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8-2019年秋冬季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8〕9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2018-2019年秋冬季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2018-2019年秋冬季重点行业
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根据《市环保护局、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关于临沂市2018-2019年秋冬季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的通知》(临环发〔2018〕11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焦化企业,铸造、锻打锻造企业,除天然气为燃料的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以及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
二、实施时间
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
三、实施原则
(一)差异化错峰生产。对重点高排放行业工业企业,以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为依据,综合考虑企业社会贡献和税收等因素,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制定错峰生产方案,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标杆企业,实行错峰生产豁免政策,可不予停限产(豁免期间如出现严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污染事故等问题,取消其豁免资格)。享受豁免政策的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开,报市政府备案。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者未按期完成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二)涉及民生需求的限停产。因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经区政府批准,需同时提报供暖或协同处置协议(合同)及相关台账、明细等支撑材料,向社会公开,报市政府备案。
(三)错峰限停产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适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当某一企业错峰限停产措施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不一致时,从严执行限停产措施。
四、差异化错峰生产要求
(一)焦化行业
(1)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
(2)废气有组织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
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按要求安装在线设施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在线监测要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100)等规定要求,中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
(3)备煤单元原煤贮存采用密闭煤场、筒仓、密闭运输廓道,破碎、筛分转运系统安装袋式除尘器。
炼焦单元装煤过程产生的废气采用地面除尘站、炉顶导烟车、车载式除尘装置等处理措施,炉头烟气采用地面除尘站、推焦车车载除尘装置、装煤推焦地面除尘站等方式,推焦过程产生的废气采用地面除尘站等处理措施。
企业物料产品主要使用铁路运输,使用公路运输的,新能源汽车或国四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50%及以上,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建立车辆运输台账。
同时满足(1)(2)(3)的企业可不予限产,仅满足(2)的企业成焦时间不应低于24小时,其他情形的企业成焦时间不应低于36小时。
(二)铸造、锻打锻造行业
(1)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毫克/立方米。
(2)冲天炉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3)所有产生VOCs的工序,配备集气系统和VOCs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
全部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不予错峰生产,任何1条达不到要求的,2018年12月、2019年1月全部实施错峰停产。
(三)医药(农药)行业
(1)有组织排放口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所规定的Ⅱ时段标准限值;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所规定的标准限值;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
(2)有组织排放口不能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所规定的Ⅱ时段标准限值,但能达到表1所规定的Ⅰ时段标准限值;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所规定的标准限值。
(3)有机溶剂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转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按相关要求安装VOCS在线检测设备或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
同时满足(1)(3)的企业可不予限产,满足(2)(3)项条件的企业最低限产比例不应低于20%。
(四)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
对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全部实施停产。
(五)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企业。
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经开区)是辖区内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排查辖区内应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做到应限尽限、应停尽停,发挥错峰生产“削峰降速”的作用。把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切实抓紧抓实。
2、强化主体责任。列入错峰生产范围的企业要从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大局出发,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科学组织、统筹安排,制定可操作、可管控、可核查的“一厂一策”方案,经区级错峰生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限停产期间达标排放、安全生产和职工稳定。
3、加大督导检查。错峰生产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各镇街(经开区)可采取领导包片督导和派驻驻企督导人员24小时严防死守等措施,切实加强对错峰生产任务量和生产指标的管控。要组织专门力量持续开展秋冬季错峰生产督导巡查,切实发挥驻企督导人员作用,严格落实驻企现场督导巡查责任,确保错峰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4、加强信息公开。督促错峰生产企业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鼓励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兰山区重点行业错峰生产调控情况表;
2.兰山区重点行业错峰生产豁免清单。
附件1:
兰山区重点行业错峰生产调控情况表
序号 | 县区 | 企业名称 | 单位地址 | 所属 行业 | 主要 产品 | 产能规模 | 主要产品产量 | 错峰停限产方案 | 单位 负责人 | 监管 责任人 | 备注 | |||
停、限产工序/生产线 | 该工序/生产线产能 | 停、限产措施 | 实施停限产时段 | |||||||||||
1 | 兰山区 | 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 | 义堂镇中纬路南段 | 焦化 | 铸造焦 | 30万吨 | 铸造焦 | 炼焦 | 30万吨 | 出焦时间延长至130小时 | 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 | 刘景阳 | ||
2 | 兰山区 | 临沂山兰山区驰名机械铸造厂 | 枣园镇庞村 | 铸造 | 水泵外壳 | 1500吨 | 水泵外壳1500吨 | 喷涂、喷塑等涉VOCs排放工序 | - | 2018年11月底前配套收集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该工序纳入错峰停产。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 刘如光 | 无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的,不纳入错峰停产范围。 | |
3 | 兰山区 | 临沂市煜晟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 枣园镇集西 | 铸造 | 斗齿、刀板 | 8000吨 | 斗齿、刀板8000吨 | 喷涂、喷塑等涉VOCs排放工序 | - | 2018年11月底前配套收集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该工序纳入错峰停产。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 王传兴 | 无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的,不纳入错峰停产范围。 | |
4 | 兰山区 | 临沂市兰山区铭丰铸造有限公司 | 枣园镇小潮沂 | 铸造 | 水表外壳 | 4000吨 | 水表外壳4000吨 | 喷涂、喷塑等涉VOCs排放工序 | - | 2018年11月底前配套收集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该工序纳入错峰停产。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 李开金 | 无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的,不纳入错峰停产范围。 | |
5 | 兰山区 | 临沂市隆飞经贸有限公司 | 枣园镇集西 | 铸造 | 水表外壳 | 15000吨 | 水表外壳15000吨 | 喷涂、喷塑等涉VOCs排放工序 | - | 2018年11月底前配套收集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该工序纳入错峰停产。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 刘德强 | 无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的,不纳入错峰停产范围。 | |
6 | 兰山区 | 临沂市正程铸造厂 | 枣园镇闫屯 | 铸造 | 水表外壳 | 1500吨 | 水表外壳1500吨 | 喷涂、喷塑等涉VOCs排放工序 | - | 2018年11月底前配套收集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该工序纳入错峰停产。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 杨金玉 | 无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的,不纳入错峰停产范围。 | |
7 | 兰山区 | 山东鲁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半程镇金锣二路与山松二路交汇南50米路西 | 铸造 | 汽车配件 | 10000吨 | 汽车配件10000吨 | 喷涂、喷塑等涉VOCs排放工序 | - | 2018年11月底前配套收集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该工序纳入错峰停产。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 徐恒会 | 无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的,不纳入错峰停产范围。 | |
8 | 兰山区 | 临沂市金昊线路配件有限公司 | 半程镇金锣四路与山松二路交汇南200米路西 | 铸造 | 电磁配件 | 10000吨 | 电磁配件10000吨 | 喷涂、喷塑等涉VOCs排放工序 | - | 2018年11月底前配套收集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该工序纳入错峰停产。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 张广宗 | 无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的,不纳入错峰停产范围。 | |
9 | 兰山区 | 临沂市凯星水表公司 | 李官镇工业园 | 铸造 | 水表外壳 | 80万支 | 水表外壳80万支 | 喷涂、喷塑等涉VOCs排放工序 | - | 2018年11月底前配套收集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该工序纳入错峰停产。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 王家满 | 无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的,不纳入错峰停产范围。 | |
10 | 兰山区 | 临沂瑞蒙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李官镇石屯工业园 | 铸造 | 柴油机飞轮 | 8万件 | 柴油机飞轮8万件 | 喷涂、喷塑等涉VOCs排放工序 | - | 2018年11月底前配套收集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该工序纳入错峰停产。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 张沛东 | 无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的,不纳入错峰停产范围。 | |
11 | 兰山区 | 临沂市兰山区聚财水表配件厂 | 方城镇西街村 | 铸造 | 铸造表罩、 表壳 | 12000吨 | 铸造表罩、 表壳12000吨 | 喷涂、喷塑等涉VOCs排放工序 | - | 2018年11月底前配套收集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该工序纳入错峰停产。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 刘晓 | 无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的,不纳入错峰停产范围。 | |
12 | 兰山区 | 临沂市兰山区星光机械铸造厂 | 方城镇驻地 | 铸造 | 机床铸件 | 600吨 | 机床铸件600吨 | 喷涂、喷塑等涉VOCs排放工序 | - | 2018年11月底前配套收集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该工序纳入错峰停产。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 韦廷国 | 无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的,不纳入错峰停产范围。 | |
13 | 兰山区 | 临沂市兰山区国怡水泵铸造厂 | 白沙埠镇玩花楼村 | 铸造 | 水泵配件 | 20万套 | 水泵配件20万套 | 喷涂、喷塑等涉VOCs排放工序 | - | 2018年11月底前配套收集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该工序纳入错峰停产。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 惠连绪 | 无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的,不纳入错峰停产范围。 | |
14 | 兰山区 | 山东翔威仪表有限公司 | 白沙埠镇崖头村 | 铸造 | 水表壳 | 200万只 | 水表壳200万只 | 喷涂、喷塑等涉VOCs排放工序 | - | 2018年11月底前配套收集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该工序纳入错峰停产。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 郑继全 | 无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的,不纳入错峰停产范围。 | |
15 | 兰山区 | 临沂市东方仪表有限公司 | 白沙埠村工业园 | 铸造 | 水表壳 | 180万只 | 水表壳180万只 | 喷涂、喷塑等涉VOCs排放工序 | - | 2018年11月底前配套收集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该工序纳入错峰停产。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 赵荣岭 | 无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的,不纳入错峰停产范围。 | |
16 | 兰山区 | 高翔水表有限公司 | 白沙埠村工业园 | 铸造 | 水表 | 30万只 | 水表30万只 | 喷涂、喷塑等涉VOCs排放工序 | - | 2018年11月底前配套收集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该工序纳入错峰停产。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 姜兆政 | 无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的,不纳入错峰停产范围。 | |
17 | 兰山区 | 临沂市亚翔水表有限公司 | 白沙埠镇溪沂庄村 | 铸造 | 水表 | 30万只 | 水表30万只 | 喷涂、喷塑等涉VOCs排放工序 | - | 2018年11月底前配套收集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该工序纳入错峰停产。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 赵九山 | 无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的,不纳入错峰停产范围。 | |
18 | 兰山区 | 临沂市鲁蒙水表制造有限公司 | 白沙埠镇乔湖村 | 铸造 | 水表配件 | 100万只 | 水表配件100万只 | 喷涂、喷塑等涉VOCs排放工序 | - | 2018年11月底前配套收集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该工序纳入错峰停产。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 刘长斌 | 无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的,不纳入错峰停产范围。 | |
19 | 兰山区 | 临沂金翔水表制造有限公司 | 白沙埠镇朱潘村 | 铸造 | 水表配件 | 100万只 | 水表配件100万只 | 喷涂、喷塑等涉VOCs排放工序 | - | 2018年11月底前配套收集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该工序纳入错峰停产。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 潘加才 | 无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的,不纳入错峰停产范围。 | |
20 | 兰山区 | 临沂市兰山区浩睿水表配件厂 | 白沙埠镇中安静 | 铸造 | 水表配件 | 50万只 | 水表配件50万只 | 喷涂、喷塑等涉VOCs排放工序 | - | 2018年11月底前配套收集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该工序纳入错峰停产。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 徐富贵 | 无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的,不纳入错峰停产范围。 | |
21 | 兰山区 | 山东华蒙水表有限公司 | 白沙埠镇马合庄村 | 铸造 | 水表配件 | 30万只 | 水表配件30万只 | 喷涂、喷塑等涉VOCs排放工序 | - | 2018年11月底前配套收集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该工序纳入错峰停产。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 惠光远 | 无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的,不纳入错峰停产范围。 | |
22 | 兰山区 | 临沂特宏经贸有限公司 | 白沙埠镇马合庄村 | 铸造 | 水表配件 | 40万只 | 水表配件40万只 | 喷涂、喷塑等涉VOCs排放工序 | - | 2018年11月底前配套收集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该工序纳入错峰停产。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 高诚友 | 无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的,不纳入错峰停产范围。 | |
23 | 兰山区 | 临沂市瑞新水表厂 | 白沙埠镇朱潘村 | 铸造 | 水表配件 | 200万只 | 水表配件200万只 | 喷涂、喷塑等涉VOCs排放工序 | - | 2018年11月底前配套收集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该工序纳入错峰停产。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 徐桂强 | 无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的,不纳入错峰停产范围。 | |
附件2:
兰山区重点行业错峰生产豁免清单
序号 | 县区 | 镇街、经开区 | 企业 | 地址 | 所属行业 | 豁免原因 | 备注 |
1 | 兰山区 | 银雀山街道 |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兰山区红旗路209号 | 医药制造 | 涉民生医疗保障,行业标杆企业,利税大户。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森林村居”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临兰政办字〔2018〕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开展森林城市建设的总体部署,倾力打造“党建铸魂 兴林富民”林业党建品牌,进一步改善城乡生态面貌、优化乡村人居环境、加快美丽乡村建设,结合兰山区实际,自2018年起至2020年,利用三年时间开展“森林村居”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推动森林城市建设向城镇和乡村延伸,统筹兼顾林地、绿地、湿地生态建设,着力打造“周边森林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果化、绿地景观化、农田林网化”的森林村居。
(二)主要目标。每年将20%的村居纳入森林村居示范创建,每年命名森林村居不少于60个。
二、建设原则与类型
(一)建设原则
1、规划引领,坚持科学施策。按照“因地制宜、景观优美、效益兼顾”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森林村居” 绿化专项规划或建设方案,拓展村居造林绿化工作空间,明确绿地面积、绿地率、绿地布局、植物种类等要求,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实施。
2、突出特色,坚持分类施策。按照适地适树的要求,突出绿化特色,展现乡村风情,深入发掘文化内涵,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绿化模式,一镇一策、一村一景、一街一特,打造不同类型的森林村居。
3、统筹兼顾,坚持精准施策。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落实建管责任,注重建管并重。注重统筹协调,做到“规划建绿”与“见缝插绿”相结合,成片造林与零星植树相结合,扩大绿化空间,努力增加绿量。
(二)建设类型
1、生态旅游型。以促进村居绿色发展和森林生态休闲旅游为目标,依托具有较高开发利用价值的生态旅游资源,通过提高旅游场所建设水平、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增添生态文化魅力等手段,建设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优良生态景观和市场吸引力的生态旅游型森林村居。
2、休闲宜居型。以满足居民休闲需求、健身锻炼、文化娱乐等为目标,依托区域内的森林绿地,通过增加休闲游憩绿地、改善街道绿化、整治生态环境等手段,建设人居生态环境绿色清新舒适的休闲宜居型森林村居。
3、林业产业型。以发展林业产业和壮大村居经济为目标,依托当地的林业资源优势,通过发展经济林、丰产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和林产品加工等手段,建设具有兰山特色的林业产业型森林村居。
(三)建设任务
1、增加绿量提升绿质。充分利用村居空闲地开展植树造林,增加绿地面积,推广建设带状森林和平地森林。在重点生态区位,因地制宜实施人工造林、间伐改造更新、补植等技术措施,调整树种组成,提升绿化质量。综合实施造林补绿、拆违建绿、矿山复绿、见缝插绿等措施,选择景观效果好、经济价值高的优良乡土树种,丰富绿化景观,提高绿化水平。
2、实施生态环境整治。结合村居环境综合整治,对村居周围宜林荒山荒坡、进村道路沿线、村居主次街道两侧、农户庭院房前屋后等进行绿化,因地制宜发展围村林、护路林、护堤林、游憩林,打造村居绿化示范点、宜居社区示范点,建设生态秀美家园。
3、建设生态休闲场所。加快街心公园、小游园、综合公园等公共场所绿化,对景观单调和生态稳定性差的林分进行改造。每个森林村居新建设一处绿化广场,提高绿化景观质量,宣传生态科普知识。
4、搞好水域环境绿化。按照生态化、景观化治理的要求,对村居河道、溪流、汪塘、水库、沟渠周边环境进行绿化,做好生态护坡、岸滩绿化,栽植水生植物,努力改善水生态环境,实现 “水清、流畅、岸绿、景美” 。
三、创建程序
(一)建设与申报。按照《兰山区森林村居建设评价标准(暂行)》(见附件1)评价指标要求,调查摸清绿地资源状况,科学编制森林村居建设规划,分类指导进行绿化建设。每年10 月底前,填写《兰山区森林村居申报表》(见附件 2),以镇街道、经开区为单位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验收与复核。对申报创建的“森林村居” ,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综合评选出森林村居不少于60个,由区委、区政府授予“兰山区森林村居”称号。对已有的“森林村居” 实行动态管理,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进行考核,抽查合格的保留“森林村居”称号;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森林村居标准的,取消其称号。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协调指导作用,定期调度工作情况,组织现场观摩,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各相关部门实行分工协作,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党政齐抓共管、部门统筹协调、村居各负其责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把森林村居建设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美丽乡村建设内涵、提高群众满意度的重要举措。每年的省、市、区级美丽乡村示范村、示范片和美丽乡村达标创建村,要优先安排村居绿化。每年新申报的上级美丽乡村达标创建村,必须实现村居绿化达标。
(三)整合资源力量。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森林村居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团体通过资助、捐赠等方式,建立“财政奖补、村居自筹、村民共建、社会参与”的机制,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提高群众植绿、爱绿、护绿的意识,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
(四)健全管护制度。要结合村情实际,制定集体管护、承包管护、专人看护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村居绿化管护制度,明确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对缺株断档的苗木及时进行修剪、补植,对造成树木死亡、丢失或损坏的,限期补栽。执法部门要依法打击各种毁林毁绿等违法行为,切实巩固村居绿化成果。
附件:1、《兰山区森林村居建设评价标准(暂行)》
2、《兰山区森林村居申报表》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兰山区森林村居建设评价标准(暂行)
一、组织领导
1、森林村居建设纳入村“两委”重要工作内容,成立森林村庄建设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2、编制森林村居建设规划,定位准确,制定年度绿化实施计划,落实森林村居建设资金。
二、建设指标
(一)森林生态建设
1、村居绿化以乡土树种为主,乡土树种数量占村居绿化树种使用数量的80%以上,形成自然健康的森林生态系统。
2、山区、丘陵、平原村域范围林木绿化率分别达到60%、30%、20%以上;中心村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建有宽度不少于30米的围村林带,形成村居森林生态保护屏障。村居内主要街道两侧各栽植一行以上适宜的行道树或种植适宜的花、灌、草,并做到宜林地段全部绿化。建有一处以上公园绿地,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5平方米以上。
3、村域绿化乔木树种达到10种以上,人均村内乔木数量达到3株以上。
4、村域内主要道路、水系绿化率均达到75%以上。建有中心公园、休闲健身场所等1处,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宜林荒山(滩)绿化率达到90%以上,平原区域林网林带控制率达85%以上,无明显缺株断带。
5、农户庭院根据群众植树习惯全部栽植上适宜的乔、灌、花、藤本等植物。
(二)森林文化建设
1、村域内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得到有效保护,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
2、制定森林村居管护规定或相应村规民约,村内绿化配备管护人员,管护责任落实。生态公益林管理规范,管护责任落实,生态补偿资金按要求发放到位。
3、大力宣传生态文化,建有1处以上生态科普知识宣传场所或橱窗,标志、标牌健全。
附件2
兰山区森林村居申报表
镇(乡)名称 | 村(社区)名称 | |||||
总面积(亩) | 总人口 | 人 | ||||
村庄类型 | 山区/丘陵/平原 | 林木绿化率(%) | ||||
乡土树种数量占绿化树种数量 比例(%) | 绿化乔木树种 种类数量(种) | |||||
宜林荒山(滩) 绿化率(%) | 主要道路、水系 绿化率(%) | |||||
平原农区林网林带控制率(%) | 生态科普知识宣传场所或橱窗(处) | |||||
建成区 | 绿化覆盖率 % | 围村林带平均宽度 米 | ||||
公园绿地数量 处 |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平方米 | |||||
人均拥有乔木数量 株 | ||||||
临兰发改〔2018〕48号
各科室:
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上级要求,现将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大家,请认真执行:
附件:兰山区发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5日
附件:
兰山区发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山东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以下简称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检查和重大行政确认决定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经过法制科室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科室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监督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处以9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6万元以上的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三项规定的数额;
(五)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情节复杂的;
(六)涉嫌犯罪,拟向司法机关移交的。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确认是指:
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列为重大行政确认行为。
第八条 承办科室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前,送法制科室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行政许可案件,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法制审核意见书、行政执法决定书(送签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及法律依据;
(二)承办机构意见;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
(五)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六)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科室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法制科室应当自审核材料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第十三条 法制科室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执法科室;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议执法科室作出相应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补充调查或者撤销立案;
(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
(四)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依法完善法定程序;
(五)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适当的,建议适用或者更正;
(六)属于重大复杂处罚案件的,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执法科室应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对审核意见持有异议的,应提出相应依据、理由,与法制科室协商;确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分管领导或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制科室记录在案并定期通报。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不按法制审核意见进行整改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8〕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基字〔2018〕1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民字〔2018〕6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四部门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2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规范校外培训活动,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实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攻坚行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通过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清理无证无照、证照不全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严肃查处培训机构偏离正确方向的错误宣传、虚假宣传问题;坚决纠正部分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开展“应试”导向培训的问题;引导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保障全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工作任务
1、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对在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整改,直至停办。
2、严格办学资格审查。一是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限期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二是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 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 证;对不具备办 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三是对无证无照、无证有照、有证无照而拒不补办有关手续的,坚决依法取缔。
3、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一是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二是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生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或(排位)竞赛。三是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4、坚持依法从严治教。一是坚决查处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暗示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是对于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教学或管理的,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对学校的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并进行通报。
5、建立诚信管理档案。集中整治基本结束后,教育部门负责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并将《黑名单》纳入公共信用服务平台。
三、工作职责
1、建立由区政府统一协调,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市场监管、人社、民政、法制办、公安、消防、住建、城管、卫计、食药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治理集中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校外培训机构管理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指导组织实施专项治理集中整治工作,协调解决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镇街道、社区(居委)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对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信息收集,开展所在区域教育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教育部门是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审批和监管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校外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的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负责对教育培训市场投诉举报或巡查发现线索的归口受理与分派,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牵头做好“一标准一办法”等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
4、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负责对未依法登记、冒用公司名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超出经营范围、违规使用学校名称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发布虚假广告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对收费项目和标准未按规定公开、未使用国家规定票据,不按规定退费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教体局做好“一标准一办法”等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
5、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消防部门负责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的检查指导,依法查处消防违规违法行为。负责对在消防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工作。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负责对职业培训机构超范围经营活动进行查处;配合教体局做好“一标准一办法”等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
8、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超范围经营、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规使用学校名称等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予以查处;配合教体局做好“一标准一办法”等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
9、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卫生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0、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餐饮服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1、住建部门负责对全区报建的在建校外培训机构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
12、文广新、经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配合教体局,将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纳入公共信用服务平台。
四、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集中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部署阶段(2018年12月5日-12月10日)。建立专项治理集中整治工作机制,制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责任、措施和目标,召开专题会议部署集中整治工作,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和邮箱。
2、集中整治(2018年12月10日至12月15日)。根据排查摸底情况,健全工作台账,针对排查登记的问题,对照《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该整改的整改,该取缔的取缔。集中整治任务完成时,对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公布《白名单》和《黑名单》。
3、建章立制和专项督查(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6月30日)。全面总结专项治理集中整治工作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研究制定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长效机制。完成专项治理复核检查任务,迎接省市及国家专项督导和检查。
五、工作要求
1、强化责任意识。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整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分管领导、具体职能科室及具体工作人员,同时抓紧部署实施,积极稳妥推进专项整治,务求取得实效。
2、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强舆论宣传,通过电视、微信等媒体大力宣传此次专项集中整治的目的和要求,督促培训机构自觉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努力创设更广泛的成长空间,同时畅通群众反映情况渠道,公布部门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和信箱。
3、建立联动机制。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例会,针对难点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把握时序进度。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稳步推进,12月15日前基本完成集中整治任务,教育部门要对专项治理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巩固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公布《白名单》和《黑名单》,并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兰山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8〕1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经开区管委会:
《兰山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兰山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兰山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政府工作要求,为全面整治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包括老城区及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移民搬迁配套建设幼儿园,下同)建设无规划、规划不足或者规划不落实、应建未建、应交未交、挪作他用等突出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依法落实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定,按照“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长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2018年12月15日前)。教育部门牵头,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抓好工作落实。以镇街道、经开区为单位,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针对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各镇街道、经开区工作方案及《兰山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表》于12月15日前报区教体局,并上传至省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二)全面整改(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各镇街道、经开区要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对需要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6月底前完成单体工程竣工验收。
三、整治任务及分工
(一)未规划幼儿园的。对已建成的居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镇街道、经开区要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居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规划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国土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对正在建设的居住区达到配建标准未规划幼儿园的,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尽快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配建幼儿园标准。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达不到3000人规模的,必须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具体由规划、教育、国土、住建部门共同监管协调。
(二)规划幼儿园不足的。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居住区实际需要的,镇街道、经开区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要协调规划、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抓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三)建设不到位的。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的,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居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移交不到位的。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但未依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或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办理所占土地及校舍的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对闲置不用的,限期交付当地教育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
(五)使用不到位的。对没有依规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教育部门应当按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需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做好幼儿园教职工核编工作。对没有取得办学许可和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里成立兰山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教体、住建、规划、国土、编办、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区住建局。各镇街道、经开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快工作推动。
(二)形成工作合力。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举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专项督查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教育部门要参与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主动了解每个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配建情况,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严格依据标准审核把关,切实把移交的幼儿园办好。在专项治理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有关事宜,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办理。
(三)加大监管力度。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没有依规依标配建并移交,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或配套建设幼儿园资源流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瞒报漏报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适时进行专项督导,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重点抽查。各镇街道、经开区要积极借鉴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完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措施,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兰山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加快学前教育发展,贯彻落实《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山东省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18〕174号)、《临沂市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临政办字〔2018〕20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区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维护正常的学前教育管理秩序,为幼儿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集中整顿、全面清理全区各类无证幼儿园,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优化学前教育发展环境,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区学前教育工作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原则
(一)落实政府责任,实行属地管理。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经开区要建立健全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工作组织机构,发挥村居社区作用,负责开展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坚持齐抓共管。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牵涉面广、工作量大,面临的矛盾错综复杂,区教体局要会同公安、消防、编办、民政、市场监管、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卫计、食药监等部门协力攻关,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开展整治工作。
(三)坚持改革创新,简化审批程序。在确保安全卫生的前提下,适度降低幼儿园准入门槛。结合“放管服”改革,实施全链条管理,建立一站式审批服务窗口,简化审批手续和流程。公办幼儿园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民办幼儿园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幼儿园不再办理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
(四)坚持分类整治,形成长效机制。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一园一案”妥善做好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和说服教育相结合,避免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治理任务
(一)准入一批符合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但相关证件不齐全的无证幼儿园。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土地证明、环保、不动产登记等前置证明的,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1、消防许可。1998年9月之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之后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依据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出具的合规替代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消防手续。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教育部门要在住建等部门的协助配合下,加强园舍房屋安全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要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整治,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园舍安全。2011年以来手续齐全的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不需要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办学许可。由教育部门牵头,编办、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为办理办学许可手续提供便利。申请设立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依法核发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4.餐饮许可。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应当在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再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整改一批无重大安全卫生隐患、教学条件和教师配备基本合格但存在一定问题的无证幼儿园。对园舍建设、保教设施配备、安全设施、教师队伍建设、保教质量等方面存在的不合格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做好重点监控,确保在园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凡是通过整改达到标准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非营利性幼儿园)、工商营业执照(营利性幼儿园)、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审批核发,并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审监互动工作。
整改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根据排查中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到位。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日常监管,指导其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水平,完成升级达标。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幼儿园的检查指导,督促无证幼儿园落实安保措施,完善安保、消防设施设备,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教育部门要在住建等部门的协助配合下,做好园舍房屋安全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要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整治,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园舍安全。卫生计生部门要从卫生保健、卫生安全方面配合清理整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食品安全方面配合清理整顿。
(三)取缔一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重大安全卫生隐患的无证幼儿园。对租用沿街商铺、居民楼或农村民居,无户外活动场地,无消防设施和安保人员,办园随意性强,教职工配备不足,设施设备配备简陋,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不符合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办园者法律意识淡漠、主观上不接受管理、不办理办学许可证的,依法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办学许可证,并办理相关登记,逾期不办者予以取缔。
取缔过程中,由教育、公安部门牵头,协调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教育部门要做好依法取缔行动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被取缔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公示公告,妥善做好被取缔无证幼儿园在园幼儿的安置及幼儿家长的稳定工作,防止被取缔的无证幼儿园再次开班招生。公安部门要配合教育等部门做好无证幼儿园取缔过程中的秩序维护,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妥善处置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确保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四、治理步骤
(一)核查告知阶段(2018年12月15日前)。各镇街道、经开区要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要求,对辖区内的无证幼儿园进行核查和分类处理,确定拟准入、整改和取缔对象名单,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进度表。根据核查和分类结果,下达非法办学告知书和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分类整治阶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底)。2018年12月底前,对拟准入的无证幼儿园,教育等相关部门要给予办理办学许可等相关证明文件,完成法人登记。
2018年12月底前,各镇街道、经开区要成立联合执法组,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重大安全卫生隐患、不愿接受管理的无证幼儿园,依法予以取缔。
2019年2月底前,拟整改的无证幼儿园,要根据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2019年3月,区教体局要联合公安、住建、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对整改情况逐一核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准予审批登记;对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而继续办园的,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强制查封。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经开区要将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认真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压实责任,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调度,区里成立了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各镇街道、经开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形成长效机制。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有办园意向或筹建中的无证幼儿园,各镇街道、经开区及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督促其按标准和程序筹建,对无法按照标准筹建的要及时制止。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瞒报漏报无证幼儿园情况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予以严惩。
(三)及时报送情况。要及时掌握、通报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结宣传各地典型经验,加强工作信息交流,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有序开展。2019年5月20日前,各镇街道、经开区将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报送至区教体局学前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8〕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
兰山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人居环境,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宜业生态城市,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发展,加快产业集聚,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空间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兰山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为统揽,充分利用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倒逼机制,推进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企业升级改造和“退城进园”,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以空间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环境等专业规划为引领,统筹产业、城市、生态等空间布局,充分发挥园区载体作用,严把产业、环保、能耗等准入标准,引导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向专业园区搬迁集聚。
(二)坚持绿色发展原则。明确产业发展定位,严把产业、环保、能耗等准入标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严防异地低水平重复建设,努力实现产业集聚、资源循环、清洁生产、绿色发展。
(三)坚持市场主导原则。在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因地制宜、因企制宜,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实施,以质量效益为中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调动企业搬迁改造积极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操作。
(四)坚持保障就业原则。通过搬迁改造,扩大企业规模和利用腾出的土地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在努力保障原有就业岗位的基础上,增加和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三、任务目标
严格执行《临沂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中重点产业准入标准及搬迁要求,中心城区内不再新上钢铁、焦化、化工、铸造、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建陶、石灰、页岩砖、耐火材料等重污染项目,现有企业依法逐步实施关停、转产或搬迁。
四、工作方向
(一)木业企业
充分运用环保、安全生产等倒逼机制,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壮大提升一批”的总要求,利用4年左右的时间开展木业产业转型升级工作。
1、关停取缔一批(现在至2018年12月31日)
以清理木业产业企业“小散污”为重点,按照《兰山区板材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规定标准、时间节点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对环保治理不达标或相关手续不齐全的,按照“两断三清”的要求,一律关停取缔。
2、搬迁入园一批(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31日)
以“符合环保、安全、质量强制性规范要求的企业搬迁入园和招引优势领先木业企业落户”为重点,开展木业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一核两园”规划建设,以“国家林产工业科技示范园区”为核心,设立义堂镇、方城镇两个木业产业园区,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恶化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设木业交易市场。组织实施搬迁入园,义堂镇要结合西部新城开发建设分阶段组织实施木业企业关停、取缔、搬迁入园;其他镇街木业企业按照评估评价标准确定搬迁入园企业,按照分年度计划实施搬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搬迁入园,实现集约集聚发展。
3、壮大提升一批(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31日)
以搬迁入园、招商引资企业、符合规范要求壮大提升类木业企业为重点,巩固木业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成果。创建国家林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积极开展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推动木业企业标准化生产。加快推进产品结构调整,以拉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提升竞争力为目标,引导企业发展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绿色环保的新型产品,立足高端木业引领,打造兰山木业产业新形象,引导企业开展“对标赶超”活动,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实施新一轮高水平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吸引行业领先优势企业落户兰山,立足“互联网+”。释放产业发展新动能。
(二)焦化企业
按照《临沂市强化污染源控制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临沂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精神,根据《临沂市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工作要求,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的焦化设备于2020年10月31号前关停退出。
五、主要工作
(一)做好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征收。对列入搬迁计划、符合规划和征收条件的企业用地和地上附着物,由国土、房产部门依法进行征收。征收补偿包括土地、建(构)筑物补偿和搬迁费用等。搬迁企业现使用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原则上依据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搬迁企业现使用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搬迁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三)加强资金政策扶持。搬迁改造企业符合国家、省、市各类专项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申报;符合区级各类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筹集支持搬迁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为符合相关政策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搬迁和奖励。搬迁企业原址腾退土地实现的净收益全部用于迁入园区配套设施建设。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执行。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鼓励企业在搬迁过程中进行装备升级和兼并重组,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五)加强融资政策。协调金融部门对搬迁企业新厂建设给予贷款支持,贷款利率按最优惠利率执行,搬迁企业补偿资金作为还贷保障。由主办银行对重大项目实施银团、社团贷款和环保贷款等专项金融支持,加大搬迁、改造企业生产链金融服务。园区为小微企业提供标准化厂房、多层厂房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募集资金,用于企业搬迁改造。
(六)困难职工救助。按照国家、省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做好人员安置。实施就业扶持,做好企业富余人员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援助。
六、工作程序
(一)“退城进园”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属镇街道、开发区分别提交申请报告和“退城进园”实施方案,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搬迁费用补偿相关资料等)。
(二)镇街道、开发区对所属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审查。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职责权限,统筹协调、联合开展搬迁企业土地、地面附着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工作。
(四)领导小组对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方案审查、批准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与搬迁企业协商后,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应得的补偿数额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五)国土部门依据批准后的实施方案和区政府批准的补偿数额与企业签订土地收储协议,明确收储时间、付款方式等。待企业交出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和相关证件、拆成净地后,由国土部门统一收储。
(六)财政部门依据签订的土地收储协议补偿金额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国土部门,由国土部门拨付至企业。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兰山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工作,研究制订企业搬迁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解决企业搬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狠抓落实,团结协作。区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级争取、多方筹措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支持,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入园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要强化联动配合,开辟绿色通道,实施现场办公,搞好一站式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土地、规划、环保等方面的问题,对“退城进园”企业所涉事宜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加大对退城进园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标语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项目建设工作的进度和效果,营造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动员城区企业搬迁入园。
(四)严格落实,加强监管。建立“退城进园”工作督查机制,对各单位履行工作职责、项目推进等情况开展督查,对工作不力的,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加大对项目的管理力度,真正把任务落到实处,以便退城进园取得实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推行“证照联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8〕1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推行“证照联办”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推行“证照联办”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提升企业开办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兰办发〔2018〕14号)要求,现就推行“证照联办”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围绕直接面向企业、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证照联办”模式,解决企业办理登记审批等事项时在不同部门窗口之间往返跑的问题,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不断优化全区营商环境,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二)基本原则
──便捷高效。实施企业证照办理流程再造,将申请人依次向各部门提交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让企业办事更加快捷、方便,力争企业开办基本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规范统一。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健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规范,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优化提升区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功能,简化整合办事环节,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实现全程无缝对接。
──信息共享。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打破信息孤岛,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减少重复提交材料,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线上线下融合,扩大涉企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范围,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分批实施。对“证照联办”事项实行分批纳入、动态管理,根据实施情况拓展深化,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保留区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尊重企业根据办事习惯自主选择证照事项办理模式的权利。统筹“证照联办”与“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
二、实施范围
将企业办件频率高、“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条件较为成熟,能够由同级政府部门同步办理的14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附件1)首批纳入“证照联办”范围。其他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在条件成熟后分批纳入“证照联办”范围。
三、基本流程
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构建“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
(一)一窗综合受理。申请人在办理“证照联办”实施范围内的审批服务事项时,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一次性提交相关材料。综合窗口收件后,由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统一编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在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综合窗口将受理的申请材料、信息数据录入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推送给相关联办部门,同时将纸质申请文件材料传送到相关审批服务部门窗口。
(二)后台分类审批。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综合窗口传送的企业登记申请材料,依法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通过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推送至其他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根据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推送共享的数据材料和综合窗口传送的申请文件、材料,依法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对非关键性材料,实行容缺后补,并将审批结果推送到市政务服务平台,实现闭环管理。落实审批服务承诺制度,压缩办理时间,实行限时办结。
(三)综合窗口出件。综合窗口根据市政务服务平台汇总的各部门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在相关申请材料上补盖印章、签字后,统一发放相应证照、印章。根据申请人意愿,对部分证照可实行寄递服务。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和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网上办理系统,开通业务办理进度查询功能,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区政务服务中心和各部门根据业务规则做好档案归档管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梳理整合申请材料、文书(2018年12月4日前)
对纳入“证照联办”范围的审批事项提交材料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各联办事项申请材料和文书,拟定审批服务事项申请材料规范和填写样式、文书样本。按照相关规定,凡是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再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相关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申请人仅需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就能办理全部申请事项。(牵头部门:区职能办、区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区直相关部门)
(二)编制公布办理工作流程(2018年12月4日前)
对纳入“证照联办”范围的审批服务事项,简化优化办理流程,确保全区范围内“证照联办”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统一、申请材料统一、环节和流程统一、承诺完成时限统一,实现办理流程网上可查、电话可询、窗口可取。制作“证照联办”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服务指南和流程图,通过实体大厅、政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媒体予以公示,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部门:区直相关部门)
(三)设置政务服务综合窗口(2018年12月4日前)
对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设置进行优化调整,设立“证照联办”综合窗口,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根据并行办理工作需要,可对相关部门办事窗口进行适当集中调整。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要求,提高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建设,强化综合窗口的人员、设备保障,加强业务培训。(牵头部门: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部门:区直相关部门)
(四)推进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2018年12月4日前)
按照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要求,有自建业务系统的部门根据政务服务平台标准接口文档要求,开发相应接口,推进部门自建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和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网上服务全覆盖。优先将“证照联办”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密除外)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平台管理,实现主要行政权力“一张网”运行和企业、群众办事“一网通”,向社会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网上政务服务。暂不能通过市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的,要将所需申请材料通过部门间内部流转的方式并行办理。纳入“整链条”办理的事项,通过市政务服务平台并联审批模块,按照相应模式流转、办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立电子证照基础信息资源库,实现电子证照“一次生成、多方使用、互认共享”,提高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电子证照的使用率。(牵头部门: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部门:区直相关部门)
(五)实施审批效能跟踪评估(2018年12月4日—12月31日)
以提升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感受度、便利度为出发点,参照企业开办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通过现场评价、电话回访、聘请第三方机构测评等形式,对推进“证照联办”工作效能、企业满意度进行跟踪评估,对于推进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确保“证照联办”顺利推进,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形成工作长效机制。(牵头部门:区职能办、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部门:区直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证照联办”是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镇街、区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节点,实施流程再造,确保“证照联办”工作顺利推进。
(二)密切协调配合。推行“证照联办”工作涉及面广、协作性强,区市场监管局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区职能办、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区直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实现工作顺畅衔接。
(三)强化宣传引导。区直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好“证照联办”的宣传引导,全面准确解读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对相关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解答和回应。要探索全程帮办指导服务,通过网上智能咨询、热线电话咨询或设置专门咨询、自主服务区域等方式,加强导办、代办服务。
(四)抓好督查落实。将推行“证照联办”纳入“放管服”改革督查内容,建立日常督查、年度考核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推动工作落地实施。对落实不力、进展缓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1.兰山区企业“证照联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一批)
2.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兰山区企业“证照联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许可证名称 |
涉及的许可事项 |
责任部门 |
1 |
餐饮服务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食药监局 |
2 |
食品生产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食品生产许可 |
区食药监局 |
3 |
开办商场超市(200平米以下)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食药监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计局 |
||
4 |
开办书店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计局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区文广新局 |
||
5 |
开办图书馆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计局 |
6 |
开办美术馆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计局 |
7 |
开办展览馆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计局 |
8 |
美容美发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计局 |
9 |
洗浴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计局 |
10 |
游泳场馆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区体育办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计局 |
||
11 |
人力资源服务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审批 |
区人社局 |
12 |
动物诊疗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换发) |
区畜牧兽医局 |
13 |
农药经营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经营许可 |
区农业局 |
14 |
林木种子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区林业局 |
附件2
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目标要求 |
责任部门 |
完成时限 |
1 |
梳理整合申请材料文书 |
整合“证照联办”申请材料和文书,拟定审批服务事项申请材料规范和填写样式、文书样本。 |
区职能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直相关部门 |
12月4日前 |
2 |
编制公布办理流程 |
简化优化办理流程,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窗口可取。 |
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中心 管理办公室 |
12月4日前 |
3 |
设置综合窗口 |
对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设置进行优化调整,设立“证照联办”综合窗口,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 |
区政务服务中心 管理办公室 |
12月4日前 |
4 |
推进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
完善提升政务服务平台功能,与部门自建系统对接整合,建设市场主体设立联审联批模块,满足“证照联办”工作需要。 |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
12月4日前 |
5 |
实施审批效能跟踪评估 |
对推进“证照联办”工作效能、企业满意度进行跟踪评估,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形成长效机制。 |
区职能办、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
12月底前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8〕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兰山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兰山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 急 预 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目 录
1 总则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兰山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尽快恢复燃气供应,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临沂市城区燃气行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兰山区管辖区域内或发生在区域外但对我区产生影响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和压力输送气体,在储存、输配、使用等环节都可能存在由于使用方法不当,燃气设施老化、故障,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影响或违规操作、人为因素等导致的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供应中断等风险,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燃气突发事件往往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容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燃气运送过程中,受行业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各类场站燃气储存设施存在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供气;天然气输配系统存在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供气;存在因用户违规使用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故障等因素导致的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存在因上游气源供应不足、上游输配设施故障导致天然气供应中断的风险,影响人民的生产、生活。
依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城市燃气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5.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燃气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1千户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一般地区液化石油气、CNG、LNG加气(注)站发生泄露(企业应急预案不能自行处置的)的事件。
1.5.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燃气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人口密集区液化石油气、CNG、LNG加气(注)站发生泄露(企业应急预案不能自行处置的)的事件。
1.5.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燃气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LPG、CNG、LNG加气(注)站发生着火(企业应急预案不能自行处置的)的事件。
1.5.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48小时以上的;LPG、CNG、LNG加气(注)站发生爆炸(企业应急预案不能自行处置的)的事件。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政企联动、协同应对;快速反应、专业处置;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兰山区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为《兰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即为二级预案),是指导我区发生突发燃气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规范性文件;燃气企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区燃气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2.1 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见附件1)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住建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财政局、兰山公安分局、兰山区公安消防大队、交警直属一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交警直属三大队、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卫计局、区经信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兰山环保分局、区民宗局、区物价局、区教体局、兰山交通分局、区商务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公路局、区总工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责任人。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临时增减成员单位。
2.1.1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分析、研究燃气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指挥我区一般级别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
(5)负责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6)承担区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根据专项指挥部的部署以及确定的发布方案和口径,按照兰山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的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2)区人武部:负责协调民兵、预备役、驻区部队等参与抢险救援。
(3)区财政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落实及使用的监管和评估。负责协助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保障。
(4)兰山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燃气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施现场管制;组织搜救伤员,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参与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5)兰山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制定燃气泄漏、爆炸和火灾的扑救处置方案,做好燃气突发事件衍生、次生火灾等灾害的险情控制工作。
(6)交警直属一、二、三大队:负责维护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情况实施交通管制。
(7)区人社局:负责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工伤鉴定及后期有关医疗保障的处置或政策咨询,参与事件调查。
(8)区住建局:负责收集、报送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协调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负责协助调配应急处置过程中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参与燃气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善后等工作;协调市房产局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确定区域内因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遭受影响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对接市气象局掌握全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供事件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9)区民政局:负责突发事件影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的生活救助,视情组织救灾捐赠,筹集、管理、分配救灾物资并监督其使用。
(10)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所涉及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参与燃气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11)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防疫机构人员及时抢救医治伤员、做好灾区消毒和疫情控制等相关工作。
(12)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上游气源供应保障工作;负责联系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电力等企业,保障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和供电畅通;负责协调突发事件现场附近的加油站、城市门站以外职责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抢险抢修。
(13)区安监局: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周边危化品企业做好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1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燃气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工业管道)抢险方案的制订;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及其他职责范围内工作。
(15)兰山环保分局: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指导处置突发事件引发或产生的环境污染及其他职责范围内工作。
(16)区民宗局:负责协助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民宗相关事宜的处置工作,协助做好涉及人员、宗教场所等的安抚善后问题。
(17)区物价局:负责对全区燃气市场价格进行监测,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工作。
(18)区教体局:负责协助做好校园燃气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做好涉事学校师生心里疏导及相关安抚善后等问题。
(19)兰山交通分局:负责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疏散人员的运力保障工作;协调公共交通企业调整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的交通线路;抢修恢复受损县乡道路。
(20)区商务局:负责协助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外相关事宜的处置工作。
(21)区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及时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保险理赔工作。
(22)兰山区公路局:负责国、省干线受损公路抢修恢复工作。
(23)区总工会:参与指导伤亡职工的安抚、善后等工作,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24)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开展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资供应等相关工作。
2.2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2、附件3)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兼任。
2.2.1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决定;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区级燃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
(4)建立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
(5)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6)负责燃气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指导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8)负责与市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指导协调各镇街道、经开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燃气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工作,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较大或敏感度高的危险情况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有效做好燃气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分析,预测可能或即将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提请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对外地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要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进行分析预测,及早做好预防与应对处置准备工作。
依据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3.4.1 预警发布主体
蓝色、黄色预警发布: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临沂市城区燃气行业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外发布的预警信息,结合我区实际进行发布。
3.4.2 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
3.4.3 预警发布方式
预警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站、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1)蓝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蓝色预警响应应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与收集;向受影响的用户发布有关信息;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相关燃气企业的应急人员对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排查处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情况,加强对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及时提出相关建议,及时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及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信息报送;按规定发布可能受到燃气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燃气供应中断的应对工作;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燃气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请求临沂市城区行业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进行指导,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气的准备工作;做好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的准备工作;组织区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做好上级领导或工作组来区指挥的相关准备工作。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做好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的准备工作;做好启动储备气源等其他应急供气措施的准备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要密切关注突发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宣布解除警报,或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燃气企业、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立即报告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迅速对事件进行核实,并进行初步研判,初步研判为一般突发事件,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30分钟内电话上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初步研判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须立即上报燃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以及区政府总值班室,并在信息进一步核实基础上,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临沂市城区燃气行业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件初次报告后半小时要进行第一次续报,随后随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并在2小时内提供书面终报。
4.2.1 燃气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燃气突发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燃气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2)续报内容:突发事件的有关处置的进展情况以及可能衍生的新情况。
(3)终报内容:事件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善后处理、责任划分与追究、经验教训及改进措施等。
事发燃气企业、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调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设置警示标志,设法保护临近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加强对突发事件现场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控制事态进一步恶化,同时应迅速核实事件准确信息,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接报的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等因素,将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燃气事件应急响应,较大(Ⅲ级)燃气事件应急响应,重大(Ⅱ级)燃气事件应急响应,以及特别重大(Ⅰ级)燃气事件应急响应。
5.2.1 一般(Ⅳ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一般(Ⅳ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事件情况,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并视情请示指挥部总指挥前往现场指挥处置。
响应措施:
(1)相关燃气企业根据现场情况,启动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2)由专家组制定警戒范围和后续抢险救援方案;
(3)安全警戒与疏散组负责建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通行,转移警戒区内群众到安全地带;
(4)伤员救护组负责从事件现场抢救伤员,进行紧急救护;
(5)排险抢险组针对具体事件类型,根据专家组制定的救援方案,进行后续抢险救援;
(6)后勤保障组负责救援物资的及时供应及救援设备和车辆的及时调配。
5.2.2 较大(Ⅲ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较大(Ⅲ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并视情请示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事件处置。
在采取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1)由专家组充分研判,疏散事件周边群众至安全地带,并做好安抚安置等工作;
(2)强化应急救援力量,增加抢险、医疗救护人员,加大救援物资供应及救援设备、车辆的调配力度;
(3)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机构协调其他市、区专业救援力量和装备进行支援,待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后,自动并入上级救援序列,受上级指挥。
5.2.3 重大、特别重大(Ⅱ级、Ⅰ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重大、特别重大(Ⅱ级、Ⅰ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提请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启动Ⅱ级、Ⅰ级响应措施,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在采取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协调各综合、专业、志愿者救援队等全区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处置,待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后,自动并入上级救援序列,受上级指挥。
5.3.1 现场指挥部成立
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情况,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下设总指挥(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兼任)、副总指挥(区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必要时请求临沂市城区燃气行业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
5.3.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迅速组织制定事件现场处置方案并指挥实施,协调领导各有关专业组开展工作,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事件现场的情况,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根据事件现场的具体情况建议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根据现场情况调度相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成应急工作组展开救援处置;待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各应急工作组要迅速投入到现场指挥部,受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救援处置工作。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区燃气现场指挥部下设各应急工作组,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统一联动、协调处置应急突发事件。分别有专家组、宣传报道组、抢险排险组、安全警戒与疏散组、伤员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件调查组、善后处理组。
(1)专家组:由区住建局负责,组织驻区高校、科研机构与燃气安全相关领域的学者、专家以及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人员等参加。负责对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疏散区域和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2)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和区住建局等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督促并协助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及时形成新闻通稿,并交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审阅后,根据确定的发布方案和口径做好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3)抢险排险组:由区住建局负责协调,兰山区公安消防大队、区经信局、事件发生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有关燃气企业等参加。负责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和事件现场情况确定抢险、抢修方案,迅速组织抢修力量、调用专用防护用品和专用工具进行抢修抢险。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开展工作。燃气企业负责现场燃气设施的抢险、抢修;兰山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现场灭火,及时控制危险源,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组织伤员的搜救;区经信局负责协调通信部门及供电部门,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通信畅通,保证抢险电力的供应或对事件现场实行电力管制;事件发生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指挥对受灾群众进行疏散和安置。
(4)安全警戒与疏散组:由事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兰山公安分局、所在地交警大队、兰山交通分局、区民政局、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等参加。负责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疏散区域,及时调整有关公交线路,在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
(5)伤员救护组:由区卫计局负责,所在地交警大队参加。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受伤人员救治方案,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6)后勤保障组:由事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区民政局、兰山交通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警一、二、三大队等参加。负责组织救援物资和设备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救灾物资。
(7)事件调查组:由区安监局负责,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兰山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兰山区公安消防大队等参加。负责对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完成事件的调查报告,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追究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若事件的调查权不在兰山区,则需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事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区民政局、区民族宗教局、区人社局、区政府金融办、区总工会、区住建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事件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事宜,安抚受灾群众,以及对伤残人员的司法鉴定、经济理赔和社会救助等工作。
5.5.1 协调组织,展开救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成立应急工作组,迅速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及抢险救援队伍。视情进行交通调流,设置警戒区域,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如事件现场发生人员伤亡的,应迅速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在抢险抢修过程中,要不间断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事件处理程序,密切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5.2 信息汇总,事态研判: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根据事件信息(现场是否引发火灾、是否需要疏散群众,现场人员伤亡情况、人员疏散情况、现场风力及火势情况、燃气浓度、周边有无其他危险源及现场处置情况和当前已采取措施等),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如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视情况上报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请求启动上一级预案响应;
5.5.3 稳定秩序,群众安置:现场指挥部和有关工作组要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做好受影响区域居民或单位的用气保障工作,做好启动应急保障气源的准备工作,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量,最大限度保障居民、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重点用户基本用气需求,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随时与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
5.5.4 调用物资,做好保障:组织调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做好交通保障、通信保障等,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5.5.5 新闻发布,舆情引导:宣传报道组要根据专项指挥部的部署以及确定的发布方案和口径及时向社会发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情况信息,监控网络及社会舆情,并及时做好引导工作。
5.5.6 环保部门密切监测突发事件现场周边环境指标,评估周围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因素,如发现周围环境有异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环境遭到污染或扩大污染范围。
5.5.7 分类响应措施
(1)处理燃气泄漏的措施
安全警戒与疏散组进行事件现场的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同时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安排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伤员救护组迅速开展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消防部门负责对事件现场泄漏形成的气体进行稀释驱散;抢险排险组组织进行现场处置,控制相关输气管道阀门,安全放散管道内燃气,对事件现场的气体浓度进行监测;燃气企业对发生事件的燃气设施进行堵漏修复(地下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的燃气),并采取启动应急保障气源等方式,做好受影响区域居民或单位的用气保障工作;环保部门对突发事件现场周边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如发现周围环境有异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环境遭到污染或扩大污染范围。
抢险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由燃气企业按照置换程序恢复供气。
(2)处理燃气泄漏火灾的措施
安全警戒与疏散组进行事件现场的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域,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同时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安排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伤员救护组迅速开展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消防部门根据现场情况控制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后降压或切断气源,对事件现场泄漏形成的气体进行稀释驱散,并对事件现场的气体浓度进行监测;环保部门对突发事件现场周边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如发现周围环境有异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环境遭到污染或扩大污染范围。
抢险排险组根据抢险救援方案和事件现场情况,组织燃气企业进行现场处置,对发生事件的燃气设施进行堵漏修复,抢险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由燃气企业恢复供气。
(3)处理燃气爆炸后的措施
发生燃气爆炸后应立即控制气源和火种,关闭相关输气管道阀门,安全放散管道内燃气,对事件现场的气体浓度进行监测,保护好现场,避免再次发生爆炸。
伤员救护组迅速开展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环保部门对突发事件现场周边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如发现周围环境有异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环境遭到污染或扩大污染范围;抢险排险组根据抢险救援方案和事件现场情况,组织燃气企业进行现场处置,对损坏的燃气设施进行紧急堵漏;采取启动应急保障气源等方式,做好受影响区域居民或单位的用气保障工作;同时消防部门负责控制火情,对事件现场形成的气云进行稀释驱散,彻底消除火险隐患。
燃气企业对发生事件的燃气设施进行修复,抢险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由燃气企业按照置换程序恢复供气。
(4)处理因上游气源不足、输配设施故障导致天然气供应中断的措施
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后,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各燃气公司采取启动应急保障气源等方式,优先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和重要机关、事业单位的用气,其次保障重要工商企业正常生产和服务业的最低用气需求,限制一般工商业用气大户的用气量;及时通知各类燃气用户,做好对用户的解释工作,向用户说明停气原因、注意事项等;必要时应及时向上级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请求协助其他气源,补充应急保障气源。
当上游气源能够持续稳定供应后,由燃气企业恢复正常供气。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事件等级将要或可能达到更高级别,应立即向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请示提高响应级别。预计有可能超出本区处置能力,凭我区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重大灾害,应立即向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及区政府报告,请求上级支援。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站、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完成抢修,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启动部门宣布响应结束。做出响应结束的决定后,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至各联动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响应结束消息。
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7.1.1 善后处理组根据事件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情况,按照职责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1)对受灾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区民政局负责;
(2)社会、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由区民政局负责管理,做到救援资金、物资专款专用。
(3)区民政局负责及时解决因参与应急处理而负伤、致残或牺牲人员的救济、抚恤、补偿和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
区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保监办督促各保险公司,根据受灾地区灾情,简化受灾地区保险理赔服务程序,改进理赔服务的方式方法,提高理赔效率,让受灾群众尽早得到保险赔款,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调查组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件的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以及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后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要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必要时修改相关预案。总结评估书面报告应于善后处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区政府备案。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处置燃气突发事件通讯网络和信息发布渠道,加强日常调度,确保燃气应急工作联络畅通。应急响应期间,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件发生地的事件信息;指挥部领导、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渠道畅通。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配备相应应急物资并保证处于应急状态,建立储备目录台账并向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专业抢险抢修物资、设备,由各燃气企业科学合理配备和储备,随时调用,随时更新补充。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燃气企业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储备专业抢险救援物资,积极开展抢险救援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协调兰山交通分局联系调配运输车辆保障救援物资、救援人员的及时到位;同时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还应协同各成员单位,采取多种方式保障指挥人员和抢险人员工作用车。
8.5.1 区财政建立重特大燃气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为建立应急指挥系统、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应急人员培训、应急演习、应急设备物资储备维护、奖励等方面提供资金保障。
8.5.2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应按规定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定期向政府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和监督。
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国家有关城市燃气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利用政府建立的公益宣传专项资金,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等媒体加强燃气安全常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掌握应急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对应急知识与技能以及应急预案的相关措施、流程等进行解读培训和指导,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至少每两年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一次燃气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演练,提高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加强各相关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
10.1.1 燃气: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10.1.2 城镇燃气:指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10.1.3 燃气企业:指从事燃气输配、供应的企业。
10.1.4 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建局将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区住建局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兰山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 兰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3. 兰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专家组成员名单
4. 兰山区燃气抢险队负责人名单
附件1:
兰山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姓名 |
机构 岗位 |
单位 |
职务 |
办公 电话 |
电话 |
桑立杰 |
总指挥 |
区政府 |
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
8198003 |
18953950017 |
程万里 |
副总指挥 |
区住建局 |
局 长 |
8137669 |
13969920020 |
刘新坤 |
副总指挥 |
区政府办公室 |
副主任 |
8198586 |
13853906398 |
潘月胜 |
成员 |
区委宣传部 |
副部长、 文产办主任 |
8198599 |
18605393396 |
赵 新 |
成员 |
区人武部 |
副部长 |
8237609 |
18253996556 |
杨思乐 |
成员 |
区财政局 |
副局长、 投资总公司经理 |
8353190 |
13805395967 |
丁雪健 |
成员 |
兰山公安分局 |
党委委员、 指挥中心主任 |
7303008 |
13605392577 |
朱中石 |
成员 |
兰山区公安消防大队 |
大队长 |
7305511 |
13583991677 |
谭 强 |
成员 |
交警直属一大队 |
副大队长 |
8028705 |
17806160605 |
虞召军 |
成员 |
交警直属二大队 |
副大队长 |
8028603 |
17806160803 |
樊吉勇 |
成员 |
交警直属三大队 |
副大队长 |
7305905 |
17806163005 |
周茂菊 |
成员 |
区人社局 |
副局长、 居民养老保险处主任 |
8079826 |
13805390268 |
李玉然 |
成员 |
区住建局 |
副局长 |
8316870 |
18553987002 |
马仕敏 |
成员 |
区民政局 |
社会救助中心副主任 |
8198211 |
15053962992 |
夏继宝 |
成员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副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
8071826 |
18669910177 |
彭和元 |
成员 |
区卫计局 |
党委委员、 主任科员 |
8198139 |
15192982085 |
李 伟 |
成员 |
区经信局 |
副局长 |
8315596 |
13589674440 |
靳世伟 |
成员 |
区安监局 |
副主任科员 |
8079183 |
16678022008 |
李文全 |
成员 |
区市场监管局 |
副局长 |
8293056 |
13583959378 |
张 宁 |
成员 |
兰山环保分局 |
副局长 |
8111229 |
15092995929 |
徐立志 |
成员 |
区民宗局 |
副局长 |
8198386 |
13953950017 |
徐立民 |
成员 |
区物价局 |
副局长 |
8057829 |
13954900431 |
苏振北 |
成员 |
区教体局 |
党委委员、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
8199628 |
15163986682 |
闫加方 |
成员 |
兰山交通分局 |
公路管理所所长 |
8222073 |
13581090896 |
刘彦明 |
成员 |
区商务局 |
副局长、 国际商会会长 |
8198227 |
13105396161 |
马堂亮 |
成员 |
区政府金融办 |
副主任 |
8313580 |
15550993618 |
邓洪星 |
成员 |
区公路局 |
副局长 |
7205903 |
13608996919 |
赵玉启 |
成员 |
区总工会 |
副主席 |
8318936 |
13854910285 |
张 波 |
成员 |
兰山街道 |
办事处副主任 |
8039087 |
18805391771 |
杨新宇 |
成员 |
银雀山街道 |
人大工委主任 |
8179112 |
15069920001 |
吴传星 |
成员 |
金雀山街道 |
办事处副主任 |
8309901 |
15864980869 |
史立庆 |
成员 |
柳青街道 |
办事处副主任 |
6379805 |
13969969988 |
柴秀军 |
成员 |
白沙埠镇 |
党委委员、 副镇长 |
2910161 |
15194068810 |
付金龙 |
成员 |
枣园镇 |
党委委员、 副镇长 |
8633008 |
13869981069 |
吕景强 |
成员 |
半程镇 |
副镇长 |
8690236 |
13505490059 |
鲁同华 |
成员 |
李官镇 |
党委委员、 人武部长 |
2910059 |
13969953322 |
魏 斌 |
成员 |
义堂镇 |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
2912716 |
13853920969 |
戴景军 |
成员 |
汪沟镇 |
副镇长 |
7302165 |
15153961960 |
王连银 |
成员 |
方城镇 |
副镇长 |
7302306 |
18265103815 |
徐有福 |
成员 |
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发展服务局局长 |
7251011 |
13505390690 |
附件2:
兰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姓名 |
机构岗位 |
单位及职务 |
办公电话 |
电话 |
程万里 |
主任 |
兰山区住建局局长 |
8137669 |
13969920020 |
李玉然 |
副主任 |
兰山区住建局副局长 |
8316870 |
15376051001 |
张 超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道路办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
8318722 |
15853962163 |
高利助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道路管理科科长 |
8072800 |
15854988187 |
董振刚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道路维护科科长 |
8072791 |
1385495668 |
李福萍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房产管理科科长 |
8069626 |
13854938191 |
葛续民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物业业务指导科 科长 |
8069629 |
13805396850 |
姜卫平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经济适用房办公室主任 |
8069606 |
15953977231 |
王云华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物业市场监管科 科长 |
8069227 |
13153989630 |
高大伟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安监站站长 |
8069613 |
13053922788 |
姜开振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质监站站长 |
8069612 |
13696392227 |
汪 沂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村镇管理科科长 |
8069622 |
13581092086 |
赵增华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
8318851 |
18905497172 |
李先庆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燃气监管科 科长 |
8323977 |
13001575051 |
刘 军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燃气监管科 副科长 |
8323977 |
13791589282 |
王海荣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燃气监管科 科员 |
8323977 |
13954950021 |
王福强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燃气监管科 科员 |
8323977 |
15864988765 |
高晓梅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燃气监管科 科员 |
8323977 |
15949777953 |
孔祥桂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燃气监管科 科员 |
8323977 |
18325494601 |
周天宝 |
成员 |
兰山区住建局燃气监管科 科员 |
8323977 |
18369377565 |
胡 杨 |
成员 |
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
8163816 |
13969900298 |
胡伯文 |
成员 |
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
8389127 |
15269900007 |
宋连锋 |
成员 |
临沂中石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
7035600 |
15605397289 |
王永利 |
成员 |
临沂中石油昆仑天燃气输配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8051609 |
13791502866 |
房继宏 |
成员 |
临沂中孚天燃气投资公司总经理 |
7353601 |
18005394011 |
周 宾 |
成员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 |
8099069 |
17805396679 |
附件3:
兰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专家组成员名单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 |
胡 杨 |
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8163816 |
13969900298 |
刘建彰 |
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
副总经理 |
8150596 |
18805399991 |
孙 炜 |
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
经理 |
8389128 |
18660959008 |
刘 超 |
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
副经理 |
8382326 |
15376099955 |
房继红 |
临沂中孚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7353601 |
18005394011 |
公言军 |
临沂中孚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 |
总工程师 |
2727772 |
18005396111 |
宋联锋 |
临沂中石油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7035600 |
15605397289 |
王永利 |
临沂中石油昆仑天燃气输配有限公司 |
副总经理 |
8051609 |
13791502866 |
冯 振 |
临沂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
技术负责人 |
7035605 |
13686391436 |
李朝晖 |
中石化临沂公司 |
经理 |
8099069 |
17896397288 |
刘文恩 |
中石化临沂公司 |
主任 |
8098500 |
13395397767 |
李恩福 |
临沂城投富海天然气有限公司 |
总工程师 |
7971667 |
15054631152 |
闵令乾 |
临沂金达液化气站 |
经理 |
5711661 |
18653962898 |
附件4:
兰山区燃气抢险队负责人名单
姓名 |
机构岗位 |
单位及职务 |
办公电话 |
电话 |
李爽凯 |
抢险一分队队长 |
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8179176 |
13581062609 |
李朝林 |
抢险二分队队长 |
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8389130 |
18653920078 |
陈 红 |
抢险三分队队长 |
临沂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
7035600 |
18660718300 |
公言军 |
抢险四分队队长 |
临沂中孚天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2727772 |
18005396111 |
王永利 |
抢险五分队队长 |
临沂中石油昆仑天燃气输配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8051609 |
13791502866 |
周 诚 |
抢险六分队队长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 |
8099069 |
13563922818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取消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8〕1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142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兰办发〔2018〕14号)等文件要求,对全区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于通知发布之日起三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单位取消证明事项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已取消的证明事项材料。要尽快启动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废止程序,制定公布新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要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对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证明材料的部门单位,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取消证明事项清单.docx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第三批调整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临兰政字〔2018〕8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等要求,区政府决定,2018年第三批调整取消承接行政权力事项4项,其中取消2项,调整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项,新增1项。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新增的事项,要纳入行政权力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衔接落实情况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8年11月20日前报区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附件:2018年第三批调整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1日
附件
2018年第三批调整取消区级行政权力事项和
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
(一)取消区级行政权力事项4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确认1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
1 |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档案局 |
取消 |
||
2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续展 |
行政许可 |
区农机局 |
取消 |
||
3 |
企业集团登记 |
行政许可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取消 |
||
4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文广新局 |
取消 |
||
5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
行政确认 |
区农业局 |
取消 |
||
(二)整合区级行政权力事项4项(行政许可4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
1 |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局 |
整合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
2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局 |
|||
3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林业局 |
整合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
4 |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林业局 |
|||
(三)新增列入区级行政权力清单1项(行政许可1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
1 |
农药经营许可 |
区农业局 |
列为行政许可 |
|||
(四)清理规范后不再纳入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1项 |
||||||
序号 |
中介收费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
1 |
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
区文广新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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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供暖季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8〕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兰山区各燃气企业:
《临沂市兰山区供暖季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兰山区供暖季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兰山区供暖季天然气市场稳定供应,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置因上游气源紧张、突发极寒天气等造成天然气供应短缺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供暖季天然气供应短缺造成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鲁供保〔2018〕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沂市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11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190号)等。
1.3 工作原则
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部门、分级负责制,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处置天然气供应短缺事件。努力做到以人为本,民生为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储备,预防为主。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山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供暖季天然气供需失衡的防范和应对工作,起止时间:从2018年11 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为切实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工作的领导、协调,成立兰山区供暖季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2.1.1 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经信局主要负责同志,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
成员: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兰山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兰山规划分局、商城规划分局、兰山交通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兰山国土分局、区安监局、区物价局、交警一、二、三大队分管负责同志,山东奥德燃气公司、山东奥德燃气公司兰山公司、中裕燃气公司主要负责人。
2.1.2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天然气供应状况和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启动和终止预案。
(2)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3)根据上游天然气供应商、天然气经营企业的资源情况,统筹协调天然气应急供应,下达应急供应指令,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调配天然气气源,组织资源的投放,必要时采取行政调度措施。
(4)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落实区政府下达的指令。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及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
在供暖季节期间,组织开展辖区内天然气供应运行监测、预警、调节、应急准备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天然气供应出现紧急突发事件时,在积极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和上游气源单位的同时, 报请总指挥授权, 统一协调区域内天然气可用资源。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镇街、经济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配合协调处置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及应急保障工作。
区委宣传部:指导各新闻媒体做好正面舆论引导,稳定民心。
区住建局:建立天然气供应信息管理体系,监测天然气市场供求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向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理建议,组织协调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天然气资源,加强保供信息分析调度,保障天然气供应。加强对各种天然气供应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督促城燃企业加快储气能力建设,落实保供期间企业储气能力。出现用气缺口气量短缺,要严格按照《天然气利用政策》要求企业采取限制工业用气和引导工业用气错峰生产等方式,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气。协调加气站相关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应急调峰储气设施项目建设核准及优惠政策的争引。
区经信局:积极与上级部门和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临沂分公司对接,争引上游气源对我区加大支持力度;定期上报政府储气设施和储气能力建设工作推进情况;督促应急调峰能力建设,根据预案要求引导实施“压非保民”、错峰生产等措施;督促发电企业做好电力供应工作,督促供电企业做好电网改造升级工作。
区应急办:协助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综合协调等工作。
兰山公安分局:维持汽车加气站治安秩序,协助处置因天然气供应短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交警一、二、三大队:维持天然气应急运输车辆的交通秩序。
区财政局:负责天然气供应短缺应急处置经费的筹集与使用。
兰山规划分局、商城规划分局:负责天然气调峰储气设施建设规划选址。
兰山交通分局:负责应急情况下天然气运输车辆的组织和运输协调,并负责使用天然气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营调度。
区市场监管局:维护天然气市场经营秩序,查处扰乱市场供应秩序等违法行为。负责天然气站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天然气计量违规行为。
兰山国土分局:负责天然气调峰储气设施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企业在供气短缺情况下安全运行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价局:监测天然气市场价格,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相应对策措施建议,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2.4 天然气经营企业职责
负责制定本企业燃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执行区政府关于应急状态下天然气调拨、运输、供应等方面的指令及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天然气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建立稳固的天然气供应渠道,做好日常天然气气源储备;制定应急状态下减少、暂停供气的用户顺序;加强天然气供需情况统计分析和上报,及时预警短缺情况;要安排专门力量开展天然气用户用气普查工作,全面梳理下辖用户,掌握真实信息。
3、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
3.1 预警与预防机制
燃气主管部门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态,出现天然气供应短缺苗头时,提出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理意见,报请区指挥部决定发布预警信号。
3.2 预警分级及响应措施
依据对市场供应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不同,天然气供应短缺预警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区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后启动应急响应,并确定信息发布范围,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各天然气经营企业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应急状态,认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3.2.1 红色预警及一级响应
当天然气上游供应不正常,日供气量连续5 天达不到应供气量的 80%,且不能保证后续气源足量稳定供应或部分天然气经营企业的静态 LNG(液化天然气)库存量小于 3 天市场需求量,且后续存在采购、运输困难时,发布红色预警同时启动一级响应:区指挥部报请市天然气保供小组协调周边地区对兰山区予以气源支援,做好信息分析调度工作,协调宣传部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各天然气经营企业按照保民生、保公共服务和保重点的原则,协调调入气源,加大车载天然气气源的补充量,同时优先保障居民日常生活用气,根据可中断调峰用户清单,按照预先制定的减供、停气顺序,增加减供、停供的工商业用户。
3.2.2 橙色预警及二级响应
当天然气上游供应不正常,日供气量连续4 天达不到应供气量的 85%,且不能保证后续气源足量稳定供应或部分天然气经营企业的静态 LNG 库存量小于 4 天市场需求量,且后续存在采购、运输困难时,发布橙色预警同时启动二级响应: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信息调度、气源保障、舆论宣传、市场稳定工作,住建部门视天然气经营企业供气状况采取临时调配措施,各天然气经营企业按照保民生、保公共服务和保重点的原则,协调调入气源,加大车载天然气气源的补充量,优先保障居民日常生活用气,根据可中断调峰用户清单,按照预先制定的减供、停气顺序,分级采取工商业减供、停供措施。
3.2.3 黄色预警及三级响应
当天然气上游供应不正常,日供气量连续3 天达不到应供气量的 90%,且不能保证后续气源足量稳定供应,或天然气长输管线需抢修,预计 12 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供气,且可能对供气造成影响,或全区天然气经营企业的静态 LNG 库存量小于 5 天市场需求量,且后续存在采购、运输困难时,发布黄色预警同时启动三级响应: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信息调度、舆论宣传相关工作,组织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解决外调能源的道路运输问题。住建部门组织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启动天然气供应调剂、补充供应措施,根据可中断调峰用户清单向用气大户通报情况,告知其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启动减供措施,同时筹措资金,加强应急气源采购。
3.2.4 蓝色预警及四级响应
当天然气上游供应不正常,上游下达供气短缺通知书,或天然气长输管线需抢修,停气时间超过12 小时,且已对局部供气造成影响,或全区天然气经营企业的静态 LNG 库存量小于 6 天市场需求量,且后续存在采购、运输困难时,发布蓝色预警同时启动四级响应:区指挥部做好信息分析监控、舆论引导工作,住建部门掌握每日天然气供应信息及后续气源情况。天然气经营企业要拓宽气源采购渠道,加大车载天然气气源的补充量,按级别提前通知用气大户及可中断用户,做好调峰准备,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天然气供应信息。
3.3 设施安全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特别加强对各种天然气供应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设施周边治安的维护,防止破坏天然气设施等群体性事件发生。
3.4 信息报告
发生天然气供应短缺时,天然气经营企业应立即核实情况,在确认情况后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在接到有关短缺事件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区指挥部和市保供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3.5新闻发布
发生天然气供应短缺时,宣传部门应根据审查程序及时发布新闻信息,确保信息内容全面、准确,内容应包括供应情况、应急状态和相关应对措施等。
3.6应急终止
全区范围的气源能够持续正常稳定供应7 天后,由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及终止应急响应,由区委宣传部向媒体发布通告。应急状态解除后,各有关部门及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认真分析和总结应急工作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区指挥部。
附件:兰山区供暖季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
兰山区供暖季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指挥:刘金波 区政府副区长
副总指挥:董 胜 区经信局局长
雷贵松 区发改局局长
程万里 区住建局局长
张克存 区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成 员:潘月胜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产办主任
薛 冰 区应急办副主任
李玉然 区住建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李 伟 区经信局副局长
李宝安 区发改局副局长、重点项目管理办主任
丁雪健 兰山公安分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
杨晓光 区财政局副局长、金融办主任
靳世伟 区安监局副主任科员
李文全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徐立民 区物价局副局长
谭 强 交警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
虞召军 交警直属二大队副大队长
樊吉勇 交警直属三大队副大队长
徐 飞 兰山国土分局党组成员、市土地整理中心综合科副科长
孝文峰 兰山规划分局副局长
闫泓霏 商城规划分局副局长
赵 涛 兰山交通分局运管所所长
凌云志 兰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挂职)
邵泽鑫 银雀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肖颖颖 金雀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安华 柳青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汤晓磊 白沙埠镇人武部长
张恒志 枣园镇副镇长
陈文强 半程镇宣统委员
杨志永 李官镇人大副主席
刘为学 义堂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狄炳晨 汪沟镇宣统委员
杨 瑞 方城镇人大副主席
徐有福 兰山经开区发展服务局局长
孙 炜 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尚修磊 山东奥德燃气兰山分公司总经理
刘建彰 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及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临兰政办字〔2018〕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二)预警发布
(三)预警解除与调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三)应急响应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五)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三)信息联络保障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二)预警信息公开
七、应急培训
八、应急演练
九、应急宣传教育
十、责任追究
十一、附则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5、《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6、《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9、《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10、《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11、《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12、《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13、《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98号);
1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鲁环函〔2018〕503号);
15、《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8〕2号);
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山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公开、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宣传教育、责任追究、附则11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工业源项目清单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区环保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市交警直属一、二、三大队、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兰山交通分局、区农业局、区文广新局、区卫计局、兰山环保分局、区体育办、区公路局、兰山供电部和各镇街、经济开发区政府负责同志组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督导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兰山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经开区均要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二)机构职责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承担区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制定和完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区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发布落实等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随空气质量预报发布健康防护性提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
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通知后,及时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三)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预警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提前升级预警并发布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须按照区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各镇街、经济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和分工,确保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清晰,做到“一厂一策”。
(2)应急预案必须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减排措施。
工业源。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鼓励产能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同行业内企业采取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应急减排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并尽可能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工业源应急减排的目标和措施要落实到具体企业、企业生产线、工艺环节。
移动源。对不同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管控措施,可按照应急管控措施估算减排量。
扬尘源。对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减排措施,有条件的县区应估算减排量。
(3)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
(4)应急减排途径:
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流程,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进一步降低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移动源。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在主城区和建成区限行范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限行区域;谨慎使用单双号限行的强制措施;电动汽车不采取限行措施。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开挖、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扬尘源主要通过降低活动水平实现;料场实现全覆盖,加大工地洒水抑尘频次;加大道路清扫及洒水频次,确保抑制道路扬尘。
(5)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要剔除以下7种类型企业或行为:①僵尸企业;②虚假企业;③已取缔或计划取缔“散乱污”企业;④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燃煤小锅炉;⑤已纳入常规性管理的黄标车;⑥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⑦已列入调整产业结构或化解过剩产能而搬迁的企业。
(6)减排基数应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基础排放量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其中,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当地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分季节的PM2.5源解析结果确定。
(7)减排措施要明确应急减排量的计算方法: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燃煤机组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不计算应急减排量;②已列入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其污染物减排量按1.2倍核算;③因市场不景气或环境质量改善提标等原因出现生产负荷不饱和生产的企业,其污染物减排基数按实际生产负荷计算。
(8)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适当调整并上报备案,但污染物减排比例必须达到应急响应期间相应级别的减排目标要求。
2. 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指引。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通过对水泥、焦化、燃煤电厂(未实现超低排放)、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的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停止室外喷涂、建筑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提示。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城市建成区、县城区内,禁行重型柴油货车,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强化对建筑、道路、拆迁工地作业的监管(应急抢险工程除外),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施工。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提示。在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等相关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施工作业。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时,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制定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信息联络保障
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预案清单进行调整的,要及时公布最新的应急实施方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环节等。
(二)预警信息公开
1.公开的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的组织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公开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七、应急培训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八、应急演练
清单企业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各清单企业要在每年采暖季之前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九、应急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责任追究
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各部门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要加大对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根据国家、省、市应急工作小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兰政办发〔2016〕37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
单位 |
职责分工 |
1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生产企业编制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负责发布本辖区预警信息、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等。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2 |
区委宣传部 |
协调区广播电视台、区内各网站等做好各类信息发布,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会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面引导舆论。 完成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3 |
区委督委办 |
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4 |
兰山环保分局 |
负责本区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系统,提高预报准确度;完善大气污染源动态数据。参与应急期间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会同区发改局、区经信局等监督停产限产企业落实响应措施;配合区住建局、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做好城市扬尘污染控制;配合市交警直属一、二、三大队、区交通分局督查机动车禁、限行情况;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5 |
区住建局 |
负责监督和指导兰山区落实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控制措施。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6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检查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焚烧生活垃圾等行为;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保洁、增加洒水、冲洗频次等措施;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备案登记和渣土运输的公司化运营及工地出入口防污染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公安、住建部门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和建筑工地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园林绿化工地扬尘防治;督促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城区裸露地面扬尘防治。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7 |
市交警直属一、二、三大队 |
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镇街、开发区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并督查执行情况。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预先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公众采取的相应的交通管制和车辆限行措施,同时对限行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黄标车等违规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监督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负责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8 |
兰山交通分局 |
负责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制定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公交运力增加情况,保证居民正常出行;配合市交警直属一、二、三大队审查各镇街、开发区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方案并开展督查;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9 |
区发改局 |
参与落实和督促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0 |
区经信局 |
会同区环保分局督促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1 |
区公路局 |
负责在应急响应期间普通国道、省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2 |
区教体局 |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本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3 |
区体育办 |
在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4 |
区卫计局 |
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特别是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的做好应急期间(特别是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5 |
区财政局 |
为区重污染天气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6 |
区农业局 |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7 |
兰山供电部 |
负责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依法进行供电管控;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措施。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8 |
区广播电视台 |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宣传工作。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以电视新闻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实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8〕9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沂市兰山区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临沂市兰山区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186号)部署要求,确保高质量完成交接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交接内容
(一)社会保险费交接内容。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交接包括工作情况衔接、现有基础数据交接、征缴服务承接和信息化系统对接等四个方面内容。
1.工作情况衔接
(1)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费各险种计费及征缴、服务、管理等政策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人员配备;社会保险费审核、征缴模式、操作流程以及2017年和2018年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情况。
(2)目前税务征收机构设置职责及税收申报征收模式、操作流程及税收征管情况。
2.现有基础数据交接
(1)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信息 (含单位参保登记信息、职工参保登记信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信息等)。
(2)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 (档次)信息。(3)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应征信息。(4)社会保险缴费入库信息。(5)社会保障卡发放信息。(6)当地平均工资信息。
(7)特殊缴费业务信息。 (8)异常业务信息。 (9)对账信息。 (10)办理税务登记情况。 (11)其他需要交接的信息。 3.征缴服务承接 征缴服务承接以县区为单位,社会保险费现有第三方代征点承接至税务部门。 4.信息化系统对接 (1)人社部门配合上级做好优化改造“金保”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系统相关工作。
(2)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3)财政、税务部门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与人民银行对接共同联调联试税库银系统。
(4)人社、税务等部门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交接后数据交互办法及其他制度。
(二)非税收入交接内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分批进行。交接内容包括工作情况衔接、基础数据资料交接、征缴服务承接和信息化系统对接。
1.工作情况衔接
(1)非税收入经办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人员配备;非税收入审核、征缴模式、操作流程以及2017年和2018年非税收入征缴工作情况。
(2)目前税务征收机构设置职责及税收申报征收模式、操作流程及税收征管情况。
2.基础数据资料交接
(1)缴费人登记资料。
(2)缴费人缴费信息。
(3)有关代码表。
(4)每项非税收入交接前一年度征缴明细情况。
(5)截至交接日现行有效的非税收入政策。
(6)其他需要交接的数据资料。
3.征缴服务承接
征缴服务承接以县区为单位。
4.信息化系统对接
(1)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2)财政部门配合上级优化改造非税收入和票据管理系统。
(3)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与人民银行对接共同联调联试税库银系统。
(4)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制定非税收入交接后数据交互办法及其他制度。
二、交接方式
(一)工作情况衔接及基础资料交接。采取“分次分级”的方式进行,即按照时间节点,第一次交接截至交接日期时的存量数据资料;第二次交接新产生的增量数据资料。每次交接时,按照同一时限,根据工作情况、征缴数据集中级次,部门联动完成交接事项。在基础资料交接前,相关部门要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做到规范齐全。
交接可以通过介质传递、信息共享平台交换、纸质移交等方式进行。交接完成后,交接双方需在数据资料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二)信息化系统对接。采取“系统各自优化、平台共同搭建、统筹协调推进”方式进行,确保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系统运行平稳,与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能够按照要求及时、准确传递。
三、交接步骤
各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加强衔接配合,确保按时完成职责交接各项任务。
(一)社会保险费交接工作任务
1、2018年10月份,人社部门根据征管职责的划转工作需要,配合上级部门提出金保系统本地化改造需求,同步启动系统优化开发。税务、人社部门根据征管职责划转实际,按上级要求共同完成电子税务局、缴费方式拓展等金税三期特色软件和金保系统优化改造。
2、2018年10月份,人社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为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提供制度保障;提供机构设置及征缴、管理、服务业务模式和流程相关资料,传递费源、档案资料、政策规定及其他信息资料,共同研究下步衔接意见。
3、2018年11月10日前,税务、人社部门根据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实际,联合评估电子税务局、委托第三方代征、自助缴费终端、社会保险费专业厅等各种缴费渠道的服务和征管承载能力,优化资源配置。按照社会保险费统筹级次,财政、人社、税务等部门要及时研究2019年社会保险费预算目标。
4、2018年11月20日前,完成业务技术联合培训、征收窗口设置和应急预案。人社、税务、财政部门联合编制《社会保险费征收操作手册》,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税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完成征收窗口设置,制定、演练应急预案。税务、人社部门要重点研究了解辖区内缴费人数据、分布和缴费习惯,协作建立缴费人清单和管理台账。
5、2018年11月20日前,完成存量数据的清洗、迁移和交接,按上级部署开展预生产环境的联调测试;2018年12月31日零时完成增量数据的清洗、迁移和交接。根据上级税务部门、人社部门联合制定的数据交接方案、时间节点及工作流程,按照即定的交接范围、要求和 “先清理、后移交”、“清洗一批,迁移一批”原则,人社部门对数据进行归集、清洗和比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税务部门接收数据后,要对数据进行检查、比对、清洗、核实、转换、关联,投放到金税三期系统。对匹配不上的异常数据,且人社部门不能核实修正,如在近期未发生缴费行为的,原则上不予接收;如近期发生缴费行为的,职责划转后缴费人首次申报缴费时,对其进行提醒,引导其到社保经办机构变更参保登记。
6、2018年12月10日前,按上级部署完成生产环境征缴系统全业务全流程联调测试。人社、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完成对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本地特色软件和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流转、初始化数据验证、征收业务流程、缴费服务等环节的全业务全流程进行联调联试、模拟运行,确保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规则匹配、对接顺利,能够完全满足社会保险费新征管模式下的工作需要。
7、2018年12月10日前,梳理社会保险费政策文件、完成工作检查验收并发布社会保险费划转征收公告。人社、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完成社会保险费政策文件的梳理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情况的检查验收。发布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完善政策咨询、缴费咨询热线功能,面向社会和缴费人开展社会保险费培训宣传。
8、2018年12月31日前,加强舆情监控应对、总结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税务、人社等部门继续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征缴及服务业务的模拟运行。各部门实施零报告制度,加强舆情监控应对,确保自2019年1月1日起税务部门按照新征收方式全面顺利开征社会保险费。税务、人社等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划转工作总结。
9、2019年4月1日前,完成征期跨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同时征收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划转工作。人社部门继续做好2018年征期跨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同时征收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工作。
(二)非税收入交接工作任务
1、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划转工作;对我省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以归入或划入部门为主、划出部门配合”,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划转工作。
2、2018年10月31日前,对明确划转的非税项目,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规定的存量基础数据资料;2019年1月1日税务部门正式征收前提供增量的基础数据资料。
3、2018年11月20日前,税务、财政部门及相关非税收入征管部门联合开展非税收入政策、基本知识和征缴管理技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4、2018年12月10日前,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按上级部署开展系统联调联试工作,以及共享平台数据流转、征收管理系统测试、初始化数据验证、申报缴费渠道测试、收入入库等环节的全业务全流程测试,确保为非税收入征收提供完备的信息化支持。
5、2018年12月10日前,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完成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情况的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督导抓好整改落实。
6、财政、税务、相关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按照上级部署的要求,共同落实非税收入征管信息互联互通实施方案和对账办法(包括交接后数据交互的对象、手段、流程以及交互规范等内容)。
7、财政、税务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上级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办理非税收入缴 (退)库等工作。
8、非税收入征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按照“先清理、后移交”的原则,根据明确的内容和要求,做好征缴基础数据资料的归集、清洗、移交等工作。
9、2020年底前,完成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管,各相关非税收入征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和工作需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交接事项,及时协调解决征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专项组成立社会保险费交接工作专班和非税收入交接工作专班,分别负责我区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要建立联席会议、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确保按时完成交接任务。工作专班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席会议、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确保按时完成交接任务。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二)严格落实责任。严格落实交接工作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交接工作有序开展。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措施的研究、推进实施和督导调度。
(三)强化部门配合。各镇街与人社、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切实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扎实建立工作协调解决机制,共同防范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和正常缴费秩序,确保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交接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共同做好对缴费人的政策辅导,并通过新闻媒体、新媒体及时公告有关事项,使缴费人尽快了解交接内容。各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交接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山区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字〔2018〕8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兰山商城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5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兰山区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8〕12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临政字〔2018〕136 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区标准化综合改革,提升兰山标准建设水平,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要求,聚焦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发展农业“新六产”、商城国际化、新型城镇化、民生事业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标准化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依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加大培育和对标先进标准力度,进一步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夯实标准技术基础,完善标准化政策措施,健全标准化制度体系,积极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协调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加快形成符合兰山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为加快建设现代生态产业强区提供强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完成临沂市标准化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在我区部署的标准化重点建设项目及兰山特色标准化重点建设项目,建立起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标准化综合协调推进机制;健全完善有利于标准化创新发展的制度政策;努力打造一批在全国全省全市有引领示范效应的标准化创新基地、推广应用平台和试点示范项目,培育一批体现兰山优势和特色的先进标准,创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兰山经验、兰山模式,初步形成覆盖经济社会重点领域,以国际标准为引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基础、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补充的新型“兰山标准”体系,助推“工业、服务业、城市建设”三大升级版建设,服务兰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标准化管理体制
1、完善标准化管理体系。依法实施标准化管理,形成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高效运行、协同推进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区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贯彻标准化法律法规,指导区直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在全区范围内组织标准制订和实施,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标准供给结构。依法深化标准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政府与市场共同发挥作用的标准供给体系。鼓励具有相应能力的社团组织制定先进适用的团体标准,扩大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有效供给,促进新技术、新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推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企业自行制定高水平的企业标准,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加快新技术、新产品进入市场的步伐。(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民政局、区经信局等部门和各街镇、区经济开发区配合)
(二)创新标准化工作机制
1、建立先进标准培育机制。建立技术、专利、标准协同机制,引导企业走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高端化的创新路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以争创标准“领跑者”、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为契机,建立领先标准培育机制,加快建设国际标准创新项目培育库、企业标准“领跑者”培育库和团体标准“一品一标”培育库,培育一批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标准,以先进标准推动质量品牌高端化。支持我区优势资源在优势领域建设国家和省级、市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标准创新平台,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先进标准。(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街镇、区经济开发区配合)
2、创新标准实施机制。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制度,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重要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推广“标准+认证”模式,推动先进标准实施。加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力度,培育一批标准化试点精品项目。探索建立标准化统计指标体系,纳入企业统计制度,支持全区重点制造业产业集群,建设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和标准化培训实训基地,强化标准的发布解读、宣贯培训和示范推广。对接国家、省标准化公共服务云平台建设,推动标准化信息公开共享和分析使用。(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牵头,区经信局、国土分局、区住建局、交通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环保分局、区安监局、区食药监局等部门和各街镇、区经济开发区配合)
3、完善标准监督机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依法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进行监督,保障标准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信用约束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对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纳入对企业的执法监督和质量信用评价,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镇、区经济开发区配合)
(三)构建新型标准体系
1、加快国际标准创新步伐。把握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支持我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订,及时调整国际标准创新项目培育库,推进标准互认、国际标准合作和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机制建设,以标准打造兰山制造形象,提升行业市场话语权,以标准“走出去”带动兰山装备、技术、服务、品牌“走出去”。到2020年,力争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1项以上。(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制定更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食品、木业、医药、有色金属、水表制造为依托,在机械制造、医药等领域创新先进标准。以智慧物流、医养健康、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五个园区”为依托,在智慧物流、医养健康、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等优势领域创新先进标准,瞄准国际标准制定先进标准,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攻坚行动,服务兰山产业加快发展。到2020年,力争主导和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5项以上。(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区文广新局、区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各街镇、区经济开发区配合)
3、培育壮大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引导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推动全区重点产业集群和优势农产品发展。健全完善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在食品、木业、医药、机械制造、智慧物流、医养健康等重点行业领域广泛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行动,建立企业标准“领跑者”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指导,着力培育一批具有世界眼光、瞄准国际标准、体现兰山优势、代表先进水平的领先标准,引领质量提升和品牌高端化。到2020年,培育团体标准2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中自主制定的标准比例达到85%以上。(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环保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街镇、区经济开发区配合)
(四)强化标准化支撑保障
1、强化人才保障。推动将标准化纳入区委党校教育培训课程,提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标准化意识和管理标准化工作的能力。把标准化列为企业家培训项目的重要内容,推动建立企业家标准化联盟。加强对企业技术人员的标准化培训,着力培养复合型人才。推荐和定期组织我区标准化技术人才到国内一流标准化专业高校、培训基地和技术机构学习和交流,探索建立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等的合作与对接,着力培养懂规则、懂外语、懂标准的复合型技术人才,培育壮大我区标准化人才队伍。(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人社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投入力度。统筹标准化建设和相关领域资金,积极支持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各项标准化扶持、资助和奖励政策。将标准化工作纳入财政预算计划,为实施标准化战略提供经费保障。(区财政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3、完善扶持政策。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和土地、项目审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承担国际或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给予重点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标准化实力强、水平高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优先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区发改局、国土分局、区科技局、区税务局、区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4、强化法治保障。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配套制定相关政策性文件,为标准化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区市场监管局、区法制办牵头,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环保分局等部门配合)
5、提升服务能力。大力发展标准服务业,培育新型标准创新组织和服务机构,形成以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为导向,覆盖全领域、全链条的标准化服务支撑体系。支持标准化科研机构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拓展市场化服务业务。鼓励民间资金参与标准化创新和服务机构发展,引导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参与标准化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第三方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标准研制、推广实施和比对评价等工作。(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编办、区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四、重点工程
(一)实施乡村振兴标准提升工程
1、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标准化。围绕我区培育和发展农业“新六产”计划,在粮食、蔬菜、果品、食用菌、畜牧养殖等领域培育一批支撑区域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团体标准,实现农业标准化、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重点是制定孝河莲藕、汪沟黄瓜、方城西瓜、金锣生猪养殖的品牌标准,争取主导、参与制定分类定级、种苗繁育、社会化服务等领域国家标准。以半程、白沙埠、汪沟、方城等镇为载体,培育畜牧养殖、莲藕、有机瓜果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标准化生产基地,倾力打造标准高、质量优、效益好的兰山农业品牌形象。(区农业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2、完善农村人才培训标准化。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培训行动,建设乡村振兴标准化培训实训基地,加大农业标准化推广服务力度,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标准化水平。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标准化实训行动,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标准化实训,引导新型职业农民以标准化的理念和方法推进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开展农村专业人才标准化培育行动,依托高等院校、中等技工学校和职业院校,加强对农业职业经理人、经纪人、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等的标准化专业教育,着力打造一支既懂专业技术知识又懂标准化知识的复合型农村专业人才队伍。开展小农户标准化普惠行动,充分发挥农科大讲堂、“庄户学院”、农民讲习所的平台作用,让优秀致富能手、“土专家”、“田秀才”等现身说法,提高农民标准化意识。实施乡村就业创业标准化促进活动,学习沂南县朱家林支持青年返乡创业的经验做法,提升乡村创业创新平台的服务功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区市场监管牵头,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局和各街镇、区经济开发区配合)
3、完善农村文化规范标准化。围绕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弘扬优秀乡村文化、推进移风易俗等领域,加强标准化建设,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领域标准化建设,强化农民社会责任、规则、集体和主人翁意识。实施爱诚孝仁“四德工程”,探索制定传统美德、“兰山好人”等评选标准,引导农民群众爱党爱国、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加强乡村文体设施建设标准化工作,提升各类活动场所建设、管理、服务规范化水平。健全完善文明村镇建设和认定标准,持续开展文明村镇、星级文明户评选,提升乡村文明程度。(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发改局、区文广新局、区民政局、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和各街镇、区经济开发区配合)
4、完善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化。以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工程为载体,落实省市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维护全过程的标准规范以及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及治理技术指南,完善村庄道路建设、验收、管护等技术标准,以及农民自建住宅建筑样式、基本形式、结构构造等工程标准,保障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取得实效。借鉴费县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的先进经验,推动以标准化理念推进建设、适用和管理,逐步实现农村“七改”标准全覆盖。加大农村新型社区标准化建设力度,完善涵盖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基本要求、社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与环境要求、公共服务保障、运营管理、综合评价等各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将小而散、空心化严重的村庄规划建设为古香古色、功能完善、宜居宜业的农村新型社区。(区委农工办牵头,区住建局、交通分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环保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体局、兰山供电部和各街镇、区经济开发区配合)
5、完善乡村治理标准化。指导各街镇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探索开展农村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推动农村党支部健全基本组织、建强基本队伍、完善基本制度、开展基本活动,强化基本保障,努力提升农村基层党建工作整体水平。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在农村殡葬改革、产权流转交易、土地托管、高标准农田、生产资料供应、疫情疫病防治等领域,积极探索农村综合改革经验模式。加强精准扶贫标准化建设,为打赢精准扶贫攻坚战提供标准保障。(区委组织部、区扶贫办、区农业局负责,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畜牧局配合)
(二)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标准领航工程
1、全面提升工业产品标准化水平。全面落实《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品牌兰山”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临兰政发[2018年6号]),紧密衔接产业转型升级,以标准引领“兰山制造”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一是按照“一业一策、敲开核桃”的要求,改造提升食品、木业、医药、装备制造、有色金属等传统产业。实施“百企百项百亿”技改工程,引领企业瞄准行业顶端、技术前沿,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二是引导新材料、新医药、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积极将企业专利技术纳入标准内容,推动技术创新与标准研制同步,鼓励掌握自主创新技术的企业将关键共性技术、专用性技术和产品技术转化为先进标准,加大创新技术向标准转化力度,使专利技术快速形成核心竞争力,加快培育形成新动能。三是瞄准国际标准提高水平,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引导重点产业集群制定实施高水平的团体标准,以先进标准助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形成新动能。四是引导规模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通过标准引领产品质量提升,借助标准实现管理有序化。四是加大对中小企业标准化推进力度,培育
一批以标准提质量、实现品牌高端化的中小企业标准化示范典型。(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区卫计局、区林业局、区食药监局和各镇街、区经济开发区配合)
2、加强服务业标准化建设。重点在智慧物流、医养健康、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领域,执行规范类基础标准,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重点在医养结合、商贸物流、休闲文化创意等生活性服务业领域执行服务基础要求和服务质量评价标准,推动生活性服务业精细化、品质化,重点打造一批服务业、旅游业等标准化示范项目。(区发改局牵头,区文产办、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文广新局、区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商城管委会配合)
3、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标准化。实施化解过剩产能标准倒逼工程,强化质量、安全、环保、能耗等标准的硬约束,以标准倒逼过剩产能加速化解和落后产能加快淘汰。建立健全支撑我区新旧动能转换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体系,形成服务绿色发展的标准倒逼机制。围绕贯彻落实《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实施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工程,积极培育和发展省级、国家级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推动完善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等领域标准体系,不断提高全区循环经济发展水平。以美丽乡村建设和评价标准实施应用持续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区经信局、区住建局、环保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区节能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着力推动标准化与品牌建设深度融合。实施标准品牌化工程,鼓励和引导企业制定、实施先进标准,打造标准品牌,以标准的影响力增强品牌的生命力,提升品牌的含金量和美誉度,实现标准化与品牌深度融合,推动兰山品牌高端化发展。(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区农业局、区旅游局、区食药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三)实施公共服务标准保障工程
1、全面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围绕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发展服务优”的政务环境,强化审批事项标准化管理,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建立具有兰山政务服务特色和要求的政府服务标准体系。强化依照标准实施管理,引导部门通过实施标准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能。在全区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试点工作,探索以“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为主线的政务公开标准化模式。(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区编办、区市场监管牵头,区直有关部门配合)
2、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围绕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重点完善公共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减灾救灾、公共文化体育等社会服务领域的建设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推动城乡、区域之间标准衔接,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加强教育区域布局、学校办学条件、督导评估等标准化研究,完善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标准体系。(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文广新局、区卫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3、积极推进社会治理标准化建设。围绕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把标准化的理念和方法融入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中,以标准固化和推广社会治理的成功模式和先进经验,推进全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学习“济南12345市民热线”服务标准化经验,推动《政府热线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实施;学习费县人民检察院基层群众诉求服务标准化试点和费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标准化试点建设,推广服务群众诉求与创新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做法,积极探索社会治理标准化建设的“兰山样板”。(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责任制,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对商城消防、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领域构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预防、检测、评估、管理等标准体系,切实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提升。以《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依据和准绳,强化标准实施监督,严格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生产执法查处,确保食品安全底线。推动食品行业协会和龙头食品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建立健全食品、药品、保健品安全标准体系,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区安监局、区食药监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公安分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兰山消防大队配合。)
5、扎实做好新型城镇化标准化建设。加快国家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建设,着力以标准化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加快建立贯穿设计、生产、施工、运维全过程的建筑标准体系,以及覆盖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的成套技术标准体系。突出经济效益和生产、生态、生活融合发展,学习、借鉴浙江特色小镇建设领域标准,引导我区特色小镇健康发展,促进特效小镇实现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各镇街配合)
五、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全面启动,深化改革(2018年)
制定全区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全区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完成企业标准“领跑者”、团体标准、试点示范项目、标准化技术组织等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标准化人才、经费、政策、服务等保障措施;启动乡村振兴标准支撑工程、新旧动能转换标准领航工程和公共服务标准保障工程,启动重点标准制定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建立国际标准创新项目培育库、企业标准“领跑者”培育库、团体标准“一品一标”培育库;建立标准化工作考核机制,将标准化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实施第一年考核。
(二)第二阶段,全面推进,深入实施(2019年)
调整完善企业标准领跑者培育库、团体标准“一品一标”培育库、各类标准培育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完善标准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启动企业标准化年度统计工作;乡村振兴标准支撑工程、新旧动能转换标准领航工程和公共服务标准保障工程,完成系列重要标准制定;各类创新基地、创新平台高效运行,完成标准制定、推广应用等年度任务;各类试点示范项目完成建设工作。
(三)第三阶段,全面完成,总结提升(2020年)
全面完成全区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任务;标准化体制机制高效运行;标准化制度政策保障有力;企业标准领跑者培育库、团体标准“一品一标”培育库建设取得实效,培育出一批领先标准;持续深入乡村振兴标准支撑工程、新旧动能转换标准领航工程和公共服务标准保障工程,各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和团体标准培育工作基本完成,初步建立起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符合兰山特色,以国际标准为引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基础、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补充的新型兰山标准体系;粮食、蔬菜、果品、食用菌、畜牧养殖等优势领域的相关标准制定任务全面完成;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考核验收;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制度、机制和经验模式;兰山标准化建设水平和品牌效应进一步提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战略实施和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推进重大工作改革,研究制定重大政策措施,部署试点工作年度计划,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导各单位全面完成试点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文件起草、会议召开、协调推进、督导落实、情况调度、信息通报(简报)等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推进部门共建。建立全区部门联合推进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市级层面的政策支持,在实践中创造兰山经验模式。把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全区深化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举全区之力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加强考核评价。开展标准化工作考核评价,督促各街镇、各部门依法落实标准化管理职责,形成强有力的工作导向。建立科学规范的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评估体系,对试点工作实施动态评估,保证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委督查办负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对实施标准化战略、开展全区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兰山标准建设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标准化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中典型经验做法,树好标杆示范,宣传好理念方法,讲好标准化故事,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为全区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广新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2018年秋冬季和2019年度造林绿化奖补办法》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8〕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2018年秋冬季和2019年度造林绿化奖补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2018年秋冬季和2019年度造林绿化奖补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乡村振兴战略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绿满齐鲁 美丽山东”国土绿化行动,精心打造“党建铸魂 兴林富民”林业党建品牌,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快美丽乡村建设,特制定本奖补办法。
一、奖补范围和原则
(一)奖补范围:
1、人工造林:各镇街道、经开区、部门单位、公司实体或个人开展的2018年秋冬季和2019年度人工造林。
2、村庄绿化:2018年和2019年度村、社区绿化。
(二)奖补原则:
1、人工造林: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进行资金奖补。对各级已安排奖补资金的营造林任务不再进行奖补。
2、村庄绿化:达到省、市、区级以上森林村居标准。
二、资金奖补标准
(一)人工造林:根据是否是新造林(即林地一张图林地范围外)和造林规模进行相应资金奖补,具体标准如下。
属于新造林的:
1、连片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0元/亩;
2、连片面积在50-1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0元/亩;
3、连片面积在20-50亩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元/亩。
属于更新造林的:
1、连片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0元/亩;
2、连片面积在50-1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元/亩;
3、连片面积在20-50亩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元/亩。
(二)村庄绿化:通过省级森林村居验收的奖励5万元;通过市级森林村居的验收奖励3万元;通过区级森林村居验收的奖励2万元。
三、奖补程序
(一)人工造林:
1、造林开始前,以镇街道、经开区为单位制定造林设计方案,并报区林业局备案,同时成立工作班子,负责组织实施造林。
2、造林结束后,各镇街道、经开区首先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同时把验收后符合奖补政策的造林绿化小班上报区林业局。
3、区林业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人员对各镇街道、经开区上报的造林小班进行全面实地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时用GPS卫星定位仪逐小班测量,对照林地一张图,判读新增造林和更新造林面积,同时检查栽植密度、成活率、苗木质量规格等情况。
4、检查验收结束后,区林业局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出具检查验收报告并按标准进行奖补。
5、在年度林地变更中,符合要求的,纳入新增林地。
(二)村庄绿化:
1、年初以镇街道、经开区为单位提出森林村居申请,同时一并上报绿化方案。
2、年底区林业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标准进行奖补。
3、同一年度省、市、区森林村居不重复奖补。
(三)奖补资金拨付:
奖补资金属绿化资金,由区林业局下拨到各镇街道财政,再由各镇街道按照实际造林绿化情况进行拨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