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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公安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掌握影响全区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负责全区公安队伍管理和建设,制定全区公安队伍教育训练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公安宣传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区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和重大事项的督察;查处、督办公安队伍违纪事件。
(五)组织开展案件的侦查工作;侦办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经济犯罪案件;侦办涉外犯罪案件、集团犯罪案件;组织全区性的集中打击、搜捕、堵截等统一行动。
(六)负责全区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组织、指挥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 群体性事件,侦办各类治安案件;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全区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七)负责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工作任务,并负责对被拘留人进行管理教育。
(八)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国籍、外国人永久居留、因私出入境中介管理事务;按规定承担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外国人在全区范围内居留、旅游等管理工作;查处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案件。
(九)组织开展全区公安执法监督。
(十)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组织、指导全局指挥系统和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一)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全局装备建设,贯彻落实装备、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
(十三)组织开展全区公安机关禁毒、缉毒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承担区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全区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作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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