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山区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临兰政发〔2018〕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6日
兰山区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兰山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7-2020年)》(兰发〔2017〕11号)要求,制定该计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和实名制,深入推进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推广民生事项“整链条”办理模式,切实推进部门自建政务服务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数据集成,优化审批环节和流程,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政务环境。规范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推进“两单”融合。(牵头单位:区编办、区发改局、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2、全面深化机构改革,优化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整合职能相近的机构,解决机构设置过细、部门各自为政和职能交叉等问题。(牵头单位:区编办)
3、推动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推行事中事后监管“六双”模式,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信息化+标准化”全覆盖。(牵头单位:区编办、区市场监管局)
4、深化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府部门间的应用,实现“一个部门发照、所有部门流转”。(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5、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执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成区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公示,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
6、建立健全村级自治管理制度,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7、打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健全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开展涉金融领域问题专项治理,规范政府举债行为,优化金融生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做好信访问题就地解决、“雪亮工程”延伸应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公安基础建设三年攻坚战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扎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牵头单位:区政府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信访局、区公安分局、区食药监局)
8、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蓝天、绿水、净土保卫战,开展散煤、“散乱污”企业专项治理行动,统筹推进扬尘治理、机动车治理和秸秆禁烧,严格落实“河长制”,深入贯彻落实“水十条”、“土十条”。(牵头单位:兰山环保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
二、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9、出台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认真进行合法性审查。(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办)
10、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定期发布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及时公布已出台的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做好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建立全区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办)
11、结合机构改革推进情况,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办)
三、健全依法决策制度机制
12、编制公布区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办)
1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办)
14、完善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强化区委、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考核管理,提升法律顾问履职能力。(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办)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5、根据中央和省市改革部署要求,结合机构改革,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完善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牵头单位:区编办)
16、深入推进执法信息统一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真实、规范、完整记录,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做出前全部经过法制审核。(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办)
17、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理顺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关系。(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办)
18、强化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动态管理,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完善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办)
19、不断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和科技建设等方面的投入。(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0、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调查等工作。自觉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21、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进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计划,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制度。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活动,依法纠正行政许可(审批)领域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办)
22、强化预算绩效考核管理,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23、继续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强新旧动能转换、“三大攻坚战”、全面从严治党等领域的审计监督。(牵头单位:区审计局)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4、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大问题的治理。(牵头单位:兰山公安分局、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兰山环保分局)
25、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理性按程序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信访局)
26、深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强化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加强统计分析,加大纠错力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办)
27、落实《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推动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办)
28、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推行“互联网+人民调解”模式,巩固和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打造人民调解便民化平台。(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29、推进“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规范信访工作程序,集中开展信访积案排查化解,推进网信系统平台建设,建立“诉访分离”和“分类处理信访问题”衔接工作机制,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牵头单位:区信访局)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0、强化政府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增强政府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能力水平。(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31、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增强新录用公务员的法治理念。(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32、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题培训。(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办)
八、加强组织保障和完善落实机制
33、落实党的十九大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将法治政府建设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要及时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情况,并将报告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办)
34、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展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强化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提升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公众认可度。(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办)
35、大力开展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区政府法制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就业等相关服务的机构。属于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中内设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规定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入住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残疾人应当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是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对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对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监督。
第五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及服务需求,制定并实施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将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置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帮助。
第二章服务提供
第八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接收残疾人,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前,应当对残疾人服务需求、身心状况等与服务相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和评估结果制定适合的服务方案,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对接受服务的残疾人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服务方案。
第九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般载明下列事项:
(一)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残疾人或者其代理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业务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等的监督。
第十一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接收的残疾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 对于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残疾人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其特点,配备专业人员帮助其进行适当的社会康复和职业康复。
对于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就业等服务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可以组织开展适宜的辅助性生产劳动项目,并与参与劳动的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医疗服务。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诊疗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设置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室等方式,为残疾人获得和使用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残疾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其中,对于智力障碍、精神障碍残疾人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服务。
第十六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适合残疾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尊重残疾人民族风俗习惯、保障服务对象的人身权益。
第十八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因歇业、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暂停或终止服务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残疾人服务机构妥善处理后续事宜,最大限度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无障碍环境等管理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
残疾人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实施财务管理,依法建立会计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要求,为残疾人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建立基本信息档案,一人一档,并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保护残疾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申请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接受和使用捐赠物资等,应当遵守慈善事业有关法律法规。
残疾人服务机构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补助的,应当专款专用,有详尽的使用记录,并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资产使用、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照料、护理、膳食、特殊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机制,并在公共区域安装实时监控装置。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处理程序处置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有完整的过程和应急处理记录。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等多种方式,加强与登记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通过书面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行业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运行情况等进行专业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资助扶持、分级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经常听取残疾人及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残疾人及家属对于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三十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服务对象的重大事项。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举报和投诉制度,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业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定期开展残疾人服务机构行业统计分析工作,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纠正,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残疾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的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者未经过岗前培训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人以及其他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2018年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8〕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2018年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兰山区2018年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区2018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全面禁烧,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4〕47号)、《临沂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规定》(临政发〔2015〕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原则,着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综合利用力度、机制创新力度、政策引导力度、执法检查力度,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步伐,促进“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禁烧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民应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树叶、荒草等一切可燃物。
2.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是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开展工作。
3.坚持部门配合原则。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树立“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全面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4.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4〕47号)、《临沂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规定》(临政发〔2015〕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符合本地实际的奖励处罚措施。
二、目标任务
坚持“政府领导、上下联动”的方针,突出重点、落实措施,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通过全面落实秸秆禁烧措施,力争实现全区“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黑一块田”及国家卫星遥感监测零火点的目标,2018年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三、时间范围与工作步骤
(一)时间范围
在全区实行全年秸秆禁烧和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重点禁烧时段是夏收、夏种和秋收、秋种时节。努力做到禁烧全覆盖,秸秆综合利用取得新成效。
(二)工作步骤
全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分为组织发动、巡查执法、总结考核三个阶段。
1、组织发动阶段(5月17日至5月28日,9月1日至9月20日)。召开会议,制定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制、包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机构、人员、车辆、经费“四落实”。逐级签订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责任书,农户之间签订禁烧联保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形成纵向贯通、横向联动、行动迅速、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面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各责任单位按照要求积极组织项目实施,青贮项目和秸秆收储项目必须在作物收获前准备完毕,进入作物收获期,项目全面实施。
2、巡查执法阶段(重点巡查阶段:5月29日至7月20日,9月21日至11月30日;日常巡查阶段:非作物收割时期)。夏秋作物收获期间坚持领导带班,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区、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层层派出禁烧巡查组,组建巡查队昼夜巡查,驻村驻地督查指导,依法查处违规焚烧行为。区直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包片督查制度,确保“不见火光,不见黑斑”。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区直相关部门要每天上午9时前向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前一日巡查督查工作情况。非作物收割期间各禁烧巡查组不定时巡查,严防错时焚烧。
(三)总结考核阶段。8月20日前区禁烧办组织对夏季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进行考核,12月20日前区禁烧办组织对全年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将总结材料及时报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实施项目
(一)秸秆青贮项目(责任单位:区畜牧兽医局)
加快推广秸秆青贮、氨化和发酵技术,扶持发展一批秸秆饲料加工企业,努力提高秸秆饲料化利用水平。对按规定标准新建设青贮池200立方米以上,且当年开展秸秆青贮业务的畜牧养殖场(户),经验收合格的,按每立方米池容5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25元)的标准给予畜牧养殖场(户)补助,同一养殖场(户)年度享受区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秸秆机械化还田项目(责任单位:区农机局)
整合上级农机补贴专项资金,向大型秸秆还田农机具倾斜,引导鼓励农民购买使用秸秆还田机具,不断扩大秸秆还田作业规模,特别是在适宜机械化作业的地区进一步提升机械化粉碎还田、耕翻灭茬等集成技术的应用水平。在秸秆切碎还田项目上,农机合作社安装智能监测设备的联合收获机在进行作业时,纳入区农机局的智能监测系统进行统一监控管理,没有纳入监测系统管理的作业数据,不予承认。经验收合格的农机合作社,按实际作业面积给予每亩25元(市、区财政分别补贴15元、10元)的补贴。
(三)秸秆收储运项目(责任单位:区农机局)
以村社区、农机合作社为依托,在全区建立秸秆收集、打捆、存储、运输体系,实现秸秆综合利用,区政府在以下四个方面给予财政补助。一是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负责本区域内秸秆储运点的建设、管理。白沙埠镇、枣园镇、半程镇、李官镇、义堂镇要在辖区至少新建1个,汪沟镇、方城镇要在辖区至少新建2个(建设标准见附件3),新建存储点经区政府验收合格,区财政补贴15万元(新建收储点年收储秸秆2000吨以上)。对收储效果特别好,规模特别大的收储点,超出2000吨部分给予每吨40元(区财政每吨20元、镇街财政每吨20元)的补贴。二是对购买进入省产品补贴额一览表的秸秆打捆机械的,按照同等型号国家购机补贴标准给予重复补贴。三是对实行秸秆打捆等方式收集的,按照每亩30元(区财政每亩20元、镇街财政每亩10元)的标准给予储运补贴,由各镇街、经济开发区政府进行考核。四是秸秆收储打捆点按标准要求(年收储量2000吨以上)对秸秆进行有机肥生产处理的,经验收合格,区财政按照每吨4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与国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主动对接,并采取不同形式鼓励农机合作社购置秸秆收集设备,与合作社签订统收、统集、统耙合同,发动各村将合作社打捆的秸秆储存运输,真正变废为宝,迅速消除火点隐患。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搞好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标语、过街帘、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专题,电视上要有滚动字幕。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向学生发放《小手拉大手致广大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向农户发放《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组织流动宣传车,同时要加大宣传标语的刷写密度,每个自然村标语不少于30幅,每个村(社区)要在广播喇叭中宣传秸秆禁烧一天不少于3次。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每周向区禁烧办报送2篇宣传稿,区禁烧办择优推送市禁烧办工作简报。区禁烧办要编发《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简报》,及时通报情况。通过宣传,使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小组。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镇长(主任)为成员的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成立督导巡查组。夏收秋收期间,区政府抽调相关人员脱离原工作岗位,成立1个督导组、9个巡查组,包镇街道对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巡查。督导组指导全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在禁烧高峰时段,既查属地单位工作推进措施,又查部门和巡查职责落实。巡查组以机收进度、留茬高度、秸秆收集离田速度、秸秆焚烧为重点,包片24小时巡查。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在辖区建立1处秸秆监测点,公布举报电话,配备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汇总各巡查队伍及村社区上报的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信息,确保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到位,杜绝焚烧秸秆现象的发生。
3、成立督查考核组。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督查考核组,负责区直各督导巡查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考核。
(三)制定工作方案。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各成员单位要结合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方面的工作实际,根据区委、区政府对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制定2018年度工作方案,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各有关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秸秆禁烧督查、材料上报、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安排等具体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四)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技术指导。针对秸秆综合利用的不同方式和途径,研究完善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配套措施。落实好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秸秆收储机具的补贴力度,对收储点购买的秸秆打捆机等收储设备做到优先补贴,应补尽补;加大区、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资金投资,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的融资机制。要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新机具和新技术的研究推广,积极引进先进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强对基层农机服务组织的发展和指导,加快秸秆气化、肥料化、饲料化等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成立技术服务小组,定期对秸秆切碎还田作业人员和秸秆收储人员开展培训,加强在机械操作、技术标准、机械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五)实行网格化管理,层层落实责任。
1、层层签订责任书和农户联保责任书。秸秆禁烧实行“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辖区内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区政府与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与村(社区)、村与农户要层层签订秸秆禁烧目标责任书和农户相邻地块联保责任书,实行网格化管理,将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村(社区),落实到人、到地块,切实做到全覆盖,消除工作盲区、死角。
2、建立“三包四定”责任制。建立区直有关单位、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人、社区干部、村干部“包镇街、包村、包户、包路段”和“定人员、定地块、定责任、定奖惩”制度。做到每个地块有人盯、有人守、有人管,24小时不间断。
(六)强化责任追究与奖惩。
1、严惩第一把火。被确定为全市第一把火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镇街道相关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包镇街巡查单位及负责人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对着火点的村(社区)支部书记予以免职、村主任予以停职。被确定为全区第一把火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将在该单位召开三级干部现场会,镇长(主任)在会议上公开检讨,责成党委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意见上报区委、区政府。被市级以上通报第一把火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罚生态补偿金30万元,被区通报第一把火的罚生态补偿金20万元,之后每被通报一个着火点的扣罚生态补偿金10万元。
2、同一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出现2个及以上火点(市级通报)的,对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火点所在村(社区)支部书记予以免职、村主任予以停职。
3、对被市发现并通报的着火点,区派巡查组未发现、未报告的,对巡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对巡查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
4、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村社区及农户按照签订责任书的规定,落实责任制。按照有烟必查、有火必罚、有灰必究的原则,严格执法,谁烧罚谁,烧谁罚谁,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依照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标准(每处焚烧秸秆火点可处罚责任人500-2000元),严罚露天焚烧秸秆责任人,强化执法,从严治烧。对因焚烧秸秆影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以及恶意纵火陷害他人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附件:1、兰山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兰山区秸秆禁烧督导组和巡查组成员名单;
3、秸秆收储中心建设工程;
4、小手拉大手携手护环境—关于秸秆禁烧致广大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5、致广大联合收割机手的一封信;
6、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附件1:
兰山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沈如茂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周兴金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王行军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兰山分局局长
张成虎市交警支队副县级侦查员、直属二大队大队长
安伯忠市交警支队副县级侦查员、直属三大队大队长
胡梁勋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臧艳丽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王金生区农业局局长
闫德龙区畜牧兽医局局长
顾宝忠区农机局局长
张洪群兰山环保分局局长
程明珣区财政局局长
巩世昌区林业局局长
管桂旭区安监局局长
刘广华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区农业开发办主任
石增辉区粮食局局长
姜良府兰山交通分局主持工作
刘英娣区科技局局长
张国交警直属一大队大队长
宋家亮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户服务中心主任
施文山兰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宋瑞广银雀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孙鹏飞柳青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刘存才白沙埠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继芳枣园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曹景强半程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房庆良李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振超义堂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房师良汪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刚方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传栋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秸秆禁烧办公室和秸秆综合利用办公室,王金生同志兼任秸秆禁烧办公室主任,闫德龙、顾宝忠同志兼任秸秆综合利用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兰山区秸秆禁烧督导组和巡查组成员名单
一、督导组
组长:周兴金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王金生区农业局局长
顾宝忠区农机局局长
孙立庆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联络员:李浩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科员
二、巡查组
巡查一组:义堂镇
组长:姚贵东区粮食局副主任科员
成员:宋远飞区粮食局科员
联络员:颜诚区粮食局科员
巡查二组:柳青街道
组长:宋晓丽兰山环保分局副局长
联络员:李明明兰山环保分局科员
巡查三组:白沙埠镇
组长:黄 涛区农业开发办副主任
成员:郭扬区农业开发办办公室主任
联络员:赵文鹏区农业开发办科员
巡查四组:枣园镇
组长:李峰区农机局主任科员
成员:徐宏区农机局审计科科长
联络员:洪伟区农机局推广站副站长
巡查五组:半程镇
组长:刘广东区林业局副局长
成员:吕晓军区林业局林政科科长
联络员:武善庆区林业局林政科科员
巡查六组:李官镇
组长:王晓军兰山交通分局路政管理办公室主任
成员:郭治江兰山交通分局科员
联络员:祖楠兰山交通分局科员
巡查七组:兰山、银雀山街道,经开区
组长:靳世伟区安监局副主任科员
成员:顾艳杰区安监局应急办主任
联络员:宗焕业区安监局综治信访办主任
巡查八组:汪沟镇
组长:刘伟区农业局副局长
成员:王洪健区农业局科教科科长
隋开斌区农业局生态科科长
孙然峰区农业局发展规划科科长
孔德军区农业局科员
联络员:邬中宝区农业局环保站站长
巡查九组:方城镇
组长:刘荣海区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成员:王永进区畜牧兽医局技术服务中心主任
联络员:于军区畜牧兽医局饲料监察科科长
附件3:
秸秆收储中心建设工程
以生物质发电等秸秆综合利用企业为依托,国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等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划片收储、集中转运、规模利用”的原则,完善“企业+镇街收储中心+村级收储点+农户”的收储运营模式。在各镇街通过合作社或农户建设收储中心,对达到建设标准的收储中心,区政府给予财政补助用于收储点的基础建设和设备购置。
1、建设区域
根据秸秆资源分布、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全区7个重点镇建立9家秸秆收储中心。
秸秆收储中心建设计划表
序号 | 镇街 | 收储点数量 |
1 | 白沙埠镇 | 1 |
2 | 枣园镇 | 1 |
3 | 半程镇 | 1 |
4 | 李官镇 | 1 |
5 | 义堂镇 | 1 |
6 | 汪沟镇 | 2 |
7 | 方城镇 | 2 |
合计 | 9 |
2、建设规模
通过标准化建设达到每个收储点年收储秸秆2000吨以上的能力。
3、建设标准
(1)场地:20亩以上,三通一平良好,交通便利,距离最近的市、县级公路不超过3公里,场地上方无高压线。
(2)管理人员至少3人,办公用房至少2间。
(3)透视化的隔离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2米。
(4)至少配备秸秆打包机1台或打捆机4台套(含动力机械)、抓草机1台、称重量不低于15吨的地磅1台。
(5)监控设施:配有可监控中心各个角落的监控系统且能够连接互联网。
(6)排水、消防设施:场地内不能存水,修建有排水沟。备有消防泵,建有直径30公分以上的深水井,或可借助周边河流用于消防供水。
附件4:
小手拉大手 携手护环境
—关于秸秆禁烧致广大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家长朋友们:
您们好!小麦收割季节又到了,全区也进入了禁止焚烧秸秆的关键时期。禁烧秸秆对保护生态家园特别重要。
焚烧秸秆至少有四大危害。一是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秸秆焚烧会导致空气中悬浮颗粒数量明显升高,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秸秆焚烧产生大量二氧化碳,还会加剧大气的温室效应。二是引发火灾,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秸秆焚烧,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在村庄附近,一旦引发火灾,往往很难控制,群众生命财产将遭受巨大损失。三是焚烧秸秆形成的烟雾,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可见范围降低,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航空安全,影响乘客生命安全。四是破坏土壤结构,造成耕地质量下降。焚烧秸秆能直接烧死、烫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同时会加重土壤板结,直接影响农田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家长朋友们,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请大家响应号召,不焚烧农作物秸秆,共同营造环境靓丽的家园,让孩子们拥有蓝天、绿地、碧水,拥有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附件5:
致广大联合收割机手的一封信
广大联合收割机手朋友们:
近年来,由于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政策的大力实施,兰山区收割机数量快速增加。收割期间,加上外地来我区跨区作业的,短期内收割机较为集中,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部分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思想上、操作上疏忽大意,往往造成事故。为了你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为确保我区大气环境不受污染,资源能够循环利用,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特作如下要求和提醒:
一、努力提高收割质量。每到农忙时节,狼烟四起,浓雾迷漫,秸秆露天焚烧既浪费资源又污染大气,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对人体健康极为不利,严重影响和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减少和降低焚烧秸秆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土壤的破坏,消除火灾隐患,我区将强化农机作业管理,割茬高度一定不能超过10公分。
二、时刻注意安全生产。作业或移动前请做好各项安全检查,使机具始终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希望你们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操作,严禁疲劳驾驶,严禁机车带病作业,严禁超速驾驶,一定要驾驶证、行驶证、跨区作业证齐全。
三、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秸秆露天焚烧是社会的公害,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为清除公害尽一份心,出一份力。我们每一个联合收割机操作手,都要积极投身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行动中来,自觉将收割后的留茬高度降到10公分以下。收割期间,请不要哄抬价格、竞相压价、欺行霸市,从我做起,相互监督,以主人翁精神确保社会的安宁、和谐。
祝你们在作业期间平安顺利,生活愉快
!跨区服务热线:区农机局0539—8302811
附件6:
致农民朋友一封信
广大农民朋友们:
长期以来,你们辛勤耕耘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此,向你们表示亲切的慰问,并致以崇高的敬意!夏收季节即将到来,“焚烧秸秆危害大,综合利用好处多”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希望你们通过这封信进一步了解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认识焚烧秸秆的巨大危害,自觉禁烧秸秆,实施综合利用。
一、露天焚烧秸秆浪费资源。农作物秸秆是具有多种用途和可再生生物资源,秸秆中氮、磷、钾含量相当于化肥施用量的1/5,可以作为肥料还田;每2吨秸秆相当于1吨标煤,可用于发电和生产沼气;秸秆含天然纤维,可以用于造纸、板材、工艺品等生产;秸秆中含有丰富的营养物质,每4吨秸秆相当于1吨粮食。同时,秸秆中的有机物质和氮养分在焚烧过程中丧失殆尽,只留下一些钾素和多呈不溶解状的磷素,难以被农作物吸收。
二、露天焚烧秸秆危害大。一是污染空气环境。焚烧秸秆时,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污染指数达到高峰值,其中二氧化硫的浓度比平时高出1倍,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比平时高出3倍。二是危害人体健康。焚烧秸秆引起的烟雾对患有呼吸道疾病的人特别是老年人影响很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严重时可能使支气管炎、哮喘等疾病复发。此外,秸秆焚烧后产生的气体对眼睛危害也很大,严重时能导致眼睛出血,引发结膜炎等眼疾。三是引发火灾事故。焚烧秸秆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村庄、树林附近,一旦引发大火,后果不堪设想。四是引发交通事故。焚烧秸秆产生滚滚浓烟,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可见范围降低,直接影响民航、铁路、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五是破坏土壤结构。秸秆焚烧入地三分,地表中的微生物被烧死,腐殖质、有机质被矿化,降低土壤肥力,加重土壤板结,加剧干旱,农作物的生长因而受到影响。六是破坏地方形象。焚烧秸秆所形成的滚滚烟雾、片片焦土,是对一个地方的环境形象的严重破坏。
三、露天焚烧秸秆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农民朋友们,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创造良好空气质量、禁烧秸秆作出积极贡献!
最后,我们衷心地祝愿广大农民朋友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2018年度全区审计(调查)项目计划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18〕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8年度审计(调查)项目计划》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认真准备、积极配合,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
兰山区2018年度审计(调查)项目计划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加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要求,进一步突出审计重点,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二、主要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重大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合理确定年度审计项目,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突出问题导向和成果导向,始终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角度考虑和安排部署审计工作,集中力量开展好重点领域、重点资金和重点项目审计,更加有效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二)依法尽责,量力而行。要聚焦主责主业,根据人力资源情况,合理确定审计项目数量和范围,不得超出自身承担能力安排审计项目,为统筹上级审计机关和党委政府交办的重大审计事项、政治学习及人员培训等留出余地,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三)协同审计,推进融合。以政策落实跟踪审计、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为平台,不同类型审计项目同步安排、协同实施、结论互认、成果共享;同类和相同性质的项目在审计范围和实施时间安排上适当集中,便于审理和汇总,提高成效。
三、具体审计项目计划安排
2018年全区计划安排审计(调查)项目5项,具体包括:
(一)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省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推动中央、省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以推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资金、项目、政策和重大改革任务推进情况为抓手,推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聚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持续开展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重点审计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时间安排:按市审计局审计方案要求时限上报跟踪审计专题报告。
(二)区级预算执行审计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促进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和推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为目标,加大对重点改革领域、重点环节以及热点难点问题的审计力度。在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重点关注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落实、重点改革任务推进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决算草案编制、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与安全运行等情况。对区财政局组织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区编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四个系统2017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和2016年至2017年预算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四个系统的审计(调查)由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实行省、市、县(区)三级联动审计,成果共享。
时间安排:2018年2月底开始实施,5月底结束并出具审计报告,7月份分别向区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4个行业系统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按照市审计局要求时限上报。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区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促进领导干部依法作为、主动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监督领导干部履行发展、环保、民生、安全等责任情况。根据市审计局授权,对一名市管干部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区委组织部委托,对21名区管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中离任审计16名、任中审计5名。
时间安排:根据市审计局授权、区委组织部委托和区审计局工作安排进行。
(四)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区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为目标,对茶山闸除险加固工程、临沂一小岔河校区建设两个项目进行决算审计。重点关注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及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促进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节约建设资金,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时间安排: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区审计局工作安排进行。
(五)村社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区定)
审计目标和重点:以规范村社区干部经济行为和村级财务管理为目标,组织镇街道审计办对185个村社区187名村社区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揭露和查处村社区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时间安排:根据市审计局审计工作方案要求进行。
根据上级审计机关计划编制要求,上审下项目未列入区级审计项目计划。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审计项目计划。要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审计目标、重点和相关要求。严格现场管理,认真做好业务培训,强化进度控制,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分工和责任,加强执行情况调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切实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要积极创新审计方式方法,聚焦审计重点,着力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要加强调查研究,把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透,把审计建议写好,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
(三)确保审计质量。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把牢审计质量“生命线”。严格规范审计行为,落实分层级审计质量控制责任,加大复核、审理力度,加强对审计质量的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半发〔2018〕68号
经镇党委会议研究,认为半程镇科协第八届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合法,选举结果有效,特此批复。
决定任命姜良广同志担任半程镇科协第八届委员会主席;周文华 雷明贵 杨爱龙等3名同志担任副主席;徐桂清 杜庆涛 李自君刘昊伟范征世等5名同志为委员;秘书长由徐桂清同志兼任。
中共半程镇委
2018年8月3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兰山区第一批“一次办好”事项清单的通知
临兰政字〔2018〕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鲁厅字〔2018〕3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公布我区第一批“一次办好”事项清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布“一次办好”事项清单
《兰山区第一批“一次办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共计37个部门单位1005项(其中,行政权力事项中的“一次办好”事项803项、公共服务事项中的“一次办好”事项202项)。7月31日前,区政府职能办要将《清单》分别在区政府、区编办网站予以公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在门户网站公开本单位“一次办好”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二、持续推进“一次办好”改革
区直部门单位要以群众和企业需求为导向,通过精简申请材料、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实现全程网办等具体措施,不断扩大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好”范围,并做好第二批“一次办好”政务服务事项的梳理公布工作,切实提高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的便捷度和满意度。
三、切实履行“一次办好”服务职责
《清单》公布后,区政府职能办要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以及部门单位职责任务调整等情况,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终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确保从事项办理实现“一次办结、群众满意”。
附件:兰山区第一批“一次办好”事项清单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9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临兰政字〔2018〕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 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18〕97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临政字〔2018〕113号)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全区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四次经济普查的目的和重大意义
第四次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次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物质保障,依法依规开展普查,确保普查各项工作协调有序进行。
二、准确把握第四次经济普查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第三次经济普查以来,全区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经济总量越过900亿元大关,2017年达到936.8亿元;产业结构实现了由“二三一”向“三二一”的历史性转变,第三产业成为经济发展第一大产业;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硕果累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走在前列、由大到强、全面求强的总体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经济体量增大、新兴经济增多,给第四次经济普查提出了新的课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单位数量明显增多。与2013年第三次经济普查相比,全区工商注册法人单位和个体户由10万多户增至2017年底的15万多户,2018年底普查单位总量将接近16万户,普查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二是普查内容明显增加。此次国家普查方案增加了企业(单位)资产负债、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和规模以下单位经济方面的核算指标,同时我省增加了反映“四新经济”、文化创意、体育产业、医养健康等内容,普查登记要求有了较大提高。三是普查难度明显增大。服务业单位数量多、变化快,城镇经济特征明显,大量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分布在城镇楼宇之中且变化频繁。四是登记要求明显提高。这次普查由普查员使用PAD现场逐户对普查对象进行地理信息定位,对基本信息和经济指标进行录入与审核,由普查对象电子签名后在线上传,对普查员专业技术要求显著提高。
各级、各部门要提前谋划各项准备工作,重点在机构组建、人员力量、经费保障、工作督导上加大力度,确保组织领导有力、工作措施明确、普查任务与工作力量匹配,扎扎实实完成好各阶段普查工作任务。
三、全面掌握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兰山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普查时间安排是:2018年7月-8月,选聘并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开展普查区划分与绘图、编制清查底册;8月-11月,实施单位清查;11月-12月,登记准备。2019 年1月-3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普查登记;2019年3月后,开展普查数据审核和验收、数据汇总、质量抽查与评估、数据发布、资料开发、普查总结等工作。
四、切实加强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四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的兰山区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编办、区综治办、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市国土局兰山分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有关服务业方面的事项,由区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表彰方面的事项,由区人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地理信息资料共享和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市国土局兰山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商城分局和区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和基层自治组织名录以及相关地名地址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利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服务经济普查工作的事项,由区综治办协调;涉及商城各类市场内单位的普查工作,由兰山商城管委会协调。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各镇街(经开区)、村(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解决人员、经费、交通、设备等保障。要充分利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优势,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工作队伍。有条件的镇街(经开区)、村(社区)可采用向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两员”不足问题。
五、全力保障和落实普查经费
全区第四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两员”报酬要及时足额下发,不得拖欠。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实行全程质量管理,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信用互认。纪检、监察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区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依托电子地理信息,全面建立完善电子普查区地图。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建立健全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和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要求以及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充分利用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资源和渠道,向管理对象宣传经济普查方案和普查结果在服务宏观管理与微观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兰山区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2日
附件:
兰山区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沈如茂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刘爱友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王行军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兰山分局局长 张 震 市国土局征地办主任、兰山分局党组书记
陈焕海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商城分局局长
孙钦仕 区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朱文明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办主任
刘相星 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成员、区编办主任
臧艳丽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曹 莉 区政法委综治办主任
王思华 区统计局局长 雷贵松 区发改局局长 董 胜 区经信局局长 程明珣 区财政局局长
程万里区住建局局长 王 力 区商务局局长 焦秀荣 区民政局局长
韩 东 区教体局局长
赵德胜 区人社局局长
毛士西 区卫计局局长 刘英娣 区科技局局长 王成杰 区司法局局长
孙星梅 区旅游局局长 管桂启 区文广新局局长
焦安君 区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
贾瑞德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姜良府 兰山交通分局主持工作
陈 臣 兰山商城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施文山 兰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姜修伟 区委办公室副主任、机要局局长、银雀山街
道党工委副书记(挂职)
韩殿永 金雀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孙鹏飞 柳青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刘存才 白沙埠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继芳 枣园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曹景强 半程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房庆良 李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振超 义堂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房师良 汪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刘 刚 方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传栋 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王思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振忠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临兰民〔2018〕46号
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社事局:
随着高温天气和汛期的到来,雷电、暴雨等灾害性天气趋向频繁,季节性不安定因素逐渐增多,容易引发各类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各镇街道(经开区)要充分认识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从“关注民生、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明确专人负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养老机构入住老人安全无事故。
二、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根据《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相关要求,加强敬老院服务质量提升。
(一)基本要求。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
1、出入院服务:内容包括:入院评估、入院手续办理、出院手续办理。要求建立特困人员入院评估制度,评估内容包括生理心理状况、服务需求。评估结果应经本人或亲属认可,并作为相应的服务依据。特困供养人员确认入住,需签订供养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并按照规定办理接收手续。特困人员终止服务,应协助老人或亲属办理相关出院手续。
2、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协助老人个人饮食、起居、清洁卫生、排泄、体位转移。要求提供24小时服务。护理人员应了解特困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个人生活照料重点、个人爱好、精神心理情况;定期巡查老人起居室,观察老人身心状况,发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生活照料服务要求防止跌倒、摔伤;保持皮肤、口腔、头发、手足指甲、外表整洁,保持老人床铺整洁。
3、膳食服务。包括为老年人提供集体用餐。要求应尊重老人民主习惯,结合老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生活习惯制定食谱,做到营养均衡。食品加工与制作应符合食品监督管理要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加工后的存储应做到成品与半成品分开、生熟分开。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每日留样品种齐全,每种样品不少于100克,并在专用盒上标注品名、时间、餐别、采样人、并将保留样盒放置于0℃~4℃冰箱内,存储时间不少于48小时,并留样记录。每餐应对餐饮具清洗消毒,每日处理餐厨垃圾。膳食服务人员应身着洁净的工作服,佩戴口罩和工作帽,保持个人清洁。老人集体用餐时,应配备相应服务人员予以协助。
4、清洁卫生服务。包括公共区域及老年人居室内的清洁。要求公共区域和老人居室整洁、地面干燥,物品摆放安全合理,空气无异味。每日清扫老人居室,整理老人个人物品及生活用品,定期更换床上用品及窗帘等,被污染的及时更换,定期清洁老人居室内家具、物品等,定期清洗消毒卫浴设备。定期对公共区域及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应单独清洁、消毒。卫生间、厨房、居室及其他区域的清洁设备、用具应区别使用及消毒。提供清洁服务前及清洁过程中,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提示标识。
5、洗涤服务。包括老人衣物、被褥等织物的收集、洗涤和消毒。应配备洗涤设备及固定场所,定期对设备进行消毒,保持洗衣场所环境整洁。确定收集时间,定期清洗。个人衣物与被褥应分类清洗。被污染的织物,应单独收集、洗涤、消毒。有指定地点收集被污染织物,避免在老年人居住区域清点。检查洗涤后的织物是否清洁干净、完好无损,并进行请点核对。
6、医疗护理服务。包括常见多发病诊治、健康指导、预防保健、康复护理、院内感染控制。对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包括翻身、叩背、尿管管理。指导老年人使用机构提供的康复辅助器具,包括轮椅、助行器。遵照医嘱使用约束用具并签订知情通知书,按操作规范执行。老人突发疾病时,不能处置的,应立即联系医疗救护机构,并协助做好老人转诊转院工作。根据老人评估结果,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提供服药管理服务时,工作人员应核对处方和药品,按照医疗卫生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药品发放。组织老年人开展健康查体,每年不少于1次。老年人度及以上压疮在院新发生率低于5%。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做到:按照内设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观察老年人生命体征、病情变化、体重变化;开展医疗巡视,发现老年人出现病情变化,做出相应处理;对老人常见慢性病进行监测及健康指导;进行老人保健和传染病的预防,定期开展卫生宣传教育。
7、文化娱乐服务。包括文化、体育、娱乐、节日及纪念日庆祝活动。要求每日组织开展1项以上适合老人心理生理特点的文化娱乐活动。服务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老人的身体情况,保障老人安全地进行活动。
8、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包括环境适应、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危机干预。要求帮助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熟悉机构环境,融入集体生活。了解和掌握老人心理和精神状况,发现异常及时与老人沟通了解,并告知其亲属,必要时请医护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或转至医疗机构。定期组织协调志愿者为老人提供服务,促进老人与外界社会接触交往,倡导老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活动。督促亲属定期探访老人,与老人保持联系。
9、安宁服务。包括临终关怀、哀伤辅导和后事指导。要求尊重老人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个人意愿,帮助老人安详、有尊严的度过生命终期。引导亲属接受老年人临终状况,根据需要协助处理老人后事。
(三)管理要求
1、服务管理要求。建立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行政办公制度、人力资源制度、服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评价与改进制度。定期评估老人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老人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评估;应根据评估结果提供相应服务。建立老人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包括供养协议、老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病史记录、体检报告及评估报告。老人健康档案保管期不少于老人出院后5年。财务、人事、医疗和其他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服务过程,并由记录人员签字确认。工作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保护老人及亲属信息,未经老人或第三方同意,不应泄漏老人及亲属信息。设立投诉受理部门,公开投诉电话和负责人电话。
2、人力资源管理要求。明确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养老护理员配置应满足服务需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养老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养老服务专业知识,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养老护理员应经执业技能培训后上岗;护士应持有护士执业资格证;医生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餐饮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上岗资质;其他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应持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经过技能培训后上岗。定期开展或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以人为本、爱老尊老孝老服务理念、相关政策法规及管理服务技能。应组织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患传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应停止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3、环境及设施设备管理要求。包括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应低于6平米。老年人居室配置的各种设施设备应安全、稳固,若有突出尖锐的阳角应做软包处理,床头、浴室、卫生间应设呼叫装置。
4、供养经费是特困供养人员吃、穿、住、衣、葬的费用,不能用于其他支出,各镇街要建立供养经费台账。
三、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各镇街道(经开区)民政办和养老机构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和应急报告制度,切实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一是要认真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各镇街道(经开区)要做好养老机构周边火源的监控和防范工作,做好秸秆燃烧防火工作;要认真检查养老机构的用电设备,防止线路老化漏电起火。二是认真落实防盗措施。要保管好养老机构公有财产和在院供养对象的贵重物品,防止被盗。三是积极应对高温天气。天气渐热,各镇街道(经开区)要及早调试和装配好防暑降温设备,做好防蚊防蝇工作,改善老年人居住环境。四是严格出入院管理。加强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制定老人外出请销假制度,办理好相关的手续,建立好出入登记簿,随时关注入住老人外出动向,确保老人外出探亲访友不出现意外。五是加强外来人员管理登记制度。对外来人员要做好人员、车辆及单位登记记录,对可疑人员禁止入院,确保养老机构安全秩序。现正值汛期,养老机构在做好防御水患的前提下,要严禁供养对象在水边、公路上和无组织的出外游玩,防止出现溺水、交通事故和失踪等现象。
四、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各镇街道(经开区)民政办和养老机构要针对养老院(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台账,逐一整改,并开展一次以安全管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人身安全为重点的养老机构安全大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养老机构安全检查的重点包括: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备、设置情况以及紧急疏散通道畅通情况;水、电等设备安全保养情况,炉灶、烟道安全使用情况;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用情况;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报告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和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加大对服务对象宣传引导,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逃生等演练活动,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各镇街道(经开区)要抽调专门人员,对养老机构的安全生产不间断地巡回检查,养老机构要实行24小时负责人带班值班制度,每天安排的值班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值班人员要定时进行巡查,及时掌握安全动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值班期间要保证信息畅通,及时报告各类安全信息,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要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险情和事故,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妥善处理,在第一时间妥善安置好院民,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区民政局报告,对隐瞒不报或对发生事故处置不力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 敬老院登记簿.xlsx
兰山区民政局
2018年7月5日
兰山区农业机械局 兰山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兰山区2018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农机字〔2018〕26号
各镇、街道、经开区农机站(农业办),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改善耕地质量,继续做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根据市农机局、财政局《临沂市2018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研究制定了《兰山区2018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山区农业机械局 兰山区财政局
2018年6月11日
兰山区2018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2018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区将继续推进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工作,在适宜地区实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进一步改善耕地质量,增强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为实施好今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区域、作业模式和作业质量
各镇根据本辖区深松整地工作基础,以粮食主产区、平原地区为重点,确定实施2018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区域。粮食高产创建示范方和区域化种植、规模化经营程度高的区域优先实施,应尽量集中连片。对2016年和2017年实施过深松整地作业补助的耕地不予补助。根据市实施方案确定任务,2018年全区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财政补助面积为2万亩。
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模式分为单一深松作业和联合深松作业两种模式。单一深松作业是指只有深松装置或在其后加挂镇压装置,不挂其他任何作业装置进行的深松作业。联合深松作业是指在深松作业的同时还一次完成旋耕,或播种、施肥、镇压等作业。今年我区原则上主推单一深松作业,也可根据本地的耕作制度和机具配备情况,因地制宜选择联合深松作业模式。
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深度应达到或超过25厘米,单一深松作业要求基本无漏松,深浅基本一致,联合深松作业模式要求做到田面平整、土壤细碎、基本无漏松,深浅基本一致。
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程序
补助对象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农机合作社。受益对象为试点区域内的相关农户和农场。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35元。
补助程序遵循“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原则,依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签订合同。根据市局下达的作业任务,区农机局合理确定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区域,并将其细化明确到镇街。区农机局与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签订作业协议,协议中将明确作业任务、作业区域、作业模式、作业时间、作业质量、指导价格、收费方式、补助标准等内容和责任。在镇街政府的领导和协助下,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与村委会签订作业合同,并及时到区农机局备案,作业合同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间不影响农时作业。合同中应明确作业地块、作业面积、作业模式、作业时间、作业质量、收费方式、作业价格、补助标准以及受益农户或农场等内容。
(二)作业确认及兑现。今年我区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面积和质量核实全部实行信息化监测。未实施深松整地作业信息化监测的,不予兑现作业补助。承担深松整地作业任务的农机合作社根据信息化监测结果填写《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情况公示表》(附件3),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区农机局会同区财政局、镇街政府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抽查公示无异议后,区农机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信息化监测结果和公示抽查情况,形成《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资金兑现公示表》(附件4),并通过部门公示栏、电视、政务网站等方式公示7天。同时报市农机局、财政局,市农机局、财政局根据《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资金兑现公示表》,通过信息检测平台进行抽查检验,并形成抽检结论及时反馈到区农机局。公示无异议和市级抽检合格后,区农机局、财政局及时填写《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资金兑现表》(附件5),将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承担深松整地作业任务的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兰山区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深松整地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发动、监督检查、审核验收、资金兑付等重大事项决策。区农机局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农机局审核后实施。镇、村级组织要积极协助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把任务目标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农户地块。考虑受益农户时要有重点的向贫困户倾斜,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贫困户开展深松整地作业帮扶服务。
(二)择优确定深松作业主体。我区将在区农机深松整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通过一定的形式公开发布招标的内容、招标的条件、招标的程序,组织装备实力较强、经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度高的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投标,由农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投标者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深松整地作业主体。作业主体的评审情况要及时报区领导小组审定。择优确定的深松整地作业主体不得将深松作业补助任务转包或分包。要在招标条件中明确规定实施深松作业的拖拉机动力为四驱100马力以上且深松机上必须加装深松监测仪。
(三)加强机具保障。我区将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先扶持发展大型拖拉机、深松机具,以及相配套的玉米联合收获机、秸秆还田机、免耕播种机等,保证当地深松作业需要。将及时发布作业需求信息,组织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深松整地跨区作业,为加快推进深松整地作业注入新的活力。
(四)加强技术指导。根据我区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作物种类和现有的机械装备,制定好深松整地作业技术路线、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作业模式,达到前后作业环节合理衔接,机械进地作业次数减少,实现农机农艺的深度融合。整合培训资源,积极开展深松整地作业规范、操作技能、维修保养、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切实提高深松作业质量和技术推广到位率。加强跟踪服务指导,随时解决农机手作业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五)加强监督检查。坚持阳光操作,全面公开补助程序、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强化实施过程监管。今年参加深松整地作业补助的机械都要加装信息化监测装置,不安装信息化监测设备的机械不准承担深松作业任务。
(六)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重要意义和增产增收效果,提高农民应用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技术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现场推动,在重要农时通过举办农机深松整地现场会、深松整地机械演示会等措施,强化对农机深松整地技术的宣传推介。及时总结和宣传深松整地作业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深松整地作业补助政策性强,强化警示教育和规矩意识、红线意识,完善监督机制,搞好重点环节的防控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安全,严防发生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附件:1、兰山区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工作领导小组
2、2018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任务及作业补助面积分配表
3、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情况公示表
4、农机深松作业补助资金兑现公示表
5、农机深松作业补助资金兑现表
6、农机深松作业补助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兰山区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周兴金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顾宝忠 区农机局局长
沈照辉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财政监督管理局长
成 员: 李 峰 区农机局主任科员
冯汝彬 白沙埠镇副镇长
沈 艳 枣园镇副镇长
王冠桥 李官镇副镇长
高 彬 义堂镇人武部长
姬光法 汪沟镇宣统委员
张立千 方城镇副镇长
杜建军 区财政局农业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机局,李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2018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资金额度分配表
镇 街 |
农机深松作业任务(万亩) |
其中:深松作业补助 |
|
面积(万亩) |
资金(万元) |
||
白沙埠镇 |
0.4 |
0.2 |
7 |
枣园镇 |
0.4 |
0.2 |
7 |
李官镇 |
0.4 |
0.2 |
7 |
汪沟镇 |
1.1 |
0.75 |
26.25 |
方城镇 |
0.9 |
0.65 |
22.75 |
合计 |
3.2 |
2 |
70 |
附件3:
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情况公示表
区 镇 村
序号 |
农户姓名 |
作业地点 |
作业 时间 |
作业面积(亩) |
作业质量 (厘米) |
合作社负责人签字 |
合作社负责人 联系方式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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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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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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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村委会(公章): 农机合作社(公章):
注:1、本表由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印制,由承担农机作业任务的农机合作社和村委会填制。
2、一式三份,一份报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用于村委会公示,一份由合作社保存。
区级农机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电话:8303078
附件4:
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资金兑现公示表
市 区 镇 村
序号 |
补助对象 |
作业地点 |
联系方式 |
作业面积(亩) |
补助标准(元/亩) |
补助金额(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合计 |
区农机部门(盖章): 区财政部门(盖章):
备注:1、此表区级农机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情况公示表和抽查结果填报。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区级农机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由合作社保存。
附件5:
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资金兑现表
市 区 镇 村
序号 |
补助对象 |
账号 |
联系方式 |
作业面积(亩) |
补助标准(元/亩) |
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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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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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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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区农机部门(盖章): 区财政部门(盖章):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由县财政部门据此兑付补助资金,一份由合作社保存。
附件6:
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情况汇总表
市 区
序号 |
补助对象 |
作业地点(细化到县乡村) |
联系方式 |
作业面积(亩) |
补助标准 (元/亩) |
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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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此表由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填报,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汇总后将电子版报省农机局。
补助对象系指农机合作社等作业主体。
兰山区农业机械局 兰山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兰山区2018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农机字〔2018〕26号
各镇、街道、经开区农机站(农业办),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改善耕地质量,继续做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根据市农机局、财政局《临沂市2018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研究制定了《兰山区2018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山区农业机械局 兰山区财政局
2018年6月11日
兰山区2018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2018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区将继续推进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工作,在适宜地区实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进一步改善耕地质量,增强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为实施好今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区域、作业模式和作业质量
各镇根据本辖区深松整地工作基础,以粮食主产区、平原地区为重点,确定实施2018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区域。粮食高产创建示范方和区域化种植、规模化经营程度高的区域优先实施,应尽量集中连片。对2016年和2017年实施过深松整地作业补助的耕地不予补助。根据市实施方案确定任务,2018年全区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财政补助面积为2万亩。
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模式分为单一深松作业和联合深松作业两种模式。单一深松作业是指只有深松装置或在其后加挂镇压装置,不挂其他任何作业装置进行的深松作业。联合深松作业是指在深松作业的同时还一次完成旋耕,或播种、施肥、镇压等作业。今年我区原则上主推单一深松作业,也可根据本地的耕作制度和机具配备情况,因地制宜选择联合深松作业模式。
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深度应达到或超过25厘米,单一深松作业要求基本无漏松,深浅基本一致,联合深松作业模式要求做到田面平整、土壤细碎、基本无漏松,深浅基本一致。
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程序
补助对象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农机合作社。受益对象为试点区域内的相关农户和农场。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35元。
补助程序遵循“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原则,依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签订合同。根据市局下达的作业任务,区农机局合理确定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区域,并将其细化明确到镇街。区农机局与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签订作业协议,协议中将明确作业任务、作业区域、作业模式、作业时间、作业质量、指导价格、收费方式、补助标准等内容和责任。在镇街政府的领导和协助下,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与村委会签订作业合同,并及时到区农机局备案,作业合同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间不影响农时作业。合同中应明确作业地块、作业面积、作业模式、作业时间、作业质量、收费方式、作业价格、补助标准以及受益农户或农场等内容。
(二)作业确认及兑现。今年我区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面积和质量核实全部实行信息化监测。未实施深松整地作业信息化监测的,不予兑现作业补助。承担深松整地作业任务的农机合作社根据信息化监测结果填写《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情况公示表》(附件3),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区农机局会同区财政局、镇街政府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抽查公示无异议后,区农机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信息化监测结果和公示抽查情况,形成《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资金兑现公示表》(附件4),并通过部门公示栏、电视、政务网站等方式公示7天。同时报市农机局、财政局,市农机局、财政局根据《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资金兑现公示表》,通过信息检测平台进行抽查检验,并形成抽检结论及时反馈到区农机局。公示无异议和市级抽检合格后,区农机局、财政局及时填写《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资金兑现表》(附件5),将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承担深松整地作业任务的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兰山区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深松整地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发动、监督检查、审核验收、资金兑付等重大事项决策。区农机局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农机局审核后实施。镇、村级组织要积极协助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把任务目标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农户地块。考虑受益农户时要有重点的向贫困户倾斜,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贫困户开展深松整地作业帮扶服务。
(二)择优确定深松作业主体。我区将在区农机深松整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通过一定的形式公开发布招标的内容、招标的条件、招标的程序,组织装备实力较强、经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度高的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投标,由农机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投标者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深松整地作业主体。作业主体的评审情况要及时报区领导小组审定。择优确定的深松整地作业主体不得将深松作业补助任务转包或分包。要在招标条件中明确规定实施深松作业的拖拉机动力为四驱100马力以上且深松机上必须加装深松监测仪。
(三)加强机具保障。我区将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先扶持发展大型拖拉机、深松机具,以及相配套的玉米联合收获机、秸秆还田机、免耕播种机等,保证当地深松作业需要。将及时发布作业需求信息,组织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深松整地跨区作业,为加快推进深松整地作业注入新的活力。
(四)加强技术指导。根据我区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作物种类和现有的机械装备,制定好深松整地作业技术路线、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作业模式,达到前后作业环节合理衔接,机械进地作业次数减少,实现农机农艺的深度融合。整合培训资源,积极开展深松整地作业规范、操作技能、维修保养、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切实提高深松作业质量和技术推广到位率。加强跟踪服务指导,随时解决农机手作业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五)加强监督检查。坚持阳光操作,全面公开补助程序、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强化实施过程监管。今年参加深松整地作业补助的机械都要加装信息化监测装置,不安装信息化监测设备的机械不准承担深松作业任务。
(六)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重要意义和增产增收效果,提高农民应用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技术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现场推动,在重要农时通过举办农机深松整地现场会、深松整地机械演示会等措施,强化对农机深松整地技术的宣传推介。及时总结和宣传深松整地作业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深松整地作业补助政策性强,强化警示教育和规矩意识、红线意识,完善监督机制,搞好重点环节的防控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安全,严防发生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附件:1、兰山区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工作领导小组
2、2018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任务及作业补助面积分配表
3、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情况公示表
4、农机深松作业补助资金兑现公示表
5、农机深松作业补助资金兑现表
6、农机深松作业补助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兰山区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周兴金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顾宝忠 区农机局局长
沈照辉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财政监督管理局长
成 员: 李 峰 区农机局主任科员
冯汝彬 白沙埠镇副镇长
沈 艳 枣园镇副镇长
王冠桥 李官镇副镇长
高 彬 义堂镇人武部长
姬光法 汪沟镇宣统委员
张立千 方城镇人武部长
杜建军 区财政局农业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机局,李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2018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资金额度分配表
镇 街 |
农机深松作业任务(万亩) |
其中:深松作业补助 |
|
面积(万亩) |
资金(万元) |
||
白沙埠镇 |
0.4 |
0.2 |
7 |
枣园镇 |
0.4 |
0.2 |
7 |
李官镇 |
0.4 |
0.2 |
7 |
汪沟镇 |
1.1 |
0.75 |
26.25 |
方城镇 |
0.9 |
0.65 |
22.75 |
合计 |
3.2 |
2 |
70 |
附件3:
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情况公示表
区 镇 村
序号 |
农户姓名 |
作业地点 |
作业 时间 |
作业面积(亩) |
作业质量 (厘米) |
合作社负责人签字 |
合作社负责人 联系方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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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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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村委会(公章): 农机合作社(公章):
注:1、本表由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印制,由承担农机作业任务的农机合作社和村委会填制。
2、一式三份,一份报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用于村委会公示,一份由合作社保存。
区级农机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电话:0539-8303078
附件4:
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资金兑现公示表
市 区 镇 村
序号 |
补助对象 |
作业地点 |
联系方式 |
作业面积(亩) |
补助标准(元/亩) |
补助金额(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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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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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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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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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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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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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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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区农机部门(盖章): 区财政部门(盖章):
注:1、此表区级农机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情况公示表和抽查结果填报。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区级农机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由合作社保存。
附件5:
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资金兑现表
市 区 镇 村
序号 |
补助对象 |
账号 |
联系方式 |
作业面积(亩) |
补助标准(元/亩) |
补助金额(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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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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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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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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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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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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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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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区农机部门(盖章): 区财政部门(盖章):
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由县财政部门据此兑付补助资金,一份由合作社保存。
附件6:
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情况汇总表
市 区
序号 |
补助对象 |
作业地点(细化到县乡村) |
联系方式 |
作业面积(亩) |
补助标准 (元/亩) |
补助金额(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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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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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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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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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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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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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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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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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此表由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填报,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汇总后将电子版报省农机局。
补助对象系指农机合作社等作业主体。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
临兰政发〔2018〕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切实提高综合执法效率和执法能力,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兰办发〔2017〕10号),按照“边界清晰、责任明确、机制完善、协作高效”的原则,结合全区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协作配合
(一)明确部门职责权限。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合理划分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妥善处理好职能划转后监管与处罚的关系,切实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指导、违法行为事前事中巡查发现等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放弃监管职责,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执法工作的支持、监督和协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职能部门配合,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分工,按照《关于印发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办法的通知》(临兰政办发〔2018〕23号)确定,对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区编办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区编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作出决定。对行政执法发生争议的,由区法制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法制部门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裁决。
(二)落实镇街道(经开区)管理责任。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镇街道(经开区)以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的名义统筹协调辖区内的执法力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同时,通过提升服务、加强调解等方式主动监管,对涉及面广、矛盾冲突多、社会敏感度高的问题,要及时预防控制,防止多度依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三)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制度
(一)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难事项,协调推进重点联动执法工作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编办、区法制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食药监局、区民宗局、区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兰山公安分局、兰山环保分局、兰山规划分局、商城规划分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召集人,区法制办主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必要时召集人可委托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等召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须确定1名分管领导及1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沟通、部门函件往来等日常工作联系。
联席会议形式分为例行会议和专题会议。例行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参会单位为全体成员单位,并可视情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办公室于会前5个工作日向各成员单位征集有关议题并进行初步协调,难以解决的,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审定后上会讨论。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议题并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审定后召集会议。专题会议可以根据议题情况确定参加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的整理、印发等工作,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有关单位须严格按照会议纪要,积极贯彻落实议定后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建立综合执法基层联合执法制度。镇街道(经开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镇街道(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对辖区内违法案件进行统筹协调,及时组织辖区内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食药监、公安等部门派驻执法机构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对联合执法工作组织不力,导致辖区内执法工作受到影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建立综合执法案件移送制度。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应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1.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发现涉及划转事项的违法行为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后,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等从事有关活动,或已经不再符合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整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应行政处罚条款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2)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要求和程序,及时通知当事人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案件查处终结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案件相关许可或许可变更手续;违法案件查处终结后,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后续情况,应当按照信息共享制度的相关要求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及时立案调查违法行为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在履行上述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下列要求分别处理:
(1)发现违法行为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内容,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取证、认定、鉴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出具法律依据、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事先告知。
(2)发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主动调查取证并依法独立实施行政处罚。
(3)发现其他违法行为,不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职权范围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4)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案件查处终结后,应当将违法案件处理结果,按照信息共享制度的相关要求反馈给移送部门。
(5)案件移送的其他情形,包括:①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在移送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后,按照协商结果处理;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或者再移送其他部门;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案件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充分协商;协商未果的,由区编办认定,无法认定的由区编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作出决定。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互相移送案件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移送。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1)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
(2)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
(3)初步证明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据材料;
(4)依法需通知当事人自行整改作为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整改情况;
(5)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4.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移交函回执之日(逾期不回执的以发出移交函后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将受理结果及时抄告移送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四)建立综合执法首问责任制度。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应当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予以受理。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信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立案处理。
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信访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该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案件移送制度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发现涉及划转事项的违法行为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举报、投诉、信访,需要移送案件的,按照案件移送制度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由最终办结部门负责向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进行答复。
(五)建立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能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各类行政执法信息。
以下行政执法信息属于共享范围:
1.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更新情况;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上级部门有关划转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2.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划转事项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
4.与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
5.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
6.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7.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涉及综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
8.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9.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互通信息:
1.采取各种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互通信息;
2.部门之间抄告、移送;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主动采集、整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互通的行政执法信息,原则上自信息形成当日内互通,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互通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各有关部门须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信息联络员,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的各项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数据材料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提供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方便。除法定事由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拒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询所需的信息资料,并不得收取费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泄露信息资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
(六)建立综合执法保障制度。镇街道(经开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协调辖区内综合执法工作,并在日常办公、装备配套、工作补贴等方面给予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财力支持;落实综合执法公安保障机制,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的人员,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综合执法协作配合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协作配合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属于区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具的,应免收费用,属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费用由区财政保障。
(七)建立综合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协作配合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影响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是否顺畅,直接关系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成败。各镇街道(经开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推进小组,研究制订具体配套措施,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全局,主动作为,明确各自工作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对接,不断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区监委、编办、法制办等部门要对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开展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营造改革氛围,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认同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推介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事迹,以典型引路,以榜样育人,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四)完善经费保障。建立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经费保障机制,将评估、鉴定检测、强制执行、执法装备等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简化审核环节,畅通资金渠道,确保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1日
附件
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 人:桑立杰 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副召集人:苗润华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法制办主任
刘新坤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金锋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 员:陆洪强 区编办副主任
王绘萍 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汤有秀 区民政局副局长
许延山 区住建局主任科员
王沂棱 区水务局副局长
李 强 区食药监局副局长(食安办副主任)、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大队长
徐立志 区民宗局副局长
刘正兴 区旅游局副局长
韩其琛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刘慧群 区地震办主任
夏继宝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丁雪健 兰山公安分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
张 宁 兰山环保分局副局长
宋永涛 兰山规划分局副局长
尤洪根 商城规划分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王金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夏继宝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建设“品牌兰山”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
临兰政发〔2018〕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品牌临沂”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战略部署,促进品牌高端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建设“品牌兰山”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全面展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契机,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沂蒙精神为底蕴,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内涵,按照“总体规划、重点突破、分类指导、梯次培育”发展思路,不断完善品牌体系,优化品牌结构,提升品牌品质,着力培育一批新品牌、提升一批老品牌、打击一批假品牌,打造国内外知名产品、企业、行业和区域品牌,加快塑造“质量强、标准强、品牌强”的“品牌兰山”新形象。
二、重点任务
深入实施“十百千”品牌计划,力争用5年时间,打造10家国际国内知名、行业领先的品牌企业,100家省内知名、行业领先的品牌企业,形成1000家自主品牌企业梯队。
培育一批新品牌。实施“5+5”现代产业培育计划,突出五大传统产业、五大新兴产业的品牌培育,打造一批现代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高端品牌。力争到2022年,新增15家以上在省内、行业内叫得响的新品牌。
提升一批老品牌。以现有品牌产品、品牌企业、优势产业为主体,实施品牌二次创业,进一步提升企业品牌建设层次和内涵。力争到2022年,推动50家以上老品牌提档升级,力争5家以上企业进入中国品牌价值评价分类100强。
打击一批假品牌。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力争到2022 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增强,品牌假冒违法行为基本消除。
三、主要措施
(一)实施质量提升工程。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制定质量提升计划,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为“品牌兰山”打好质量基础。在食品、高端木业、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优势产业中,抓好一批关键技术标准的制定,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积极推行团体标准,推动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实现经济发展由要素驱动向标准创新驱动转变。
(二)实施品牌营销推广工程。搭建品牌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我区商贸物流优势,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依托临沂商博会等展会平台,积极引导兰山企业参加“品牌临沂博览会”,加强对兰山品牌的宣传推介,组织自主品牌企业积极开展营销活动,不断扩大兰山品牌市场影响力。打造电子商务平台,积极推进业态创新,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为品牌营销推广拓展新渠道。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鼓励品牌企业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依托海外商城建设,开设品牌产品专卖店、连锁店,到境外开设分公司,进行品牌国际化连锁经营。
(三)实施社会化推进工程。注重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作用,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定期发布品牌评价结果,组织品牌交流、教育培训活动,为企业创建品牌、提升品牌、保护品牌提供服务。鼓励引进品牌咨询机构和品牌创新、运营推广企业,在兰山设立分支机构,以兰山商城和兰山经济开发区为依托,为我区企业提供专业品牌服务。
(四)实施品牌形象塑造工程。以提升“品牌兰山”形象为目标,以立足兰山、面向全国、走向“一带一路”为定位,开展多渠道、立体式宣传,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进行集中推介,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品牌计划”;在兰山大众等媒体开辟专栏,加大宣传力度,着力营造“品牌兰山”浓厚社会氛围。
(五)实施品牌战略研究工程。依托临沂大学设立质量品牌专门研究机构,加强校企合作,开展质量发展、标准提升、品牌策划、人才培训等活动,加强质量品牌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深化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学术机构的研究合作,为建设“品牌兰山”提供理论支撑、智库支持。
(六)实施银企共建工程。拓宽品牌融资渠道,加强银企合作,组织开展多层次的银企对接活动,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品牌企业加强沟通,对技术水平先进、诚实守信、效益良好的品牌企业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企业进行品牌市场化运作,对各级质量奖、商标、名牌等品牌进行资本运作,通过投资入股、质押融资等方式,实现品牌价值的转化利用,充分发挥品牌无形资产价值。支持符合条件的品牌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积极开展品牌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等多样化融资业务。
(七)实施“工匠”培育工程。充分发挥企业品牌建设主体作用,引导企业树立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将品牌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制定品牌建设计划,明确主攻目标。鼓励企业加强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改造升级,学习运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深入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营销创新,提升品牌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加大人才引进和培训力度,不断强化品牌建设人才保障。积极参加市政府开展的“沂蒙工匠”评选活动,着力打造一支兰山“沂蒙工匠”队伍。
(八)实施打假保优工程。建立健全企业自我维权、政府依法监管和司法维权保障“三位一体”品牌维权体系,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和品牌维权能力。大力宣传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中国质量奖、中国名牌农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省长质量奖、山东名牌、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市长质量奖等政府质量荣誉,规范质量品牌评价行为。深化品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农业、工业、服务业各类品牌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形成执法合力。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品牌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品牌建设工作格局,完善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保障“品牌兰山”建设有效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品牌兰山”建设要求,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制定出台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推动“品牌兰山”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大财政扶持。加大对“品牌兰山”规划实施、项目建设、企业奖补、宣传推广、活动组织等工作的财政保障力度,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支持各类品牌做大做强,让“品牌兰山”叫得更响、走得更远。落实品牌奖励政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2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区财政给予1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山东名牌,区财政给予5万元以上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按照《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给予资金奖励;对主持参与制订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标准的,按照《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办法》,由区财政给予2.5万—25万元奖励。
(三)强化政策引导。制定品牌培育规划,加大扶持引导力度,对品牌企业在新产品研发、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商业渠道拓展、银行贷款、规划用地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提高全社会共同打造“品牌兰山”的积极性。坚持优质优价原则,在质量、价格、服务等条件相同情况下,对品牌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下,对品牌企业用地予以优先安排,并在水、电、气等生产要素方面予以重点保证。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
临兰统字〔2018〕12号
各科室、队、站、所、中心:
为贯彻国家省市区档案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山东省档案条例》,全局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各科室要加强统计档案资料的收集,确保2016年度业务档案和2017年度文书档案归档资料的齐全完整,集中管理。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集范围
1、局印发的正式公文;
2、各专业统计月、季、年报表,统计资料及相关最新统计报表制度;
3、2016年网上直报单位名单;
4、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
5、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重要统计刊物;
6、领导批示、有关上级文件;
7、上级领导检查、指导、视察各专业产生的照片、影像、音像;
8、上级在兰山区召开的各专业现场会相关资料、照片等;
9、各科室获得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等;
10、2017年大事记;
11、各类普查、调查资料。
二、所有归档文件资料范围参照《文书档案归档与不归档范围》。
三、各科室归档资料需填写《资料移交登记簿》(附件),整理上报业务档案卷内目录和案卷目录,所提供资料需纸质和电子版两种介质。
四、6月27日前完成资料移交工作。
临沂市兰山区统计局
2018年5月22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兰山区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临兰政字〔2018〕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省编办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县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参考目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8〕101号)要求,现将《兰山区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区级共保留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21项,省垂直管理部门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2项,原《兰山区区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不再保留。凡未纳入《兰山区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今后,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及时对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1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沂市兰山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修订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发〔2018〕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兰山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修订方案》已通过临沂市畜牧局、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技术审核,经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7日
临沂市兰山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修订方案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规划布局,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障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有效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环境保护及畜禽养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结合我区环境实际、管理水平和畜禽承载能力状况,特制定《临沂市兰山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修订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市、区委部署要求,抓住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全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机遇,围绕“畜牧产业振兴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障有效供给和增加农民收入”这一目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畜牧业新旧动能转换,充分发挥我区资源优势、产品优势、市场优势,推动全区畜牧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走在前列。
二、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原则和依据
(一)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发展相协调原则;
2、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原则;
3、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9、《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办发〔2015〕17号)
12、《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1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4、《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15、《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1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7、《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
18、《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9、《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三、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类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是指兰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以下简称限养区),指兰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严格限制畜禽养殖场(小区)数量和规模的区域。
(三)适合养殖区(以下简称为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符合发展规模养殖要求的其它区域。
四、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
1、兰山、银雀山、金雀山、柳青四个街道办事处,白沙埠镇文化路以南、枣园镇永安路以南、义堂镇戈九路以东、经开区区戈九路以东整片区域;临沂祊河省级湿地公园(小戈庄河西橡胶坝至花园村橡胶坝)、兰山柳青河省级湿地公园(西北起西外环路,东南至长春路柳青河中桥,主要包括柳青河及其支流河道、水系绿化带和龙王河两侧的万亩荷塘)规划区内。
2、距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的建成区(含白沙埠镇高铁片区)边线至200米以内;农村社区、村庄等居民集中居住区的建成区边线以内。
3、饮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刘庄水库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延200米内。
4、沂河、祊河、柳青河、涑河、陷泥河、青龙河、孝河、蒙河、方城河等辖区内主要河流的河堤内侧距养殖场中心200米以内。
5、G205、G206、G327、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中线外延200米以内。
6、生态红线管控区、永久基本农田及城市发展边线以内。
7、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二)限养区
1、白沙埠镇文化路以北、枣沟头镇永安路以北至玉平连接线(含半程镇),汪沟镇229省道以南,方城镇汶泗路以南、方蒋路以西区域。
2、距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的建成区边线200至500米以内;农村社区、村庄等居民集中居住区的建成区边线至200米以内。
3、沂河、祊河、柳青河、涑河、陷泥河、青龙河、孝河、蒙河、方城河等辖区内主要河流距河堤内侧200-500米区域;刘庄水库保护区外200-500米内区域。
4、G205、G206、G327、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中线外延200-500米内。
5、限养区和禁养区发生区域重叠的,其重叠区域按禁养区管理。
(三)适养区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养区。
五、畜禽养殖三区环境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外的缓冲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限养区:在限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小区)。已建成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符合《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不达标准的由所在镇街、经济开发区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限期关闭或搬迁。
(三)适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生产能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主动意识,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限养区和适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对既有的畜禽养殖场区要落实粪污处理利用措施,对不达标的限期治理;积极推广应用养殖场除臭等畜牧生产新技术。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要制定(修订)辖区内的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关停、搬迁,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复养现象的发生。环保部门负责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落实环评制度等。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合理选址布局和生态养殖技术推广,做好养殖场(小区)备案和动物防疫条件监管。住建、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本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及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养殖场(小区)给予公开曝光;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生态循环养殖典型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