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2023年“关爱女性健康 幸福千万家庭”家庭安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2023年“关爱女性健康 幸福千万家庭”家庭安康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2023年“关爱女性健康 幸福千万家庭”家庭安康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民生和社会保障的有关部署,关注妇女及家庭成员健康,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家庭成员健康权益,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及家庭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提升家庭幸福指数,推动全区“十四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进“关爱女性健康 幸福千万家庭”家庭安康工程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化“健康中国 母亲行动”,构建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引导广大妇女及家庭关爱自己、关注健康,提高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意识,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保障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内容
(一)家庭安康保障方案(200元,女性和男性可分开购买)
1. 保险期限
一年期,自中国人寿收费承保并出具团体保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于次年生效对应日24时合同终止。
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限内,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罹患约定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女性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男性罹患原发性食管、胃、结肠、直肠、支气管和肺、阴茎、前列腺及睾丸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支出的,包括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外出旅游(限国内)、乘坐公交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户内日常生活中的磕碰,户外被车刮伤、高空坠物砸伤、走路摔伤、电击、溺水等意外伤害,均按条款规定负责赔偿,其中意外费用补偿包括门诊和住院费用补偿。
注:因意外伤害引起的并发症导致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内容按保单所附《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国寿男性安康团体特定疾病保险》、《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执行。
(二)方法步骤
1. 强化宣传,实施推动(2023年3月-4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栏、新媒体等线上线下宣传阵地,做好宣传发动和启动工作,宣传推介家庭安康工程、普及家庭健康知识,提高群众知晓率和保健意识。
2. 层层部署,全面开展(2023年4月-6月)。各级各部门要将“关爱女性健康 幸福千万家庭”家庭安康工程作为专项重点工作进行推进,层层发动组织、大力开展投保动员、集中承保等工作。
3. 核查校对,集中突破(2023年6月-7月)。保险公司将对参保妇女信息核查、校对,做好财政补贴发放相关工作。日常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处理理赔案件,争取做到赔付服务满意率100%。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在家庭安康工程实施过程中,要本着服务基层、服务妇女的原则,将家庭安康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与改善妇女民生发展结合起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全面提高家庭健康水平和群众参保积极性。
(二)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区妇联与中国人寿兰山支公司要加强合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区妇联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并将调度情况予以通报。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业务指导及理赔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赔尽赔。
(三)审核相关材料,实行财政补贴。区财政局对所有参保的16-65周岁兰山区籍妇女每人补助5元,区妇联根据各单位提报的实有投保人数及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将补助金额直接拨付到中国人寿兰山支公司。
(四)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服务保障。各单位和中国人寿兰山支公司在实施家庭安康工程中,要热情耐心、严谨细致,坚持自愿参保原则和“人性化、便捷化”的服务要求,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做到理赔及时、服务到位,真正把家庭安康工程打造成民心工程。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兑现2022年度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决定
临兰政发〔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2年,兰山区广大制造业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加快转型升级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技改投入、科技创新、产品升级、工业互联网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兰山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激励先进、树立榜样,激发企业信心和活力,促进全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临兰政发〔2021〕2号),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126家在2022年度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中表现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共计1655.7475万元。
兑现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山东新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企业改造提升专项资金”共计725.7475万元;
兑现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莱克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晟昌新材料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企业提档升级专项资金”共计240万元;
兑现临沂新明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万腾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数字化建设专项资金”共计320万元;
兑现山东吉诺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创新型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共计110万元;
兑现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企业绿色化发展专项资金”5万元;
兑现绿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明英工贸有限公司等85家企业“亩产效益评价专项资金”共计255万元。
广大企业要以获得奖励的企业为榜样,按照区委、区政府突破先进工业的目标要求,坚定发展信心,提振企业精神,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始终保持开拓创新、干事创业的激情,深挖潜力,锐意进取,为推动兰山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22年度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获奖企业名单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企业改造提升专项资金
1.区级重大技术改造标杆项目
一等奖(1个):山东华星重工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二等奖(2个):江花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晟昌新材料有限公司
2.设备投资补贴
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
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
山东新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企业提档升级专项资金
1.鼓励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
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2.鼓励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
山东莱克科技有限公司、临沂明英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龙盛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工业企业升规纳统
临沂兰城(枣园)建筑材料供应有限公司、山东金方岸铝业有限公司、临沂布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优耐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君诺管道有限公司、临沂市宝东板材厂、临沂中慧饲料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佳贵板材厂、临沂市兰山区增银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圣牧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源发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圣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亿鸿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鲁凯板材厂、临沂源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豪庭铝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浩隆板材厂、山东欢哥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鸿君家具有限公司、山东晟昌新材料有限公司
三、数字化建设专项资金
1.工业互联网平台示范项目
山东龙润建材有限公司(商品砂浆混凝土产业互联共生平台-惠建通面向产业链供应链协同)、临沂新明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NEBULA工业互联网平台-面向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山东万腾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腾云(木业)工业互联网平台-面向重点行业)
2.两化融合贯标企业
临沂兰城循环利用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信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君诺管道有限公司、山东欢哥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朕玮建材有限公司、临沂市金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华临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山东中磁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临沂市凯星水表有限公司、山东康雨管业有限公司、临沂金座木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临沂兰城(枣园)建筑材料供应有限公司、山东中迈电缆有限公司
3.2022年省级智能工厂
山东华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四、创新型企业培育专项资金
1.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
山东莱克科技有限公司
2.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山东吉诺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3.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
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欣康®单硝酸异山梨片)、山东莱克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制动液液压系统润滑油)
五、企业绿色化发展专项资金
2022年市级绿色工厂
山东方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六、亩产效益评价专项资金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为“A”
临沂艾德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政众信建材有限公司、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临沂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威科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卓越管业有限公司、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临沂市鑫祺晟塑胶有限公司、临沂海诚嘉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银丰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金泉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明英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腾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明林板材厂、临沂海良食品有限公司、临沂鲁强增强剂有限公司、山东凯华木业有限公司、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爱不停(临沂)蛋白质饲料有限公司、临沂市天莱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正强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森汇板材厂、山东正富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明盛板材厂(有限合伙)、山东立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金双友板材厂、临沂市兰山区鲁豪板材加工厂、临沂市兰山区景坤板材厂、临沂市兰山区宗平木材加工厂、临沂市兰山区豪特板材厂、临沂市兰山区福昌美板厂、临沂市兰山区志文木业板材厂、临沂市兰山区宝华板材厂、临沂顺龙板材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昊启板材厂、临沂市兰山区梵壹板材厂、临沂五牛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永国木业板材厂、临沂瑞森木业有限公司、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远丰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学磊板材厂、临沂市兰山区嘉坤板材厂、临沂市兰山区晟东板材厂、临沂成亿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顺发板材厂、临沂祥园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木之源板材厂、临沂市兰山区聚润板材厂、临沂鑫樾达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品亿板材厂、临沂市兰山区鲁润蓬布厂、临沂市兰山区千秋板材厂、临沂市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统一木业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木业板材厂、临沂市金源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福超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双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德辉板材厂、绿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凯尔板材厂、临沂朕玮建材有限公司、临沂东奎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永强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栋翔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固尔美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同兴板材厂、临沂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明骏板材厂、临沂市聚鑫胶合板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航宇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金昊线路配件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鼎毓板材厂、临沂市兰山区君顺板材厂、临沂市兰山区浩隆板材厂、临沂市兰山区守信板材厂、山东君诺管道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梦轩木业板材厂、临沂鑫顺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宝檀板材厂、山东圣岳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盈众板材厂、临沂市兰山区佳德板材厂、临沂福淼木业有限公司
临兰农字〔2023〕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强化示范引领,推动全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生产经营规模适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是指经区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应标准、程序认定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申报、评定和监测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须应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场所齐备。种植、养殖等产地环境良好,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经营土地规模相对稳定,流转年限原则上在5年以上(因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情况除外)或已连续流转3年以上、流转预期稳定,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有必要的场房、场地和办公设备,有醒目的家庭农场标识,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2.设施配套。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生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农业废弃物处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污染物排放等达到环保要求。
3.人员稳定。主要经营者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或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家庭成员参与生产经营不少于2人。
4.生产组织标准化。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产地准出、原产地可追溯;近3年无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问题等不良记录。
5.种植业。粮食作物种植面积50亩以上;棉花、油料水果、茶叶、露地蔬菜、中药材、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30亩以上。
6.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5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1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达到5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000只以上;兔年出栏500只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的,年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
7.林业。经营山林面积50亩以上,种植用材林、经济林、发展林下经济和从事苗木生产,经营面积50亩以上。
8.渔业。池塘养殖面积30亩以上;大水面养殖面积5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浅海滩涂等养殖面积100亩以上。
9.种养结合。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50%以上。
10.带动能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
11.生态效益好。按照绿色生态、循环高效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过程严格按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化肥、农药,农业资源利用率高,农业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第六条申报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需完整准确填写基础信息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基本情况、农场规模、经营状况、生产技术装备、带动农户增收情况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情况及流转合同复印件;
(三)上年度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四)厂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及经营过程等相关图片;
(五)从事水产养殖的,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其他证明权证和规范合同等;从事畜禽养殖的,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特殊种养业的,须提供特殊行业从业许可凭证复印件;
(六)其他。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七条区级示范场每2年认定一次,有效期3年。
第八条区级示范场评定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递交详实申报材料。
(二)镇街审核。各镇街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择优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对镇街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三)区级评定。区农业农村局对镇街推荐上报的区级示范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抽查,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区级示范场拟认定名单。名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农业农村局发文予以公布。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相应处理。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九条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实行3年一次的动态监测评价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进行抽查监测。
第十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区级示范场称号,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区级示范场:
(一)违反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
(三)出现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
(四)放弃或拒绝参加监测、未按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或材料弄虚作假;
(五)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区级示范场变更名称的,应在名称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以前评定的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继续有效,并纳入本办法监测与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兰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兰农字〔2023〕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示范社的管理、监督、指导、扶持与服务,充分发挥示范社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山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临沂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登记设立,达到区级示范社标准,并经区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合作社。
第三条 对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
第四条 区级示范社评定采取总额控制、镇街推荐、专家评审、媒体公示、联合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同时在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成员发生变更或者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备案。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按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对没有按时报送年报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或因其他事由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范围。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及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应不是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本年度盈利。
2.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批对接”、“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等,销售渠道稳定畅通。积极开展电子商务。
3.合作社建有自己的网站或网页,或能够有效利用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网络平台,进行产品推介宣传、社务管理。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区域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植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畜牧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3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到前面标准的50%)。农机合作社拥有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10台以上,拖拉机有耕、种、收、植保等配套机具20台套以上,全年农机作业服务面积达到 1万亩以上,年服务农户数1000户以上;渔业合作社池塘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工厂化流水养殖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湖泊、水库等养殖面积1000亩以上。合作社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普及推广新品种、新技术。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区域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六)产品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主要产品有注册商标和品牌,开展基地认证、产品认证,获得“三品一标”认证1项以上,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本区域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合作社或合作社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违规开展信用合作。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镇街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水利、自然资源局(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意见,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
第四章 评定
第七条 区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审组,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第九条 区级示范社评定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
评定程序:
(一)评审组根据镇街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审定的推荐意见,对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区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
(二)区联席会议参照评审组的复核意见,研究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三)入选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授予区级示范社称号,由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
(五)区联席会议将区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区级示范社名录。
第五章 扶持
第十条 国家、省、市涉农项目、人才培养、信贷资金、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等优先支持区级以上示范社。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对每年评定的区级示范社优先予以扶持,切实发挥区级示范社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章 监测
第十二条 建立区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区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区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区级示范社的监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区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具体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区级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报区联席会议确定后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二)区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将本社发展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材料包括:区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表,示范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财务决算、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
(三)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对辖区内区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核查无误后,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区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区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监测合格的区级示范社,区联席会议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区级示范社资格,从区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区级示范社及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相应减少其所在镇街下一年度的申报数量。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区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合作社名称,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逐级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程发〔2023〕21号
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乡村振兴战略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省、市委关于全面推行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围绕“一半乡村、一半城”发展定位,积极争创城乡融合示范区建设的先行起步区,制定了乡村振兴2023年度片区工作计划,具体汇报如下:
一、整体工作计划
(一)抓好村级党建工作。继续抓好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和制度建设,促进村干部转变发展观念、拓展发展思路,提升干部履职能力。落实好支部共建机制,开展政治理论联学、优势资源联享、党员队伍联建的“三联”共享机制。深入开展“四雁工程”,通过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凝聚人才,形成人才管理制度。认真推行党员积分管理,不断在工作中培养和锻炼党员。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打造第一书记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工作品牌。以党建为引领,创建党支部领办志愿服务品牌。
(二)提升产业发展项目。根据片区资源优势和成立的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整合资源,发展壮大产业优势。片区黄桃3600亩,以团埠子村的蜜桃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扩大种植规模,改良黄桃品种,提高黄桃质量。增加村民及集体收入。以片区内小闵庄湖羊养殖项目为基础,大力发展养殖业及农牧草地种植。围绕生产、增收谋划片区发展,依托天基玫瑰湖现代农业产业园、大峪村的乾隆沟游乐场,采摘园,团埠村的西海岸露营基地,尚庄子的民宿特色小吃等特色项目,在抓好农业主体的基础上发掘旅游资源,高标准打造片区观光旅游线路,将分散的旅游资源串联起来,同李官镇等周边乡镇形成联动,打造临沂城郊休闲旅游观光线路。该片区被打造成生态采摘、种植养殖体验、户外拍摄(网红打卡)、果树共享融合发展的田园牧歌。
(三)提升治理水平。一是创新开展各种形式的理论宣讲活动。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我们需要及时把二十大精神吹遍角角落落,让每一名党员群众熟知这些内容。二是开展各种评先树优及文化活动。继续开展“好媳妇”“好婆婆”“美在农家”“健康家庭”等各种评比活动,积极倡树文明新风,通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党的方针政策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人心。三是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积分制管理,定期评比表彰,实现村庄全天候、无缝隙、精细化管理。四是开展党组织领办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第一书记带领党员定期到困难党员和群众家中走访慰问,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四)办好服务民生实事。一是发挥阵地作用。片区村的党群服务中心都符合建设使用标准,服务设施基本达标,下一步充分发挥阵地优势,提高为民服务能力,提升为民服务水平。二是抓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要在巩固成效基础上,建立长效机制建设,持续推进任务的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聚焦“协同治理、分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要聚焦“补齐短板、提升水平”;村容村貌提升要聚焦“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和绿化美化行动,健全长效保洁机制。三是争创区级健康促进示范片区工作。片区十个村在争创省级卫生村的基础上,全面建设区级健康村。全镇20个村争创区级健康村,团埠片区争创区级健康促进示范片区。片区拟全面打造健康环境,宣传健康知识,帮助群众树立健康理念,养成健康习惯。目前健康环境墙体彩绘4000余平已经完成,24个健康小屋正在安装,正在筹建健康主题公园3处,打造健康步道2条。健康片区创建工作预计4月底完成。
二、片区各村2023年工作计划
(一)半程镇团埠子村第一书记工作组
一是抓党建。进一步抓好组织建设,认真推行党员积分管理,不断在工作中培养和锻炼党员。
二是创产业。完善蜜桃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合理运营;积极推动恒温冷藏项目完善工作,跟合作社进行合作,进一步增加村集体和村民收入。
三是强治理。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积分制管理,定期评比表彰;开展家风家训评选活动,举办美在农家和好媳妇、好婆婆评比。
四是办实事。完善党群服务和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精心装修,合理使用;进一步提升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提升蜜桃采摘园、在水一方等的休闲娱乐功能;修建完善健身广场、农村书屋等各项基础设施。
(二)闵沂墩村第一书记工作组
一是提高村级治理水平。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积极参与主题党日暨民情日活动;规范村级党组织运行机制,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日常值班等制度。
二是提升治理水平。积极响应上级要求,开展精神文明评选活动;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制度,细化网格管理。
三是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村容村貌,清理整治村内飞线乱线等;利用好消防车等现有设施,定期巩固人居环境整治成果;督促公益岗认真履责,提升村民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的意识。
四是为民办事服务。平整村西塘坝;继续参与便民服务,宣传利民政策;继续探索产业振兴、强村富民道路。
(三)大峪村第一书记工作组
一是建强基层组织。巩固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加快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增强组织战斗力和公信力;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党员干部素质。
二是推进强村富民。立足特色资源,打造乾隆南巡景观雕塑。依托林地资源,打造精致露营;持续打造推广特色农家乐;开办集体水厂,带动村民增收。
三是提升治理水平。健全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村“两委”议事程序。协助村两委负责人抓班子、带队伍;协调派出单位送戏下乡、送书下乡。开展“好媳妇、好婆婆”“美在农家”评选;推动移风易俗;成立志愿服务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是为民办事服务。继续推动二期电网改造,申报推进强弱电下地项目;改造排水沟,修建淤水井;在村内合适位置规划停车位,持续定期开展环境整治;申报健康片区打造项目,争创区级健康示范村。
(四)大闵庄村第一书记工作组
一是借由村庄蜜薯生产合作社,大力发展蜜薯经济。力争打造优质农产品村,避免随市场波动逐流,以稳固农业经济带动村庄振兴发展,与周边村庄既联合发展,又要建设自身特色。
二是推动本村河道治理。逐步整治脏乱差与淤塞的河道状态,促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改善本村人居环境,争取市级美丽乡村。
三是计划进行危桥改造。第一书记工作组自去年就已经对接了镇上的危桥改造计划的工作人员,准备对危桥进行修理改造,将桥梁进行整修。
四是做好电路改造工作。大闵庄中电线杆林立,有着显著的空中“蛛网”现象,第一书记工作组计划通过拔除、清理、升级电线杆等方式陆续整理村庄电路,清理空中“蜘蛛线”,消除村庄电力隐患和安全隐患。
(五)邓家庄村第一书记工作组
一是加快邓家庄村养殖合作社运营。2023年2月新征养殖场占地12.7亩。加快养殖场地手续办理,尽快投入建设。预计可集体年增收10万元。
二是打造健康村模板。在争创省级卫生村的基础上,争创省级健康村。全面打造健康环境,宣传健康知识,树立健康理念,养成健康习惯,提高身心素养。
三是提升村容村貌。2023年重点整治村内河道及五条道路。清除河内垃圾、打通河边断头路、绿化补植村内缺失苗木。
四是抓好党建工作。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增强干部的战斗力执行力。
(六)中孙沟村第一书记工作组
一是加强党建阵地规范化建设和村居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打造村级便民服务示范点,美化、绿化、亮化村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二是成立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计划与山东申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谋划发展种植或养殖特色产业,增加村集体收入,带领群众增收致富。
三是打响全省首家村级文明实践阵地——蒲公英小院。以党建为引领,策划打造“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志愿服务活动,将对群众的关怀落到实处。
四是开展评先树优活动,倡树美德新风尚。开展好媳妇、好婆婆、好少年、美在农家评选,开展庄户剧团送戏、送电影下乡等,丰富村民文体生活。
五是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教育引导群众改变陈旧观念,破除婚丧嫁娶中铺张浪费、愚昧落后的陋习,做到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七)北张庄村第一书记工作组
一是以党建为统领,加强组织阵地建设。认真开展主题党日和民情日,加强党员集中教育学习,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活动。积极发展党员,加强村级事务管理。
二是多方沟通协调,争取扶持政策和帮扶资金。持续向区直单位和帮扶企业争取扶持政策资金。结合资金到位时间,完成危桥修建和部分路面提升,完善办公场所功能室。
三是走访慰问,关爱党员群众。利用重大传统节日,协调帮扶企业以及派出单位,捐赠物资,走访慰问党员群众。
四是举办形式多样的活动。倡树文明新风,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开展志愿服务和评选表彰和各种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组织多彩文艺演出活动。
(八)小闵庄村第一书记工作组
一是抓好党建工作。以党建为统领,抓班子带队伍,加强党员教育,争创先进基层党组织。装修提升村委办公场所,发挥党建阵地作用,打造群众满意的村级办公场所。
二是打造园林村庄模板。发挥单位业务职能,指导和帮扶村庄做好园林绿化提升和养护工作,利用村委南侧空闲地提升建设村级口袋公园,打造党建阵地和园林景观,形成良好的园林居住环境,不断提升村民的幸福感。
三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保障民生,用心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为村安装净水设备2台,让村民在家门口就能吃上纯净水。
四是提升村庄治理水平。完善村级网格治理和村规民约,大力整治村内“三堆五乱”,积极开展“好媳妇、好婆婆”“五好文明家庭”“美在农家”建设和评选活动,助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九)尚庄子第一书记工作组
一是建强基层组织。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抓好党建工作,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二是推进强村富民。加强和帮扶企业天基集团的合作,积极探索村企合作增加村集体收入。
三是提升治理水平。规范提升村内志愿服务队伍服务能力;落实好网格化服务制度;充分发挥公益岗位的作用;多组织开展文明宣传及评选活动。
四是为民办事服务。申请村内强弱电线路电网的改造;对中心街水渠进行盖板加装,补植绿化苗木等;打造好新建便民服务中心,充分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作用;提升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后孙沟村第一书记工作组
一是建强村党组织。继续加强村班子建设,进一步提高班子凝聚力、战斗力。扎实组织开展党员教育活动,强化党组织和党员管理工作,培养和发展年轻党员和后备力量。
二是提升治理水平。村内环境综合整治,村委东侧水沟、河道的提升与美化。打造区级健康示范村。
三是改善人居环境。继续完善提升村内美化、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居环境水平。
四是为民办事服务。村广场安装高清大屏幕,方便党员和群众的生活和学习,为数字乡村赋能。
(十一)半程镇团埠片区
一是半程镇团埠片区连片打造建设项目。突出片区特色,围绕“古驿新程,果香丽村”发展目标,继续对村与村公路沿线进行美化提升。同时激发创新与活力,在片区内植入旅游新业态,推动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打造既有美丽颜值,更有生活品质的团埠片区。
二是半程镇团埠片区重点建设产业项目。坚持以党建为引领,紧紧围绕今年乡村振兴重点内容,稳步推进产业项目建设。成立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大力发展产业项目,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带动村民增收致富,确保各项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三是半程镇团埠片区健康促进片区项目。积极推动推进健康促进与乡村振兴相融合,争创健康促进示范片区。通过健康片区打造,提升群众的健康意识和水平,推动健康片区的乡村经济快速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一是组织保障。调整充实团埠乡村振兴示范片区建设推进工作小组,完善乡村振兴督导员制度,统筹推进片区发展规划的实施;二是政策保障。围绕“钱、地、人、技术”要素,积极争取、用实用活土地供给、产业发展、财政倾斜、环境保护、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三是资金保障。开辟多方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凝聚多方力量、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切实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二)多方联动,压实责任。一是强化服务。镇党委、政府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靠上服务,全力支持、协助第一书记开展各项工作;二是强化主体。第一书记队伍切实发挥主体作用,扑下身子、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发挥政策水平高、发展思路宽、工作能力强、人脉关系广的优势,切实履行第一书记职责;三是强化配合。镇直各部门主动作为,积极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全力配合第一书记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一是提升群众参与度。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网络媒体等宣传途径,广泛宣传解读乡村振兴战略,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全镇上下全面支持、积极投入、共谋发展的良好局面;二是突出示范引领。及时宣传报道乡村振兴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强化示范引领效应,营造第一书记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中共半程镇委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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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兰山区科技工作指南
临兰市监字〔2023〕19号
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机关各科室:
现将《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服务活动,开展好各项维权、咨询和宣传服务工作,扩大消费维权社会影响力,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山区消费者协会围绕“提振消费信心”年主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导消费者树立依法、文明、健康、环保、节约资源的消费理念,进一步营造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组织领导
为扎实开展工作,我局成立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齐宝进、钱 英
副组长:李 强、刘 静、代伟成、韩琪深、郁 葱、李文全
刘学颂、王 磊、张 斌、李安君、左 辉、孙延照
王金玺、孙国华、崔 涛、范振华、王福常
成 员:朱升新、武 超、孙雪莲、翟玉强、刘兰涛、焦伟克、李 艳
张建新、姚 玲、车婧之、许永利、张恩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消费者权益保障中心,朱升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各项维权、咨询和宣传服务工作的协调与开展。
三、宣传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着力开展“提振消费信心”年主题涵义宣传,促进形成公平消费的社会共识。(责任单位:消保中心、新闻宣传科、各市场监管所)
(二)重点围绕网络直播营销、预付式消费、个人信息保护、汽车消费维权、农村消费维权、制止餐饮浪费等消费领域方面的消费知识进行宣传。(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各有关科室)
(三)持续关注共享式消费、直播带货、在线教育培训、长租公寓、社区团购、医疗美容等新兴消费业态和消费模式等方面的消费知识进行宣传。(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各有关科室)
(四)认真总结近两年处置的典型案例,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分析、发布消费提示,帮助消费者掌握消费常识,科学理性的做出消费选择,警示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新闻宣传科、消保中心)
(五)大力宣传《消法》、《产品质量法》、新修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任单位:新闻宣传科、有关科室、各市场监管所)
(六)积极鼓励各单位创新宣传方式,结合线上线下的模式,采取实物、真假商品识别、展板、图片等丰富多彩的宣传方法,提高宣传效果,同时将宣传情况及时反馈宣传科,进行跟踪报道。(责任单位:新闻宣传科、各科室、各市场监管所)
四、宣传形式及责任分工
(一)做一期电视访谈节目,区局党组书记或局长对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消费维权工作进行解读,以及如何做好今后的消费维权等民生工作。(责任单位:新闻宣传科、办公室)
(二)以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单位,开展设点集中宣传,局机关对应科室参与宣传,每个所挑选1至2个宣传点,也可结合普法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等方式灵活开展宣传活动,不拘泥于形式,确保达到宣传目的,局班子成员及联系所副科级干部指导市场监管所的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各市场监管所、消保中心)
(三)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所消费维权巡礼”活动, 各个市场所要精心组织材料,挑选典型维权案例、执法案例、先进维权人物等内容,及时报送给宣传科,每个所都要做一期消费维权情况3.15宣传专题报道。(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新闻宣传科、消保中心)
(四)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授牌仪式,大力推行线下无理由退货,优化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潜力,提振消费信心,叫响“红色沂蒙·诚信经营”放心消费品牌,由点到面,实现全城创建。(责任单位:消保科、消保中心)
(五)指导有关经营主体积极参与3.15宣传,特别是督促大型商超、市场、综合体等有关经营单位,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消费服务培训、消费知识竞赛以及通过抖音、宣传栏、电子屏幕、喷绘、公益广告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在活动中潜移默化的提高经营者自律意识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担当的意识。(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消保中心)
(六)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积极作为,有效借助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可通过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开设“3.15”专版专栏,大篇幅宣传区市场监管局消费维权工作。(责任单位:新闻宣传科、消保中心、各市场监管所)
五、时间安排
3月1日至3月31日。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因地制宜开展宣传活动,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凝聚消费维权合力。突出对消费年主题的宣传,集中展现消费维权工作亮点和工作成绩,积极营造浓郁的宣传氛围,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科学消费理念,社会各界维权共治合力。
(二)加强应急处置。各室所要高度重视“3.15”期间的矛盾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密切关注消费舆情热点,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避免“3.15”期间出现群体性投诉,做好“3.15”当天的24小时值班,第一时间处置突发舆情。
(三)统一着制式服装或正装。宣传期间一定要在岗在位,不得有空位,做到认真严肃,整洁大方,充分展示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的良好形象。
请各所分别于3月15日、3月31日将“3.15”活动照片、简报、总结报消保中心。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8〕86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 月28日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优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下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不同培训职业(工种)的成本、紧缺程度、培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市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由设区的市自行确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下达省级就业创业培训示范项目计划,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不低于1800元/人。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原则上控制在4000—6000元之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相同或可参照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80%执行。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为黄河滩区迁建居民、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和参加项目制培训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将补贴标准提高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有条件的市可参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补贴期限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2019-2021年)确定的16—24岁失业青年。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第十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其中,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为600元/人。
第十一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第十三条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市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确定。
第十四条 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对参加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创业咨询师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给予每人1800元创业师资培训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培训,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十五条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家政服务机构为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由设区的市通过招标选定2家左右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六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创业大赛奖励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八条 其他支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符合中央及我省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二十一条 省级(含中央补助)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三类。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各市、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和支出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以及就业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等指标,重点考核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中央和省就业补助资金提出分配意见,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拟实施国家级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
第二十三条 省级按规定提前通知各市、县(市)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除据实结算项目外,每年在省人代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四条 各市应在收到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市、县级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一)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申请补贴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二)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或项目制培训职业培训补贴。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学生证复印件、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相关人员《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培训机构为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生活费补贴协议书、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应在开班前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企业为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或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企业在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中,经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当地学徒培训计划的,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经考核拨付其余补贴资金。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职业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或项目制职业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由本人申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申请补贴人员《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个人银行账户,或代为申请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身份证,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需提供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材料。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证》、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就业困难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岗位补贴申请程序和提供材料参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就业见习补贴。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见习人员《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一条 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自愿填写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信息,申请人信息将与省民政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省残联残疾人信息库和省教育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库核对,核对通过者免予上传证照材料。核对不通过的,上传证照材料。通过网络核验及证照材料核对无误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省属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财务报表等。创业者《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三条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财务报表等,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四条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出台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政策的市、县(市、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申请此项补贴需提供的资料,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务协议、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家政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六条 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申请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经省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承担培训任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七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县级以上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从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不高于20%的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
(一)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按照省级统一规划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信息省级集中。
(二)对县级及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根据工作量和成效等,给予适当补助。
(三)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适当补助。
(四)对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根据孵化成功、带动就业等因素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奖补。
(五)对创业大赛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创业团队,给予奖励。
(六)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重点用于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就业创业测评和辅导、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有组织劳务输出、返乡创业服务活动、开展就业失业信息统计和城乡劳动力调查等。其中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不高于每人每年120元,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按照每户监测企业每年2400元给予补贴。
第三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各市、县(市、区)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单位和个人补贴的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扫描保存资料电子文档,通过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等信息平台,全程进行信息化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四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设立就业补助资金财政专户,也不得通过其他财政专户核算就业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机制,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民政、教育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要切实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动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动态反映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四十二条 各级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省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市、县(市、区)要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省级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该地区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其中,劳务派遣、电商等新型用工企业享受政策条件由设区的市自行确定。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规定的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以及《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8号)规定的企业吸纳外地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培训补贴、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有组织劳务输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参加职业培训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及审核要求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制定。政策实施期限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除有明确实施期限的政策外,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临兰政办字〔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规定》《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保证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2〕63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3〕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1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和科技创新发展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围绕全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面向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技术引领、公益优先、培养人才、服务创新”的原则,重点支持应用技术的科学研究,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培育发展新动能,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首善之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市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按支持领域分为科技创新类项目、创新创业扶持类项目、科技合作类项目和科技人才(团队)创新类项目等。根据实际需要,区科技局可对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四条凡列入本计划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区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各镇街、经开区)和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区评审(咨询)专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接受区科技局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区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评估、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四)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七)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项目管理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各镇街、经开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或下辖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
(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做好项目推荐和实施管理等工作;
(三)及时协调划拨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四)协助或受区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五)协调项目的实施推进,及时向区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
(六)实施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统计工作;
(七)配合区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二)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具备必要科研基础、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
(三)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四)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五)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六)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七)接受并配合区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等单位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八)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九条专业机构受区科技局委托,根据受委托权限,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工作。受委托的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根据受委托事项,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每年编制并发布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通知编制工作采取需求征集、座谈调研、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地方、行业协会等各方意见及建议,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内容,向社会正式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真实性、企业运营情况、申报资料规范等进行审核后向区科技局推荐。
第十四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组织,可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相关经济业务活动具有清晰的资金流向,财务独立核算。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鼓励跨地区整合创新资源,支持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产学研合作,与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项目。区外高校、科研院所可作为参加单位联合申报项目。
第十六条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且能实质性参与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
第十八条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得申报项目。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区科技局自主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并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区科技局自主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题论证、现场考察等形式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中要注重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二十条区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正式立项。公示被具名质疑的项目,区科技局对该项目进行复议。复议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
第二十一条项目立项后,由区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合同书(任务书)中的考核指标和目标任务等关键内容应与项目申报书中保持一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项目支持资金根据区财政下达财政预算额度,结合专家对项目已投入情况、技术水平、创新性、知识产权状况、预期成果和成效等情况作出的综合评价予以综合统筹安排。原则上支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3,技术水平高、带动作用强、创新性好的项目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三条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和法人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报送。在申报、评审、立项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项目评审(论证)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专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主体,区科技局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区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各方按照合同书(任务书)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的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应围绕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工作协同配合。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项目参加单位、除项目负责人外的一般研发人员、研究方案以及技术路线。上述安排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提出建议,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后实施。相关备案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七条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主要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或关键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以及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情况,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区科技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信息表。项目主管部门汇总本辖区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信息表报送区科技局。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随当年报告一并上报。区科技局不定期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项目实施中期,开展一次中期检查,全面审查项目实施成效以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局报告,同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终止、撤销等相关处理意见。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条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区级财政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包括事前补助、事后补助等。有关专项任务可采取经费“包干制”等资金管理方式。对区拨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项目一般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合同书(任务书)签定后首次拨付比例不高于资助额度的40%;在项目实施中期,根据中期检查情况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分年度拨款建议,另行拨付剩余资金。
第三十一条事前补助项目资金一般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采用经费“包干制”的实行定额资助,不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费用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并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有,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
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
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基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三)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后,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相关调剂需报区科技局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结余经费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五)差旅会议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业务性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等。
(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
第三十二条事后补助项目须在项目申报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编制绩效目标表,并在项目评审时确定补助资金额度。事后补助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本单位相关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其中用于研发人员及团队奖励资金不超过50%。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三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区科技局负责区级科研项目的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工作,完善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工作指引,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区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并将区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科研诚信评价范围进行记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区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结论,区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可以直接使用。
第三十七条区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根据国家、省、市、区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区科技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采取约谈、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验收、撤销、终止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书(任务书)到期后6个月内开展。奖励性后补助项目不再验收。项目验收重点评价形成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第四十条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区科技局审批。一般允许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十一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科技局自主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组织验收专家组,依据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各类项目可根据需要分别制定验收工作细则。
第四十二条项目实施结束后, 须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具体按《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财务专家一般不少于1人。验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验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的基础上,可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组织评议等方式,形成验收结论。
第四十四条经验收专家组评议,达到以下条件的项目为通过验收。
(一)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完整;
(二)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全部考核目标,或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主要考核目标且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代表性成果;
(三)经费使用合规。
第四十五条项目验收由验收专家组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进行逐项评判,对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项目验收突出对代表性成果和实施效果的评价,由承担单位筛选提交不超过5项代表性成果,经专家组评价,属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关键创新指标,且成果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的,其数量型考核指标可作为参考性指标。除特别规定外,经济效益等指标只作为验收考核的参考。
第四十六条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总结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科技局同意后,予以总结处理,不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四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的报告,并附已做工作的书面总结,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报区科技局审议,区科技局同意终止的,向承担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对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项目申请终止,不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
(二)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在国内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已无必要继续进行的;
(四)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转产或经营方式调整等变故,已不具备履行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
(六)项目负责人死亡、伤病、出国(境)、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新的项目负责人替代的;
(七)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第四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因停产倒闭破产等客观原因,无法配合主管部门正常履行项目验收程序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的报告,区科技局审议同意终止后,向承担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不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四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区科技局审核后,视情况给予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特殊情况下,可由区科技局研究后直接给予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且经督促后仍未改进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或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项目经费使用存在故意违规行为,不按要求或无法进行整改,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无故不接受区科技局、专业机构或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五)超过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项目实施期1年以上,仍不配合主管部门正常履行项目验收的;
(六)其他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第五十条项目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总结、申请终止、强制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原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不再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第五十一条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经费使用违规、不配合项目管理、终止或撤销项目、验收不通过等失信行为的,由区科技局对相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二条区科技局建立健全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投入综合绩效评价制度,完善考核评价细则,采取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评价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中长期创新绩效,主要评价区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与验收工作同步开展。
第五十三条区科技局建立项目验收绩效评估机制。对委托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组织验收的项目,不定期进行复核和抽查。对项目验收组织不规范、存在问题较多的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区科技局将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预定目标的,经同行专家评议认可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且不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对项目进行立项支持或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支持或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项目主管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等责任。
第五十五条建立重大创新补偿机制。对因技术路线选择有误、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重点项目,如项目承担单位认为在该研究方向上仍有重大探索价值,项目承担单位可在实施期内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并附已开展研究工作情况报告、经费使用审计报告以及新的项目研究工作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经组织专家评议,确认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且确有重大探索价值的,可同意其变更项目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继续支持其依托原有项目承担单位及研发团队,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并重新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另行约定项目实施期限、研发内容和考核指标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5日,原《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临兰科字〔2021〕20号)、《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临兰科字〔2021〕24号)、《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立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临兰科字〔2021〕25号)、《兰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临兰科字〔2021〕26号)同时废止。
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项目管理水平,切实规范对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兰山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委托,承担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区科技局负责专业机构委托工作,与专业机构签订《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对专业机构的受委托业务开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提供相应条件保障。
第四条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区科技局加强对专业机构建设、管理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等宏观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在专业机构管理任务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积极发挥协调作用,并提供相关条件保障。
第五条各专业机构依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参与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履行有关职责,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
第六条专业机构按照委托任务情况,提出管理工作方案和管理费预算,区科技局根据任务工作量和专业机构绩效评估情况,采取政府采购的形式进行确定并拨付专业机构管理费。
第二章 专业机构的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制定所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管理工作方案,编制管理费概算。
第八条参与编制项目申报相关文件。
第九条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评估,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
第十条开展项目过程管理,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评估。
第十一条组织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按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并开展项目成果汇交,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组织项目结余经费核查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管理台账记录,开展项目管理过程实时原始记录,定期对项目管理台账进行整理、归档,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以便查询。
第十三条对参与项目评估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反馈。
第十四条受理各方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承担单位、参与人员和专家的申诉和举报;受理相关单位或个人对项目申请、立项和验收过程的异议、申诉以及对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报区科技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处理并反馈申诉人,开展信用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在任务委托期间,所管理的项目出现重大变化导致任务无法正常实施时,专业机构应及时向区科技局报告,提出调整或终止建议。
第十六条开展相关科技领域研发动向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建议,围绕承担的管理任务,协调与科研人员、公众及媒体的关系,组织开展项目管理、技术研发等相关研讨、交流和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承担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业机构的条件
第十八条专业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格与组织结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拥有相对健全的机构设置,设立有项目管理、行政、人事、监督和财务等部门。
(二)管理制度。有较为完善的项目管理、人事管理、经费管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信用管理、保密及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和全程留痕管理,建立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三)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要求的相对稳定、结构合理且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管理队伍;在相关科技领域具备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熟悉国家、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有关财政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建有规范的项目经费监督程序,具备对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四)管理条件。具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和较完备的办公系统,能够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开展项目管理。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并提供规范化企业服务。
(五)社会信誉。科技管理信用良好,运作规范,无违纪违法等记录。
第四章 专业机构的委托管理
第十九条参与项目管理任务的专业机构应该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业务水平,建成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机构设置、完善的规章制度、高素质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团队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区科技局结合项目管理任务需要和管理要求,从专业机构的项目管理能力、管理业绩、任务饱和程度、工作延续性以及管理工作方案可行性等方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专家评估评审等方式,择优确定拟承担管理任务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任务内容、范围;
(二)专业机构的工作职责;
(三)管理工作要求及考核标准、办法;
(四)管理服务费金额及拨付办法;
(五)委托期限;
(六)其它应规定事项内容。
第二十二条专业机构项目管理任务委托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委托期限届满或委托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专业机构应当在收到区科技局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局移交相关材料,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专业机构的运行规范
第二十四条专业机构应当依据各类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办法,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业机构应当依据相关管理规定选取和使用评审咨询专家。
第二十六条专业机构应当建立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可根据业务需求,聘请高水平专家参与项目管理。加强与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的人员交流与合作。定期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建立高水平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团队。
第二十七条专业机构应当落实科研诚信管理制度要求。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通知编制、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实施、结题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过程,对科技项目与经费、科研活动管理中涉及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其他科技管理专业机构等法人和机构,开展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八条专业机构人员在开展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制度以及兰山区有关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承担或参加本机构受委托管理项目的研究;
(二)作为专家参与项目评审、验收工作并领取报酬和各种费用;
(三)参与本机构受委托管理项目研究论文、著作、专利等署名,作为本机构受委托管理项目科技奖励的候选人参与评奖;
(四)索取或者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旅游和娱乐健身活动;
(五)在项目承担单位兼职,并领取报酬;
(六)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审专家输送利益,干预项目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七)泄漏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信息;
(八)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项目管理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九)其他有可能影响项目管理公正公平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针对项目管理中的风险点,完善内部监控流程和技术手段,做好事前预防、过程留痕和重点防控。
第六章 专业机构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条专业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在项目管理中,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保密规定,负责所承担管理任务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专业机构在项目管理中的保密工作接受区科技局的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按权限确定、调整保密事项,以及涉密项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三十二条专业机构应当建立保密管理责任人制度。制定本机构项目管理保密细则,建立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十三条专业机构应坚持先审后用的用人机制,保证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熟知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涉密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按要求办理文件移交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或者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专业机构管理涉密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科学技术保密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时应与相关评审专家签订保密责任书;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时应与项目责任主体签订保密协议书;年度工作报告中应单独说明项目保密情况;验收时应将项目保密工作情况列为验收内容;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时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相关部门授权专业机构使用、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未经该部门批准,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他单位向专业机构借阅、索取或抄录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出具正式公函,并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专业机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音像制品对机构自身或所管理的任务进行宣传时,不得涉及保密事项。
第三十七条专业机构发现泄密或者可能发生泄密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专业机构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专业机构在承担管理任务期间,负责相关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项目管理档案制度,对项目管理进行全程完整记录,保留相关文件资料。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安全,归档留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九条专业机构应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档案管理责任体系,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相关工作人员在离职时,须交清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借阅的档案以及过程记录、电子文档,不得擅自留存或处理。
第四十条专业机构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兰山区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形成、收集、整理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档案,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四十一条专业机构在其所承担的管理任务验收后,应按规定对相关档案进行统一保管。
第四十二条专业机构应按照档案数字化建设要求,积极开展档案数字化建设,逐步实现档案的全数字化管理,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八章 专业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第四十三条区科技局按照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对专业机构开展监督工作,督查和评估专业机构履行职责等情况,并做好信用记录。
第四十四条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专业机构履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专业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等,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区科技局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监督其整改。
第四十六条建立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专业机构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或因重大管理过失造成严重损失的,或存在泄漏国家秘密、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经区科技局审议后,解除委托合同,并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加强专业机构信用管理,专业机构的信用评价和监督评估结果作为专业机构委托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信用评价好的专业机构优先承担管理任务,对于连续实施的专项任务,可优先委托此类机构继续承担管理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5日。
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高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科技部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97号)《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办发〔2019〕15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0〕105号)《临沂市科技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临科字〔2021〕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是区科技局对参与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推荐、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科学道德、履行约定义务的诚信状况进行公正评价和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参与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承担(申报)人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受区科技局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
第四条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管理实施前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五条建立完善科研诚信审核机制。区科技局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项目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 行为评价
第六条守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承担(申报)人员遵守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履行诚信承诺,如期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约定内容等行为。
(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履行诚信承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完成相关合同约定等行为。
第七条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 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承担(申报)人员违反项目申报实施规定,未按规定签定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未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科技报告、重大变更事项等;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约定配套自筹资金;因自身原因被终止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未能通过项目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将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等行为。
2.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制度不健全,人员管理不规范,影响受托管理或服务工作开展;与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等行为。
3. 项目咨询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咨询评审意见;参加不熟悉领域咨询评审活动;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等行为。
4. 其他违规违纪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发生第七条(一)行为3次以上等。
2. 项目承担(申报)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隐瞒、迁就、包庇、纵容项目承担(申报)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等行为。
3. 项目承担(申报)人员在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项目申请书,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对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
4. 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利用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等行为。
5.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承担(申报)单位、项目承担(申报)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等行为。
6. 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及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等行为。
7. 其他违法违纪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失信记录
第八条对具有本办法第七条(一)行为,且经区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责任主体,纳入一般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九条对具有本办法第七条(二)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相关规定,纳入严重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条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主要包括相关责任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所涉项目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对于法人机构责任主体,根据处理决定,记录信息还应包括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失信处理惩戒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十二条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获得区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嘉奖的,或对国家、省、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区科技局审定,可减少惩戒期限或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守信责任主体可以正常参与项目管理实施。区科技局对长期信用良好的管理机构和专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对信用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授权更多项目过程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对纳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区科技局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警告、诫勉谈话;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在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四)暂停项目执行或取消项目立项,核减、停拨或追回项目经费;
(五)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项目的资格;
(六)记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七)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四条(五)项惩戒措施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对法人机构责任主体取消2年以内(含2年)相关资格,对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3年以内(含3年)相关资格;
(二)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法人机构责任主体取消2至5年相关资格,对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3至5年相关资格;
(三)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法人机构和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
第十六条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及据此进行的惩戒措施,区科技局应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的法人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相关责任主体对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措施等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局提出复查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十八条区科技局应自收到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要将相关依据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区科技局委托,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区科技局开展科技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区其他科技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人才工程、创新平台等科技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科研诚信管理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5日,原《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专项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临兰科字〔2021〕23号)同时废止。
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兰山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经费审计是指对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主要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审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调查审计等。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经费到位情况。重点审查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到位、项目资金预算可行性和偿还能力等。
(二)科技项目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包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内控管理制度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以及项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科技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情况。包括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四)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科目尤其是区拨经费预算科目的执行情况,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预算资金拨付的规范性及监管情况;设备购置预算的执行及管理情况,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开放共享等情况;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等问题。
(五)项目合同要求的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包括研发、产业化支出等情况,是否与预算相符,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第四条区拨款在20万元(含)以上的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在申请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选择和委托符合资格要求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承担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审计中介机构的基本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三)近三年未受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承担相关审计业务中没有不良记录。
第六条区拨款在20万元以下的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在申请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设有内审机构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未设内审机构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其财务管理部门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等主要支出的相关明细。
第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验收结题审计遵循程序:
(一)确定审计机构。由项目承担单位选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审计中介机构,并签订协议。
(二)准备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根据《科技计划项目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详见附件)的相关要求认真准备资料,由科技项目负责人签字、承担单位盖章。审计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其他资料。
(三)实行现场检查。审计时可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介绍,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和会计凭证,并就检查内容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四)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项目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依法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核实后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五)问题整改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在验收申请资料中附相关整改落实的佐证材料。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不得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调查审计以及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第八条区科技局对项目经费验收结题审计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对工作质量进行评价监督。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经费支出管理、会计核算方面有违反财经纪律和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审计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对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机构一经核实,将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审计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在科技项目经费审计中涉及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应按国家法律负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审计中介机构应本着公平、公正和友好协商的原则,为科技创新和项目研发提供优质服务,并按业类公允的标准收取项目经费审计费。项目经费审计费可以在该项目“间接费用”中的有关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按照《兰山区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对审计中介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在项目经费审计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并对相关失信行为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 年3月15日。
附件
科技计划项目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
1、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
2、科技计划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项目实施期间的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
3、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经费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情况,包括经费是否单独核算,账目设置及管理等。
4、实际参加项目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组全体成员名单。
5、实际收到专项经费拨款的日期与金额(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6、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外拨合同或协议,外拨经费的实际使用情况(附外拨经费银行汇款单复印件、外拨经费开支清单,并加盖合作单位财务专用章)。
7、有关技术水平、获得的专利、经济效益和配套物质条件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8、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相关的会计凭证及收支科目明细账;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预算调整及报批情况;项目经费账面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应付未付款项金额及使用计划,净结余金额。
9、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统计表,包括项目经费实际支出与预算比较统计表、购置设备费用清单、材料费用清单、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清单等。
临兰文旅发〔2023〕2号
为贯彻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消费提振年”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提振文化和旅游消费的九条政策措施》决策部署,激发文旅消费潜力,推动文旅市场全面复苏,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第七届临沂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实施方案》要求,定于2023年1月-11月举办第七届兰山区文化和旅游惠民券发放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题
约惠文旅·乐享生活
二、活动时间
2023年1月-11月
三、活动方式
消费券发放以“临沂文旅云”微信公众号为平台,参与活动的商家需确认已开通“临沂文旅云”受理业务,符合活动要求的商家,通过“临沂文旅云”微信公众号进行消费券或折扣商品配置。消费者可以在“临沂文旅云”微信公众号上领取消费券,消费券仅限线下到店使用。
四、消费券参与企业和消费主体
旅游景点、星级饭店、旅行社、书店、非遗文创等文旅企业,按照自愿报名的原则,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名单经区文化和旅游局公示后确定。具体筛选要求如下:
1.企业经营手续齐全,依法纳税,具备场所内消费条件、场容场貌整洁,符合政府补贴指定的行业属性,无不良信用、风险交易等负面记录;
2.诚信经营,保证商品质量没有变相加价、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企业及企业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或者协助他人套取活动资源、参与作弊、开展虚假交易等,一旦发现有套现、作弊、虚假交易、洗钱等情况的,相关部门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向违法违规企业索回相应损失;
3.遵守本次活动各项规则,能够结合自身实际在政府消费券补贴之外,给予消费者一定程度的优惠让利。活动期间,企业需在店内铺设海报、易拉宝等宣传物料,并利用企业公众号、微信、微博等积极传播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参与活动;
五、消费券投放、领取和使用
区财政出资100万元建立通用券资金池。
(一)领取方式
“临沂文旅云”微信公众号。第一步:打开“临沂文旅云”微信公众号,点击“惠民消费”;第二步:进入领券小程序点击选择需要领取的消费券,点击“领取”;第三步:注册后登录领取;第四步:领取成功,可在“我的”中查看已领取的消费券及使用情况。
(二)领取规则
消费券在投放日限时限额发放,每人每轮可领取100元、50元、30元消费券各一张,领完为止。同一用户每年可领取最高500元惠民消费券。
(三)使用规则
1. 消费券领取成功后,到店消费时使用“临沂文旅云”微信公众号核销。30元券消费满100元可用,50元券消费满200元可用,100元券消费满300元可用。
2. 用户在商家进行线下消费时,若消费行为满足消费券使用规则,可选择使用消费券抵扣相应金额,每笔消费限用一张消费券。
3. 消费券在使用时,可与商家优惠叠加使用。
4. 消费券有效期7天,逾期自动作废,过期时间以券面展示时间为准,券过期不补发。
5. 消费券不可提现,不可转赠、转让他人,不可为他人付款,不可售卖。
6. 在有效期内使用消费券的订单发生全额退款时,消费券可再次使用,退款后的消费券有效期不变。如超出有效期或有效期内订单部分退款,消费券无法再次使用。
六、企业申请发放定向券规则
为打造“演艺之城·时尚兰山”,鼓励文艺演出类企业在组织文旅消费活动期间申请定向券发放,消费活动方案需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区文化和旅游局,方案经局党组会研究讨论后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额度。非文艺演出类企业,需三家或三家以上共同举办文旅消费活动,方案需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区文化和旅游局,活动方案经局党组会研究讨论后决定是否发放定向券及发放额度。
七、活动宣传
市场发展科负责通过抖音号、微信公众号、景区电子屏、印发宣传单页、易拉宝等形式及时进行线上及线下宣传,营造浓厚活动氛围,激发居民参与热情和消费意愿。
兰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人社发〔2023〕1号
区委组织部、宣传部、总工会、团区委、妇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融媒体中心、行业协会、企业:
兰山区第一届“劳动之星”职业技能竞赛在各主办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取得圆满成功,参赛人数达到3000多人,涉及17个职业工种,是我区一次规模大、参赛人数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很好地发挥了技能竞赛在人才培养选拔和技能提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竞赛中,各行业、单位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积极筹划,精心组织,为整个技能竞赛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奋勇拼搏,展示了我区企业职工精神饱满、技艺精湛、素质全面、追求卓越的良好形象,涌现出了大批优秀选手。为弘扬工匠精神,厚植工匠文化,表扬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调动广大一线职工立足岗位、苦练本领、奋发成才的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技能人才、争做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决定授予常远等17名同志兰山区“2022劳动之星”称号,对荣获个人一等奖的朱洪民等17名同志、二等奖的董淑芬等34名同志、三等奖的杜长芹等51名同志、指导教师(教练)奖的杜伟伟等58名同志和对荣获突出贡献单位的临沂城投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19个单位、突出贡献个人的杜媚等33名同志进行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单位和个人以此为契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成绩。希望全区广大职工立足本职,刻苦钻研,努力提高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兰山区“2022劳动之星”人员名单
2.兰山区第一届“劳动之星”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名单
中共兰山区委组织部
中共兰山区委宣传部
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山区总工会
共青团兰山区委
兰山区妇女联合会
兰山区财政局
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兰山区融媒体中心
2023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兰山区“2022劳动之星”人员名单(17名)
姓名 |
工作单位 |
专业 |
常远 |
临沂市富森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
工程测量员 |
崔卫军 |
临沂市技师学院 |
公共营养师 |
何绪磊 |
山东智库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
劳动关系协调员 |
亢玮 |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化学检验员 |
来永乐 |
山东喜香汇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
西式面点师 |
姚明慧 |
临沂城投职业培训学校 |
母婴护理员 |
刘羊羊 |
临沂商城集团有限公司 |
跨境电子商务师 |
马成伟 |
山东建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不动产测绘员 |
彭增祥 |
临沂远大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电工 |
孙烁 |
山东智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互联网营销师 |
王洁 |
临沂城投颐养院有限公司 |
养老护理员 |
王蕾 |
山东韵丰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
中式面点师 |
夏小明 |
临沂市兰山区回升形象设计美发店 |
美发师 |
徐磊 |
临沂市技师学院 |
美容师 |
张汝芹 |
临沂膳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营养配餐员 |
郑慧慧 |
临沂市技师学院 |
健康管理师 |
朱洪民 |
临沂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
中式烹调师 |
附件2
兰山区第一届“劳动之星”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名单
(一)个人奖
一等奖:(17名)
姓名 |
工作单位 |
专业 |
朱洪民 |
临沂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
中式烹调师 |
常远 |
临沂市富森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
工程测量员 |
崔卫军 |
临沂市技师学院 |
公共营养师 |
何绪磊 |
山东智库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
劳动关系协调员 |
亢玮 |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化学检验员 |
来永乐 |
山东喜香汇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
西式面点师 |
姚明慧 |
临沂城投职业培训学校 |
母婴护理员 |
刘羊羊 |
临沂商城集团有限公司 |
跨境电子商务师 |
马成伟 |
山东建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不动产测绘员 |
彭增祥 |
临沂远大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电工 |
孙烁 |
山东智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互联网营销师 |
王洁 |
临沂城投颐养院有限公司 |
养老护理员 |
王蕾 |
山东韵丰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
中式面点师 |
夏小明 |
临沂市兰山区回升形象设计美发店 |
美发师 |
徐磊 |
临沂市技师学院 |
美容师 |
张汝芹 |
临沂膳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营养配餐员 |
郑慧慧 |
临沂市技师学院 |
健康管理师 |
二等奖:(34名)
姓名 |
工作单位 |
专业 |
董淑芬 |
山东豪翼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
互联网营销师 |
房楠 |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化学检验员 |
冯明 |
山东省丽萍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美容师 |
高稳凤 |
临沂城投职业培训学校 |
母婴护理员 |
高希军 |
临沂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
中式烹调师 |
郭瑞杰 |
临沂盘古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跨境电子商务师 |
郭璐 |
山东信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工程测量员 |
韩丽娜 |
临沂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营养配餐员 |
韩旭 |
临沂远大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电工 |
何兆晓 |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化学检验员 |
惠建国 |
山东省宏福慧科技有限公司 |
公共营养师 |
李晓燕 |
临沂职业学院 |
养老护理员 |
李艳茹 |
临沂正直医院 |
健康管理师 |
李雨桐 |
临沂市恒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
不动产测绘员 |
刘明 |
山东沂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工程测量员 |
刘婷 |
临沂兆华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
西式面点师 |
刘元祥 |
新城热力集团 |
电工 |
吕超 |
临沂颐正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西式面点师 |
庞慧敏 |
临沂市技师学院 |
中式面点师 |
亓伟娜 |
临沂城投颐养院有限公司 |
养老护理员 |
孙宝 |
临沂市兰山区宝哥流动美发造型工作室 |
美发师 |
孙庆辉 |
临沂市大唐餐饮有限公司 |
中式烹调师 |
杨玉蕾 |
临沂市技师学院 |
跨境电子商务师 |
王丽岩 |
临沂批发城发来丽理发店 |
美容师 |
王云溪 |
临沂鲁商铂尔曼大酒店 |
中式面点师 |
吴静 |
临沂市技师学院 |
健康管理师 |
夏琳 |
山东君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劳动关系协调员 |
聂晟昊 |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母婴护理员 |
叶树官 |
临沂批发城发来丽理发店 |
美发师 |
尹纪云 |
致裕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公共营养师 |
张庆丽 |
山东智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互联网营销师 |
张士超 |
山东智库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
劳动关系协调员 |
张欣 |
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不动产测绘员 |
左帅 |
鲁南技师学院 |
营养配餐员 |
三等奖:(51名)
姓名 |
工作单位 |
专业 |
杜长芹 |
临沂城投医养有限公司 |
健康管理师 |
范振成 |
临沂市兰山区爱琴海理发店 |
美发师 |
丰珊珊 |
临沂北纬三十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西式面点师 |
高飞 |
临沂智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互联网营销师 |
高晓峰 |
临沂批发城发来丽理发店 |
美发师 |
高鑫 |
临沂老台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中式面点师 |
胡明晓 |
临沂批发城发来丽理发店 |
美容师 |
贾春花 |
临沂市远大职业培训学校 |
健康管理师 |
刘杰 |
临沂市海德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跨境电子商务师 |
李学香 |
山东辛西娅华仔美发美容有限公司 |
美发师 |
李雪源 |
个体 |
电工 |
李云 |
临沂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营养配餐员 |
刘俸汝 |
临沂市富森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
不动产测绘员 |
刘洁 |
临沂市富森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
不动产测绘员 |
刘冉冉 |
临沂市技师学院 |
中式面点师 |
孟凡花 |
临沂立德职业培训学校 |
母婴护理员 |
孟丽 |
北大荒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
营养配餐员 |
倪为贵 |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化学检验员 |
赵春华 |
临沂老年医院有限公司 |
母婴护理员 |
潘路昌 |
临沂新闻大厦有限公司 |
西式面点师 |
乔金娣 |
临沂市兰山区八达化妆品商行 |
美容师 |
陆婷婷 |
临沂市兰山区星河学生托管有限公司 |
跨境电子商务师 |
申艳艳 |
山东沙沟香油集团 |
公共营养师 |
石娜娜 |
山东智库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
劳动关系协调员 |
孙晓玲 |
临沂城投颐养院有限公司 |
养老护理员 |
张兆玉 |
临沂商城集团有限公司 |
跨境电子商务师 |
万青云 |
临沂智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互联网营销师 |
万友 |
临沂市技师学院 |
健康管理师 |
王传龙 |
山东鸿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营养配餐员 |
王德萌 |
山东沂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工程测量员 |
王孟 |
山东智库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
劳动关系协调员 |
魏玉秀 |
临沂市春风劳动保障服务有限公司 |
不动产测绘员 |
徐凤 |
山东沙沟香油集团 |
公共营养师 |
徐凤骁 |
山东智库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 |
劳动关系协调员 |
徐勤练 |
临沂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互联网营销师 |
徐淑杰 |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化学检验员 |
徐子凡 |
山东临沂荣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中式烹调师 |
杨进运 |
临沂市商业学校 |
中式烹调师 |
杨蕾 |
山东临沂饭店有限公司 |
中式面点师 |
虞笑 |
临沂市恒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
电工 |
袁丽 |
临沂批发城发来丽理发店 |
美容师 |
翟卫红 |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化学检验员 |
张慧慧 |
临沂凯旋医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
养老护理员 |
张慧敏 |
临沂城投颐养院有限公司 |
养老护理员 |
张纳纳 |
山东临沂饭店有限公司 |
西式面点师 |
张冰如 |
临沂市今日美食职业学校 |
公共营养师 |
胡珂 |
临沂立德职业培训学校 |
母婴护理员 |
赵福年 |
临沂远大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电工 |
赵浩然 |
山东沂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工程测量员 |
赵子瑞 |
临沂蓝海国际大饭店 |
中式烹调师 |
周晓 |
山东蜜欢商贸有限公司 |
工程测量员 |
(二)指导教师(教练)奖(58人)
孙钦建 |
卢强 |
闫昊 |
刘奇 |
谢洋 |
于亚洲 |
张兴海 |
黄永胜 |
田野 |
李艳 |
许馨月 |
李亮 |
苏丽萍 |
于孝凤 |
刘凤娇 |
王俊峰 |
王斌 |
刘海洋 |
刘玉珍 |
史东福 |
刘海燕 |
潘华琳 |
刘俊玲 |
庞世勤 |
王涛 |
高世凯 |
于洪亮 |
刘海洋 |
王玉莲 |
高灵颜 |
郭德云 |
丁政 |
王连英 |
杨萍 |
杜伟伟 |
王峰 |
张希真 |
潘华琳 |
刘洪学 |
艾玉勇 |
陈玉霞 |
韩红元 |
陈美臻 |
郭磊 |
刘晓 |
翁洪坤 |
宋贵欣 |
田璐 |
潘华琳 |
赵开放 |
苗婷婷 |
宋振杰 |
刘羊羊 |
孙新建 |
王海龙 |
李亮 |
怀冲 |
孙云杰 |
(三)突出贡献奖
突出贡献单位:(19个)
鲁南制药集团 |
临沂市电工协会 |
临沂远大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临沂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 |
山东辛西娅华仔美发美容有限公司 |
山东沂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山东沂蒙建工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临沂市营养健康协会 |
临沂食育科学研究院 |
山东顺和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 |
临沂医养管理有限公司 |
临沂城投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临沂市工商联烹饪同业公会 |
山东韵丰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
临沂市人力资源协会 |
临沂人才工作集团有限公司 |
山东智库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
临沂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 |
临沂商城集团有限公司 |
突出贡献个人:(33人)
孙丽 |
姜凯 |
闫涛 |
李新红 |
张然 |
盖广秋 |
刘晓梦 |
杜媚 |
孔祥娟 |
徐凤骁 |
王源 |
郭永倩 |
魏德民 |
李长军 |
王连英 |
谭玉晗 |
诸葛鑫鑫 |
严运发 |
曹佃奎 |
王艳霞 |
艾文静 |
武强 |
林祥美 |
任建 |
刘晓 |
朱立琳 |
石振强 |
史金鹏 |
孙永超 |
刘莹 |
刘宪法 |
高树理 |
赵国强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2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兰山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pdf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提升集成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22〕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提升集成服务水平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提升集成服务水平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室“集成办”安排部署,进一步整合优化办事流程、强化数据共享支撑,更好满足企业群众“一件事一次办”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将多个关联的“单项事”整合为主题明确的“一件事”,并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健全联办机制,实现“一件事”“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组流程、一窗受理、一网办理、一次办好”。力争到2022年底前,高质量完成企业和个人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中的13项主题集成服务任务,推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更加完善,主题集成服务模式有效落地,实现企业群众“一件事一次办”。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主题事项范围。围绕企业从开办到注销、个人从出生到身后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明确5个企业“一件事”服务场景和8个个人“一件事”服务场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梳理同一阶段内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细化办理场景,形成“一件事一次办”主题集成事项基础任务清单,确保“一件事”服务场景设计科学合理、贴近企业群众办事需求。
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责任单位:区残联、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
(二)科学开展流程再造。在全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工作基础上,对“一件事”服务场景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要素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明确涉及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前后置关系,按照“串并联相结合”的要求,科学开展流程再造,实现“一件事”“一次申请、一组流程、一次办好”。2022年12月20日前,“一件事”任务牵头部门单位会同责任单位绘制完成“一件事”业务(数据)办理流程图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牵头单位:区残联、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健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单位:兰山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税务局、兰山公积金、兰山消防救援大队、兰山供电中心等
(三)优化业务办理标准。按照“共性合并、个性保留”的原则,归并整合“一件事”服务场景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和申请表单,形成标准规范的一套申请材料、一张申请表单。深入分析研判申请材料和申请表单数据来源,积极加强系统对接打造数据共享渠道,推动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自动调用的各项申请材料和数据要素实现企业群众免提交。2022年12月25日前,“一件事”任务牵头部门单位会同责任单位编制完成“一件事”工作方案,并同步形成“一张表单、一套材料”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牵头单位:区残联、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健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单位:兰山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兰山公积金、区税务局、兰山消防救援大队、兰山供电中心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畅通线下办理渠道。结合“一窗受理”改革,在“一件事”核心政务服务事项所在的综合服务区设置线下“一件事一次办”综合受理窗口,对“一件事”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建立健全“一件事”线下工作运行机制,推动各类申请材料和申请表单按需流转、分类归档。积极推动“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向基层便民服务站点、各类专业服务场所延伸,就近灵活设置“一件事”综合服务窗口,方便企业群众就近办理。强化窗口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帮办代办服务,有效引导指导企业群众填写“一张表单”、提交“一套材料”。2022年12月25日前,“一件事”任务牵头部门开通“一件事”线下办理渠道,为企业群众提供“一窗受理”式综合服务。
牵头单位:区残联、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健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单位:兰山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兰山公积金、区税务局、兰山消防救援大队、兰山供电中心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畅通线上办理渠道。依托“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搭建“一件事一次办”线上办理系统,并将线上申报入口统一纳入市县两级PC端、移动端“双全双百”专区,实现“一件事”办理入口统一、服务内容统一、办理标准统一。积极构建场景引导式服务模式,加强“一件事一次办”线上办理系统精准服务能力,支持企业和群众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全部或部分事项,系统自动生成“个性化”申请表单和申请材料清单。2022年12月25日前,“一件事”任务牵头部门单位开通线上“一件事”办理渠道,为企业群众提供“一网通办”式综合服务。
牵头单位:区残联、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健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单位:兰山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兰山公积金、区税务局、兰山消防救援大队、兰山供电中心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强化数据共享支撑。加大涉及“一件事”集成服务的自建业务系统与“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的整合对接力度,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优化升级“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电子签名等应用,提升全流程在线办理系统支撑能力。进一步关联整合材料信息和电子证照目录、数据资源目录,积极探索申请表单预填,推动表单信息自动填入、业务信息选择生成、申报材料自动复用,最大限度减少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
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大数据局
责任单位:区残联、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兰山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兰山公积金、区税务局、兰山消防救援大队、兰山供电中心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七)加强综合监管力度。健全“一件事”监管相关制度,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将“一件事”涉及政务服务事项分别纳入相关监管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管范畴,明确各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对“一件事”实施及时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审管协同配合,审管职责分属不同部门单位的,由审批部门依托审管联动平台及时推送审批结果信息,由监管部门及时查收信息并实施监管,推动构建监管协同、高效联动的“全链条”监管体系。
责任单位:区残联、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兰山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兰山公积金、区税务局、兰山消防救援大队、兰山供电中心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职尽责,搞好协作配合,全力抓好工作落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加强业务指导、跟踪督促,牵头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各牵头单位负责会同责任单位高质量完成本领域“一件事”主题方案编制、线上线下渠道建设、联审联办机制建立等工作,确保“一件事一次办”有效实施。区大数据局负责做好数据资源共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等技术支撑工作。
(二)强化督导调度。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围绕“一件事一次办”建立工作台账,定期督导调度工作进展,重点对方案编制、渠道建设以及运行情况进行评价,相关工作情况纳入政务服务年度评估范围。要建立健全问题化解工作机制,及时调度汇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深入研究、有效解决。对工作推进不及时、落实不到位、企业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限期整改。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新媒体等宣传媒介,加大对主题集成服务改革的宣传力度,开展灵活多样的体验式活动,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线上线下一件事专区(窗口)申报业务。要加强总结提炼,及时宣传典型经验做法,提高改革知晓度、参与度,营造浓厚改革氛围。
请相关任务牵头单位将“一件事”业务(数据)办理流程图和工作方案按规定时间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人:王钰 联系电话:8311986
协同邮箱:兰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附件:1.企业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2022年版)
2.个人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2022年版)
附件1
企业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2022年版)
序号 |
“一件事”名称 |
涉及事项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 |
企业开办 |
企业设立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区市场监管局 |
公章刻制备案 |
兰山公安分局 |
|||
发票领用 |
区税务局 |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区人社局 |
|||
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
区医保局 |
|||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 |
兰山公积金 |
|||
2 |
企业准营(以餐饮店为例)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店招牌匾设置备案 |
区综合执法局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兰山消防救援大队 |
|||
3 |
员工录用 |
就业登记 |
区人社局 |
区人社局 |
职工参保登记(社会保险) |
区人社局 |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区人社局 |
|||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流动人员) |
区人社局 |
|||
职工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 |
区医保局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
兰山公积金 |
|||
4 |
涉企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区自然资源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自然资源局 |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
区税务局 |
|||
5 |
企业简易注销 |
税务注销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税务局 |
企业注销登记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区市场监管局 |
附件2
个人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2022年版)
序号 |
“一件事”名称 |
涉及事项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
1 |
新生儿出生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
区卫健局 |
区卫健局 |
|
预防接种证办理 |
区卫健局 |
||||
户口登记 |
兰山公安分局 |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 |
区医保局 |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区人社局 |
||||
2 |
灵活就业 |
就业登记 |
区人社局 |
区人社局 |
|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流动人员) |
区人社局 |
||||
社会保险登记 |
区人社局 |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区医保局 |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
区税务局 |
||||
3 |
公民婚育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
兰山公安分局 |
||||
户口迁移 |
兰山公安分局 |
||||
生育登记 |
区卫健局 |
||||
4 |
扶残助困 |
残疾人证办理 |
区残联 |
区残联 |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
区民政局 |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区医保局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
区人社局 |
||||
5 5 |
军人退役 军人退役 |
退役报到 |
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户口登记(退役军人恢复户口) |
兰山公安分局 |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兰山公安分局 |
||||
预备役登记 |
人民武装部门 |
||||
社会保险登记 |
区人社局 |
||||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区人社局 |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区医保局 |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区医保局 |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的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6 |
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 |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
并行办理 |
区自然资源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税务局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区自然资源局 |
||||
电表过户 |
兰山供电中心 |
||||
水表过户 |
区住建局 |
||||
天然气表过户 |
区住建局 |
||||
7 |
企业职工退休 |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区人社局 |
区人社局 |
|
职工提前退休(职)申请 |
区人社局 |
||||
职工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 |
区医保局 |
||||
住房公积金提取(离休、退休) |
兰山公积金 |
||||
8 |
公民身后 |
出具死亡证明(正常死亡)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卫健局 |
|
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 |
兰山公安分局 |
||||
出具火化证明 |
区民政局 |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基本医疗保险) |
区医保局 |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养老保险) |
区人社局 |
||||
遗属待遇申领 |
区人社局 |
||||
死亡、宣告死亡办理户口注销 |
兰山公安分局 |
||||
注销驾驶证 |
兰山公安分局 |
||||
住房公积金提取(死亡) |
兰山公积金 |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兰山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22〕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兰政发〔2021〕1号)要求,2022年8月10日,区政府办公室公布了《兰山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对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由于疫情原因无法开展论证、入户征求意见等工作,区住建局承办的《临沂市畜牧局旧住宅区棚改项目二期房屋征收决定》年内不能完成,已按规定程序从目录中移除,现对调整后的《兰山区人民政府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兰山区政府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兰山区政府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承办单位 |
1 |
兰山区省级“十四五”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
区发改局 |
2 |
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
区金融监督管理局 |
3 |
兰山区“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和兰山区“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 |
区妇联 |
4 |
兰山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
区残联 |
5 |
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划(2022-2030年) |
区应急管理局 |
6 |
兰山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兰山生态环境分局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兰政发〔202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兰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兰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地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兰山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兰山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兰山区,应由兰山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 工作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类分级
1.4.1 突发事件分类
兰山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共4大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②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③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④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以上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低到高一般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1.5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
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区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时,报请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响应应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区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在市级及以上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处置。
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中,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或较大突发事件(含较大及以上涉险事件),区政府应立即启动最高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逐级报上级政府,由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特殊紧急情况下,区政府可越级上报。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区政府可报请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或市政府报请启动省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区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区级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国家和省市级层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区级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以上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区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响应等级可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2 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作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应急行动方案。
2.1 应急预案
区政府及其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本级政府制定。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预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现场处置的特点。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编制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完善。
2.2 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要编制相应应急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3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级领导机制
区政府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和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由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3.2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
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总指挥由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防范处置的主要牵头部门,负责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日常工作及交办事务,并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的衔接。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应加强与国家、省、市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在上级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3.3 区级工作机构
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综合工作。
3.4 联合应急指挥部
对需要与相邻县(区)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我区与相邻县(区)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制,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指挥机制
3.5.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领导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区域内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本级应急管理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奖惩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需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职责,应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相关工作人员。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通知、公众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配合处置、后勤保障等工作。
3.5.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需要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结合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工作需求,建立起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从而才能够承担得起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相邻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需要建立联合应急机制,进一步做好区域性、流动性、关联性强的工作。
3.6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对达到现场指挥机构开设条件时,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接受上级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灾害监测组、交通管控组、医疗救治组、物资保障组、宣传舆情组、善后救助组、专家支持组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交通管控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现场、现场指挥部、工作组驻地、受灾民众集中安置点等安全保卫和外围交通管控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现场指挥部的搭建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工作。
宣传舆情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善后救助组:负责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工作;负责下拨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过渡期救助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3.7 专家组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专家会议制度,研究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对策建议。
4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健全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城区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
4.1 风险防控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职责部门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建立完善社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重点行业和领域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重要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重要地下设施(人防)、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镇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镇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 监测预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1 监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
4.2.2 预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办公室、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界定,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根据分析评估结果,依法依规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同时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区应急指挥中心“应急直通车”预警系统的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4)预警措施的解除。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信息报告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水库巡查员、护林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居)网格化管理。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立即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区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规定上报。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区政府应急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4 应急处置和救援
4.4.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它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应急预案或上级决定、命令,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区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4.4.2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设立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同时协调各领导班子实行分层级负责管理,形成完善的组织领导体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区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区政府现场指挥机构,在区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结合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接受上级工作组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申报,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机构(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如需动用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按照有关规定申请。
4.4.3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落实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当编制相关保障方案,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用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4.4.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1)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2)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第一时间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5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区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报上级政府。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
4.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恢复重建
4.5.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4.5.2 恢复重建
健全区政府统筹指导,属地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强化属地政府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机制,组织引导受灾地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上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区政府可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情况,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灾害评估调查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5.3 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原因和过程,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按有关要求向上级政府报告。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政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政府提交报告,并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
5 资源保障
5.1 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宣传、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镇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人防、地震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驻地部队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其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确保统一指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行动协调。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2财力支持
(1)各级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下级政府申请,予以适当财政支持。
(3)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批准。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物资装备
(1)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及实施,完善应急管理协调机制。形成区级储备为基础、乡级储备为辅助、村级储备为补充的区乡村三级物资储备体系,并完善应急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强化应急电源、大功率水泵、大功率排水车、森林灭火“引水上山”工程设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灭火消防机器人、多用途无人机的储备。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应急力量训练条件建设,推进应急训练设施开发共享。
5.4通讯保障
充分发挥区应急保障服务中心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证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等电信运营商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保证当地的公用通信网络的完善性,建立起无线、有线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保证应急处置工作能够联通顺畅,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5.5科技支撑
(1)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围绕指挥协调、监测预警、救援处置、风险防范等核心业务,建立全区应急指挥网。推进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移动传输、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安全监管平台等建设。利用云计算、大数据、感知网络、融合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数据、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等应急资源。实现区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与上级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形成指挥救援一体化、企业监管一体化、数据共享一体化的格局,在全区形成快速反应、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的应急救援信息化体系。
6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3)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
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中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本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审核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公共卫生类事件、社会安全类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分别由卫健部门、公安部门负责统筹实施。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兰山区的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各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确定。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预案演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可以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必要时修改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改进和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2)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应急预案应按规定进行演练。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居)、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7.5 宣传和培训
(1)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和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载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导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 附则
(1)本预案涉及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等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导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临兰政发〔2015〕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