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2020年“银龄安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20〕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2020年“银龄安康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2020年“银龄安康工程”实施方案
随着人口老龄化形势的日益严峻,加强老年人的保障工作,提高广大老年人的抗风险能力,建立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势在必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5〕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1号文件)文件要求,“到2020年实现银龄安康保险全覆盖”,促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按照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实施推广“银龄安康工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提高广大老年人的抗风险能力,解决老年人及其子女的后顾之忧,推进多层次、全方位建立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针对老年人日常生活中容易遭遇意外伤害,影响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实际情况,为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全面实施“银龄安康工程”。
二、工作内容
(一)投保对象、险种名称及保险保障
“银龄安康工程”所指的险种为“国寿夕阳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投保对象为全区老年人。
1.年龄为50周岁(含)--79周岁(含)的老年人。投保金额为60元/人/年和110元/人/年。投保60元(区财政补贴10元,个人承担50元)。
投保10元档保障:保险金额11000元,其中普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5000元,合法驾驶或搭乘保险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5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000元(包括门诊和住院)。
投保50元档保障:保险金额51400元,其中普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20000元,合法驾驶或搭乘保险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2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6000元(包括门诊和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30元/天。
投保100元档保障:保险金额79000元,其中普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30000元,合法驾驶或搭乘保险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3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0000元(包括门诊和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50元/天。
2:年龄为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投保60元(区财政补贴10元,个人承担50元)。
投保10元档保障:保险金额5500元,其中普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2500元,合法驾驶或搭乘保险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25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500元(包括门诊和住院)。
投保50元档保障:保险金额31400元,其中普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10000元,合法驾驶或搭乘保险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1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6000元(包括门诊和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30元/天。
(二)保险责任及释义
1、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支出的,包括在公共场所、老年公寓、外出旅游(限国内)、户内日常生活中的磕碰,户外刮伤、高空坠物砸伤、走路摔伤、电击、溺水等意外伤害,均按条款规定负责赔偿,其中意外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和住院费用,意外住院津贴按照住院天数给予补偿。
2、合法驾驶或搭乘保险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身故、伤残,理赔时需要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3、对于因意外伤害诱发内在疾病发展导致的身故、身体残疾及支出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方法步骤
2020年4月30日前为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5月1日至6月10日为集中收取阶段;2020年6月11日至6月25日为集中录入阶段;2020年6月26日至6月30日为核查核对生效结束阶段。日常做好理赔服务,及时处理理赔案件,做到赔付服务达标率100%。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银龄安康工程”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和中国人寿兰山区支公司要确定任务指标,与年度工作同时部署、检查、落实。各老年组织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开展工作,把任务指标落到实处。要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集体组织向贫困、残疾、高龄等老年人、赠送银龄安康保险,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要利用中国人寿临沂市分公司制作并统一下发的宣传材料,借助新闻媒体、召开动员会议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让全社会了解办理和赔付程序,知晓“银龄安康工程”内容,提高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努力形成个人购买、政府补贴、集体出资、企业赞助等多种形式的投保机制。
(三)建立合作机制。区卫生健康局与中国人寿兰山区支公司要加强合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发挥各自的优势,分工协作,互相配合。要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认真解决或提出对策建议,确保“银龄安康工程”顺利实施。区卫生健康局对各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的工作进度定期进行调度。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业务指导及理赔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赔尽赔。各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社区(村居)要强化责任意识,及时发现出险案例并上报,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案、第一时间理赔,使“保险”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四)实行财政补贴。区财政对每位兰山区籍50周岁(含)以上的投保人给予10元补助(有条件的镇街、经开区管委会可以进行再补贴),并根据区卫生健康局提报的实有投保人数及相关材料,及时拨付资金。
(五)提高服务质量。各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要把此项工作纳入便民服务大厅的内容,设好服务窗口,配置相应设施。各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和中国人寿兰山区支公司在实施“银龄安康工程”中,要热情耐心、严谨细致,坚持购买自愿的原则和服务至上、理赔及时、应赔尽赔的工作要求。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遵守各项制度和程序,防止“骗保”和理赔不到位、不及时等现象的发生。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尊重老年人的习惯和意愿,针对老年人的特点,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及时的人性化服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2020年村镇建设“打擂攻坚”“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20〕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经开区管委会:
《兰山区2020年村镇建设“打擂攻坚”“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兰山区2020年村镇建设“打擂攻坚”“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乡村振兴战略,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村镇建设工作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全区农村危房改造、清洁取暖、公厕建设、农村改厕规范升级及后续管护等重点工作,不断提升村镇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脱贫攻坚、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大气污染防治等要求,按照全区“打擂攻坚、兰山率先”总要求,加快推进村镇建设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完善农村基础公共设施、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清洁取暖体系,不断加快美丽乡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及完成时限
(一)农村危房改造。坚持能固则固、能建则建、能养则养、能租则租、能保则保的原则,因户施策,分类改造,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不享受政策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重点对象622户危房改造工作,实现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
完成时限:建档立卡享受政策户(含即时帮扶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于2020年4月底前完成;建档立卡已脱贫不享受政策户危房改造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
(二)农村清洁取暖。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工作思路,完成改造6000户,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三)农村公厕建设。树立“小厕所,大民生”思想,建设公厕120座,实现全区300户以上自然村至少建有一座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三类标准以上的公共厕所,对于镇驻地和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必须建设二类标准以上公共厕所。
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四)农村改厕规范升级及后续管护。完成信息化智能管护平台建设,健全“五有”“十有”改厕长效管护机制。
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三、资金补助政策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对于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财政补助为辅。在上级配套补助资金基础上,区财政按照修缮加固户均补助0.8万元,重建房屋户均补助1.9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实际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补助)。各镇街道、经开区结合自身实际,积极配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减轻农户资金自筹压力,提高危房改造积极性、主动性。
2、对于建档立卡已脱贫不享受政策户的危房改造。根据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村情户情和工作实际,在充分书面征求危房户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灵活采取改造或租赁安全住房方式消除住房安全隐患。改造的,不论面积大小,区财政按照修缮加固户均补助0.8万元、重建房屋户均补助1.9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实际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补助);不愿改造的,由镇村牵头帮助农户寻租安全住房,签订6年租赁协议,区财政参照改造户补助标准给予租赁费用补贴。
(二)农村清洁取暖建设补助资金。在上级配套补助资金基础上,区财政按照上级补助资金的50%配套奖补资金,并根据各镇、经开区任务完成进度梯次奖补,即:7月底前完成清洁取暖建设任务的,按照上级补助资金的50%拨付奖补资金,每延后1个月完成任务的,奖补资金降低10%,区级配套奖补资金最低不少于上级补助资金的10%。11月后完成的,不再配套补助资金。
(三)农村公厕建设补助资金。区级整合各级配套补助资金按照各镇、经开区任务完成进度梯次奖补,即:6月底前完成公厕建设任务的,每座按照实际审定造价的70%拨付奖补资金,每延后一个月完成任务的,奖补资金降低10%,最低不少于40%,剩余公厕建设资金由镇、村自筹兜底解决。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厕建设工作,鼓励社会捐资、村民投劳投力,共同完成这项民心工程。12月完成的,不再配套补助资金。
(四)农村改厕智能平台建设及后续管护补助资金。按照财政补一块、农户出一块的原则,区级统一建立改厕信息化智能管护平台系统,由各镇、经开区与第三方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具体负责平台的运行、监督、考核,区财政按照每户每年30元的标准拨付改厕管护补助资金。
四、责任分工
各镇街道、经开区作为实施主体,要强化属地责任,全力加快各项工作推进,做好工程的招标、施工、审计,抓好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把疫情防控关,完善档案资料收集、保存、管理等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全区村镇建设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分配、监督指导、巡查考核和上级政策标准的贯彻落实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及评审监督工作。区扶贫办负责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身份识别和家庭信息核实工作;负责上级扶贫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补助对象身份识别和家庭信息核实工作。区残联负责贫困残疾人家庭补助对象身份识别和家庭信息核实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村镇建设有关工作的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村镇建设有关工作的手续办理保障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农村改厕后续管养和公厕日常维护保洁、管理考核等工作。区水务局负责协调农村公厕供水工作。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经开区成立村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实施,明确目标,分解任务,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村镇建设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施工监管。严格按照《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指南》等上级文件要求,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管,做好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到防疫、建设两不误,提高工程建设施工水平,打造优质工程。
(三)强化督导考核。区里成立专项考核组,加大日常检查考核力度,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季小结,定期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落实各项奖惩措施,年终逐项进行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城镇建设考核重要内容列入全区年度综合考核。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营造全民共建的浓厚氛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开展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20〕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开展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开展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
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水利部“水利行业强监管”精神,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全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深入贯彻落实“水利行业强监管”精神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保护、合理配置水资源,监督管理、执法整治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不断规范取用水秩序,全力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二、整治范围
各镇街道、经开区辖区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等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
(一)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水许可延续期满的取用水单位,具备地下水、公共管网供水双水源的单位,以及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的单位进行整治清理,重点整治洗车、洗浴等高耗水行业,实行限期封停、改网措施,逾期实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措施。
(二)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的单位,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办理取水许可、安装计量设施、纳入水资源税管理;逾期或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法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实行安装计量设施、纳入水资源税管理、三倍征收水资源税或责令拆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措施。
(三)在封停自备井过程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坚持先改网通水后封井、先自封后强制的原则,鼓励自备井所有人(单位)自行封井,对拒不配合者实施强制措施;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坚持先整改规范取水行为、再依据政策封停的原则,确保整治行为合法、合规、合理、合情。
三、职责分工
(一)各镇街道、经开区负责排查摸底辖区内自备井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集中整治工作;并持续跟进新增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报告工作。
(二)区税务局负责提供各镇街道、经开区纳税企业名单、地址、电话、纳税人等相关详细信息。
(三)区水务局负责依据统计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确定井位、井数等情况,建立自备井档案,并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等通知书。
(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调配各派驻执法中队,根据区水务局案件移交函做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
(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撤销到期取水许可证,做好取用水企业取水许可的审批工作。
(六)区发改局负责对违法违规当事人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及时公布曝光,配合做好联合惩戒工作。
(七)公共供水单位要强化服务职能,协同跟进、做好现场勘查、管网改造、费用核算等工作。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0年5月)。各镇街道、经开区和区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深入开展涉水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并加强媒体宣传,增强广大群众保护水资源的思想观念,强化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意识,营造严格查处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的舆论氛围。
(二)摸底排查阶段(2020年6月)。区税务局要于6月1日前将纳税企业明细报送至区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道、经开区负责组织实施集中摸底排查工作,参照2018年初水资源费改税摸底情况和区税务局提供的纳税企业明细,进行重新核查登记,做到全覆盖、不遗漏,并填写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排查摸底汇总统计表(见附件2),于6月底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封停阶段(2020年7月—10月)。
1.主动封停(7月)。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已接入自来水的企业单位,由区水务局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自备井取水设备通知书,自备井所有人(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在区水务局现场监管下自行拆除取水设备。未接入自来水的企业单位,在接到区水务局下达的通知书后,积极对接公共供水单位,确定并上报区水务局完成改网时限;对在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封停自备井并接入公共供水管网的企业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处罚,并享受公共供水单位在管网改造、工程施工等费用优惠。
2.依法封停(8月—10月)。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按规定要求、逾期不拆除取水设备并继续取水的企业单位,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强制封停,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封堵自备井所有人(单位)承担,并根据《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三倍追缴水资源税;对拒不配合、阻挠封停自备井,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的企业单位,接到区水务局下达的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到区审批服务局办理取水许可;对逾期未办理完成的企业单位,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强制封停,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封堵自备井所有人(单位)承担。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1月)。要做好自备井封停影像资料保存和阶段总结提升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整治成果,推动集中整治工作向常态长效转变、向纵深发展,确保全区水资源管理规范有序。区水务局负责不定期地对已封停自备井单位用水进行水质检测,一旦发现再次发生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把相关单位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顶格处罚、现场封停。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镇街道、经开区和区发改、水务、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兰山区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镇街道、经开区要将此次集中整治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派专人具体负责,周密部署,快速推进。
(二)形成工作合力。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打破监管、执法、审批壁垒,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工作衔接,避免人为原因导致的“中梗阻”,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整治工作不断档、责任落实不缺位、惩戒措施不放空。
(三)严格执法程序。按照执法要求,事先填报临沂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执法过程严格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相关执法程序、执法流程、文书填写要符合规定,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落实准确,相关案卷保存要完整规范,确保执法规范。同时从快从严处理一批典型违法案例,向社会公开,形成强大威慑力,引导广大取用水户依法规范取水。
(四)强化监督问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街道、经开区集中整治行动进行专项督导考核,对摸底排查、规范办理、依法查处情况纳入全区高质量发展考核乡村振兴考核指标。对在排查摸底中存在瞒报、漏报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企业的镇街道(经开区)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补录资料。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20〕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及市政府办公室《临沂市“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0〕38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重点工作攻坚年”、“重大项目突破年”双年行动和“横向打擂台、纵向抓攻坚”活动,推动实施工业用地审批流程再造,压减用地审批时间,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工业用地审批、服务、监管效能,现就推行“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为主线,以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提高用地审批服务监管效能为目标,按照试点引路、减负降费、一次办好、逐步推开的原则,推行“标准地”出让改革,促进工业项目快落地、早达产、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
在西部新城、经济开发区,对新增木业工业项目用地,开展“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标准地”出让,是对具备“净地”标准和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带指标(包括规划用地指标、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排污、能耗等指标)公开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按照告知承诺、先建后验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
三、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实现对工业项目用地的“五化管理”:
(一)出让标准化。在完成各项区域性评价基础上,按照标准确定宗地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主要用地指标,作为出让条件,竞得人取得土地后,即可按照标准开工建设。
(二)评价区域化。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部新城开发建设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开展区域内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水资源论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等相关评价。
(三)受理容缺化。在项目暂不具备法定审批条件的情况下,由取得《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的竞买人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要求准备报批材料,相关审批部门容缺受理主要申报材料。
(四)审批模拟化。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竞买人的申请、书面承诺和签订的《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组织实施并联模拟审批,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出具预审意见。
(五)监管全程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部新城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形成事先评估、事前定标、按标出让、告知承诺、模拟审批、拿地开工、按标建设、对标验收、效益评价的全程管理机制,实现项目准入、土地供应、开竣工、投达产、绩效评价闭环管理。
四、试点内容
(一)组织开展区域性评价。按照临沂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评估评价实施办法》规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部新城开发建设服务中心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统一组织开展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水资源论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等相关评价,从源头上减少企业评估次数,降低企业评估费用,提高用地审批服务效率。
(二)健全完善用地指标。土地供应主要指标包括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指标四大类。规划指标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环境指标主要包括单位排放增加值、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项目类别。能耗指标主要包括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经济类指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部新城开发建设服务中心要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结合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价要求,根据《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及有关标准,制定本区域至少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五项指标的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性指标。
(三)按照指标组织出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部新城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做好拟出让地块必须的通水、通电、通路及场地平整等工作。区直相关部门分别提出宗地出让的各项指标。其中,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由发改部门会同招商部门提报;容积率由自然资源部门提报;亩均税收由工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报;单位能耗标准由发改部门提报;单位排放标准由生态环境部门提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部新城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可以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其他相关指标并明确提报单位。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将宗地出让的上述各项指标列入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后,作为公开出让条件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实施公开出让。
(四)企业对标承诺。竞买人提前准备开工前有关报批材料,对照各项出让指标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部新城开发建设服务中心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载明出让公告要求的各项用地指标、履约要求、承诺事项、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实行容缺受理。根据竞买人的申请、书面承诺和签订的《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行政审批部门容缺受理审批事项的主要申报材料。对区域性评价指标有特殊要求需要单独评价的项目,评价事项可以在开工前完成;对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可以提至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六)并联模拟审批。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临沂市《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指导意见》要求,组织实施并联模拟审批,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出具预审意见。竞得人取得用地手续后,向审批部门提出正式文件转换申请,审批部门将审批预审意见转为正式审批文件,核发施工许可证。竞得人未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将审批预审意见转为正式审批文件。
(七)拿地即开工建设。按照临沂市《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指导意见》规定,竞得人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即可按照宗地出让指标标准动工建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部新城开发建设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如发现违法违约行为,则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标准施工建设。
(八)实施竣工、达产验收。企业在项目竣工、达产两个阶段,均应形成相应验收结果及报告材料,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部新城开发建设服务中心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和达产验收申请。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竣工或达产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未通过验收的,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部新城开发建设服务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为企业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并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
(九)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部新城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对通过达产复核验收的工业项目,列入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范围,实行定期综合评价、分类分级监管。对综合评价为首档的企业,在信用评级、项目准入、授信、用地、用水、用电、用暖、用气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评价为末档的企业,严格运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各类资源要素配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根据各企业签订的协议和承诺,予以限制、禁止或淘汰。
(十)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部新城开发建设服务中心要根据《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约定,严格实施动态巡查监管。对不履行用地指标标准、违反协议约定的用地企业,要限期整改并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协议约定标准的项目用地,综合运用经济、行政、信用、法律等手段,采取收回、流转、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引导企业退出用地,促进优胜劣汰,推动土地要素向优质企业集聚。
五、试点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即日起至2020年5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部新城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应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区域性评价,制定出让指标标准,筛选确定拟用于“标准地”出让试点的地块名单,做好“标准地”出让前的相关准备工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部新城开发建设服务中心须将成立试点工作方案、制定的出让指标标准、拟出让试点地块名单于5月底前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部新城开发建设服务中心按照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全面启动已选定地块的各项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于2020年11月底前全部结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部新城开发建设服务中心都要完成“标准地”出让试点工作,并将试点地块出让结果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2月底前)。对“标准地”出让试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满意度、获得感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政策,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地”改革模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组织、督导、协调,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区发改、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工信、住建、生态、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试点工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部新城开发建设服务中心要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机制,细化操作流程,责任到人、倒排工期,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评估总结。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试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标准地”供应政策,不断提高改革实效。
(三)加强督查考核。区政府把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试点工作纳入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部新城开发建设服务中心的年度责任工作,对按照“标准地”方式出让的宗数、面积实施“双控”,开展月度及年度统计工作,对推进成效显著的给予表扬激励,对工作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确保按期完成深化改革任务。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1、兰山区“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兰山区新增木业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试行)
附件1:
兰山区“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
组 长:纪丙坤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
成 员:李宗刚 区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姚忠涛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宝安 区发改局局长
王思华 区工信局局长
刘存才 区财政局局长
管桂旭 区住建局局长
温秀婷 区商务局局长
焦安君 区税务局局长
顾宝忠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刘 杰 兰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孙鹏飞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徐 伟 义堂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西部新城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挂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姚忠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兰山区新增木业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试行)
序号 |
行业类别 |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亩) |
容积率 |
亩均税收(万元/亩) |
单位能耗增加值 (万元/吨标煤) |
单位排放增加值 (万元/吨) |
1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195 |
≥1.0 |
≥12 |
≥3.2 |
≥638 |
2 |
家具制造业 |
≥215 |
≥1.0 |
≥10 |
≥9.8 |
≥14456 |
备注: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由区工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确定,容积率由区自然资源部门确定,亩均税收由区工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确定,单位能耗增加值由区发改部门确定,单位排放增加值由生态环境部门确定。
临兰政发〔202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兰山经开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农村大集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推动农村大集规范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村大集各经营者承担各自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办者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各相关监管部门依据职责承担监管责任。农村大集开办者要成立管理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职责,实施日常巡查。没有具体开办者的农村大集由属地镇街政府承担管理责任,明确管理机构。
第三条农村大集的设立应符合政府的管理规划,并征求市场监管、交警、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附近居民意见,要引导经营者划行规市、分区销售,食品经营区域要远离污染源。大集应当设置宣传栏,要公示区划,公开管理人员姓名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大集实行经营者信息公示制度,食品经营者要携带并在摊位上公示信息公示卡、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第五条经营散装熟食或其他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需持有健康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器具,需做好防蝇、防尘等食品卫生防护,应明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现场加工制作食品的,应符合《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达到“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六项标准。
第七条销售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来源合法、索证索票齐全、帐物相符。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未经许可的食品和无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销售畜、禽类产品应当具有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
第八条大集开办方及入集经营者应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卫生规范等知识的宣传学习,加强自律自查,严格执行违法食品停止销售、召回和销毁等制度。
第九条各镇街食安办要明确大集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和运行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督导考核和食品安全联合检查等活动,以保障大集食品安全。
第十条早市、夜市的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月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临兰政发〔20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兰山经开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食品摊点规范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食品摊点规范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维护城市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食用农产品摊点一并执行本办法(下同)。
食品摊点的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需符合城市管理规划,具体规划由各镇街根据合理布局和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确定,并在广泛征求市场监管、交警、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附近居民意见的基础上,报经区政府批准并公示,食品摊点要严格按照所划区域和规定时段依法依规经营。
第三条食品摊点经营者需依法向经营地点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直接入口食品)和联系方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备案信息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信息公示卡应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内容。未取得备案的不得擅自从事经营。备案信息要及时告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四条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教体、卫健、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警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与食品摊点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区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摊点有效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有关单位可以在法律无禁止性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设特色食品街区,固定经营场所和配套经营设施,为食品摊点经营提供统一摊位,并提供水、电、垃圾处理等便利,引导食品摊点入场经营,并加强对入场经营者的管理。食品摊点的规范管理应当与各地农村大集、早市、夜市规范管理相结合,引导备案经营者入集、入市经营,并做好违法摊点的查处取缔工作。大集和早市、夜市开办者或管理者要加强对食品摊点的规范管理,履行管理责任,实施日常巡查。
第六条食品摊点应配合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条经营散装熟食或其他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摊点,经营者需持有健康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器具,需做好防蝇、防尘等食品卫生防护,应明示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现场加工制作食品的,应符合《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达到“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六项标准。
第九条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来源合法、索证索票齐全、帐物相符。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未经许可的食品和无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销售畜、禽类产品应当具有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
第十条各镇街、各单位对食品摊点的管理履职情况将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食品安全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月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兰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临沂市兰山区清春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业务试点资格不予延期的通知
临兰金监字〔2020〕19号
临沂市兰山区清春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你社自2016年12月9日取得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以来,未开展信用互助业务,未发挥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成效,财政补贴也未能充分发挥效用。你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已于2019年12月8日到期,未申请延续换发资格认定书,根据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不予延期,并收回65万元财政补助资金。
请你社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变更,缴回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资格认定书,配合我局及区、市财政局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收回工作。同时,及时撤销信用互助业务经办场所,摘除信用互助业务部门牌、信用互助业务证件及上墙的规章制度等。
兰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9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便民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临兰政办字〔2020〕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市改革攻坚工作部署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村(社区)便民服务标准化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0〕4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建设的意见》(临政办字〔2019〕9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制度创新流程再造,进一步厘清区镇两级事权和职责定位,充分发挥镇街道、经开区的主体作用和管辖优势,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群众,现就加强和规范基层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部署要求,把省委改革攻坚和市委打擂攻坚落实落细落到位,围绕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以企业和群众办事“就近办理、一次办好”为目标,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健全服务体系、转变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不断优化全区营商环境,为企业和群众打造线上线下“政务服务便利店”,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以“六有一能”(有场所、有人员、有制度、有网络、有设备、有经费、能办事)为基本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建设,推动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实体便民服务中心(站)融合发展,2020年6月底前,完成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构建以区政务服务中心为龙头,镇级便民服务中心为骨干,村级便民服务站为基础,银行、城市综合体、市场、企业集团等便民服务点为补充,网上办事大厅为载体的政务服务体系,提升区级指导水平、做实镇级服务功能、搞活村级办事能力,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全面提升全区政务服务便利度和群众满意度,为全区营商环境走在全市、全省前列奠定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三级政务平台,规范设置标准。
1.夯实硬件设施基础。镇级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命名为“xx 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并使用统一标识。镇级便民服务中心原则上不低于200平方米,新建便民服务中心原则上不低于500 平方米;配备自助服务一体机、互联网系统、EMS 寄递箱等设备。村社区便民服务场所统一命名为“xx 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主要依托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整合利用现有的服务设施等资源,结合智慧社区建设有关标准,辅以新建、改扩建、购买、租赁、项目配套等形式建设办公场所,实现便民服务站全覆盖;新建场所一般不低于30平方米,要坚持因地制宜,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布局突出自身特色;人员不少于 2 人,设备满足复印、录入、出证等需求,政务服务网逐步覆盖,条件允许的可配备自助服务一体机。与银行、城市综合体、市场、企业集团等合作共建的服务网点,统一命名为“xx便民服务点”。5月31日前完成所有镇级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6月30日前完成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和银行、城市综合体、市场、企业集团等便民服务点规范化建设工作。
2.科学划分功能区域。按照优先智能、人力补充的原则,镇街道、经开区便民服务中心的功能分区要包括自助便民服务区、帮办代办区、综合办理区、办事等候区、预留机动服务区,各功能分区要方便群众、合理布局,面积适宜、流线清晰。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和其他便民服务点可整合功能分区,根据实际承担的事项数量、服务区域情况和服务人群数量合理设置功能分区。
3.精准设置服务窗口。镇街道、经开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应包含帮办咨询窗口、综合办理窗口,帮办咨询窗口应提供无差别咨询和帮办服务,综合办理窗口负责事项全流程办理和证件发放工作,实现“一窗式”办理。对重点领域、高频事项,可设立固定专值窗口,对定期办理的季节性、临时性事项,可设立机动窗口。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其他便民服务点原则上全部为综合窗口。
(二)做好政务事项承接,明确工作标准。
4.做好事项承接进驻。坚持“能放必放、应放尽放”的原则,以镇街道权责清单为基础,4月30日前梳理公开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点)服务事项清单和村社区便民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根据政策、实际调整更新事项清单,全力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向基层延伸,实现“进一扇门、办所有事”。厘清区镇权责,各镇街道、经开区于4月30日前做好109项区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承接工作,集中统一入驻便民服务中心办理,镇街道、经开区履行好监督责任,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审批责任,对授权委托各镇街道、经开区受理和办理的区级行政审批事项,各镇街道、经开区一律不得上推区级 办理,所有事项依法依规限时办结。做好民政、卫健、市场监管、人社、医保、城乡建设、残联等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集中入驻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村社区便民服务站按照“区级授权、镇级委托”的模式直接受理行政审批业务,受理后将办理结果通过网络提交至区或镇街道,在区或镇街道审批通过后负责打证、发证。村社区便民服务站要做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民政服务、社会救助、卫生健康服务、就业创业服务、退役军人事务、老年人优待、残疾人帮扶、惠农政策落实、法律顾问及纠纷调解、出具有关证明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适合村社区办理、代办、帮办的便民服务事项和水电气暖费用收缴等公共服务事项入驻工作。
5.明确工作标准流程。严格按照区各事项下放部门制定的规范化服务指南和业务手册办理标准,精准执行事项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审批环节、审查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要求,做到服务标准、审批标准、办理流程“三统一”。事项下放部门要继续做好对下放事项的优化,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及时更新服务指南和业务手册。各镇街道、经开区按照“一窗办理”的要求,优化审查方式、简化审核程序,实行诚信申报、容缺办理,最大限度简政便民。
6.统一运行机制规范。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服务评议、廉政防控、政务公开等方面的运行机制,完善“七项制度”,即预约服务、帮办代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承诺、AB岗服务;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开公示专栏,做到“四个公开”,即程序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结果公开,确保各项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运行。建立健全场所使用、窗口服务、人员管理、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制度体系,切实规范服务行为,落实服务责任,做到按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制度化。
(三)完善网络服务平台,加强网络应用。
7.完善网上政务大厅。织密政务服务“一张网”,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取消区级自建系统,除有上级系统的事项外,区级下放事项及镇级自有事项均使用山东政务服务网。4月30日前完成各镇街道、经开区和村社区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分厅设立使用、内容更新工作,用好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网上申报、网上投诉等功能,建立事项网络运行及电子监察系统,优化群众使用体验,区大数据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提供建设标准和技术支持,各镇街道、经开区抓好推广应用。加强掌上平台和微信公众号使用,推广应用“爱山东”“容沂办”APP,在线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8.提高网上办理水平。继续优化网上办事事项清单,镇级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录入网上大厅镇街道、经开区分厅,村级政务服务事项选择高频便民服务事项录入网上大厅村社区分厅,村社区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50%,探索网上代办、多级联办的服务模式,实现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服务事项“全部上线、全程在线”。让“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推广网上办事全流程服务公开,录入事项要在网上全面公开公示,提供规范、准确的办事指引,加强宣传推广,引导群众通过网络咨询、办理有关事项。深化与邮政EMS合作,推行服务结果网上推送、快递免费送达服务模式,实现速递物流系统与政务服务网的无缝对接,打造“不见面审批”模式。
9.加强基层网点建设。推进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向基层村社区延伸,先行先试,充分考虑城市社区、农村社区用权需求,探索将商事登记、市场准入、社会事务等事项纳入便民服务站受理、办理,逐步推进政务服务“一层级 办理”。加强“政银合作”,在银行网点设立便民服务点,配置自助服务终端,提供“24小时不打烊”政务服务,推动商事登记等服务“线上办、自助办”,实现自助收件、自助发证,率先在主城区及商业网点集中区打造“10分钟政务服务圈”,最大程度便民利民。
(四)强化队伍建设,推行帮办代办。
10.选优配强专业队伍。各镇街道、经开区要以配备副科级便民服务中心主任为契机,配齐配强专兼职人员;要严格把握用人标准,对现有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筛选,选拔和调配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工作作风实、熟悉电脑操作的人员到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加强人员管理,厘清管理职责,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统一由镇街道、经开区便民服务中心管理、考核、调配,派驻单位负责业务指导;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人员由各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管理;各便民服务点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实行自主管理。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表彰激励的重要依据。
11.强化人员指导培训。区下放部门和各派驻单位要做好基层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工作,采取“以干代训”、巡回指导等方式对各镇街道、经开区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帮助他们熟悉工作标准和服务流程、熟练办理相关业务,逐步实现“一口清”导办、“一窗式”办理、“一条龙”服务,不断提升全区政务服务队伍业务水平。
12.开展帮办代办服务。加强镇街道、经开区代办中心和代办队伍建设,落实帮办责任,组织流动服务队,前移服务关口,主动帮办代办;要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帮办代办服务窗口,配备2 名以上专职人员和 2 名以上兼职人员,并逐步实现“人人都是代办员”。各村社区要结合工作实际配备一定数量专兼职工作人员,由村社区“两委”成员、网格管理员、驻村社区干部、志愿者、社区工作者担任代办员,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精准代办、贴心帮办服务。优化区、镇、村三级代办系统沟通联络机制,按照层级将所代办事项进行无缝推送,多网点、多层次服务,倡树服务理念,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13.全面搭建“好差评”体系。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在各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和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全部开展“好差评”,健全“吐槽找茬”机制,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对象全覆盖、服务渠道全覆盖,促进政务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镇街道、经开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完善提升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镇街道、经开区要对照“一层级 办理、通办通取”目标,紧贴自身工作特色和实际,积极探索实施基层便民服务“一镇街一工作法”,结合实际及群众办事需求抓紧制定政务服务清单和具体工作方案,聚焦突出问题,逐项细化工作任务,夯实工作责任,倒排时间进度,拿出实招硬招,一项一项抓好落实,鼓励镇街道、经开区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打好“横向打擂台”“纵向抓攻坚”改革攻坚战。区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从各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
(二)加强督导,狠抓落实。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创新,将基层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承接上级改革创新工作现场会,宣传推广创新工作经验情况纳入全区重点督查事项和优化营商环境重点督导事项,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区委区政府高质量发展考核。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区委督查办、区委编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对工作成效突出、社会满意度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效率不高、推诿扯皮甚至不作为乱作为的进行约谈和督办,限期整改;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典型带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微信等媒体加强对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工作动态,努力营造浓厚氛围,提高群众知晓率。探索创新改革服务模式,对重点项目、重点人群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服务,总结经验典型,积极推广宣传“一镇街一工作法”,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区里将在6月上旬召开基层便民服务体系建设现场推进会,推广部分镇街道和村社区先进经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如果您无法在线浏览此 PDF 文件,则可以
下载免费小巧的 福昕(Foxit)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
下载免费的 Adobe Reader PDF 阅读器,安装后即可在线浏览 或
下载此 PDF 文件
临兰政办发〔2020〕10号
区政府各部门:
《兰山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区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做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财政部门、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所有区属企业(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包括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区属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四)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区财政部门、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与相关管理规范;
(二)收取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拟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五)批复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本单位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本单位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五)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配合区财政部门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提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
(三)建立、健全内部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九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区属国有全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产权转让收入和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清算净收入以及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区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条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十一条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20%的比例上交利润,上交比例有特殊约定的,执行特殊约定。上交比例需调整的,应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第十三条区属国有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四条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清算净收入,以及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第十五条其他需上交的区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从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规划,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区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家资本金注入;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区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照中央、省、市、区有关要求,编制中期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第十八条编制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省、市、区有关调控政策及其要求;
(三)上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四)区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安排;
(五)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有关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进行测算编制。
第二十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收入规模安排并按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区财政部门按照区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二)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部门的编报要求,向所监管(所属)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布置编报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并抄报区财政部门;
(四)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对所监管(所属)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汇总编制本部门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区财政部门;
(五)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及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一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区政府审定后,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区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二十三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区国资预算单位申报,填写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区财政部门:
(一)利润收入申报:
1. 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区属国有全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一次性申报利润收入,并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 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按规定比例计算申报;有特殊约定的,单独计算申报;
3. 区属国有全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并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
(二)股利、股息收入申报:
1. 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 30个工作日内,由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据实申报股利、股息收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2. 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
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属企业或者区国资监管机构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申报:
1. 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依据企业清算报告为基础据实申报清算收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 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据实申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申报:
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利润收入核定:
1. 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利润收入;有特殊约定的,单独计算核定;
2. 区属国有全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在向区财政部门、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按规定据实申报的同时,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商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报区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3. 对区属国有全资企业、企业管理事业单位盈利水平不高,
年度应交利润不足 5 万元的,在按规定据实申报的同时,由企
业向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报区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数额累计到下一年度合并缴纳。
(二)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股份)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股份)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二十六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收到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区财政部门复核;
(二)区财政部门根据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和区级国资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部门的复核意见向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区财政部门非税处依据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向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
(四)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依据区级国资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审核后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到区财政部门非税处办理收益交库手续,并取得“非税收入缴款书”;
(五)对企业未按期申报、上交或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区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查明原因予以催交。
第二十七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区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八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九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一条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在预算执行中,因中央、省增加不需要区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三十二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程序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或企业因国家、省、市、区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 决算
第三十五条区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六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所监管(所属)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本部门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并报区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八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区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区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区财政部门应当对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跟踪问效。
第四十一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立项目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十二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所属)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区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区财政部门、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四十六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二)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其他违反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其他不缴或者少缴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我区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加快推动5G基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20〕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开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加快推动5G基站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兰山区加快推动5G基站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兰山区5G基站建设,提高5G信号覆盖率,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兰山区加快推动5G基站建设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目前5G建设规划需求,基站建设分批进行。第一批基站建设计划:4月底前应完成601处站点建设改造,6月底前完成1650处站点建设改造。基本实现市区5G信号全覆盖,镇街驻地5G信号覆盖,加大西部新城、兰山商城、兰山经开区等政府重点项目5G应用场景建设力度。第二批基站建设逐步实现全覆盖。
二、责任分工
1、进一步加大资源投入。铁塔公司做好5G基站的规划布局,加快施工进度,在快速完成当前5G建设任务的基础上,争取更多的投资,为兰山区5G网络的完善提供更多的助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相关单位、各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要严格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5G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19〕120号)中的相关规定,完成办公场所、公共设施等优先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免费开放工作,各镇街、经开区、各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5G网络建设的同时,协调完成直供电改造,不具备直供电改造条件的,按供电部门电费标准执行。工信局严格执行“周调度、月简报”制度,及时统计各镇街的协调建设进度,为全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提供决策数据。(责任单位:各镇街、经开区,工信、供电等区政府有关部门,铁塔公司)
2、将5G网络建设与社会资源开放共享统筹推进。保证5G建设进度,推动5G行业应用、5G试点示范应用和创新发展等。持续开放铁塔资源,全力保障5G场景应用。打造5G+智慧监管,助力智慧城市建设。提出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建议、工作计划、需要协调问题等有关情况。(责任单位:铁塔公司)
三、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全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职能,实行“周调度、月简报”制度,及时统计并简报各镇街的建设进度,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镇街道或部门单位的项目建设问题。
2、铁塔公司负责5G基站的建设,保证提供优质服务。将室外宏站、微站建设与室内分布系统建设统筹推进。做到5G网络不间断,加大重点场景的室内分布系统建设。围绕西部新城、兰山经开区发展需要,做好5G建设的规划布局。保障重点企业、智慧城市建设的通信网络覆盖需求,更好的改善和保障民生。
3、5G基站建设工作列入信息化发展指数,区工信局牵头负责实施。
附件:
附件:
序号 |
县区 |
任务数 |
4.30前完成数 |
6.30前完成数 |
1 |
兰山街道 |
651 |
280 |
371 |
2 |
银雀山街道 |
247 |
137 |
110 |
3 |
金雀山街道 |
131 |
70 |
61 |
4 |
柳青街道 |
352 |
98 |
254 |
5 |
半程镇 |
12 |
3 |
9 |
6 |
枣园镇 |
10 |
3 |
7 |
7 |
义堂镇 |
44 |
0 |
44 |
8 |
白沙埠镇 |
12 |
5 |
7 |
9 |
李官镇 |
11 |
0 |
11 |
10 |
汪沟镇 |
10 |
0 |
10 |
11 |
方城镇 |
10 |
5 |
5 |
12 |
兰山经开区 |
160 |
0 |
160 |
合计 |
1650 |
601 |
1049 |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区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临兰政字〔2020〕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 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19〕83 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区级预算管理改革,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机制,加快构建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在工作指导上,主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明确管理权责。大力推进预算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区财政部门主要聚焦预算编制、放开预算执行、强化绩效管理,区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评价,凝聚工作合力,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体制运行效率。
(二)强化财力统筹。建立健全政府预算体系,从财政收支两端全面强化预算统筹,实行“全口径、一体化”预算编制,从源头上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切实增强政府综合财力运筹能力,集中财力保障重点领域支出。
(三)保障民生重点。优化资金配置,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创新扶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更多资金投向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投向重点民生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
(四)实施绩效管理。全面引入绩效理念,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分析,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健全完善预算公开、审计、问责等监管措施,倒逼预算管理更加规范高效,不断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管理主体放权,优化各环节权责配置。
1.厘清部门预算管理权责。落实预算法定职责,科学划分预算管理各环节权责,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区业务主管部门全面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负责本部门项目审批、预算编制、预算公开和具体执行,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区财政部门主要抓好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综合性资金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得到合理配置、严格监管和有效使用,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事务。
2.增强镇街资金使用自主权。按照区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今后凡直接面向镇街并由其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资金,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主要采取因素法等方式切块分配下达。镇街结合当地实际,在规定权限内自主安排使用资金,并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区级确需保留审批权的项目,区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相关管理办法分配资金,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科学精准编制预算,增强政府统筹调控能力。
3.加快预算标准体系建设。区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公用经费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共性项目分类支出定额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权限,制定部门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严格按标准编制预算、配置资产。合理确定民生支出保障标准,使民生改善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民生支出与财力状况相匹配。提高预算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信息共管共享机制,进一步夯实财政供养人员、公车保有量、在校学生人数等基础信息,确保全面、准确编制基本支出预算。
4.深化零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彻底改变“基数+增长”的预算编制方式,以细化预算和项目库建设为基础,对财政专项资金全面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区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逐项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确保编实、编准、编细。区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要求,对部门提报的支出预算进行全面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等因素,科学合理地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提报区政府、区人大审议批准。
5.加快项目库规范化建设。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提前谋划、统筹编制本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确保预算申请与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衔接,并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将已确定的项目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入库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库对预算的约束和支撑作用。对无细化政策内容、无入库项目支撑、无整体支出需求以及无详细资金测算的,一律不予安排预算。
6.加强综合预算统筹。建立健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定位清晰、分工明确、有机衔接、相互补充的政府预算体系。用足用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做到“四本预算”与政府债务收支预算(计划)一体编报、同步审核。改变按资金渠道分类核定预算、确定用途的管理模式,将部门执收的非税收入、清理盘活的存量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区级各类预算资金,全部纳入支出预算“盘子”,统筹研究预算安排意见,从源头上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强化政府预算统筹。
(三)推进预算安排高效执行,确保财政支出合法合规。
7.强化预算编制对预算执行的约束。严格执行区人大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应列未列年度预算以及年度执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项,要同步提出包括政策依据、测算标准、支出计划、存续年限等的相关报告,并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安排的,优先通过本部门主管专项资金统筹解决。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区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于预算法规定调整事项的,区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8.压实预算执行责任。各业务主管单位作为预算执行的主体,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提前做好项目评估论证等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早分配、早到位、早见效”。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立预算执行进度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支出进度慢、绩效评价低、存量资金规模大的部门,相应压减下一年度预算。
9.加大存量资金盘活力度。除个别结转事项外,对年度预算中结转结余资金,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其中:区本级结余资金原则上由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收回后,依法统筹安排使用;区本级结转资金需要在下年度继续使用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在下一年度重新申请。对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尚未分配且结转两年以上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原申请渠道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用途的基础上,按程序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对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和未满两年且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结余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后,依法统筹安排使用。
10.简化国库集中支付程序。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科学划分资金支付方式,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对区级预算单位资金支出,原则上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效率,打造管理规范、运行高效、权责一致、监控有力的国库集中支付新机制。
11.简化政府采购程序。加大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力度,简化审核事项,优化采购流程,发挥信息化便捷优势,打造“一次办结、零跑腿”服务体系。减少程序性监管,逐步取消政府采购计划审核,探索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电子化办理,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活动的“直通车”。根据采购单位需求实施“预采购”机制,推行合同续签、统采分签等简易采购模式,积极探索“互联网+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模式,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用户满意度。
(四)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集中财力保障重点。
12.规范专项资金设置管理。专项资金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以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统一设置。规范专项资金设立程序,部门单位提议新设专项资金,要报区政府批准并同步提报包括政策依据、测算标准、绩效目标、支出计划等内容;建立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具有阶段性目标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试点类项目不超过3年,坚决取消无政策依据、政策到期和未定期限项目的资金安排。
13.深化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对上级下达的资金,在符合政策要求前提下,与区级专项资金相结合,一并研究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形成资金合力;对上级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要择优遴选上报区委区政府确定实施的重点项目,避免资金和项目两头安排。
14.改变财政对市场主体的支持方式。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改变财政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直接补助方式,相关支持主要通过税费政策优惠、以奖代补等市场化普惠性方式实现,创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鼓励企业等市场主体进行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15.完善资金分配决策程序。财政资金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进行分配。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区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据资金管理办法,科学遴选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区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等,主要采取竞争择优、以奖代补等方式遴选项目,确保项目安排合理合法。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应报区政府批准。
(五)完善预算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6.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单位)的部门预决算等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重点加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力度,区财政部门主要公开专项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公开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绩效自评报告等。
17.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全过程,加快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加大区财政部门重点绩效评价力度。强化预算绩效结果应用,并与预算安排直接挂钩,对绩效结果达不到优良等次的,原则上按不低于 10%压减预算规模,必要时应及时调整支出政策。
18.强化审计和监督问责。区审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区财政部门、区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合理确定问题责任主体,并责成进行整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将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积极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对资金使用绩效差的区直部门和镇街,区政府将进行约谈,问题严重的收回资金、通报曝光,并予以问责。
三、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到各方权责利益调整。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改革精神,结合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区级各部门、单位和各镇街的预算业务指导,进一步细化改革措施,加快改革落地。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配齐配强财务人员力量,全面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和内部财务管理。各镇街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深化本级预算管理改革,与区级改革有效衔接、良性互动,确保改革后上级分配下达的资金能够“接得住、用得好”。
(二)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区财政部门要牵头制定完善综合性资金管理、定额支出标准、预算执行监控等制度,并会同区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新的预算管理职责定位,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各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具体方案,做到按制度和规矩管理使用资金。
(三)强化监管,防范风险。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预算法等财经法规,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和预算管理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区财政部门和区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压实内部预算管理责任,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与防控。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各镇街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的具体方案。区级涉农资金预算管理,按照《中共兰山区委办公室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区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兰办发〔2018〕20 号)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政发〔2020〕21号
为加快义堂镇片区拆迁改造,维护片区村民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片区村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文、临兰政办发〔2018〕48号文及临兰西城发〔2020〕2号《关于临沂西城及兰山封闭运行片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临沂西城义堂镇辖区。
二、拆迁安置原则
为确保片区拆迁安置工作稳步健康有序推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人为本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按土地性质分类补偿,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参与片区拆迁积极性,加快还建步伐,推动城镇化进程。
三、拆迁补偿
(一)民房住宅的拆迁补偿
1、村民住宅补偿,根据不同结构的各类住房补偿标准分别为:楼房一层1300元/㎡,二层1000元/㎡,三层及以上700元/㎡;新式平房1300元/㎡;砖瓦房1100元/㎡;砖坯草房1000元/㎡。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
2、空宅基地、倒塌老房屋及院内空地的补偿。空宅基地补偿,对于片区冻结之前,合法取得的空闲宅基地,按50000元/位给予补偿;因年久失修倒塌的老房屋,按空宅基地标准补偿;院内空地的补偿,依照片区调查摸底表为基础并进行复核后,计算容积率,容积率大于等于1的,院内空地不予补偿,容积率小于1的,院落宅基地面积(196㎡以下的据实,超过196㎡的按196㎡)减去房屋建筑面积,剩余部分按400元/㎡给予补偿。
3、多层多户住宅楼补偿,由村集体自行改造、统一建设的村民小区中的楼房,根据建筑面积平均按1300元/㎡计价补偿,配房及楼房底储藏室、车库按1000元/㎡给予补偿,车位凭购买票据据实补偿,楼层差价由所在村委员会研究决定。
4、装饰装修补偿,对装饰装修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简装修的,按30元/㎡给予补偿;精装修的,按60元/㎡补偿。
(二)机关事业单位、村居集体房屋补偿
5、机关事业单位、村居集体所有的用于办公、养老院、基础性教育等公益性事业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同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分别为:楼房和新式平房1300元/㎡,砖瓦房1100元/㎡,砖坯草房1000元/㎡。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
(三)生产企业的拆迁补偿
6、企业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7、企业房屋补偿标准,参照住宅补偿标准执行。楼房1300元/㎡;新式平房1300元/㎡;砖瓦房1100元/㎡;砖坯草房1000元/㎡。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
8、企业生产用房设备的搬迁费用,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元/㎡的定额补助。
9、对房屋构造特殊、造价较高,生产设备复杂、拆迁损失较大的项目,由所属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经片区征收指挥部认定小组审核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10、集体建设用地手续费退补
(1)凭当时办理用地手续时征缴票据,据实退补。用地单位无法提供原始征缴票据的,按下列标准补偿:1998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集体用地手续的每亩补偿8000元;1999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每亩补偿10000元。
(2)办理土地手续时欠缴国家集体税费的相应扣减。
(3)法院已裁决处置的土地,按法院的有关裁定和处置意见执行。
(四)营业(商业)用房和住改非房屋的补偿
11、营业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12、被拆迁房屋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可认定为营业用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1)有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三证合一按照社会统一信用登记)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注明的营业时间、地点相一致。
(3)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标明“营业”字样。
13、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为“住宅”或事实为住宅,具备第12条前两个条件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可认定为“住改非”,住改非面积,在相应结构房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每缺少一个条件的扣减10%。
(五)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
1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依照临沂市人民政府文件临政发〔2015〕18 号和临政发〔2015〕19 号的规定执行。
四、还建安置
(一)安置原则
15、安置住房为多层、小高层和高层住宅,原则上只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享受还建安置待遇,安置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多层40㎡、小高层45㎡、高层47㎡。
16、多层多户住宅楼的安置,按照片区规划实行随所在村还建安置。
(二)安置对象及标准
17、一般村民:指具有本村户口,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常住人口,以2010年6月30日派出所户籍为准,安置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多层40㎡、小高层45㎡、高层47㎡。
18、独生子女:持有独生子女证明或与村委员会签订独生子女协议,安置标准为两口人的一般村民标准。(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又生育二孩的,所生二孩不再享受村民安置还建面积)
19、单身村民:指未婚或单身的村民,年龄在35周岁以上,按一口人的一般村民标准还建,可享受两口人的安置面积,其中超出一口人标准面积部分价格,按单身村民安置价格执行。村民享受该待遇以后又结婚的,其配偶不再享受安置待遇;村民离婚后,对方及其监护子女的户口未迁出本村的,双方均不享受单身村民待遇。
20、大龄青年:分房时年满22周岁、35周岁以下的未婚男青年,申请结婚用房的,可以与父母分户安置并享受单身村民安置面积待遇,但其配偶婚入后不再享受安置待遇。
21、婚迁人员:指人口冻结日至还建楼分房日期间内因合法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的村民,安置标准同一般村民。对于因合法婚姻迁入的人员,如果户口在本镇村或(本封闭区内)村已经享受还建安置的,不再重复安置。
22、新出生人口:指人口冻结日至还建楼分房日期间内合法出生的人口,安置标准同一般村民。对违反计划生育现行政策的家庭,需按计划生育法规落实完政策后,方可按一般村民执行。
23、纯女户:本村纯女户男方来本村落户的,仅限一女男方及子女享受楼房分配。
24、已经出嫁的女性村民,户口在本村一直未迁出的,只限姑娘本人随父母享受一个人的安置政策。
25、空挂户:指原籍不在本村且在本村无合法住房的人员,不予安置。
26、五保户:房屋拆迁资金由所属村委员会统一管理,统一安置。本人要求退保的,写出书面申请,并签订亲属赡养协议,享受一般村民安置待遇。
27、原籍在本村的在校学生和返乡无业大学生、现役军人和服刑人按户口迁出前的身份标准安置。
28、老户人家:在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原籍为本村的人员,区、镇组织调查摸底前户口不在本村且有住房的,每户最多按四口人的一般村民还建安置标准及价格执行,不足四口人的按实际人口还建安置。
29、外来户:原籍及户口均不在本村的人员,区、镇组织摸底前在本村有住房的给予安置,拆迁面积不足120㎡按拆迁面积安置,超出120㎡的按120㎡进行安置。安置价格:安置面积按成本价,超出安置面积的按市场价执行。
30、人口冻结后迁入的:2010年6月30日片区冻结后迁入的户口,除合法生育、正常婚入、返乡无业大学生、退役安置和服刑人员外,一律不享受村民安置还建待遇。
31、在安置中同时符合两项安置标准的村民,按单项高标准执行,不累计执行。
32、死亡人员不再享受村民安置待遇。
33、本村村民在其他片区已享受还建安置政策的,不再重复安置。
34、还建面积按照人口数乘以人均安置面积计算,选择楼房面积不超过还建面积20平方米部分,按照成本价执行,超过还建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市场价执行。
(三)安置价格
35、还建价格均价按照1300元/平方米计算,还建价格均价为一般村民安置价格。
单身村民一口人安置面积标准部分按一般村民安置价格,超出一口人安置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单身村民安置价格1800元/平方米执行。
36、成本价据实核算,原则上多层楼房成本价最高不超过2200元/平方米,如超过2200元/平方米,按照2200元/平方米计算;小高层、高层楼房成本价最高不超过2800元/平方米,如超过2800元/平方米,按照2800元/平方米计算。具体价格按镇社区还建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定的价格执行。
市场价,根据区域等因素确定,原则上高速公路以东片区为4200-4500元/㎡,高速公路以西至兴业路以东片区为3900-4200元/㎡,兴业路以西片区为3600-3900元/㎡,具体价格由各村根据周边市场价格提出初步意见,由镇还建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执行。楼层价差为每层20元。
(四)民房拆迁还建安置给予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37、搬迁补助费,协议签订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每位住宅给予搬迁补助费1000元。
38、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户每月1000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拆迁人选择住房安置的,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一般每6个月发放一次。外来户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所调换的房屋提前回迁安置的,按照实际过渡期限结算。
被拆迁人选择村集体提供的周转用房的和实行先建设后搬迁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五)还建安置房的选取
39、严格按照协议签订顺序号、房屋腾空顺序号进行自行选取,或者按片区抽取的选房号选房。
40、每户选择一套住房后安置面积如有剩余,还建多层楼房的,剩余面积两倍大于最小户型面积时,可在预留户型中选取一套(选取户型面积不得大于剩余安置面积的两倍),选完为止;还建小高层楼房的,剩余面积两倍加10平方米大于最小户型面积时,可在预留户型中选取一套(选取户型面积不得大于剩余安置面积两倍加10平方米),选完为止;还建高层楼房的,剩余面积两倍加15平方米大于最小户型面积时,可在预留户型中选取一套(选取户型面积不得大于剩余安置面积两倍加15平方米),选完为止。小高层调节面积原则上为10平方米,高层调节面积原则上为15平方米,具体由各村根据户型设计情况制定标准并报镇还建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执行。
多层楼房剩余面积两倍小于最小户型、小高层楼房剩余面积两倍加10平方米小于最小户型、高层楼房剩余面积两倍加15平方米小于最小户型时,不再予以安置。不再安置的剩余面积,原则上按1400-16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回购。
41、选房顺序:签订协议后,在规定时间内腾空并验收合格的,按签订协议的顺序编取挑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未腾空验收的,按实际腾空验收顺序编取挑房顺序号或按片区抽取的选房号,待具备回迁条件时,凭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
(六)还建安置房的标准、建设要求
42、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小区的规划、设计要为今后的发展留下空间,鼓励村民住宅向高层发展;按照高低错落、生活便利等原则,由规划部门统一设定商住比,原则上容积率不高于2.5,不低于2.0;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要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强制性标准,健全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建设质量达到国家质量标准。
五、奖励及其他相关事项
43、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以区、镇已测量确认的数据为依据,对区、镇摸底以后再建的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44、签订民房协议,给予奖励。为鼓励村民早签协议,在拆迁通知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1万元/位的奖励。
45、在拆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15天),民房和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每提前一天腾空房屋的,按照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奖励3元/㎡,经验收合格后兑现。逾期不拆迁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处理。
46、选择住房安置的被拆迁户,房屋拆迁补偿款暂不支付,只发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和奖金。待安置住房建成回迁使用时,再与被拆迁户结清安置房屋购买价款和拆迁补偿款的差价。
47、土地使用权人、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书的同时,应交出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有关部门给予注销。
48、被拆迁房屋抵押或查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9、拆迁范围内已补偿的绿化带、绿化园林及名贵苗木能保留的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安排专人移栽和看护。
50、已死亡的及移栽、抢栽的树木不予补偿;套种的只认定主品种树木,其他不予统计。
51、村与被拆迁人在片区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所在村报请片区指挥部,按照本补偿指导意见,各村确定的实施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拆迁。
52、被拆迁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的,由所在村(社区)报请片区指挥部,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本补偿指导意见,各村确定的实施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53、以区、镇摸底为依据,摸底后未经批准翻盖、增盖的且无土地、规划、建设等合法手续的房屋,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拆除劳务费,时间界定为区、镇摸底以后至2019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标准为相应结构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50%和设备搬迁费;2019年12月31日之后再建的一律无偿拆除,不再给予拆除劳务费和设备搬迁费。
六、村民安置住房用地、备用地和商业用地
54、各村社区还建楼房建设面积,依还建楼房分房时审计人口为基数,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多层40㎡、小高层45㎡、高层47㎡计算各村社区还建楼房建设面积。
55、考虑村民人口自然增长实际,解决安置住房备用地。给村民预留部分安置住房备用地,标准为每人(回迁时居住人口)8平方米。
56、为保障拆迁群众长远利益和还建社区正常运转,为村民预留商业用地,按照土地面积每人(回迁时居住人口)10平方米预留,产权、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57、按土地征收国家政策据实补偿。
七、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村(社区)根据本意见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制定各村(社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的,执行新的国家政策,对于未规定的个别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具体问题具体研究的办法,经相关会议研究后执行。
附件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2:还建楼房价格表
义堂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9日
附表1
临沂西城片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名称、类别、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1 |
房屋 |
住宅(民房) |
砖混平房 |
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檐高>2.2米 |
㎡ |
1300 |
元/㎡ |
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 2、住宅楼是指在个人合法宅基地上建设的二层及以上房屋;村集体、单位承建的具有土地、规划、建设等合法手续的居民楼或职工宿舍楼按照 1300 元/㎡标准予以补偿。 3、钢混结构房屋的补偿,参照砖混同等房屋类型给予补偿。 4、非住宅为单位、企业等用房。 |
|||
瓦房 |
砖石墙,木结构斜坡苇箔或秫秸芭瓦屋顶,檐高>2.2米 |
㎡ |
1100 |
元/㎡ |
|||||||
草房 |
砖垛、土坯墙,木结构斜坡苇箔或秫秸芭草屋顶,檐高>2.2米 |
㎡ |
1000 |
元/㎡ |
|||||||
住宅楼 (宅基) |
一层 |
个人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檐高>2.2米 |
㎡ |
1300 |
元/㎡ |
||||||
二层 |
层高≥2.2米 |
㎡ |
1000 |
元/㎡ |
|||||||
三层及 以上 |
层高≥2.2米 |
㎡ |
700 |
元/㎡ |
|||||||
非住宅 |
砖混楼房平房 |
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檐高>2.2米 |
㎡ |
1300 |
元/㎡ |
||||||
瓦房 |
砖石墙,木结构斜坡苇箔或秫秸芭瓦屋顶,檐高>2.2米 |
㎡ |
1100 |
元/㎡ |
|||||||
草房 |
砖垛、土坯墙,木结构斜坡苇箔或秫秸芭草屋顶,檐高>2.2米 |
㎡ |
1000 |
元/㎡ |
|||||||
2 |
彩钢复合板 |
2.2米≤檐高<3米 |
㎡ |
180 |
元/㎡ |
檐高、跨度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
|||||
檐高≥3米,跨度<9米 |
㎡ |
200 |
元/㎡ |
||||||||
檐高≥3米,跨度≥9米 |
㎡ |
280 |
元/㎡ |
||||||||
檐高≥4米,跨度≥15米 |
㎡ |
320 |
元/㎡ |
||||||||
檐高≥5米,跨度≥15米 |
㎡ |
350 |
元/㎡ |
||||||||
檐高≥6米,跨度≥15米 |
㎡ |
380 |
元/㎡ |
||||||||
3 |
彩钢瓦 |
2.2米≤檐高<3米 |
㎡ |
180 |
元/㎡ |
1、檐高、跨度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2、钢架或墙体承重,水泥瓦、石棉瓦、岩棉瓦顶的厂房等参照执行。 |
|||||
檐高≥3米,跨度≥9米 |
㎡ |
240 |
元/㎡ |
||||||||
檐高≥5米,跨度≥9米 |
㎡ |
280 |
元/㎡ |
||||||||
4 |
水泥瓦(石棉瓦、岩棉瓦) |
檐高≥2.2米 |
㎡ |
350 |
元/㎡ |
四面墙承重且用途为办公、居住 |
|||||
5 |
简易平房 |
砖垛、苇箔、水泥顶, 檐高≥2.2米 |
㎡ |
350 |
元/㎡ |
||||||
6 |
看护房 |
㎡ |
150 |
元/㎡ |
非办公居住水泥瓦、石棉瓦房参照 |
||||||
7 |
简易棚 |
一面墙 |
㎡ |
60 |
元/㎡ |
借用墙不按有墙计算 |
|||||
二面墙 |
㎡ |
80 |
元/㎡ |
||||||||
三面墙以上 |
㎡ |
100 |
元/㎡ |
||||||||
8 |
独立门楼 |
个 |
300 |
元/个 |
|||||||
9 |
独立大门楼 |
宽度≥1.3米 |
个 |
800 |
元/个 |
||||||
10 |
大门 |
铁皮、铁栅式 |
㎡ |
60 |
元/㎡ |
||||||
电动伸缩式 |
米 |
900 |
元/米 |
按门洞延长米计量 |
|||||||
11 |
垒砌烟囱 |
高度5米以上,每增1米加400元(5米以下不予补偿) |
座 |
1000-3000 |
元/座 |
5m≤高度≤10m |
|||||
高度10米以上,每增1米加700元 |
座 |
3000-6500 |
元/座 |
10m≤高度≤15m |
|||||||
高度15米以上,每增1米加1100元 |
座 |
6500-12000 |
元/座 |
15m≤高度≤20m |
|||||||
高度20米以上,均按12000元补偿 |
座 |
12000 |
元/座 |
高度20m以上 |
|||||||
12 |
金属烟囱 |
高度<5米,直径≥25厘米 |
米 |
15 |
元/米 |
||||||
高度≥5米,直径≥25厘米 |
米 |
30 |
元/米 |
||||||||
13 |
变压器 |
30KVA |
台 |
4800 |
元/台 |
搬迁费 |
|||||
50KVA |
台 |
6400 |
元/台 |
搬迁费 |
|||||||
80KVA |
台 |
7600 |
元/台 |
搬迁费 |
|||||||
100KVA |
台 |
9000 |
元/台 |
搬迁费 |
|||||||
125KVA |
台 |
10000 |
元/台 |
搬迁费 |
|||||||
160 KVA |
台 |
11700 |
元/台 |
搬迁费 |
|||||||
200 KVA |
台 |
13800 |
元/台 |
搬迁费 |
|||||||
13 |
变压器 |
250 KVA |
台 |
16400 |
元/台 |
搬迁费 |
|||||
315 KVA以上 |
台 |
19400 |
元/台 |
搬迁费 |
|||||||
14 |
锅炉 |
0.2吨至0.5吨 |
台 |
1500 |
元/台 |
搬迁费 |
|||||
0.6吨至1吨 |
台 |
2000 |
元/台 |
搬迁费 |
|||||||
2吨 |
台 |
6000 |
元/台 |
搬迁费 |
|||||||
3吨 |
台 |
8000 |
元/台 |
搬迁费 |
|||||||
4吨 |
台 |
10000 |
元/台 |
搬迁费 |
|||||||
5吨 |
台 |
12000 |
元/台 |
搬迁费 |
|||||||
6吨 |
台 |
15000 |
元/台 |
搬迁费 |
|||||||
15 |
地磅 |
100吨以上 |
固定价:10000元/台 |
台 |
10000 |
元/台 |
100吨以上,均按10000元搬迁费 |
||||
100吨以下 |
按吨计价,100元/吨 |
吨 |
100 |
元/吨 |
100吨以下,每降低10吨扣减10%搬迁费 |
||||||
16 |
影壁墙 |
独立型 |
座 |
360 |
元/座 |
||||||
17 |
暖气片 |
组 |
60 |
元/组 |
|||||||
18 |
热水器 |
移机费,含即热式热水器 |
套 |
200 |
元/套 |
自行拆除 |
|||||
19 |
空调 |
分体式 |
移机费 |
台 |
300 |
元/台 |
自行拆除 |
||||
窗式 |
移机费,(水冷空调参照执行) |
台 |
100 |
元/台 |
自行拆除 |
||||||
20 |
太阳能 |
移机费 |
个 |
100 |
元/个 |
自行拆除 |
|||||
21 |
浴盆 |
搬迁费 |
套 |
150 |
元/套 |
||||||
22 |
室外楼梯 |
砼梯 |
砖石砌体或预制现浇楼梯板 |
㎡ |
375 |
元/㎡ |
按水平投影面积 |
||||
钢梯 |
铁艺 |
㎡ |
120 |
元/㎡ |
按水平投影面积 |
||||||
23 |
煤气 |
机械表 |
户 |
2100 |
元/户 |
||||||
卡式表 |
户 |
2400 |
元/户 |
||||||||
24 |
电话 |
有线座机,移机费 |
部 |
150 |
元/部 |
移装自行办理 |
|||||
25 |
电表 |
照明表(光亮工程) |
户 |
300 |
元/户 |
||||||
动力表 |
户 |
600 |
元/户 |
||||||||
26 |
水表 |
块 |
100 |
元/块 |
|||||||
27 |
光伏电池板 |
瓦 |
0.25 |
元/瓦 |
移机费 |
||||||
28 |
有线电视 |
户 |
240 |
元/户 |
|||||||
29 |
宽带 |
户 |
300 |
元/户 |
|||||||
30 |
监控探头 |
个 |
50 |
元/个 |
|||||||
31 |
厕所 |
室外简易 |
个 |
200 |
元/个 |
||||||
32 |
油罐 |
搬迁费 |
吨 |
150 |
元/吨 |
||||||
33 |
沼气 |
户 |
1500 |
元/户 |
自行拆除 |
||||||
34 |
水塔 |
标准型水塔 |
座 |
3000 |
元/座 |
||||||
35 |
压力罐 |
2立方以上 |
台 |
500 |
元/台 |
搬迁费 |
|||||
36 |
草坪 |
人工种植 |
㎡ |
5 |
元/㎡ |
||||||
37 |
种植大棚 |
㎡ |
8-14 |
元/㎡ |
简易无立柱 弓形棚 |
||||||
38 |
温室 |
简易塑料薄膜棚顶 |
㎡ |
30 |
元/㎡ |
占地面积 |
|||||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 |
㎡ |
80 |
元/㎡ |
占地面积 |
|||||||
钢、砼骨架、玻璃顶 |
㎡ |
130 |
元/㎡ |
占地面积 |
|||||||
39 |
畜禽舍 |
砖混结构(预制板或现浇顶) |
㎡ |
200 |
元/㎡ |
舍和院统一计量 |
|||||
砖瓦结构 |
㎡ |
150 |
元/㎡ |
舍和院统一计量 |
|||||||
简易结构 |
㎡ |
100 |
元/㎡ |
舍和院统一计量 |
|||||||
鸡鸭等养殖大棚 |
㎡ |
100 |
元/㎡ |
||||||||
40 |
围墙 |
砖墙 |
高1.5米以上 |
㎡ |
110 |
元/㎡ |
实心砖或多孔砖 |
||||
石墙 |
高1.5米以上 |
㎡ |
110 |
元/㎡ |
参照砖墙标准执行 |
||||||
土坯墙 |
高1.5米以上 |
㎡ |
70 |
元/㎡ |
|||||||
空心砖墙 |
高1.5米以上 |
㎡ |
60 |
元/㎡ |
|||||||
铁艺围墙 |
㎡ |
90 |
元/㎡ |
砖墙和铁艺统一测量 |
|||||||
铁丝围网 |
㎡ |
20 |
元/㎡ |
||||||||
41 |
台田石堰 |
高度0.5米以上 |
米 |
70 |
元/米 |
台田石堰是指盐碱地或山地区域内砌筑的高度大于0.5米的乱石墙 |
|||||
42 |
迁坟 |
单棺 |
棺木、拾骨、骨灰盒 |
座 |
2000 |
元/座 |
迁葬工料等所有费用 |
||||
双棺 |
棺木、拾骨、骨灰盒 |
座 |
2600 |
元/座 |
迁葬工料等所有费用 |
||||||
43 |
桥 |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
㎡ |
1500 |
元/㎡ |
按桥面面积计算 |
|||||
平坦石拱桥 |
㎡ |
1200 |
元/㎡ |
按桥面面积计算 |
|||||||
石拱桥 |
㎡ |
1600 |
元/㎡ |
按桥面面积计算 |
|||||||
简易生产用桥 |
㎡ |
50 |
元/㎡ |
按桥面面积计算 |
|||||||
44 |
涵洞 |
输排水钢筋砼 水泥管 |
跨径<0.5米 |
米 |
100 |
元/米 |
规划路下以外的输排水管 |
||||
跨径≥0.5-1米 |
米 |
200 |
元/米 |
规划路下以外的输排水管 |
|||||||
跨径≥1米以上 |
米 |
300 |
元/米 |
规划路下以外的输排水管 |
|||||||
44 |
涵洞 |
过路钢筋砼 承压圆管涵 |
跨径≥1-1.5米 |
米 |
1000 |
元/米 |
穿过规划路的承压管 |
||||
跨径≥1.5以上 |
米 |
1600 |
元/米 |
穿过规划路的承压管 |
|||||||
石拱涵 |
跨径1-2米 |
米 |
800 |
元/米 |
|||||||
跨径2-3米 |
米 |
1200 |
元/米 |
||||||||
石拱涵 |
跨径3-4米 |
米 |
1850 |
元/米 |
|||||||
石盖板涵 |
跨径1-2米 |
米 |
600 |
元/米 |
|||||||
砼盖板涵 |
跨径<1米 |
米 |
100 |
元/米 |
|||||||
跨径1-2米 |
米 |
600 |
元/米 |
||||||||
跨径2-3米 |
米 |
1200 |
元/米 |
||||||||
跨径3-4米 |
米 |
1900 |
元/米 |
||||||||
45 |
石灰池 |
砖砌 |
㎡ |
60 |
元/㎡ |
||||||
46 |
化粪池 |
m³ |
80 |
元/m³ |
|||||||
47 |
水渠水池 |
土筑水渠、水池(含挖土方体积) |
m³ |
15 |
元/m³ |
1、土筑水渠指地表以上的土筑渠,不包括田间毛渠; 2、正常使用按标准补偿,废弃不使用的不予补偿 |
|||||
石砌水渠、水池 |
m³ |
80 |
元/m³ |
||||||||
砖砌水渠、水池 |
m³ |
100 |
元/m³ |
||||||||
48 |
地面 |
水泥地面 |
厚度≥10厘米 |
㎡ |
40 |
元/㎡ |
|||||
花砖地面 |
㎡ |
35 |
元/㎡ |
||||||||
49 |
道路 |
水泥硬化 |
厚度≥15厘米 |
㎡ |
50 |
元/㎡ |
|||||
沥青硬化 |
厚度≥8厘米 |
㎡ |
100 |
元/㎡ |
|||||||
其他硬化 |
㎡ |
20 |
元/㎡ |
||||||||
50 |
水井 |
压水井 |
眼 |
500 |
元/眼 |
1、水井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 2、废、枯井按同类补偿标准30%-50%补偿 3、机井深度不低于20米 |
|||||
土井 |
直径1.2米 |
米 |
160 |
元/米 |
|||||||
砖井 乱石井 |
直径1.5米,深5-10米 |
口 |
4000 |
元/口 |
|||||||
直径2.5米,深10-20米 |
口 |
6000 |
元/口 |
||||||||
机电井 (下管井) |
深<50米 |
眼 |
3000 |
元/眼 |
|||||||
深50-100米 |
眼 |
4000 |
元/眼 |
||||||||
深>100米 |
眼 |
5000 |
元/眼 |
||||||||
机井 |
深20-50米 |
眼 |
3000 |
元/眼 |
|||||||
深>50米 |
眼 |
5000 |
元/眼 |
||||||||
51 |
灌木 |
一年生以内 |
墩 |
6 |
元/墩 |
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
|||||
一年生以上 |
墩 |
8 |
元/墩 |
||||||||
52 |
苗圃 |
苗木 |
亩 |
7000-10000 |
元/亩 |
根据苗木的密集程度和长势现场确定补偿标准,1年内苗木降低10%标准执行。花圃参照苗圃执行 |
|||||
53 |
桂花园 |
亩 |
12000 |
元/亩 |
|||||||
54 |
乔木 |
乔木 |
胸径≤2cm |
株 |
10 |
元/株 |
1、乔木是指用材林种; 2、山丘地区防护林乔木,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 3、特种用途林树木价格评估确定价格; |
||||
胸径3-5cm |
株 |
20 |
元/株 |
||||||||
胸径6-10cm |
株 |
50 |
元/株 |
||||||||
胸径11-20cm |
株 |
80 |
元/株 |
||||||||
胸径>20cm以上成材树 |
株 |
80 |
元/株 |
||||||||
54 |
乔木 |
松柏树 |
胸径≤3cm |
株 |
20 |
元/株 |
1、乔木是指用材林种; 2、山丘地区防护林乔木,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 3、特种用途林树木价格评估确定价格; 4、绿化树种,按松柏类降低20%执行,胸径8cm以下的每亩不超过220棵,超过另议;胸径超过30cm的评估确定价格; 5、无法移栽的评估确定价格。 6、观赏类树木参照银杏补偿标准。 |
||||
胸径4-6cm |
株 |
50 |
元/株 |
||||||||
胸径7-10cm |
株 |
80 |
元/株 |
||||||||
胸径>10cm以上成材树 |
株 |
80 |
元/株 |
||||||||
银杏 |
胸径≤3cm |
株 |
20 |
元/株 |
|||||||
胸径4-6cm |
株 |
50 |
元/株 |
||||||||
胸径7-8cm |
株 |
80 |
元/株 |
||||||||
胸径9-11cm |
株 |
150 |
元/株 |
||||||||
胸径12-14cm |
株 |
300 |
元/株 |
||||||||
胸径15-20cm |
株 |
500 |
元/株 |
||||||||
胸径21-30cm |
株 |
800 |
元/株 |
||||||||
胸径30cm以上 |
株 |
1500 |
元/株 |
||||||||
55 |
果树 |
苗木 |
定植1年以下,且地径在1.5cm以下 |
株 |
5 |
元/株 |
1、密度:苗木1500棵/亩、幼龄220棵/亩、初果120棵/亩、盛果100棵/亩、衰果80棵/亩。每亩超过规定棵数按亩补偿。 2、包括:苹果、梨、桃、杏、核桃、樱桃、柿、枣、板栗、李子等树种。 |
||||
幼龄期 |
定植1年以上,且地径在1.5cm以上 |
株 |
40 |
元/株 |
|||||||
初果期 |
定植3年以上,且地径在3cm以上 |
株 |
260 |
元/株 |
|||||||
盛果期 |
定植5年以上,且地径在6cm以上 |
株 |
400 |
元/株 |
|||||||
衰果期 |
桃、李、杏、樱桃15年以上,苹果、梨等20年以上 |
株 |
200 |
元/株 |
|||||||
葡萄 |
幼苗期 |
株 |
6 |
元/株 |
|||||||
初果期 |
株 |
20 |
元/株 |
||||||||
盛果期 |
株 |
100 |
元/株 |
||||||||
56 |
桑园 |
2年生以内 |
亩 |
4000 |
元/亩 |
桑园指大田种植养蚕用桑; |
|||||
2年生以上3年生以内 |
亩 |
5000 |
元/亩 |
||||||||
3年生以上 |
亩 |
6500 |
元/亩 |
||||||||
57 |
花椒、香椿 |
小苗(地径≤2cm) |
株 |
3 |
元/株 |
||||||
地径3-5cm |
株 |
10 |
元/株 |
||||||||
地径>5cm |
株 |
30 |
元/株 |
||||||||
58 |
金银花 |
2年以内 |
墩 |
5 |
元/墩 |
栽植密度为:430-450墩/亩 |
|||||
2年以上 |
墩 |
20 |
元/墩 |
||||||||
59 |
绿化带 |
绿篱或片植,高度≤50cm |
㎡ |
15 |
元/㎡ |
||||||
绿篱或片植,高度>50cm |
㎡ |
20 |
元/㎡ |
||||||||
60 |
绿化球 |
单株,冠径<1米 |
株 |
30 |
元/株 |
||||||
单株,冠径1-2米 |
株 |
60 |
元/株 |
||||||||
单株,冠径>2米 |
株 |
120 |
元/株 |
||||||||
61 |
砖窑 |
18、20、22、32门轮窑 |
门 |
10000 |
元/门 |
包括烟囱、烘干室 |
|||||
老式土窑 |
座 |
16000 |
元/座 |
||||||||
62 |
鱼塘 |
人工开挖且有养殖证的 |
亩 |
12000 |
元/亩 |
含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 |
|||||
人工开挖且无养殖证的 |
亩 |
9000 |
元/亩 |
含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 |
|||||||
自然形成且有养殖证的 |
亩 |
5000 |
元/亩 |
鱼苗损失费 |
|||||||
自然形成且无养殖证的 |
亩 |
2000 |
元/亩 |
鱼苗损失费 |
|||||||
63 |
藕塘 |
人工开挖 |
亩 |
8000 |
元/亩 |
含土石方工程及藕苗损失费 |
|||||
藕塘 |
自然形成 |
亩 |
4000 |
元/亩 |
藕苗损失费 |
||||||
64 |
电力通讯线路 |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低压线路 |
杆 |
1300 |
元/杆 |
包括电线等材料损失及拆建工费,已废弃的线杆不予补偿 |
|||||
通讯广播线路 |
杆 |
1300 |
元/杆 |
||||||||
照明木线杆 |
杆 |
90 |
元/杆 |
||||||||
65 |
铁艺护栏 |
㎡ |
80 |
元/㎡ |
|||||||
66 |
铁皮围挡 |
㎡ |
60 |
元/㎡ |
|||||||
67 |
移动房搬迁费 |
水泥箱式房 |
㎡ |
300 |
元/㎡ |
自行搬离 |
|||||
68 |
移动房搬迁费 |
铁艺箱式房(集装箱) |
㎡ |
80 |
元/㎡ |
自行搬离 |
|||||
69 |
民房装修 |
简装 |
地板砖、门窗套、吊顶只有一项或两项 |
㎡ |
30 |
元/㎡ |
|||||
精装 |
地板砖、门窗套、吊顶三项齐全 |
㎡ |
60 |
元/㎡ |
|||||||
70 |
青苗 |
粮食作物 |
水稻 |
亩 |
1800 |
元/亩 |
|||||
小麦、玉米等其他 |
亩 |
1500 |
元/亩 |
||||||||
经济作物 |
花生 |
亩 |
2000 |
元/亩 |
|||||||
大豆、红小豆、绿豆等 |
亩 |
1500 |
元/亩 |
参照小麦玉米 |
|||||||
蔬菜类 |
露地(蔬菜类) |
亩 |
3000 |
元/亩 |
|||||||
露地(瓜果类) |
亩 |
5000 |
元/亩 |
||||||||
注:1、本补偿标准仅适用于西城义堂镇区域。
附表二
11层楼房价格表
楼房层数 |
安置价(元/平方米) |
单身安置价(元/平方米) |
11 层 |
1300 |
1800 |
10 层 |
1390 |
1890 |
9 层 |
1370 |
1870 |
8 层 |
1350 |
1850 |
7 层 |
1330 |
1830 |
6 层 |
1310 |
1810 |
5 层 |
1290 |
1790 |
4 层 |
1270 |
1770 |
3 层 |
1250 |
1750 |
2 层 |
1230 |
1730 |
1 层 |
1210 |
1710 |
平均价 |
1300 |
1800 |
储藏室、车位 |
建设成本价 |
|
注:储藏室、车位不作为还建面积,由被拆迁人按成本价购买。
17层楼房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楼房层数 |
安置价 |
单身安置价 |
17 层 |
1300 |
1800 |
16 层 |
1510 |
2010 |
15 层 |
1490 |
1990 |
14 层 |
1470 |
1970 |
13 层 |
1450 |
1950 |
12 层 |
1430 |
1930 |
11 层 |
1410 |
1910 |
10 层 |
1390 |
1890 |
9 层 |
1370 |
1870 |
8 层 |
1350 |
1850 |
7 层 |
1330 |
1830 |
6 层 |
1310 |
1810 |
5 层 |
1290 |
1790 |
4 层 |
1270 |
1770 |
3 层 |
1250 |
1750 |
2 层 |
1230 |
1730 |
1 层 |
1210 |
1710 |
安置均价 |
1300 |
1800 |
储藏室、车位 |
建设成本价 |
|
注:储藏室、车位不作为还建面积,由被拆迁人按成本价购买。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20〕8号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兰山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兰山区现有小型水库35座,其中小(1)型水库5座,小(2)型水库30座。小型水库承担着防洪、灌溉、供水和生态等多重功能,是保障兰山区农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事关社会公共安全,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根据《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和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水运管字〔201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健全或管护人员配备合理,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措施和安全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管理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足额到位,工程状况良好、运行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我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水运管字〔2019〕5号)等文件规定,根据《兰山区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各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
1、明确管护主体。小型水库由所在地镇政府作为管护主体,负责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区水务局负责对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进行监管。
2、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防汛抗旱、大坝安全运行、水生态保护、管护资金筹措等负总责,落实好各项具体措施,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均由镇级领导担任,管理单位责任人由水利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有关镇政府)
(二)补齐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短板
各有关镇和区水务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35座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完善工程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1、2020年5月底前,完成土山头水库鉴定为三类坝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同时做好水库控制运用方案,确保安全度汛。
2、2020年12月底前,结合兰山区小型水库维修养护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水库管理房、安全监测设施、坝坡草皮种植、安装照明等基础设施,同时完善水库安全防护设施,规范统一水库标识、标牌等。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
(三)创新小型水库管护模式
1、结合我区实际,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小型水库管护模式创新,建立管理和养护分离机制。在强化小型水库管护主体单位责任的基础上,于2020年4月底前通过镇政府确定运维养护单位或个人,对全区35座小型水库进行统一运维养护。
2、根据《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2019年11月已明确小型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的基础上,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理。
3、在不影响水库安全运行、不污染不破坏生态环境、满足水库防汛抢险和维修加固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小型水库管理的社会化管理模式。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
(四)加强水库工程管理标准化建设
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制定的小型水库管理标准体系,明确小型水库工程、技术及管理标准,推进兰山区小型水库管理标准化创建。于2020年12月30日前完成35座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达标建设任务,包括管理房、标志统一、监测、照明等设施建设。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将水库标准化建设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结合,根除水库“脏乱差”现象,打造“美丽景观水库、生态宜居家园”。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有关镇政府)
(五)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加强小型水库巡查管护人员队伍建设,优化年龄结构,巡查管护人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对有管护经验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巡查管护人员应当实行专职管理,村干部一般不得兼职。区水务局要会同有关镇组织开展巡查责任人技术培训,提升管护队伍业务素质。
(责任单位:有关镇政府)
(六)建立渠道顺畅、保障有力的财政资金投入渠道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经费,按照《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予以保障。
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资金和水库管理房、安全监测设施、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管理设施所需资金,纳入年度区财政预算。
2、提高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年度补助经费标准,达到小(1)型水库6万元、小(2)型水库3万元,省级、市级、县级分别承担1/3,专款用于小型水库的维修养护。兰山区现有小型水库35座,其中小(1)型水库5座、小(2)型水库30座。按照省级、市级、区级分别承担1/3的标准,兰山区每年财政配套补助经费40万元,纳入年度区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财政局、有关镇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将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切实保障小型水库安全运行。
(二)严格监管问责。要将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实行一体化监管。区里将派出专项督导组,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措施得力、行动迅速、按时高质量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广泛宣传引导。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小型水库安全忧患意识,引导全社会重视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自觉加强小型水库保护。同时要将小型水库管护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结合,积极打造成为美丽乡村的样板、景观水库的标杆。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临兰政发〔20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20〕4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临政发〔2020〕2号)精神,切实做好兰山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将全面查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科学设计人口普查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区人口发展状况,为大美新临沂建设和美幸福的现代化核心城区而努力奋斗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支撑。
三、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临沂市兰山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兰山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以及户籍登记地在兰山区、现在区外居住的自然人,不包括在兰山区行政区域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内容: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兰山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工作。各镇街道、经开区要组建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兰山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对涉及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三)选聘普查两员。各镇街道、经开区要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或调剂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为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应及时支付招聘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对借调的兼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根据当地实际和普查工作任务情况发放补助费用。要精心组织开展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经费保障
兰山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除中央、省、市负担部分外,其余经费由区、镇街道(经开区)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保障,充分考虑人口增加、普查难度加大和劳动力价格提高等因素,合理安排好各自负担的普查经费预算,确保普查经费按时拨付、足额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推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推进人口普查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坚持依法普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人口普查各项工作。人口普查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信息,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提供普查所需的信息。
(三)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区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统计机构按照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探索使用智能终端采集数据,倡导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申报数据。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严防泄露。
(五)加强宣传动员。各镇街道、经开区要会同宣传部门创新方式方法,精心策划组织,既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又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广泛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要求和相关知识,引导动员广大普查对象积极参与普查、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