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
关于印发《兰山区农机技术指导员分户指导方案》的通知
临兰农机字〔2019〕15号
各科室、站:
现将《兰山区农机技术指导员分户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立足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兰山区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
2019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农机技术指导员分户指导方案
为保证我区农机科技示范户尽快提升操作水平,更好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特制订本指导方案。
一、岗位责任制度
1、根据《实施方案》和示范户的特点,分户制订详细的技术示范方案。
2、负责把《实施方案》、各类培训技术资料等发放到指导示范户,保证指导到田间地头,技术入户。
3、负责示范户的技术培训指导和周边辐射户的技术培训指导。
4、及时发放各种技术资料和“物化技术”补贴。
5、建立示范户技术服务档案,详细记录示范户的基本情况、技术服务情况、辐射带动和经济效益情况,及时记录示范户提出的需求诉求。
二、服务对象
全区农机科技示范户。
三、指导工作内容
1、每名技术指导员负责3个科技示范户及辐射周边农户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力推6个主导品种、2项农机新技术,全年入户指导时间不低于100天。
2、因地、因户制宜选择示范品种和示范技术,提出和制订每个示范户的技术示范方案,并分户组织实施,在各自包干区域内建设1户有特色的高标准示范样板。
3、技术指导员必须在农作物生产的关键环节(耕作、播种、收获)到每个示范户及周边农户开展技术指导,平时要与示范户加强经常性联系。
4、加强自身学习,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技术培训,并以印发技术资料、田间指导、上门服务等形式,对农机示范户进行指导和培训,并争取建设1处“农民科技书屋”。
5、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的示范户入户率达到90%以上,示范户的农作物产量比上年提高10%以上,收入提高10%以上,并做到逐年有所增长。
兰山区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关于聘请兰山区2019年基层农机推广体系
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相关专家的公示
临兰农机字〔2019〕13号
各镇、街道、经开区农机站(农业办),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实施好兰山区2019年基层农机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充分利用好项目的建设成效。经区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党组研究决定,立足于兰山区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结合全区作物种植特点和实际生产发展需要,决定聘请相关专家指导工作,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张守维 兰山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高级农艺师
沈素华 兰山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 高级农艺师
许晓东 兰山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农艺师
张西银 兰山区农业农村局植物保护站副站长 高级农艺师
刘萃颖 兰山区农业农村局果茶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兰山区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
2019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兰山区2019年基层农机推广体系
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示范主体名单和示范区选址的公示
临兰农机字〔2019〕12号
各镇、街道、经开区农机站(农业办),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实施好兰山区2019年基层农机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充分利用好项目的建设成效,发挥好项目示范主体和示范区的辐射带头作用。经区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党组研究决定,立足于兰山区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结合全区作物种植特点和实际生产发展需要,选取了3家项目示范主体和2处示范基地,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一、示范主体名单
兰山区久耕农机合作社
兰山区洪顺农机合作社
兰山区禾雨农机合作社
二、示范区选址情况
围绕兰山区农业和农机化发展需要,按照“两全两高”农机化发展方向,以主导产业为主、多种示范和高规格、严要求、可持续的原则,重点建设2个试验示范基地,即:兰山区方城镇主要农作物高效植保机械化、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基地;李官镇主要农作物高效植保机械化、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基地。积极做好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工作。
兰山区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
2019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公布兰山区2019年基层农机推广体系
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确定主推技术的公示
临兰农机字〔2019〕11号
各镇、街道、经开区农机站(农业办),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实施好兰山区2019年基层农机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充分利用好项目的建设成效。经区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党组研究决定,立足于兰山区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结合全区作物种植特点和实际生产发展需要,确定项目建设主推技术,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作物种类:小麦、玉米
主推技术:主要农作物高效植保机械化技术、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
兰山区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
2019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关于成立兰山区2019年基层农机推广体系改革
与建设补助项目技术小组的公示
临兰农机字〔2019〕10号
各镇、街道、经开区农机站(农业办),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实施好兰山区2019年基层农机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充分利用好项目的建设成效。经区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党组研究决定,立足于兰山区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结合全区作物种植特点和实际生产发展需要,决定成立项目技术小组,具体情况公示如下:
王加玺 区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党建办主任,工程师
韩海英 区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推广站站长,经济师
陈 涛 区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推广站副站长
洪 伟 区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推广站副站长
蒋文建 区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推广站科员
刘胜德 兰山区久耕农机合作社理事长
洪存善 兰山区洪顺农机合作社理事长
张敬连 兰山区禾雨农机合作社理事长
兰山区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
2019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兰山区司法局
关于公布区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2019年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临兰司发〔2019〕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机制》(国办发〔2018〕115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45号),明确我区区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严控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进一步做好我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实行制定主体动态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公布的镇街、部门(详见附件1) 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本机构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发。未经确定公布的单位、部门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管理。经审核确定,2019年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共4件(详见附件2),各起草部门要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精干力量, 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调研、论证、起草、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确保按计划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共同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未列入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区司法局不予受理审查。
三、严格执行“三统一”工作制度。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各制定主体可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三统一”工作制度。区级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LSD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详见附件 1)和登记流水号,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不得随意增减流水号位数。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 1 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切实强化合法性审核责任。各制定主体要确定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先行审核后,报区司法局进行审核。区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要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核责任,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不得提交本部门审议,部门负责人不得签发。
五、深入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各起草单位应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30 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式 2 份,连同电子文本(通过山东省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一并报送区司法局备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负责相关报备工作,各起草部门应当于文件印发 3 日内将正式文本、起草说明、起草依据一式九份,连同电子文本报区司法局。
附件:1.区级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及主体代号
兰山区司法局
2019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农机公司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临兰政征公告字〔2019〕第3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临兰政征决字〔2019〕第3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农机公司片区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予公告。
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征收决定,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6日
附:1、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临兰政征决字〔2019〕第3号)
2、农机公司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临兰政征决字〔2019〕第3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农机公司片区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农机公司片区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农机公司小区住宅楼、西至通达路、南至名仕家园、北至平安路(规划保留建筑除外)。
三、房屋征收部门:临沂市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沂市兰山区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原临沂市兰山区农业机械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金雀山街道办事处。
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农机公司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征收决定,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6日
农机公司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农机公司片区征收范围:东至农机公司小区住宅楼、西至通达路、南至名仕家园、北至平安路(规划保留建筑除外)。
二、房屋征收依据
该片区已纳入临沂市兰山区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征收。
三、房屋征收部门
临沂市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临沂市兰山区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原临沂市兰山区农业机械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金雀山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依据法定程序选定。
六、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征收补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妥善安置的原则。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片区内征收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
本片区内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房屋规划区域及设计、建设规范
该片区实行就近安置,安置房屋在本片区建设,规划设计为高层住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要求。
七、补偿安置办法
(一)货币补偿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个人住宅的货币补偿标准,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1、装饰装修补偿。征收个人住宅,根据认定的合法面积对装饰装修给予适当补偿。简装修的,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精装修的,按每平方米60元补偿;特殊装修的,一般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无产权证房屋的征收。由政策认定组进行合法性认定后分类补偿。
3、营业用房和“住改非”房屋的补偿。
(1)有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三证合一按照社会统一信用登记)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相一致;
(3)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字样。
被征收房屋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其房屋按照营业用房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不同时具备以上3个条件的,不能认定为营业用房。
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为“住宅”,具备前两个条件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租赁经营的缴纳相关税费1年以上),可认定为“住改非”房屋。
沿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住改非”房屋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40%的补偿款;其它“住改非”房屋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30%的补偿款。
4、违法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5、配房、储藏室、车库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也可补足与被征收主房补偿价格的差价,按主房予以还建。
(二)产权调换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计算并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积对应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不足部分,按货币补偿价格找补差价;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格结算;安置房屋公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部分,执行不含地价的建设成本价。
2、本片区所执行的市场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执行的不含地价的建设成本价,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测算确定。
3、还建安置房配建的车位、储藏室采取市场化运作,由住户自愿购买。
(三)选房原则
按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确认安置房屋。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较大的,选择安置房后,剩余套内面积达到新建安置房最小户型套内面积一半(含)以上的,可以补交差价后再选择一套最小户型的安置房,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剩余套内面积达不到安置房最小户型套内面积一半的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四)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1、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五)附属物补偿
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参照附表执行。
(六)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七)设立抵押权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抵押或查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八、有关奖励、补助和其它规定
(一)奖励政策
为鼓励居民早签协议并腾空房屋,在征收通知规定的奖励期限内(15日)签订协议的,给予奖励。前6日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奖励2万元;之后每拖延1日,递减2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保持门窗完好,经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单进行结算,否则取消奖励。逾期未签订协议或未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二)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每户一次性付给1000元搬迁补助费。
2、征收非住宅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8元/㎡。特殊设备的搬迁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临时安置费
该片区住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户每月13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3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36个月计算。所调换的房屋提前回迁安置的,按照实际过渡期限结算。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次月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签订协议后,确定统一腾空时间,临时安置费从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后开始计发。
(四)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企业被征收前三年效益的平均数确定。无法认定效益的营业用房,按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合法建筑面积以100元/㎡执行。
事实已停业、停产的,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九、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本片区征收决定发布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
十、适用范围
本补偿方案只适用于农机公司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附件:1、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
2、非住宅房屋重置价格表
附件1:
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
序号 |
名 称 |
类别规格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1 |
独立门楼 |
300元/个 |
|||
2 |
独立大门楼 |
宽度≥1.3米 |
800元/个 |
||
3 |
大门 |
铁皮、铁栅式 |
60元/平方米 |
||
4 |
电动伸缩式 |
900元/米 |
|||
5 |
压水井 |
眼 |
160元/眼 |
||
6 |
自备深水井 |
5000元/眼 |
深>50米 |
||
7 |
活动板房 |
平方米 |
60元/平方米 |
||
8 |
水池 |
砖砌水池 |
100元/立方米 |
1、化粪池参照相同材料的水池标准执行。 2、正常使用的按标准补偿,废弃不使用的不予补偿。 |
|
9 |
垒砌烟囱 |
高度5米以上,每增加1米增加400元(5米以下不予补偿) |
1000-3000元/座 |
5米≤高度≤10米 |
|
高度10米以上,每增加1米增加700元 |
3000-6500元/座 |
10米≤高度≤15米 |
|||
高度15米以上,每增加1米增加1100元, |
6500-12000元/座 |
15米≤高度≤20米 |
|||
高度20米以上,按12000元补偿 |
12000元/座 |
高度≥20米 |
|||
10 |
金属烟囱 |
高度<5米,直径≥25厘米 |
15元/米 |
||
高度≥5米,直径≥25厘米 |
30元/米 |
||||
11 |
地磅 |
100吨以上为10000元/台,100吨以下每降低10吨扣减10% |
10000元/台 |
搬迁费 |
|
12 |
影壁墙 |
独立型 |
360元/座 |
||
序号 |
名 称 |
类别规格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13 |
变压器 |
30KVA |
4800元/台 |
搬迁费 |
|
50KVA |
6400元/台 |
搬迁费 |
|||
80KVA |
7600元/台 |
搬迁费 |
|||
100KVA |
9000元/台 |
搬迁费 |
|||
125KVA |
10000元/台 |
搬迁费 |
|||
160KVA |
11700元/台 |
搬迁费 |
|||
200KVA |
13800元/台 |
搬迁费 |
|||
250KVA |
16400元/台 |
搬迁费 |
|||
315KVA |
19400元/台 |
搬迁费 |
|||
14 |
锅炉 |
0.2-0.5吨 |
1500元/台 |
搬迁费 |
|
0.6-1吨 |
2000元/台 |
搬迁费 |
|||
2吨 |
6000元/台 |
搬迁费 |
|||
3吨 |
8000元/台 |
搬迁费 |
|||
4吨 |
10000元/台 |
搬迁费 |
|||
5吨 |
12000元/台 |
搬迁费 |
|||
6吨 |
15000元/台 |
搬迁费 |
|||
15 |
暖气片 |
60元/组 |
|||
16 |
热水器 |
含即热式热水器 |
200元/套 |
自行拆除 |
|
17 |
空调 |
分体式空调 |
300元/台 |
自行拆除 |
|
窗式空调 |
100元/台 |
自行拆除 |
|||
18 |
太阳能 |
100元/个 |
自行拆除 |
||
19 |
浴盆 |
150元/套 |
|||
20 |
室外楼梯 |
砼梯 |
375元/平方米 |
||
钢梯 |
120元/平方米 |
||||
序号 |
名 称 |
类别规格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21 |
煤气 |
机械表 |
2100元/户 |
||
卡式表 |
2400元/户 |
||||
22 |
电话 |
150元/部 |
移装事项由住户自行办理 |
||
23 |
电表 |
光亮工程 |
300元/户 |
动力表按双倍标准赔偿 |
|
24 |
水表 |
100元/块 |
|||
25 |
有线电视 |
240元/户 |
|||
26 |
宽 带 |
300元/户 |
|||
27 |
监控探头 |
50元/个 |
|||
28 |
厕所 |
简易厕所 |
200元/个 |
||
29 |
围墙 |
砖墙高1.5m以上 |
110元/平方米 |
砖墙为实心及多孔砖所砌 |
|
土坯墙高1.5m以上 |
70元/平方米 |
||||
空心砖墙高1.5m以上 |
60元/平方米 |
||||
铁艺围墙 |
90元/平方米 |
||||
铁丝围网 |
20元/平方米 |
||||
30 |
简易棚 |
一面墙 |
60元/平方米 |
借用墙不按有墙计算 |
|
两面墙 |
80元/平方米 |
||||
三面墙 |
100元/平方米 |
||||
31 |
地面 |
水泥地面 |
40元/平方米 |
厚度大于等于10厘米 |
|
花砖地面 |
35元/平方米 |
||||
32 |
苗圃 |
苗木 |
7000-1000元/亩 |
根据苗木的密集程度和长势现场确定补偿标准,1年内苗木降低10%标准执行。花圃参照苗圃标准执行 |
|
33 |
灌木 |
一年生以内 |
6元/墩 |
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
|
一年生以上 |
8元/墩 |
||||
序号 |
名 称 |
类别规格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34 |
果树 |
苗木 |
定植1年以下且地径<1.5厘米 |
5元/棵 |
1、密度:苗木1500棵/亩、幼苗220棵/亩、初果120棵/亩、盛果100棵/亩、衰果80棵/亩。每亩超过规定的棵树按亩补偿。 2、果树包括:苹果、梨、桃、杏、核桃、樱桃、柿子、枣、板栗、李子等树种。 3、石榴树补偿标准上浮20%予以补偿。 |
幼龄期 |
定植1年以下且地径>1.5厘米 |
40元/棵 |
|||
初果期 |
定植3年以下且地径>3厘米 |
260元/棵 |
|||
盛果期 |
定植5年以下且地径>6厘米 |
400元/棵 |
|||
衰老期 |
桃李杏樱桃15年以上,苹果、梨等20年以上 |
200元/棵 |
|||
35 |
乔木 |
胸径≤2厘米 |
10元/棵 |
||
胸径3-5厘米 |
20元/棵 |
||||
胸径6-10厘米 |
50元/棵 |
||||
胸径10-20厘米 |
80元/棵 |
||||
胸径>20厘米以上 |
80元/棵 |
||||
36 |
银杏 |
胸径≤3厘米 |
20元/棵 |
||
胸径4-6厘米 |
50元/棵 |
||||
胸径7-8厘米 |
80元/棵 |
||||
胸径9-11厘米 |
150元/棵 |
||||
胸径12-14厘米 |
300元/棵 |
||||
胸径15-20厘米 |
500元/棵 |
||||
胸径21-30厘米 |
800元/棵 |
||||
胸径30厘米以上 |
1500元/棵 |
||||
序号 |
名 称 |
类别规格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37 |
雪松 |
棵(高度1米以下) |
30元 |
||
棵(高度1-3米) |
30-100元 |
||||
棵(高度3-5米) |
100-200元 |
||||
棵(高度5-7米) |
200-400元 |
||||
棵(高度7-9米) |
400-800元 |
||||
棵(10米以上) |
800-1600元 |
||||
38 |
玉兰 |
棵(3cm以下) |
30元 |
||
棵(3-5cm) |
50—100元 |
||||
棵(5-7cm) |
100—300元 |
||||
棵(7-9cm) |
300—500元 |
||||
棵(10cm以上) |
500—1000元 |
||||
39 |
女贞 |
棵(3cm以下) |
20元 |
||
棵(3-5cm) |
20—40元 |
||||
棵(5-7cm) |
40—60元 |
||||
棵(7-9cm) |
60—80元 |
||||
棵(10cm以上) |
80——120元 |
备注:补偿树木为成活树木;其它附属物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征收认定小组提出认定补偿标准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附件2:
非住宅房屋重置价格表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框架结构 |
㎡ |
以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准 |
|
2 |
砖混结构 |
㎡ |
以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准 |
|
3 |
砖木结构 |
㎡ |
以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准 |
|
4 |
空心砖平房 |
㎡ |
300元 |
三面墙以上 |
5 |
空心砖瓦、石棉瓦 |
㎡ |
150元 |
三面墙以上 |
6 |
彩钢复合板 |
㎡ |
180元 |
檐高<3米 |
7 |
彩钢复合板 |
㎡ |
200元 |
檐高≥3米 |
8 |
彩钢复合板 |
㎡ |
280元 |
檐高≥3米,跨度≥9米 |
9 |
彩钢复合板 |
㎡ |
320元 |
檐高≥4米,跨度≥15米 |
10 |
彩钢复合板 |
㎡ |
350元 |
檐高≥5米,跨度≥15米 |
11 |
彩钢复合板 |
㎡ |
380元 |
檐高≥6米,跨度≥15米 |
12 |
彩钢瓦 |
㎡ |
110-200元 |
檐高<5米,跨度<9米 |
13 |
彩钢瓦 |
㎡ |
200-300元 |
檐高≥5米,跨度≥9米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9〕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57号)要求,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全区防汛抗旱指挥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适应今年的防汛抗旱工作需要,统筹考虑机构改革职责划转衔接等情况,自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12月底,区防汛抗旱指挥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过渡期。过渡期内,对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人员进行调整,指挥部办公室由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暂调整为设在区水务局,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过渡期后,指挥部办公室设置仍按照部门“三定”规定执行。
各镇街、开发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参照省、市、区做法,于6月24日前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情况于6月26日前报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成立兰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9〕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兰山区政府决定,兰山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调整为兰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对指挥部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公布如下:
指 挥:沈如茂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指挥:纪丙坤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区行政
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
王志胜 区委常委、人武部部长
李晓冬 区政府副区长
韩 东 区政府副区长
副 指 挥:韩永青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兰山分局局长
孙钦仕 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朱文明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新坤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镇域办主任
刘存华 区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王茂龙 区水务局局长
王金光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梁振勇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贾 庆 沂河水利管理局局长
秘 书 长:王金光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张成虎市交警支队副县级侦察员、直属二
大队大队长
安佰忠市交警支队副县级侦察员、直属三
大队大队长
潘月胜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产办主任
赵 新 区人武部副部长
程明珣 区财政局局长
管桂旭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 力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建华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王金锋 区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王思华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毛士西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贾瑞德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姜开昌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杜 清 区商务局局长
边存金 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石增辉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
高 忠 区广播电视台台长
宿振友 区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董建梅 兰山交通运输分局局长
张洪群 兰山环保分局局长
刘艳君 区公路局局长
张作伸 区林业发展中心主任
陈纪晓 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顾宝忠 区农机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孙星梅 区文化旅游发展中心主任
张 国 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大队长
朱中石 兰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郝学宁 市水文局角沂水文站站长
宋家亮 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服务分中心主任
孙云艳 中国移动集团兰山分公司总经理
郭 莉 中国联通公司兰山分公司总经理
陈新海 中国人寿兰山支公司经理
李 贝 中国人保财险兰山支公司经理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黄红波(区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主任)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在区综合执法局设立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度兰山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通报
临兰政字〔2019〕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近年来,全区上下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在推动兰山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涌现出了一批锐意改革创新、工作业绩突出、实绩贡献显著的中青年专家。为表彰先进、鼓舞斗志,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根据《兰山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临兰政办发〔2018〕44号)规定,经个人申报、逐级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考察等程序,区政府决定授予姜莉莉同志等10人2019年度“兰山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荣誉称号。
希望获奖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努力在新的征程上再创新业、再立新功;希望全区广大干部群众以获奖同志为榜样,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矢志爱国奉献,勇于创新创造。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快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推动各级人才政策落地生效,扎实做好团结、引领、服务工作,真诚关心人才、爱护人才、成就人才,让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走在前列,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区建设新局面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
附件:2019年度兰山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名单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9年度兰山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名单
姜莉莉 临沂第二实验小学
王红梅 临沂第四实验小学
张永玲 兰山区区直幼儿园
吴洪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医院
伊永成 天元建设集团
关永霞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冯 磊 兰山区文化馆
孙成友 兰山区体育中学
胡乃志 兰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宋毓民 兰山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
临兰政办发〔2019〕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经开区管委会:
《兰山区木业企业入园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兰山区木业企业入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兰山区木业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科学合理地利用好土地,提升园区发展水平,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兰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园条件
第一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和园区产业规则、布局;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优先支持家具类、易装类、成品类企业入园,发展精品木业。以家居家装领域、中高端全屋定制为重点方向,积极发展高端橱柜、高档家具、飞机汽车游艇内饰板等终端产品,扩大区域品牌影响力,提供产品定制服务,规范全屋定制标准,促进居家装产品向高端化、定制化方向发展。
第三条 投资标准:木业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亩;企业要在区内注册登记法人。
第四条 企业建成投产后,木业企业要实现亩均产值28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
第五条 鼓励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50%,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六条 引进先进生产设备。生产设备须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鼓励高端人造板生产企业引进国际领先生产线;积极应用生产机器人等智能设备,实施“机器换人”。
第七条 打造“智慧工厂”。引导入园企业重视工业设计,对生产流程进行优化升级,通过应用智能化管理和智能制造平台,提升管理和产品研发、设计、制造水平。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探索新型发展模式,提高木业制造信息化水平,打造“智慧工厂”。
第八条鼓励现有木业企业相互联合,整合重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抱团发展,联合入园,实现规模效益,打造名牌产品。
第九条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符合园区规划的企业,要积极实施就地改造,可以采取自身改造或多个企业联合改造的方式,严格走土地征收出让程序,办理土地规划手续取得大产权,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实施规模化、标准化发展。鼓励企业在实施技术改造过程中,通过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等“零增地”形式提高生产用地利用效率。
第十条 兰山区内搬迁企业,亩均效益评价达到B类以上,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可优先入园区。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下列项目或企业进入园区,可实行一企一议:
1、利用省外资金1亿元以上、境外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
2、与兰山区木业产业关联度大、产品附加值高等项目;年产值5亿元以上或年上交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改项目,近三年国家级科技项目或区级以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
二、联审联批
第十二条 为切实做好木业企业入园工作,成立兰山区木业企业入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改、工信、住建、市场监管、环保、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和税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审核小组常设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信局。同时视工作需要邀请其它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入园项目实际投资、建筑系数、用地、容积率、规划、税收等内容的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有意向入园区的投资方向园区提交以下资料,并按照程序办理:
1、意向投资方向园区提交项目入园申请书,并提供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2、由园区初审后,形成初审报告,向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初审报告及项目材料。
3、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项目入园材料和园区初审报告后,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见附件)进行项目论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意见。
4、根据项目审核领导小组批复,投资方与园区签订入园合同书。
5、由园区确定用地界址面积、提供用地红线图及规划条件和企业建筑设计。
三、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在签订《入园合同书》后,和园区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环评、安评、能评等相关手续。自取得土地之日起,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设计、建设并竣工投产,建设期限不得超过1年。入园企业应合理利用土地,集约、节约使用土地,不得任意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更或转让土地的,依法解除合同,收回项目用地,并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消防、节能及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工程施工坚持安全生产,积极履行安全责任,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以便为项目提供必要服务,各在建木业企业要按月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20日前,报送给园区,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
第十七条 实行入园企业服务事项限时办结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时限内未办结、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部门,一经查实,由区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四、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园区为木业产业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20日。
附件: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区发改局:负责产业政策和投资等方面的相关审核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企业效益评价等方面的相关审核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项目建筑系数、容积率以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服务设施控制指标等审核工作。
兰山环保分局:负责环评等相关审核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等相关工作。
兰山规划分局、商城规划分局:负责项目的规划等相关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用地性质等方面的审核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消防、安全及设施消防通道和安评等相关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纳税数据的审核工作。
兰山区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禁各类地方金融组织非法集资的通知
临兰金监字〔2019〕30号
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典当行和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
当前,受多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案件大幅增长,手段翻新,形势严峻,给社会、企业和群众造成极大危害。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典当行和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行为,严防非法集资现象发生,确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根据《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活动的通知》(临打非办字〔2019〕1号)要求,再次重申严禁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开展非法集资行为。
一、严禁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各类公司和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严禁非法集资,严禁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开展理财业务。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明确“只贷不存”的行业定位;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企业或个人非法集资提供担保;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要明确自身信息中介平台定位,不接触资金,不设资金池;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对外吸收存款,不对外设立营业柜台,不设立分支机构,社员入股资金只能分红不得付息;典当行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不得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不得对外投资。
二、严禁关联公司资金流入。地方金融组织股东及其关联方同时经营网络借贷、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公司的,严禁其资金流入各类公司用于民间借贷。严禁各类公司和机构账外经营,严禁为关联公司违规资金对外借款提供便利。
三、进一步规范贷款利率,严禁使用非法手段催讨债。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利率办理借贷业务,不得通过收取手续费、使用费、咨询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利率;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对外发放贷款,不得为企业或个人高利放贷提供担保;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要严格借贷项目审查,不得通过平台发布高利借贷信息;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对外发放贷款,不得以高红利回报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现不良贷款或代偿要通过合法途径回收,严禁使用非法手段催讨债。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四、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集资行为。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集资行为的要立即停止,迅速组织资金予以清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在下步工作中将重点关注各类公司和机构集资问题,一经发现,情节轻微的采取高管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上报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取消该公司或机构经营资格。
兰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3日
兰人社发〔2019〕20号
有关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兰山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临兰政办发〔2018〕44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度兰山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兰人社发〔2019〕11号)要求,经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专业评审组初评和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从全区申报推荐的全部人选中,评选出2019年度兰山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10名。为进一步增强选拔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决定自2019年5月9日起,对考察人选进行公示和考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在兰山区政府网站及专家所在单位同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19年5月16日结束)。所在单位可以采取张贴公示公告或登载内部局域网等多种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公告、本通知和考察人选的《推荐兰山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基本情况一览表》。公示期间,如对考察人选有异议,可以直接向单位人事科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反映。
二、考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考察组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政治表现、敬业精神、廉政情况、业绩和成果等。考察时,将听取所在单位对其综合表现情况及公示情况的介绍,听取所在单位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廉政情况的介绍,与所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个别谈话,查看反映其本人业绩和成果的证书、实物等。
三、要求。有关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和考察人选所在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公示和考察工作,认真受理对公示人选的举报和情况反映,仔细核查有关情况。公示结束后,考察人选所在单位要写出公示情况报告交考察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期限:2019年5月9日—5月16日
接访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接访地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联系电话:0539—8198534
附件:1.关于2019年度兰山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的公示公告(式样)
2.2019年度兰山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名单
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9日
附件2:
2019年度兰山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名单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柳青街道杏苑陶然社区更名为杏花村社区的批复
临兰政字〔2019〕15号
柳青街道办事处:
你办《关于柳青街道杏苑陶然社区更名的请示》(柳青办发〔2019〕3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杏苑陶然社区更名为杏花村社区,同意杏苑陶然社区村民委员会更名为杏花村社区村民委员会,管辖范围与人口保持不变。
社区更名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希望你办切实加强对社区更名工作的领导,按规定设置好地名标志标牌、印章更换等工作,妥善处理后续问题,确保更名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并切实加强社区建设,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兰建〔2019〕60号
各燃气企业:
为深入开展全区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打非行动,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我区燃气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将《全区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打非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区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打非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防范遏制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兰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打非行动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深刻吸取江苏响水“3.21”事故和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事故教训,集中力量在全区开展一次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和非法行为大排查行动,彻底整改一批安全隐患,取缔关闭一批非法经营燃气单位,打击一批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城镇燃气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覆盖全区所有城镇燃气企业。突出以下重点:
(一)重点环节、特殊部位。突出燃气企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检维修作业等特殊作业。严格企业外来施工管理、是否与外来施工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以及资质是否齐全、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人员是否经过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重点关注停产或关闭企业的装置设施等重点部位,比较隐蔽、易被忽视的事故易发点等。
(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城镇燃气经营的;一是经营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二是利用隐蔽场所从事非法倒灌的等违法行为。
三、组织保障
为确保全区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打非行动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全区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打非行动领导小组,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迅速开展集中整治及打非行动。
四、时间步骤
专项行动从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7月31日结束。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至4月30日前)。各燃气企业根据检查内容组织自查,安排专人负责隐患自查工作,确保人员到位,全面排查企业隐患,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区住建局组织燃气专家对燃气企业开展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行动进行集中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行为,建立企业隐患台账和违法行为台账,对排查出的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登记,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成果巩固阶段(5月21日至7月31日)。各燃气企业根据联合检查情况,逐项整改安全隐患,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将整改报告(含整改后照片)及时报兰山区住建局燃气监管科。
五、相关要求
各燃气企业要充分认识全区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打非行动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并整改。
附件:全区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打非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全区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打非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管桂旭 区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刘相跃 区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李先庆 区住建局燃气监管科科长
刘 军 区住建局燃气监管科副科长
王海荣 区住建局燃气监管科科员
王福强 区住建局燃气监管科科员
王昌硕 区住建局燃气监管科科员
周天宝 区住建局燃气监管科科员
临兰统字〔2019〕6号
各科室、队、站、所、中心:
为加强事业单位管理,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兰山区统计局考勤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统计局
2019年4月23日
兰山区统计局考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促进机关作风建设,激发全体职工干事创业和学习创新的热情,充分实现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机结合的目的,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对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纪律
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以两办通知调整的时间)准时上下班,及时考勤签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考勤时段考勤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报办公室报备。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班: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
4、其他应当按旷班处理的。
二、加班
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需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同
意,报局办公室报备,并在考勤机签到、签退,在其他工作时间予以调休。如经领导签批、已报办公室备案,但与考勤记录不一致的不予调休,夜间加班9:30前的按半天调休,9:30点以后的按一天调休。
三、假期
1、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先休公休假,公休假休完,如有事再请事假。请事、病假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不在享受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休假未被批准的可以延续到下一年度予以调休使用。
2、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等其他国家规定的假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
(一)病假、事假的审批权限
1、职工请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需本人书面申请,逐级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之内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半天由分管领导审查同意报请局长批准。因公外出,需填写外出审批单,请销假要填写请销假审批单,及时报办公室留存。凡因公不能签到的,由分管领导通知考勤人员按出勤对待,注明事由。
(二)请、销假程序
1、干部职工请假,应办理完整的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及时向单位销假。病假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或医疗机构康复证明(患传染病者须证明已无传染性)向单位提出销假申请,办理销假手续。
2、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班处理。
本办法下发后,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兰山区卫健局、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对全区2019年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的通知
临兰卫发〔2019〕27号
驻兰山区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各预防接种门诊: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新)》、《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山东省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和疫苗补种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在托幼机构和学校内暴发流行,依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我区入托、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加强学校传染病控制,保护学生身体健康,我区提前部署,将于4-9月份开展兰山区2019年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同时根据《山东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制定《兰山区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实施方案》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附件:1、兰山区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实施方案
2、兰山区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和及疫苗补种工作领导小组
3、兰山区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和及疫苗补种工作技术指导小组
4、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通知单
5、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完成证明
6、兰山区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用表
7、兰山区入托、入学儿童疫苗补种通知单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2019年4月8日
附件1
兰山区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入学、入托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全面落实我区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在托幼机构和学校内暴发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新)》、《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入学、入托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
1、以镇、街道为单位,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普及率达到100%;
2、以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为单位,所有在托(校)儿童(学生)预防接种证查验率、建证率、建卡率均达到100%;
3、通过入托、入学时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儿童(学生)家长依法自觉接受预防接种的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入学、入托儿童补种
1、以镇、街道为单位,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入托、入学儿童补种后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
2、通过疫苗补种,进一步提高在托(校)儿童(学生)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巩固免疫屏障,预防相应疫苗针对疾病暴发流行,保护儿童(学生)身体健康。
二、工作内容与程序
(一)预防接种证查验的对象、内容及补种原则
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由预防接种单位和各级各类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共同负责。
1、查验对象。每年入托、入学的所有新生;学期中新接收的转托(学)的儿童(学生),也应在转入前查验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门诊负责儿童报名后预防接种证的初步查验,托幼机构(学校)负责儿童入托(学)后的再次查验。
2、查验疫苗种类。包括我省纳入国家免疫规划范围的所有疫苗,目前主要包括皮内注射用卡介苗(BCG)、重组乙型肝炎疫苗(HepB)、脊髓灰质炎疫苗(bOPV、IPV)、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DPT)和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DT)、含麻疹成份疫苗(MCV)、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JEV)、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MenA)、A+C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MenAC)、甲肝减毒活疫苗(HepA)或以上相应疫苗的替代疫苗。
3、补种原则。对未接种和未全程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入托(学)儿童,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规定补种原则进行补种。为加强我区消除麻疹和乙脑防控工作,2019年对新入托、入学(小学、初中、高中)儿童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凡未接种及未全程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和乙脑疫苗的学生,一律补种含麻成分疫苗和乙脑疫苗。
(二)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程序
为确保漏种儿童入托(学)前能够及时得到疫苗补种,减少传播疾病的风险,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应关口前移,具体工作程序为:
1、托幼机构、学校发放接种证查验通知。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应将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工作纳入入托、入学报名或毕业程序,在每年新入托、入学儿童、中途转学儿童(包括外籍借托、借读儿童)报名时或托幼机构、小学和初中毕业时,及时向儿童或家长发放《预防接种证查验通知单》(附件3),明确告知家长及时带儿童和预防接种证,前往原承担儿童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初步查验及补种手续。预防接种证补办工作由原来承担儿童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于14岁及以下无接种证者,各接种单位应核实儿童有关情况、查明接种记录后,如实为儿童补证(加盖公章);15岁及以上儿童不再补证。
2、预防接种单位开展接种证初步查验与首次补种。原承担儿童接种工作的预防接种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细致地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记录,根据儿童年龄判断入托、入学儿童是否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程序完成全程接种。对入托、入学儿童已完成全程接种者,要在预防接种证末页“查验接种证记录”处盖上“完成全程接种”印章,并做好查验人和查验日期等相应记录。此外,6岁及以上入学儿童在完成所有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后,预防接种单位同时要出具《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完成证明》(附件4,以下简称《接种完成证明》),并加盖公章,由儿童监护人保存,在儿童入学时交学校查验存档;未完成全程接种的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单位在初步查验时应告知儿童及监护人需要补种的疫苗及剂次,及时安排预约和补种,尽可能在儿童入托、入学前完成补种。
3、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接种证再次查验。托幼机构和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入托时,托幼机构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末页“查验接种证记录”处“完成全程接种”印章,了解儿童接种完成情况。中小学校在办理新生入校手续时,查看其《接种完成证明》原件,并纳入学生健康档案保存管理。对未完成全程接种的儿童,要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托幼、学校要将查验的接种信息转录至《山东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情况登记表》(附件5表1)中。对需补种疫苗的儿童应填写《山东省入托、入学儿童补种疫苗通知单》(附件6),交给儿童监护人并告知其尽快到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补种疫苗。入托、入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托幼机构、学校应填写《山东省入托、入学儿童疫苗补种情况一览表》(附件5表2)中“需补种疫苗的种类和针次”部分,于1周内报至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的预防接种单位。
4、预防接种单位开展再次疫苗补种。再次疫苗补种工作由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负责。补种对象为查验接种证过程中发现的所有未接种和未全程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具体流程为:
①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应积极与托幼机构(学校)加强联系,尽量争取在儿童开学前或开学后不久完成疫苗补种。
②各预防接种单位在为儿童补种疫苗后,应将接种情况分别登记于儿童预防接种证、《山东省儿童预防接种登记本簿》和《山东省入托、入学儿童疫苗补种情况一览表》(附件5表2)的剩余栏目中。同时,对已完成全程接种的入托儿童,要在预防接种证末页“查验接种证记录”处盖上“完成全程接种”印章。6岁及以上入学儿童在完成全程接种后,预防接种单位要出具《接种完成证明》,由学生交学校存档。
③各预防接种单位应于10月底前将填写完整的《山东省入托、入学儿童疫苗补种情况一览表》复印件送有关托幼机构(学校),原件留存待查。
④各预防接种单位应将儿童疫苗补种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山东省入托、入学儿童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1》(附件5表3),于10月20日前报至区疾控中心计划免疫科。
5、托幼机构和学校对于未按时补种的儿童(学生)要督促其尽快补种疫苗。对完成接种的儿童要复查儿童预防接种证或《接种完成证明》,争取每个新入托(学)儿童均能完成全程接种。
6、各类托幼机构、学校、预防接种单位要于10月底前完成接种证查验和补种工作资料整理和总结,分别逐级报区教体局和区卫健局。区卫健局每年要将该项工作完成情况向区教体局反馈。
(三)大中专院校入学新生开展含麻疹成分疫苗补充免疫
鉴于近年来全省部分大中专院校学生发生流行性腮腺炎、麻疹、风疹等疫苗针对疾病暴发,自2011年起,全省在对入托、入学儿童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基础上,将该项工作扩展到大中专院校(含各类职业学校),对大中专院校入学新生常规开展含麻疹成分疫苗补充免疫。各院校负责新生补充免疫的动员和组织工作,配合辖区预防接种单位做好新生补充免疫;有条件的院校经兰山区卫健局审核批准可建立成人预防接种门诊,并在兰山区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每年新生疫苗补充免疫工作。大中专院校新生含麻疹成分疫苗补充免疫工作安排在每年的9-10月份。各预防接种门诊要加强与辖区内各院校的联系,及时妥善安排好该项工作,并将补充免疫开展情况汇总,10月21日前报至区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是保证儿童及时有效接种疫苗,控制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发生,保护儿童的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对维护托幼机构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加强协作,成立专门领导和工作组织,切实抓好查验、补证、补种等各项工作任务的组织实施,确保漏种儿童入学前能够及时得到疫苗补种,进一步提高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减少传播疾病的风险。
(二)明确职责分工,扎实开展工作。各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负责对入学、入托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各预防接种门诊负责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和宣传,对辖区内儿童补证、疫苗补种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对接种单位的补证和疫苗补种情况进行检查;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儿童接种证的初次查验、补证和疫苗补种的具体实施,对补种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报告;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负责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具体实施,派员参加业务培训,做好相关宣传,及时通知和督促无证和漏种儿童补证、补种;大中专院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常规开展入学新生麻疹类疫苗补充免疫工作。
(三)加强培训督导,确保工作质量。各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要在每年新生报名前组织对托幼机构、学校和接种单位负责接种证查验、补种的人员业务培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提供师资和技术指导,教育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要加强对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专项检查,通过现场调查、资料核查、接种率评估等方式,全面评价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未达到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应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2
兰山区2019年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和疫苗补种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毛士西 区卫健局局长
王金锋 区教体局局长
成员: 孙学强 区卫健局副局长
付红军 区教体局主任科员
张庆吉 区疾控中心主任
周云剑 区教体局基教科科长
王淑清 区教体局幼教办主任
马成涛 区卫健局疾控科科长
李存宝 区疾控中心副主任
附件3
兰山区2019年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和疫苗补种工作技术指导小组
组长:张庆吉 区疾控中心主任
成员:李存宝 区疾控中心副主任
周云剑 区教体局基教科科长
王淑清 区教体局幼教办主任
倪振京 区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科长
姜 月 区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副科长
姜婷婷 区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副科长
附件4
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通知单
(正面)
尊敬的家长(监护人):
首先,热烈欢迎您的孩子到我校(园)学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儿童入托(园)、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以便给未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完成全程接种的儿童提供补种机会,进而保护您孩子的身体健康。请您尽早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到辖区预防接种单位为儿童办理接种证初步查验手续。若儿童未完成全程接种,请根据接种单位预约,按时带孩子到接种单位补种相应疫苗;若儿童已完成全程接种,接种单位出具相应证明,并在儿童入园(开学)时上交学校存档。
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应完成接种剂次一览表
入托、入学适龄儿童至少完成以下疫苗相应剂次的接种才为完成全程接种,若未完成,则需补种至相应剂次。
疫苗 |
适龄儿童应完成的剂次数 |
备注 |
|
入托(2-5岁) |
入学(≥6岁) |
||
乙肝疫苗 |
3剂次 |
3剂次 |
|
卡介苗 |
1剂次 |
1剂次 |
≥4岁若未接种, 则无需补种 |
脊灰疫苗 |
2-3岁:3剂次 4-5岁:4剂次 |
4剂次 |
|
百白破疫苗 |
4剂次 |
4剂次 |
|
白破疫苗 |
0剂次 |
1剂次 |
|
含麻疹类疫苗 |
2剂次 |
3剂次 |
|
A群流脑疫苗 |
2剂次 |
2剂次 |
|
A+C群流脑疫苗 |
3-5岁:1剂次 |
2剂次 |
|
乙脑减毒活疫苗 |
2剂次 |
2剂次 |
|
甲肝减毒活疫苗 |
1剂次 |
1剂次 |
附件5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完成证明
经查验,兹有 同学(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已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要求完成以下疫苗的接种:
疫苗名称 |
剂次 |
接种日期 |
疫苗名称 |
剂次 |
接种日期 |
乙肝疫苗(HepB) |
1 |
A群流脑疫苗(MenA) |
1 |
||
2 |
2 |
||||
3 |
A+C群流脑疫苗(MenAC) |
1 |
|||
卡介苗(BCG) |
2 |
||||
脊灰疫苗(bOPV/IPV) |
1 |
乙脑疫苗(JEV) |
1 |
||
2 |
2 |
||||
3 |
3 |
||||
4 |
4 |
||||
百白破疫苗(DTP) |
1 |
甲肝疫苗(HepA) |
1 |
||
2 |
2 |
||||
3 |
|||||
4 |
|||||
白破疫苗(DT) |
|||||
含麻疹类疫苗(MCV)* |
1 |
||||
2 |
|||||
3 |
*含麻疹类疫苗需在横线上填写接种疫苗具体类型:MR:麻风疫苗,MM:麻腮疫苗,MMR:麻腮风疫苗,MV:麻疹疫苗。
预防接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
兰山区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用表
表1 兰山区 年度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情况登记表
托幼机构(学校)名称: (盖章) 年级及班级:
编号 |
儿童 姓名 |
家长 姓名 |
出生 日期 |
现住址 |
接种证 有/无 |
乙肝疫苗 |
卡介苗 |
脊灰疫苗 |
百白破疫苗 |
白破疫苗 |
含麻疹成分疫苗 |
A群流脑疫苗 |
A+C群流脑疫苗 |
乙脑疫苗* |
甲肝疫苗 |
是否需补种** |
|||||||||||||||
1 |
2 |
3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
1 |
2 |
3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
||||||||||
备注:①如已接种,请在相应疫苗处打“√”,未接种打“×”。②*减毒活疫苗仅填写第1、3列。③**如需补种,请在相应位置处打√”,否则打“×”。
查验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表2 兰山区 年度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补种情况一览表
托幼机构(学校)名称: ( 盖章) 入托(入学)儿童总数: 查验儿童数:
预防接种门诊名称: (盖章)
编号 |
儿童 姓名 |
家长 姓名 |
出生 日期 |
年级及班级 |
需补种疫苗的种类和针次[1] |
补种日期[2] |
是否完成全程接种 |
|||||||||||||||||
乙肝 疫苗 |
卡介苗 |
脊灰 疫苗 |
百白破疫苗 |
白破疫苗 |
含麻疹成分 疫苗 |
流脑 疫苗 |
乙脑 疫苗 |
甲肝疫苗 |
乙肝 疫苗 |
卡介苗 |
脊灰 疫苗 |
百白破疫苗 |
白破疫苗 |
含麻疹成分 疫苗 |
流脑 疫苗 |
乙脑 疫苗 |
甲肝疫苗 |
|||||||
备注:[1]由托幼机构/学校填写,在相应疫苗处写需补种的针次。[2]由预防接种门诊填写,作为补种时的现场登记使用,在相应疫苗处按照“月/日/年”形式填写补种日期;一种疫苗需补种多针次,在同一格内分行填写。[3]本表仅用于登记需补种儿童。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表3 兰山区 年度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补种情况汇总表(1)
(预防接种单位用)
预防接种门诊名称: (盖章) 辖区托幼机构/学校总数: 所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托幼机构/学校名称 |
入学(托)儿童总数 |
查验 儿童数 |
6岁以下需补证儿童数 |
6岁以下补证儿童数 |
需补种儿童 总数 |
需补种儿童中完成全程接种人数 |
需补种剂次数 |
已完成补种剂次数 |
||||||||||||||||
乙肝疫苗 |
卡介苗 |
脊灰疫苗 |
百白破疫苗 |
白破疫苗 |
含麻疹成分 疫苗 |
流脑 疫苗 |
乙脑 疫苗 |
甲肝疫苗 |
乙肝 疫苗 |
卡介苗 |
脊灰疫苗 |
百白破疫苗 |
白破疫苗 |
含麻疹成分 疫苗 |
流脑 疫苗 |
乙脑 疫苗 |
甲肝疫苗 |
|||||||
合 计 |
表4 兰山区 年度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补种情况汇总表(2)
(县级及以上汇总通用)
单位名称: (盖章)请选择: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大中专院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辖区托幼机构/学校 |
入学/托儿童 |
6岁以下需补证儿童数 |
6岁以下补证儿童数 |
需补种儿童总数 |
需补种儿童中完成全程接种人数 |
需补种剂次数 |
已完成补种剂次数 |
||||||||||||||||||
乙肝疫苗 |
卡介苗 |
脊灰疫苗 |
百白破疫苗 |
白破疫苗 |
含麻疹成分 疫苗 |
流脑 疫苗 |
乙脑 疫苗 |
甲肝疫苗 |
乙肝 疫苗 |
卡介苗 |
脊灰疫苗 |
百白破疫苗 |
白破疫苗 |
含麻疹成分 疫苗 |
流脑 疫苗 |
乙脑 疫苗 |
甲肝疫苗 |
|||||||||
总数 |
查验数 |
总数 |
查验数 |
|||||||||||||||||||||||
合计 |
备注:分别按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大中专院校统计上报。
附件7
兰山区入托、入学儿童疫苗补种通知单
尊敬的家长(监护人):
我校在查验《预防接种证》时发现,您的孩子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完成全程接种,请您带孩子到学校所在地附近的接种单位补种,补种完成后请保存好自己的《预防接种证》及补种记录。所有补种程序完成后,请将补种记录、《预防接种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完成证明》及时交给我校查验,以便将相关信息存入学籍档案。谢谢合作!
年 月 日
入托、入学儿童疫苗补种记录单
疫苗名称 |
查验后需补种的疫苗 |
预约时间 |
补种时间 |
疫苗批号 |
接种者签名 |
卡介苗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乙肝疫苗1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乙肝疫苗2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乙肝疫苗3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脊灰疫苗1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脊灰疫苗2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脊灰疫苗3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脊灰疫苗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百白破1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百白破2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百白破3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百白破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白破二联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麻风疫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麻腮风疫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麻腮疫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流脑疫苗1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流脑疫苗2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流脑疫苗3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流脑疫苗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乙脑疫苗1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乙脑疫苗2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甲肝疫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注:1、学校在补种通知单中“查验后需补种的疫苗”那一栏中相应的疫苗位置打“√”,并嘱儿童家长带此通知书到当地接种单位进行补种;预防接种单位填写“入学、入托儿童补种记录”中的预约时间,并嘱儿童家长按预约时间到当地接种单位进行补种。 |
|||||
2、儿童去补种疫苗时应同时携带本单及预防接种证,补种记录应同时填写在接种证和补种记录单中。 |
半政发〔2019〕25号
各工作区、村、镇直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镇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成人员予以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指挥部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指挥长:王文涛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指挥长:陈国江 主任科员
李 然 人大副主席
成 员:王俊文 兽医站站长
杨爱龙 卫生院院长
李连彬 派出所所长
魏海峰 交管所所长
刘淑真 财政所所长
周文华 农业办公室副主任
邢 涛 半程工作区总支书记
韩庆勋 郝埠工作区总支书记
王友伟 南庄工作区总支书记
王传金 东哨工作区总支书记
田建军 孙沟工作区总支书记
魏广涛 沙汀工作区总支书记
周茂军 团埠工作区总支书记
王恩忠 永太工作区总支书记
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业办,李然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半程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0日
兰人社发〔2019〕10号
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要求,为做好2019年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检查内容
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一)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本单位上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
(三)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附件3);
(五)劳务派遣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4);
(六)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重点为实收资本情况、劳务派遣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劳务派遣工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情况等);
(七)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八)本单位工资发放财务凭证;
(九)本单位劳务派遣职工参保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
以上资料(一)至(五)需提供原件和电子版;资料(六)至(九)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原件经许可机关核对与复印件一致后返还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和监督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相关资料。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同时向许可或者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核验资料。
二、核验检查时间
2019年3月8日至3月31日,各有关劳务派遣单位向属地许可机关提交核验检查资料。
2019年4月1日至4月10日,总结本区核验检查工作情况,汇总《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将资料(一)至(五)电子版打包报送至市局劳动关系科。
三、监督检查要求
各劳务派遣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做好核验检查的填报、资料收集和汇总统计工作。核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单位,交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核验检查通过的单位,发放《劳务派遣单位核验检查通过通知书》(附件5)。
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7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2019年女性安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9〕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2019年女性安康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2019年女性安康工程实施方案
为更好关注妇女民生,促进妇女发展,进一步增强全区广大妇女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5〕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1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实施推广以“关爱女性生殖健康重大疾病保险”为内容的“女性安康工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保障妇女健康权益,逐步健全完善妇女特殊疾病风险保障体系,防范女性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切实服务社会民生,提高城乡妇女幸福指数,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二、工作内容
(一)投保对象及险种名称
1、投保对象为全区16-60周岁的身体健康的女性。
2、女性安康工程所指险种为“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另外附加“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2013版)”和“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保险期限1年,投保金额为50元/人、100元/人、200元/人(其中区财政补贴5元,其余个人承担)。投保50元,每份大病保障2万元,意外保障1万元,意外医疗保险2千元;投保100元,每份大病保障4万元,意外保障2万元,意外医疗保险4千元;投保200元,每份大病保障8万元,意外保障4万元,意外医疗保险8千元。
(二)保险责任
1、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被医院确诊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等四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支出的,包括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外出旅游(限国内)、乘坐公交车或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日常生活中的磕碰,走路摔伤、车辆刮伤、电击、溺水等意外伤害,均按条款规定负责赔偿,其中意外费用补偿包括门诊和住院费用补偿。因意外伤害引起的并发症导致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3月5日-3月31日),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和启动工作。
2、推动实施阶段(4月1日-4月30日),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投保动员、集中承保等工作。
3、核查校对阶段(5月1日-5月31日),保险公司将对参保妇女信息核查、校对,协助区财政局做好财政补贴发放相关工作。日常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处理理赔案件,争取做到赔付服务满意率100%。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逐步推进落实。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建立长效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务求实效。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部门责任,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列入为妇女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宣传、上门服务、开展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女性安康工程给广大妇女带来的实惠及安全保障,提高广大女性的参保意识,让社会充分认识女性安康工程的重要意义,全面促进女性安康工程的普及推广。
(三)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区妇联与中国人寿兰山支公司要加强合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发挥各自的优势,分工协作,互相配合。要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认真解决或提出对策建议,确保女性安康工程顺利实施。区妇联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并将调度情况予以通报。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业务指导及理赔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赔尽赔。
(四)审核相关材料,实行财政补贴。区财政局对所有参保的16-60周岁兰山区籍妇女每人补助5元,妇联根据各单位提报的实有投保人数及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将补助金额直接拨付到中国人寿兰山支公司。
(五)强化监督管理,做好跟踪服务。各单位和中国人寿兰山支公司在实施女性安康工程中,要热情耐心、严谨细致,坚持购买自愿的原则和服务至上、理赔及时的工作要求。要严格依法办事,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遵守各种制度和程序,防止“骗保”行为和理赔不到位、不及时等现象的发生。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尊重妇女的习惯和意愿,针对妇女的特点,为妇女提供方便及时的人性化服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2019年度消防基层基础能力建设实施意见
临兰政办发〔201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兰山区消防应急救援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持续提升社会面火灾防控水平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确保全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的要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文明创建体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易发多发行业、单位和区域,要依法严格监管。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区域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问题,逐步形成以网格化管理为主导,切实实现社会面火灾防控无盲区。
二、目标任务
(一)加强社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要督导社会单位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开展常态化自查自纠,落实每日巡查和每月自查制度,要以网格化管理为依托,创新开展出租屋、群租房、学屋等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夯实社会化火灾防控工作。商城管委会要督导批发市场、物流企业,统一消防管理组织形式和规章制度,实行消防管理标准化。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年内确保全部批发市场、物流园区纳入智慧消防管理平台,实现智能化管理。
(二)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和维护保养。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要加大公共消火栓建设力度,旧村改造要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各镇、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内,必须完成规划建设公共消火栓,年内主要道路公共消火栓建设必须达标;未铺设供水管网的产业集聚区和镇街道,每个自然村主要干道上要建成1-2处消防水源(1000人以上的自然村要建成2处)。要强化公共消防水源日常维护管理,进一步明确建设、规划、供水等部门的具体职责,确保公共消防水源建、管、用到位(附:目标任务清单、公共消防水源设置标准)。
(三)加快镇级消防站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和《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要求,金雀山街道应积极协调推进东关片区隧道消防站建设工作,确保2019年底前投入使用;兰山街道应加快推进红埠寺片区小型消防建设选址工作,确保2019年底前开工建设;方城镇消防站要2019年底前建成并投入执勤;枣园镇要加快镇级消防站的规划选址、落实土地指标、完成施工图设计2019年底前开工。
(四)加强企业消防队伍建设。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要在前期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的基础上,继续按照《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规定》要求,深入推进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推进本行政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和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和专职消防队员。各镇街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消防队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将辖区内的企业专职消防队纳入兰山区消防救援指挥平台进行统一调度,消防部门要积极协助各镇街做好联勤联训工作(附:目标任务清单)。
(五)加快实施智慧消防规划建设。区政府将成立智慧消防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年内完成全区智慧消防体系框架规划工作,并建立区级监控平台;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要因地制宜加快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智慧消防体系规划,成立本级智慧消防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智慧消防规划,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年内需要搭建好智慧消防监控平台,同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企业专职消防队接入平台进行监管,并按照全区智慧消防规划要求逐步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智慧消防体系建设工作。
(六)加快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高发势头,各镇街、经开区要督导属地内的村居、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开展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建设工作。对有物业服务或主管单位的居民小区,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建成电动车停放棚和智能充电装置,城中村自建房和没有物业服务及主管单位的居民小区,2019年7月31日前建成率达到60%,2019年11月底前达到100%,并建立工作台账。
三、有关要求
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建设取得扎实成效。
一要高度重视,全力投入。此次全区消防基层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是区政府研究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开展新时期大应急大救援工作的重要步骤,事关全区消防应急救援工作长远大局,对于全面推进消防应急救援工作发展进步,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要结合工作实际,精心拟定工作方案,科学规划消防站点,合理安排公共消防水源取水点布置,全力投入,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精心组织,合理编排。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要进一步健全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立公安、安监、交通、消防、环保、气象、地震、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制定应急队伍年度培训计划,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各镇街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加强乡镇消防队伍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勤联训机制建设,强化模拟化、实战化训练,持续提升应急救援攻坚实战能力。
三要求真务实,讲究实效。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台,加强基层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建设。年内所有镇街和经济开发区要全部配备消防专管员,所有社区(村)要明确网格长、网格员,并严格落实备案登记。社区、行政村要全部达到有一处消防水源、一处消防器材设置点、一支志愿者消防队、一处宣传阵地和一个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的“五个一”建设标准。各镇街政府专职消防队,每队配备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0人。
附件:1.公共消防水源设置标准
2.2019年度各镇、经开区企业消防队和公共消火栓目标任务清单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公共消防水源设置标准
1、公共消火栓宜采用直径DN150的室外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2)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
2、公共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3、公共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且间距不应大于120m。
4、公共消火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不应大于2.0m;
(2)公共消火栓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0m;
(3)公共消火栓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撞措施。
5、公共消火栓供水压力不应低于0.10MPa。
6、设置消防水鹤的布置间距宜为1000m,连接消防水鹤的供水管网管径不宜小于DN200。
7、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附件2:
2019年度各镇、经开区企业消防队和公共消火栓目标任务清单
序号 |
单位 名称 |
现有企业消防队数 |
需新增企业消防队数 |
现有公共消火栓完好数 |
需新增公共消火栓 (消防水源)数 |
1 |
白沙埠镇 |
7 |
8 |
6 |
80 |
2 |
枣园镇 |
13 |
30 |
0 |
110 |
3 |
半程镇 |
15 |
30 |
0 |
100 |
4 |
李官镇 |
4 |
8 |
8 |
100 |
5 |
义堂镇 |
39 |
30 |
0 |
134 |
6 |
汪沟镇 |
11 |
19 |
0 |
70 |
7 |
方城镇 |
21 |
10 |
2 |
114 |
8 |
经济开发区 |
20 |
15 |
0 |
60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第一批调整取消承接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临兰政字〔2019〕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8〕212号)等文件要求,区政府决定,2019年第一批调整取消承接行政权力事项170项,其中取消15项、承接16项、新增57项、整合2项、调整规范80项;调整取消公共服务事项12项,其中取消4项、调整规范8项。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承接的事项,要及时对接上级业务科室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并制定衔接落实方案;对新增的事项,要纳入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要求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对调整的事项,要优化办理流程,精简办理环节,提高服务质量。衔接落实情况(包括承接落实情况文件、取消后监管措施文件等)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9 年2月14日下午5:00前报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增事项业务手册、服务指南电子版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
附件:2019年第一批调整取消承接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人社发〔2019〕3号
临沂市金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请求收悉。
根据《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经审核,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公司名称:临沂市金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址:兰山区金雀山1号威特天元广场B座1506室
三、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四、企业法人名称:柴立海
五、注册资金:贰佰万元整
六、业务范围: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和发布;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人力资源素质测评;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外包;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电话:8067851 12333。
望你公司在经营中严格遵守《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做到合法经营、诚信服务。
特此批复
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8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兵役登记通告
临兰政字〔201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山东省兵役登记办法》规定,现对我区2019年兵役登记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常住户口在本区、2019年(12月31日前)满18周岁的适龄男性公民,都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手机、两张本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经开区武装部进行兵役登记和领取兵役登记证。也可自行登陆“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登记时认真填写个人信息,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持此表和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经开区武装部兵役登记站进行现场确认,办理兵役登记手续并领取兵役登记证。
二、兵役登记时间:2019年1月10日至6月30日。
三、凡在本通告规定时间内不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除按照规定招生批准者外,一律视为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由相关部门按照《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一)属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开除留用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吊销营业执照,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三)属城镇待业青年和农村青年的,三年内取消高考资格、不录用为合同制工人、不录用为公务员、不出具务工经商证明、不办理营业执照、不划分宅基地;
(四)要求出境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出境手续。除上述处罚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级兵役机关还可并处当地优待金三至五倍的罚款。
四、兵役登记期间,镇街道、经开区武装部对往年已经登记的不超过24周岁(高中<含相当于高中学历>不超过22周岁、大专<高职>及以上学历不超过24周岁)的应征公民进行核验;符合应征条件的适龄青年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兵役登记证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经开区武装部办理年度审核手续。
五、为便于兵役工作的管理,凡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适龄青年,一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户口所在地镇街道、经开区武装部兵役登记站登记。
兵役登记值班电话:兰山区人武部:8228923
兰山街道:8011009 银雀山街道:8166305 金雀山街道:8307833
柳青街道:6379833 白沙埠镇:2910022 枣 园 镇:8633030
半程镇:7302037 李 官 镇:8672991 义 堂 镇:7302511
汪沟镇:7302050 方 城 镇:7302488 经 开 区:7254015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兰发改〔2018〕48号
各科室:
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上级要求,现将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大家,请认真执行:
附件:兰山区发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5日
附件:
兰山区发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山东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以下简称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检查和重大行政确认决定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经过法制科室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科室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监督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处以9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6万元以上的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三项规定的数额;
(五)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情节复杂的;
(六)涉嫌犯罪,拟向司法机关移交的。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确认是指:
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列为重大行政确认行为。
第八条 承办科室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前,送法制科室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行政许可案件,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法制审核意见书、行政执法决定书(送签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及法律依据;
(二)承办机构意见;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
(五)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六)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科室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法制科室应当自审核材料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第十三条 法制科室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执法科室;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议执法科室作出相应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补充调查或者撤销立案;
(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
(四)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依法完善法定程序;
(五)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适当的,建议适用或者更正;
(六)属于重大复杂处罚案件的,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执法科室应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对审核意见持有异议的,应提出相应依据、理由,与法制科室协商;确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分管领导或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制科室记录在案并定期通报。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不按法制审核意见进行整改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8〕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基字〔2018〕1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民字〔2018〕6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四部门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2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规范校外培训活动,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实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攻坚行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通过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清理无证无照、证照不全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严肃查处培训机构偏离正确方向的错误宣传、虚假宣传问题;坚决纠正部分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开展“应试”导向培训的问题;引导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保障全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工作任务
1、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对在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整改,直至停办。
2、严格办学资格审查。一是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限期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二是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 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 证;对不具备办 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三是对无证无照、无证有照、有证无照而拒不补办有关手续的,坚决依法取缔。
3、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一是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二是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生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或(排位)竞赛。三是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4、坚持依法从严治教。一是坚决查处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暗示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是对于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教学或管理的,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对学校的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并进行通报。
5、建立诚信管理档案。集中整治基本结束后,教育部门负责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并将《黑名单》纳入公共信用服务平台。
三、工作职责
1、建立由区政府统一协调,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市场监管、人社、民政、法制办、公安、消防、住建、城管、卫计、食药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治理集中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校外培训机构管理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指导组织实施专项治理集中整治工作,协调解决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镇街道、社区(居委)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对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信息收集,开展所在区域教育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教育部门是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审批和监管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校外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的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负责对教育培训市场投诉举报或巡查发现线索的归口受理与分派,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牵头做好“一标准一办法”等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
4、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负责对未依法登记、冒用公司名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超出经营范围、违规使用学校名称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发布虚假广告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对收费项目和标准未按规定公开、未使用国家规定票据,不按规定退费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教体局做好“一标准一办法”等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
5、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消防部门负责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的检查指导,依法查处消防违规违法行为。负责对在消防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工作。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负责对职业培训机构超范围经营活动进行查处;配合教体局做好“一标准一办法”等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
8、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超范围经营、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规使用学校名称等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予以查处;配合教体局做好“一标准一办法”等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
9、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卫生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0、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餐饮服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1、住建部门负责对全区报建的在建校外培训机构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
12、文广新、经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配合教体局,将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纳入公共信用服务平台。
四、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集中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部署阶段(2018年12月5日-12月10日)。建立专项治理集中整治工作机制,制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责任、措施和目标,召开专题会议部署集中整治工作,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和邮箱。
2、集中整治(2018年12月10日至12月15日)。根据排查摸底情况,健全工作台账,针对排查登记的问题,对照《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该整改的整改,该取缔的取缔。集中整治任务完成时,对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公布《白名单》和《黑名单》。
3、建章立制和专项督查(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6月30日)。全面总结专项治理集中整治工作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研究制定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长效机制。完成专项治理复核检查任务,迎接省市及国家专项督导和检查。
五、工作要求
1、强化责任意识。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整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分管领导、具体职能科室及具体工作人员,同时抓紧部署实施,积极稳妥推进专项整治,务求取得实效。
2、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强舆论宣传,通过电视、微信等媒体大力宣传此次专项集中整治的目的和要求,督促培训机构自觉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努力创设更广泛的成长空间,同时畅通群众反映情况渠道,公布部门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和信箱。
3、建立联动机制。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例会,针对难点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把握时序进度。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稳步推进,12月15日前基本完成集中整治任务,教育部门要对专项治理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巩固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公布《白名单》和《黑名单》,并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兰山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8〕1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兰山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兰山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兰山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政府工作要求,为全面整治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包括老城区及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移民搬迁配套建设幼儿园,下同)建设无规划、规划不足或者规划不落实、应建未建、应交未交、挪作他用等突出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依法落实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定,按照“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长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2018年12月15日前)。教育部门牵头,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抓好工作落实。以镇街道、经开区为单位,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针对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各镇街道、经开区工作方案及《兰山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表》于12月15日前报区教体局,并上传至省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二)全面整改(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各镇街道、经开区要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对需要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6月底前完成单体工程竣工验收。
三、整治任务及分工
(一)未规划幼儿园的。对已建成的居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镇街道、经开区要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居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规划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国土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对正在建设的居住区达到配建标准未规划幼儿园的,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尽快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配建幼儿园标准。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达不到3000人规模的,必须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具体由规划、教育、国土、住建部门共同监管协调。
(二)规划幼儿园不足的。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居住区实际需要的,镇街道、经开区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要协调规划、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抓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三)建设不到位的。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的,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居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移交不到位的。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但未依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或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办理所占土地及校舍的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对闲置不用的,限期交付当地教育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
(五)使用不到位的。对没有依规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教育部门应当按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需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做好幼儿园教职工核编工作。对没有取得办学许可和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里成立兰山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教体、住建、规划、国土、编办、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区住建局。各镇街道、经开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快工作推动。
(二)形成工作合力。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举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专项督查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教育部门要参与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主动了解每个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配建情况,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严格依据标准审核把关,切实把移交的幼儿园办好。在专项治理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有关事宜,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办理。
(三)加大监管力度。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没有依规依标配建并移交,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或配套建设幼儿园资源流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瞒报漏报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适时进行专项督导,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重点抽查。各镇街道、经开区要积极借鉴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完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措施,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兰山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加快学前教育发展,贯彻落实《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山东省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18〕174号)、《临沂市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临政办字〔2018〕20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维护正常的学前教育管理秩序,为幼儿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集中整顿、全面清理全区各类无证幼儿园,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优化学前教育发展环境,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区学前教育工作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原则
(一)落实政府责任,实行属地管理。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经开区要建立健全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工作组织机构,发挥村居社区作用,负责开展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坚持齐抓共管。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牵涉面广、工作量大,面临的矛盾错综复杂,区教体局要会同公安、消防、编办、民政、市场监管、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卫计、食药监等部门协力攻关,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开展整治工作。
(三)坚持改革创新,简化审批程序。在确保安全卫生的前提下,适度降低幼儿园准入门槛。结合放管服改革,实施全链条管理,建立一站式审批服务窗口,简化审批手续和流程。公办幼儿园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民办幼儿园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幼儿园不再办理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
(四)坚持分类整治,形成长效机制。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一园一案”妥善做好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和说服教育相结合,避免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治理任务
(一)准入一批符合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但相关证件不齐全的无证幼儿园。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土地证明、环保、不动产登记等前置证明的,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1、消防许可。1998年9月之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之后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依据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出具的合规替代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消防手续。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教育部门要在住建等部门的协助配合下,加强园舍房屋安全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要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整治,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园舍安全。2011年以来手续齐全的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不需要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办学许可。由教育部门牵头,编办、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为办理办学许可手续提供便利。申请设立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依法核发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4.餐饮许可。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应当在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再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整改一批无重大安全卫生隐患、教学条件和教师配备基本合格但存在一定问题的无证幼儿园。对园舍建设、保教设施配备、安全设施、教师队伍建设、保教质量等方面存在的不合格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做好重点监控,确保在园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凡是通过整改达到标准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非营利性幼儿园)、工商营业执照(营利性幼儿园)、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审批核发,并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审监互动工作。
整改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根据排查中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到位。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日常监管,指导其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水平,完成升级达标。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幼儿园的检查指导,督促无证幼儿园落实安保措施,完善安保、消防设施设备,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教育部门要在住建等部门的协助配合下,做好园舍房屋安全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要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整治,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园舍安全。卫生计生部门要从卫生保健、卫生安全方面配合清理整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食品安全方面配合清理整顿。
(三)取缔一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重大安全卫生隐患的无证幼儿园。对租用沿街商铺、居民楼或农村民居,无户外活动场地,无消防设施和安保人员,办园随意性强,教职工配备不足,设施设备配备简陋,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不符合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办园者法律意识淡漠、主观上不接受管理、不办理办学许可证的,依法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办学许可证,并办理相关登记,逾期不办者予以取缔。
取缔过程中,由教育、公安部门牵头,协调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教育部门要做好依法取缔行动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被取缔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公示公告,妥善做好被取缔无证幼儿园在园幼儿的安置及幼儿家长的稳定工作,防止被取缔的无证幼儿园再次开班招生。公安部门要配合教育等部门做好无证幼儿园取缔过程中的秩序维护,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妥善处置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确保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四、治理步骤
(一)核查告知阶段(2018年12月15日前)。各镇街道、经开区要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要求,对辖区内的无证幼儿园进行核查和分类处理,确定拟准入、整改和取缔对象名单,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进度表。根据核查和分类结果,下达非法办学告知书和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分类整治阶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底)。2018年12月底前,对拟准入的无证幼儿园,教育等相关部门要给予办理办学许可等相关证明文件,完成法人登记。
2018年12月底前,各镇街道、经开区要成立联合执法组,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重大安全卫生隐患、不愿接受管理的无证幼儿园,依法予以取缔。
2019年2月底前,拟整改的无证幼儿园,要根据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2019年3月,区教体局要联合公安、住建、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对整改情况逐一核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准予审批登记;对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而继续办园的,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强制查封。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经开区要将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认真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压实责任,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调度,区里成立了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各镇街道、经开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形成长效机制。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有办园意向或筹建中的无证幼儿园,各镇街道、经开区及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督促其按标准和程序筹建,对无法按照标准筹建的要及时制止。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瞒报漏报无证幼儿园情况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予以严惩。
(三)及时报送情况。要及时掌握、通报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结宣传各地典型经验,加强工作信息交流,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有序开展。2019年5月20日前,各镇街道、经开区将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报送至区教体局学前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8〕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
兰山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人居环境,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宜业生态城市,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发展,加快产业集聚,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空间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兰山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为统揽,充分利用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倒逼机制,推进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企业升级改造和“退城进园”,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以空间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环境等专业规划为引领,统筹产业、城市、生态等空间布局,充分发挥园区载体作用,严把产业、环保、能耗等准入标准,引导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向专业园区搬迁集聚。
(二)坚持绿色发展原则。明确产业发展定位,严把产业、环保、能耗等准入标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严防异地低水平重复建设,努力实现产业集聚、资源循环、清洁生产、绿色发展。
(三)坚持市场主导原则。在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因地制宜、因企制宜,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实施,以质量效益为中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调动企业搬迁改造积极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操作。
(四)坚持保障就业原则。通过搬迁改造,扩大企业规模和利用腾出的土地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在努力保障原有就业岗位的基础上,增加和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三、任务目标
严格执行《临沂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中重点产业准入标准及搬迁要求,中心城区内不再新上钢铁、焦化、化工、铸造、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建陶、石灰、页岩砖、耐火材料等重污染项目,现有企业依法逐步实施关停、转产或搬迁。
四、工作方向
(一)木业企业
充分运用环保、安全生产等倒逼机制,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壮大提升一批”的总要求,利用4年左右的时间开展木业产业转型升级工作。
1、关停取缔一批(现在至2018年12月31日)
以清理木业产业企业“小散污”为重点,按照《兰山区板材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规定标准、时间节点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对环保治理不达标或相关手续不齐全的,按照“两断三清”的要求,一律关停取缔。
2、搬迁入园一批(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31日)
以“符合环保、安全、质量强制性规范要求的企业搬迁入园和招引优势领先木业企业落户”为重点,开展木业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一核两园”规划建设,以“国家林产工业科技示范园区”为核心,设立义堂镇、方城镇两个木业产业园区,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恶化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设木业交易市场。组织实施搬迁入园,义堂镇要结合西部新城开发建设分阶段组织实施木业企业关停、取缔、搬迁入园;其他镇街木业企业按照评估评价标准确定搬迁入园企业,按照分年度计划实施搬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搬迁入园,实现集约集聚发展。
3、壮大提升一批(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31日)
以搬迁入园、招商引资企业、符合规范要求壮大提升类木业企业为重点,巩固木业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成果。创建国家林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积极开展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推动木业企业标准化生产。加快推进产品结构调整,以拉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提升竞争力为目标,引导企业发展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绿色环保的新型产品,立足高端木业引领,打造兰山木业产业新形象,引导企业开展“对标赶超”活动,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实施新一轮高水平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吸引行业领先优势企业落户兰山,立足“互联网+”。释放产业发展新动能。
(二)焦化企业
按照《临沂市强化污染源控制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临沂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精神,根据《临沂市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工作要求,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的焦化设备于2020年10月31号前关停退出。
五、主要工作
(一)做好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征收。对列入搬迁计划、符合规划和征收条件的企业用地和地上附着物,由国土、房产部门依法进行征收。征收补偿包括土地、建(构)筑物补偿和搬迁费用等。搬迁企业现使用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原则上依据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搬迁企业现使用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搬迁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三)加强资金政策扶持。搬迁改造企业符合国家、省、市各类专项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申报;符合区级各类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筹集支持搬迁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为符合相关政策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搬迁和奖励。搬迁企业原址腾退土地实现的净收益全部用于迁入园区配套设施建设。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执行。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鼓励企业在搬迁过程中进行装备升级和兼并重组,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五)加强融资政策。协调金融部门对搬迁企业新厂建设给予贷款支持,贷款利率按最优惠利率执行,搬迁企业补偿资金作为还贷保障。由主办银行对重大项目实施银团、社团贷款和环保贷款等专项金融支持,加大搬迁、改造企业生产链金融服务。园区为小微企业提供标准化厂房、多层厂房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募集资金,用于企业搬迁改造。
(六)困难职工救助。按照国家、省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做好人员安置。实施就业扶持,做好企业富余人员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援助。
六、工作程序
(一)“退城进园”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属镇街道、开发区分别提交申请报告和“退城进园”实施方案,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搬迁费用补偿相关资料等)。
(二)镇街道、开发区对所属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审查。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职责权限,统筹协调、联合开展搬迁企业土地、地面附着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工作。
(四)领导小组对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审查、批准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与搬迁企业协商后,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应得的补偿数额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五)国土部门依据批准后的实施方案和区政府批准的补偿数额与企业签订土地收储协议,明确收储时间、付款方式等。待企业交出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和相关证件、拆成净地后,由国土部门统一收储。
(六)财政部门依据签订的土地收储协议补偿金额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国土部门,由国土部门拨付至企业。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兰山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工作,研究制订企业搬迁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解决企业搬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狠抓落实,团结协作。区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级争取、多方筹措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支持,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入园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要强化联动配合,开辟绿色通道,实施现场办公,搞好一站式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土地、规划、环保等方面的问题,对“退城进园”企业所涉事宜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加大对退城进园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标语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项目建设工作的进度和效果,营造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动员城区企业搬迁入园。
(四)严格落实,加强监管。建立“退城进园”工作督查机制,对各单位履行工作职责、项目推进等情况开展督查,对工作不力的,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加大对项目的管理力度,真正把任务落到实处,以便退城进园取得实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8〕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兰山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兰山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 急 预 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目 录
1 总则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兰山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尽快恢复燃气供应,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临沂市城区燃气行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兰山区管辖区域内或发生在区域外但对我区产生影响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和压力输送气体,在储存、输配、使用等环节都可能存在由于使用方法不当,燃气设施老化、故障,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影响或违规操作、人为因素等导致的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供应中断等风险,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燃气突发事件往往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容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燃气运送过程中,受行业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各类场站燃气储存设施存在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供气;天然气输配系统存在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供气;存在因用户违规使用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故障等因素导致的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存在因上游气源供应不足、上游输配设施故障导致天然气供应中断的风险,影响人民的生产、生活。
依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城市燃气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5.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燃气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1千户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一般地区液化石油气、CNG、LNG加气(注)站发生泄露(企业应急预案不能自行处置的)的事件。
1.5.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燃气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人口密集区液化石油气、CNG、LNG加气(注)站发生泄露(企业应急预案不能自行处置的)的事件。
1.5.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燃气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LPG、CNG、LNG加气(注)站发生着火(企业应急预案不能自行处置的)的事件。
1.5.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48小时以上的;LPG、CNG、LNG加气(注)站发生爆炸(企业应急预案不能自行处置的)的事件。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政企联动、协同应对;快速反应、专业处置;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兰山区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为《兰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即为二级预案),是指导我区发生突发燃气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规范性文件;燃气企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区燃气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2.1 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见附件1)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住建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财政局、兰山公安分局、兰山区公安消防大队、交警直属一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交警直属三大队、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卫计局、区经信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兰山环保分局、区民宗局、区物价局、区教体局、兰山交通分局、区商务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公路局、区总工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责任人。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临时增减成员单位。
2.1.1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分析、研究燃气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指挥我区一般级别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
(5)负责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6)承担区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根据专项指挥部的部署以及确定的发布方案和口径,按照兰山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的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2)区人武部:负责协调民兵、预备役、驻区部队等参与抢险救援。
(3)区财政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落实及使用的监管和评估。负责协助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保障。
(4)兰山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燃气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施现场管制;组织搜救伤员,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参与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5)兰山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制定燃气泄漏、爆炸和火灾的扑救处置方案,做好燃气突发事件衍生、次生火灾等灾害的险情控制工作。
(6)交警直属一、二、三大队:负责维护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情况实施交通管制。
(7)区人社局:负责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工伤鉴定及后期有关医疗保障的处置或政策咨询,参与事件调查。
(8)区住建局:负责收集、报送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协调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负责协助调配应急处置过程中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参与燃气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善后等工作;协调市房产局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确定区域内因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遭受影响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对接市气象局掌握全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供事件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9)区民政局:负责突发事件影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的生活救助,视情组织救灾捐赠,筹集、管理、分配救灾物资并监督其使用。
(10)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所涉及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参与燃气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11)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防疫机构人员及时抢救医治伤员、做好灾区消毒和疫情控制等相关工作。
(12)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上游气源供应保障工作;负责联系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电力等企业,保障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和供电畅通;负责协调突发事件现场附近的加油站、城市门站以外职责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抢险抢修。
(13)区安监局: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周边危化品企业做好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1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燃气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工业管道)抢险方案的制订;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及其他职责范围内工作。
(15)兰山环保分局: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指导处置突发事件引发或产生的环境污染及其他职责范围内工作。
(16)区民宗局:负责协助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少数民族宗教相关事宜的处置工作,协助做好涉及少数民族人员、宗教场所等的安抚善后问题。
(17)区物价局:负责对全区燃气市场价格进行监测,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工作。
(18)区教体局:负责协助做好校园燃气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做好涉事学校师生心里疏导及相关安抚善后等问题。
(19)兰山交通分局:负责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疏散人员的运力保障工作;协调公共交通企业调整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的交通线路;抢修恢复受损县乡道路。
(20)区商务局:负责协助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外相关事宜的处置工作。
(21)区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及时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保险理赔工作。
(22)兰山区公路局:负责国、省干线受损公路抢修恢复工作。
(23)区总工会:参与指导伤亡职工的安抚、善后等工作,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24)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开展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资供应等相关工作。
2.2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2、附件3)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兼任。
2.2.1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决定;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区级燃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
(4)建立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
(5)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6)负责燃气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指导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8)负责与市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指导协调各镇街道、经开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燃气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工作,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较大或敏感度高的危险情况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有效做好燃气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分析,预测可能或即将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提请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对外地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要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进行分析预测,及早做好预防与应对处置准备工作。
依据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3.4.1 预警发布主体
蓝色、黄色预警发布: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临沂市城区燃气行业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外发布的预警信息,结合我区实际进行发布。
3.4.2 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
3.4.3 预警发布方式
预警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站、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1)蓝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蓝色预警响应应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与收集;向受影响的用户发布有关信息;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相关燃气企业的应急人员对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排查处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情况,加强对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及时提出相关建议,及时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及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信息报送;按规定发布可能受到燃气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燃气供应中断的应对工作;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燃气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请求临沂市城区行业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进行指导,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气的准备工作;做好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的准备工作;组织区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做好上级领导或工作组来区指挥的相关准备工作。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做好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的准备工作;做好启动储备气源等其他应急供气措施的准备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要密切关注突发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宣布解除警报,或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燃气企业、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立即报告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迅速对事件进行核实,并进行初步研判,初步研判为一般突发事件,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30分钟内电话上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初步研判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须立即上报燃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以及区政府总值班室,并在信息进一步核实基础上,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临沂市城区燃气行业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件初次报告后半小时要进行第一次续报,随后随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并在2小时内提供书面终报。
4.2.1 燃气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燃气突发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燃气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2)续报内容:突发事件的有关处置的进展情况以及可能衍生的新情况。
(3)终报内容:事件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善后处理、责任划分与追究、经验教训及改进措施等。
事发燃气企业、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调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设置警示标志,设法保护临近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加强对突发事件现场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控制事态进一步恶化,同时应迅速核实事件准确信息,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接报的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等因素,将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燃气事件应急响应,较大(Ⅲ级)燃气事件应急响应,重大(Ⅱ级)燃气事件应急响应,以及特别重大(Ⅰ级)燃气事件应急响应。
5.2.1 一般(Ⅳ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一般(Ⅳ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事件情况,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并视情请示指挥部总指挥前往现场指挥处置。
响应措施:
(1)相关燃气企业根据现场情况,启动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2)由专家组制定警戒范围和后续抢险救援方案;
(3)安全警戒与疏散组负责建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通行,转移警戒区内群众到安全地带;
(4)伤员救护组负责从事件现场抢救伤员,进行紧急救护;
(5)排险抢险组针对具体事件类型,根据专家组制定的救援方案,进行后续抢险救援;
(6)后勤保障组负责救援物资的及时供应及救援设备和车辆的及时调配。
5.2.2 较大(Ⅲ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较大(Ⅲ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并视情请示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事件处置。
在采取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1)由专家组充分研判,疏散事件周边群众至安全地带,并做好安抚安置等工作;
(2)强化应急救援力量,增加抢险、医疗救护人员,加大救援物资供应及救援设备、车辆的调配力度;
(3)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机构协调其他市、区专业救援力量和装备进行支援,待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后,自动并入上级救援序列,受上级指挥。
5.2.3 重大、特别重大(Ⅱ级、Ⅰ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重大、特别重大(Ⅱ级、Ⅰ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提请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启动Ⅱ级、Ⅰ级响应措施,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在采取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协调各综合、专业、志愿者救援队等全区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处置,待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后,自动并入上级救援序列,受上级指挥。
5.3.1 现场指挥部成立
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情况,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下设总指挥(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兼任)、副总指挥(区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必要时请求临沂市城区燃气行业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
5.3.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迅速组织制定事件现场处置方案并指挥实施,协调领导各有关专业组开展工作,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事件现场的情况,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根据事件现场的具体情况建议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根据现场情况调度相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成应急工作组展开救援处置;待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各应急工作组要迅速投入到现场指挥部,受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救援处置工作。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区燃气现场指挥部下设各应急工作组,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统一联动、协调处置应急突发事件。分别有专家组、宣传报道组、抢险排险组、安全警戒与疏散组、伤员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件调查组、善后处理组。
(1)专家组:由区住建局负责,组织驻区高校、科研机构与燃气安全相关领域的学者、专家以及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人员等参加。负责对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疏散区域和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2)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和区住建局等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督促并协助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及时形成新闻通稿,并交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审阅后,根据确定的发布方案和口径做好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3)抢险排险组:由区住建局负责协调,兰山区公安消防大队、区经信局、事件发生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有关燃气企业等参加。负责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和事件现场情况确定抢险、抢修方案,迅速组织抢修力量、调用专用防护用品和专用工具进行抢修抢险。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开展工作。燃气企业负责现场燃气设施的抢险、抢修;兰山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现场灭火,及时控制危险源,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组织伤员的搜救;区经信局负责协调通信部门及供电部门,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通信畅通,保证抢险电力的供应或对事件现场实行电力管制;事件发生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指挥对受灾群众进行疏散和安置。
(4)安全警戒与疏散组:由事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兰山公安分局、所在地交警大队、兰山交通分局、区民政局、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等参加。负责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疏散区域,及时调整有关公交线路,在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
(5)伤员救护组:由区卫计局负责,所在地交警大队参加。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受伤人员救治方案,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6)后勤保障组:由事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区民政局、兰山交通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警一、二、三大队等参加。负责组织救援物资和设备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救灾物资。
(7)事件调查组:由区安监局负责,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兰山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兰山区公安消防大队等参加。负责对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完成事件的调查报告,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追究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若事件的调查权不在兰山区,则需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事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区民政局、区民族宗教局、区人社局、区政府金融办、区总工会、区住建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事件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事宜,安抚受灾群众,以及对伤残人员的司法鉴定、经济理赔和社会救助等工作。
5.5.1 协调组织,展开救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成立应急工作组,迅速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及抢险救援队伍。视情进行交通调流,设置警戒区域,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如事件现场发生人员伤亡的,应迅速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在抢险抢修过程中,要不间断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事件处理程序,密切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5.2 信息汇总,事态研判: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根据事件信息(现场是否引发火灾、是否需要疏散群众,现场人员伤亡情况、人员疏散情况、现场风力及火势情况、燃气浓度、周边有无其他危险源及现场处置情况和当前已采取措施等),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如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视情况上报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请求启动上一级预案响应;
5.5.3 稳定秩序,群众安置:现场指挥部和有关工作组要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做好受影响区域居民或单位的用气保障工作,做好启动应急保障气源的准备工作,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量,最大限度保障居民、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重点用户基本用气需求,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随时与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
5.5.4 调用物资,做好保障:组织调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做好交通保障、通信保障等,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5.5.5 新闻发布,舆情引导:宣传报道组要根据专项指挥部的部署以及确定的发布方案和口径及时向社会发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情况信息,监控网络及社会舆情,并及时做好引导工作。
5.5.6 环保部门密切监测突发事件现场周边环境指标,评估周围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因素,如发现周围环境有异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环境遭到污染或扩大污染范围。
5.5.7 分类响应措施
(1)处理燃气泄漏的措施
安全警戒与疏散组进行事件现场的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同时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安排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伤员救护组迅速开展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消防部门负责对事件现场泄漏形成的气体进行稀释驱散;抢险排险组组织进行现场处置,控制相关输气管道阀门,安全放散管道内燃气,对事件现场的气体浓度进行监测;燃气企业对发生事件的燃气设施进行堵漏修复(地下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的燃气),并采取启动应急保障气源等方式,做好受影响区域居民或单位的用气保障工作;环保部门对突发事件现场周边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如发现周围环境有异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环境遭到污染或扩大污染范围。
抢险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由燃气企业按照置换程序恢复供气。
(2)处理燃气泄漏火灾的措施
安全警戒与疏散组进行事件现场的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域,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同时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安排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伤员救护组迅速开展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消防部门根据现场情况控制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后降压或切断气源,对事件现场泄漏形成的气体进行稀释驱散,并对事件现场的气体浓度进行监测;环保部门对突发事件现场周边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如发现周围环境有异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环境遭到污染或扩大污染范围。
抢险排险组根据抢险救援方案和事件现场情况,组织燃气企业进行现场处置,对发生事件的燃气设施进行堵漏修复,抢险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由燃气企业恢复供气。
(3)处理燃气爆炸后的措施
发生燃气爆炸后应立即控制气源和火种,关闭相关输气管道阀门,安全放散管道内燃气,对事件现场的气体浓度进行监测,保护好现场,避免再次发生爆炸。
伤员救护组迅速开展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环保部门对突发事件现场周边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如发现周围环境有异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环境遭到污染或扩大污染范围;抢险排险组根据抢险救援方案和事件现场情况,组织燃气企业进行现场处置,对损坏的燃气设施进行紧急堵漏;采取启动应急保障气源等方式,做好受影响区域居民或单位的用气保障工作;同时消防部门负责控制火情,对事件现场形成的气云进行稀释驱散,彻底消除火险隐患。
燃气企业对发生事件的燃气设施进行修复,抢险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由燃气企业按照置换程序恢复供气。
(4)处理因上游气源不足、输配设施故障导致天然气供应中断的措施
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后,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各燃气公司采取启动应急保障气源等方式,优先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和重要机关、事业单位的用气,其次保障重要工商企业正常生产和服务业的最低用气需求,限制一般工商业用气大户的用气量;及时通知各类燃气用户,做好对用户的解释工作,向用户说明停气原因、注意事项等;必要时应及时向上级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请求协助其他气源,补充应急保障气源。
当上游气源能够持续稳定供应后,由燃气企业恢复正常供气。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事件等级将要或可能达到更高级别,应立即向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请示提高响应级别。预计有可能超出本区处置能力,凭我区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重大灾害,应立即向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及区政府报告,请求上级支援。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站、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完成抢修,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启动部门宣布响应结束。做出响应结束的决定后,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至各联动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响应结束消息。
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7.1.1 善后处理组根据事件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情况,按照职责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1)对受灾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区民政局负责;
(2)社会、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由区民政局负责管理,做到救援资金、物资专款专用。
(3)区民政局负责及时解决因参与应急处理而负伤、致残或牺牲人员的救济、抚恤、补偿和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
区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保监办督促各保险公司,根据受灾地区灾情,简化受灾地区保险理赔服务程序,改进理赔服务的方式方法,提高理赔效率,让受灾群众尽早得到保险赔款,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调查组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件的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以及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后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要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必要时修改相关预案。总结评估书面报告应于善后处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区政府备案。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处置燃气突发事件通讯网络和信息发布渠道,加强日常调度,确保燃气应急工作联络畅通。应急响应期间,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件发生地的事件信息;指挥部领导、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渠道畅通。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配备相应应急物资并保证处于应急状态,建立储备目录台帐并向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专业抢险抢修物资、设备,由各燃气企业科学合理配备和储备,随时调用,随时更新补充。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燃气企业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储备专业抢险救援物资,积极开展抢险救援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协调兰山交通分局联系调配运输车辆保障救援物资、救援人员的及时到位;同时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还应协同各成员单位,采取多种方式保障指挥人员和抢险人员工作用车。
8.5.1 区财政建立重特大燃气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为建立应急指挥系统、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应急人员培训、应急演习、应急设备物资储备维护、奖励等方面提供资金保障。
8.5.2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应按规定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定期向政府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和监督。
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国家有关城市燃气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利用政府建立的公益宣传专项资金,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等媒体加强燃气安全常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掌握应急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对应急知识与技能以及应急预案的相关措施、流程等进行解读培训和指导,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至少每两年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一次燃气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演练,提高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加强各相关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
10.1.1 燃气: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10.1.2 城镇燃气:指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10.1.3 燃气企业:指从事燃气输配、供应的企业。
10.1.4 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建局将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区住建局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兰山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 兰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3. 兰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专家组成员名单
4. 兰山区燃气抢险队负责人名单
附件1:
兰山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姓名 |
机构 岗位 |
单位 |
职务 |
办公 电话 |
电话 |
桑立杰 |
总指挥 |
区政府 |
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
8198003 |
18953950017 |
程万里 |
副总指挥 |
区住建局 |
局 长 |
8137669 |
13969920020 |
刘新坤 |
副总指挥 |
区政府办公室 |
副主任 |
8198586 |
13853906398 |
潘月胜 |
成员 |
区委宣传部 |
副部长、 文产办主任 |
8198599 |
18605393396 |
赵 新 |
成员 |
区人武部 |
副部长 |
8237609 |
18253996556 |
杨思乐 |
成员 |
区财政局 |
副局长、 投资总公司经理 |
8353190 |
13805395967 |
丁雪健 |
成员 |
兰山公安分局 |
党委委员、 指挥中心主任 |
7303008 |
13605392577 |
朱中石 |
成员 |
兰山区公安消防大队 |
大队长 |
7305511 |
13583991677 |
谭 强 |
成员 |
交警直属一大队 |
副大队长 |
8028705 |
17806160605 |
虞召军 |
成员 |
交警直属二大队 |
副大队长 |
8028603 |
17806160803 |
樊吉勇 |
成员 |
交警直属三大队 |
副大队长 |
7305905 |
17806163005 |
周茂菊 |
成员 |
区人社局 |
副局长、 居民养老保险处主任 |
8079826 |
13805390268 |
李玉然 |
成员 |
区住建局 |
副局长 |
8316870 |
18553987002 |
马仕敏 |
成员 |
区民政局 |
社会救助中心副主任 |
8198211 |
15053962992 |
夏继宝 |
成员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副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
8071826 |
18669910177 |
彭和元 |
成员 |
区卫计局 |
党委委员、 主任科员 |
8198139 |
15192982085 |
李 伟 |
成员 |
区经信局 |
副局长 |
8315596 |
13589674440 |
靳世伟 |
成员 |
区安监局 |
副主任科员 |
8079183 |
16678022008 |
李文全 |
成员 |
区市场监管局 |
副局长 |
8293056 |
13583959378 |
张 宁 |
成员 |
兰山环保分局 |
副局长 |
8111229 |
15092995929 |
徐立志 |
成员 |
区民宗局 |
副局长 |
8198386 |
13953950017 |
徐立民 |
成员 |
区物价局 |
副局长 |
8057829 |
13954900431 |
苏振北 |
成员 |
区教体局 |
党委委员、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
8199628 |
15163986682 |
闫加方 |
成员 |
兰山交通分局 |
公路管理所所长 |
8222073 |
13581090896 |
刘彦明 |
成员 |
区商务局 |
副局长、 国际商会会长 |
8198227 |
13105396161 |
马堂亮 |
成员 |
区政府金融办 |
副主任 |
8313580 |
15550993618 |
邓洪星 |
成员 |
区公路局 |
副局长 |
7205903 |
13608996919 |
赵玉启 |
成员 |
区总工会 |
副主席 |
8318936 |
13854910285 |
张 波 |
成员 |
兰山街道 |
办事处副主任 |
8039087 |
18805391771 |
杨新宇 |
成员 |
银雀山街道 |
人大工委主任 |
8179112 |
15069920001 |
吴传星 |
成员 |
金雀山街道 |
办事处副主任 |
8309901 |
15864980869 |
史立庆 |
成员 |
柳青街道 |
办事处副主任 |
6379805 |
13969969988 |
柴秀军 |
成员 |
白沙埠镇 |
党委委员、 副镇长 |
2910161 |
15194068810 |
付金龙 |
成员 |
枣园镇 |
党委委员、 副镇长 |
8633008 |
13869981069 |
吕景强 |
成员 |
半程镇 |
副镇长 |
8690236 |
13505490059 |
鲁同华 |
成员 |
李官镇 |
党委委员、 人武部长 |
2910059 |
13969953322 |
魏 斌 |
成员 |
义堂镇 |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
2912716 |
13853920969 |
戴景军 |
成员 |
汪沟镇 |
副镇长 |
7302165 |
15153961960 |
王连银 |
成员 |
方城镇 |
副镇长 |
7302306 |
18265103815 |
徐有福 |
成员 |
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发展服务局局长 |
7251011 |
13505390690 |
附件2:
兰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姓名 |
机构岗位 |
单位及职务 |
办公电话 |
电话 |
程万里 |
主任 |
兰山区住建局局长 |
8137669 |
13969920020 |
李玉然 |
副主任 |
兰山区住建局副局长 |
8316870 |
15376051001 |
张 超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道路办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
8318722 |
15853962163 |
高利助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道路管理科科长 |
8072800 |
15854988187 |
董振刚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道路维护科科长 |
8072791 |
1385495668 |
李福萍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房产管理科科长 |
8069626 |
13854938191 |
葛续民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物业业务指导科 科长 |
8069629 |
13805396850 |
姜卫平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经济适用房办公室主任 |
8069606 |
15953977231 |
王云华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物业市场监管科 科长 |
8069227 |
13153989630 |
高大伟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安监站站长 |
8069613 |
13053922788 |
姜开振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质监站站长 |
8069612 |
13696392227 |
汪 沂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村镇管理科科长 |
8069622 |
13581092086 |
赵增华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
8318851 |
18905497172 |
李先庆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燃气监管科 科长 |
8323977 |
13001575051 |
刘 军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燃气监管科 副科长 |
8323977 |
13791589282 |
王海荣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燃气监管科 科员 |
8323977 |
13954950021 |
王福强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燃气监管科 科员 |
8323977 |
15864988765 |
高晓梅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燃气监管科 科员 |
8323977 |
15949777953 |
孔祥桂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燃气监管科 科员 |
8323977 |
18325494601 |
周天宝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燃气监管科 科员 |
8323977 |
18369377565 |
胡 杨 |
成员 |
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
8163816 |
13969900298 |
胡伯文 |
成员 |
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
8389127 |
15269900007 |
宋连锋 |
成员 |
临沂中石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
7035600 |
15605397289 |
王永利 |
成员 |
临沂中石油昆仑天燃气输配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8051609 |
13791502866 |
房继宏 |
成员 |
临沂中孚天燃气投资公司总经理 |
7353601 |
18005394011 |
周 宾 |
成员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 |
8099069 |
17805396679 |
附件3:
兰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专家组成员名单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 |
胡 杨 |
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8163816 |
13969900298 |
刘建彰 |
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
副总经理 |
8150596 |
18805399991 |
孙 炜 |
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
经理 |
8389128 |
18660959008 |
刘 超 |
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
副经理 |
8382326 |
15376099955 |
房继红 |
临沂中孚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7353601 |
18005394011 |
公言军 |
临沂中孚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 |
总工程师 |
2727772 |
18005396111 |
宋联锋 |
临沂中石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7035600 |
15605397289 |
王永利 |
临沂中石油昆仑天燃气输配有限公司 |
副总经理 |
8051609 |
13791502866 |
冯 振 |
临沂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
技术负责人 |
7035605 |
13686391436 |
李朝晖 |
中石化临沂公司 |
经理 |
8099069 |
17896397288 |
刘文恩 |
中石化临沂公司 |
主任 |
8098500 |
13395397767 |
李恩福 |
临沂城投富海天然气有限公司 |
总工程师 |
7971667 |
15054631152 |
闵令乾 |
临沂金达液化气站 |
经理 |
5711661 |
18653962898 |
附件4:
兰山区燃气抢险队负责人名单
姓名 |
机构岗位 |
单位及职务 |
办公电话 |
电话 |
李爽凯 |
抢险一分队队长 |
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8179176 |
13581062609 |
李朝林 |
抢险二分队队长 |
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8389130 |
18653920078 |
陈 红 |
抢险三分队队长 |
临沂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
7035600 |
18660718300 |
公言军 |
抢险四分队队长 |
临沂中孚天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2727772 |
18005396111 |
王永利 |
抢险五分队队长 |
临沂中石油昆仑天燃气输配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8051609 |
13791502866 |
周 诚 |
抢险六分队队长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 |
8099069 |
13563922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