金转账支付方式付款(在□内划“√”)。
甲方以下述第 项方式支付合同款项。
1、一次性付款:乙方履约完毕后且甲方按照本合同第 5 条规定验收合格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
2、分期支付:
(1)按年/按季度/按月支付等额的服务费;
(2)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元(或服务费总额的%);在交付服务成果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服务费元(或服务费总额的%)。
(3)按本合同项目进度支付服务费(应根据项目特点具体约定,以下阶段支付仅为参考):
1)乙方服务人员到达服务地点并提交服务实施方案后日内,甲方将总服务费的%支付给乙方;
2)第二次付款为总服务费的 %,甲方在乙方提交服务阶段报告及其它文件,且该报告及相关文件符合本合同要求并经甲方验收后日内付给乙方;
3)最后一次付款为总服务费的%,甲方应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递交服务总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经甲方验收完毕日内付给乙方。
第五条验收方及验收标准
1、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机构应及时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验收时乙方应派员参加,共同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承担相关责任。
2、验收程序及标准(可另附明细附件):
第六条绩效评估标准及方法(应附具体方案)
1、甲方根据项目特点和绩效目标要求,制定具体的绩效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受益对象代表参与评估。绩效评估重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成本效益分析、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评价。
2、乙方提供服务完成后,甲方按照绩效评估方案组织对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估。甲乙双方对绩效评估结果应无异议接受。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3、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 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 义务或责任。
4、甲方有权在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 公共安全情形时终止本合同。
5、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变动对服务项目的需求标准 和质量要求作出相应变动或者取消项目。
6、甲方有权将乙方履行合同情况及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定情 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中。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2、甲方应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实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项目。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
3、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均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6、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7、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并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8、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审计。乙方应保存与本合同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为本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15年。经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上述记录和账目。
9、项目交付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条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社会效益等损失的应当赔偿。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服务,到期拒付服务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服务费%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的,则每日按逾期金额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项目相关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服务费%的违约金。
3、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的项目服务内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逾期 日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总服务费%的违约金。
5、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第十条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并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承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获得的政府、公民个人等各种信息和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2、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乙方交付的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成果文件、资料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但甲方依据相关法定职责对外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本合同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国办发〔2013〕96号、鲁政办发〔2013〕35号规定的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受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动影响,经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五条税费发生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六条其他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相关购买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为准。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及乙方银行账户信息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补充条款
1、谅解与备忘条款:
2、双方不可撤销的责任与义务:
3、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本合同订立地点: 。
3、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合同附件(若有附件应注明附件名称)
1、
2、
3、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名称: 单位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附件6
政府采购项目书面推荐供应商审批表
采购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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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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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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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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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邀请方式 |
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其中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是:_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人推荐家数不超过推荐总数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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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面推荐供应商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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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部门 意见 |
分管领导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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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
(公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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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意见 |
(公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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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自行采购限额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采购项目。
附件7
采购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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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名称 |
采购预算 |
|||
服务项目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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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 |
区政府与相关合作伙伴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应向特定单位购买 为落实区政府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标,对承接服务机构有特殊要求 在过渡期内需要由原事业单位继续承担有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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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单位名称 |
||||
主管 部门 意见 |
分管领导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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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
(公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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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意见 |
(公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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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表
注:本表适用于自行采购限额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汪沟镇刘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8〕84号
汪沟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水十条”要求,区政府委托临沂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了《刘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结合最新公布的划分标准,现将刘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公布如下: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口半径300米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包括入库上游河流柳青河水域;陆域范围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外)及入库河流柳青河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不超过分水岭范围)。
你镇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在保护区边界、国省重要道路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建设隔离防护工程。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防止保护区内建设违法违规项目,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