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2018年度全区审计(调查)项目计划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8〕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8年度审计(调查)项目计划》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认真准备、积极配合,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
兰山区2018年度审计(调查)项目计划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加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要求,进一步突出审计重点,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二、主要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重大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合理确定年度审计项目,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突出问题导向和成果导向,始终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角度考虑和安排部署审计工作,集中力量开展好重点领域、重点资金和重点项目审计,更加有效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二)依法尽责,量力而行。要聚焦主责主业,根据人力资源情况,合理确定审计项目数量和范围,不得超出自身承担能力安排审计项目,为统筹上级审计机关和党委政府交办的重大审计事项、政治学习及人员培训等留出余地,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三)协同审计,推进融合。以政策落实跟踪审计、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为平台,不同类型审计项目同步安排、协同实施、结论互认、成果共享;同类和相同性质的项目在审计范围和实施时间安排上适当集中,便于审理和汇总,提高成效。
三、具体审计项目计划安排
2018年全区计划安排审计(调查)项目5项,具体包括:
(一)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省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推动中央、省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以推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资金、项目、政策和重大改革任务推进情况为抓手,推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聚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持续开展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重点审计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时间安排:按市审计局审计方案要求时限上报跟踪审计专题报告。
(二)区级预算执行审计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促进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和推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为目标,加大对重点改革领域、重点环节以及热点难点问题的审计力度。在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重点关注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落实、重点改革任务推进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决算草案编制、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与安全运行等情况。对区财政局组织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区编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四个系统2017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和2016年至2017年预算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四个系统的审计(调查)由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实行省、市、县(区)三级联动审计,成果共享。
时间安排:2018年2月底开始实施,5月底结束并出具审计报告,7月份分别向区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4个行业系统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按照市审计局要求时限上报。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区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促进领导干部依法作为、主动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监督领导干部履行发展、环保、民生、安全等责任情况。根据市审计局授权,对一名市管干部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区委组织部委托,对21名区管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中离任审计16名、任中审计5名。
时间安排:根据市审计局授权、区委组织部委托和区审计局工作安排进行。
(四)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区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为目标,对茶山闸除险加固工程、临沂一小岔河校区建设两个项目进行决算审计。重点关注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及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促进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节约建设资金,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时间安排: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区审计局工作安排进行。
(五)村社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区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规范村社区干部经济行为和村级财务管理为目标,组织镇街道审计办对185个村社区187名村社区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揭露和查处村社区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时间安排:根据市审计局审计工作方案要求进行。
根据上级审计机关计划编制要求,上审下项目未列入区级审计项目计划。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审计项目计划。要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审计目标、重点和相关要求。严格现场管理,认真做好业务培训,强化进度控制,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分工和责任,加强执行情况调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切实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要积极创新审计方式方法,聚焦审计重点,着力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要加强调查研究,把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透,把审计建议写好,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
(三)确保审计质量。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把牢审计质量“生命线”。严格规范审计行为,落实分层级审计质量控制责任,加大复核、审理力度,加强对审计质量的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2018年“银龄安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8〕10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2018年“银龄安康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
兰山区2018年“银龄安康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强老年人的保障工作,提高广大老年人的抗风险能力,全面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5〕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1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按照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实施推广“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为内容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障工程(简称“银龄安康工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提高广大老年人的抗风险能力,解决老年人及其子女的后顾之忧,推进多层次、全方位建立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针对老年人日常生活中容易遭遇意外伤害,影响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实际情况,为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全面实施“银龄安康工程”。
二、工作内容
(一)投保对象、险种名称及保险保障
“银龄安康工程”所指的险种为“国寿夕阳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夕阳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和“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保险期限为1年,投保对象为全区5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投保金额为40元/人/年和50元/人/年。投保40元(区财政补贴10元,个人承担30元),保险金额38400元,其中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22000元,搭乘公交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8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4800元(包括门诊和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20元/天;投保50元(区财政补贴10元,个人承担40元),保险金额51400元,其中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30000元,搭乘公交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1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6000元(包括门诊和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30元/天。对于因意外伤害诱发内在疾病发展导致的身故、身体残疾及支出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保险责任
1、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支出的,包括在公园等公共场所、老年公寓、外出旅游(限国内)、户内日常生活中的磕碰,户外被车刮伤、高空坠物砸伤、走路摔伤、电击、溺水等意外伤害,均按条款规定负责赔偿,其中意外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和住院费用,意外住院津贴按照住院天数给予补偿(一年累计最多给付180天)。
2、搭乘公交意外身故、伤残指持有效客票搭乘城市公交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伤残,理赔时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方法步骤
2018年4月20日前为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4月21日至5月20日为集中收取阶段;2018年5月21日至6月20日为集中录入阶段;2018年6月21日至6月30日为核查核对阶段。日常做好理赔服务,及时处理理赔案件,做到赔付服务达标率100%。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老年组织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开展工作,把任务指标落到实处。要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集体组织向老年人赠送“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区老龄办和中国人寿兰山支公司要确定任务指标,与年度工作同时部署、检查、落实。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镇街道、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利用中国人寿临沂市分公司制作并统一下发的宣传材料,借助新闻媒体、召开动员会议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让全社会懂得办理和赔付程序,了解“银龄安康工程”的内容,提高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努力形成个人购买、政府补贴、集体出资、企业赞助等多种形式的投保机制。
(三)建立合作机制。区老龄办与中国人寿兰山支公司要加强合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发挥各自的优势,分工协作,互相配合。要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认真解决或提出对策建议,确保“银龄安康工程”顺利实施。区老龄办对各镇街道、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进度定期进行调度,并将调度情况予以通报。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业务指导及理赔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赔尽赔。各镇街道、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区(村居)要强化责任意识,及时发现出险案例并上报,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案、第一时间理赔,使“保险”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四)实行财政补贴。区财政对每位兰山区籍50周岁(含)以上的投保人给予10元补助(有条件的镇街、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进行再补贴),并根据区老龄办提报的实有投保人数及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将财政应补助金额直接拨付到中国人寿兰山支公司。
(五)提高服务质量。各镇街道、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把此项工作纳入便民服务大厅的内容,配置相应设施,设好服务窗口。各镇街道、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老龄办和中国人寿兰山支公司在实施“银龄安康工程”中,要热情耐心、严谨细致,坚持购买自愿的原则和服务至上、理赔及时、应赔尽赔的工作要求。要严格依法办事,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遵守各种制度和程序,防止“骗保”行为和理赔不到位、不及时等现象的发生。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尊重老年人的习惯和意愿,针对老年人的特点,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及时的人性化服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2018年女性安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8〕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2018年女性安康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兰山区2018年女性安康工程实施方案
为关注妇女民生,促进妇女发展,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妇女健康权益,按照市妇联统一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开展“爱心温暖妇女 真情传递健康”女性安康工程活动。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区妇女特殊疾病风险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城乡妇女幸福指数、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二、工作内容
(一)险种名称及投保对象。女性安康工程所指险种为“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另外附加“国寿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国寿附加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费30元、50元、100元、200元(其中区财政补贴5元,其余个人承担)。享受女性安康疾病保险金额10000元至80000元不等,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额4000元至40000元,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金额1000元至8000元。投保对象为全区18—60周岁的身体健康的女性。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被医院确诊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等四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另外,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支出的,包括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外出旅游(限国内)、乘坐公交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日常生活中的磕碰,走路摔伤、车辆刮伤、电击、溺水等意外伤害,均按条款规定负责赔偿,其中意外费用补偿包括门诊和住院费用补偿。
(三)方法步骤。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3月1日—4月30日),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和启动工作;推动实施阶段(2018年5月1日—6月30日),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投保动员、集中承保等工作;核查校对阶段(2018年7月1日--31日),保险公司将对参保妇女信息核查、校对,协助区财政局做好财政补贴发放相关工作。日常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处理理赔案件,做到赔付服务满意率100%。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建立长效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务求实效。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列入为妇女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协作机制。区妇联与中国人寿兰山支公司要加强合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发挥各自的优势,分工协作,互相配合。要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认真解决或提出对策建议,确保女性安康工程顺利实施。区妇联对各镇街道的工作进度定期进行调度,并将调度情况予以通报。
(三)广泛宣传发动。全区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充分报纸、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发动活动,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实施女性安康工程的重要意义,了解工程的主要内容和给广大妇女带来的实惠及安全保障,懂得办理和赔付程序,提高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努力形成个人购买、政府补贴、集体出资、企业赞助等多种形式的投保机制。
(四)实行财政补贴。区财政局对所有参保的18—60周岁兰山区籍妇女每人补助5元,妇联根据各单位提报的实有投保人数及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将补助金额直接拨付到中国人寿兰山支公司。
(五)保障服务质量。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在实施女性安康工程中,要热情耐心、严谨细致,坚持购买自愿的原则和服务至上、理赔及时的工作要求。要严格依法办事,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遵守各种制度和程序,防止“骗保”行为和理赔不到位、不及时等现象的发生。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尊重妇女的习惯和意愿,针对妇女的特点,为妇女提供方便及时的人性化服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2018年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8〕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兰山区2018年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兰山区2018年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实施方案
为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及文明程度,根据《关于推进全省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5〕5号)、《关于认真做好全省老旧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及相关工作的通知》(鲁建发〔2016〕4号)、《临沂市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临财综〔2016〕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度重点民生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8〕3号)等文件要求,在总结试点和前期改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当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造福人民作为最大政绩,把落实重点民生事项作为硬任务,坚持“政府主导、业主参与、社会支持、企业介入”,通过公共财政支持、原产权单位和专营单位分担,发动社会资金积极资助,并与社区治理紧密结合,加快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实现“百姓得实惠、企业得效益、政府得民心”。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负责,群众参与。各街道办事处是辖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整治改造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具体落实。要充分尊重民意民愿,做好群众意愿征询工作,引导居民积极参与整治改造。
(二)统一标准,统筹规划。对实施综合整治改造的小区,要科学组织规划设计,合理确定改造内容和施工程序,明确统一建设和验收标准,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工程质量。对地下管线改造要通盘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三)先急后缓,分步实施。坚持综合平衡、逐步推进,由社区负责组织申报改造内容,各街道统筹协调,先整治改造居民要求最迫切、意见最统一的小区,然后逐步向其他老旧住宅小区扩展。
(四)改管并举,注重长效。整治改造完成后的小区,要结合实际及时组织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或者由属地社区托底进行简易的物业管理,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坚决避免“前改后乱”。
三、总体目标
2018年全面完成142个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任务,涉及建筑面积约168万平方米,居民约1.8万户。
四、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改造范围
1995年以前建成投入使用且配套设施较差、群众整治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组团、楼院),小区须位于城镇建成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住宅为多层以上楼房,主体建筑基本完好(不含危旧房),未列入未来10年内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重大项目建设等计划。
(二)改造内容
1.完善治安防控设施。安装单元防盗门,修复或安装小区电子监控,有条件的可以建立门卫值班室,增设自行车、电动车停车棚。
2.健全环卫消防设施。封闭楼内垃圾道,无露天垃圾池(台),配置封闭式垃圾桶(箱),清理楼宇间和楼道内乱堆杂物;疏通小区消防通道,有条件的应完善或增设消防栓。
3.改善小区环境设施。硬化小区内道路、广场,补植公共绿地和树木,设立信报箱,设置体育健身器材,安装物业服务和便民信息发布栏,有序划定停车位,补齐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修缮楼梯内公共门窗、台阶及楼梯扶手,粉刷楼道内墙,整修楼宇外墙并喷刷建筑涂料。经规划部门批准,依法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和经营用房。
4.改造小区基础设施。改造小区内给排水、强弱电、供暖、供气管网,同步改造楼内公共部位的相关管线,并督促专营单位尽快组织专营设施设备的改造接收。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5.其他内容。小区居民反映比较强烈、确需整治改造的其他设施。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8年3月-4月)。各街道结合前期改造经验和实际情况,在全面调查摸底和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方案,会同区财政局完成工程量清单编制以及招投标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5月-11月)。各街道继续细化方案,分期分批、稳步实施。改造过程要严格按照省、市、区对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程的相关要求,结合老旧住宅小区现状,按照《老旧小区整治改造流程指南(第三版)》要求,从设计到竣工验收,层层把关,确保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由各街道负责确定物业管理模式。
六、职责分工
(一)街道办事处
研究制定本辖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机构实施综合整治改造和验收;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将财政改造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确保项目早开工、早完工;组织社区居委会做好改造后老旧住宅小区的接收工作;组织指导改造后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换届等工作;制定落实老旧住宅小区长效管理措施。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制定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计划。
住建部门负责做好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改造项目的设计、招标、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管;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进驻老旧住宅小区开展服务。
公安部门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设计、组织推动、指导和管理;消防部门负责对消防设施使用状况进行综合判定,指导推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验收等工作;交警部门负责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施工车辆的规范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做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规划部门负责对改造过程中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物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老旧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制定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标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划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及时处理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私搭乱建、侵占绿地等行为。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改造工程的审计监督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对体育器材的安装、验收进行业务指导。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在用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对新装电梯或改造后的电梯实施监督检验。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快递企业做好快递服务网点设施补建工作。
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负责做好舆论宣传引导等工作。
供电、燃气、网络运营公司等专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的协助配合工作。
七、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集
目前,市级财政用于支持我区2018年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奖补资金预计可到位2000万元,根据市、区、街道4:3:3的比例投入资金,区级配套资金1500万元,街道配套资金1500万元,共筹集改造资金约5000万元。
除政府财政投资外,整治改造资金来源还可以从落实专营单位改造资金、协调原产权单位分担资金、政策性贷款资金、社区投入资金等方面进行考虑。另外,可在符合规划要求、保证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探索采用增建商业设施、增建公共租赁住房等途径进行融资,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综合整治。老旧小区整治改造涉及国有企业的,企业要积极落实责任,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予以积极配合,多渠道筹集整治改造资金。同时,鼓励盘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二)资金分配
市级奖补资金及区级配套资金遵循“统筹安排、客观公正、透明规范、奖补结合”的分配原则,以各街道今年改造面积、改造户数为基数,按照因素法分配,拨付计算公式为:某街道资金数额=(该街道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各街道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40%+该街道年度老旧小区改造户数÷∑各街道年度老旧小区改造户数×60%)×年度资金总额。
(三)资金拨付及使用
1.区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及时将上级和区级专项资金拨付至各街道。
2.各街道确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各项目进行造价控制,并将改造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至施工、监理等单位,确保工程顺利开展。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调整充实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街道也要相应调整充实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加快实施辖区内的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
(二)加强项目监管。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建设标准,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整治改造项目的监管,确保符合建设标准和安全质量要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改造达到最佳效益。
(三)加强施工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先设计后施工的要求,加强检查督导,积极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认真把关,优中选优,做到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要细化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前要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听取居民意见;施工中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工程时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现场责任人,坚持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加强工作考核。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督导和日常调度,从改造面积和户数、改造内容、改造标准、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方面,对各街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各街道办事处也要加强对社区的督导调度,建立定期通报、专项督办工作机制,确保综合整治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渠道,大力宣传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改造内容、方法步骤和良好效果,争取居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要将具体整治计划和工作方案在小区内广泛公示,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引导小区居民积极参与、献计献策,支持配合整治改造工作。
附:兰山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
兰山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桑立杰 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刘新坤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程万里 区住建局局长
成 员:张作伸 区文明办主任
石统明 区住建局副局长
夏继宝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李宝安 区发改局副局长、重点项目管理办主任
赵庆奎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国资局局长
李 杰 区审计局主任科员
张 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 琦 区婚姻登记处主任
王军强 区物价局副局长
于洪涛 区体育办副主任
范永胜 区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张正直 区新闻中心主任
孝文峰 兰山规划分局副局长
闫泓霏 商城规划分局副局长
丁雪健 兰山公安分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
朱中石 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谭 强 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
刘加永 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副大队长
王铭鸿 临沂城区邮政局副总经理
杜 明 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服务分中心副主任
郑晓彬 中国移动兰山分公司副总经理
马 勇 中国联通兰山分公司副总经理
张 波 兰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 刚 银雀山街道办事处城建办主任
李连清 金雀山街道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石统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8〕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兰山区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非法加油站点油品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严重污染环境,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活动,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区范围内非法加油站点进行专项治理,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
利用3个月的时间,开展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治理,杜绝非法经营汽、柴油行为,净化市场,消除安全隐患,实现成品油市场法治化、管理规范化。重点治理以下行为:
(一)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未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擅自通过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辆等销售成品油的行为。
(二)未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预核准,未通过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擅自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点的行为。
(三)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销售过程中存在偷逃税款、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的行为以及侵权使用其他企业标识等。
(四)加油站点(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擅自施工、使用的行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影响公共安全和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行为。
(五)加油站点未落实实名制销售散装汽油有关规定,形成公共安全威胁或造成案件、事件的行为。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3月30日前)。
各镇街道、经开区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违法建设加油站点、违法从事汽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销售、运输所带来的社会危害,宣传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治理的重点内容、查处措施、目标要求等,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到治理工作中来。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对严重违法案件要给予曝光。各镇街道、经开区在搞好宣传发动的同时,对非法加油站点进行详细的摸底排查,切实做到村村看、路路查,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网格化摸底排查工作格局。各镇街道、经开区对违法违规建设和销售、运输成品油的站点、车辆逐一进行落实取证,登记造册(附件4非法加油站点摸底调查表),由镇街道、经开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后于3月30日前报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各镇街道、经开区要设立违法违规加油站点举报电话,并安排专人负责。
(二)整顿治理阶段(2018年4月)。各镇、街道和经开区及有关部门对摸底排查出来的非法加油站点,根据“属地负责,部门配合”的原则,落实辖区内的主体责任,并根据摸底情况和拆除取缔任务,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措施,组织基层安监、城管、派出所、工商、交通等力量采取查封或没收经营设施、罚款、拆除违章建筑等措施,确保对非法加油站点及流动加油车等经营设施的取缔、拆除工作的完成。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8年5月)。各镇、街道和经开区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区政府将组织相关单位到各镇、街道、经开区对照台账,进行督导,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延长专项治理时间,限期整改。同时,各镇街道、经开区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本次专项行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建章立制,防止非法加油站点死灰复燃。属地政府要确立具体基层监管单位,确保对辖区进行后续监管,确保责任到人。
三、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兰山区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全区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治理工作,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通报。各镇街道、经开区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要靠上具体抓。各镇、街道和经开区都要成立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治理工作机构,按照属地治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相关职能单位对镇街道、经开区进行包片(附件3部门包镇街分工表),协助所包镇街道、经开区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对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摸底排查、集中治理、检查验收等阶段进行全程督导,随时掌握所包镇街道、经开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分析专项治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区政府将与镇、街道和经开区签订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治理责任书,各镇、街道和经开区要与社区、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将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整治工作贯穿于全年的工作中。区政府将组织安监、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管、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执法。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公布专项举报电话,确保群众参与,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和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对各种抗法、充当利益保护伞等行为,交付相关司法和纪检部门严肃查处,确保专项行动有效开展。
兰山区纪委举报电话:0539-8198258。
附件:1.兰山区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属地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3.区直部门包镇街(经开区)分工表
4.非法加油站点摸底调查表
附件1
兰山区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刘金波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董 胜 区经信局局长
管桂旭 区安监局局长
张克存区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成 员:李 伟 区经信局副局长
丁雪健 兰山公安分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
刘永强 区安监局副局长
周可宝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夏继宝 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宋永涛 兰山规划分局副局长
闫泓霏 商城规划分局副局长
徐 飞 兰山国土分局党组成员、市国土局土地整理中心综合科副科长
余广彬 兰山环保分局副局长
闵令涛 市区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公立新 兰山交通分局运管所所长
吕 艺 兰山消防大队战勤保障大队大队长
张钦雪 区电视台总编辑
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董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属地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镇、街(经开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直接负责拆除、取缔辖区内所有非法加油站点及流动车辆,彻底铲除非法加油站点及流动加油车的经营设施,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检查非法加油站点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是否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照《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非法加油站点,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的罚款。对存在危险化学品及严重易燃、易爆品等安全隐患的非法加油站点进行查处。
交通部门:负责检查成品油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是否有效。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车辆。
公安部门:负责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打击非法加油站点经营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个人非法买卖汽油等非实名制行为,是否存在非法经营犯罪、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依法查处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消防部门:负责检查非法加油站点违规储存汽、柴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不落实、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验收不合格等消防安全隐患,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经信部门:负责检查非法加油站点是否存在成品油方面核准手续,有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经销劣质和走私油品、违规促销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重点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当前汽、柴油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假冒他人名称或商标销售成品油的行为。负责检查非法加油站点计量制度、加油机铅封、加油机强制检定等工作,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国土部门:负责检查非法加油站点用地是否具备合法用地手续。依法查处非法加油站点违法占地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的非法加油站点,依法拆除未经规划许可的各类设施。
环保部门:依法查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加油站点,查看是否拥有油气回收装置,责令停业整改。
税务部门:负责对非法加油站点的偷逃税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服务分中心:对非法加油站点采取停电措施。
电视台:负责协调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热线办):将相关热线举报案件转交属地热线办进行办理。
附件3
区直部门包镇街(经开区)分工表
包片单位 | 包片范围 |
区安监局 | 义堂镇 |
兰山交通分局 | 柳青街道 |
兰山公安分局 | 兰山街道 |
兰山消防大队 | 半程镇 |
区经信局 | 枣园镇、汪沟镇、兰山经济开发区 |
区市场监管局 | 金雀山街道、银雀山街道 |
区综合执法局 | 白沙埠镇、李官镇 |
兰山环保分局 | 方城镇 |
附件4
(镇街、经开区)非法加油站点摸底调查表
报送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编号 | 所在镇街、经开区 | 名称 | 地址 | 加油机 | 油罐 | 售卖 油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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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兰山区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临兰政字〔2018〕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省编办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县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参考目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8〕101号)要求,现将《兰山区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区级共保留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21项,省垂直管理部门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2项,原《兰山区区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不再保留。凡未纳入《兰山区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今后,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及时对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1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修订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发〔2018〕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兰山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修订方案》已通过临沂市畜牧局、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技术审核,经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7日
临沂市兰山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修订方案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规划布局,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障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有效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环境保护及畜禽养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结合我区环境实际、管理水平和畜禽承载能力状况,特制定《临沂市兰山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修订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市、区委部署要求,抓住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全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机遇,围绕“畜牧产业振兴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障有效供给和增加农民收入”这一目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畜牧业新旧动能转换,充分发挥我区资源优势、产品优势、市场优势,推动全区畜牧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走在前列。
二、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原则和依据
(一)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原则;
2、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原则;
3、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9、《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办发〔2015〕17号)
12、《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1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4、《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15、《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1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7、《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
18、《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9、《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三、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类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是指兰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以下简称限养区),指兰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严格限制畜禽养殖场(小区)数量和规模的区域。
(三)适合养殖区(以下简称为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符合发展规模养殖要求的其它区域。
四、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
1、兰山、银雀山、金雀山、柳青四个街道办事处,白沙埠镇文化路以南、枣园镇永安路以南、义堂镇戈九路以东、经开区区戈九路以东整片区域;临沂祊河省级湿地公园(小戈庄河西橡胶坝至花园村橡胶坝)、兰山柳青河省级湿地公园(西北起西外环路,东南至长春路柳青河中桥,主要包括柳青河及其支流河道、水系绿化带和龙王河两侧的万亩荷塘)规划区内。
2、距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的建成区(含白沙埠镇高铁片区)边线至200米以内;农村社区、村庄等居民集中居住区的建成区边线以内。
3、饮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刘庄水库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延200米内。
4、沂河、祊河、柳青河、涑河、陷泥河、青龙河、孝河、蒙河、方城河等辖区内主要河流的河堤内侧距养殖场中心200米以内。
5、G205、G206、G327、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中线外延200米以内。
6、生态红线管控区、永久基本农田及城市发展边线以内。
7、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二)限养区
1、白沙埠镇文化路以北、枣沟头镇永安路以北至玉平连接线(含半程镇),汪沟镇229省道以南,方城镇汶泗路以南、方蒋路以西区域。
2、距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的建成区边线200至500米以内;农村社区、村庄等居民集中居住区的建成区边线至200米以内。
3、沂河、祊河、柳青河、涑河、陷泥河、青龙河、孝河、蒙河、方城河等辖区内主要河流距河堤内侧200-500米区域;刘庄水库保护区外200-500米内区域。
4、G205、G206、G327、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中线外延200-500米内。
5、限养区和禁养区发生区域重叠的,其重叠区域按禁养区管理。
(三)适养区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养区。
五、畜禽养殖三区环境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外的缓冲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限养区:在限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小区)。已建成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符合《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不达标准的由所在镇街、经济开发区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限期关闭或搬迁。
(三)适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生产能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主动意识,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限养区和适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对既有的畜禽养殖场区要落实粪污处理利用措施,对不达标的限期治理;积极推广应用养殖场除臭等畜牧生产新技术。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要制定(修订)辖区内的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停、搬迁,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复养现象的发生。环保部门负责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落实环评制度等。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合理选址布局和生态养殖技术推广,做好养殖场(小区)备案和动物防疫条件监管。住建、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本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及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养殖场(小区)给予公开曝光;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生态循环养殖典型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临兰政办发〔2018〕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兰山商城管委会:
《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生产通报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临沂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约谈是由区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与工作需要,对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1.发生死亡 1 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影响,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3.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
4.在巡查、执法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以及省、市、区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5.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打击治理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1.年内发生死亡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重大敏感时期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三)参照上述情形和工作需要,视情况约谈辖区内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遇重大活动或重大敏感时期,需调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务落实的,可紧急约谈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
第四条约谈会议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行业领域的区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
(一)需要约谈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由区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区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和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二)需约谈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的,由区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三)需约谈企业负责人的,由区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或经区安委会副主任授权,由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约谈,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四)紧急约谈可视情况确定约谈领导同志和被约谈人。
(五)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约谈。
第五条约谈程序
(一)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出约谈方案,对符合约谈条件的,提请区安委会约谈。如有多个单位需要约谈的,可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约谈。
(二)约谈方案经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向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会议的区有关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约谈原因、约谈对象、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等事项。
(三)被约谈单位和有关部门接到约谈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
(四)约谈会议首先由被约谈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再由区直有关部门提出指导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区安委会或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提出要求。
(五)约谈会议结束后印发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于30日内报区安委会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与约谈落实情况要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第六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邀请区级主流媒体参加约谈会议,适时进行报道。
第七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并抓好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8 年5月4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5月3日。
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生产通报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通过及时或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情况,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临沂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通报内容,主要是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条安全生产通报形式,主要以文件通报(包括电报或简报)、新闻发布(主流媒体、网络媒体)、会议通报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非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一般事故,由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全区该行业领域及企业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针对性措施等要求。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典型事故、敏感时期事故,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办公室向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通报,或者按照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求进行通报。
第五条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半月向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安委会通报一次全区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内容包括全区累计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分属地、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及整改情况;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执法检查企业覆盖率、行政处罚数据);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其他需要通报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下步工作措施建议。
第六条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一次全区安全生产情况,提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情况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全区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各属地单位、各行业领域发生事故统计数据情况、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原因等。
第七条区安委会在年度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通报上年度总体情况,按行业、地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规律特点,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下年度工作重点任务措施。
第八条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事故通报、区安委会办公室的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报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主要领导同志,区安委会副主任。
第九条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本行业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并与督查、巡查、约谈、重点关注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确保通报及时、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3日。
根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兰政办字〔2025〕13号),此文件有修改,有效期至2028年5月3日。修改后的内容,请查看临兰政办字〔2025〕13号的文件。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8〕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兰山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30日
临沂市兰山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管理应用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地将我区各级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解决“数据烟囱”、“信息孤岛”问题,促进协同监管,强化联合惩戒,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建立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集。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统一归集到公示系统企业名下,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及时准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关于信息公示时限的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归集到公示系统。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省、市、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及有关数据格式规范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定依据和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建立本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全面、准确归集公示涉企信息。
(三)共享应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全量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共享运用数据信息,实施信用监管、智能监管、精准监管、协同监管,建立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
三、归集内容
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主要包括:
1.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许可的准予、变更、注销、吊销、撤销信息。(1)行政许可准予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许可(审批)文书编号、文书名称、有效期起始和终止日期、许可(审批)内容、许可(审批)机关、公示期限、许可(审批)文书状态。(2)行政许可(审批)变更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许可(审批)的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许可(审批)的变更时间、变更许可(审批)的机关、公示期限。(3)行政许可(审批)注销、吊销、撤销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许可(审批)注销、吊销、撤销的日期及原因,许可(审批)机关、公示期限。
3.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企
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名称),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日期、公示期限。行政处罚变更信息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处罚变更内容、变更日期,变更行政处罚的机关、公示期限。
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抽查实施机关,抽查事项,检查完成日期、抽查检查结果。
5.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并公示的“黑名单”信息。
6.企业依法应当自主公示的信息。
7.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股权冻结信息等司法协助信息。
8.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
9.税务部门的非正常户认定信息。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归集路径和时限
(一)归集路径。涉企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的标识。
1.全区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将涉企信息共享至公示系统,或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协同监管平台(山东)归集于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核实其提供的涉企信息,对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公示信息质量。
2.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自主公示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并对自主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归集时限。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涉企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至公示系统,或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协同监管平台(山东)归集于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产生的涉企信息都要在公示系统归集。
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系统公示期限原则上为1年,其中涉及行政机关确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不再对外公示。
五、共享与应用
1.支持社会公众查询。公示系统通过统一公示查询门户面向社会公众和各类企业,免费提供每天24小时的企业信息公示查询服务;支持公示信息订阅和公示信息异议网上受理;支持电子营业执照展示和下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依法查询、使用已公示的涉企信息。经被查询企业书面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被查询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该企业选择不公示的涉企信息。
2.支持政府部门共享应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协同监
管门户实现信息归集、信息提供、信息管理、信息统计查询和数据共享。凡是能通过公示系统、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交相关书面证明,实现涉企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多方使用。从协同监管门户共享获取的相关涉企信息,主要满足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资格准入、表彰奖励、联合惩戒等工作需要,公示系统未公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共享获取涉企信息,要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则,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确定关联的涉企信息查询事项;因依法履职确需查询获取非共享信息,或共享获取超出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的,要报经区市场监管局提交市工商局或提供信息的主管部门同意。
3.实施跨部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公示系统的归集信息,建立完善跨部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按照“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从企业准入到退出全过程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各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企业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企业、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时,要将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海关失信企业、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重失信企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4.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推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记于公示系统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5.做好“双告知”工作。全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做好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双告知”工作。企业登记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企业登记注册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向后置许可部门推送,后置许可部门通过登录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获取后置许可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后续审批和监管。办理后置许可后,通过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反馈后置许可信息,记于公示系统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6.深化“多证合一”改革。涉及“多证合一”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公示系统公示,并及时推送至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各相关行政机关实时共享。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相关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
7.推进小微企业治理机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依托公示系统,升级拓展全区小微企业名录信息系统,打造小微企业“双升”战略工作平台,分级归集公开各类扶持政策、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及小微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许可审批、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
8.实施企业简易注销。在企业通过公示系统提交并公示简易注销公告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向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共享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的企业名单信息。公告期内,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及社会公众,可通过公示系统提出异议。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简易注销。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简易注销后,将注销结果信息共享至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商城、经开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企企信息归集、公示、共享、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推进工作。区直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区直各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要求,明确涉企信息提供的主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实行账户分级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行业)账户使用管理和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要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信息安全管理机制、信息查询制度规范和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要保证公示信息质量,认真核实涉企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三)加强督促检查。区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镇街、商城、经开区、区直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机制、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情况。对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本方案规定履行职责,工作推进迟缓、协调配合不力,或在推送涉企信息和使用公示系统过程中,提供信息不准确、不及时,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8年违法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8〕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制定《2018年违法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2018年违法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
违法生育类型 |
单位 |
征收标准 |
征收数额 |
法规依据 |
|
农村居民 |
城市居民 |
||||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且未在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 |
每人 |
基数的五分之一 |
2667元 |
6939.2元 |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 |
每人 |
基数的一倍 |
13335元 |
34696元 |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 |
每人 |
五千元 |
5000元 |
5000元 |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一个子女 |
每人 |
基数的三倍 |
40005元 |
104088元 |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 |
每人 |
基数的三倍 |
40005元 |
104088元 |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注:“基数”是区政府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17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696元,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335元。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第二批调整取消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临兰政字〔2018〕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 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的通知》(临政字〔2018〕68号)要求,区政府决定,2018年第二批调整取消承接行政权力事项249项,其中取消65项、承接62项、新增122项。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承接和新增的事项,要纳入行政权力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衔接落实情况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8年5月5日前报区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附件:兰山区2018年第二批拟调整取消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目录.xlsx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5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8〕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兰山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区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水资源税改革的重要意义
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通过征收水资源税,调节地下水与地表水不合理的比价关系,鼓励使用地表水,抑制使用地下水,缓解地下水严重超采的问题,确保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二是有利于发挥政府调控作用、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三是有利于增强企业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加快创新技术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在全社会形成珍惜资源、节约资源的风尚。四是有利于理顺税费关系,完善资源税制,规范财税秩序。
二、水资源税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建立完善调控合理、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合理调节用水需求,优化用水结构,规范用水秩序,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深刻认识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周密安排,确保把这项工作落实到实处。二是有的放矢,务实管用。坚持问题导向,对水资源税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分析原因,做好预案,防范水资源税征管风险,积极稳妥的推进改革试点。三是依法办事,平稳过渡。依法依规办事,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根据轻重缓急,排出改革推进时序,分步实施,确保改革的平稳过渡。
三、水资源税改革的重点工作
(一)强化基础管理,做好准备工作
1、摸清底数,源头管理。开展全区取用水户信息核实和确认工作,彻底摸清取用水户底数。对未经许可擅自取水和未安装计量设施取水的用户开展一次全面清查和治理,核实水源类型、取水地点、取水设施等信息。同时,进一步加强源头管控,规范纳税人取水许可管理,严格取水许可手续审批,全面落实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按照拉网式调查成果,及时更新台账信息,建好基础台账,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为征收水资源税打下坚实基础。(区水务局牵头,各镇街、经开区具体负责,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税务部门配合)
2、限额管理,规范计量。农业生产取用水量超过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的,超过部分由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水资源税。(区水务局牵头,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供电、各镇街、经开区配合)
加强对工业、公共供水企业等取用水监督管理,按照不同情
形制定具体的水量核定办法,确保为工业、公共供水企业等水资
源税征收提供准确、可靠的水量依据。(区水务局牵头,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供电、各镇街、经开区配合)
(二)强化征收管理,做好风险预案
1、加强征管,依法征收。税务部门与水务部门联合确认纳税人信息,并按期做好交接工作,及时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优惠政策备案等工作,确保数据信息完整准确。统筹做好综合征管、电子申报、税库银等横向联网工作,调试征管系统,确保信息系统和设备平稳运行。对各级水资源税征收机关开展试点政策和征管办法全员培训,加强纳税人政策辅导,确保试点纳税人明政策、懂计量、会申报。(税务部门牵头,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配合)
2、建立机制,防范风险。规范稽查,强化税源监控、纳税评
估、税务稽查等环节信息比对、传递和利用工作,将各类风险点
及时提交税务稽查部门,税务、水务部门根据工作规范,联合实
施专项稽查和检查,确保水资源税依法征收、足额入库。税务部门在做好征收的同时,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对出现的异常数据、对纳税人提出的异议及征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水务部门,会同水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解决,确保水资源税征收工作长期有序进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对违法取用水户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确保取用水户按照规定要求取水用水。分类制定应急预案措施,建立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及其职责范围,防范并高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税务部门牵头,区水务局、区综合执法局配合)
(三)强化信息管理,做好信息支撑
1、监控运行,分析数据。加强运行管理,完善水资源监控系
统的运行维护和保障机制,切实加大对地下水、地表水的动态监
控力度,为水资源税征管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保障。积极拓展试
点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渠道,夯实涉税数据资料基础,加强涉税
数据综合分析,编制比对预警指标,查找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税务部门、区水务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经开区配合)
2、信息支撑,共享共用。及时更新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根据水务部门移交的取用水许可登记信息,进行试点纳税人户籍登记、税目税率认定、优惠政策备案、缴税登记台账等工作,确保税务部门与水务部门双方台账信息一致、同步更新。财政、水务、税务部门要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对称反馈机制,完善水资源税征管信息的传递共享、监控预警、分析利用和相互制约、校对纠正机制。(税务部门牵头,区水务局、区财政局配合)
(四)积极跟踪动态,及时分析评估
密切关注改革运行动态,收集和掌控纳税人反映的各种问题,形成情况专报、问题专报、临时专报,及时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凡在操作层面可以解决的问题,尽快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属于政策层面的,及时向区政府或省市相关部门反映,争取支持。及时评估政策效果,全面分析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对我区的影响,评估改革试点对水资源的治理效果,测算水资源税收入变化情况和试点纳税人税负情况,评估税负承载能力。(区财政局牵头,区水务局、税务部门、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配合)
(五)密切关注舆情,营造良好氛围
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纳税服务热线等各种媒介,宣传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四、切实加大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财政、水务、综合执法、税务、物价、发改、经信、住建、市场监管、环保、国土、供电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水资源税改革推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全区水资源税改革推进协调工作。各镇街、经开区和相关部门,也要分别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保障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明确部门职责。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试点工作,
测算分析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情况,分析财政收入变动情况,跟踪反馈试点工作动态。区水务局负责提供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用水计划、用水限额等水资源及原水资源费信息;开展分户调查工作;移交纳税人信息;制定加强取用水管理相关制度。税务部门负责接收纳税人征管信息;制定税收征管措施;培训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制定应急措施等。各镇街、经开区负责水资源纳税信息、取用水户增减情况的清理核查工作,整理出试点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登记信息,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在水量核定工作方面,各镇街、经开区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纳税人所上报的用水量进行初核,各镇街、经开区将核定(初核)结果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区水务局。区水务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各镇街初核上报的水量进行复核,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税务部门对水量核定工作进行监督,建立镇街初核、部门复核和税务监管的工作制度,形成分级负责、相互监督的长效工作机制。(区住建、物价、发改、国土分局、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经信、环保分局、供电、各镇街、经开区等配合做好试点工作)
(三)强化协调配合。水资源税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积极做好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衔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改革试点各项工作。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会商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附:兰山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兰山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爱友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魏云广 兰山商城管委会副主任、区水务局局长
程明珣 区财政局局长
时秀坤 兰山地税分局局长
焦安君 市区国税局局长
成 员:沈照辉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财政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沂棱 区水务局副局长
刘廷启 兰山地税分局副局长
闵令涛 市区国税局副局长
赵欣华 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理
孙亚萍 区住建局副局长(挂职)
王军强 区物价局副局长
徐金中 区发改局副局长、服务业管理办主任
郑 岩 区园林办副主任
韩其琛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崔淑淳 区政府节能办副主任
张 宁 兰山环保分局副局长
徐 飞 兰山国土分局党组成员
杜 明 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服务中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兰山区财政局,赵欣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李官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李政发〔2018〕78号
各办公室,社区村,镇直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就我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区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要意义
社区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促进社区、村领导干部廉洁勤政,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保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社区、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健全社区、村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社区、村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切实把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大社区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力度
镇审计办要结合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文件精神。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社区、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扩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覆盖面,有效发挥审计监督在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经济秩序,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努力开展村级“主要”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村级“主要”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详细的年度审计计划,经镇党委、政府批准后,由镇审计办编制具体的审计工作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使“主要”干部在任期内都能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主要”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重点审计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财经法纪执行情况,支农惠农强农政策及农村综合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矛盾突出的热点问题,如: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集体资产处置情况,债权、债务管理情况,土地承发包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财务公开情况等。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资金和征地补偿费,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和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
对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的违纪行为,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领导,着力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党委、政府把社区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计划,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支持审计人员独立履行经济监督职能。为经济责任审计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审计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妥善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李官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各镇街、经开区水资源税取用水户水量核定(初核)工作细则(试行)
临兰政办发〔2018〕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各镇街、经开区水资源税取用水户水量核定(初核)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兰山区各镇街、经开区水资源税取用水户水量核定(初核)工作细则(试行)
为规范我区各镇街、经开区水资源税取用水户水量核定(初核)工作,扎实推进全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山东省非农业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试行)》和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各镇街、经开区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水资源税纳税人。
二、责任主体
按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镇街、经开区为取用水户的水量核定(初核)的责任主体。为确保水量核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镇街、经开区要设立工作机构,确定分管领导、承办机构及工作人员,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水量初核工作方案并抓好贯彻落实,逐步建立起水量核定(初核)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主要职责及要求
(一)调查摸排阶段
1.各镇街、经开区负责辖区内取用水户的调查摸排工作,区水务局、地税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等配合,工作中,各镇街、经开区对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税的单位和个人,逐户明确核定人员,逐一清查到户,并按行业进行分类,填写一式三份的《水资源税纳税人调查确认表》(见附表),建立清查清册,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区水务局纸质版及电子表格(其中,纸质版二份,电子版发至邮箱szdd8131511@163.com)。在调查摸排中,对无取水许可或需要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的取用水户,各镇街、经开区应登记造册,并督促其及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辖区内取用水单位无遗漏,核查数据准确无误。
2.各镇街、经开区要配合辖区内税务所对未进行水资源税申报的纳税人下达限期改正通知,责成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通知事项。
(二)日常管理阶段
1、取用水户于每季度末月20日当日将用水情况书面如实上报所属镇街、经开区;所属镇街、经开区在接到取用水户报送的水量后,按照取水水源类型于每季度末月21日-25日对取用水单位用水情况(包括水表数、水表运转状况、有无新增取水井等)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将信息整理汇总后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送区水务局(纸质版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和电子版一并发送至水务局邮箱)。同时通知取用水户当日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用水情况,并提供能够证明纳税期取用水量的计量设施图片、视频等资料。
2.对工作量大的镇街、经开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对取用水单位上报的用水情况进行核定(初核)。
3.各镇街、经开区要及时掌握辖区内有无新改扩用水项目及取用水单位用水增减变化、计量设施运行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区水务局,并督促取用水户及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4.各镇街水资源税取用水户的水量核定(初核)工作,由驻镇街地税所进行监督,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取用水单位情况汇总表
附件:
取用水单位情况汇总表
年季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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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税源编号 |
单位名称 |
本季度水量 |
水表数 |
水表运转 情 况 |
新增水井 情 况 |
抄表时间 |
抄表人员 |
备注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临兰政发〔2018〕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市、区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以及各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兰山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一)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2016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印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纲领性文件。之后,省委省政府出台了我省的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1月,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0月以来,省、市、区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当前我区正处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的关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风险管控、系统治理原则,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科学的风险管控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大力提升全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明确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党委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党委、政府班子相关成员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党委、政府(每季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定期到基层或企业检查督导、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划,在统揽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安全准入标准,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体系”建设,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人社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四)明确属地和网格化管理责任。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实行“网格化、实名制”管理,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和落实属地管理及部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安全生产信息员、巡查员、宣传员的作用。
(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按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严格落实并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职权管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确保按规定数量和资格要求配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三、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七)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城乡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责任,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落实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力度。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降低安全风险。综合运用安全、环保、节约、质量等手段,倒逼化工、粉尘、冶金有色等企业转型升级。积极开展“科技兴安”,利用新材料、新科技、新工艺,推进自动化换人、机械化减人,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八)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级政府加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投入,落实配套资金,统筹管理和使用好安全生产及应急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监督企业严格按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确保专户储存、专项使用。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加强责任保险市场监管,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能力,提高企业抵御风险能力。推进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积极开展工伤预防。
(九)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升全民安全意识。结合企业“两个体系”建设进车间进班组,大力开展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全员安全生产培训。突出企业危险岗位、关键环节一线员工的现场安全培训。建立“逢查必考”制度,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采用随机抽考、提问、实操的方式,检查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的掌握情况,以考促培,倒逼企业全面加强培训,防止“三违”。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执法检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开展农民工全员安全培训。在全区企业推广“岗前安全宣誓”活动。继续打造“安全生产月”活动品牌,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深化安全文化建设,大力开展安全知识“七进”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
(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安全生产力量,从机构建设、人员编制、干部配备、工作经费及设施设备等方面予以保障。部门、镇街和开发区等单位要保持监管执法干部相对稳定。开展执法业务培训,加快解决安监执法队伍专业技术力量不足问题,开展以现场实操为主的基层执法人员实训,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新录用执法人员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在岗执法人员培训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2学时。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有执法权的单位,现场执法人员持证(行政执法证)上岗率达到100%。开展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执法工作人员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扎实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继续深化双体系建设,突出企业主体,以推进“两进四化”的方式把工作抓实抓细,严防“两张皮”、走形式。(“两进”:促进双重预防机制进班组、进岗位)。通过建设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管理先进班组,督促企业突出抓好班组安全管理(“四化”:通过开展基层调研、标杆企业探索、安全专家支招等多种形式,把双重机制抓实抓细,实现体系操作简便化、企业落实全员化、风险管控标准化和隐患治理闭环化)。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两个体系建设要统一要求,同步推进,一并检查,避免一条腿走路。
(十二)扎实推进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督促企业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开展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治理。鼓励企业聘请专家排查隐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规章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十三)强化隐患治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公开曝光、严肃问责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度,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照高标准予以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加强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和重点领域工程治理。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市规划安全风险的前期分析,建立合理规划、有序实施协调管理、预防治本的城市安全体系。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大型户外广告、玻璃幕墙等的安全检测和维护。严格管控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校车、船舶等,加强其安全技术装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使用,保障其安全性能。
(十五)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健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资质条件公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从业规范,由企业自主选择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大力开展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推广企业聘请专业机构实行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提升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安全素质,提高企业应急救援能力,降低企业事故率。严格监管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和质量,全面提升机构服务水平。
五、严格安全生产执法监察
(十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相关单位配合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强化执法监察,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突出预防为主,强化治本攻坚,各相关部门要不间断地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排查。重点抓好商贸物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涉氨制冷、粉尘涉爆等领域及事故易发环节和关键部位的安全整治,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实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
(十八)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规范化。强化依法监管,在全区推进实行安全生产“痕迹化”管理运行机制。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执法监察、复查验收、行政处罚、宣传培训、事故调查处理全部做到“痕迹化”,用文书、影像等详实记录和反映安全生产工作过程,确保依法监管、文明执法。依法运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罚款、查封或扣押等行政措施,严格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
(十九)应急预案全覆盖。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全面掌握各类应急预案、队伍和资源情况,通过应急预案审查和备案,促进相关应急预案间的衔接。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行政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导协调、综合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督促企业制定完善本企业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做到所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都有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督促企业按要求完成应急预案评审、备案。
(二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演练,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各有关部门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本行业(领域)主要特点和易发事故环节的专业应急演练或综合性演练。企业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车间、班组的应急演练要经常化。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要加强应急培训,提高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避险、逃灾、自救、互救能力。建立舆情监控制度,制订应对预案,防控因舆情处置不当造成重大影响。
(二十一)增强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保证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到岗到位,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落到实处。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区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在全区形成以专业队伍为骨干、专兼职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化和技术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区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和区级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库,提升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和物资保障水平。
七、强化安全生产激励约束
(二十二)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完善考核制度,统筹整合、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对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镇街、经济开发区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有关部门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防止事故、事故抢险、监管执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干部纪实加分或表彰奖励。
(二十三)严格落实事故报告、查处和责任追究。严格事故报告制度,依法依规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准确定性,分清责任,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对事故暴露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和跟踪落实。对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对重大隐患整治措施不力的单位实行警示通报,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十四)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实行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信用与项目立项、用地审批、银行贷款、证券融资等挂钩联动,对安全生产信用好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和保障。对事故处理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